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之后是双赢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及范围
刑事和解的刑事政策解读
刑事和解的刑事政策解读作者:周文迪熊侃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5期摘要刑事和解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产生,有其深刻的合理性:一方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呼唤着轻罪处理机制的创新;另一方面,刑事和解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全面的恢复正义、从根本上解决纠纷、从整体上提高效率等刑事政策价值。
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和解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19-03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其具体要求(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其时代精神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内涵对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内涵,官方的权威解释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解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方面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在稳准狠上和及时性上全面体现这一方针;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对失足青少年,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在理论界,高铭暄教授认为,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马克昌教授在考察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思想的历史渊源和形成过程的基础上,提出:“总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刑事犯罪分清轻重,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格,当宽则宽,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处罚轻重适宜,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陈兴良教授则通过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的“宽”“严”“济”三个关键词进行语义分析,揭示其基本内涵……。
根据学界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解读,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对轻罪案件实行宽大处理,对重罪案件严厉处理,并且根据案情做到宽严有度;在宏观政策上,宽与严之间应该做到均衡与互补。
刑事和解机制在中国的制度构建探索
刑事和解机制在中国的制度构建探索[摘要]刑事和解制度在缓解当事人矛盾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中国,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导下,构建刑事和解机制的意义尤显突出。
本文对如何构建刑事和解机制的探索与实践作一点阐述。
[关键词]刑事和解;构建近年来,刑事和解作为在实践中兴起的一项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对于积极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妥善处理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所具有的实践价值,我国各地对刑事和解机制已有了相关的探索和实践,却仍未制度化。
那么,如何构建一个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并具有本土色彩的刑事和解机制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刑事和解制度。
一、刑事和解需要遵循的几个原则:第一是公平自愿原则。
在和解的过程中尤其是公诉阶段检察机关倡导下的和解,检察人员主观上要保持中立,不能偏向于被害人或者加害人任何一方,这样才能使得和解的后果比较客观,不会偏离公平正义的轨道。
另外,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对于和解的整个过程和结果都必须是自愿接受的,不能有任何一方出现被迫或者被欺骗的情况,否则和解必须作废。
第二是遵循程序规范的原则。
由于刑事和解的弹性比较大,就给了主持和解的人员较大的权力,但由于个案的五花八门使得这种权力无法在实体上予以详细的规定,实际上刑事和解的性质就和具体的实体发法律规定相矛盾,因此,如何制约工作人员的权力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建立一套完善的、规范的、科学的、操作性强的刑事和解程序并予以严格执行成为解决这一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法。
第三是各司其职原则。
在和解的过程中,如果检察机关一家来唱独角戏的话,司法资源是不够的,必须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街道、居委会等行政部门来执行。
首先是和解中民事部分的调解,应当交由专门的机关来执行,就现行的行政体系来,基层政府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无疑是担当这个任务的最佳人选。
各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一般都是当地的居民或者政府工作人员,对当地的人民和民风比较熟悉,可以就被害人、加害人之间进行积极协商。
刑事案件有谅解书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吗
刑事案件有谅解书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吗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也不断完善,但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需要纠纷不断地进行审判和惩罚。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将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谅解,从而避免进一步的法律争执。
这些调解也可能包括谅解书,即协议中双方当事人许下不再追究彼此之间的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和法律的灵活性。
但是,对于谅解书的适用应该有所限制和规定,而不是完全可以随意选择。
刑事案件的适用谅解书的条件应该包括:案情轻微,当事人全面认罪悔过;案件没有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等。
当然,在适用谅解书时,法院需要审慎评估,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从司法角度来看,谅解书对于刑事案件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谅解书的签订可以使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从而加快案件的结案速度,缓解局面,节约司法资源。
另一方面,谅解书也较大程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人权,避免了无谓的刑事打击,降低了其对社会的影响。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谅解书的签订并不是万能的,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刑事案件,不能够随意适用。
比如,一些涉及犯罪团伙、杀人放火等严重刑事案件,如果可以通过谅解书达成协议而避免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不良影响和安全隐患。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适用谅解书,需要审慎考虑,要权衡各方面的利弊,保障人权、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因素优先考虑。
同时,司法机关应该十分谨慎,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在适用谅解书时,任何人得到公正和合理的待遇,避免出现随意适用、偏袒任何一方的现象。
总之,在刑事案件中应用谅解书,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缓解社会矛盾,但它并不能取代正当的司法程序,不能成为任意追究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筹码。
越来越多的人对谅解书法律制度的认识和重视,也为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保障。
随着人们思想的更新和社会的发展,谅解书的适用场景也发生了变化。
在过去,谅解书被用于一些关系亲密的犯罪案件中,如家庭暴力、侵犯儿童权益等。
刑事案件谅解书的要求
刑事案件谅解书的要求刑事案件谅解书是指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之间达成共识,通过协商解决犯罪案件引起的纠纷。
以下是一般要求的内容:1. 共识双方信息:包括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2. 犯罪事实:明确列出犯罪行为的细节和具体情况,确保共识双方对犯罪事实的了解和认同。
3. 受害人权益保护:明确受害人的权益,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痛苦等,以确保受害人得到合理的赔偿和补偿。
4. 犯罪嫌疑人认罪:犯罪嫌疑人需明确承认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赔偿方式:明确赔偿的金额和赔偿方式,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6. 法律效力:确认双方了解并愿意遵守谅解书规定,该谅解书应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并要求谅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7. 其他附加条款: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包括保密协议、约束行为的责任等额外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谅解书的签署应当是双方自愿的结果,且在适当的法律指导下进行。
部分案件可能需要法院或相关执法机关的审核和批准,具体要求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来确定。
更进一步的要求可能包括以下内容:8. 双方撤销控诉:双方达成谅解后,可能需要进行撤销控诉的手续,以确保犯罪嫌疑人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9. 公开道歉:犯罪嫌疑人可能需要向受害人和社会公开道歉,以表明自己的悔过之意。
10. 停止纠纷行为:双方需同意停止任何进一步的纠纷行为,包括口头辱骂、威胁、侵犯等。
11. 社会舆论引导:双方可以商定通过媒体、社交平台等渠道对公众释放正面信息,以缓解社会对事件的关注和讨论。
12. 法律辅助措施: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加入法律辅助措施,如监督、限制、保护等,以确保谅解书的有效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谅解书的具体要求和适用范围可能因各国家/地区的法律和司法实践而有所不同。
建议在起草和签署谅解书前,咨询律师或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所有法律程序和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尊重。
补充的内容可能包括:13. 谅解书的撤销条件:双方可以商定一些条件,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或未按照谅解书的约定行事,受害人有权撤销谅解书。
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有哪些
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有哪些(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的制度,因此关于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大部分也是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的。
了解了刑事和解法条规定的内容,我们才能知道法律对这个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才能在实践中进行运用。
下面,小编提供刑事和解法条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刑事和解与被害人权益保护良性生成机制研究
1 2 2} 人 民 论 坛. P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 中心的刑罚结构, 在实现对 是 在 国家 控 诉 机 关 及被 害人 与 被 告人激 烈的 对抗 中行 使 的。 无 犯 罪行为的惩处上具有较 好的法律效果 , 但却存在 难以充分 疑 , 在 这 种 激 烈 的对 抗 和 追诉 下 , 被 害人在 某 种 程 度 上可 以 获
犯罪几乎全部活动, 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往往被忽略和弱化,
然而, 作为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 三是互利性。 刑事和解是一种双赢的纠纷解决机制, 因为 成为国家追诉犯罪的陪衬。
被 害人 具 有 不可 争 辩 的 当事人地 位 , 具 有 强 烈参 与 诉 讼 通过对话和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有利于被害人精神和物质两 的人 ,
传统 国家单向追诉机制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
传统刑事司法 坚持国家主义和集体利益至上 , 犯罪被认
主意志体现 为明知行为后果的自愿 。 正 因为这一特点, 刑事和
因此 , 国家 承 担 了追诉 解被一些学者称为 “ 刑事契约” , 真正体现了对纠纷直接当事人 为 是 孤 立 的个人 反 抗 国家 利 益 的行 为 , “ 意 思 自治 ”的尊重 。
刑事和解制度 是伴随着西方恢复性司法理念 的出现及被害人 相 比, 刑事和解是一种更具人性化、 更 直接 也更积极和有效的
学 的兴 起 而逐 渐 发 展 起 来 的一 种 制度 , 具 有 被 害人 恢 复、 加 害 纠 纷 处理 方 式 。 理 由如 下: 其一 , 对受 害人 来讲 , 通 过 刑事 和解
一种 理 想 的方 式 。 制度 起 源 于西 方, 二十世 纪六 七十 年 代 北 美 的少 年司法 系 统 中 法 之 外 寻找 恢 复平衡 提 供 了 与传 统 的排 斥 受害 人参 与 解 决 纠 纷 的 国家 单 项 追诉 机制
刑事和解依据
刑事和解依据刑事案件如果是符合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规定的刑事和解的条件是可以适⽤刑事和解程序,那么,刑事和解的适⽤范围是怎样的呢?刑事和解依据有哪些呢?下⾯,店铺⼩编将针对上述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接下来⼤家就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刑事和解的适⽤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围包括:(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注意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并且罪名限于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宣告刑限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注意排除了渎职犯罪和故意犯罪,并且宣告刑是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犯罪嫌疑⼈、被告⼈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能适⽤刑事和解程序。
注意只要在五年内有故意犯罪,⽆论刑罚是有期徒刑还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均不可适⽤刑事和解,这⾥的“五年内有故意犯罪”与刑罚规定的累犯是不同的。
⼆、刑事和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百七⼗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被告⼈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式获得被害⼈谅解,被害⼈⾃愿和解的,双⽅当事⼈可以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被告⼈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百七⼗⼋条双⽅当事⼈和解的,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和其他有关⼈员的意见,对和解的⾃愿性、合法性进⾏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百七⼗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民检察院可以向⼈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3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三条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四条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七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匡定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匡定作者:戴承欢蔡永彤来源:《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期戴承欢1,蔡永彤2(1.湖南文理学院,湖南常德415000;2.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100)摘要:刑事和解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
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过宽或者过窄,都有可能导致被害人刑事诉讼程序中重新被边缘化。
刑事和解原则上只适用于涉及个体权益遭受侵害的犯罪,并需要通过对故意与过失、轻罪和重罪等概念范畴的界分,来确定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范围。
关键词:刑事和解;确定根据;适用范围中图分类号:D915.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074(2011)03�0111�05作者简介:戴承欢,男,湖南常德人,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编辑部编辑,副研究员,副教授。
蔡永彤,男,江苏靖江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近年来,刑事和解作为中国刑事法治实践中拿来主义的典型司法制度,引起了实务部门、诉讼法学界乃至新闻媒体的热烈关注。
不过遗憾的是,绝大部分论者都局限于刑事和解这个制度本身,倾向于单个地考察其理论基础,分析利弊得失,并从比较法上探寻必要的完善路径。
有鉴于此,本文将采取一种稍微不同于学界惯常采用的视角,将从本土化实践的角度考察刑事和解在我国当下刑事司法中的最大触角外径。
一、问题的导出:刑事和解在不同案件语境下的不同命运最早有据可查的刑事和解实践是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2002年开始试行的《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该《规则》规定,在轻伤害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的,检察机关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不久,北京市政法委在整个北京市范围内试行轻伤害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此后全国一些省、市(地区)甚至县级政法机关纷纷开展了刑事和解的试点工作。
从这些规定所涉及的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上来看,基本上都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当然不同地区的检察机关或者政法机关之间又有所不同。
刑事案件如果得到对方的谅解能从轻吗
刑事案件如果得到对⽅的谅解能从轻吗刑事谅解书在刑事诉讼中是经常出现的⾓⾊,它对犯罪分⼦来讲是有很⼤积极意义的。
在犯罪嫌疑⼈积极进⾏赔偿后,受害者或其家属,会向法院出具的⼀份原谅犯罪嫌疑⼈的⽂书。
刑事案件如果积极赔偿,得到对⽅的谅解,在判决的时候可以适当减轻处罚,从宽处理。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参考。
⼀、刑事案件如果得到对⽅的谅解能从轻吗1、刑事案件如果积极赔偿,得到对⽅的谅解,在判决的时候可以适当减轻处罚,从宽处理。
2、《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和解协议的效⼒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民检察院可以向⼈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从宽处罚。
⼆,刑事案件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况包括哪些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以下⼏种:1、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七⼗五周岁的⼈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聋⼜哑的⼈或者盲⼈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为了犯罪,准备⼯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如果被教唆的⼈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对于⾃⾸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犯罪分⼦有揭发他⼈犯罪⾏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可知,刑事谅解书的作⽤主要是对量刑可能适当的减、免除处罚。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及在我国实施的思考刑事和解制度诞生于加拿大,后在欧美等国家和地区风行,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将这一制度引入到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来。
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推行,学界产生了很多争议,本文就刑事和解的概念、特点、起源、价值、问题、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较详细的分析,力求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和解之路。
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所谓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在作为调停人的第三方的帮助下,使加害人和被害人面对面地直接对话、协商,取得相互谅解,达成协议,最终解决纠纷和冲突的一种制度。
[1]刑事和解是以犯罪为解决对象的,而且一般是在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进行的,是一种非正规或准司法模式。
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刑事和解是顺应现代发展的产物,它是一种刑事诉讼合意,所以具有其自身特点:1、刑事和解具有自主性。
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中处于中立地位,不得引诱或迫使任何一方进行和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
刑事和解是在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要不要和解,通过什么方式和解等一系列与和解相关的事项都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支配的,在双方协商达到利益平衡点时和解才能达成。
[2]2、刑事和解具有缓和性。
刑事和解的缓和性表现在刑事和解通过加害人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同被害人达到和解。
对历来以对抗方式进行的刑事诉讼而言,刑事和解弱化了诉讼的对抗性,使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能相互协商,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3、刑事和解具有多赢性。
犯罪发生后,被害人更加希望自身因犯罪行为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而加害人则希望免除、减轻刑罚,不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得到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而国家刑法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也能达到,对社会而言,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基本被消除,社会秩序得以恢复和稳定。
刑事和解的理解与适用
害人 住所 地 的人 民调 解委 员 会 或 者 基 层组 织 主持 被 害 人与 加 害 人
进行 和解 。
笔 者认 为 ,检 察机 关 作 为办 理 案件 的 司法 机 关和 法 律 监 督机
人 一 方对 加 害 人予 以谅 解 ,并 要 求 或 者 同意 对加 害 人依 法 从 宽处
的 因素 , 即行 为 人的 主观 恶 性 、 社
适 用 范 围 与条 件
在 理 论 界 的推 动 及 司 法 部 r 1
是司 法 解释 ,对 于公 诉 案 件 都 没 有刑 事 和解 的规 定 。 由于 法 律 中
的支 持 下 .我 国部 分 地 区的 司 法 机 关 已经对 刑 事和 解 的适 用 进行
处于 起诉 环 节 ,加 害 人和 被 害 人
达 成 和解 协 议 。 经检 察 机 关认 可 。 加 害人确 有 悔 罪表 现 ,社 会 危 害 性 已经消 除 。 需要 判 处 刑罚 的 , 不
可 由公 安 机 关撤 案 .也可 由检 察
待 , 易 造成 刑 事和 解 就是 “ 容 以钱
买 刑 ” 误解 。 的
检察 机 关承 办 人 签名 。检 察机 关
也可 以 告知 被 害 人与 加 害人 私 下
笔者 认 为 ,应 当构 建 多元 化 的 刑 事和 解 方式 , 济 赔偿 、 经 赔礼 道 歉 、 区服 务 、 务赔 偿 等 方式 社 劳 都 可 以适 用 于刑 事和 解 。在 具体 适 用 时 , 以采 取一 种 方 式 , 可 可 也 以 同 时采 取 几种 方 式 。具 体 采用 哪 种 或者 哪 几种 和解 方 式 ,应 当
自行 和 解 , 达成 和 解 协议 后 。 由检 察机 关进行 审 查 。
刑事和解制度
浅议刑事和解制度摘要:刑事和解是目前刑事司法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受到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刑事和解所反映的复合正义观念与传统的报应正义理念有着很大的不同,它更重视宽容性,更注重被害人参加到刑事争端的解决机制中。
可见,刑事和解制度对于传统的刑事司法带有某种程度的颠覆性的变化,那么这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制度?本文拟就刑事和解制度产生、在我国的现状、特征、价值等基础性问题进行阐释。
关键词:刑事和解现状价值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目前一般的通说认为,刑事和解的理论和实践最早产生于西方国家。
刑事和解是美英等西方国家一种早已有之、正当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之一,对被害人而言是一种恢复性的刑事保护政策,对犯罪者而言则主要作为刑罚替代手段存在。
作为现代国家司法体系当中的正式制度的刑事和解的先驱性存在,是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 1974年所开始实施的“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和解”。
后来逐渐演变为一个由教会捐助、政府补助和社会捐助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基金会。
自此,该和解方案迅速在北美乃至欧洲传播开来。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经拥有1200多个“被害人—加害人”和解项目。
近些年来,我国也开始以不同形式引入刑事和解制度。
2002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开始对轻微伤害案件和未成年人、大学生犯罪案件试行刑事和解。
2003年7月,北京市委政法委出台《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微伤害案件工作研讨纪要》,以纪要的形式对司法办理轻微伤害案件适用刑事和解进行规范。
2004年5月,浙江省公检法机关共同制定《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安徽省公检法机关共同出台的《办理故意伤害案(轻伤)若干问题的意见》,均做出来类似规定。
自此,刑事和解逐渐呈现在公众面前。
我国在 2006年 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了刑事和解的概念,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体系化的刑事和解制度下的程序,只是在北京、上海、四川、广东、山东等地的司法实践中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引入了刑事和解,同时也有法院在二审中运用刑事和解,四川成都的孙伟铭案件就是一例。
哪些公诉案件允许当事人和解
One never lose anything by politen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哪些公诉案件允许当事人和解导读:根据规定,以下两种公诉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那么可以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一、哪些公诉案件允许当事人和解《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禁止性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程序。
二、哪些案件不是公诉案件?刑法中的非公诉案件一般是指自诉案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刑事案件调解范围
刑事案件调解范围刑事案件造成的影响会⽐民事案件更加严重,当事⼈双⽅的纠纷也会⽐较⼤,所以在刑事案件发⽣之后,为了能够调解彼此之间的⽭盾⽽需要先进⾏调解。
那么,刑事案件调解范围是什么?店铺⼩编为你讲解这⽅⾯知识。
刑事案件调解范围是什么?1、从案件条件来看,可以包括部分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案件(如部分⾮法拘禁案、敲诈勒索案)以及部分法律规定可以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
犯罪情节恶劣、严重侵犯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重⼤案件、累犯及应当数罪并罚的案件,不适⽤和解,可以通过其他⽅式解决。
2、从适⽤对象来看,可以为未成年⼈以及成年⼈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
其中,对于事出有因或被害⼈有明显过错,⽽犯罪嫌疑⼈系⼀时激愤⽽犯罪的案件,带有明显的偶然性和特殊性。
在可能的情况下,适⽤和解程序对案件的处理会收到较好的效果。
采取刑事和解的条件:1、犯罪嫌疑⼈系⾃然⼈,并处于有效控制之中;2、犯罪嫌疑⼈所犯罪⾏属实质⼀罪,并有明确的被害⼈;3、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4、犯罪嫌疑⼈认罪悔过,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5、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情节轻微、危害不⼤。
适⽤刑事和解的范围:1、故意毁坏财物案、破坏⽣产经营案和轻伤害案;2、妨害通讯⾃由案;3、⾮法侵⼊他⼈住宅案(犯罪嫌疑⼈主观故意为⼊户盗窃的除外);4、因合法债务、经济纠纷⾮法拘禁他⼈,没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5、交通肇事案(有醉酒或吸⾷毒品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驾驶机动车、明知是⽆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驾驶、严重超载、交通肇事逃逸、故意伪造或破坏事故现场、曾因交通肇事被判过刑、斑马线上致⾏⼈死亡并负事故全责及其他严重违章致⼈死亡等情节的除外);6、因⽣活⽆着⽽初次盗窃、诈骗的案件;7、初犯、偶犯、在校学⽣、未成年⼈、七⼗周岁以上⽼年⼈以及怀孕、哺乳⾃⼰未满⼀周岁婴⼉的妇⼥,预备犯、中⽌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以及亲友、邻⾥、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属于⾃诉范围的案件。
故意伤害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几个要点
故意伤害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几个要点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故意伤害案件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造成了受害人的身体损害,还对社会治安和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方式来解决故意伤害案件,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实现和解目的。
下面将对故意伤害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几个要点进行详细介绍。
故意伤害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均愿意参与,且达成和解意愿。
适用刑事和解并非强行规定,而是要求双方当事人自愿参与并达成一致意见。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推动案件达成和解。
故意伤害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适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滥用职权。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程序公正、透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故意伤害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结果应当公正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在适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告人对犯罪行为进行悔过和赔偿,达成双赢的效果。
司法机关应当对和解结果进行审查和确认,确保结果公正合理,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
故意伤害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影响,谨慎决定。
在适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影响,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刑事和解,确保适用刑事和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对于一些严重的故意伤害案件,特别是影响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慎重考虑适用刑事和解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不得轻易放弃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惩处,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和决定,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推动案件的和解和公正解决。
刑事案件能和解吗
一、刑事案件能和解吗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些特定的刑事案件是可以进行和解的,和解是指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赔礼道歉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争取宽大处理的情形。
刑事案件取得对方谅解后,能不能撤销案件,要依据具体的案情而定:1、刑事案件进行和解的,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的,如果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刑事案件和解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但犯罪情节比较重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是不能撤销的,但可以对犯罪分子减轻、从轻处罚。
3、如果是自诉案件的,双方经法院解调达成和解协议后,自诉人是可以撤销起诉的。
刑事案件能和解吗二、刑事拘留的时间有多长刑事拘留的时间为14到37天。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天。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三、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侦查、公诉、审判。
首先,公安机关应受理刑事案件,当有刑事案件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立案,然后组织警员对案件进行侦查。
其次,案件侦查阶段就是公安机关收集证据阶段。
在案件侦查期,公安机关会对嫌疑人进行审讯、会勘验事发现场、会收集证据。
证据收集完整后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
最后,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刑事指控中的妥协与协商案件解决的替代方式
刑事指控中的妥协与协商案件解决的替代方式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指控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带向司法审判是常见的处理途径。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妥协与协商案件解决成为了一种替代方式,为相关各方提供了解决纠纷的机会,带来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一、妥协解决刑事指控妥协解决刑事指控是指相关各方在追求正义的同时,通过部分折衷的方式达成一种解决方案。
这种方式常常发生在刑事指控涉及的事实和证据明确的情况下,当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让步余地时,双方可以进一步进行谈判,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妥协方案。
妥协解决刑事指控通常基于以下几个原因:1.对被告人而言,妥协可能意味着避免长时间的司法审判以及相关的心理压力和经济负担;2.对检察官而言,妥协可以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减轻司法负担,并间接节约资源;3.对受害人而言,妥协可以加快案件解决进程,避免进一步的伤害或痛苦。
二、协商案件解决的替代方式协商案件解决是刑事指控中的另一种替代方式,指涉及各方通过私下协商和谈判来解决争议。
与妥协方法不同的是,协商解决案件更加注重各方之间的平等和自愿原则,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公正和合理的结果。
协商案件解决的替代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几种:1.和解协议: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种和解协议,其中包括赔偿、道歉或其他补偿措施,以避免司法审判;2.调解程序:通过公正第三方的介入,对案件进行调解,促使各方达成互惠互利的解决方案;3.庭外和解:在诉讼程序中主动提出和解,双方通过谈判达成协议,从而终止司法程序。
协商案件解决的替代方式的优点在于:1.减少司法程序的时间和成本,提高对刑罚犯罪行为的惩罚性;2.满足各方的利益和需求,达成双赢的解决方案;3.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然而,协商案件解决的替代方式也存在一些潜在风险和挑战,例如:1.可能导致犯罪的未受到足够的惩罚,从而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2.可能使受害人感到不公平或不满意,影响案件解决的公正性和结果的可接受性。
刑事自诉案件最新的和解协议
刑事自诉案件最新的和解协议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也在不断改革与完善。
其中,和解协议作为一种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就刑事自诉案件最新的和解协议进行深入探讨,并分析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与影响。
一、刑事自诉案件和解协议的概念与特点刑事自诉案件是指由个人或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相较于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主体是个人或单位,其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对简化,更加注重事实的查明与证据的确凿。
因此,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和解协议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具有其独特的概念与特点。
和解协议是指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达成的一种协议,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自愿放弃或减轻某些权益或义务,以达到和解的目的。
和解协议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自愿性: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不存在任何强制性要求。
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达成和解协议,以及和解的具体内容。
2. 灵活性:和解协议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
在和解协议中,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以适应双方的实际需求。
3. 法律效力:和解协议一旦达成,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会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终结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二、刑事自诉案件和解协议的操作流程刑事自诉案件和解协议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协商达成意向: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表达和解的意向。
一旦达成和解的意向,双方当事人可以进一步协商具体的和解内容。
2. 缔结和解协议: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缔结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一般包括和解的方式、时间、地点、具体事项等内容。
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进行协商和签署。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和解之后是双赢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及范围X公司位于北京市郊,主要生产油性复胶膜,属于化学制品企业。
X公司从2021年开始生产水性透明胶,其产品得到了广大用户好评,销路一直很好。
2021年6月,上海某区公安分局(下称区分局)接到晓华公司的举报称北京X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
区分局立案后,委托上海鉴定中心对晓华公司的水性透明胶生产技术是否属于非公知技术进行鉴定。
不久,上海鉴定中心出具技术鉴定报告,认为晓华公司的水性透明胶配方设计中特殊的组分,特殊的配对、特殊的用量等属于非公知技术。
2021年3月,上海鉴定中心委托中科院上海某研究所对五个聚合物乳液样品中的聚合物成分进行分析。
随后,上海鉴定中心出具同比鉴定报告,认可中科院某所的分析结论,并以此认定:×公司生产的U 产品与晓华公司生产的V产品的组分和含量相同。
2021年9月初,上海鉴定中心再次出具鉴定报告,认为:从蜀安等人处调取的透明胶工艺流程内容与晓华公司技术档案中查实的透明胶工艺流程内容相同,二者是相同的透明胶工艺流程。
2021年9月13日,区分局将X公司法人青松从北京带到上海。
警方察看了X公司的厂房,拍了照,并带走了财务。
几天后,上海某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认为:从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X 公司生产并销售水性透明胶160吨,销售收入1800万元,获利700余万元。
9月27日,上海某区检察院(下称区检)签发了逮捕令。
2021年12月初,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青松对起诉意见书表示异议,说自己并未指使蜀安、梦宝到晓华公司偷取技术;同时还指出鉴定报告有瑕疵,审计报告有水分。
他委托北京四海知识产权鉴定中心(下称四海中心)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与上海鉴定的结论不一样。
该鉴定报告交给区检后,区检经过慎重考虑,认为警方证据不足,将此案退回警方补充侦查。
2021年1月,青松的家人再次委托四海中心对一些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并据此由律师起草了“对青松侵犯商业秘密案的补充看法”。
因青松及其家人正在与晓华公司进行和谈,故未将此补充报告交给区检。
因敦煌、青松及其家属力主和谈,我们也力促和谈,故双方和解神速。
此时青松虽未获自由,但已是晓华公司的北京总代理。
不久,×公司与晓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2021年4月22日,上海某区法院轻判青松有期徒刑八个月。
十多天后,青松出狱,重获自由,开始了新的奋斗。
接受委托2021年10月中旬的一个傍晚,北京一位业内朋友打来电话,说他有个朋友,一家化工厂的老板碰到了麻烦,有人告其侵犯商业秘密,现被羁押在上海某区看守所。
这个案子较棘手,不知我是否愿接。
我这个人喜欢挑战,一口答应接下这个案子,并约好两天后北京会来人细谈。
10月18日下午,北京来人如约而至。
其中一位女士名叫敦煌,是一位颇有成就的企业家,她受青松及其家人之托来谈此事。
她介绍了案情。
为此案他们先在上海请了一位律师,后在北京也请了一位,但因北京的律师来上海办案不便,更主要的原因是他们想找一位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律师,经朋友推荐慕名找到了我。
听了敦煌的介绍,我觉得这个案件还是有突破口的,比如上海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能否足够说明青松侵权?被认定侵权的技术是公知技术还是非公知技术?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青松是主犯还是从犯?审计报告是否有水分?是否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凡此种种都是值得探讨的。
但是,刑事案件不像民事案件,其不但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和人身权利,而且处理的关系也比较复杂。
以自己多年的诉讼经验判断,此案确实棘手。
谈完之后,敦煌说还要回去请示一下青松的父亲(下称青父)。
两天后,敦煌与青父专程从北京到上海来跟我细谈辩护之事。
青父显得非常焦急,一是担心儿子的身体状况,二是X公司现无人管理,如果青松真要关上几年,那公司将很难维持。
青父提到X公司早就开始自主研发油性透明胶了,梦宝是来公司作过指导,但效果并不理想,后面也没再联系。
他请我尽量想办法为青松作无罪辩护,实在不行也要争取缓刑。
我完全理解老先生的心情,而且,听完他所讲,我对此案也有了信心,此事就此敲定。
在正式接受委托后,我和助手王小兵律师粗略地部署了一下:第一步是要到看守所会见青松,问明案子的来龙去脉;第二步是在摸清案情的基础上寻找突破口,并具体决定方案。
我们决定第二天就去会见青松。
敦煌建议去前先跟某区的刘律师见个面,然后一起去看守所。
第二天下午,跟刘律师见面后,我们对案情做了初步交流。
到达看守所,办完手续,我们进到里面,在公,检提审的审讯室与青松见面。
此时,青松已在看守所关了一月有余,显得有些憔悴,神情也有些落寞。
我们首先告诉他我们是他家属委托的辩护人,让他不要太担心。
接着跟他讲商业秘密的概念、内容,还有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条件:如果使用他人的技术是公知的,就不侵权;如果是非公知的,就构成侵权。
然后让他大致讲讲此案的来龙去脉。
他回忆说:“我与蜀安在2021年就已经认识,他曾来厂指导过,效果不好。
2021年,他在电话中告诉我,要介绍一个名叫梦宝的温州人来指导水性透明胶生产。
梦宝共来了三次,每次都是一两天时间,指导生产后,效果也不好,辊上都是细纹。
我给了蜀安两万元,就不再联系。
”结束谈话时已是下午五点多钟了。
北京之行这次会见后,经过分析,我们向区检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理由如下:第一,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量刑较轻;第二,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不大;第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亦有助于维护家庭,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我们认为依据法律规定青松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积极地为此努力,但是,区分局还是向我们送达了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
除了以上工作,我们还仔细查阅了跟本案有关的各项材料,发现区分局委托上海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是定案的依据,两份技术鉴定报告认为上海晓华公司的V产品透明胶的配方和工艺属非公知技术,X公司的U产品透明胶与V产品透明胶配方相同。
但我们调查后却发现,V产品透明胶的配方技术在1976年的美国专利《US***-*****)中已被公开,该专利涉及乳液的制备工艺,这是公开的技术。
鉴定报告谈到的技术七个秘密点没有技术和法律依据。
同比鉴定报告中谈到的两种组分及其含量是本行业中的公知技术,不能以此来判断V 产品透明胶与U产品透明胶的配方相同。
掌握这些信息后,我们制定了初步的方案,决定前往北京,一则去实地看看工厂的情况,作进一步调查,二则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使警方作为定案依据的上海鉴定报告不具有唯一性。
2021年12月末,我们乘飞机抵达北京。
安顿以后,我们便去了青松的工厂,并见到了青父。
老先生是化工方面的行家,对工厂的工艺流程了如指掌。
他先带我们参观了新工厂,又带我们参观了他们以前的老厂。
老先生边带我们参观边讲述他们艰难的创业史,其间,他也提到了X公司研制水性透明胶的历史和过程。
去京的第二件事就是跟四海中心沟通,讨论鉴定事宜。
在四海中心的办公室里,我们见到了张主任,与她谈了技术鉴定的事情,对于水性透明胶是否公知技术也听了她的意见,并委托中心做个鉴定。
四海中心很快出具了鉴定报告,认为生产水性透明胶的主要原料在2021年以前已经为公众所知悉。
当天下午,我们就将报告结论传真给刘律师,由刘律师交给区检。
退补侦查2021年底,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我们又到看守所会见青松。
青松再三强调自己并未指使蜀安,梦宝到晓华公司偷技术,起诉意见书上所列事实不对,造成的损失也没有700余万这么多。
蜀安是主动找到青松的;梦宝来厂指导后,曾在印刷厂做过试验,效果不好,那时梦宝才说出真相,青松方知梦宝是晓华公司的员上。
这次会见后,我们决定约见本案的承办检察官,谈谈我们对起诉意见书的几点看法。
见面后,我对起诉意见书中所列事实提出异议,特别是对其中提到的“青松指使蜀安。
梦宝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水性透明胶的相关技术”的说法有不同看法,因为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都看不出青松有“指使”的意图和行为。
承办检察官同意我们的观点。
回来后,我们起草了一份书面意见“关于青松侵犯商业秘密案的看法”,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起诉意见书认定,北京市X公司无技术能力生产“水性透明胶”,这与事实不符。
从2021年开始,X公司就开始自主研发油性透明胶,当时的产品得到广大用户的好评。
从2021年开始,X公司把研制水性透明胶和水性上光油提上议事日程,招募了一批技术人员,他们都具有丰富的研发经验,有的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X公司从2021年就开始生产水性透明胶,当年销售20吨,2021年销售9吨,2021年销售5吨,这些都有销售单据为证。
因此,X公司完全有技术能力研发生产水性透明胶。
2起诉意见书认定,青松指使犯罪嫌疑人蜀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相关技术,这与事实不符。
青松从未指使蜀安去获取相关技术。
事实恰恰相反,是蜀安主动找到青松,要求将相关技术卖给青松。
这一点可以从蜀安,梦宝当时的所作所为看出来,他们带着相关技术还去过北京某化工厂,河北某化工厂等单位。
这说明,不是青松指使他们窃取技术,而是他们在窃取技术后,主动到全国各地的厂家去推销该技术。
3起诉意见书认定,青松使用蜀安、梦宝提供的配方和工艺生产产品并大量销售,这与事实不符。
青松确实与蜀安、梦宝接触过,但这并不代表X公司就完全按照此二人提供的配方进行生产、销售。
事实上,梦宝进行的技术指导并无效果。
X公司后续的技术完全是公司组织科研人员艰苦研发的结果,这其中既包括对国内外专利技术文献的参考,也包括请教国内知名研究机构的收获,还包括多次失败后的经验教训。
具体情况×公司已经向区分局提供了名为“北京X公司水性透明胶的研究,生产过程说明”的材料予以说明。
4起诉意见书认定,至2021年8月,X公司生产销售水性透明胶1500余吨,致使晓华公司经济损失达700余万元,这与事实不符。
如前所述,X公司并没有使用梦宝提供的配方和工艺,因此,X公司生产销售的水性透明胶与晓华公司的经济损失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另外,对晓华公司经济损失达700余万的说法,我们也认为与事实不符,希望予以重新审计。
5本案应按单位犯罪处理。
青松为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便存在犯罪事实也应当是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
X公司是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青松不存在以个人名义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
因此,本案理应按照单位犯罪处理。
我们将这份意见书和四海中心的鉴定报告一起交到区检。
区检经过再三考虑,决定将此案退回警方补充侦查。
和解之路此后不久,警方重新向区检交了起诉意见书,在意见书中,他们坚持原来的意见,仍然认定青松有指使他人的意图,是主犯;并且对青父也有看法,认为他态度不好,不够配合,必要时也要对他采取行动。
与此同时,警方又派人去北京保全X公司的财产,从原来的150万,追加冻结到700万。
警方用这种方式表明了其强硬态度,既不接受我们的观点,也不作任何退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