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论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及案件处理
【 摘要】 刑 事和 解是 实现和 谐社 会 的重 要 方式 。 本 文 从刑 事和 解 的适 用 范 围、 适 用条件 和 案件 的 处理 三 个方 面 阐述 了 自 己的观 点 。 【 关键词】 刑事 和解 必要性 适 用 完善 【 中图分 类号 】 G 6 4 2 【 文 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 号】 2 0 9 5 — 3 O 8 9 ( 2 0 1 3 ) 1 2 — 0 0 0 9 — 0 2 刑事和解 。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 程 中, 被 害 人 与 加 害人 在 相 有 期 徒 刑 以下 . 这 一 规 定 实 际上 已经 将 绝 大部 分过 失犯 罪纳 入 关 机 构 或 人 员 的 主持 下 。 加 害人 以认 罪 、 赔偿、 道 歉 等 方 式 取 得 到 可 以 适 用 的 范 围 被害人的谅解 , 并 且 双 方 自愿 协 商 达 成 协 议 后 . 国 家 专 门机 关 新刑 事诉 讼 法 第 二 百七 十 七 条 还 规 定 了 不得 适 用 当事 人 对 犯 罪人 不再 追 诉 或 对 其 做 出从 轻 、 减 轻 处 罚 的 一 种 案 件 处 理 扣 解 的 情 形 : 即使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涉嫌 的 犯 罪属 于 上 述 两 方 式 。l 1 1 种情况 . 但是如果犯 罪嫌疑人 、 被 告 人 在 五 年 以 内曾 经 故 意 犯 刑 事 的 和解 制 度 适 用 范 围 罪的. 不适 用 当事 人 和 解程 序 。 此外 , 刑 事 诉讼 法 第 2 7 7条 所 指 的” 可 能 判 处 三 年 有 期 徒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第二 百 七 十 七 条 从 正 反 两 个 方 面 对 刑 事 和 刑 以下的刑罚” . ” 可能 判 处 七 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下 刑 罚 ” , 指 的是 依 解适 用 的 案件 范围做 出 了规 定 1 . 因 民间 纠 纷 引起 , 涉嫌 刑 法 分 则 第 四章 规 定 的” 侵 犯人 身 据 犯 罪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实 施犯 罪 的 具 体 情 况 , 根 据 刑 罚 所 确 定 权利、 民主 权 利 罪” 和 第五 章 规 定 的” 侵 犯 财 产 罪” , 并且 可 能 判 的 法 定刑 和 量 刑 幅 度 .可 能 判 处 三 年 或 七 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下 刑 罚 .而 不是 指 该 罪 名 的 最 高 法 定刑 。例 如 故 意 伤 害案件 第 2 3 4 处 三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下刑 罚的 案 件 。 分 别 为 3年 以 下有 期徒 刑 、 拘 役 或 管 所谓 民 间 纠纷 , 指 的 是公 民之 间有 关人 身 、 财产 权 益 、 家 庭 条 规 定 了三 种 量 刑 幅 度 , 关 系和其 他 日常 生 活 中发 生 的 纠 纷 。 如 果 因为 这 些 民 间纠 纷 引 制. 3年 以 上 1 O 年 以 下有 期徒 刑 和 1 0年 以上 有 期 徒 刑 、 无 期 徒 发 的 案件 涉嫌 的是 刑 法分 则 第 四章 规 定 的 ”侵 犯 人 身权 利 、 民 刑 和 死 刑 。考 虑 某 一 故 意伤 害案 件 是 否 能 适 用 刑 事 和 解 , 应当 被 告人 的 具体 情 况 以及 是 否 具 有 主权 利 罪” 和 第五 章 规 定 的” 侵 犯 财 产 罪” , 并 且 可 能 判 处 三 年 有 依 据 犯 罪 事 实和犯 罪 嫌疑 人 、 减轻 处罚的情节 , 来 判 断 可 能 判 处 3年 有期 徒 刑 以 期徒 刑 以 下有 期 徒 刑 、 拘役 管制 的案 件 。 则 可 以 适 用刑 事和 解 。 法 定从 轻 、 2 . 除 渎职 犯 罪 以 外的 可能 判 处 七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下刑 罚 的 过 下 的 刑 罚 。 失犯 罪案 件 。与 故 意犯 罪相 比 . 过 失 犯 罪 的社 会 危 害性 较 小 , 主 二、 刑 事 和 解 的 适 用 条 件 1 . 犯 罪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自愿真 诚 悔 罪 。 刑 事 和 解 并非 简单 地 观上 是 出 于过 失 , 被 害人 谅 解 的 可 能性 比较 大 。从 恢 复 社 会 关 系、保 障被 害人 的 权 利 和 促 使 加 害人 重 新 回 归社 会 的 角度 , 应 以赔 偿 换 取 宽 缓 的 处 理 ,而是 要 充分 关注 加 害 人 回 归 社会 , 以 当允许 一 些造 成 后 果 相 对 严 重 一 些 , 可 能 判 处 的 刑 罚 相 对 较 高 及 修 复 当 事人 之 间 的 关 系 , 应 以犯 罪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自愿 真 诚 是 指 由衷 地 、 发 自 内心地 , 而 的过 失犯 罪 案件 适 用刑 事 和 解 。除 刑 罚 分 则 第 九 章 规 定 的” 渎 悔 过 为 必要 条 件 。 所谓 自愿 真诚 , 职罪” 以外 . 能 判 处 七 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下刑 罚 的 过 失 犯 罪 案件 页 非 外在 各 种 压 力 的 作 用 下违 背 真 实 意 愿 认 罪悔 罪 。犯 罪 嫌 疑 被 告 人 应 当在 深 刻 认 识 到 自己所 实施 行 为 对被 害人 所 造 成 可 以 适 用刑 事 和 解 。由 于过 失 犯 罪 的 法定 最 高刑 一般 都 在 七 年 人 、
刑事和解适用哪些案件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经常会被问及诸如刑事案件能否和解、和解是否意味着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
从这些问题可以看出,“和解制度”虽已被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但却并不被大众所了解。
因此,武汉律师认为有必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规定。
刑事和解适用案件的范围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仅在以下两类可以适用刑事和解案件中: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首先,该类刑事案件起因子民间纠纷。
所谓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关于民间纠纷的范围,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从反面的角度列举了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的范围。
这些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雇凶伤害他人的;(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3)涉及寻衅滋事的;(4)涉及聚众斗殴的;(5)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6)其他不宜和解的。
其次,涉嫌案由必须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的犯罪。
最后,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也就是说,即便法定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只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其有可能被处以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首先,前已述及刑事和解的适用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一般认为过多犯罪之于故意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性较小,虽然这类犯罪造成了相对严重的犯罪后果,但是考虑到其并非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而为,其较容易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应当允许此类案件适用刑事和解。
其次,之所以将渎职犯罪排除在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之外,主要是由其较为特殊的犯罪客体所决定的。
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有哪些
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有哪些(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的制度,因此关于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大部分也是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的。
了解了刑事和解法条规定的内容,我们才能知道法律对这个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才能在实践中进行运用。
下面,小编提供刑事和解法条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重点知识点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阶段均可以适用调解。
「应当调解的情形」1.对于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应当调解。
对于开庭前可以调解的,法院应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从而使得案件无须进入庭审环节,而是在审前通过调解方式结案。
2.对于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但不能久调不判。
3.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合伙合同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不得适用调解的情形」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不能调解。
(因为没有对立当事人)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民事案件不能调解。
法院调解的程序「调解的进行」调解的启动: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
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
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阶段均可以适用调解;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调解的范围」调解方案的形成: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主持调解的人也可提供参考方案。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调解的方式」1.方式对席调解为原则(各方同时在场);单方调解为例外。
2.委托调解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3.邀请协助调解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办事,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下列哪一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A.法院主动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B.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C.法院为下落不明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参加调解D.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答案】C【考点】诉讼中和解【解析】一审中撤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不能再次起诉。
诉讼中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
刑事和解制度
论刑事和解制度【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的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完全符合现代刑法理念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解决社会纠纷,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和解;相关规定;具体适用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内涵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者的和解,是指犯罪人、受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自愿参与由中立协调人主导的对话和交流程序,通过双方协商共同解决纠纷冲突。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认为,刑事和解制度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继承中国调解优良司法传统并借鉴外国恢复性司法等理念而产生的一种创新性理论和制度。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一)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关于刑事和解制度,新刑诉法第五编第二章专门用了三条规定对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条件、方式、结果和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
其中:1.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2.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3.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这些规定从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适用条件、程序、后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今后刑事和解制度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论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
1 09・
格 比根据南非 的“ 真相与和解委员会 ” 的和解经验 , 总结 的
时不偏废其他法律价值 , 兼顾 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 以及社
会 公 共 利益 的维 护 ;4 ( )刑 事 和 解 的 范 围和 条 件 应 该 设 置
一
和解条件是 :1道 歉 、 () 供认和请求 宽恕 ;2 表示悔恨 和许 ()
乒关键词】刑事和解; 【 适用条件; 解决纠纷
【 中图分类号】 D 1. 【 9 53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10 — 0 6 2 1 )3 0 0 — 4 0 9 33 (0 2 0 — 19 0
刑事 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 程中 , 害人 与被害人 在 加 国家专门机关或者专业 法律人员主持下 ,通过 自愿对话 、
予其从宽处罚 的一种刑事纠纷处理方法 。刑事和解作为一
1 . 国及有关 国家 的规定。 联合 联合国《 关于在刑事事项 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 案的基本原则》 7条规定 : 只有在 第 “
有充分证 据指控罪犯及受 害人和罪犯 自由和 自愿 同意的
项具有光 明前景 的刑 事司法运 动 , 响深远 , 国几 乎所 影 我
要 求或者标 准。如果刑事 和解 的适用超越 了其适 用条件 , 就 意味着刑事和解正当性 、 有效性 的丧失 。
( ) 事和解制度适用条件的相关规 定 二 刑
协商 , 加害人 向被 害人认 罪并予 以经济赔 偿 , 双方达 成和 解协议 , 国家专 门机关不再追究加 害人 的刑 事责任或者给
悟程度 。加害人应 当有一个悔悟程度的底线 , 这个底线是
程中, 案件 适用刑事 和解所必须 达到 的正 当 、 效的要求 有
或者标准 。 刑事和解制度 的适用条件是运用刑事和解制度 处理案件 、 解决刑事纠纷的最基本的条件 。 刑事 和解制度 的适用条件具 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 首
国家司法考试——刑诉法主观题考点(根据老师课本总结)
第一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一、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刑诉法工具价值:(1)为查明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2)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基本基本架构(3)为查明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4)为规范准确适用定罪量刑提供了标准和保障(5)避免减少了案件实体上的误差刑诉法独立价值:(1)体现了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反映一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2)弥补刑事实体法的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3)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任何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保障人权。
被追诉人的的人身自由往往受到限制,加之刑事诉讼法的精密化趋势发展,使刑事诉讼辩护越发依赖于律师辩护,(制度)可以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确保了打击犯罪的精准性。
2.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呢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要求控辩平等对抗,法庭居中裁判,(制度)得以使辩方最大程度上的实现程序公正,此外通过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法庭可以兼听则明,更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制度)得以使案件繁简分流,节约了司法资源,有助于简案快审、难案精审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三、未经法院审判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1)控方承担举证责任;(2)证明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3)推翻前有权被假定无罪;(4)疑罪从无第二节程序一、立案(如何救济)(1)向公安机关,先做出不立案机关复议向上一级复核被害人(2)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无先后)(3)向法院提起自诉检察院→认为应立案的,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7日内向检察院书面答复,检察院认为不能成立的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应在接到检察院通知立案书之日起15日内立案。
二、侦查(程序挑错题)询问:可以在现场,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指定的地点,必要时可以通知到检察院或公安局接受询问(谁办案谁通知)。
个别辨认混杂原则公安:7人/10张照片/5件物品(不少于)辨认原则检察院5-10人/照片 5件物品、照片(不少于)防止辨认前见到辨认对象辨认时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3个月内有效,到期批准延续,无次数限制技术性侦查措施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变更措施重新批准只适用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补充侦查(法院无权决定但是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被告人提出重大立功线索时,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被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达成协议,通过赔偿、道歉、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从而使案件迅速了结的一种刑事诉讼方式。
刑事和解的引入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权,缓解司法压力,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并且促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采取行动来弥补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一、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1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等法律法规。
二、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刑事和解并不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它有一定的适用条件。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刑事和解适用于以下情形:1.犯罪行为不属于严重刑事犯罪;2.案件的事实不复杂,证据较为明确;3.被告人主动认罪悔罪,可以进行合理的补救;4.被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进行和解,并且达成和解协议。
三、刑事和解的程序1.协商阶段: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愿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
2.申请阶段:当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刑事和解的申请。
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审查阶段:法院对刑事和解的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案件事实认定的核实,符合和解条件的合理性审查等。
4.决定阶段:法院根据刑事和解的申请审查结果,作出是否予以刑事和解的决定。
四、刑事和解的实施情况刑事和解是一种缓解司法压力、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重要方式。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我国刑事和解的实施情况呈逐年增加的趋势,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认识越来越明确,社会各界对和解机制的认可度也在逐步提高。
然而,刑事和解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刑事和解存在着被告人逃避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刑事和解可能会给被害人带来二次伤害,尤其是在弱势群体中,很容易受到利益不平等的影响。
新刑诉法刑事和解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史瑛 瑛 ( 苏省徐 州市铜 山区人民检察 院,江苏 徐 州 2 2 1 0 o 0 )
刑事和解称为被 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 , 是 指在犯 罪行为发 生后 ,犯 罪人 以具结悔 过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恢复原状等方式 补偿被害人 , 并得到被害人 的谅解 ,被害人 要 求或者 同意 司法 机关对犯 罪人依 法从 宽 处理而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 议。刑事 和毹 的目的是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恢 复被犯罪人所破坏 的社会关系、并使犯罪人 改过 自 新 、回归社会 。 新刑诉法对刑事和解 制度作 了具体规定 , 确立 的刑事和解制度具 有缓和性 、自主性 、互利性等特点 ,在适用 时应注意以下几个 问题 : 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 书。 ”也就 是当事人之 间的和解应该是公安机关 、 检察机关或是法 院 的主持下进行 ,不允许 双方 当事人之 间 “ 私了” 。 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对于达成
的做法 , 绝对不是法律倡导的刑事和解 , 在 实践中应当坚决予 以避免。 从 理论上讲 , 刑事和解 与诱发司法腐败 没有必然联 系。不能说有了刑事和解就会诱 发司法腐败 , 没有刑事和解就不会产生司法 腐败现象 , 预防和杜绝司法腐败是一个社会 综合治理的问题 。但是,也应当看到 ,如果 不严 格把握 法律规定 的刑事和解适 用 的条 件和案件范围 , 不能正确领会刑事和解制度 追求的核心价值,就有可能被 “ 花钱买刑 ” 的人钻空子 ,就可能产生司法腐败。因此 , 在适用刑事和解时 ,需要通过设置相关的配 套机制 , 如完善诉讼监督机制 、 建立和解后 的当事人 回访机制 、当事人投诉机制等 , 来 避免刑事和解中出现 “ 花钱买刑”的司法腐
和解协议 的案件 ,公安机关可 以向人 民检察 院提出从 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 以向 人民 法 院提 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 对于犯罪情 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 的,可 以作 出不起 诉的决定 。 人 民法 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 处罚 。 ”也就是说 ,当事 人双方一旦达成和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为大家整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空间、时间方面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
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含义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某刑罚法规对国内和国外发生的犯罪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有效。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的适用原则当今世界各国有以下几个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原则:1、属地原则:又称领土原则,指对在国家主权统治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适用犯罪地国的刑法。
2、属人原则:又称国籍原则,即本国公民无论在何地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中的“人”是指犯罪人而非被害人。
3、保护原则:又称安全原则,指对于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行为,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和犯罪地如何,都应当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即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注意:这四个原则有适用的优先顺序,即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例如:中国公民甲在北京杀死了中国公民乙,中国对该案件具有刑事管辖权,所依据的原则是()A.属地原则B.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该题从表面上来看,行为地与结果地在中国北京,符合属地原则;行为人是中国公民甲,符合属人原则;被害人是中国公民乙,符合保护原则,似乎答案无疑是B。
但这题的答案不是B,而是A。
因为这三个原则有一个优先顺序,即当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同时符合的时候,优先适用属地原则。
只有在属地原则不存在时,比如中国公民甲在法国巴黎杀死了中国公民乙,才考虑适用属人原则。
在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均不存在时,才考虑适用保护原则。
刑事和解的理解与适用
害人 住所 地 的人 民调 解委 员 会 或 者 基 层组 织 主持 被 害 人与 加 害 人
进行 和解 。
笔 者认 为 ,检 察机 关 作 为办 理 案件 的 司法 机 关和 法 律 监 督机
人 一 方对 加 害 人予 以谅 解 ,并 要 求 或 者 同意 对加 害 人依 法 从 宽处
的 因素 , 即行 为 人的 主观 恶 性 、 社
适 用 范 围 与条 件
在 理 论 界 的推 动 及 司 法 部 r 1
是司 法 解释 ,对 于公 诉 案 件 都 没 有刑 事 和解 的规 定 。 由于 法 律 中
的支 持 下 .我 国部 分 地 区的 司 法 机 关 已经对 刑 事和 解 的适 用 进行
处于 起诉 环 节 ,加 害 人和 被 害 人
达 成 和解 协 议 。 经检 察 机 关认 可 。 加 害人确 有 悔 罪表 现 ,社 会 危 害 性 已经消 除 。 需要 判 处 刑罚 的 , 不
可 由公 安 机 关撤 案 .也可 由检 察
待 , 易 造成 刑 事和 解 就是 “ 容 以钱
买 刑 ” 误解 。 的
检察 机 关承 办 人 签名 。检 察机 关
也可 以 告知 被 害 人与 加 害人 私 下
笔者 认 为 ,应 当构 建 多元 化 的 刑 事和 解 方式 , 济 赔偿 、 经 赔礼 道 歉 、 区服 务 、 务赔 偿 等 方式 社 劳 都 可 以适 用 于刑 事和 解 。在 具体 适 用 时 , 以采 取一 种 方 式 , 可 可 也 以 同 时采 取 几种 方 式 。具 体 采用 哪 种 或者 哪 几种 和解 方 式 ,应 当
自行 和 解 , 达成 和 解 协议 后 。 由检 察机 关进行 审 查 。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编者前话: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司法考试的其它科目来说是比较好得分的,因为它的知识点没有那么复杂,也很好记忆。
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大家要把这些牢牢记住。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的含义,以及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熟记六种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能正确的掌握在各个阶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理方法。
(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差别。
(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重点掌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的解决方法。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重点掌握各个机关的职权,以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2、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在我国主要分为两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他们各自包括的人员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结合《刑诉解释》第207~216条,重点掌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重点掌握证人的条件。
三、管辖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前者是处理公检法等机关之间在立案方面的分工,后者确定法院上下级之间和不同法院之间地域的管辖。
理解掌握立案管辖的依据及其范围,审判管辖的分类,特殊管辖的内容。
1、立案管辖。
掌握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的范围以及交叉管辖的处理。
刑事和解的基础、条件与限度:以刑法为视角
刑 事和解制度纳入未来的刑 事诉讼法典 1 2 1 与程序 法学者热情有余形成 鲜明对 比的是 . 刑法 学者并未对这一制度 予以足够的关
一
律 平 等 . 允 许 任 何 人 有 超 越 法 律 的特 权 法 可 能 违 反 适 用 不
成要 件 . 格 区分罪 与非罪 、 罪与彼 罪 的界 限 , 性准 确 , 严 此 定 量 法 律 一 律 平 等 原 则 . 刑 事 和 解 面 临 的 最 大 争 议 . 其 是 当 下 是 尤 刑 适 当 . 枉 不纵 那 么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是 否 与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相 刑 事 和 解 主 要 依 赖 于 加 害 方 充 分 甚 至 额 外 的经 济 赔 ( 偿 . 不 补 刑
2 罪 责 刑 相 适 应 原 则 .
权 “ 免 ” 罪 人 。而 在 刑 事 和解 程 序 中 . 罪 被 类 似 为 对 受 害 赦 犯 犯
者个人利 益的侵犯 .纠纷解决 的主导权 被部分交 还给被 害人 罪 责 刑 相 适 应 原 则 是 指 犯 多 大 的 罪 . 担 多 大 的刑 事 责 任 . 刑 事 和 解 以 经 济 赔 偿 作 为 主 要 的 和 解 手 段 . 人 产 生 “ 钱 买 承 使 花 就 判 处 轻 重 相 当 的 刑 罚 —— 重 罪 重 罚 . 罪 轻 罚 , 刑 相 称 . 轻 罪 罚 刑 ” 印象 , 人 产 生 国 家 刑 事 处 罚 权 “ 向 市 场 化 ” 疑 惑 f 的 令 走 的 q 当其 罪。按 照通 行的观点 . 责大小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的考量 . 罪
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及范围有哪些
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及范围有哪些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及范围有哪些?法律我为您准备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一、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及范围有哪些1、主观条件:(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须认罪。
即需要作有罪答辩。
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条件,也是双方疏通情感阻滞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则无法进行和解。
(2)和解出于双方自愿。
一般而言,被害人自愿必不可少,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愿。
2、客观条件:则指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的基本要求,即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案件不能和解,只有自诉案件才可以和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一百七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二、刑事和解的范围有以下两点:1、从案件条件来看,可以包括部分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案件(如部分非法拘禁案、敲诈勒索案)以及部分法律规定可以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
犯罪情节恶劣、严重侵犯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累犯及应当数罪并罚的案件,不适用和解,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2、从适用对象来看,可以为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
其中,对于事出有因或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而犯罪嫌疑人系一时激愤而犯罪的案件,带有明显的偶然性和特殊性。
在可能的情况下,适用和解程序对案件的处理会收到较好的效果。
以上就是我为您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与范匿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 1 N .1 0l o
刑 事和 解 的适 用条件 与范 围
张 云玲
( 河南师 范大学 ,河 南
【 摘
新 乡 4 3 0 5 0 7 )
要 】 随 着刑事和解制度在各地 的推 广,刑事和解案件适 用范 围在 实践 中的不统 一将 严重影响 到刑事 司
发展 。因此 ,我 们 应 当从 刑 事 和解 的精 神 出 发 ,
[ 基金项 目】本文系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 目 《 宽严相济 的刑事司法政策与河南省刑事案件适 用和解制度 研究》 ( 目编号 : 09 F 09 项 20C X 0 )和河南省政府决 策项 目 《 务员监督过 失犯罪研究 > ( 目编 公 项
严相 济刑 事政策 与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 会 的需要 , 结合本 地区 的实 际情况 开始 就刑 事 和解 制 定 了一 些规则 ,尝试在 特定 刑 事案 件 的处 理 中引 入 刑事 和解 的做法 。近 年来 。我 国很 多地 方 的 司法 机关
序期 间应 可 以随时撤 回这类 同意 。协 议应 自愿达
后 ,国家专 门机 关 不 再 追 究 加 害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 免 除处罚或 者 从轻 处罚 的一 种 制度 。 由于刑 事 和 解 具有 提高刑 罚 效益 、节 省司 法成 本 、最 大 限度 保护加 害人和 被 害人 的合法 利 益 、有 效 地 接受 犯
罪人 回归社 会 等 长处 ,各 地 司法 机关 根 据 贯彻 宽
法 的权威 ,不利于刑事立法和 司法的正 常发展 。考虑 我 国国情 、现行 法律 规定 与操 作的可行 性等
现 实状况 ,充分总结 司法 实践 中的 有益 经验 ,尽快统一规 范刑 事和解 的适 用范围。 [ 键 词 】 刑事和解 ;适用范 围;和谐社会 关 [ 中图分类号 】D 2 90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7 — 30 【01 1 04 — 4 62 99 2 1 )0 — 06 0
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探析
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探析摘要:刑事和解制度是西方国家刑事司法理论和社会价值观念变迁等多元化刑事诉讼理念的产物,对被害人给予关怀,消除其报复社会的心态,对加害人予以教育和改造,避免刑事处罚对其造成过多的负面影响。
对于刑事和解的范围一直是各个国家慎重考虑并谨慎应对的问题,如果范围过宽,有可能为刑事和解凌驾于罪刑法定之上寻找借口,造成犯罪横行、法治倒退甚至导致整个社会价值评价理念的颠覆;相反倘若范围过窄,则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刑事和解失去存在的必要,因此,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与刑事和解的命运休戚相关。
本文总结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以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并提出了我国刑事和解宜适用的范围。
关键词:刑事和解;适用范围;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一、英美法系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程序正义一直英美法系国家刑诉诉讼追寻的价值,伴随着被害人学成为西方社会的显学以及犯罪人本位思想的广泛传播,这些成为西方刑事和解制度根基。
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的思想与价值绝对对待犯罪采取一种温和和理性的态度,使刑事和解成为可能。
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大都从青少年犯和轻微犯开始,逐渐扩大到成年犯和严重犯罪,甚至死刑都可以刑事和解。
1、加拿大学界一致将加拿大作为现代刑事和解制度的发源地,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成为现代刑事和解的首创。
到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加拿大社会上出现犯罪与滥刑的浪潮,为了遏制这股浪潮蔓延下去,1995年,加拿大国会第2次会议决定放弃制裁惩罚犯罪的刑事政策,而采取对于高危犯罪严厉打击,对于低危犯罪则代替监禁刑的惩罚措施,也就是对那些悔罪、认罪或征得被害人谅解的加害人适用非监禁刑。
这种政策最初仅适用于低危犯罪,后来逐渐渗透到高危犯罪中。
其中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模式和家庭小组会议模式运用于青少年犯罪,只适用于审前阶段,量刑圈模式适用于重罪案件,在量刑阶段发挥作用。
刑事案件能和解吗
一、刑事案件能和解吗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些特定的刑事案件是可以进行和解的,和解是指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赔礼道歉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争取宽大处理的情形。
刑事案件取得对方谅解后,能不能撤销案件,要依据具体的案情而定:1、刑事案件进行和解的,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的,如果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刑事案件和解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但犯罪情节比较重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是不能撤销的,但可以对犯罪分子减轻、从轻处罚。
3、如果是自诉案件的,双方经法院解调达成和解协议后,自诉人是可以撤销起诉的。
刑事案件能和解吗二、刑事拘留的时间有多长刑事拘留的时间为14到37天。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天。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三、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侦查、公诉、审判。
首先,公安机关应受理刑事案件,当有刑事案件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立案,然后组织警员对案件进行侦查。
其次,案件侦查阶段就是公安机关收集证据阶段。
在案件侦查期,公安机关会对嫌疑人进行审讯、会勘验事发现场、会收集证据。
证据收集完整后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
最后,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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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刑事和解的
适用条件
2020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适用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理应
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当前,刑罚的目的已经从报应性惩罚转变为教育改造为主。
刑事
和解虽然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获得宽缓处理为结果,但其并非
简单的“以钱买刑”,其同样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改
造从而协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所以,刑事和解必然要以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真诚悔罪为必要条件。
所谓真诚悔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等相关人员和组织带来
的损害,并且通过积极赔偿、赔礼道歉等方式所表现出来。
2.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凉解是达成刑事和解的决定性条件。
刑事和解以当事人双方,特别是被害人的和解意愿为前提,而被害人谅解是被害人表达和
解意愿的行为方式。
如果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悔罪,而被害人没有表达对其
谅解,那么刑事和解也无从达成。
3.被害人自愿和解。
被害人自愿和解是指,被害人做出谅解并且达成和解协议是出于
其自由意志做出的,而非因受到外来压力的影响而做出。
自愿性是刑
‘事和解的应有之义,是保证刑事和解正当性的必要条件。
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被害人违背自己的意愿
做出同意和解决定。
为了保证被害人和解的自愿性,刑事诉讼法第278
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对和解自愿性实行审查。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未曾故意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达成和解协议之后,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做出从宽处罚,甚至在检察环节就能够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宽缓处理不但要以其真诚悔罪为前提,同时还
要考虑到其主观恶性以及由此所反映出的社会危险水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在5年以内有过故意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
所以,
非但不应对其宽缓处理,而且还有可能成为从重处理的理由。
在这样
的状况下,无从适用刑事和解。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5年以内未曾
故意犯罪既包括已经被追究的故意犯罪,也包括未被追究的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