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域铁路验收管理办法土建部分初稿
关于发布温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验收标准和认定
关于发布温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验收标准和认定程序(试行)的通知温住建发〔2011〕147号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住建局)、市政园林局,委各技术管理单位,市城投集团,市公投集团,市属及外地进温各施工企业、各监理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扎实推进“六城联创”工作,切实落实市委主要领导全面创建标化工地指示精神,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规定要求,在《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温住建发〔2011〕19号)文件的基础上,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决定制订温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验收标准和认定程序,现予发布实施。
一、验收标准温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工地)验收采用评分制,评分内容分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附加分项等3个部分。
具体评分内容和标准按《温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验收标准》(附件)(以下简称《验收标准》)规定执行。
(一)市标化工地验收实行量化评分,总分为200分,其中“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均为100分。
各分部检查实得分数应为按规定检查内容所得分数之和。
各分部实得分=各分部检查项实得分数之和÷各分部检查项应得分数之和×100。
如:安全施工分部检查实得分数之和为68,应得分数为80分,则安全施工分部实得分=68÷80×100=85分,文明施工分部实得分计算方法相同。
(二)各检查分项的实得分数=应得分数-合计扣分,如检查分项中的保证项目达不到要求的,则该分项不得分。
(三)对“四新”技术应用、隔音降噪、扬尘控制、节能及场内绿化等方面突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评价良好且受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工程项目,在附加分项给予直接加分,满分为3 0分。
(四)适当调整标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1 ]37号颁布时间:2011-3-4发文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温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工程项目事后监督管理,提高竣工验收的工作效率,降低验收费用,方便业主办事,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将原来多个主体各自独立组织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转变为统一组织、集中时间验收的运作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本着“业主委托、同步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联合验收工作根据项目类别的不同,分别由发改(建设主管部门)、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如水利、交通等部门)牵头,视项目具体情况召集发改、住建、财政(政府投资)、审计(政府投资)、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园林、安全监管、城管与执法、水利、消防(消防审批项目)、人防、交警、气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联合验收的内容。
参加联合验收的人员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
具体包括:(一)项目可研(备案、核准)、初步设计(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的实施情况。
(二)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情况。
(三)“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行情况。
(四)环保、水保(涉河)、消防、人防、防雷、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及地质灾害防治情况。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温州市域铁路S2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温州市域铁路S2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省发改委关于温州市域铁路S2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你委《关于要求审批温州市域铁路S2线一期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温发改交通〔2015〕36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温州市域铁路建设规划(2012—2018年)批复的通知》(发改基础〔2012〕3040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为统筹温州城乡发展,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善温州城市中心及组团间居民出行条件,建设温州市域铁路S2线一期工程是必要的。
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浙江省温州市域铁路建设规划(2012-2018年)》、《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浙江省铁路网规划(2011-2030年)》。
二、主要工程方案S2线一期工程起于乐清市城东街道下塘,由北向南高架,沿G104东侧、四环路中央敷设,后折向东南沿宁康路东侧前行,经盐盆山隧道后折向南,沿规划永宁大道中央南行经盐盆、之后向东南沿经二路中央南行经翁垟街道、黄华镇东,之后折向西于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南金公路瓯江北口大桥(二桥合建)下游,以隧道穿瓯江北口至灵昆岛;与市域铁路S1线并行跨瓯江南口后转入地下,设机场地下站,出站后与S1线分开并逐渐走上地面,一路沿滨海大道西侧高架经龙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后折向西经规划国泰路、向南沿规划龙瑞公路中央高架敷设,沿规划世纪大道折向西,至温瑞大道折向南,沿规划温瑞大道至人民路站,为一期工程终点。
线路全长62.945km,其中过江隧道1座长4.355km,地下线长4.279km、高架线长52.448km,地面线(含山岭隧道)1.863km,桥隧比为99.21%。
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2014年3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并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相关试运营手续。
质量奖罚制度
工程质量奖罚制度1.目地:为确保温州市域铁路S1线SG3标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规划的实现,并且把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与工程质量结合起来,实行奖优罚劣,促进各施工单位施工及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加强企业标准化施工,实现达标投产工程。
2.范围:依据中国中铁铁股份有限公司的验收标准,结合温州市域铁路S1线土建工程实现优质工程的目标,根据温州市域铁路S1线SG3标项目经理部的具体情况,特编制此规定。
3.引用标准:(1)温州市域铁路S1线一期土建工程SG3标段《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2)《温州市域铁路S1线一期土建工程施工设计温州特大桥第3标》及相关设计图纸;(3)《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指南》(铁建设[2010]241号);(4)《高速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2-2010);(5)《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6)《铁路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钢构)悬臂浇筑施工技术指南》(TZ324-2010);(7)《温州市域铁路S1线SG3标监理实施细则》;(8)《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详勘);(9)《铁路桥梁钢结构设计规范》(TB10002.2-2005);(10)有关国家、地方、建设单位及集团公司政策、法律、法规等;(11)我单位从事类似工程方面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以及施工技术装备水平和设备配备能力,以及新技术、新成果的应用。
4.工程质量奖罚制度:4.1嘉奖细则另行编制:4.1.1施工单位施工及管理人员能够认真执行规范、规程,按设计图纸编制并执行方案措施、认真负责,精心组织施工跟踪并加强过程控制,认真执行三级检查验收,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工艺观感得到项目或业主管理单位的较好评价,奖励施工单位1000-3000元,主要施工或管理人员500-1000元。
4.1.2墩柱砼结构,外观及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砼表面平整、光洁无蜂窝麻面、缺边掉角等质量缺陷,奖励施工单位2000-5000元,主要施工或管理人员500-1000元。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13•【字号】温政办〔2023〕27号•【施行日期】2023.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3〕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清单2.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流程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13日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对全市资源保护、开发和经济建设的基础支撑作用,推动地质资料共建、共享,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汇交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及本市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形成的工程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防治类资料、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按存储形式分为文字、图表、声像、电磁等各类介质。
二、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协助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的督促落实,做好汇交义务告知和催交等工作。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pptx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和标准概况介绍
(二)标准的概况 ● 本部分主编单位: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
浙江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本部分参编单位: 天津电力建设公司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德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省电力建设四公司 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 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和标准概况介绍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和标准概况介绍
评价部分:
14.质量评价基本规定 15.质量评价框架体系 16.质量评价内容 17.基本评价方法 18.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评价 19.结构工程质量评价 20.屋面工程质量评价 21.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 22.安装工程质量评价 23.工程质量综合评价
三、验收部分的重要变动
八项电力行业标准宣贯培训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 第1部分:土建工程》
DL/T 5210.1-2012
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 金 麟 2012年6月15日 北京
八项电力行业标准宣贯培训
目
录
1.修订过程的简单回顾
2.修订的主要内容和标准概况介绍
3.验收部分的重要变动
4.评价部分的主要内容和区别
价部分; ● 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原标准做了相应的修改; ● 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取消了范围,增加了
术语、基本规定、本部分用词说明,将规范性引用文件 改为引用标准名录。 ● 增加了室外(厂区景观)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建筑节 能工程、脱硫脱硝工程、厂前区公共福利与厂址有关的 单项工程等章节。
补充了必要的内容 <举例> (26项→51项)
● 增加了多项资料核查和质量检查表
三、验收部分的重要变动
1、在单位工程中增加了 (烟囱、冷却塔、其他构筑物)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铁路文件目录及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该电子书收集了目前有效的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各类规章办法百余篇,内容包括建设管理、投资管理、概预算编制(115、113号文等)、招投标(九部委和铁路招投标范本)、合同管理、标准规范、铁路用地环保等多方面。
由于编者能力有限,资料收集不够全面,不足之处请各位读者多多指正。
2010-4-9更新:1、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0]36号)2、关于铁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纳入建设单位考核的通知(铁建设函[2010]326号)3、关于发布铁路工程联调联试等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10]7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铁建设[2010]10号)5、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铁建设电[2010]6号)6、关于调整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铁建设[2010]24号)7、关于印发《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0]39号)8、关于认真做好铁路线路防护栅栏及防灾安全监控等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技[2010]11号)9、关于废止《新建改建铁路开通速度80kmh轨道工程施工暂行技术标准》等8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及6项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0]30号)10、关于印发《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的通知(铁运[2010]38号)11、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目录(摘自部建设司截至20091203)12、铁路工程标准规范目录(截止20091203)13、新颁铁路工程标准设计(截止20091203)1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2007]第65号)07.1.4更新:1、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2006]211号)2、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260-2003)3、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办建设发[2006]55号)5、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6、工务安全规则(2006版)7、线路维修规则(2006版)2007-2-9 更新:1、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47号)2、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3、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函[2006]666号)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65、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铁建设[2006]157号)6、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2006)2007-7-10 更新: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2、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考核办法(铁建设[2007]119号)3、关于优化建设项目管理改进评标方式提高工程质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4]89)4、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暂行办法(铁建设[2006]217)5、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计[2005]236号)6、铁路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指导意见(铁建设函[2007]472号7、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7年部令29号)2007-9-10 更新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主席令2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1997]主席令25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主席令77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主席令77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正)([1998]主席令08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主席令68号)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493号)8、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国务院令501号)9、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铁政策[1994]147号)10、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铁计[1994]154号)11、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铁建[1996]99号)12、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0]71号)13、铁路桥梁检定评估工作规则(铁运[2004]42号)14、隧道衬砌安全等级评定(铁运函2004174)15、桥隧大维规(2000版)2007-11-11 更新: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2、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3、FIDIC红皮书1999(中英文对照)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393号)6、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7]186号)7、普速铁路工程质量控制要点8、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20328-2001)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10、;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20072007-12-14 更新:1、关于建立铁路建设项目激励约束考核机制的指导意见(铁办[2007]35号)2、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指南(建建[2007]72号)3、铁路建设项目部管物资采购供应实施细则(铁建设[2007]219号)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5、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1979)2008-1-14 更新:1、铁道部客运专线技术系统集成管理办法(铁建设[2007]16号)2、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2007)3、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铁建设[2007]177号)4、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5、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管理指南(2007)6、关于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2007]139号)7、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通知(铁建设[2007]136号)8、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76号)9、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投资检算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0号)10、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铁建设[2007]152号)11、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铁建设[2007]209号)12、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铁建设[2007]107号)13、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土建部分)》的通知(铁建设[2007]108号)14、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通知(铁建设[2007]202号)15、关于迁改工程、工程咨询和第三方检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函[2007]580号)16、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7]77号)17、关于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工程控制网测量费用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7]116号)18、关于加强铁路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铁财[2006]150)19、关于加强合资铁路铁道部出资人代表管理的指导意见(铁计[2007]10号)20、关于明确对合资铁路公司以土地征拆折价入股会计处理的通知(财基[2007]19号)21、铁道部统借统还债务性资金用于合资铁路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铁财[2007]64号)22、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2007)23、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79号)08-4-1 更新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主席令42号)2、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及职责分工的通知(铁计函[2004]393号)3、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4、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2007]163号)5、时速200~250公里有砟轨道铁路工程测量指南(试行)(铁建设函[2007]76号)6、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8号)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8、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10、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计[2005]236号)11、关于加强合资铁路公司财务管理的意见(铁财函[2006]667号)12、关于加强国家铁路资本金核算的通知(铁财[2006]149号)13、关于明确合资铁路建设期间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通知(铁财[2007]11号)14、关于进一步明确使用铁道部统借统还债务性资金工作程序的通知(铁财函[2007]779号)15、关于铁路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预算管理的通知(办财发[2005]27号)16、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17、转发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财发[2004]20号)18、关于加强委托代建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铁财[2007]145号)19、关于建设资金支付实行实时监控的通知(财基[2005]01号)20、关于规范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费用收入及支出管理的通知(办财发[2004]55号)21、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22、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编制办法(铁财[2002]92号)23、关于印发外资借款管理和核算办法的通知(铁财[2006]69号)24、铁路运输企业废旧轨料管理办法(铁财[2007]19号)25、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26、关于规范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财(财运[2006]198号)27、关于印发《铁路单位帐户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铁办[2006]194号)28、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单位账户管理的通知(铁财函[2007]134号)29、关于加强委托代建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铁财[2007]145号)3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8]256号)3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4]27号关于印发《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日期:2009-10-29]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7〕183号关于印发《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现发布《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温州市域铁路验收管理办法土建部分初稿
温州市域铁路验收管理办法土建部分初稿温州市域铁路验收暂行办法(土建部分)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其程序及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温州市市政公用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州市域铁路施工质量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1.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及国家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所申请验收的单位或子单位工程已按合同内容要求完成,工程质量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监理检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有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资料。
5.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功能性试验资料必须齐全,手续完备,试验结果符合设计、施工规范的要求。
6.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和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7.工程的观感质量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8.有完整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督促承包商制订工程的验收计划,审核后及时上报集团质安部、机电部。
由质安部、机电部落实各工程项目分部(子分部)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时间。
第四条本办法仅对土建工程(含房屋建筑、装修、轨道工程)适用。
附属工程(改路、改河、改桥、各种管线改迁、临时性的建(构)筑物等)集团征求相关产权单位意见后参照执行。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工程验收的划分第五条工程验收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工序验收。
第六条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和分项工程的划分详见《温州市域铁路S1 线一期工程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要求及验收程序》。
政策先导温州市域铁路示范试点解读
一、从先行先试到全国示范
·2014 年 9 月,温州市域铁路 S1 线一期工程装备 研发项目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列入“国家战略新兴产 业示范工程”。 ·2016 年 6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铁路局与与浙江省人民政府签订《协调推进市 域(郊)铁路示范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依托温州 S1 线国家示范项目,在规划建设、装备应用、技术 标准、投融资改革、运营管理等五大关键领域全面 深化合作,共同推动我国市域(郊)铁路加快发展。 ·2017 年 6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 中国铁路总公司出台了《关于促进市域(郊)铁路 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7〕1173 号,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将温州市域铁路 S1 线一期 工程列入市域(郊)铁路第一批示范项目。
当下,在国家部委联合提出推动都市圈市域(郊) 铁路加快发展的意见背景下,温州要坚持深化落实 “轨道交通 + 新型城镇化 + 智慧化”发展理念,全 力打造好“三个国家示范工程”样板,统筹推进在 规划层面加强市域铁路与其他轨道交通的融合统 一,按照统一规划、分层实施的原则,推动温州多 层次轨道交通一体化规划编制,统筹考虑各层级轨 道交通的网络布局、节点体系、衔接关系,确保不 同层级轨道线路的设施兼容、互联互通。
陆续迎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 中国铁道学会及三亚、四川、吉林等地的轨道公司 的调研考察。2020 年 6 月,温州市域铁路 S1 线一 期工程被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轨道分会授予“轨道交 通技术创新推广项目”。
二、探索适合温州城市发展的轨交模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产业发展进入新阶段,我国 城市交通发展转向轨道交通,温州也在社会经济发 展企稳向好的同时,人口增速下滑、县域经济发达 而中心城区首位度不高、城镇化建设东强西弱、通 勤交通组团之间联系不强、土地财政依赖日益增加 等问题日渐凸显,提出了“轨道交通 + 新型城镇化 + 智慧化”的城市发展战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温州市域铁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温州市域铁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2.22
•【字号】温政办机[2013]9号
•【施行日期】2013.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温州市域铁路建设工程招投
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温政办机〔20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域铁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市域铁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温州市域铁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长:
陈浩
副组长:
赵典霖徐有平丁建宇
成员: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市瓯江口新区管委会、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温州生态园管委会,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洞头县、平阳县、苍
南县政府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铁投集团,市铁投集团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2日。
温州市域铁路S1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SG6B标段施工组织设计
目录第一章工程概况 (6)一、工程概述 (6)1 车站概况 (7)2 区间概况 (7)二、工程地质、水文条件 (9)1 地质条件 (9)2 水文地质特征及评价 (10)3 不良地质和特殊地质 (10)4 地震效应 (10)第二章周边建、构筑物对施工的影响,重难分析点及其保护方案 (11)一、建、构筑物调查 (11)1 调查内容与方法 (11)2 调查范围与重点 (11)二、建(构)筑物、管线调查情况与保护措施 (11)1 上江路站周边环境调查 (11)2 上江路站至石坦隧道进口(DK19+895.14~DK23+610.69)区间周边环境调查 (12)三、重难分析点 (13)四、周边建筑物保护措施 (15)五、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15)1 组织机构 (15)2 基坑开挖及结构施工期间管线保护 (15)3 基坑回填的管线保护 (16)第三章工程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 (17)一、区间高架桥梁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 (17)1 测量方案 (17)2 钻孔灌注桩施工 (18)3 承台工程施工 (21)4 水中桩基础、承台工程施工 (23)5 桥墩立柱施工 (37)6 支架施工技术方案 (40)7 连续箱梁满堂支架现浇施工技术方案 (43)8 连续箱梁挂篮施工技术方案 (47)9 现浇混凝土简支梁移动模架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59)10 桥面附属工程施工 (72)11 预应力施工技术方案 (73)二、车站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 (77)1 测量方案 (78)2 钻孔灌注桩施工 (78)3 承台工程施工 (78)4 桥墩立柱施工 (78)5 盖梁施工 (78)6 车站主体结构施工 (80)7 砌体工程 (85)8 防水施工 (87)三、冬季施工措施 (89)1 施工部署 (90)2 技术措施 (90)四、雨季施工措施 (90)1 雨季施工组织体系 (90)2 雨季施工保障措施 (90)3 雨季施工的主要管理措施 (91)五、洪水、台风、高温等恶劣天气及虫害的防范措施 (91)第四章质量目标、质量控制手段、达到自报质量目标的具有约束作用的保证措施及针对工程难点的技术措施 (93)一、质量目标 (93)二、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93)1 质量方针及目标 (93)2 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 (93)3 质量保证措施 (94)三、针对工程难点的技术措施 (104)1 连续梁挂篮施工质量及安全控制 (104)2 钻孔灌注桩塌孔和入岩施工质量保证 (106)3 水中承台施工保证措施 (106)4 高支模施工控制 (107)5 大体积混凝土质量控制 (107)6 箱梁预应力施工 (108)第五章施工组织部署 (110)一、施工目标 (110)1 工期目标 (110)2 质量目标 (110)3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 (110)4 环保目标 (110)5 廉政建设目标 (110)二、施工组织机构 (110)1 现场组织机构设置 (110)2 各管理机构职责 (111)三、施工总平面布置方案 (112)1 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原则 (112)2 总体布置 (112)四、施工部署原则 (113)五、安全施工保障措施 (114)1 安全生产目标 (114)2 安全管理组织及保证体系 (115)六、文明施工保障措施 (116)1 文明施工创建目标 (116)2 文明施工保证体系 (116)3 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117)七、创市级标化工地措施 (119)1 各项目标管理: (119)2 保证体系 (119)3 创建“标化”工地的措施分析 (119)4 具体化措施实施规划 (120)5 强化管理 (122)第六章施工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 (123)一、施工进度计划 (123)二、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原则 (123)三、关键工序进度指标说明 (123)四、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 (123)五、工期保障措施 (124)1 对总计划进行分解,加强工期管理 (124)2 工期的组织管理措施 (124)3 进度计划保证体系 (126)4 确保总进度计划实施具体措施 (126)5 各项准备工作 (126)6 建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强化全面质安管理 (127)7 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抓住节点工期 (128)8 加强施工过程的动态调整以及信息管理 (128)9 资金保障措施 (128)第七章劳动力、机械配置和周转材料投入安排 (129)一、劳动力配置计划 (129)1 劳动力配置原则 (129)2 劳动力计划表 (129)3 劳动力保证措施 (129)二、材料配置计划 (130)1 材料配置说明 (130)2 材料保障措施 (130)三、机械配置计划 (130)1 施工机械及设备投入原则 (130)2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置计划 (131)3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表 (131)第八章交通疏解及与外界协调配合方案 (132)一、交通疏解方案 (132)二、接口界面协调配合方案 (132)1 与业主的配合协调 (132)2 与监理的配合协调 (133)3 与设计单位的配合与协调 (133)4 与地方联系与协调 (134)5 与其他承包商接口单位的配合协调 (135)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136)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137)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138)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40)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141)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143)四、施工组织设计第一章工程概况一、工程概述温州市域铁路S1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SG6B标段:上江路站~石坦隧道进口,范围为上江路站(含)至石坦隧道进口(DK19+895.14~DK23+610.69),涉及车站建筑为上江路站,车站中心里程:DK20+175.14,站台端部里程为:起点DK20+105.14,终点DK20+245.14,设计内容包括车站建筑、车站结构。
铁路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铁路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范验收程序,提高验收效率,保障工程质量,提高运行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等工程的验收管理。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验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统一的验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应当按照“严格把关、责任到人、程序科学、结果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应当重视技术标准的执行,强化验收程序的监督,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验收组织,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验收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验收组织的基本职责包括:1. 制定工程验收方案和程序;2. 确定工程验收标准和指标;3. 安排验收人员和专家组成验收小组;4. 组织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5. 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审和审查。
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验收组织应当由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的专业人员组成,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第九条铁路建设工程验收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和结果的可靠性。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十条铁路建设工程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编制验收方案:验收组织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工程规模和验收标准,编制详细的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的内容、依据和程序;2. 确定验收标准和指标:验收组织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确定工程验收的标准和指标;3. 组织验收人员:验收组织应当根据工程要求,安排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验收,并组成验收小组;4. 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小组应当到现场进行验收,认真查看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5. 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应当根据实际验收情况,出具详细的验收报告,并提交给验收组织;6. 审查评审结果:验收组织应当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查、评审,并按照规定程序发布验收结果。
1土建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合肥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肥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土建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验收程序,强化质量管理,特编制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验收是指本工程项目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1号线土建工程项目。
第二章验收依据第四条本工程验收分为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子)分部工程验收。
第五条验收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二、经批准的交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交工设计文件);三、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工程项目验收在1号线项目办的领导下,成立验收组开展工作,验收组织单位为各标段土建监理单位;参加单位为质监站、1号线项目办、系统设备中心、安全质量部、总工办、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单位等。
第七条验收组主要职责一、定期召开验收工作会议;二、负责本工程验收的指导、协调、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三、审核本工程验收申请;四、负责出具本工程验收结论;五、完成验收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验收单元划分第八条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单元划分是遵照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42号)、《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轨道工程相关验收标准,并结合合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特点确定.第九条本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划分按照《合肥市轨道交通单位、分部、分项划分规定(土建部分)》(试行)(合城轨【2014】114号)执行.第十条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专业多、各工序交叉实施,要加强检验批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质量,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减少不同子单位工程之间的交叉和影响。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运[2008]158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原土地管理办公室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实施办法》(暂行)(土办[2002]1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图式标准、界桩实样图及界桩制作质量要求和埋设方法另行发布。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参与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凡涉及征收土地或改变原有铁路用地用途的,竣工时均应按照本办法组织建设用地验收交接。
未办理建设用地验收或建设用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移交。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原则上应与铁路建设项目验收交接同步进行。
因特殊情况需单独进行的,建设单位应与接管单位协商一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标准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依据:1.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文件)。
2.经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
3.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六条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及时了解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建设用地竣工文件编制工作,配合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章验收交接的程序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建设用地验收工作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的静态验收、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阶段进行。
一、静态验收阶段。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3号.doc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八条验收条件(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2.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5.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6. 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7. 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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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域铁路验收暂行办法(土建部分)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其程序及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温州市市政公用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州市域铁路施工质量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1.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及国家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所申请验收的单位或子单位工程已按合同内容要求完成,工程质量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监理检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有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资料。
5.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功能性试验资料必须齐全,手续完备,试验结果符合设计、施工规范的要求。
6.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和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7.工程的观感质量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8.有完整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督促承包商制订工程的验收计划,审核后及时上报集团质安部、机电部。
由质安部、机电部落实各工程项目分部(子分部)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时间。
第四条本办法仅对土建工程(含房屋建筑、装修、轨道工程)适用。
附属工程(改路、改河、改桥、各种管线改迁、临时性的建(构)筑物等)集团征求相关产权单位意见后参照执行。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工程验收的划分第五条工程验收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工序验收。
第六条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和分项工程的划分详见《温州市域铁路S1 线一期工程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要求及验收程序》。
第三章工程验收的条件、程序及组织第七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2003 )及其它国家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
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标准共同对工序、分项、分部(子分部)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第八条工程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按设计、施工质量标准及施工合同要求,全面检查工程质量,作出是否同意通过验收的意见。
第九条当工程项目有分包时,分包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自我检查评定,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交总承包单位。
监理、建设单位进行验收时,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有关人员都应参加验收。
第十条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经处理的工程必须有详尽的记录资料、处理方案等,原始数据应齐全、准确,能确切说明问题的演变、处理过程和结论,这些资料经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归入竣工档案中。
第一节工序验收第十一条工序验收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2.具备完整的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材料抽检记录。
第十二条工序验收工序质量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上报监理单位(并附完整的工序质量验收资料)进行验收。
若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关键节点工序(如基坑工程土方开挖、盾构始发及接收、移动模架或挂篮施工首孔(段)桥梁,隧道进洞验收、路基试验段等),施工单位应通知勘察、设计、监理、第三方检测、试验、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验收。
第二节分项工程验收第十三条分项工程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来验收,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要求。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是在检验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一个统计过程。
在验收分项工程时应对检验批的部位、区段是否全部覆盖分项工程的范围进行确认,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第十四条分项工程验收1.分项工程的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
2.分项工程质量应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验的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审查认可。
若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分项工程(例桩基础分项),监理单位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到场参加验收。
3.分项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施工。
第三节分部工程验收第十五条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齐全。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性的检验和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是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关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进行有关见证取样送样试验或抽样检测,对观感差的检查点应进行返修处理等。
第十六条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一)准备工作1.分部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及规范全面检查工程质量,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附件1)一式六份,连同工程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核。
2.监理单位在7 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向集团质安部递交《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附件1)申请验收。
3.监理单位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第三方检测、试验、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并须提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到场实施验收监督。
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验收前必须准备好分部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等资料,以便验收会议时分发各参加验收会议的单位(二)验收组织组织:监理单位参加单位:集团质安部、总工办、机电部、建设分公司运营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第三方检测、试验单位等。
(三)验收程序1.施工单位编制分部工程质量自评报告,简要介绍工程概况、工程实体及资料整理完成情况、质量控制、分部分项工程自检自评意见、遗留问题等。
2.监理单位编制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介绍工程监理情况、质量控制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核定情况、遗留问题等。
3.分组检查(1)工程实体组:按不同专业分组现场检查,主要对实体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实际测量或检测。
(2)内业资料组:主要对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内业资料进行检查。
4.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情况,究施工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存在问题、质量验收等提出意见。
5.土建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时,勘察单位需介绍工程地质情况,就实际地质与原地质报告一致性,施工是否满足要求、存在问题、质量验收等提出意见。
6.各检查组提出整改意见,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件2)。
7.会议讨论,主持人综合各检查组意见;验收小组对工程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意见8.《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件2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纪要》(附件3)中,建设单位由现场业主代表签字,施工单位由项目经理签字,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设计、勘察单位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9.验收人员意见不统一时,应提出解决方法或重新组织验收。
10.由监理单位负责编写验收会议纪要,并负责整改问题的跟踪检查、落实。
(四)分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而后续工程(如装修、机电设备安装等)需要进场施工的,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可由业主代表组织提前移交给后续工程施工单位,以便后续工程的施工。
第四节单位工程验收第十七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项目已经相关部门同意;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4.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测试和必要的认证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检验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设备、系统安装工程需通过各专业要求的检测、测试或认证;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评价意见;6.观感质量应符合验收要求;7.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监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第十八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一)工程验前检查(简称验前检查或预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验前检查目的是检查各分部工程的整改完成情况、工程实体的现状质量、资料的整理情况及有关单位执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意见》所做的准备工作,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做好充分准备。
1.准备工作(1)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及规范全面检查工程质量,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及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附件6)、《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性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附件7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附件8)各一式6 份,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及安全资料,向监理单位申请验前检查、提交监理单位审核。
(2)监理单位在7 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技术资料、安全资料及重要分部(子分部)的中间验收完成及质量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
检查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验前检查的组织组织:监理单位参加单位:集团质安部、总工办、机电部、建设分公司运营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第三方检测、试验单位等。
3.验前检查的程序(1)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及资料整理的完成情况及质量自检自评意见、分部工程验收后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目前遗留的工程问题等。
(2 )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工程实体及资料的整改完成情况,重要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完成情况及工程验收执行政府备案制度的准备情况、目前遗留的问题等。
(3)分组检查①工程实体组:按不同专业分组现场检查工程实体完成情况、整改情况。
②内业资料组(包括声像、电子文件档案等):对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内业资料、档案归档立卷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