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和解范围扩大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上 了司 法 的 舞 台 , 这 可 以 看 作 是 中 国古 代 刑 事 和 解 的最 早 立 法 体 现 , 这 一 制 度 也 为 明清 法 律 所 继 承 。 《 大清 律辑 注 》 中记 载 了保辜 制 度 的基 本 内容 : “ 保, 养也 ; 辜, 罪 也 。保 辜谓 殴作人 未 至死 , 当官 立 限 以保 之 。保 人 之伤 , 正所 以保 已之罪 也 。 , , [ f l T z z 当然 , 彼时的“ 保辜” 并 非 今 日的“ 刑事和解” , 两 者 有 着 本 质 和
( 一) 刑 事和 解具 有补偿 被 害人 和促 进加 害人 回 归社会 的功 能
在解 决 纠纷 、 平 息矛盾 方 面刑 事和 解 比刑事 诉讼 更 有法 律 效 果 。受 害 人在 和 解 中得 到 了来 自加 害
人 的物质 补偿 或精 神赔 偿 , 受 害人得 到 满足 感和 安全 感 ; 加 害人 在 和解 的过 程 中忏悔 、 醒悟 , 降低 其社 会 危 害性 , 也使 加害 人不 至 于 因监 禁 刑服 刑期 间交 叉感 染 , 成 为 危 害社 会 稳定 的隐 患 , 加 速 加 害人 回归 社
如将 这类案 件 纳人公 法 领域 , 引导更 多 的犯罪行 为 到司法 机关 控制 下“ 和解” , 这样有 利 于 国家 实 际控制
犯罪 的数 量 。
三、 刑 事和解与我 国宽严相 济的刑事政 策的契合
( 一) 我 国宽严 相济 的刑 事政 策
我 国宽严 相济 的刑 事政策 来 源于惩 办与宽 大相 结 合 的基 本 刑事 政 策 。 自新 刑 法修 订 以来 , 惩 办与
河 北 青 年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2 0 1 3年 第 5期
刑法总则的扩张解释
刑法总则的扩张解释《刑法总则的扩张解释》近几十年来, 中国刑法总则的扩展解释受到了改革发展思想的影响,深刻影响着刑法研究和判决实践。
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回顾总则扩展解释的概念背景、理论源头和实践意义,然后从理论上探讨总则扩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从实践中探究其发生条件及实施方式。
最后,本文结合几项具体的案例,从审判的角度认真把握总则扩展解释的适用范围,深入探讨总则扩展解释的实用性。
一、刑法总则扩展解释的概念及意义1.1法总则扩展解释的概念刑法总则的扩展解释,是指在刑法总则的规定基础上,通过综合运用刑法的原则和其他法律规定,以解决有关刑法规定未尽之处或者与刑事案件中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问题而提出的一种解释方式。
这是一种在现实生活中实施刑事法律的完善形式,是对刑法总则规定进行灵活适用的一种重要方式。
1.2法总则扩展解释的理论源头及实践意义刑法总则扩展解释的理论源头是当代法学,其核心思想是依据刑法的内在精神,统一法律的规范性和法律的内容的完善性,从而有效确保应当依照刑法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和准确适用法律的实质性。
对于刑法总则扩展解释的实践意义,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刑法规定不够完善的问题,提供了更加客观和完备的解释依据。
二、刑法总则扩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2.1则刑法总则的扩展解释应当遵循两个原则,即全面性原则和限度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表明,在扩展解释过程中,要综合评价刑法总则的规定及其他法律的规定,以便确定问题的解决办法;限度性原则表示,在进行解释时,要注意刑法总则的规定内容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内容不能超出该规定范围。
2.2法刑法总则扩展解释包括以下三种方法:解释方法、延伸方法和补充方法。
解释方法是根据刑法总则的原则和实质,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对刑法总则规定进行更深入和细致的解释;延伸方法是指以一种运用例外原则的方式,根据某种规定的特殊性向另一种类似的规定伸延;补充方法是指根据法律的实质,用新的规定补充刑法总则的规定,以提高对刑法总则的扩展解释适用的准确性和丰富性。
刑事法律案例辩论题(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案件频发,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刑法对部分严重犯罪规定了死刑。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关于死刑适用范围的争议也日益激烈。
本辩论题旨在探讨是否应扩大死刑适用范围。
二、辩论双方正方:扩大死刑适用范围反方:不应扩大死刑适用范围三、辩论内容(一)正方观点1.扩大死刑适用范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死刑是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最严厉惩罚,扩大死刑适用范围可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降低犯罪率。
2.扩大死刑适用范围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一些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如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扩大死刑适用范围有助于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3.扩大死刑适用范围有利于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对于严重犯罪分子,适用死刑能够彰显法律的威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反方观点1.扩大死刑适用范围可能导致冤假错案。
死刑是终身的,一旦误判,无法挽回。
扩大死刑适用范围可能会增加误判的风险。
2.扩大死刑适用范围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
死刑是对生命的剥夺,扩大死刑适用范围可能加剧社会对生命的冷漠态度。
3.扩大死刑适用范围不利于犯罪预防。
死刑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扩大死刑适用范围可能会让犯罪分子产生侥幸心理,从而加剧犯罪行为。
四、辩论过程(一)正方发言1.正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正方认为,扩大死刑适用范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此,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正方观点。
2.正方二辩:首先,扩大死刑适用范围可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往往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实施犯罪行为。
通过扩大死刑适用范围,可以让犯罪分子意识到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降低犯罪率。
3.正方三辩:其次,扩大死刑适用范围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一些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如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扩大死刑适用范围有助于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1刑事实体法 的规定。 刑法》 3 . 《 第 6条规 定:……承担民事赔偿 “
具有救济被 害人权利 、 修补 由于犯罪行 为而破损的社会关系 、 维护社 责任的犯罪分子, 同时被判处罚金的, 其财产不足 以全部支付的, 或者 会 和 谐 的功 能 。一 方 面 , 制 度 充 分考 虑 到 了 受 害人 的利 益 , 一 方 被判处没收财产 的, 该 另 应当先承担被害人赔偿责任 。强调了对被害人利 ” 面, 加害人因认真悔过, 表明主观恶性和人身危 险性降低 , 可以获得减 益的保护 。 3 第 7条规定“ 对犯罪情节轻微不 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 刑和优待。 从某种 意义上讲, 中国的保辜制度是现今刑事和解制度的 予刑事处罚, 并根据案件的不 同情况, 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予 赔 个雏形, 为刑 事 和 解 制 度 的 构 建 、 行 奠 定 了 基础 。 推 礼道歉、 赔偿损失, 或者 由主管部门予 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等非 再从整体的思想文化层面来看。 巾国是一个文明古国, 历来倡导 刑罚处 罚。为采用灵活 的刑罚方式提 供了立法依据 。第 6 ” l条规 定:
对 交 锋 情绪 , 为被 害人 与加 害 人 之 问搭 建 一 个 改 善 关 系 的法 律 桥 梁 , 的制 度 保 障 。 ( ) 四 法律 制度 基 础 我 国 现 行刑 事 立 法 的 相 关规 定为 刑 事 和 解 的 施 行 提 供 了制 度 依
之 。 即 所谓 “ 人 之 伤 , ” 保 以保 己之罪 。保 辜 制 度 能 够 促使 双 方 化 解 敌 托 与基 础 。 ”
一
、
( ) 统 文 化 基 础 一 传
,
致的。
“ 法律是民族 的历史、 文化、 社会价值观念和一般意识与认识的集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达成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
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问题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较弱,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导致和解效果不佳。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快速解决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权益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制度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使各地司法实践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二)强化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惩罚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履行和解协议。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引入担保、保证金等措施,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论对轻微刑案进行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的最优 化和 效益 的最 大化 。
损 失, 犯罪人 在倾 听时亦 有机会 说 出他们 对 自己的行为 可能造 成
( ) 三 当前刑事司法理念的变化和改革趋势要求对轻微刑事
了他 人的 不幸 的真实想法 并真 诚表 示悔 罪与 积极 的赔偿 , 受 案件 进行 刑 事和 解 取得 害人 的原 谅 ,使该 公诉案 件就 不必 再经 过 复杂 的庭 审程 序而 结 随着 2 世 纪 中叶刑事 被害人 要求刑 事程序保 护呼 声的高 涨, O
L g l y t m A dS c t e a S se n oiy e
{占 I 缸金 } I j
20.0巾 1( ) 09
论 轻 刑案 刑事 解的 要性与 性 对 微 进行 和 必 可行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建立之必要性与困境探讨
生 , 因绝大 部分 是 由家 庭琐 事 、 里关 系等 民事 纠 起 邻
纷 引起 , 相对 于其 他 刑 事案 件 , 类 刑 事 案 件 中 , 此 犯
性 。现 代 的刑事 司法 都 被 注 入 了人 文 精 神 , 们 认 人
为, 法治的最高层次就是一种信念 , 相信一切法律的
基础 , 应该 是对 于人 的价 值 的尊重 。lH l( I
英语语 言学硕士 , 究方向 : 研 思想政治教育。
的各种 社会关 系并 不会 因为犯 罪行 为 的发生 而轻易
行 为进 行真 正 的反 省 , 而 可能 会 因为 经 常发 生 损 反
中断 , 当事人各 方 及其 亲朋 好 友 往往 希 望 通 过 和平
方 式来 解 决 纠 纷 。所 以在 司 法 实 践 中对 于此 类 案
收 稿 日期 :02— 6—1 21 0 0
罪人 的人 身危 险性 较小 , 其对 社会 的危 害性也 不大 ; 并且 在犯 罪行 为发 生 后 , 罪 人 与受 害人 之 问 旧有 犯
基 金 项 目 : 家庄 学 院科 研 启 动 基 金 项 目(O B 2 ) 石 1 Y 0 3 作者简介 : 书海, 云 河北 正 定人 , 家庄 学 院马 列 部 副 教 授 , 学硕 士 , 究 方 向 : 理 学 ; 娟 , , 西桂 林 人 , 北 体 育 学 院 英 语 系讲 师 , 石 法 研 法 秦 女 广 河
1 实现 以人 为本 , 进 社会 和谐 . 促
受 和履 行 自己应 承担 的各 项 责 任 , 以维护 社 会 秩序 稳 定 , 持社会 和 谐 。 保 在 众多 的有关 人身 及财 产伤 害 的轻微刑 事案件
中, 有很 多加 害人 和被 害人之 间都 非 常熟悉 , 可能是 邻 居 、 人 , 至是 亲 朋 好 友 , 罪 行 为之 所 以会 发 熟 甚 犯
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展望和对策
开始扩大到严重犯罪。推动这一进程 的主要 现实原 因是节约司法资源。目 前我 国刑事案 件高发 、对案件程序公正 的要求越来越高 , 司法机关面临的却 是人少案多的窘境。可 以 想见 , 对抗式诉讼模式 , 必然导致 司法机关 的人力、时间、资源大量消耗 , 还可能导致 审判程序的审级增加 。在刑事和解 中,被告 人真诚地认 罪、悔罪 , 对证据 、事实无大的 异议。辩诉双方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的法律后 果存在共识 , 必然带来诉讼 程序 的简化 、缩 短 ,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 ,也减缓被害人在 对 抗模 式 的诉 讼过程 中所经 历 的痛苦 和焦 灼 以及与被告 人对质 可能带 来的 “ 二次 伤 害” 。从刑事 和解 制度产生来看 ,其 目的之 就是 为 了修 复 因犯 罪嫌疑 人的加 害行 为 损 害的社会关系 ,取得皆大欢喜 的结局 。 从 刑事 和解制度 的修复社会关系 , 促进社会 和 谐 的作用来看 , 无论适用于轻微刑 事案件还 是严重刑事案件都是如此。而且严 重刑事案 件 对 于被 害人造 成 的损害相 比较于 轻微刑 事案件要更大 , 在被害人与被告人 达成谅解 的情况下 , 刑事和解适用于严重刑 事案件更 加有利于发挥刑事和解缓解 矛盾 的作用 。 笔 者 做此讨 论 的前 提是被 害人 和加害 人都是 自 然人 的前提下 , 在符合启动刑事 和解程序 的条件下 ,才能适用刑事 和解 。 无论轻微刑事案件 , 还是重罪。根据犯 罪所侵害的法益的不同属性 ,即犯罪客体 的 不 同,能够清晰界定出刑事和解制度 的适用 范 围: 第一 , 犯罪客体仅 涉及纯粹 的个人法 益时 ,即刑事犯罪仅侵害个人利益时 , 可以 适事和解 。 二 、建 立 、 健 全刑 事和 解相 关配套 措 施 ( 一) 完善审前羁押与监所会见制度 , 为刑事和解 商谈创造 条件 刑事和解的协商程序 , 是双方 当事人为 达成刑事和解 协议 而进行 的沟通和交流 , 是 刑事和解最 为核心的部分 , 直接决定最终能 否达成刑事和解 。新刑诉法对于刑事和解商 谈并 未明确规定 , 对 和解 的地点也没有 明确 的指导。为 了保障和解当事人平 等、自愿 的 原则 , 避免给被害人或者加害人带来不必要 的压力 , 商谈 地点选择应尽量选择 中立调解 主持者 司法机关提供 的场所 。 刑事和解注重 当事人 面对 面的交流 、沟通 。因为只有如此 和解 主持者才更容易发挥居 中协调的作 用 , 双方 当事人也更容易进行沟通 ,实现谅 解。 恢 复性 司法兴起 的重要 原 因是被 害人权 利 的发掘 。在面对面的商谈 中,被害人面对加 害人陈述 自己所受伤害 , 听取加害人的回应 和辩解 ,得到补偿 和重视 ,其精神利益的损
论我国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之拓展——兼论公诉裁量权在刑事和解中之运用
收稿 日期 :0 2 0 — 6 2 1 - 3 2
基 金 项 目 :0 0年 四川 省 人 民检 察 院检 察 理 论 重 点课 题 “ 事 和 解 运 作 机 制研 究 ” C 2 1 B 9 。 21 刑 ( J 0 0 0 )
一
、
我 国刑 事 和解 适 用 范 围之 现 状 及 不足
因生活无 着 而初 次盗 窃 的案 件 :3 ( )因生 活无着 而 初 次诈 骗 的案件 ;4 交通 肇事 案件 ( () 酒后 或者 吸食 毒 品 后 驾 车 、 驾驶 资格 驾 车 、 知安 全 装 置不 全 或者 安 无 明 全机 件失 灵而 驾车 、 明知是无 牌证 或者 已报废 的机 动
以 下几 个 条件 : 1 犯 罪嫌 疑人 系 自然 人 :2 犯 罪 嫌 () ()
进行规范 . 规定 因 民间 纠纷 引起 的轻伤 害案 件 . 以 可 刑 事 和解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于 2 0 0 6年 1 2月通 过 的 《 高人 民检 察 院关 于在 检察 工作 中贯彻 宽严 相济 刑 最
事 司法 政策 的若 干 意见 》 也正 式认 可 了轻微 犯 罪刑 事
车辆 而驾驶 、 重超 载 . 逃 避法 律 追 究而 逃 离事 故 严 为 现场 的除外 ) 实 际操作 中 , 。 针对 非法 拘禁 、 重婚 、 非法 侵 入 他 人 住 宅 、 饰 隐 瞒 犯 罪 所 得 、 失 致 人 死 亡 掩 过
刑事 和 解 . 又称 为 恢 复 性 司法 . 它是 刑 事 纠 纷解 决 机制 的有 机 组成 部分 被害人 与 加害人 通 过刑 事 和 解 这 种 契 约形 式 达 成相 互 的谅 解 、同情 和 经 济赔 偿
刑事和解制度适用
刑事和解制度适用探究【摘要】在当今价值多元化的背景之下,刑事诉讼的价值也从一元走向了多元平衡。
刑事诉讼不仅应当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证司法公正,还应当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基于这种背景,刑事和解以其蕴涵的公正、效益和正义恢复优势逐渐产生并发展。
在我国,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提出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倡,刑事和解理念得到了法学界广泛探讨,刑事和解的尝试也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并且刑事和解程序首次被写入新刑事诉讼法。
本文试图对现有刑事和解理论和实践进行介绍,为我国刑事和解程序进一步改革提供一点思路。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刑事诉讼法;适用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和理论基础刑事和解在西方国家又称被害者的和解,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冲突。
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和被害者的和睦关系。
我国学者也提出了对刑事和解的认识,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即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一种协议和谅解,促使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诉讼制度。
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在《刑事和解:一个理论与实践框架的考察》一文中,提出了刑事和解三大理论基础:平衡理论、叙说理论、恢复正义理论。
(一)平衡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实际上是一种破坏社会平衡特别是被害人心理平衡的事情。
当这一平衡被打破,被害人便倾向于选择一种成本最小的,能够帮助他们恢复平衡的策略与司法技术。
选择哪种方式处理,一方面取决于该方式能否恢复被害人心理平衡,另一方面取决于行为人对此种方法的成本预期。
(二)叙说理论平衡理论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解释和解机制的发生,而叙说理论则是从心理学的角度来阐释和解机制的根源。
叙说理论是将刑事和解当做被害人叙说被伤害的过程,并将被害叙说变成一种有效的心理治疗方式。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评析
实践 的基础上对新《 刑事诉 讼法》 关于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规定做 出理性评析, 进而提 出刑事 和 解 适 用 范 围之 完 善 建议 ① 。
现 刑事 和 解价 值 最 大化 , 因此 , 立 法应 该 不 断拓 宽 和 完善 刑 事 和 解 的 适 用 范 围。
关键词: 刑事和解 ; 适用范围 ; 司法实践; 理论探讨
中图分类号 : DF 7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4 — 5 6 1 2 ( 2 0 1 3 ) 0 5 — 0 0 9 6 — 0 8
陈小 彪 , 佘 杰 新
( 西南 政 法 大 学 重 庆 4 0 1 1 2 0 )
内容摘 要 :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应该松紧有度。 从以往各地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经验分析, 新《 刑事
诉讼 法》 对 刑 事和 解 的 适 用 范 围采 取 了谨 慎 保 守 的 立 法 态 度 , 诸 多限 制 条 件 存 在 不 恰 当之 处 , 不利于 实
道路 。 然而 , 有 关 刑 事 和解 适 用 范 围的争 论 至此 并 未 尘 埃 落定 , 质 疑 之声 仍 然 存 在 。 据此 , 本 文 选
取 了广 东 省 、 广 西 自治 区 、 重庆市 、 湖南省 、 浙江省 、 河北省 、 江苏省 、 上海市 、 河南省 、 山东 省 ( 烟
2 0 1 3 年第 l O 月 第 2 5卷 5期
四
川 I 警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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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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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Oc t . , 2 01 Nhomakorabea3 V0 1 . 2 5 No . 5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作者:王煊王先军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年第12期[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新增的内容成为了人们讨论的焦点。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纠纷解决模式,强调了对犯罪被害人的损害修复及社会关系的恢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文章将从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角度进行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刑事和解;正当性;必要性恢复性司法是近年来西方国家刑事司法领域推行的一项制度,这种制度是把刑事司法中的重心转移到被害人及社会因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损害上。
刑事和解是恢复性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应用。
从狭义上说,刑事和解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
它的基本内涵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地直接商谈,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目的是恢复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1]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当性我们国家在新的社会历史坏境下明确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以人为本已经成为社会上下的一个基本观念。
刑事和解制度恰恰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遵循的民主、自由、正义的基本精神。
(一)刑事和解符合和谐社会的民主精神在特定的共同体内,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对政府公权力的限制以及社会成员对于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策的参与,而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则成为衡量民主的尺度。
以前我们的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刑事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的选择权与参与权,在这种模式下,被害人所受到的利益大多被抽象的国家利益所替代,无法对刑事诉讼程序产生实质性影响。
而“在刑事和解中,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既可以讨论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身体、精神及财物损害,也可以直接参与讨论和提出由加害人进行赔偿的协议内容”。
[2]这样就把刑法、刑事诉讼法与“合意”、“共识”、“可接受性”这些理念和精神结合起来,使得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双方更容易接受处理,可以尽量减少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对立,减少上诉、申诉和其他后遗症,使判决或案件的处理更加符合社会和谐的需要。
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之必要性
浅谈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之必要性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也日臻完善。
但也存在着诸多不足,集中表现在现有诉讼法律制度不能很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矫正犯罪难度加大,加害人难以回归社会,诉讼成本居高不下等等。
而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则是解决此难题行之有效的途径。
所谓刑事和解制度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在检察官主持下,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认罪悔过,征求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后,由检察院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一、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是保护刑事被害人利益的需要首先,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被害人诉权得不到有效落实的困难。
我国刑诉法规定,被害人享有辩护权、请求抗诉权、对不起诉案件的申诉权和起诉权以及其他多项诉讼权能。
从应然角度看,被害人的刑事诉讼权利设置较为全面和客观。
但是,从实然角度看,法律赋予被害人的这些诉权因设置的非科学性而行使较为困难。
例如,被害人在对不起诉案件行使申诉权和起诉权时,发现受案检察机关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已征求上级检察机关的意见。
如若被害人再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实则毫无意义。
而当被害人转向行使起诉权时,检察机关并不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由被害人自行收集证据、出庭举证,其难度显而易见。
另外,被害人请求抗诉权的行使,须由检察机关决定,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因被害人请求而提请抗诉的微乎其微。
其次,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可保障被害人民事赔偿请求权的实现。
尽管法律规定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但多数情况下被害人得到的却是法院以判决书形式打的”欠条”,无法使其摆脱因加害人犯罪造成的生活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采取公诉方式进行处理,被害人民事赔偿请求权难以实现;而采取和解不起诉或撤案方式处理,被害人民事赔偿请求权则基本实现。
再者,建立刑事和解制度也是被害人精神抚慰权的需要。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如 何 既 能够 使 加 害人 顺 利 回归社 会 ,又 能够 有效 地保 护被 害人 的 合 法权 益 ,是我 国刑 事科 学 领域 内的一 项 重大 难 题 。刑 事 和解 制 度 作 为 一种
一
方 面 。 由于该 制 度 以双 方 当 事人 通 过会 见 、沟
通 、协商 为 主要 特 征 ,充 分 尊 重 被 害人 和 犯罪 人 的意愿 .能 够有 效 弥 补传 统 刑 事 案件 解 决 方式 中
p p rma e n a ay i o e n c s i n e s i t fe tb ih n o c l t g s se fr c mi a a e n o rc u t ,a‘ a e k s a n lss ft e e s y a d f a i l y o s l i g a c n i a i y tm r n lc s s i u o n r h t b i a s i n o i y t t mp ig t ma e s me c nrb t n t h sa l h n fa c n i a i g s se fr c mi a a e h t ss i b e t h i ain o e t o k o o t u i o t e e t bi me t o c l t y t m o r n l s st a ut l o t e st t f n i o s o i n i c i a u o
o o ty urc un r .
Ke r s c n i a in o rmi a a e fa ii t ; e e st; amo iu o it y wo d : o c l t f i n l s ; e sb l y n c s i h r n o ss c ey i o c c i y
通过司法现状分析探究刑事和解如何完善
通过司法现状分析探究刑事和解如何完善刑事和解是指被害人同意或请求撤销法律程序,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从轻或免于刑事追究的一种解决刑事案件的方式。
刑事和解的实施可以减轻司法程序的负担,也能更好地解决社会矛盾,但在实际操作中,刑事和解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比如被害人受到不公平的赔偿、被告人逃避惩罚等问题,因此,完善刑事和解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当前,我国刑事和解的法律制度中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在这些法律框架下,刑事和解的实施受到许多限制,如判决标准过于严苛,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等。
这些限制导致刑事和解难以实际操作,特别是在一些小案件中。
对于刑事和解的完善,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完善刑事和解的法律制度。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刑事和解的有关规定过于复杂,需要对其进行修订。
应当明确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和解,以及和解的适用范围和限制等问题。
此外,还应详细说明和解的程序和流程,以便于实际操作。
其次,应加强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是刑事和解的重要一环。
现在,一些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被迫接受不合理的赔偿或者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这是刑事和解机制的缺失所致。
应该建立一套评估标准,全面考虑被害人的权益,并通过专门的机构来确认和解协议的合理与否。
再次,应加强对被告人的监督。
刑事和解不应成为被告人逃避惩罚的工具,因此,在和解协议达成之后,需要按照协议对被告人进行严格的监督,确保被告人按照协议进行赔偿或其他行动。
如果被告人违反了协议,应当按照法律要求来追究其责任。
最后,应加强司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刑事和解的过程涉及到许多法律和操作细节,因此,司法人员需要接受相应的培训,充分了解刑事和解的相关内容,避免因不熟悉相关规定而导致操作失误。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司法人员也需要有不同的应对措施和思路,因此,应加强针对性的培训和学习。
总之,完善刑事和解机制需要多方面的努力,需要不断优化和更新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需要在实际操作中积极探索,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浅谈刑事和解制度
浅谈刑事和解制度摘要:刑事和解制度属于“恢复性司法〞范畴,通过刑事和解,司法机关对犯罪人从轻处分,这有利于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也有利于得到恢复。
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是推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题中之义,开展刑事和解制度无疑将极大地促进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实施。
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剖析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开展现状,提出刑事和解制度未来开展的建议,希望能促进刑事和解制度的进一步开展。
关键词:刑事和解宽严相济制度完善一、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开展现状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被害人和被告人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刑事诉讼活动。
刑事和解制度属于“恢复性司法〞范畴,在我国目前尚属一种新兴制度。
虽说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已有初步开展,但其在现实中仍面临不小困境。
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的进一步开展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一〕与传统的报应刑刑罚理念相矛盾“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是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的报应理念,这种根深蒂固的报应正义理念对现代人们的思想观念仍具有很深影响。
人们对于犯罪者深恶痛绝,认为必须对犯罪者施加严厉刑罚,惟此才能实现公平、正义。
而刑事和解所秉承的理念明显与报应正义理念相矛盾。
在刑事和解案件中,通过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就很有可能被从宽处分甚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这很容易出现“花钱买命〞、“花钱买刑〞现象,而这与传统的报应刑刑罚理念相抵触,也是司法公正所不容许的。
(二)违反罪刑法定原那么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该规定确立了罪刑法定根本原那么,这就要求对于犯罪人,一定要依法定罪处刑,不能随意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
但在刑事和解案件中,一旦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就可以根据被害人的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分,而这明显违背罪刑法定原那么。
浅谈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社会关系和秩序的破坏
。
、
和 谐 社 会 的最 终
目的 是 实 现 人 与 人 人 与 社 会 的 最 大 和 谐 。 而 从 我 国 传 统 刑 事 诉 讼 的 司 法 实 践 看 即
,
刑事案 件解决 方式 的新课 题和新 思路 , 在
我 国司 法 实 践 中应 运 而 生 ,并 逐 渐 得 到 一 定 的社 会 认 可 和 学 术 界 的 关 注 。 法 学 理 论
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发生了一起破坏艺 一 、 利于 及 时 化 解 矛盾 纠纷 , 生。刑事和解机制尊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 有 术作品的犯罪案件。鉴于两名犯罪嫌疑人 促进 社 会 和谐稳 定 讼的权利 ,通过双方当事人直接沟通、 交
都 比较年轻 ,该县一名 了解案件具体情况
的缓 刑 官员 说 服 了本 案 法 官 ,同 意 让 两 位 年轻 的犯罪嫌 疑人与 所有被害人 见面 , 两 位 年 轻 人 当面 承 认 自 己的 罪 行 ,诚 恳 赔 礼
行政与法 I0T 9 2 l 06 . o
、 谈我 国 引入刑 和解制 度 的 , 事 必 性 和 可行性 要
◎文 / 张锋
刑事和 解制度来 源于 西方国 家 2 O世 纪7 O年 代 的一 次 和 解 尝 试 方 案 。 那 时 , 加 而 , 我 国 引入 刑 事和 解制 度 , 仅 非 常 必 在 不 要 , 且 完全 可行 。 而 仇 视 怨 恨 心理 进 一 步 加 深 , 易 引发 、 化 极 激 矛 盾 , 而导 致新 的 、甚 至 更严 重 的犯 罪 发
法机 关滥用职权 、 以权谋 私 , 等等。笔者认 为,加害人和被 害人通过 见面 、 沟 通、 协商 为主要特征 , 以化解 矛盾纠纷 、 促 争端 为主要途径来解决刑事纠纷 ,充分尊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作为 和解协 议 的主要 内容 ,让加 害人进行 必 要 的反 省 与支付 必要 的代 价,以弥补 其 犯罪 行 为给 被 害人 造成 的损 害 。 对被 害人 而言, 由于刑事 和解协 议及 时 快速地 履行 能够 使受 害人在 心理创 伤恢 复 的 同时得 到一定 的物 质赔偿 , 分保 障 了其 合法权 益 ; 充 对加 害 人而 言,能够赢 得受 害人 的谅解 与改过 自新 的机 会, 最大化 地 消解 与社 会 的对立 情绪 ,减 轻其 犯罪 标 签 化 的效 应 , 而达 到不 同利 益之 间 的适度 平衡 , 复 从 恢 被破坏 的社 会关 系 , 少社会 矛盾 冲突 , 减 促进 社会 安 定 团结 , 现社会 和谐稳 定 的 目的。 实 ( ) 利 于 实现 犯 罪人 的 回 归 , 高犯 罪 预 防 二 有 提
理 论 研 究
2 1 4 0 1.
构建我国 刑事和 度的 解制 必要性与 可行性术
张 云玲
( 南师 范大 学 法 学院 ,河 南 新 乡 4 3 0 ) 河 5 0 7
【 摘 要】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我 国司法实践部 门探 索的解决刑事案件的新途径 , 不仅有利
于有 效化 解 矛盾 , 高犯 罪预 防效果 , 提 还有 利 于节约 司 法资 源 , 促进 社会 和谐 。在 我 国推 行刑 事 和解 制度 有深厚 的 思想 文化基础 、 法律 基础 、 事政 策基础 和 实践基础 。 刑
本 文 系河 南 省 哲 学社 会 科 学规 划 项 目“ 宽严 相 济 的刑 事 司 法政 策 与 河 南省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和 解制 度 研 究 ”批 准 号 为 2 0CF ( 0 9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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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和解范围扩大的必要性分析
近年来,国际范围内刑事和解之风盛行,顺应刑事政策的需要,我国许多地方根据当地的需求均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本土化的探索,从2002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制定《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试行)》到2006年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论证,我国于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写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使之成为四个特别程序之一,这无疑在非诉讼手段解决刑事案件的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作用。
至此,刑事和解已不仅仅是一个刑事理论上的学术名词,同时变为能够广泛运用于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制度。
有关刑事和解制度运用于自诉案件是被社会民众广泛接受的,然而何种公诉案件才能纳入刑事和解制度却是备受争议,笔者现在所说的扩大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公诉案件的。
一、我国公诉案件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现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将“当事人和解的诉讼案件程序”单列一章,并且第二百七十七条明文规定了能够适用和解程序的案件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
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故意犯罪的案件不得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
(二)存在的问题
1.能够适用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类型有限
通过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能够适用刑事和解层序的公诉案件范围的划定,可以明确得出:能够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仅是部分侵犯人身、财产安全案件以及过失案件。
2.限制公诉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条件苛刻
通过对刑事和解程序适用范围需要满足的条件的分析来看,如果行为人的某个行为构成犯罪,其想通过刑事和解程序来减轻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则必须满足下列条件:首先,行为人是在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后,基于被害人同意的基础上才能启动刑事和解程序。
其次,得区分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如果行为人是过失犯罪,要同时排除渎职犯罪和可能判处7年以上刑罚两个条件才有适用该制度的可能。
如果行为人是故意犯罪,不但要排除其五年内未曾故意犯罪,还得具体分析该犯罪是否是由于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
二、适度扩大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必要性
从立法上来讲,刑事和解的意义在于,在传统的刑罚体系之外为加害人的侵害责任提供了一种新的承担方式。
2从其作用来看,这一
制度使得加害人不再是刑事案件的附庸,而成为刑事诉讼的真正参与人,他的意见得到充分的表达和尊重。
此番改动不但保护了被害人的相关利益,更为加害人弥补过错、获得谅解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从功能分析上来看,刑事和解是一个微观的社会过程,但由此产生的结果不仅能够满足当事人个体需要,促成案件有效解决,并能顺应社会和谐的政治要求。
3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适用案件范围的规定不难发现,能够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公诉案件存在类型少、条件多、难以操作等问题,这并不是当初将刑事和解制度引入立法的初衷。
笔者认为,由于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而导致刑事和解程序作为特殊程序解决刑事案件的手段未能充分运用于司法实践中。
为了在以后的刑事司法实践中通过刑事和解达到更好解决纠纷的目的,在现行立法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扩大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具体建议
刑事和解的范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范围过宽,有可能瓦解社会对犯罪的认识评价体系,牺牲了法治的权威,影响了国家刑罚权的有效实施;范围过窄,则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不利于充分发挥刑事和解的价值功能。
笔者认为,基于刑法的两大社会机能之一的人权保障机能,其主要表现为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行保护。
而刑事和解制度就是人权保障机能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表现。
为了更好地保障这一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实施,在现行立法的基础上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