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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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社会危害性已经可以忽略 , 而其 收获的社会 和谐 是一种更大 的社会价值。 () 据 不 足刑 事案 件 的和 解 问 题 。 对 于证 据 不 足 的 案件 , 2证 往 往 在 审 查起 诉 时 , 着 “ 疑 不 起 诉 ” 原 则 而 排 除 在 起 诉 范 秉 存 的 围之 外 。进入 审判 阶段 后 , 过 法 庭 阶段 的举 证 和 裁 判 , 定 为 经 认 证据不足的 , 最终 也 以“ 罪 从 无 ” 原则 , 判 被 告 无 罪 。 由 于 疑 的 宣 法律上 , 尤其是刑事法律上对证据 的苛求 , 务必要符合 “ 案件事 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的证明标准 , 才能从 法律上认定 行为人 有罪。应 该说 , 该种证据规则和证 明标准 , 对于保护被告 , 证 保 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 是极为有益而且必要 的。但是 , 该项制度背 后所蕴含 的对被害人的损害也 是巨大 的, 一旦 事实没有获得 认 定, 在当前我 国没有建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的前提下 , 被害人 处 于毫 无 救 济 的 地 步 。 证 据不 足 并 不 意 味 着 事 情 没 有 发 生 , 也 并 不 意 味 着 被 告 没 有从 事危 害 行 为 , 旦 法 律 上 没 有 对 此 加 以 一 认 定 , 害 人 的 利 益 处 于被 忽 视 的状 态 。这 时 , 被 不妨 容 许 被 告 和 被害人进行和解 , 让被告用经济补偿 和精神歉 意来换 取被害人 的谅解 , 使被害人产生撤案 , 弃刑事追究 的后果。这样 , 放 即便 案件最后因证据问题不能获得认定 , 被害人也可 以获得利益上 的补偿 。刑事和解能够产生 比被害人国家补偿更好的效果。刑 事 被 害 人 仅 有 经 济赔 偿 是 不 够 的 , 们 内心 的创 伤 难 以 抚 平 , 他 若 能 够 在 经 济 上予 以补 偿 , 时 又 能 够 通 过 加 害 人 和 被 害 人 的 对 同 话 沟 通 消 除 积怨 , 是 最 为 理 想 的 模 式 。3对 被 害 人 而 言 , 深 则 E ] 他 知很多证据处于无 可收集的地步 , 或者收集存在巨大的限制 , 而 和 解 可 以 给 自己带 来 更 多 的 物 质 补 偿 和 精 神 补 偿 ; 行 为人 而 对 言 , 据不足带来的无罪解放 , 证 是一种极 不稳 定的解放 , 随时 其 都可能因证据 的补足而带来刑 事追究 ; 而如 果与被害人达成 和 解, 使其撤案 , 那么加害人从案件 中获得的解放则是稳 固的。 () 3 没有被害人犯罪的和解 问题 。许多学者都认 为, 刑事和 解 不 适 用 于没 有 被 害 人 的 案 件 。 其 理 由是 , 事 和 解 的 理 论 基 刑 础 在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 当案件没有被害人时, 该案件 自然不 存 在 和解 的基 础 。按 照通 说 , 害 人 仅 指具 体 的个 人 , 包 括 国 被 不 家 和 单 位 。笔 者认 为 , 否 具 有 被 害 人 并 不 能 成 为 能 否 进 入 刑 是 事和解范围的依 据。首先 , 保护被 害人利益仅仅是 刑事和解 的 众多价值之一 , 而并非 唯一价值 。除了保护被 害人利益 , 还有节 约司法资源 , 助于犯罪矫正 , 全面恢复社会关系等诸多方面的价 值 。其次 , 如果将被害人做广义理解 , 几乎不存在没有被害人 的 犯罪 。国家 、 单位 和组织都可以作为抽象 的被害人。这样 , 危害 国家安全类犯罪和针对单位、 组织进行 的犯 罪是 同样存 在被害 人 的 。持 有 型犯 罪 , 即便 没 有 对 具体 的人 或 组 织 造 成 现实 侵 害 , 但他 对个人 和社会造成了潜在威胁 , 个人 和社 会都是潜在 的被 害人。再 次, 国家社会成为抽 象被害人 的犯罪中 , 辩诉交易可以 视 为 刑事 和解 的 另 一 种 形 式 。 刑事和解适用案件范围在立法形式上的完善 : () 1刑事和解及其适用案件 范围在刑事诉讼 法典 中的明确 化 。 目前关于刑事和解最具权威 的一个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 第 12 , 7 条 但这一条本身是法典“ 自诉案件 ” 下转 第 6 页) ( 7
见 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 果, 因为疏忽 大意而没有 预 见, 或者已经预见 而轻信能够避免 , 以致发生这种 结果 的, 是过 失犯罪。 可见, 于过失犯罪 , ” 对 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仅仅是对 危害后果“ 应当预见而 因疏忽大意, 或过 于 自信没有预见” 其罪 , 责 仅 仅 是法 定 注 意 义 务 履 行 的 缺 失 , 对 危 害 结 果 并 没 有 主 动 其 追 求 的 故 意 , 观 恶 性 相 对 较 小 。应 当适 当 降 低 过 失 犯 罪 的 法 主 定 刑 , 建 议 对 过 失 犯 罪尽 可 能 多地 采 用 非 监 禁 化 刑 罚措 施 , 而且 理 由有 : 、 失 犯 罪 行 为 人是 在 错 误 认 识 的 支 配 下 不 自觉 地 选 1过 择了有 害于社会的行为 , 其主观恶性较 浅。2 过失犯罪 中的责 、 任事故类犯罪 , 跟现代科技设 备的操作有关 , 事故的减 少, 可以 借助科技 的进步以及设备 的完善来完成 。3 过失犯罪人在 目睹 、 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后 , 容易产生 知罪 、 悔罪 、 罪的 赎 心理 , 比故意犯罪更容 易改造 。 ] [ 成年人在疏 忽大意 、 于 自信 过 下从事 的危害行为, 在进行 了相关赔 付 , 获得 了被害人谅解 后 ,
和被害者直接相谈、 协商 , 解决 纠纷 或冲 突的一 种刑事 司法 制 度 。其 目的 是修 复 因犯 罪 人 的 犯 罪 行 为 而破 坏 的加 害 者 因 此而 改过 自新 、 归社 并 复
会 。1 [ ]
笔者认为, 刑事和解是指在法定案件范 围内, 当事人通过协 商达成互谅 , 公权力机关加以监督和确认 , 不再追究行为人刑 事 责 任 的刑 事 案 件 解 决 方 式 。其 目 的则 呈 现 出 多 元 化 局 面 , 成 达 互谅过程中第三者 的参与情况也在所不 问。 我 国有 法 可 依 的刑 事 和解 适 用 案 件 范 围 包 括 :1 成 年人 自 () 诉 案 件 中告 诉 才 处 理 的 案 件 、 害 人 有 证 据 证 明 的 轻 微 刑 事 案 被 件 ;2未成年人犯罪中恶性较小 的案件 ; 3 亲友 、 里、 () () 邻 同学 、 同 事 间发 生 的轻 微 刑 事 案 件 。 根据前章所述 , 在全球 范围内, 刑事和解的适 用案件范 围表 现出强大的共性和个性 , 笔者认 为 , 这种现象 的出现并非偶 然 , 刑事 和解适用案件范围的背后有 着某种制约 因素 , 而这种制 约 因素本身是共性兼具个性 的。 需 要 强 调 的 是 , 先 , 于 影 响刑 事 和 解 范 围 的 因 素 , 界 首 对 学 并没有太多专门研究 , 笔者涉及 的是一个 没有 参照物 的领 域。 其次 , 刑事和解适用案件范围 , 直接归 属于刑事 法律制度 , 外界 因素对它的影响, 并非那般直接 , 而是通 过影响刑事法律制度来 到 达 的 , 一种 抽 象 而 间接 的 影 响 。再 次 , 事 和 解 适 用 案 件 范 是 刑 围的外在影 响因素本身是复杂多样 的, 不容易用 一个 简单 的 并 系 统 去 全尽 它 。 因此 , 者 只 是 就有 限 的知 识 , 着 抛 砖 引 玉 的 笔 秉 原则 , 选取其 中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因素做初步地探究 。 结合我 国现实 国情 , 我国对 刑事和解应 当是 因地制 宜地构 建, 适用案件范围应当是既包 容又限制 , 具体 的范 围, 当是有 应 助于社会和谐 。笔者初步认 为, 其可 以完善 的地方 主要 有以下
摘 要: 国现有刑事和解适 用案件 范围存在一些不够完善 的地方 , 我 应结合我国具体 国情 , 填补我 国现阶段 法律规定上的不足 。
关 键 词 : 事 和 解 ; 用 范 围 刑 适 中 图分 类 号 : 9 4 D 1 文献标识码 : A
刑 事 和 解 一 般 是指 在 犯 罪 后 , 由调 停 人 的 帮助 , 加 害 者 经 使
几个方面 。 l刑 事 和 解 适 用 案件 范 围本 身 的完 善 、
( ) 年 人 过 失犯 罪 的和 解 问题 。根 据 前 面 的叙 述 , 国允 1成 我 许 进 行 刑 事 和 解 的 案 件里 , 含 了未 成 年 人 的 过失 犯 罪 , 并 没 包 却 有 包 含 成 年 人 的过 失 犯 罪 。我 国《 法 》 1 刑 第 5条 规 定 :应 当 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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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 理
Ph l s p y i oh o
21 第 9 0 0年 期
No. 0 0 92 1
刑事 和 解适 用 范 围初探
刘 文华
( 云南八谦律师集 团 云南 昆明 6 0 2 ) 5 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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