刑事和解适用哪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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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问题与对策

基层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问题与对策

(的歉 行存在不稳定的因素。 一是被害人反悔,
求; 二是加害人存在不 赔偿的侥幸心理 。
目前 , 该院进行 的 6 3 件刑 事和解案 意,对于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会百般 表现在对经济赔偿数额提出更高的要
件中, 有6 2 件为被害人 、 加害人双方和 推托。 解意愿强烈的轻伤害案件 , 占9 8 %( 其中 1 件是由妨害公务变更罪名后的轻伤害 案) , 1 件盗窃案件 , 占2 %。 3 . 加害人及其家属和解意愿强烈
关 键词 : 刑 事 和解 ; 基 层检 察机 关 ; 适用 2 7 %; 3 8 起案 件扩大 了案 件参 加人 的 范 入和解程序 , 案件诉讼程序 终结 。 问题 围, 采取由被 害人 、 加害人 及其亲友参加 2 . 检察机关介入的调解 的模 式 ,占 6 0 %; 8 起案件采取 了由双方 【 中图分类号 : D F 8 3 公认 的第三方调解模式 , 占1 3 %。 1 . 执法人员持谨 慎态度 目前 , 检察机关介入的部分仅 为对双 方是否 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 协议达成的合 被 害人 、加害人权益的程序审查工作 , 以
案件办理模 式。

二 、刑 事和解具体适用过程 中存 在
题 ,寻求适合 基层检察开展 刑事和解 的 害人来 说 ,一方面希 望加害人 受到 刑罚 的 问题 处罚 , 使 自己受到的人身权利 、 财产 权利

) 刑事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稳定

刑事和解案件适用的基本 情况
侵害能够得 到公正的对待 ,同时又担 心 实践中 , 在审查起诉阶段 , 在检察机 加害人 通过 司法程序 受到 惩处后 ,很难 关作 出决定不起诉之 前 , 和解 协议的履
【 作 者 简介 : 殷 明妹( 1 9 8 o _ _ ) , 女( 汉族 ) , 事 和解案 件主 要依据 《 刑法 》 和( ( l f u 事诉 来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达成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

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问题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较弱,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导致和解效果不佳。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快速解决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权益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制度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使各地司法实践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二)强化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惩罚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履行和解协议。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引入担保、保证金等措施,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刑事和解及其案例

刑事和解及其案例

•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刑事案件的一种解决方 法与“私了〞及辩诉交易有相似之处但也 存在极大的不同。刑事和解是刑事契约的 典型形态,和“私了〞的区别在于,刑事 和解的进行有司法机关的监督确认和法律 的保障,保证了纠纷解决的有效性、合法 性和正当性。
• 刑事和解也有别于辩诉交易,辩诉交易制 度是犯罪嫌疑人与国家公诉机关直接进行
人赔偿所有损失作为其判处缓刑的条件。数月后,
两名加害人再次会见所有被害人并支付相应的赔
偿以履行法院判决。基秦拿县这种尝试逐渐演变
为一个由教会捐赠、政府补助和社会各界支持的 “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基金会。随后,加 拿大其它地区也积极参与这项活动。1978年,美 国印第安纳州埃尔克哈特市首次将“被害人—加 害人〞和解方案引入美国。自此,该和解方案迅
速传遍了整个美国和欧洲。到目前为止,世界已 拥有1200多个“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工程,其 中美国和欧洲占75%④。
• 而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古代和近代也能找 到它的历史渊源。逐本溯源地来看,刑事 和解制度在我国是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土壤 的。几千年来,儒家、道家等都在倡导一 种和合思想。如,孔子的“礼之用,和为 贵〞、“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董仲舒的“天人之际,合而为一〞、 张载的“天人合一〞思想、道家的“合异 以为同〞,这样的思想都深入人心,提供 了坚实的哲学理论依据。
• 此后,“为了实现对被害人的保护,从 1963年起,美国、英国、加拿大、新西兰、 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开始对受到暴力犯罪 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提供国家补偿。〞至此, 国家已经给予被害人受到侵害的权利以直 接救济了,理论之树终于开花结果了。
• 其后随着刑罚矫正论的盛行以及更好地保 护被害人权利的呼声的高涨,一种全新的
• 中国共产党人早在20世纪40年代初,就已经在陕 甘宁边区创立了系统的刑事调解〔和解〕制度, 有理论有实践,有专门的法律条例。1943年的? 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已将刑事调解与 民事调解一并纳入法律标准。该?条例?共12条, 分别规定了?条例?的宗旨、调解的范围、调解的 方式等内容。现今,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社会和 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更加积极 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 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 社会和谐〞。也说明了以被害人利益保护为核心、 寻求被害人、加害人合法权益双方保护的刑事和 解制度,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潮流, 成为了法律开展进程中的一种必然结果。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

徒 刑 , 具 有 法 定 的从 轻 、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的情 节 , 但 减
可 能判 处 3年 以下 有 期 徒刑 的案 件 。
以下 几 种情 况 不 适 用 刑 事 和 解 政 策 : 是 累犯 、 一 团
伙 、 恶 势 力 伤 害 他 人 的 ; 是 作 案 手 段 恶 劣 、 机 卑 黑 二 动
事 案 件 , 害人 和 加 害 人 在 检 察 官 的 支 持下 , 被 双方 达 成 和解 协 议 , 由检察 机关 做 出起 诉 决 定 , 请 求 法 院从 轻 但 处罚 加 害 人 。追究 犯罪 人 的刑 事 责 任 并 非 单 纯 为 了 报 应, 而是 为 了预 防 犯 罪 , 护社 会 。从 特 殊 预 防 的 角 度 保 出发 , 既然 不 同的 人 在 实施 犯 罪 后 的人 身 危 险 性 不 同 , 而 且 同一 个 人 在 实 施 犯 罪后 的人 身 危 险 性 也 在 不 断 变 化 , 么 , 不 同的 人 , 者 对 同 一 个 人 在 不 同 阶段 能 那 对 或
为前 提 的 . 实践 中尤 其 要 征求 被 害 人 同意 。 是 刑事 和 三
解 适 用 的 案件 条 件 。 从案 件 条 件 来 看 , 以包 括 部分 法 可 定刑 在 三 年 以上 的 案 件 f 部 分 非 法 拘 禁 案 、 如 敲诈 勒 索
案) 以及 部 分法 律 规 定 可 以 附带 民事 赔偿 的案 件 。
( 害人 ) 认 罪 , 加 须 即需 要 作 有 罪 答辩 。这 是 刑 事 和 解 程
序 的首要 条件 . 是 双 方疏 通 情 感 阻滞 的渠 道 。 是 双 也 二 方 自愿 原 则 。刑 事 和解 制 度 是 被 害 人 与 加 害人 的 自愿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出和解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司法机关的负担,同时也给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定的机会,从而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以下是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一些概念和解释:1. 刑事和解的含义:刑事和解是指公诉机关和被告人、辩护人、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公安机关等之间,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和结果。

刑事和解可以改变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起诉,减轻被告人罪行的指控或处罚等。

2. 刑事和解的目的:刑事和解的目的是增强司法效率,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提供方便,维护社会安定与公正。

同时,刑事和解也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更加关注自己的错误,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

3.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刑事和解适用于轻微犯罪和从轻、减轻处罚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盗窃等犯罪,以及民事诉讼中因客观事实明显、争议不大的案件。

4. 刑事和解的程序:刑事和解的程序一般包括双方自愿、协商、公证书的签订等环节。

在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告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审查后予以判决。

刑事和解需经过公证,使刑事和解协议法律效力更加稳定。

5. 刑事和解的利弊:刑事和解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机会,更有利于维护其个人、家庭、社会利益。

但是,刑事和解也有可能引发一些不当的和解协议,往往是以满足被告人利益为前提,而对受害人未进行合理的赔偿或未能得到合理的呵护。

6. 刑事和解的局限性:刑事和解有其适用的局限性,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尤其是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严重危害的犯罪,一般不适用刑事和解。

总之,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灵活、便捷的司法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但在实际应用中,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正确地运用和理解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有哪些

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有哪些

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有哪些(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的制度,因此关于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大部分也是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的。

了解了刑事和解法条规定的内容,我们才能知道法律对这个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才能在实践中进行运用。

下面,小编提供刑事和解法条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论我国刑事和解适用的主要对象

论我国刑事和解适用的主要对象

之所 以对 以上几种类型的末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 主要由如
下几个因素所决定:


他 们 的 主 观 恶性 小 , 塑 性 强 , 可 以教 育 好 的 孩 子 可 是
由于 这 些 人 涉世 未 深 , 生 理 上 、 理 上 与成 年 人 相 比在 各方 面 在 心
都不成熟。无论是认知内容还 是认知能力都比较低下: 道德观念 、 法
最高人民检查院最近修订的《 人民检查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 社会帮教措施 , 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 不会妨害诉讼 正 常 进 行 的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 一般 不 予 批 准 逮 捕 。 于 罪 行 比较 严 对 重, 但主观恶性不大 , 有悔罪表现, 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 施, 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 , 并具有一定情形的未 成年犯罪嫌疑人 , 也可 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 司法实践证明, 对这些主观恶性浅, 可塑性 强, 可以教育好的犯罪 嫌疑人进行刑事和解是完全正确的, 也是切实可行的。

( ) 三 从有利于社会和谐 角度来看 刑事和解比追究刑事责任要好 。现在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有
部 分 是 独 生子 女 , 果 对其 犯 罪 嫌 疑 人 进 行 刑事 和 解 , 仅 有 利 于 如 不 犯 罪 嫌 疑 人 健康 成 长 , 且 有 利 于改 善 家 庭 关 系 , 而 改善 父 母 对 子 女 的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e An o it S
20. 0 9 2(中 )
{占 l 缸会 ; I j
论皲 国刑事和解适用 的主要对 象

摘 要
过 失犯 、 刑犯 、 轻 初犯 、 偶犯 , 并分析 了适用 的主要原 因。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被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达成协议,通过赔偿、道歉、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从而使案件迅速了结的一种刑事诉讼方式。

刑事和解的引入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权,缓解司法压力,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并且促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采取行动来弥补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一、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1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等法律法规。

二、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刑事和解并不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它有一定的适用条件。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刑事和解适用于以下情形:1.犯罪行为不属于严重刑事犯罪;2.案件的事实不复杂,证据较为明确;3.被告人主动认罪悔罪,可以进行合理的补救;4.被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进行和解,并且达成和解协议。

三、刑事和解的程序1.协商阶段: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愿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

2.申请阶段:当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刑事和解的申请。

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审查阶段:法院对刑事和解的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案件事实认定的核实,符合和解条件的合理性审查等。

4.决定阶段:法院根据刑事和解的申请审查结果,作出是否予以刑事和解的决定。

四、刑事和解的实施情况刑事和解是一种缓解司法压力、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重要方式。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我国刑事和解的实施情况呈逐年增加的趋势,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认识越来越明确,社会各界对和解机制的认可度也在逐步提高。

然而,刑事和解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刑事和解存在着被告人逃避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刑事和解可能会给被害人带来二次伤害,尤其是在弱势群体中,很容易受到利益不平等的影响。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初探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初探

其社会危害性已经可以忽略 , 而其 收获的社会 和谐 是一种更大 的社会价值。 () 据 不 足刑 事案 件 的和 解 问 题 。 对 于证 据 不 足 的 案件 , 2证 往 往 在 审 查起 诉 时 , 着 “ 疑 不 起 诉 ” 原 则 而 排 除 在 起 诉 范 秉 存 的 围之 外 。进入 审判 阶段 后 , 过 法 庭 阶段 的举 证 和 裁 判 , 定 为 经 认 证据不足的 , 最终 也 以“ 罪 从 无 ” 原则 , 判 被 告 无 罪 。 由 于 疑 的 宣 法律上 , 尤其是刑事法律上对证据 的苛求 , 务必要符合 “ 案件事 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的证明标准 , 才能从 法律上认定 行为人 有罪。应 该说 , 该种证据规则和证 明标准 , 对于保护被告 , 证 保 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 是极为有益而且必要 的。但是 , 该项制度背 后所蕴含 的对被害人的损害也 是巨大 的, 一旦 事实没有获得 认 定, 在当前我 国没有建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的前提下 , 被害人 处 于毫 无 救 济 的 地 步 。 证 据不 足 并 不 意 味 着 事 情 没 有 发 生 , 也 并 不 意 味 着 被 告 没 有从 事危 害 行 为 , 旦 法 律 上 没 有 对 此 加 以 一 认 定 , 害 人 的 利 益 处 于被 忽 视 的状 态 。这 时 , 被 不妨 容 许 被 告 和 被害人进行和解 , 让被告用经济补偿 和精神歉 意来换 取被害人 的谅解 , 使被害人产生撤案 , 弃刑事追究 的后果。这样 , 放 即便 案件最后因证据问题不能获得认定 , 被害人也可 以获得利益上 的补偿 。刑事和解能够产生 比被害人国家补偿更好的效果。刑 事 被 害 人 仅 有 经 济赔 偿 是 不 够 的 , 们 内心 的创 伤 难 以 抚 平 , 他 若 能 够 在 经 济 上予 以补 偿 , 时 又 能 够 通 过 加 害 人 和 被 害 人 的 对 同 话 沟 通 消 除 积怨 , 是 最 为 理 想 的 模 式 。3对 被 害 人 而 言 , 深 则 E ] 他 知很多证据处于无 可收集的地步 , 或者收集存在巨大的限制 , 而 和 解 可 以 给 自己带 来 更 多 的 物 质 补 偿 和 精 神 补 偿 ; 行 为人 而 对 言 , 据不足带来的无罪解放 , 证 是一种极 不稳 定的解放 , 随时 其 都可能因证据 的补足而带来刑 事追究 ; 而如 果与被害人达成 和 解, 使其撤案 , 那么加害人从案件 中获得的解放则是稳 固的。 () 3 没有被害人犯罪的和解 问题 。许多学者都认 为, 刑事和 解 不 适 用 于没 有 被 害 人 的 案 件 。 其 理 由是 , 事 和 解 的 理 论 基 刑 础 在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 当案件没有被害人时, 该案件 自然不 存 在 和解 的基 础 。按 照通 说 , 害 人 仅 指具 体 的个 人 , 包 括 国 被 不 家 和 单 位 。笔 者认 为 , 否 具 有 被 害 人 并 不 能 成 为 能 否 进 入 刑 是 事和解范围的依 据。首先 , 保护被 害人利益仅仅是 刑事和解 的 众多价值之一 , 而并非 唯一价值 。除了保护被 害人利益 , 还有节 约司法资源 , 助于犯罪矫正 , 全面恢复社会关系等诸多方面的价 值 。其次 , 如果将被害人做广义理解 , 几乎不存在没有被害人 的 犯罪 。国家 、 单位 和组织都可以作为抽象 的被害人。这样 , 危害 国家安全类犯罪和针对单位、 组织进行 的犯 罪是 同样存 在被害 人 的 。持 有 型犯 罪 , 即便 没 有 对 具体 的人 或 组 织 造 成 现实 侵 害 , 但他 对个人 和社会造成了潜在威胁 , 个人 和社 会都是潜在 的被 害人。再 次, 国家社会成为抽 象被害人 的犯罪中 , 辩诉交易可以 视 为 刑事 和解 的 另 一 种 形 式 。 刑事和解适用案件范围在立法形式上的完善 : () 1刑事和解及其适用案件 范围在刑事诉讼 法典 中的明确 化 。 目前关于刑事和解最具权威 的一个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 第 12 , 7 条 但这一条本身是法典“ 自诉案件 ” 下转 第 6 页) ( 7

刑事和解依据

刑事和解依据

刑事和解依据刑事案件如果是符合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规定的刑事和解的条件是可以适⽤刑事和解程序,那么,刑事和解的适⽤范围是怎样的呢?刑事和解依据有哪些呢?下⾯,店铺⼩编将针对上述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接下来⼤家就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刑事和解的适⽤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围包括:(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注意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并且罪名限于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宣告刑限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注意排除了渎职犯罪和故意犯罪,并且宣告刑是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犯罪嫌疑⼈、被告⼈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能适⽤刑事和解程序。

注意只要在五年内有故意犯罪,⽆论刑罚是有期徒刑还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均不可适⽤刑事和解,这⾥的“五年内有故意犯罪”与刑罚规定的累犯是不同的。

⼆、刑事和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百七⼗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被告⼈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式获得被害⼈谅解,被害⼈⾃愿和解的,双⽅当事⼈可以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被告⼈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百七⼗⼋条双⽅当事⼈和解的,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和其他有关⼈员的意见,对和解的⾃愿性、合法性进⾏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百七⼗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民检察院可以向⼈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匡定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匡定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匡定作者:戴承欢蔡永彤来源:《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期戴承欢1,蔡永彤2(1.湖南文理学院,湖南常德415000;2.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100)摘要:刑事和解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

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过宽或者过窄,都有可能导致被害人刑事诉讼程序中重新被边缘化。

刑事和解原则上只适用于涉及个体权益遭受侵害的犯罪,并需要通过对故意与过失、轻罪和重罪等概念范畴的界分,来确定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范围。

关键词:刑事和解;确定根据;适用范围中图分类号:D915.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074(2011)03�0111�05作者简介:戴承欢,男,湖南常德人,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编辑部编辑,副研究员,副教授。

蔡永彤,男,江苏靖江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近年来,刑事和解作为中国刑事法治实践中拿来主义的典型司法制度,引起了实务部门、诉讼法学界乃至新闻媒体的热烈关注。

不过遗憾的是,绝大部分论者都局限于刑事和解这个制度本身,倾向于单个地考察其理论基础,分析利弊得失,并从比较法上探寻必要的完善路径。

有鉴于此,本文将采取一种稍微不同于学界惯常采用的视角,将从本土化实践的角度考察刑事和解在我国当下刑事司法中的最大触角外径。

一、问题的导出:刑事和解在不同案件语境下的不同命运最早有据可查的刑事和解实践是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2002年开始试行的《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该《规则》规定,在轻伤害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的,检察机关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不久,北京市政法委在整个北京市范围内试行轻伤害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此后全国一些省、市(地区)甚至县级政法机关纷纷开展了刑事和解的试点工作。

从这些规定所涉及的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上来看,基本上都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当然不同地区的检察机关或者政法机关之间又有所不同。

公诉案件中刑事和解的适用

公诉案件中刑事和解的适用

公诉案件中刑事和解的适用公诉案件中,当被告人认罪悔罪,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或者达成和解协议时,刑事和解可以被适用。

刑事和解具有一定的效果,可以有效地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使案件得到更快的解决。

一、案例一:王某被起诉故意伤害罪王某因为和邻居张某发生纠纷,用棍子打伤了张某并被起诉故意伤害罪。

在检察机关的调解下,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向张某道歉,并赔偿了他的医疗费,经过沟通达成了和解协议,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适用刑事和解,王某被判缓刑。

二、案例二:陈某故意损毁公共财物陈某在一天晚上,因为醉酒而故意将公共设施中的一扇门损毁,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随后,通过政府部门的调解,陈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并作出了补偿和赔罪的决心,最终法院判定陈某缓刑,并适用刑事和解。

三、案例三:李某盗窃案李某因为突然遭遇财务危机而走上了盗窃的道路。

通过警方的调查,他被指控盗窃罪。

经过检察机关的调解,李某承认了这一罪行,并向被害人赔偿全部财产损失,并道歉认错,法院依法符合了李某的申请,采取了刑事和解方式,李某获判缓刑。

刑事和解是一种有效的解决刑事案件的方式,如果被告人愿意承认自己的罪行,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能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适用。

这种方式能够起到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效果,并且让案件更快地得到解决。

除了上述的案例,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它不仅可以有效地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且可以让受害人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

此外,刑事和解还可以降低整个司法程序的成本和时间,释放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然而当然也需要注意一些缺点和问题。

首先是对于它可能会对司法公正性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为某些原因,被告人可能会通过一些交易或协商的方式尽可能地减轻刑事责任。

而这从某种程度上危及了司法公正性。

同时,刑事和解也不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

如涉及严重刑事犯罪和情节特殊的案件,或者当所有相关方在案件中未能达成一致时,就不适合运用刑事和解的方式来处理。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

浅谈刑事和解制度摘要: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加害者的和解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交谈、协商、解决纠纷冲突。

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健全我国刑事制度的有益补充。

关键词:刑事和解;轻微刑事案件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刑事和解制度关注被害人利益以及社会关系的修复。

通过达成和解,被害人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程度获得赔偿和抚慰,加害人获得谅解和从轻处理,国家因此而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在刑事和解中,公权力机关的主要职责在于监督和审查和解过程、和解协议是否合法,纠纷当事人是否和解完全处于自主意愿,强调的是对个人自由和自主权的充分尊重,强调当事人的自愿性,目的在于通过和解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各种社会关系。

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体现在对被害人利益的最大化保护。

刑事和解制度的创设发端于刑事保护政策思潮的勃兴,其核心价值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利益保护。

刑事和解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加害者的和解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交谈、协商、解决纠纷冲突。

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一半包括以下几个内容,一是加害方自愿认罪、悔罪、赔礼道歉并向被害方作出经济赔偿;二是被害方对加害方的认罪、悔罪、道歉以及经济赔偿数额表示满意,对其侵害行为给予谅解,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明确提交放弃加害人刑事责任的要求或者载有类似内容的协议;三是通过参与主持和解或者认真审查,公检法机关确认加害人的行为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加害人通过真诚悔过显示其再犯的可能性不大,具有重新回归社会的可能性与条件,因此对其做出终止刑事诉讼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决定。

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正处于探索阶段并没有成熟的机制和法律法规作为支撑,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层面都不尽完善,在司法实践层面各地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二、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特征刑事和解只存在有具体被害人的案件中,没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能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也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可能判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是那种案件类型中。

什么是刑事和解,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刑事和解

什么是刑事和解,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刑事和解

什么是刑事和解,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适用。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那根据规定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

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刑事和解以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核心理念,以其对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为基本内涵,实现以较小的司法资源耗费,获得较理想的实体性目标。

适用刑事和解通常有三种启动方式:一是当事双方自行提出达成和解的愿望;二是当事人双方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代为提出和解请求;三是司法机关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而没有进行和解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

刑事和解的受理,应由公、检、法机关进行。

受理后,应当审查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告知双方当事人。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刑事和解?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

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及范围

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及范围

刑事和解的适⽤条件及范围不是所有公诉案件都是可以刑事和解的,如果被告⼈与被害⼈进⾏刑事和解的话,是需要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和解适⽤条件与范围的,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进⾏。

那么,刑事和解的适⽤条件及范围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与犯罪嫌疑⼈、被告⼈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被告⼈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刑事和解应该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犯罪嫌疑⼈(加害⼈)须认罪。

即需要作有罪答辩。

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要条件,也是双⽅疏通情感阻滞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不认罪,则⽆法进⾏和解。

2.和解出于双⽅⾃愿。

⼀般⽽⾔,被害⼈⾃愿必不可少,但绝⼤多数情况下也要求加害⼈的⾃愿。

3.刑事和解适⽤的案件条件。

有⼈认为,刑事和解应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进⾏。

也有⼈认为,刑事和解只能适⽤轻罪案件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案件。

学者认为,以上观点均过于保守。

刑事和解的范围可以进⼀步扩⼤。

综上所述,刑事和解的范围有以下两点:1、从案件条件来看,可以包括部分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案件(如部分⾮法拘禁案、敲诈勒索案)以及部分法律规定可以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

犯罪情节恶劣、严重侵犯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重⼤案件、累犯及应当数罪并罚的案件,不适⽤和解,可以通过其他⽅式解决。

2、从适⽤对象来看,可以为未成年⼈以及成年⼈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

其中,对于事出有因或被害⼈有明显过错,⽽犯罪嫌疑⼈系⼀时激愤⽽犯罪的案件,带有明显的偶然性和特殊性。

在可能的情况下,适⽤和解程序对案件的处理会收到较好的效果。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探析

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探析

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探析摘要:刑事和解制度是西方国家刑事司法理论和社会价值观念变迁等多元化刑事诉讼理念的产物,对被害人给予关怀,消除其报复社会的心态,对加害人予以教育和改造,避免刑事处罚对其造成过多的负面影响。

对于刑事和解的范围一直是各个国家慎重考虑并谨慎应对的问题,如果范围过宽,有可能为刑事和解凌驾于罪刑法定之上寻找借口,造成犯罪横行、法治倒退甚至导致整个社会价值评价理念的颠覆;相反倘若范围过窄,则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刑事和解失去存在的必要,因此,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与刑事和解的命运休戚相关。

本文总结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以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并提出了我国刑事和解宜适用的范围。

关键词:刑事和解;适用范围;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一、英美法系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程序正义一直英美法系国家刑诉诉讼追寻的价值,伴随着被害人学成为西方社会的显学以及犯罪人本位思想的广泛传播,这些成为西方刑事和解制度根基。

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的思想与价值绝对对待犯罪采取一种温和和理性的态度,使刑事和解成为可能。

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大都从青少年犯和轻微犯开始,逐渐扩大到成年犯和严重犯罪,甚至死刑都可以刑事和解。

1、加拿大学界一致将加拿大作为现代刑事和解制度的发源地,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成为现代刑事和解的首创。

到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加拿大社会上出现犯罪与滥刑的浪潮,为了遏制这股浪潮蔓延下去,1995年,加拿大国会第2次会议决定放弃制裁惩罚犯罪的刑事政策,而采取对于高危犯罪严厉打击,对于低危犯罪则代替监禁刑的惩罚措施,也就是对那些悔罪、认罪或征得被害人谅解的加害人适用非监禁刑。

这种政策最初仅适用于低危犯罪,后来逐渐渗透到高危犯罪中。

其中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模式和家庭小组会议模式运用于青少年犯罪,只适用于审前阶段,量刑圈模式适用于重罪案件,在量刑阶段发挥作用。

对我国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对我国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对我国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究摘要:所谓刑事和解又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促使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本文从刑事和解的概念、研究现状、利弊性分析、可行性分析、适用方法等角度入手,对该制度在我国重罪中的适用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重罪;刑事和解;可行性2010年10月16日,河北大学新校区发生一场”醉驾”车祸,致两女生被撞,肇事司机李启铭事后有逃逸行为,并扬言:”我爸是李刚”。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

对于以上这两起性质较为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刑事案件,除了严格按照刑事诉程序,通过侦查--起诉--审判的方式解决以外,是否还存在着一种其他的解决途径?笔者由此想到了如今在学界讨论日趋热烈的刑事和解制度。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以及我国的研究现状所谓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促使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其目的旨在通过和解,修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加害人尽可能得到较轻的处罚,促使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同时对恢复原有和谐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也能产生积极的作用。

当前,刑事法学界对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已经逐步趋向深入,刑事和解作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也已在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中得到试点执行。

从现有的研究成果和主流观点来看,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应该适用于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未成年人案件、成年人犯罪中的初犯、偶犯、过失犯。

例如,陈兴良教授就认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①。

但是,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包括严重刑事犯罪在内的一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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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案过程中,我们经常会被问及诸如刑事案件能否和解、和解是否意味着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

从这些问题可以看出,“和解制度”虽已被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但却并不被大众所了解。

因此,武汉律师认为有必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规定。

刑事和解适用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仅在以下两类可以适用刑事和解案件中: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首先,该类刑事案件起因子民间纠纷。

所谓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关于民间纠纷的范围,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从反面的角度列举了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的范围。

这些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3)涉及寻衅滋事的;
(4)涉及聚众斗殴的;
(5)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6)其他不宜和解的。

其次,涉嫌案由必须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的犯罪。

最后,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也就是说,即便法定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只
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其有可能被处以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首先,前已述及刑事和解的适用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一般认为过多犯罪之于故意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性较小,虽然这类犯罪造成了相对严重的犯罪后果,但是考虑到其并非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而为,其较容易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应当允许此类案件适用刑事和解。

其次,之所以将渎职犯罪排除在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之外,主要是由其较为特殊的犯罪客体所决定的。

渎职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国家利益而非公民个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财产权利,仅“获得被害人谅解”这一条件就无法满足,因此刑事和解无从适用。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和解适用案件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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