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能否以车辆过户但未变更保险合同为由拒绝赔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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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期末案例分析一、保险利益1、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和马某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

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

于2002年5月份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

2003年6月,发生了保险事故,李某的孩子死亡。

思考:是否应该赔付?【争议焦点】赵某认为,自己为被保险人办理了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被保险人发生的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某离婚时,孩子判归前妻马某抚养,赵某虽然喜欢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小孩,但未与小孩形成抚养关系,对该小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

【结论与法理解析】本案中,赵某对孩子是没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李某与妻子马某离婚以后,孩子是和马某生活,只是周六日和李某生活一天。

在赵某和孩子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的关系。

所以赵某也就不享有保险利益。

该保险合同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所以它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本案当中,李某只是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

虽然在孩子投保时取得了他的同意,但合同上的投保人是妻子赵某,而不是李某。

所以只能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2、a公司租用b公司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1日,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9月a公司因办公需要搬离位于b公司的办公场所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同年10月b公司房屋发生火灾,a公司知悉此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思考:保险公司应该对其进行赔付么?【结论与法理解析】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买了二手车车险没过户损失一万元真的没法赔

买了二手车车险没过户损失一万元真的没法赔

买了二手车车险没过户损失一万元真的没法赔提醒:买二手车,保险也要过户本报记者赵路买卖二手车,车险也要跟着过户,但很多人都疏忽了这一点。

杭州人朱先生就吃了这个亏。

一个不小心,他将面临超过1万元的损失。

究竟怎么回事?这还要从上周,朱先生开车出的一起事故说起……“车”、“险”对不上1万多的赔偿款悬了上周二,杭州上塘高架,正在开车的朱先生听到手机响了。

他低头扫了一眼,正巧前面一辆宝马X3急刹车,朱先生的雅阁车,结结实实地撞在了对方的尾部。

由于撞车前,朱先生的车几乎没有减速,双方的车损有点大——X3的后保凹了一大块,雅阁连水箱都破了。

这辆雅阁,是朱先生在二手车市场买的。

才买来十多天,就出了事故。

令人更想不到是,朱先生在这次事故中负全责,可等保险公司到场,拿出车辆行驶证和保险单一看,发现雅阁车的车主和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个。

行驶证上,确实是朱先生的名字。

可保险单上,却是杭州一家公司,朱先生从没听说过。

初步估计,朱先生的雅阁,以及被撞的宝马X3,修理费加起来要超过1万元。

上周四,朱先生接到保险公司的电话,这笔修理费,他们是不会赔的——因为“车”、“险”对不上。

对此,朱先生大呼“冤枉”。

“买车的时候,二手车商明确告诉我,雅阁是保足了商业险的。

可为什么真的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一句话就拒赔了呢?”给“汽车路路通”打来电话时,朱先生表示。

关键是“单位”车变成了“个人”车带着疑问,记者开始对事件进行调查。

原来,朱先生这辆雅阁,之前属于杭州一家外贸公司。

半个月前,公司老板把车子放到了二手车市场。

摆出来没几天,就被朱先生买走了。

卖这辆车的二手车商周先生称,交易的时候,双方只对车辆的所有权进行了过户,而交强险、商业险,则原封不动地交给了朱先生。

问题就出在这里:尽管雅阁的行驶证上,车主已经变成了朱先生。

可保险单上,被保险人依然是那家贸易公司。

无论是朱先生还是二手车商,都忽略了这一点。

几年前,凡涉及到车主和被保险人信息无法对应的,一旦出险,保险公司一律拒赔。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金融法规》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金融法规》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金融法规》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一、案例分析题2007年10月3日,A汽车运输公司为公司一辆“长城”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

2008年2月,汽车运输公司将该“长城”牌汽车卖给了个体运输户甲。

为省事,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该车的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

同年3月中旬,甲开车外出,与他人汽车相撞,致使对方车人严重受损。

甲知道自己所驾汽车曾投过保,遂通知保险公司出险。

保险公司因该车保险合同未批改过户,拒绝派人勘查现场。

后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甲需赔偿 1.5万元。

于是,甲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其法律依据是什么?答:保险公司无须赔偿甲的损失。

根据《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过户、变更用途等,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

”本案中,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该“长城”牌汽车的投保人,在出售该车给甲前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没有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已违反合回约定和法律规定,从出售时起,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已经终止。

甲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自然无法律依据。

二、案例分析题个体户甲某因做生意需资金而与乙农村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50000元,月利率为5‰,借款期限为2007年3月19日至2008年3月18日,丙某以其所有的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作抵押担保。

同日丙某与乙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房屋限期抵押合同》,且双方到房监所办理了抵押登记。

该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限自本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至2008年4月18日止,若甲某不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须在抵押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丙某将不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合同订立后乙信用社如期向甲某发放借款,但到期后甲某仅给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后,便杳无踪影。

汽车保险中常见的索赔拒付原因及应对方法

汽车保险中常见的索赔拒付原因及应对方法

汽车保险中常见的索赔拒付原因及应对方法在购买汽车保险后,我们通常期望在发生事故或损失时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然而,有时保险公司会拒绝索赔,这给车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本文将探讨汽车保险中常见的索赔拒付原因,并提供一些应对方法。

一、索赔拒付原因1. 未按要求购买合适的保险保险公司会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和车主的需求,提供不同的保险方案。

如果车主未按要求购买合适的保险,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索赔。

2. 驾驶人违规行为如果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存在酒驾、无证驾驶、超速等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索赔。

3. 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人没有有效的驾驶证也是保险公司拒绝索赔的常见原因之一。

在购买保险时,车主应确保驾驶人拥有有效的驾驶证。

4. 事故责任划分问题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会进行责任划分。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车主承担主要责任,可能会拒绝索赔。

5. 未及时报案在发生事故或损失后,车主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

如果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索赔。

二、应对方法1. 了解保险合同在购买保险前,车主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和索赔条件。

只有了解保险合同,才能更好地避免索赔拒付的风险。

2. 购买合适的保险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和车主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

购买合适的保险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3. 遵守交通规则遵守交通规则是每个驾驶人的责任。

遵守交通规则不仅可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还可以避免因违规行为导致的索赔拒付。

4. 及时报案在发生事故或损失后,车主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及时报案可以避免因未报案而导致的索赔拒付。

5. 与保险公司沟通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索赔,车主可以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了解拒付的具体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申诉。

6.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与保险公司的沟通无果,车主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律师可以帮助车主分析保险合同,评估索赔的合理性,并提供法律支持。

总结起来,汽车保险中常见的索赔拒付原因包括未按要求购买合适的保险、驾驶人违规行为、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事故责任划分问题和未及时报案等。

车险保险公司拒赔的几种情况

车险保险公司拒赔的几种情况

车险保险公司拒赔的几种情况
1.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如果车祸是由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规则或者酒后驾驶引起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2. 保险单有效期过期或未及时缴纳保费:如果被保险人的保险单已经过期或者保费没有及时缴纳,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因此,被保险人需要及时缴纳保费并确保保险单的有效期。

3. 汽车改装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燃料:如果被保险人的车辆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改装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燃料导致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4. 非法操作车辆:如果被保险人将车辆出租或者借给未经过驾驶员资格认证的人驾驶,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5. 事故证明不充分:如果被保险人无法提供充分的事故证明,如事故现场照片、报警记录和目击证人证言等,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或者仅赔付部分损失。

总之,被保险人需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车辆在良好状态下行驶,并及时缴纳保费,避免出现以上情况,以确保车险理赔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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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疑难问题解答

机动车辆保险疑难问题解答

机动车辆保险疑难问题解答一、飞来石子将保险车辆车灯、车镜玻璃打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1、处理意见:应属于保险责任中的“碰撞”责任。

但因前车掉落的或会车掉落的物体不属此例。

必须是不知物体来之何方。

2、理由:“碰撞”责任的解释:碰撞是指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体意外撞击。

3、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实际理赔过程中,要认真查验损失痕迹,确认无误时,可以在被保险人出具相关证明的情况下予以赔付。

如果痕迹不符或不能确认,则应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交通队(道路事故)或派出所、保卫处(非道路交通事故)出具的证明。

此种情况可以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

4、提醒注意:(1)在承保时,应尽可能查验投保车辆的车灯、车镜以及车辆风挡玻璃等是否无损。

(2)车辆风挡玻璃在未投保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的情况下,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3)此种情况忌宣传,以免依法逆选择。

(4)飞来石子造成车身部分的损失,参照上述解释处理。

二、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轧起石块、铁板等将路边的行人打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1、处理意见:属于第三者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和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2、理由:(1)依据《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虽当事人没有过错,但造成对方的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和第123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肇事司机在此种情况下虽无过错,但是却不能因此排除民事赔偿责任。

(2)依据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及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给予赔偿。

保险公司未说明免责事由,投保后能否拒赔

保险公司未说明免责事由,投保后能否拒赔

保险公司未说明免责事由,投保后能否拒赔保险公司未说明免责事由,投保后能否拒赔?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很多人会被保险公司宣传的种种优点所吸引,但却忽略了保险条款中的细节内容,而这些细节内容却很可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之一。

其中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就是保险公司未说明免责事由,这是否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拒赔呢?下面就让我们来谈谈这个话题。

首先,保险公司未说明免责事由是否会对理赔产生影响需要从保险条款和保险法的角度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应当约定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事故和保险金等内容,其中保险事故应当明确列出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也就是免责事由。

如果保险合同未明确免责事由,那么保险公司是无法以此为由拒绝理赔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投保人可以随意选择没有明确免责事由的保险产品,因为在实际的运营中很可能还存在其他的免责条款。

其次,即便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列出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也会有其他免责条款。

例如,如果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隐瞒了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那么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时就可以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同样,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者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也是可以成为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

因此,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是否会考虑免责事由之外的其他因素也需要被注意。

最后,其实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的免责事由也不一定能 100%地保证赔付。

例如,保险责任中规定了车辆在车身上贴有有效的保险标志才能获得赔付。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没有贴有保险标志,但是与事故无关,那么这时保险公司是否应该以此为理由拒绝赔付呢?诸如此类的情况都需要具体分析。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未说明免责事由并不意味着一定可以拒绝赔付。

投保人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应该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的细节内容,了解其中的免责条款,并且满足保险合同的应履行义务。

同时,如果确实发生了事故,也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处理理赔事宜。

最高人民法院 保险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保险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案例1.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一位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幸身故,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赔付。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患有其他疾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保险人身故与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疾病无因果关系,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2.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家企业在投保财产保险后发生火灾,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由被保险人故意纵火引起的,拒绝支付理赔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故意纵火的行为,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项。

3. 交强险赔付纠纷一名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拒绝支付赔偿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项,认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位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拒绝支付赔偿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项,认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5.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家企业在投保财产保险后发生盗窃案件,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企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盗窃行为,拒绝支付理赔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项,认为企业提供的证据已足够证明盗窃行为的发生。

6.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位投保人在旅行中发生意外受伤,向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为由,拒绝支付赔偿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项,认为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7.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家企业在投保财产保险后发生自然灾害,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自然灾害超出保险合同的范围,拒绝支付理赔款项。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

2009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高小甲。

2012年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陈小美,遂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自己原籍,并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高乙对此提出异议。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B.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C.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的合法权益D.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答案】 D2、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

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

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答案】 D3、下列关于浮动抵押的表述正确的是:()A.浮动抵押的抵押权人只能是企业B.在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将产品以正常价格卖给了知道抵押事实的批发商,抵押权及于该批出卖产品C.浮动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间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了产品的所有权D.浮动抵押的动产,在抵押期间,其形态可能发生变化【答案】 D4、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

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

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

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答案】 B5、周瑜和三国公司订立了一份货车买卖合同,购得货车一辆进行运营,但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

保险案例

保险案例

2000年4月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600万元。

同年8月,该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

同年9月中旬,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

@保险公司要赔付的,因为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007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2009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该赔。

法律后果: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王某(小学生)于2008年6月由母亲为其投保了儿童健康平安保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意外死亡情况下),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

王某的父母于2003年离异,王某与母亲一起生活。

2009年10月20日,王某与母亲乘车途中发生车祸,母子两人双身亡。

根据少儿平安健康保险条款的规定,属于保险责任,应给付平安保险金5万元。

几时同时,被保险人王某的外公与其生父各自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该笔保险金,遂引起争议。

@应该给王某的生父。

车辆转让保险未过户出险后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车辆转让保险未过户出险后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车辆转让保险未过户出险后保险公司能否免责车辆转让是车主将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一种行为。

在车辆转让过程中,保险的过户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过户是指车主将车辆的保险责任转让给新车主,新车主成为车辆的合法保险受益人。

然而,有些车辆转让后未能及时办理保险过户手续,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如果车辆在未进行保险过户的情况下出险了,保险公司是否会免责呢?本文将围绕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车辆转让后未能及时办理保险过户,即使出险,保险公司也不会免责。

在车辆转让过程中,如果车主没有及时将车辆的保险责任转让给新车主,那么车主仍然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公司对车辆及车主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这就意味着,无论是车辆的损失还是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都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在保险合同中往往明确规定了车辆转让后未进行保险过户而引发出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车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根据一般的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车辆转让后车主如果未能及时办理保险过户手续,就成为了违约方,保险公司有权利要求车主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这包括保险公司在对出险车辆进行赔偿后,有权向车主追偿,并可能要求车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因此,车辆转让后未过户出险后,保险公司通常不会免责,车主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是否会免责还与具体情况有关。

有些保险公司可能对车辆转让后未进行保险过户的情况存在一定的宽容度,会考虑具体的情况来处理。

比如,如果车辆转让后不久出险,保险公司可能会考虑到车辆所有权的变更过程较为繁琐,对车主进行一定的宽限。

但是,如果车辆转让已经一段时间,保险公司就可能不会对车辆转让手续的延迟给予宽容。

因此,车主在车辆转让后应尽快办理保险过户手续,以免出险后受到更多的麻烦和损失。

对于新车主而言,购买车辆时应查询车辆的保险情况,并及时办理保险过户手续。

只有在办理了保险过户手续后,新车主才能享受到相关的保险待遇和赔偿。

车辆转让保险未过户 出险后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车辆转让保险未过户  出险后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车辆转让保险未过户出险后保险公司能否免责?案情简介:浙C5×××号小货车原为陈某所有,2004年1月,陈某将该小货车转让给刘某。

但是,在转让过程中,陈某与刘某之间并没有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但刘某仍以原登记车主陈某的名义继续向某保险公司投保。

2004年5月的一天,刘某雇佣的驾驶员孙某驾驶该车从杭州往萧案情简介:浙 C5XXX号小货车原为陈某所有,2004年1月,陈某将该小货车转让给刘某。

但是,在转让过程中,陈某与刘某之间并没有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但刘某仍以原登记车主陈某的名义继续向某保险公司投保。

2004年5月的一天,刘某雇佣的驾驶员孙某驾驶该车从杭州往萧山方向行驶时,与邱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邱某受伤、两轮摩托乘客李某死亡。

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邱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由刘某赔偿死者李某的家属人民币10万元,同时赔偿邱某经济损失32000元。

刘某作出赔偿后,由于考虑到该车并未办理投保合同的变更,就由原车主陈某向该车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提出保险事故索赔。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陈某不是被保车辆的真实车主为由,拒绝支付赔偿费。

为此,刘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保险赔款。

法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投保车辆是以他人名义进行投保,原告作为投保车辆的实际车主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另据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 … ,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不履行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 。

人保车险拒赔条款-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人保车险拒赔条款-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人保车险拒赔条款-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在人保车险拒赔条款的大环境下,保险公司的拒赔条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向被保险人赔付理赔金额的规定。

这些条款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旨在规范保险理赔行为,防止保险欺诈和不当索赔。

人保车险作为一家知名的保险公司,在其车险产品中也设立了拒赔条款。

本文将重点探讨人保车险拒赔条款的含义、常见情形、影响及应对措施,旨在帮助读者更加全面地了解人保车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注意事项,以便在购买车险时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并避免因为不了解拒赔条款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在本文中,我们将首先介绍人保车险拒赔条款的含义,解释其在保险合同中的作用和意义。

接着,我们将详细探讨人保车险拒赔条款的常见情形,分析在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理赔。

最后,我们将讨论人保车险拒赔条款对投保人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帮助投保人更好地理解和遵守保险合同。

通过对人保车险拒赔条款的全面分析,可以帮助保险投保人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有助于更加理性地选择和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对人保车险拒赔条款进行深入的剖析和探讨,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这一重要的保险条款。

通过对拒赔条款的含义、常见情形、影响和应对措施等方面的分析,希望能够指导保险投保人在购买人保车险时做出明智的决策,并避免在出险时因为不了解拒赔条款而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况发生。

同时,通过展望未来人保车险拒赔条款的发展,也希望能够引起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对于拒赔条款的重视,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正文2.1 人保车险拒赔条款的含义在购买人保车险时,我们通常会在合同中看到一些拒绝赔付的条款,这些条款即为拒赔条款。

拒赔条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这些情形通常涉及到一些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比如故意造成事故、未经允许驾驶他人车辆等。

车辆转卖未办理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保险合同还有效吗?

车辆转卖未办理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保险合同还有效吗?

车辆转卖未办理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保险合同还有效吗?车辆转卖未办理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保险合同还有效吗?案情简介:某单位购车后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限一年,即自2006年1月13日至2007年1月12日止,保险额为5万元。

2006年3月,该单位将汽车转卖给王某,但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和车辆过车辆转卖未办理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保险合同还有效吗?案情简介:某单位购车后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限一年,即自2006年1月13日至2007年1月12日止,保险额为5万元。

2006年3月,该单位将汽车转卖给王某,但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和车辆过户手续。

王某于4月20日以保险单遗失为由(实际单位未将保险单给他)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保险手续。

接待人员找到该车原保单存根后,未经核实,擅自为王某补办了保险证。

2006年5月11日,王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该车跑长途运输途中与外地汽车相撞,致对方车辆严重损失,经当地交警调查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对方损失118020元,王某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王某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为由拒赔。

法律分析:本案关键问题在于:机动车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但是在办理车辆过户的过程中,没有办理保险过户的,保险公司是否对该机动车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本案中,当事人在转让机动车以后,并没有及时到保险公司去办理相应的保险合同变更手续,这样保险公司就可以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了。

因而王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可以王某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为由拒赔。

车险理赔案例分析

车险理赔案例分析

车险理赔案例分析20XX年XX月目录【案例一】保险公司推定为全损赔偿后车主无权转让残车的理赔 (1)【案例二】保险公司有权收回重赔保险金的理赔 (2)【案例三】保险合同不足额投保赔偿纠纷的理赔 (3)【案例四】被保险人未尽义务拒赔纠纷的理赔 (5)【案例五】车险按内部规定遭扣款的理赔 (6)【案例六】紧急避险的理赔 (8)【案例七】汽车被盗三个月后如何处理复得汽车的理赔 (9)【案例八】车辆被盗后造成的损失的理赔 (12)【案例九】投保欠费的理赔 (13)【案例十】撞车后毒气伤人损失的理赔 (15)【案例十一】保险公司经办人擅改签单日期导致的保险合同纠纷的理赔 (16)【案例十二】车辆附加损失的理赔 (17)【案例十三】保险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的理赔 (19)【案例十四】车辆过户未告知保险公司拒赔的理赔 (21)【案例十五】车辆转让未办保险批改的理赔 (22)【案例十六】吊车共同作业致损的理赔 (23)【案例十七】普通大货车装载硫酸发生事故的理赔 (25)【案例十八】投保车辆没有行驶证和号牌的理赔 (27)【案例十九】以报废汽车投保出险的理赔 (29)【案例二十】机动车挂车致他人受损的理赔 (30)【案例二十一】熟人窃车的理赔 (31)【案例二十二】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有异议的理赔 (32)【案例二十三】被保险人自行承诺赔偿金额的理赔 (33)【案例二十四】恶意重复保险构成骗保骗赔的典型案例 (34)【案例二十五】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责任范围 (35)【案例二十六】车上货物责任险的理赔 (36)【案例二十七】摩托车保险理赔中的问题 (37)【案例二十九】车上人员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38)【案例二十九】代位求偿—车损险的一种索赔方式 (39)【案例三十】交通事故按责赔付 (40)【案例三十一】精神抚慰金在哪里赔 (41)【案例三十二】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哪个 (43)【案例三十三】机动车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赔 (44)【案例三十四】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45)【案例三十五】事故后投保骗取保险赔偿应拒绝 (46)【案例三十六】虚构事故骗取保险赔偿案应拒赔 (47)【案例三十七】保险车辆未经年审保险责任认定 (47)【案例三十八】主挂车连接时与他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比例赔偿案 (49)【案例三十九】被盗车辆找回后的赔偿调解案 (51)【案例四十】机械故障损失和被牵引车辆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53)【案例四十一】货车出险后保险公司代位赔偿 (54)【案例四十二】车辆被盗抢期间的保险理赔案 (55)【案例四十三】财产保险合同中的重复保险案 (56)【案例四十四】交强险下的无责赔付 (57)【案例一】保险公司推定为全损赔偿后车主无权转让残车的理赔1.案情简介2013年7月23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解放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为1年。

车辆过户保单未签批--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车辆过户保单未签批--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车辆过户保单未签批--保险公司应否担责[案情]朱某驾驶苏JAF912微型客车,将尤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带倒,造成尤某受伤,车辆损坏。

尤某向法院诉请朱某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种损失合计6.3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承保并非强制保险,且事故车辆不是投保车辆苏EB8776,所以拒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苏EB8776行驶证车主是樊某,,在被告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保单载明保险期限至止,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万元。

2005年4月,樊某将车卖给朱某。

,朱某将该车办理了苏JAF912机动车行驶证,但未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

[裁判]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就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

事故车辆虽行驶证不同,保单抄件上与行驶证上的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完全相同,系同一辆车,只是在车辆过户时没有对保单进行批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对损失予以赔偿。

因此,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7万余元。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分析]本案中的主要问题是,投保人将投保车辆转让过户后,未在保险公司办理签批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还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已无效。

理由为:1.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因此,本案保险标的转让应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本案的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的有限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有权拒绝赔偿。

本案车辆买卖双方违反了保险合同这一约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要从保险法立法本意并结合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去理解,以达到保险的保障作用。

保险合同的不赔付规则

保险合同的不赔付规则

保险合同的不赔付规则
保险合同的不赔付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出险事故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另一种是出险事故属于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免责范围,如人身意外伤害险中,被保险人发生车祸但被保险人系无照驾驶,则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2.违反法定和约定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责任,如果这些项目被隐瞒或遗漏,都可能在理赔时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3.索赔无依据或索赔证据不足:包括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导致无法提供足够证据,提供的被保险人出险原因证明缺乏法律依据,或拒绝进行鉴定等。

4.保险欺诈案件:受利益驱动,少数客户企图欺骗保险公司保险金,尤其在医疗保险方面,一些客户利用医疗管理上的漏洞,制造假病历、假证明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予以拒赔。

5.未按时缴纳保险费: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之后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功能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6.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保险合同中会注明一段“责任免除”时间叫“免责期”,在此期间出险免赔。

7.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

8.弄虚作假:谎报保险责任事故或夸大损失程度。

9.超过了索赔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超过了有效索赔时间。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保险合同违法行为免赔条款

保险合同违法行为免赔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合同违法行为免赔条款的例子:
1.故意行为: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损失或故意进行欺诈行为,保险公司通常会以故意行
为为由拒绝赔付。

2.违法行为:如果被保险人的索赔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例如从事非法活动或犯罪行为,
保险公司可能会免除赔偿责任。

3.不符合条件要求:保险合同通常有一些具体的条件和要求,如对车辆、财产等的保护措
施、遵守交通规则等。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满足这些条件和要求,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付。

4.自身责任限制:某些保险合同中,涉及危险运动、极限运动或高风险活动的情况下,可
能存在自身责任限制。

如果被保险人在此类活动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5.未及时报告:被保险人在发生可赔事故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通知或索赔申请,可
能导致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合同违法行为免赔条款的例子。

然而,具体的免赔条款内容和适用情况会因保险类型、保险公司、国家法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详细阅读保险合同并咨询专业意见,以了解具体免赔条款的适用范围和限制。

保险业典型反面案例

保险业典型反面案例

保险业典型反面案例1. 拒赔事件:保险公司在客户遭受损失后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不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例如,某客户购买了车险,但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以客户未按时缴纳保费为由,拒绝了赔偿请求。

2. 高额保费:保险公司对客户收取过高的保费,远远超出实际风险的范围。

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保险公司垄断市场的情况下,客户无法选择其他更具竞争力的保险产品。

3. 虚假销售:保险公司通过虚假宣传和销售手段,误导客户购买不符合其需求的保险产品。

例如,某保险公司通过夸大产品优势和收益,鼓励客户购买高风险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结果导致客户亏损。

4. 隐瞒条款:保险公司在合同中隐瞒重要的条款和细则,使客户在购买保险时对保险责任和权益缺乏充分了解。

当客户需要赔付时,保险公司以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为由,拒绝了赔付请求。

5. 不合理推销:保险公司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客户进行频繁的推销行为,扰乱客户正常生活和工作。

这种推销行为通常是未经客户同意的,给客户造成了困扰。

6. 服务不到位:保险公司在售前、售中和售后阶段未能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例如,保险公司在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后无法提供相应的理赔服务,导致客户无法及时获得赔付。

7. 不公平的理赔处理: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对客户进行不公平的待遇,拖延理赔时间,要求客户提供大量繁琐的证明材料,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8. 过度销售:保险公司通过追求销售业绩,将销售目标置于客户利益之上。

这导致保险销售人员在推销保险产品时,不顾客户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将不适合的保险产品强行销售给客户。

9. 虚构事故:保险公司与客户串通,虚构事故并以高额赔偿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例如,某保险公司与客户合谋,虚构车辆碰撞事故,并以高额赔偿金额骗取保险金。

10. 随意更改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随意更改保险条款,将客户权益减少或排除某些风险。

这种行为削弱了客户的保险保障,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原则。

以上是保险业典型反面案例的一些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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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以车辆过户但未变更保险合
同为由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组织形式
保险公司设立
保险公司变更
保险公司清算
保险公司解散
保险公司撤销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过户后未向其办理保险变更手续为由拒绝赔付,是不合法的。

【法律问题】二手车买卖后,一般都知道要到车管部门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但往往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或变更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有些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怎么办?
【律师解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过户后未向其办理保险变更手续为由拒绝赔付,是不合法的。

理由如下:
一、《保险法》规定机动车转让需办理批改或变更手续,其宗旨是便于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的规范管理,并不因此免除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若仅仅因为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车主未及时变更保险合同主体而作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显然是会损害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二、车辆出卖人在转让时已经购买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投保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保险合同项下转让的主要是要求保险赔偿的权利,即使没有办理保险合同的批改或变更手续,只要是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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