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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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刑事政策解读

刑事和解的刑事政策解读

刑事和解的刑事政策解读作者:周文迪熊侃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5期摘要刑事和解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产生,有其深刻的合理性:一方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呼唤着轻罪处理机制的创新;另一方面,刑事和解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全面的恢复正义、从根本上解决纠纷、从整体上提高效率等刑事政策价值。

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和解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19-03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其具体要求(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其时代精神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内涵对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内涵,官方的权威解释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解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方面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在稳准狠上和及时性上全面体现这一方针;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对失足青少年,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在理论界,高铭暄教授认为,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马克昌教授在考察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思想的历史渊源和形成过程的基础上,提出:“总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刑事犯罪分清轻重,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格,当宽则宽,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处罚轻重适宜,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陈兴良教授则通过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的“宽”“严”“济”三个关键词进行语义分析,揭示其基本内涵……。

根据学界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解读,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对轻罪案件实行宽大处理,对重罪案件严厉处理,并且根据案情做到宽严有度;在宏观政策上,宽与严之间应该做到均衡与互补。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达成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

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问题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较弱,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导致和解效果不佳。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快速解决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权益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制度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使各地司法实践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二)强化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惩罚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履行和解协议。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引入担保、保证金等措施,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新刑诉法视野下刑事和解制度初探

新刑诉法视野下刑事和解制度初探

了诉 讼时 间, 节省 了大量 的人 力 、 物 力和财 力 , 使检 察院和法 院得 这 项制度 更 加符合 我 国国情 , 更 加具 有可操 作性 , 最 大 限度 地避 以集 中精力 去处理更 为紧迫和 重要 的案件 , 大大提 高 了司法 机关 免“ 以钱买刑 ” 现 象 的 出现 。通过 制度 设计 , 通 过社会 参与 , 通 过
的认 识 。


刑事和 解 的意义
给不法 分子 留下可乘 之机 ; 或 者 因为 在执行过 程 中部 分执法人 员 没有严 格 依法 、 依 规执 行 , 为 了达到 一些不 科学 的量化 指标 , 威
( 一) 有 利 于维护被 害人 合 法权益 , 降低 司法 成本 胁、 引诱 、 迫使双 方或 者一 方在不 情愿 的条件 下签 订和解 协议 。 我们 国家 的刑 罚体系 向来只 注重 打击 犯罪 、 惩 罚罪犯 , 对于 即使是 主持人 是本 着 为其着 想的 出发点 , 但 是方式 方法不 对头 , 被告 人 、 被 害人 的合法 利益 总是缺 少关 爱 。 随着 国家经 济 、 社会、 也 会使得 他们认 为主持 人可能收 了其 中一方什 么好处 , 使 得此项 法治 的不 断发展 , 我 国的刑 罚体系 开始越 来越 关注 这一点 了 , 最 制度 的执 行效 果大 打折 扣 。
新修订 的刑事 诉讼法就 很好地 体现 了这一趋 势 , 在人权 保障 方面
( 三) 有利于实现立法宗 旨、 构建和谐社会
刑事 和解 制度 是我 们在 刑事 司法 活动 中必须 长期 坚持 的一 之 一 。刑事 和解 的主 要功 能和 意义 就在 于它 是 以保 护被 害人 合 项基 本刑 事制度 , 这 也契 合 了我 国刑事 立法 和 司法的根 本宗 旨。 法 权益 为 目的的, 只要被 害人认 为和解 协议没 有有效地 尽到保护 正如 前文所述 , 我 国进行刑 事立法 和司法 的 目的并 不是为 了打击

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有哪些

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有哪些

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有哪些(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的制度,因此关于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大部分也是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的。

了解了刑事和解法条规定的内容,我们才能知道法律对这个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才能在实践中进行运用。

下面,小编提供刑事和解法条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立法初探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立法初探
( 一) 适 用 范 围的适 当扩 张
新刑事 诉讼法 限定 了当事人和解 的案件 范围 , 其 中规 定因民 间纠 纷 引起 的, 涉 嫌侵 犯公 民人身权 利 、 民主 权利 罪和 侵犯财 产 罪 的案件 , 可 能判处 三年有 期徒刑 以下刑罚 的故意 犯罪案 件才适 用 刑事 和解 。也 就是说 新刑 事诉讼 法通 过刑 期 的限 定将宣 告刑
( 二) 适用条 件
新刑 事诉讼 法规定 当事人和解 的三个 条件 是犯罪嫌疑 人 、 被 告 人真诚 悔罪 、 获 得被 害人谅 解及 被害人 自愿 和解 。笔者 认为 , 除此 以外 , 未成年 犯是否 具备 良 好 的监护 条件也 应作为 未成年 犯 罪 刑事和 解 的一 个重要 条件 , 这 里所说 的“ 良好 的监护 条件” 除监
{ I ; I 占 缸金
。 。 。 ’ ’ 。 。 。 。 。 。 。 。 。 。 。 。 。 。 一
◆ 司 法 天 地
2 0 1 3 ・3 ( 上)
新刑事诉 讼法视 野下 : 未成年 人犯罪刑
事 和解 立法初探
王蕾蕾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新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刑事和解制度分析,阐述刑事和解应用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中的可行性及适用 范围等, 进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 提 出适合未成年犯罪案件之刑事和解制度的专 门立法建议, 从而更加突出 我 国刑事 立法对 未成年人 以 ‘ 墩 育 为主 、 惩罚 为辅 ” 的原 则 , 起 到挽救 失足 者 , 降低重犯 率 的作 用 。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未成年人 刑事和解 作 者简 介: 王 蕾蕾 , 北 京市 东城 区人 民检 察 院未成年 案件检 察处助 理检 察 员。
罪有 着 十分 重要 的现 实 意义 。宽严相 济刑 事 司法政 策尤其 突 出 对 未成年人 犯罪 的权 益保护 , 主张对未 成年犯罪 嫌疑人或 被告人 采 用轻 缓的 处置措施 。 因此 , 在 办理未成 年人 犯罪 案件 的司法 实 践中 , 司法机 关 也在积极 发挥 能动作用 , 本 着教 育、 感化 、 挽救 的 方针, 坚 持教育 为主 、 惩罚 为辅 的原则 , 对那些 犯罪后 能真诚悔 罪 并积极 赔偿 、 取 得被 害人谅解 的未 成年人 , 适 时采 取刑事 和解 等 非刑 罚化措 施 , 将宽 严相济 刑事政 策全 面贯彻 到办 案过程 中 , 做 到该 严则严 , 当 宽则宽 , 宽严互 补 , 宽严 有度 。 ( 二) 新刑事诉讼法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立法提供法律

对公诉案件中的刑事和解的几点思考

对公诉案件中的刑事和解的几点思考

对公诉案件中的刑事和解的几点思考作者:孙学姣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3年第04期摘要:近年来,关于刑事和解的范围有很大的争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从立法层面上确定了刑事和解的范围。

刑事和解是一种以被害人与加害人为中心,区别于西方恢复性司法的中国自生自长的私立合作模式。

在一定程度上,它符合被害人、加害人、专门机关三方的利益需求,因此,对这种应现实需求而生的制度应当给予更多的宽容。

关键词:公诉案件;刑事和解;被害人;加害人;专门机关公诉案件中的刑事和解是刑事诉讼中一种通过实践上升到理论的特殊法律制度。

它被称为中国式的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

关于刑事和解,学术界对其的研究已有不少,本人仅就自己的思考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公诉案件中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了近年来各地适用刑事和解范围不同存在的争议。

从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可以看出,刑事和解集中用(1)因民事纠纷引起,涉及到的罪行为侵犯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并且可能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并规定渎职犯罪不得进行和解。

除此之外,新《刑事诉讼法》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累犯情况而进行和解。

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来,公诉案件中的刑事和解主要针对的是轻微刑事案件,由于这些轻微刑事案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相对较小,所以法律许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给予被害人相应的经济赔偿而获得从宽或者免除处罚的结果。

二、中国的公诉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区别于西方的恢复性司法现在有些学者将刑事和解当成西方的恢复性司法予以解读,其实这是不准确的。

虽然两者都是对传统的对抗性司法模式的补充。

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特别明显:(1)恢复性司法和社会本位的价值观有重要关系,而中国的刑事和解重在节约资源、化解矛盾,与个人本位有很大关系;(2)恢复性司法强调社区的参与,而我国的刑事和解从而就没有社区参与的说法;(3)在恢复性司法中,经济赔偿只是恢复社会关系中一个不重要的环节或者说是手段,但在我国刑事和解中,经济赔偿是能否达成刑事和解的非常重要的一环;(4)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后现代主义的思潮,它是建立在对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批判基础之上的,而刑事和解的源头则可追溯到人类原始社会以赎金代替复仇的纠纷解决方式。

我国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之初探

我国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之初探

件; 第三 , 成年 人犯罪 中的初犯 、 偶犯 、 过失犯 。笔者 赞同该观 点 ,
但 适用 与之 不苟 同 。
白并不是 所有这 些人 犯轻罪 的都可适 用 , 必须做 更进一 步的界 还
定。
( ) 次犯 一 初

观 点二 : 全部 适用 论 。 谓 全部适 用论 是指 我国在 进行 国外 所
赖 等 。笔者 认为 , 弥补 它 的局 限, 有效 的办 法之一 就是立 法 罪 , 故意犯 罪” 有 直接 故意 与间接 故意立 分 , 谓直 接 故意是 要 最 是 。 所 限制其 适用 范 围。

指明知 自己的行为会 发生危 害社会 的结果 , 并且希 望这种 结果发 生的心里 态度 : 所谓 间接故 意是指 明知 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 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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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之初探
邹 易材
摘 要 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既有价值 已有不少弊端, 对此只能从适用范围上进行限制, 弥补其不足, 谨慎适用。在理 论上, 对适用范围有有 限适用论和全部适用论之争 本文赞同有限适用论, 指出一般情况下适用轻罪, 但针对特定的行为
罚的一般 预 防相 悖 。 二、 意轻 罪的 适用 范围 故
我 国《 法》 1 刑 第 4条第 1 规定 :明知 自己的行 为会 发生危 款 “
法 失 去公平 正义 , 罚 一般预 防落 空 , 刑 减弱 公 民对司 法权威 的信 害社会 的 结果 并且 希望 或者 放任 这种 结果 的发 生 ,因而构 成犯

刑 事和解 理论 上适 用范 围争鸣

刑事和解依据

刑事和解依据

刑事和解依据刑事案件如果是符合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规定的刑事和解的条件是可以适⽤刑事和解程序,那么,刑事和解的适⽤范围是怎样的呢?刑事和解依据有哪些呢?下⾯,店铺⼩编将针对上述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接下来⼤家就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刑事和解的适⽤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围包括:(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注意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并且罪名限于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宣告刑限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注意排除了渎职犯罪和故意犯罪,并且宣告刑是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犯罪嫌疑⼈、被告⼈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能适⽤刑事和解程序。

注意只要在五年内有故意犯罪,⽆论刑罚是有期徒刑还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均不可适⽤刑事和解,这⾥的“五年内有故意犯罪”与刑罚规定的累犯是不同的。

⼆、刑事和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百七⼗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被告⼈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式获得被害⼈谅解,被害⼈⾃愿和解的,双⽅当事⼈可以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被告⼈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百七⼗⼋条双⽅当事⼈和解的,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和其他有关⼈员的意见,对和解的⾃愿性、合法性进⾏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百七⼗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民检察院可以向⼈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立法初探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立法初探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立法初探摘要本文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和解制度分析,阐述刑事和解应用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可行性及适用范围等,进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提出适合未成年犯罪案件之刑事和解制度的专门立法建议,从而更加突出我国刑事立法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起到挽救失足者,降低重犯率的作用。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作者简介:王蕾蕾,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案件检察处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24-02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未成年人尚处于人格未定型期,具有身心发育不成熟,自我控制、辨认能力低等特殊性,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性相对要轻,主观恶性较成年人犯罪要小,因此,法律对其所适用的犯罪处置将深刻地影响到未成年犯的人格塑造过程及发展。

有研究表明,将刑事和解制度有效的应用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正确的引导未成年人起着促进的作用,并且用它来替代刑罚是也刑事和解发展的主流与趋势。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正式生效施行,涉未案件及刑事和解已经作为两个独立的特殊篇章分别写入立法,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立法提供了进一步的研究价值与基础平台。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立法的可行性分析(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立法提供政策支持宽严相济作为我国当前的基本刑事政策,它有利于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尤其突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权益保护,主张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用轻缓的处置措施。

因此,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也在积极发挥能动作用,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那些犯罪后能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未成年人,适时采取刑事和解等非刑罚化措施,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贯彻到办案过程中,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匡定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匡定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匡定作者:戴承欢蔡永彤来源:《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期戴承欢1,蔡永彤2(1.湖南文理学院,湖南常德415000;2.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100)摘要:刑事和解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

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过宽或者过窄,都有可能导致被害人刑事诉讼程序中重新被边缘化。

刑事和解原则上只适用于涉及个体权益遭受侵害的犯罪,并需要通过对故意与过失、轻罪和重罪等概念范畴的界分,来确定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范围。

关键词:刑事和解;确定根据;适用范围中图分类号:D915.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074(2011)03�0111�05作者简介:戴承欢,男,湖南常德人,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编辑部编辑,副研究员,副教授。

蔡永彤,男,江苏靖江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近年来,刑事和解作为中国刑事法治实践中拿来主义的典型司法制度,引起了实务部门、诉讼法学界乃至新闻媒体的热烈关注。

不过遗憾的是,绝大部分论者都局限于刑事和解这个制度本身,倾向于单个地考察其理论基础,分析利弊得失,并从比较法上探寻必要的完善路径。

有鉴于此,本文将采取一种稍微不同于学界惯常采用的视角,将从本土化实践的角度考察刑事和解在我国当下刑事司法中的最大触角外径。

一、问题的导出:刑事和解在不同案件语境下的不同命运最早有据可查的刑事和解实践是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2002年开始试行的《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该《规则》规定,在轻伤害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的,检察机关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不久,北京市政法委在整个北京市范围内试行轻伤害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此后全国一些省、市(地区)甚至县级政法机关纷纷开展了刑事和解的试点工作。

从这些规定所涉及的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上来看,基本上都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当然不同地区的检察机关或者政法机关之间又有所不同。

轻伤害案件中的刑事和解问题

轻伤害案件中的刑事和解问题

轻伤害案件中的刑事和解问题作者:豆丽丽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1期【摘要】刑事和解制度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的重要依据,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重点探讨了轻伤害案件在批捕阶段如何更好地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关键词】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刑事和解制度是2013年实施的刑诉法中的一大亮点,其目的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羁押、节约司法资源,更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刑事和解制度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的重要依据,但在具体实践中却存在一些困扰检察机关的问题,而本文所要重点探讨就是轻伤害案件在批捕阶段如何更好地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一、刑事和解制度设计初衷和现实应用存在的差距刑事和解制度分别在《刑事诉讼法》277条、279条有明确规定,该两个法律条款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于条文所列出的几种情况的从宽处理权,其中包括故意伤害案件,而《刑事诉讼规则》第519条则是赋予检察机关在批捕阶段对于刑事和解案件的不批捕的决定权。

刑事和解制度体现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制度较传统刑事案件处理方式,更有矫正犯罪、抚慰被害人心灵、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意义,因此刑事和解制度保障了部分刑事案件能有效、顺利的办理。

然而,在实践中符合刑事和解的故意伤害案件占大多数,但最终能达成刑事和解的轻伤害案件却有点不如人意。

以S院侦监科为例:2013年提请批捕的故意伤害案件31件,其中造成轻伤和轻微伤的案件27件,轻伤害案件占故意伤害案的87%,在移送起诉前达成刑事和解的仅有7件,占故意伤害案总数的22.6%。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故意伤害进入批捕阶段及批捕后的侦查阶段,能够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极少,这违背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初衷,即使后期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由于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检察机关也只能“爱莫能助”了。

二、刑事和解制度针对故意伤害案件在实践中的困境刑事和解制度所要彰显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它所维护的是轻微刑事犯罪的权益,是以修复社会关系为目的,然而有时司法部门在执行该项制度时,却陷入尴尬无力的困境。

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适用范围

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适用范围

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适用范围张吉喜;孙明泽【摘要】民间纠纷应当仅限于自然人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应该成为民间纠纷的主体.“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应当以生效的判决或者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启动追诉程序作为认定前一次犯罪的标准.对于“渎职犯罪”,应该作广义的理解,一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也应当列为渎职类犯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3条的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应当对公诉案件的和解适用范围进行限制.【期刊名称】《石家庄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16)001【总页数】5页(P51-55)【关键词】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适用范围【作者】张吉喜;孙明泽【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3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其中,第277条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范围。

根据第277条的规定,从正面来看,下列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从反面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另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规定》)第323条在《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了其他五类不适用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案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民间纠纷”“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渎职犯罪”以及《公安规定》第323条的理解影响着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本文对上述四方面内容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提供参考。

新刑诉法视野下刑事和解制度初探

新刑诉法视野下刑事和解制度初探

新刑诉法视野下刑事和解制度初探作者:卿尚兵马晨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2期摘要刑事和解制度经过司法实践中的长期试点与创新,渐趋成熟与规范。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引入刑事和解制度,虽对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操作程序作出规定,但面对案件的多元与复杂,仍给实践运用留下诸多困惑。

关键词刑事和解人权以钱赎刑司法腐败大调解作者简介:卿尚兵、马晨涛,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41-02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加害方与被害方经过沟通、协商,加害方认同其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伤害,并通过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等方式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司法机关则根据案情及和解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制度。

近年来,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试点与创新从未停止,并通过建立操作流程、制定规范文件、加大监督渠道等诸多措施促进刑事和解制度的规范化实践。

但关于适用范围、适用效果等各地均带有明显的地方特色或探索性质,虽有百花齐放之态,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困惑。

最新修订并实施的刑事诉讼法通过第五编第二章第277-279条正式引入刑事和解制度,通过规范化指引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根据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及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

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一、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现实意义(一)延伸人权保障,凸显对被害人利益的重视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在总则部分写入了“尊重和保护人权”,“并通过授权与遥控相平衡的方式,将保障人权原则贯穿到各个篇、章、节中,不仅增加了大量的直接保障人权的条款,而且每增加一项打击犯罪的措施必然辅之以相应的人权保障内容。

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探究论文

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探究论文

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探究论文【论文摘要】近年来,刑事和解逐渐进入我国法学界的研究视野,司法实务界也开始积极探索和试行。

作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一种阶段性表形形式,刑事和解对于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突出的作用。

文章对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提出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想和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制度构建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刑事和解又称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受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一般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加害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

[1]刑事和解的目的是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恢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二、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一)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刑事犯罪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冲击和破坏,和谐社会的核心需求就是要将被冲突或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予以恢复。

刑事和解制度的根本价值是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它保障了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犯罪进行了有效的调控和预防,维护了社区的安定和谐,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民主精神和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多元化的解决纠纷,进行司法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它的价值取向和目标与和谐社会的特征是一致的,并能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积极作用。

[2](二)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

宽严相济的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宽严相济,讲究在突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犯罪区别对待,实行“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重罪重判,轻罪轻罚。

[3]刑事和解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具有一致性,对于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执法理念,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研究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研究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研究摘要刑事被害人作为一大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的维护之路由于犯罪分子的逍遥法外或者无力赔偿而举步维艰,而社会救济和国家补偿由于制度的缺失而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

立足于我国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现状,对被告人赔偿、社会救济、国家补偿三方面制度同时进行完善已成为改善刑事被害人境况的必由之路。

而专门赔付机构的设立与刑事被害人保护法的拟定以及相关制度统一标准的设立是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完善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被告人赔偿社会救济补偿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一、引言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刑事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确切的保障。

据统计,我国目前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获得民事赔偿的比例不足10%,每年约有300万被害人及其亲属得不到任何赔偿,生活非常困难。

刑事被害人已成为社会上一大弱势群体,罪犯的侵权行为尤其是暴力犯罪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以及精神上带来极大的伤害,他们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一系列的费用都需要得到及时的保障。

如果刑事被害人的境遇未得到改善,一方面会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影响他们配合司法机关破获案件,同时伴随而来的是一系列的上访;另一方面会增加他们的仇恨心理,甚至实施打击报复行为,从而引发新的犯罪。

完善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能逐步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对于社会的安定与和谐都有重要的意义!二、刑事被害人救济困难原因分析对刑事被害人的救济包括被告人赔偿和国家补偿。

然而,我国刑事被害人和其亲属获得民事赔偿的比例不到10%,加上缺乏完整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这正是我国刑事被害人受偿难的重要因素。

笔者将对刑事被害人救济困难相关原因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被告人赔偿率低原因分析。

被告人赔偿率低是刑事被害人处境困难的重要原因,我们需要从多方面对之进行分析。

1、犯罪嫌疑人未逮捕归案或在抓捕过程中被当场击毙。

近年来,虽说我国的破案率尤其是命案破案率有所提高,但仍有一部分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受害者既无法追回赃款也没有起诉对象,往往自认倒霉。

刑事和解在中国应缓慢推行

刑事和解在中国应缓慢推行

刑事和解在中国应缓慢推行摘要:刑事和解制度以试点的形式在我国试用后,理论界、实务界对这一理论的价值理解和具体适用的争论,从未停止过。

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有其生存和发展的土壤,但由于我国特殊的法治环境使得这一制度的践行和完善仍然面临诸多困难。

因此,分析刑事和解在中国的适用性以及加强对其伴生的隐患认识,对刑事和解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字:刑事和解适用困境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后,由第三方帮助,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

作为一种协调制度,刑事和解有着大多数和解所应具有的普遍特征:首先,自愿性。

双方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自愿决定和解的形式以及和解的内容直至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其次,缓和性。

和解能够加快矛盾的解决,缓和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矛盾;最后,互利性。

加害人与被害人能够达成和解,也能够减轻双方的讼累。

一、刑事和解在中国适用的理论基础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首先源于中国和谐文化中的”和合文化”。

对于和合文化,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人与自然、社会、人际、心灵、文明中诸多元素、要素的相互冲突融合,以及在冲突融合过程中各元素要素的优质成分和合为新的结构方式、新事物、新生命的总和。

”①今时今日,和合文化在我国仍存在着相当大的影响。

在广大农村尤为明显,邻里之间、亲戚之间,对于产生的矛盾和纷争都讲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量避免诉讼,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以免伤了和气”。

在这样大的环境下,情、理、法这几个看似矛盾的价值观念也在调试中找到了最佳的契合点,这为刑事和解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作为一个历来崇尚”和合”的国家来说,从古到今多种制度以”和”为主导设置,那么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便不会缺乏适合其生存的土壤。

刑事和解制度不仅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的色彩,同样也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

其中,影响最大的便是兴起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和加拿大的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是对犯罪行为做出的系统性反应,一般以恢复原有社会秩序为目的采取如下措施: (1)确认并采取措施弥补违法犯罪行为带来的损害; (2)吸纳所有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其中; (3)改变应对犯罪行为时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传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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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社会危害性已经可以忽略 , 而其 收获的社会 和谐 是一种更大 的社会价值。 () 据 不 足刑 事案 件 的和 解 问 题 。 对 于证 据 不 足 的 案件 , 2证 往 往 在 审 查起 诉 时 , 着 “ 疑 不 起 诉 ” 原 则 而 排 除 在 起 诉 范 秉 存 的 围之 外 。进入 审判 阶段 后 , 过 法 庭 阶段 的举 证 和 裁 判 , 定 为 经 认 证据不足的 , 最终 也 以“ 罪 从 无 ” 原则 , 判 被 告 无 罪 。 由 于 疑 的 宣 法律上 , 尤其是刑事法律上对证据 的苛求 , 务必要符合 “ 案件事 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的证明标准 , 才能从 法律上认定 行为人 有罪。应 该说 , 该种证据规则和证 明标准 , 对于保护被告 , 证 保 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 是极为有益而且必要 的。但是 , 该项制度背 后所蕴含 的对被害人的损害也 是巨大 的, 一旦 事实没有获得 认 定, 在当前我 国没有建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的前提下 , 被害人 处 于毫 无 救 济 的 地 步 。 证 据不 足 并 不 意 味 着 事 情 没 有 发 生 , 也 并 不 意 味 着 被 告 没 有从 事危 害 行 为 , 旦 法 律 上 没 有 对 此 加 以 一 认 定 , 害 人 的 利 益 处 于被 忽 视 的状 态 。这 时 , 被 不妨 容 许 被 告 和 被害人进行和解 , 让被告用经济补偿 和精神歉 意来换 取被害人 的谅解 , 使被害人产生撤案 , 弃刑事追究 的后果。这样 , 放 即便 案件最后因证据问题不能获得认定 , 被害人也可 以获得利益上 的补偿 。刑事和解能够产生 比被害人国家补偿更好的效果。刑 事 被 害 人 仅 有 经 济赔 偿 是 不 够 的 , 们 内心 的创 伤 难 以 抚 平 , 他 若 能 够 在 经 济 上予 以补 偿 , 时 又 能 够 通 过 加 害 人 和 被 害 人 的 对 同 话 沟 通 消 除 积怨 , 是 最 为 理 想 的 模 式 。3对 被 害 人 而 言 , 深 则 E ] 他 知很多证据处于无 可收集的地步 , 或者收集存在巨大的限制 , 而 和 解 可 以 给 自己带 来 更 多 的 物 质 补 偿 和 精 神 补 偿 ; 行 为人 而 对 言 , 据不足带来的无罪解放 , 证 是一种极 不稳 定的解放 , 随时 其 都可能因证据 的补足而带来刑 事追究 ; 而如 果与被害人达成 和 解, 使其撤案 , 那么加害人从案件 中获得的解放则是稳 固的。 () 3 没有被害人犯罪的和解 问题 。许多学者都认 为, 刑事和 解 不 适 用 于没 有 被 害 人 的 案 件 。 其 理 由是 , 事 和 解 的 理 论 基 刑 础 在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 当案件没有被害人时, 该案件 自然不 存 在 和解 的基 础 。按 照通 说 , 害 人 仅 指具 体 的个 人 , 包 括 国 被 不 家 和 单 位 。笔 者认 为 , 否 具 有 被 害 人 并 不 能 成 为 能 否 进 入 刑 是 事和解范围的依 据。首先 , 保护被 害人利益仅仅是 刑事和解 的 众多价值之一 , 而并非 唯一价值 。除了保护被 害人利益 , 还有节 约司法资源 , 助于犯罪矫正 , 全面恢复社会关系等诸多方面的价 值 。其次 , 如果将被害人做广义理解 , 几乎不存在没有被害人 的 犯罪 。国家 、 单位 和组织都可以作为抽象 的被害人。这样 , 危害 国家安全类犯罪和针对单位、 组织进行 的犯 罪是 同样存 在被害 人 的 。持 有 型犯 罪 , 即便 没 有 对 具体 的人 或 组 织 造 成 现实 侵 害 , 但他 对个人 和社会造成了潜在威胁 , 个人 和社 会都是潜在 的被 害人。再 次, 国家社会成为抽 象被害人 的犯罪中 , 辩诉交易可以 视 为 刑事 和解 的 另 一 种 形 式 。 刑事和解适用案件范围在立法形式上的完善 : () 1刑事和解及其适用案件 范围在刑事诉讼 法典 中的明确 化 。 目前关于刑事和解最具权威 的一个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 第 12 , 7 条 但这一条本身是法典“ 自诉案件 ” 下转 第 6 页) ( 7
见 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 果, 因为疏忽 大意而没有 预 见, 或者已经预见 而轻信能够避免 , 以致发生这种 结果 的, 是过 失犯罪。 可见, 于过失犯罪 , ” 对 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仅仅是对 危害后果“ 应当预见而 因疏忽大意, 或过 于 自信没有预见” 其罪 , 责 仅 仅 是法 定 注 意 义 务 履 行 的 缺 失 , 对 危 害 结 果 并 没 有 主 动 其 追 求 的 故 意 , 观 恶 性 相 对 较 小 。应 当适 当 降 低 过 失 犯 罪 的 法 主 定 刑 , 建 议 对 过 失 犯 罪尽 可 能 多地 采 用 非 监 禁 化 刑 罚措 施 , 而且 理 由有 : 、 失 犯 罪 行 为 人是 在 错 误 认 识 的 支 配 下 不 自觉 地 选 1过 择了有 害于社会的行为 , 其主观恶性较 浅。2 过失犯罪 中的责 、 任事故类犯罪 , 跟现代科技设 备的操作有关 , 事故的减 少, 可以 借助科技 的进步以及设备 的完善来完成 。3 过失犯罪人在 目睹 、 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后 , 容易产生 知罪 、 悔罪 、 罪的 赎 心理 , 比故意犯罪更容 易改造 。 ] [ 成年人在疏 忽大意 、 于 自信 过 下从事 的危害行为, 在进行 了相关赔 付 , 获得 了被害人谅解 后 ,
和被害者直接相谈、 协商 , 解决 纠纷 或冲 突的一 种刑事 司法 制 度 。其 目的 是修 复 因犯 罪 人 的 犯 罪 行 为 而破 坏 的加 害 者 因 此而 改过 自新 、 归社 并 复
会 。1 [ ]
笔者认为, 刑事和解是指在法定案件范 围内, 当事人通过协 商达成互谅 , 公权力机关加以监督和确认 , 不再追究行为人刑 事 责 任 的刑 事 案 件 解 决 方 式 。其 目 的则 呈 现 出 多 元 化 局 面 , 成 达 互谅过程中第三者 的参与情况也在所不 问。 我 国有 法 可 依 的刑 事 和解 适 用 案 件 范 围 包 括 :1 成 年人 自 () 诉 案 件 中告 诉 才 处 理 的 案 件 、 害 人 有 证 据 证 明 的 轻 微 刑 事 案 被 件 ;2未成年人犯罪中恶性较小 的案件 ; 3 亲友 、 里、 () () 邻 同学 、 同 事 间发 生 的轻 微 刑 事 案 件 。 根据前章所述 , 在全球 范围内, 刑事和解的适 用案件范 围表 现出强大的共性和个性 , 笔者认 为 , 这种现象 的出现并非偶 然 , 刑事 和解适用案件范围的背后有 着某种制约 因素 , 而这种制 约 因素本身是共性兼具个性 的。 需 要 强 调 的 是 , 先 , 于 影 响刑 事 和 解 范 围 的 因 素 , 界 首 对 学 并没有太多专门研究 , 笔者涉及 的是一个 没有 参照物 的领 域。 其次 , 刑事和解适用案件范围 , 直接归 属于刑事 法律制度 , 外界 因素对它的影响, 并非那般直接 , 而是通 过影响刑事法律制度来 到 达 的 , 一种 抽 象 而 间接 的 影 响 。再 次 , 事 和 解 适 用 案 件 范 是 刑 围的外在影 响因素本身是复杂多样 的, 不容易用 一个 简单 的 并 系 统 去 全尽 它 。 因此 , 者 只 是 就有 限 的知 识 , 着 抛 砖 引 玉 的 笔 秉 原则 , 选取其 中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因素做初步地探究 。 结合我 国现实 国情 , 我国对 刑事和解应 当是 因地制 宜地构 建, 适用案件范围应当是既包 容又限制 , 具体 的范 围, 当是有 应 助于社会和谐 。笔者初步认 为, 其可 以完善 的地方 主要 有以下
摘 要: 国现有刑事和解适 用案件 范围存在一些不够完善 的地方 , 我 应结合我国具体 国情 , 填补我 国现阶段 法律规定上的不足 。
关 键 词 : 事 和 解 ; 用 范 围 刑 适 中 图分 类 号 : 9 4 D 1 文献标识码 : A
刑 事 和 解 一 般 是指 在 犯 罪 后 , 由调 停 人 的 帮助 , 加 害 者 经 使
几个方面 。 l刑 事 和 解 适 用 案件 范 围本 身 的完 善 、
( ) 年 人 过 失犯 罪 的和 解 问题 。根 据 前 面 的叙 述 , 国允 1成 我 许 进 行 刑 事 和 解 的 案 件里 , 含 了未 成 年 人 的 过失 犯 罪 , 并 没 包 却 有 包 含 成 年 人 的过 失 犯 罪 。我 国《 法 》 1 刑 第 5条 规 定 :应 当 预 “
第 9期( 总第 4 ) 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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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 理
Ph l s p y i oh o
21 第 9 0 0年 期
No. 0 0 92 1
刑事 和 解适 用 范 围初探
刘 文华
( 云南八谦律师集 团 云南 昆明 6 0 2 ) 5 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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