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基层组织中的重要成员,它承担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推进农业现代化等多重职责。
为了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国家及各级政府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指导意见,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效运行和管理。
本文将就“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展开论述。
一、背景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与改革始终伴随着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成员身份的真实性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对于组织有效运作和资源合理配置至关重要。
如果身份确认不准确,会导致资源分配不均,甚至出现一些行为不端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及各级政府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
二、确认成员身份的重要性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确认成员身份有助于保障组织的合法性和权益。
只有真实合法的成员才能享受组织提供的各类权益和待遇。
其次,确认成员身份有助于优化资源分配。
只有清晰明确的成员身份才能根据各自的需求、特点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
最后,确认成员身份有助于维护组织的稳定。
通过准确确认成员身份,可以有效避免冒充和冲突,维护组织的团结稳定。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指导意见明确了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例如户籍、土地权属、亲属关系等。
同时也要求确定的身份信息需要进行核实,确保真实有效。
2. 身份信息的管理与共享指导意见强调了身份信息的管理与共享,要求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信息数据库,并充分保护成员的个人隐私。
3. 成员身份的动态更新指导意见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对成员身份进行动态更新和核验,确保成员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监督与处罚机制指导意见强调了监督与处罚机制的建立,对于冒充、造假等行为进行追究,维护组织的纪律和权益。
四、推行指导意见的困难与挑战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意见出台,但实际推行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困难与挑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实施方案为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X〕37号)、《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X委发〔X〕25号)和《中共X市委X 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X委发〔X〕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界定原则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兼顾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唯一性身份,做到不重不漏按户登记。
二、界定时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时间节点为X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界定的基本条件以户籍关系为基本,结合土地承包、福利享受、居住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综合考虑。
按照下列条件之一,依法经村民主议定,并报镇政府审核后,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初始取得类原生产队、大队、人民公社的社员家庭成员及衍生子女,农业户口(含本县本级确认的农转非,下同)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始成员。
1983年1月1日前,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所规定义务的,享有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利,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婚姻关系类1.婚出方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婚入方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原户籍为城镇居民的除外),且在原户籍地未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原籍在本村,婚后将户口迁出,在离婚或丧偶后将户口迁回本村,且本人回本村生产、生活的及其抚养的16周岁以下子女户口迁回的,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或者婚后户口仍在本村,离婚或丧偶后本人回本村生产、生活的,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占有、共同管理、共同分享土地、林地、水域等生产资料的经济组织。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问题日益凸显,这不仅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和稳定,也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进行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指农村居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依法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比如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等组织的成员;另一类是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农户成员,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只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才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主要以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依据。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成员,需要符合相关条件,比如拥有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资格,具备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技术等。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中,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导致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混乱。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享有者与法定享有者之间存在差异,这就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带来了困难。
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成员的条件不够明确,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容易出现模糊现象。
在实践中,一些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也可以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成员,并享有相应的权益,这就容易引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争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也是一个问题。
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比较笼统,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进行明确规定,这就容易导致不同地区、不同组织对成员身份的理解存在偏差,给成员身份的界定带来不确定因素。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19•【字号】新政办发〔2019〕59号•【施行日期】2019.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合理确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委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委发〔2018〕10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
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要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的原则。
(一)依据法律。
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确认身份过程的公平公正。
(二)尊重历史。
确认成员身份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农村集体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特定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政策等客观原因所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三)兼顾现实。
确认成员身份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因地制宜,保证应确尽确。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我国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案件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但是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裁判标准,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为了妥善审理此类案件,统一司法尺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经全市各级法院民事审判人员共同研究,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供我市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予以参考。
一、判断标准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确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应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解释说明】本条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
在这一问题上,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为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2、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3、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上述三个条件中,前两个是成员资格的主要表现形式,第三个是本质特征。
当表现形式不统一或者不具备主要表现形式时,应当从本质特征出发进行判断。
因为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具有基本生存保障的功能,如同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
因此,“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是界定成员资格的核心标准。
但需要说明的是:一、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强调的是承包土地的资格,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实际取得了承包地;二、“基本生活保障”不应理解为日常的、现时的生活来源二、取得与丧失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2)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
DOV10.1950^^ki.1000-2529.2020.06.007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肖新喜摘要:《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要求“健全完善涉农法律法规”。
然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我国却无统一立法规定。
地方实践采取的多元、复合性标准有:“户籍+特定身份关系”“户籍+常住户”“户籍+生产生活或户籍+权利义务”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应符合集体所有权社会保障功能的本质属性要求。
以此衡量之,以上标准均有不足。
根据集体所有权的本质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采取社会保障标准。
我国集体经济组织法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强制性的社会保障标准以及任意性的集体接收标准。
关键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集体所有权;社保功能作者简介:肖新喜,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陕西西安710063)“集体所有制在长期的制度实践中事实上将农民凝结在集体这一共同体内,但却缺少针对如何认定成员这一基本问题的完善的制度规则$”'1(2016年12月26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集体产权改革意见》)要求“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后的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依次提出:“确认成员身份”“全面开展……集体成员身份确认”“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做好成员身份确认”“有序开展集体成员身份确认”。
颇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中央层面没有以统一立法的方式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确认标准。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集体成员资格确定标准的科学妥当界定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应然内容。
因之,无论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要求,还是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均需科学妥当界定集体成员资格。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乃至城市也逐渐兴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对于组织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程序和条件,保障成员认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国制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概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和审核结果的确认的过程。
成员认定主要依据成员的身份背景、工作经历、个人素质、经济贡献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估。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的程序1. 提交申请:个人或单位需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加入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工作简历、经济证明等。
2. 资格审核:集体经济组织将根据所提交的材料,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入会条件、是否具备经济实力、是否有社会信誉等。
3. 面试评估:针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者,集体经济组织将进行面试和评估。
面试一般由组织的相关部门负责,通过面试,可以更好地了解申请者的综合素质和工作经历。
4. 决定成员认定:根据资格审核和面试评估的情况,集体经济组织将最终确定是否将申请人纳入组织成员。
对于未通过成员认定的人员,应当告知理由并且可以提出申诉。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的条件1. 具备合法身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首要条件是具备合法的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 符合入会条件: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于成员的入会条件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都要求申请者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或经济支持能力,并且符合组织内部规定的文化程度要求等。
3. 有稳定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工作经历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也有积极的作用。
4. 具备一定的经济贡献能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贡献能力,例如通过投入资金、提供技术或者劳动力等,为组织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简版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1. 引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指导政策和标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问题一直存在困扰和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和程序。
2. 身份确认标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需要依据以下几个标准:2.1 资格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具有合法的农村户口;- 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继承人;- 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超过一定年限;- 具有土地经营规模和收入的要求。
2.2 权益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以下权益和承担以下义务:- 参与和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 分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红利和分红;- 承担适当的经济责任和义务。
2.3 合法合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禁止。
3. 身份确认程序为了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程序,建议按照以下步骤进行:3.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相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 审核材料相关行政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联系、户口本、土地经营证、劳动合同等。
3.3 组织调查相关行政机关可以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调查,包括核实申请人的农村户口信息、土地经营情况、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情况等。
3.4 复核审核相关行政机关应按照程序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5 发放证明审核通过后,相关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发放身份确认证明,明确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身份。
4. 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界定确认⼯作实施⽅案【模板】XX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界定确认⼯作实施⽅案为稳步推进我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切实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界定确认⼯作,根据上级有关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的⽂件精神和⼯作安排部署,结合我办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请各村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抓好⼯作落实。
⼀、准备阶段(10⽉10⽇--10⽉20⽇)(⼀)成⽴成员⾝份界定确认⼯作组织(3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界定确认⼯作以各村为单位,由各村成员⾝份界定确认⼯作⼩组具体组织实施开展⼯作。
村级成员⾝份界定确认⼯作⼩组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并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要印发《关于成⽴××村成员⾝份界定确认⼯作⼩组的通知》,告知⼴⼤村民。
(⼆)制订村级成员⾝份界定确认⼯作实施⽅案、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6天)。
要依规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界定确认⼯作实施⽅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界定确认基准⽇。
在制定集体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中,各村根据⾃⾝实际,在⼴泛酝酿讨论、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确认办法。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审定《成员⾝份界定确认⼯作实施⽅案》(讨论稿)、《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讨论稿)和成员⾝份界定确认基准⽇,并对《成员⾝份界定确认⼯作实施⽅案》(正案)、《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正案)和成员⾝份界定确认基准⽇进⾏张榜公⽰。
(三)请⽰批复(2天)。
村级向办事处报批《XX办事处XX 村集体产权制度改⾰成员⾝份界定确认实施⽅案的请⽰》和《XX 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成员⾝份界定认定办法的请⽰》,办事处对《XX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成员⾝份界定确认实施⽅案的请⽰》和《XX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成员⾝份界定认定办法的请⽰》依规进⾏批复。
⼆、实施阶段(10⽉21⽇--11⽉21⽇)。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各抽样旗县农牧业局: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农村实用人才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15年度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对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开展统计。
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对象为生产型、经营型、技能服务型、技能带动型和社会服务型五类农村牧区实用人才。
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的概念和分类标准详见附件1(仅供参考),各盟市可根据地区实际具体把握。
对全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开展实名登记。
全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对象为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主、农牧民合作社骨干(包括理事长、监事长或执行监事、经理)和农牧业企业负责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
种植大户按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面积的10倍以上的人员掌握;养殖大户按达到当地规模化养殖标准的人员掌握;家庭农牧场主、农牧民合作社骨干和农牧业企业负责人按照农牧业部门认定标准和工商部门登记情况掌握。
二、统计内容(一)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统计工作。
统计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的规模、结构和分布,主要包括:农村牧区劳动力及农村牧区实用人才总数,分类型的农村牧区实用人才数,按性别、学历、年龄、技术水平分组的农村牧区实用人才数。
(二)全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名登记工作。
登记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联系方式、家庭住址、人员类别、培训经历、获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等详细信息。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文档标题][目录]1.引言2.相关背景2.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2.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重要性3.成员身份确认的依据3.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3.2相关法律法规3.3 相关证明材料4.成员身份确认程序及要求4.1 申请流程4.1.1提交申请材料4.1.2 材料审核4.1.3集体组织讨论4.1.4决议录入4.2 银行账户关联要求4.2.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号4.2.2 个人身份验证文件4.3 成员身份变更处理4.3.1 新成员加入处理4.3.2成员退出处理5.相关问题和解答5.1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解散并新成立的情况,如何确认成员身份?5.2 如何处理成员身份争议?5.3 如果成员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何处理?6.相关附件附件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范本附件二:成员身份确认申请表格附件三:相关证明材料清单7.法律名词及注释7.1集体经济组织:指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包括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
7.2成员身份确认:指确认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8.结束语本文档涉及附件,请查阅附件以获取详细信息。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附件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范本附件二:成员身份确认申请表格附件三:相关证明材料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7.1 集体经济组织:指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包括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
7.2 成员身份确认:指确认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鄂温克族自治旗草原管理条例
鄂温克族自治旗草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温克族自治旗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1.21•【字号】•【施行日期】2001.11.2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鄂温克族自治旗草原管理条例(2000年3月29日鄂温克族自治旗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鄂温克族自治旗自治条例》,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一切草原。
第三条自治旗人民政府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各苏木(乡、镇、矿区)畜牧业综合服务站,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自治旗草原监理站及其在各苏木(乡、镇、矿区)的草原监理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草原监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旗境内的草原,依法属于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自治旗人民政府依法划拨给全民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使用的草原,未开发利用的草原和其他不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属于全民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五条草原所有权确定后,要造册登记。
属于全民所有的草原,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向使用者核发《草原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核发《草原所有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第六条自治旗人民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本着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保护和照顾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处理对同一地块同时发放草原所有证和林权证所引起的草原权属争议。
自治旗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草原所有者,可以将草原划分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反贫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反贫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鄂政办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反贫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驻旗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防止返贫和继续攻坚同样重要”的重要指示,充分认识持续巩固脱贫成果,建立防返贫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到把防止返贫摆在重要位置。
旗扶贫开发办公室起草了《鄂温克族自治旗反贫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并经旗政府2019年第四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31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反贫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防止返贫和继续攻坚同样重要”的重要指示,充分认识持续巩固脱贫成果,建立防返贫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到把防止返贫摆在重要位置。
根据《鄂温克旗旗委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和《鄂温克旗关于建立防反贫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要求,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效防止返贫,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加强反贫困基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基金使用公开透明,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反贫困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专项基金,用于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或非贫困户因灾、因病、因祸等突发事故导致返贫的救助,确保全面脱贫不返贫。
第四条反贫困基金实行动态管理,公开透明、规范运行,遵循“应助尽助”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五条反贫困基金来源于本级财政投入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合规资金及基金收益。
第六条反贫困基金的募资规模一般不低于150万元。
鄂温克族自治旗自治条例
鄂温克族自治旗自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温克族自治旗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31•【字号】•【施行日期】1997.05.3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鄂温克族自治旗自治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鄂温克族自治旗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鄂温克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自治旗)是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呼伦贝尔盟行政区域内鄂温克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旗境内还居住着汉族、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回族、满族和朝鲜族等民族。
自治旗辖锡尼河西苏木、锡尼河东苏木、孟根楚鲁苏木、伊敏苏木、辉苏木、阿尔善诺尔苏木、巴彦嵯岗苏木、巴彦塔拉达斡尔民族乡、巴彦托海镇、伊敏河镇、红花尔基镇和大雁矿区。
第三条自治旗的行政区域界线受法律保护。
一经确定,不得轻易变动;需要变动的时候,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是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设在巴彦托海镇。
第五条自治旗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六条自治旗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旗境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自治旗的自治机关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自治旗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发展、人民富裕、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的民族自治地方。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旗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旗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农业管理综合规定,畜牧业正文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旗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现将《鄂温克旗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2018年10月24日鄂温克旗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四章指标下达第五章资金拨付第六章项目管理第七章审计监督第八章绩效评价第九章责任追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旗县涉农涉牧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扶办发〔2018〕10号)文件精神,为优化全旗财政涉农涉牧资金供给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全旗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使用管理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建立“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激发我旗内生动力,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集中财力实现鄂温克旗巩固扶贫攻坚成果的目标。
第三条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管理机制。
第四条在旗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财政涉农涉牧项目资金整合部门协调机制,从项目规划、申报环节加强统筹。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及相关问题探析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及相关问题探析作者:张海龙来源:《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5年第5期文/张海龙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个老话题。
但在当前各项惠农惠牧政策逐渐增多的大背景下,受土地等利益的影响,各类涉及土地纠纷涌入法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问题,已是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绕不开的一个内容。
根据多年的执法工作实践和经验,作者从政策、法理、情理等几个方面对这个问题作以探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属于物权法的范畴,其特点是在适用过程中与其他法相比政策性更强。
处理此类纠纷应与农村土地政策紧密联系起来。
需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涉及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前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有申请、批准的性质。
再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单位家庭之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有数量、方案、公示等程序性的内容,这些都不是民事诉讼处理的事项。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福利分配的性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能公平取得。
它既有生存保障的功能,又有国家“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性质。
在适用上是公平兼顾效率原则。
取得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承包经营权,即“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主体就呈现出多样性,市场化运作成分更浓一些。
二者的权利也不尽一样,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受土地用途不得改变的限制,土地流转有严格的规定。
而“四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抵押、流转。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不同于其他用益物权的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只能是取得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牧户(通过拍卖、招标等其他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除外)。
集体经济组织是与家庭发生签订合同关系,而不是与家庭成员个体签订合同,因此家庭是权利主体。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一户一宅就是明证。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文件解读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文件解读一、出台背景把成员边界搞清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改革最为复杂的一项工作。
相比土地承包到户的权利主体确认,这次改革的成员身份确认更是一个难题。
科学确认成员身份,不仅涉及农民的财产权益,更是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现有法律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成员身份确认的实施方案。
要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要做好入户摸底、结果公示、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成员确认工作不出问题,不留“后遗症”。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总体要求。
1、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2、主要考虑户籍关系与土地承包关系;3、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村规民约为参照、以民主决策兜底。
三、成员资格认定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1、成员资格认定非常复杂,很难统一出台一个能够涵盖所有情況的规定。
(各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参考方案制定办法)。
2、户籍和土地承包关系是主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
3、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产生关系的纽带是财产有财产关系才是成员,没有财产关系不能是成员。
4、成员与村(居)民数之间大于、等于、小于都有可能。
5、出嫁女不能两头落空,也不能两头通吃。
两头必须占一头,而且只能占一头,嫁入方应优先解决其成员资格。
6、成员身份不是终身制。
成员身份应符合各村规定的条件,一旦条件丧失,就丧失了成员资格,但所获得的股权不一定丧失如果是动态管理,会在规定的周期到期后丧失如果是静态管理,将永久持有,但可以转或交易。
7、成员家庭新增人口不能天然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有当他通过一些合法程序获得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后,才能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获得成员身份。
(比如继承了父母股权的)8、外来人口通过转让获得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的,可按章程规定,承认其成员身份。
9、全部退出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的,可按章程规定中止其成员身份。
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最新)
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最新)为确保我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和时点本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范围是我县村民委员会建制和村民小组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为便于操作和衔接,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确定于201X年5月30日。
二、确认原则(一)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历史,尊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三)程序规范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成员确认办法必须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民主决定,不能搞包办代替。
(五)一人一处成员资格一人只能在一处确认,不得重复,也不能一处也不着落,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一)因集体经济组织初设而取得即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创建农业合作社的入社成员,包括当时入社成员的户内全体人员,自然取得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至今。
(二)因出生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自出生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因婚姻或收养关系迁入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嫁入、入赘、收养而迁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迁入人应当登记入户,如果虽未登记入户,但已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已成为新的家庭成员,可以确认为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因法律或政策规定迁入务农而取得务农是指以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此为其基本生活保障的职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5(0)5【摘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牧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规范完善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总页数】7页(P13-19)【关键词】《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农村牧区;组织资金;印发【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02.6【相关文献】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治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 [J], ;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实施方案(2013—2017年)》的通知 [J], 无;5.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和现代农牧业建设进一步增强农村牧区发展活力的实施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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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试行)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相关部门:
现将《鄂温克族自治旗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鄂温克族自治旗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试行)
为推进牧区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规范牧区集体组织管理,保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农村牧区工作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界定原则
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尊重牧民意愿和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界定资格判断标准
(一)纳入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资格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具有唯一性,任何人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资格,取得其他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则丧失原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成员资格取得与丧失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
2.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户籍上,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牧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纳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序列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特殊情形
(一)基于婚姻关系的几种情形
1.婚姻关系发生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其中一方虽未迁移户口,但已实际进入对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非其他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认定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已婚人员,在离婚或丧偶后,将户口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取得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或者婚后仍是婚前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口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且无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认定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因户口迁出而丧失成员资格
1.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2.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3.服刑人员。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未迁出户口的,应认定其不丧失成员资格。
(四)基于工作、经商、上学、考学、退休等原因或事由,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不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应认定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五、可明确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
(一)户籍在本嘎查的,依法享有草原承包经营权的世居农业户及其衍生人口;
(二)二轮土地承包(包括土地小范围调整)时,已经取得本嘎查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牧户及其衍生的农业户口;
(三)符合我国政策性移民到本嘎查落户的人员及其衍生人口;
(四)婚出方(女方嫁出和男方招婿)户籍仍在本嘎查,同时享有草原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口;
(五)婚入方(女方嫁入和男方入赘)户籍迁入本嘎查的“农迁农”且非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六)原本嘎查迁出的婚嫁女离婚或丧偶后户籍迁回本嘎查的农业户籍人员且非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籍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该成员户籍上的子女;
(八)户籍在本嘎查内的合法再婚人员及依法随其生活的户口迁入的未成年子女;
(九)正在服义务兵役(包括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农业户籍人员;
(十)原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因上学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以及未享受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十一)其他符合规定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牧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牧民代表会议2/3以上牧民代表的同意。
六、不能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
(一)已死亡人员;
(二)户口已从本嘎查迁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在册,与本嘎查无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
(三)未取得户籍的超生违育人员;
(四)以进城、就学、办企业为目的从外嘎查(村)迁入且不在本嘎查居住的户口空挂户和退休、退养回乡人员;
(五)其他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
七、界定程序与要求
(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立清产核资及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小组;
(二)由工作小组组织安排人员进行入户摸底,填写牧户入户调查摸底表,汇总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汇总表,按条件逐户逐人进行资格界定,编制表册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花名册;
(五)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具有唯一性,任何人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资格,取得其他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则丧失原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六)将界定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花名册报旗农科局(牧业经营管理站)备案。
本指导意见由鄂温克旗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苏木乡镇及嘎查可参照本意见讨论制定或细化成员身份界定细则。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