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契约论——从公司人格否认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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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论文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论文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论文[内容摘要摘要:关联交易是一种不为法律禁止的客观存在,然而,由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特定利益关系,关联交易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公平及滥用的巨大风险,因此,关注和规制关联交易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本文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出发,对关联交易行为中引进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摘要:公司法人格否认关联交易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平、正义是法的永恒价值目标。

虽然利益是市场经济中各种商事主体追逐的目标,但这种趋利行为不应建立在妨害他人的权利行使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基础上。

关联交易是伴随着公司制企业的发展和以公司为联结点的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较为复杂的经济现象。

作为关联各方实现利润追求的手段,关联交易具有促进公司规模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降低交易费用等功能,因而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也为各国法律所认可。

然而,由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特定利益关系,关联交易不可避免地产生交易上的不公平,而给其他利益主体造成损害,从而最终背离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当然,“关联交易本身并不就是一种犯罪、侵权或必然地侵害公司利益,它只是一种事务的状态(astateofaffairs),或者说是一种潜在的风险(acontingentrisk)。

”但正是因为这种风险及人们对其公平性的疑虑,长期以来法律为了维护交易的公平和平安,在关联交易的规制上进行了种种的尝试和努力。

本文试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出发,对关联交易行为中如何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有益的探索。

一、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我国公司法形成的挑战前几年,资本市场上讨论较多的是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粉饰报表,进行盈余操纵。

近年来,控股股东将上市公司作为“提款机”,通过和被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处置自己的不良资产、套现资金,将上市公司的利益转移给母公司或其控制的关联企业的事件时有发生。

传统公司法认为,股东和公司债权人是两类性质不同的利益主体。

一般而言,公司以其名义对外订立契约,其权利义务由本公司承受,公司债权人必须向公司直接请求,而不得以股东为债权人请求履行债务。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加快,企业集团化、化大为强的趋势不断增强,公司人格概念也应运而生。

公司人格是指公司在法律上被赋予了自主决策、权利义务及法律地位等权利,具有独立的法人实体性质。

然而,与其法律地位相对应的,是公司在伦理、道德和人性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逐渐被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逐步削弱和推翻。

本文将从公司人格的概念、对公司人格的否认和是否需要公司人格否认进行探讨。

一、公司人格的概念公司人格是从一般意义上的人格概念中演化而来的,它是指公司作为一个责任主体,能够享受和承担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是法律实体。

比如,公司可以获得合法的资源分配、销售收益、知识产权和财务资产等,同时公司也必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负债、违规行为等。

在法律效力上,公司人格一旦确定,就像人一样对其实体享有法律保护,甚至比人更为具有优势。

二、对公司人格的否认随着企业规模和影响力的不断增加,公司人格的地位也不断提高,但是伴随其而来的是对公司人格的否认,即对公司在人性、道德和伦理方面本质的缺失感受和反应。

1. 公司人格的自我剥夺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因而各部门和员工必需服从公司的合法指令,完成公司既定的发展目标。

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公司的权力和权威逐渐上升,公司不愿成为人性,而是成为了制度的产物。

这就导致公司本身的自我剥夺,许多员工感到公司行为没有人性关怀,同时公司在利益追求中失去了人性的底线,进行违法行为。

2. 伦理和道德的失范随着公司发展规模和竞争的加剧,利益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公司为了争夺市场、赚取巨额利润,往往会忽略其伦理和道德的缺失。

比如,一些公司为了降低成本,会忽视劳动者的福利,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这些行为直接导致员工的生活质量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3. 对人性的否认在赚取利润的过程中,一些公司忽视了对员工的尊重和人性的肯定。

比如,一些公司的管理层过分强调财务利益,不重视员工的人性需求,结果影响了员工的心理健康和情感充实。

公司人格否定制度

公司人格否定制度

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公司人格是否定制度是指企业在管理与经营活动中,强调个人价值而忽略了集体利益和道德伦理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认为个人利益和目标的实现是企业成功的唯一标准,忽略了企业作为一个组织和社会成员的角色与责任。

首先,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忽视了企业作为一个组织的价值。

企业作为一个组织,通过集体的努力和协作才能够实现目标的完成。

然而,在公司人格否定制度下,个人行为被放在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导致员工之间互相竞争,缺乏合作和团队精神。

这种制度违背了企业组织的初衷,极大地削弱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其次,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忽视了道德伦理的重要性。

企业作为社会成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在公司人格否定制度下,个人的职业道德和伦理观念经常被忽视或甚至被践踏。

员工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违反法律和伦理规范,损害企业形象和声誉。

这种制度对员工道德素质的要求很低,导致了企业的道德品质下降。

此外,公司人格否定制度也会对员工的心理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在这种制度下,员工被迫以个人利益为中心,忽视了自身的成长和发展。

这会导致员工感到压力和不满,长期下去可能会导致心理问题的产生。

而优秀的员工是企业发展的动力和宝贵资源,如果他们感到不被重视和认可,很可能会选择离开或者不再全力以赴。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企业应该强调集体利益和道德伦理的重要性。

在管理和经营活动中,要重视个人和集体价值的平衡,鼓励员工之间的合作和协作。

企业应该制定明确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要求员工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损害企业和社会利益的行为。

同时,企业还应该关注员工的职业发展和心理健康,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总之,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是一种过分强调个人利益而忽视集体利益和道德伦理的制度。

这种制度不仅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还会导致员工道德滑坡和心理问题的产生。

为了保持企业的健康发展,企业应该注重集体利益和道德伦理,培养员工的团队合作精神和职业道德,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是市场发展重要的参与者,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其两大基本原则,一是独立的人格;二是股东承担责任是有限的。

随着经济活动地不断推进,社会就出现了不少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事情发生,撼动了公司因有的地位与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

本文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着手,从《公司法》、《九民纪要》等法律探究其含义及构成要件,深刻理解该制度背后的法理,指出该制度有适用范围狭窄、保护范围不全面等问题,并针对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其目的是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关键字:公司人格否认;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保护范围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实际生活中一些民事主体,一般是想获得更多利益的股东,采取不合法的手段,用合法形式逃避法律义务等一系列破坏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与公司造成人格混同,损害了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杜绝该现象,防止股东权利滥用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对公司独立的人格进行否认,让滥用权利的股东脱离公司的保护屏,突破有限责任的规定,其结果同公司的地位,直接承担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是舶来品,英美法系称之为“揭开公司面纱”,大陆法系称之为“直索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设立目的就是拉出藏在公司背后的人,让公平正义得到彰显,其实质是对公司法制度的补充。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体的法条规定在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2019年最高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其制度的构成要件和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对适用情形也做出了一定程度上的细化。

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一)主体要件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之规定,主体要求的是持有公司一定股权的股东,这规定就不包括公司的其他人员,如高管。

并且,对一些不具有经营管理权的小股东来说,没有滥用权利的机会。

(二)行为要件要求主体客观上要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

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什么是公司⼈格否认,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公司的⼈格否认是公司法相关学习中⼀个⽐较基础的概念,以下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含义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内容,相关能够帮助到您。

什么是公司⼈格否认,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公司法第⼆⼗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新公司法对公司⼈格否认制度也即揭开公司⾯纱规则的规定。

同时,公司法第六⼗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股东⾃⼰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法律解释的⾓度,对于⼀般案件应适⽤民事诉讼法及民事案件规则中有关举证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

但在债权⼈起诉⼀⼈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诉讼中,由于公司股东上述⾏为的线索和证据,主要存在于公司或股东⼿⾥,要求平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实际运作的债权⼈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股东滥⽤了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详细情况,实属超出债权⼈的举证能⼒范围之外。

因此,考虑到公司⼈格否认制度的特殊情况,应采⽤酌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确定举证责任分担。

故在公司⼈格否认之诉中要求被告股东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才可实现公司⼈格否认的制度功能。

以上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公司⼈格否认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内容,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95艺术文化交流2013年08月下半月刊有限公司作为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和有力杠杆。

而有限公司之所以能够发挥如此巨大的功能,根本之点就在于股东有限责任。

然而,由于出资人优势地位及法人制度本身缺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不可避免的导致股东借助优势地位而损及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一、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1905年,美国在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中首先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官桑伯恩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权力状态下,如果可以建立一个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个规则就是:一般而言,公司应该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理由出现。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法人人格否认”,在美国公司法中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在德国法中,被称为“直索责任”;日本法则称其为“法人人格剥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也有形象地称其为“透视”理论。

它是指为了制止控股股东滥用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债权或公共利益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三、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的特征首先,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是以承认公司具有法人独立地位为前提的。

世上一切事物,要想否认,必先承认其存在,至少需要承认其在某些情况下是存在的,这样才有否认的空间。

法人否认制度亦然。

我们必须明确,法人的独立地位并不因此消失,只有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法人才能消灭。

而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是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而否认法人在该特殊情况下具备法人资格,让滥用权力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而非有限责任。

其次,所谓特定情况出现,是指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第一,由于中小股东很难实际参与公司的决策,因此,这一行为基本上是由控股股东实施的。

第二,所谓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是指股东为一己获利,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了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同时,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与台湾唯冠公司存 在委托关系,台湾唯冠公司与上诉人IP公司签订商标 转让协议,等同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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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唯冠的律师答辩称:虽然深圳唯冠的人员作 为唯冠的联系人与上诉人联系,但是谈论的所有事情 都是以台湾唯冠的名义,邮件落款、附表也都是台湾 唯冠的;被上诉人和台湾唯冠公司是不同的独立法人 ,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被上诉人亦未授权任何人与 上诉人达成任何协议;与上诉人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的 主体是台湾唯冠公司而不是被上诉人,该协议对被上 诉人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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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要件
1.原告
通说认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保护债权人的 利益而设,因此原告应为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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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者股东能否请求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
在南京市中院2008年二审的一个案例中,公司 三名股东均虚假出资,持股30%的一名股东将全部 股份转给第一大股东(持股40%),第一大股东后 来不愿支付转让价款,双方发生诉讼。第一大股东 请求法院认定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股权转让 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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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姐妹公司的连带责任。
2008年9月3日,最高法院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 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责令姐妹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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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房屋公司与装饰公司均为沈华源设立的 沈氏兄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港商独资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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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
根据法条文义,被告应为存在滥用情形 的股东。
一般认为实际控制人不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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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作用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作用

董事会 ,组织在董事领导下的执 行机构 ,在董事会的授权范 围内 上对公司依法经营进行 了规范 ,使过去经常 出现的公 司注册资本
经 营企业。 是 以实现公司最佳利益 为目的 .由股东大会、董事 不足或资本被 抽空 , “ 空壳经营; 名为公司 , 实为自然人独资企 业; 会 、经理和监事会构成 ,通过指挥 、控制和激励等活动来协调股 利用设立公司 的手段变更逃避债务 公司与股东人格 混同 ,股东 东 、债权人 、职工、政府 、顾客、供应商 以及社会公众等利益相 指在 公司法 人资产 的委托代 理制 下规范 不同权利 主体 之间权 、 以公司名义从事不法活动等经济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在很大程度 公司人格 独立制度 与公司人格 否认制度相辅 相成 ,共同促 进了我 国相关公 司经营法律机 制的健 康发展 。公司法 人格独立 充分体现 了当亭人 意志 ,保证投资 人在对公 司承担有 限责任的 关者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本质上并非一般 的企业管理 ,而是 上 保 护 了 债 权 人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四 . 公 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 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降低社会信用风险的一种有效途径 ,当 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谋 取不正当利益时否认公 司的法人格 ,
二 .对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 的认 识
1 公 司 法人 治理 结 构 的定 义 .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 《 现代公司与企 业改革》一书中指 出,

定程度上防止了法人制度价值 目标的偏离或异化 , 弥补了公司 具体情 况加 以归类 ,以便在 实践 中对滥用公司法人制度的行为进 行准确 判断。
3 结 果 要 件
有限责任对债权人保 障不足的缺陷 ,是债权人保护制 度的创新 。 4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依据 () 1公司法人制度的创立是 为了合法 目的, 而非为规避约定或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

公司⼈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如果股东利⽤⾃⼰的有限责任,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事的,公司可以要求股东承担法律责任,这叫做公司法⼈⼈格否认制度。

那么,公司法⼈⼈格否认制度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公司⼈格否认制度,⼜称“刺破公司的⾯纱或“揭开公司⾯纱”,指为阻⽌公司独⽴法⼈⼈格的滥⽤和保护公司债权⼈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独⽴的⼈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然⼈股东和法⼈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标之要求⽽设置的⼀种法律措施。

在公司⼈格否认中,保护的就是债权⼈的权利。

对债权⼈来说,他可以就这个债权,找其中的任何⼀个股东来清偿债务。

对公司内部来说,应当看成⼀个整体,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不能相互推拖公司对外的债务(公司或其内部股东不许推债、逃债)。

其⽬的在于保护债权⼈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法⼈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种法律制度。

公司⼈格否认制度的特征(1)公司已合法地取得了法⼈资格。

只有这种合法公司的法⼈才能成为法⼈⼈格否认制度的作⽤对象,也是法⼈⼈格否认制度与法⼈瑕疵设⽴的责任制度相区别的基本依据。

也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享有公司的独⽴⼈格,其⼈格才有滥⽤的可能,才有适⽤公司⼈格否认的必要。

(2)公司的股东滥⽤了公司⼈格。

股东滥⽤了公司制度的⼀些特权,如利⽤公司制度规避法律或债务、损害公司的独⽴性等,致使法律承认公司法⼈制度的实效性受到损害。

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的⼈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

但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维护公司的独⽴⼈格,保证其⾏为的合法性。

如果股东⽆视公司的⾏为规范,危害公司及债权⼈利益,则可能导致公司⼈格否认的适⽤。

(3)公司⼈格的滥⽤侵害了债权⼈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在承认公司的独⽴性尤其是承认公司有限责任的同时,也对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作了⼀系列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债权⼈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范文

公司人格否认范文

尊敬的读者: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公司是一个强大的经济体,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与此同时,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却经常被用来逃避责任或追究法律责任,这已成为现实中的一大问题。

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人格否认制度,以抑制公司滥权行为,并增强其法律责任感。

这篇文章着重探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作用和实际操作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和困难。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作为一个法人主体,公司可以享受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获取财产、签订合同、起诉被起诉等。

但是,公司又不同于自然人,其法律责任不同于个人责任。

公司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这就使得公司成为了全球经济体系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然而,由于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和独立性,导致公司所做出的决策存在道德、人类和环境等方面的伦理问题。

为了避免公司行为对人与自然造成的伤害,需要成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来掌握对公司的追责和制裁权。

这个机构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实践证明,人格否认制度可以强制公司行事透明,做出更具负责任感的决策,根据其行为对人和环境造成的影响而担负法律责任。

这种措施对公司本身、员工、社会以及政府都有一定的利益价值。

它确保了公司不会滥用权力,同时提高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水平。

二、公司人格否认的作用人格否认制度可以有效地限制公司的行为,并促使其更具责任感地开展其经营活动。

人格否认制度能够规范公司行为。

在公司被人格否认之后,公司不再具有法律地位和独立性,它的行为将由管理机构(如监督机构)直接监管并进行决策。

正是通过这样的规范措施,确保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从而避免了公司出现不负责任的行为。

人格否认制度能够促进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可持续性。

在关注短期效益的同时,公司也需要关注自身的发展与维护。

这就需要公司舍弃一些短期利益,从长期的角度考虑及其对人和环境的影响。

因此,人格否认制度可以帮助公司制定长久的发展战略,遵守规则和法律,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和经济效益。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具体讲的是什么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具体讲的是什么

Any qualitative change in performance comes from the accumulation of quantitative change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具体讲的是什么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一个公司的治理是需要各种制度来实现,我们都知道公司是治理公司的主要依据法律。

这么看来熟悉掌握公司法就显得尤为的重要了,所谓法无禁止皆可为。

那么我就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为突破口,对公司法进行了解吧。

一起往下看。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美国经典判例中,公司人格否认被具体描述为“作为一般规则,在没有相反的充分理由出现时,公司被视为一个法律实体(即独立的法人),而当法律实体的概念被用于妨害公共利益,使违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行为辩护时,法律将视公司为多数人的联合”。

根据上述表述我们可以对公司人格否认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第一,公司人格否认仅是一种特殊规则,在公司法人制度中,公司人格独立被作为一种一般规则,是帝王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仅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弥补,我们不能因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而否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

第二,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相当含糊,正如表述中所说,它适用于法律实体的概念用于妨害公共利益,使违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行为辩护时,这一陈述极具随意性和抽象性,使人难于把握。

公司人格否认案例

公司人格否认案例

公司人格否认案例【案情】原告江苏宝丰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公司)。

被告内蒙古智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信公司)。

被告乌海市玉祥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祥公司)。

被告徐彦,智信公司、玉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宝丰公司诉称,2007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对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原告预付货款265万元,被告至今未交付货物。

而被告徐彦、张建宁在背后另注册玉祥公司,故意不履行合同。

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或返还预付款、赔偿市场差价损失、承担违约金和追款费用。

被告智信公司、玉祥公司、徐彦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智信公司辩称,收到原告预付货款未能供货属实。

但具体数额需要对帐确认,我公司也在积极筹措资金准备返还,但违约金过高,赔偿市场差价损失无法承担。

被告玉祥公司书面答辩称,原告宝丰公司与被告智信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我公司,我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不能因为徐彦、张建宁是我公司股东之一,就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宝丰公司的无理诉求。

被告徐彦未作任何答辩。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智信公司供给原告数量为500吨的高碳铬铁,价格以Cr含量50%为基准计价,8950元/吨。

2007年10月底由供方厂内发出,9日内全部送到需方厂内;付款方式:60%承兑,40%现汇。

签订合同后一个工作日内需方预付60%(268.5万元)的货款到供方指定帐户等等;违约责任:供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每逾期一天按标的总额的0.1%计算罚金,需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付款, 每逾期一天按标的总额0.1%计算罚金;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2007年10月15日,被告智信公司收到原告预付款263.084万元,一直未能供货,原告多次派人去被告所在地追要货物, 被告智信公司既不按约供应货物,又不退还货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无奈而诉至本院。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有用的工具,可以保护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免受公司的法律责任的影响。

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可以赋予公司可以像个人一样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本文将详细讨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该法律,公司可以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但可以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来否定公司对相关责任的承担。

即,公司可以选择否定其对责任的承担,这在我国的法律当中有明确的规定。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首先应从保护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

例如,若某公司进行企业结构改革,新设立的子公司对原公司存在投资关系,则原公司也可以采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来否定其对新子公司的债务负担。

此外,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也可以用于保护公司的经济财产。

例如,若公司投资或者拥有的财产遭受了外部损害,原财产所有人或者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将法律责任转移至公司,以减轻其自身的损失。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未来发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将在未来更加广泛地应用于实践中。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不仅可以保护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而且也可以促进公司稳定发展和企业创新。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将逐步为企业发展带来更多有利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并可以用于保护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还可以用于保护公司的经济财产,未来有望发挥更大的作用。

然而,应当谨慎地选择是否采取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以免发生纠纷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试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试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试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促进公司员工更好履行公司职责的有
效制度,也是公司维护自身发展的一种保证。

它旨在维护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内部秩序,提高公司的资源分配效率,维护企业正当权利。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首先要求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公司
的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企业文化,并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员工必须尊重他人,不得挑衅他人,不得诋毁他人,不得对他人进行人格攻击;有效抑制不良气氛的出现,防止任何一方出现危害公司形象的行为。

其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还要求员工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公司的基本理念,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严守公司有关纪律。

在任何情况下,员工都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声誉、团队气氛和公司利益的行为,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公司的相应处罚。

最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还要求员工应充分尊重公司所有权利,不得侵犯公司的合法权利。

如果有任何违反该制度的情况发生,公司将依法对当事人严厉处罚。

综上所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声誉、维护公司的权益、维护内部秩序,保障公司员工合法权益,为公司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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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认 ,在 该 特 定 的法 律 关 系 之 外 ,公 司 独 立 法 人 格 不 容 否 认 。 ( )公 司法人格 否认是 对失衡 的公 司利益关 系的事后法律 三
救 济

公司法人格制度 的计使公司各方利益相对平衡 ,体现法的 般 正义 性 , 当该 一 般 正 义在 特 定 情 况 下异 化 为 非 正义 时 ,公 司
法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 的剥夺 ,而是在特 定 的具 体 的法 律关 系 中对 已经 丧失 独 立 人 格 特性 的公 司 状 态 的一 种 揭示 和确 认 。公 司法人 格 在 个案 中被 否认 ,并 不 影 响 公 司在 其 他法律关 系中的独立人格,这意味着 “ 在某些情形下由公 司形式 所 竖立 起 来 的 有 限责 任之 墙 被 钻 了一 个 孔 ;但 对 于 被 钻孔 以外 的 所有 其他 目的 而 言 ,这堵 墙依 然 矗立 着 ” 这种 例 外 规则 的存 在 , 。 并不 是 为 了动摇 或 否 定股 东 有 限责 任 制 度 ,相 反 它是 股 东有 限责 任制 度 的 一 种维 护 和 补充 ,这样 “ 公 司法 人 格 否认 作 为公 司 人 将 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 ,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 中形成 和谐 的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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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理 现 代 衾善 术・ 论
论公 司法人 格 否认 制度
刘 蓉 娜 ( 南商 务职 业 技术 学院 4 0 0) 湖 1 0 0
摘 要i股 东滥用公 司法人人格 以损 害-  ̄和债权人利 益现 象接踵 而至,各 国立法或 实践纷纷 引入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对公 司 z ' - 人格 独立制度和股 东有 限责任制度加 以修 正和补 充 ,以平衡公 司与股 东的权利和股 东与债权人 的风 险。我 国也应该 引入公司法人人 格 否认 法 理 ,以健 全和 完善 我 国 市场 经 济 的 立 法 。 关键词i公 司法人格否认 股 东 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制度是近代史上人类文明的创举 ,伴随着公司人格 从 不 独 立 到独 立 ,股东 责任 从 无 限发 展 到 有 限 的历 程 ,公 司制 度 不 断 发展 完善 ,现 代公 司 法人 制 度 的框 架 体 系最 终 完 成 ,公 司法 人 格 独 立 和 股 东 的 有 限责 任 被 认 为是 公 司 法人 制度 的 两 大基 石 , 它 们 的共 同宗 旨在 于鼓 励 投资 、 发展 经 济 ,在股 东 利 益 与债 权 人 利 益 、社 会 公 共利 益 之 间寻 求 平衡 。在 严格 遵守 这 一 经 济 价值 和 公 平 价值 协 调 统一 的公 司法 人 制度 的各 项 法 律规 定 前 提 下 ,公 司 股东可以充分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 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利器 ,去实 现 自己 的利 益 目标 。一般 情 况 下 ,法 律 应维 护 公 司 法 人格 独 立 的

公司人格否认名词解释

公司人格否认名词解释

公司人格否认名词解释公司人格否认是指法律上将公司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与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分开看待的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公司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拥有独立权利和责任的个体,拥有类似于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与其他主体签订合同、购买财产、承担债务等。

而公司人格否认的概念和原理就在于对公司这种独立主体地位的否认和限制。

在公司人格否认原理下,企业实体和企业所有者是分离的,企业自身享有独立权利和承担独立责任,有自己的产权和经济利益。

这就意味着即使企业所有者个人破产,公司仍然能够继续存在并履行其合同义务。

同时,它也可以在法律上对企业内部关系进行约束和规范,使得企业的所有者、高管和员工在进行商业活动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并不是绝对的。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也会以一定的条件和方式限制公司的独立地位。

例如,在一些专业领域,如医疗、法律、银行等,法律通常会将公司与个人之间的界限模糊化,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会将企业的责任扩展到其所有者或高管身上,以防止公司通过人格否认来逃避法律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有助于推动经济发展,鼓励个人和投资者参与商业活动,促进财产和权利的保护。

通过将法律人格与企业实体分开,公司人格否认原理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商业结构,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发展。

同时,公司人格否认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问题。

一方面,它可能导致公司滥用独立地位,逃避法律责任,给消费者和市场带来损害。

另一方面,由于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存在,企业可能会受到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不同规则和要求的影响,从而导致跨国经营的复杂性和风险。

总之,公司人格否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为企业提供了独立法律主体的地位,并赋予企业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法律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公司独立地位进行限制和调整。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合理使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案例分析之公司人格否认

案例分析之公司人格否认

法人人格否认典型案例案例一:揭开公司面纱最早的司法判例--1897年英国衡平法院的--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

(Salmon v. Salmon & Co. Ltd., 1897)皮革商萨洛蒙是从事皮靴制造和销售的个体商人,拥有一个皮靴店。

1892年萨洛蒙先生在此基础上成立萨洛蒙有限公司。

该公司拥有七名股东,即萨洛蒙本人、其妻子及五个小孩。

该公司发行20007股股份,萨洛蒙本人认购20001股,其余每人1股,符合发起人至少七人的要求。

公司依法成立。

公司成立后第一次董事会批准了萨洛蒙将他的皮靴店卖给公司,售价38782英镑,其中20000英镑作为萨洛蒙认缴给公司的股金,计20000股,10000英镑作为公司欠萨洛蒙本人的债务,并以公司资产担保。

余下8782英镑以现金支付本人。

随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外借债务,未设置抵押。

1893年公司处境困难,无力支付到期债务,依法清算。

公司全部资产仅为6000英镑,欠萨洛蒙本人7000多英镑,若其本人优先受偿,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人将无法受清偿。

为此,公司的清算人,代表无担保的公司债权人起诉萨洛蒙,诉称萨洛蒙有限公司只是萨洛蒙个人的化身和代理人,两者实质上完全为同一人,其本人债权不应向公司求偿。

一审法院和巡回法院支持原告主张,认为公司是萨洛蒙本人的代理人,因此萨洛蒙应代公司承担责任。

萨洛蒙不服判决,上诉至衡平法院。

经审理,衡平法院驳回原判决,认为公司组建的目的和动机是正常、合法的,手续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公司一经合法成立,在法律上,公司就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它有权行使公司的权力,包括对外借债。

虽然萨洛蒙是公司股份的绝大部分特有者,但公司债权人不是萨洛蒙个人的债权人,萨洛蒙作为公司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

因此,萨洛蒙得到了公司所能付出的6000多英镑,其他债权人则分文未得。

【思考问题】1. 如果本案发生在我国的公司法之下,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法律依据何在?2. 你认为一人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关键因素有哪些?案例二:“喜洋洋”法人人格否认案2002年4月,原告电力公司与被告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发生了一笔果冻条购销生意,后“喜洋洋”拖欠电力公司25万元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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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产权反映了投资人与代理人之间润滑经济活动,减少营运成本而实行的安排(arrangements)。在鲁宾逊的世界里,产权不起作用。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它意味着产权的所有者(公司)拥有他的同事(股东)同意他以特定的方式行事的权利。在公司产权安排下,一个投资者可以期望共同体(公司)能阻止其他人对他行动的干扰,假定在他的权利的界定中这些行动是不受禁止的。所以,产权本身是一种契约关系。根据产权契约,公司拥有了产权,即运用资产的权利。公司财产权的集合是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实在表现,而产权则是公司权利的实质内含。
然而,何为产权?产权是不是企业法人财产权?经济学上最早使用产权的是西方的学者,在那里为propety rights。我国使用这一概念时并没有对其历史背景进行考察,也没有进行法律上的认真推敲,因此在理论上出现了许多的误解。有人认为产权是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其根据是民法通则的规定〃注:谢次昌、王维经《关于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1994第1期。)有人认为产权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实际上就是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还有人认为产权就是经营权。这些观点实际上是用大陆法的理论来解释英美法的概念,当然不可能有正确的答案。有人提出对我国传统的私权体系进行再分类,但尚无人来响应。(注:谢怀轼《论民事权利体系》,《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笔者认为,产权包括企业法人的财产权,而法人财产权是产权的基础和外在的表现。
由于投资者为多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商定设立公司时,投资人之间也有一个设立公司的协议,以确定彼此间的权利与义务。这个协议仅对投资人有效,与投资人之外的主体无关。其功能是,选定未来的代理人,实现公司化经营。因此,在公司尚未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时,已经存在着内、外两个契约关系了,其中,第一个是投资人之间的契约,它肩负着组建公司的使命;第二个是代理契约,它担负着代理人的选任与代理权限的界定。
委托——代理制实现了所有权的延伸,公司是投资人的代理人。投资人享有所有权,而代理人在所有人赋予的权限范围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能。投资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决定了公司法人的人格随时可以被否认,即投资人可随时宣布代理权终止。由于这种单方授权产生的公司也可因单方收回而撤销,所以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这样极易损害投资人相对人的利益。鉴于此,各国都对公司的设立与解散作出了具体的程序规定。公司契约条款被法律化了。这样做的结果是,公司形态固定了,而投资人的权利被限制,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巩固了。
集合说克服了所有权说的弊病,它认为所有权是法人所有权最为基础和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公司对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资本和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债权是公司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合同约定而享有的请求权;知识产权是公司对自己的名称、商标、专利、著作等无形财产所享有的专用权。但是,该观点认为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是公司法人人身权的对称。其本意大概是认为公司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和法人人身权。
西方国家企业高层主管大多有股份收益,以弥补建立在信义基础上的委任关系之不足,而我国过去靠政治思想工作来凝集企业主管人员,创建了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关系,但要真正解决企业内部关系,还应从企业的外部入手,确立一整套企业委任机制,而不应在企业全部实行雇佣合同制,使投资者严重缺位。
二、公司财产性质的法律转换
所有权说意识到了经营权中的权利的不对等性,认为应当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都给企业,使企业享有收益权。但紧接着又面临着另一个问题,出资人有什么权利?由此又引出了出资人的价值所有权和公司的实物所有权说,出资人的最终所有权和公司的法人所有权说,以及出资人的债权和公司的所有权说,出资人的股权和公司的所有权说。(注:江平《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212页。)等等。
从公司的产生来看,公司的法人人格是法律赋予的,但它与投资人的关系绝不可能因为法律制度而隔绝开来。实际上,早期的所谓公司,只不过是投资人手中的提线木偶,他们操纵着公司的一切。在十二世纪初期,意大利最有趣而又最重要的,是热那亚对组织商业公司来经营商业企业方面的贡献。这种公司是发售股票,分配利润并分担风险的。每只商船上带着一个管货员或代理人来代表投资人的利益。这种公司被称为:“海上协会”。由此可见,公司是依照一种特殊的集资经营、分担风险的契约建立的。一旦契约解除,则公司就不存在。与一般契约不同的是,这种契约设立了一个新“人”,它能以自己的面目开展经营活动。新“人”与投资者之间最直接的联系是投资的资本,如果没有资本,则新“人”无法存活;如果资本随时可以被抽回,则新“人”也就无法独立。这就存在一个两难的问题:一方面要赋予新生的法人以资本,而另一方面投资人又不想失去对资本的控制,于是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上的委托——代理制就产生了。
公司契约论——从公司人格否认谈起
作者:乔新生
一、公司结构的法律逻辑转换
当我国正努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赋予企业以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格,并积极推广公司制,实现公司企业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时候,西方各国悄然兴起了一种公司人格否定的理论。英美法国家将这种理论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大陆法国家将这种法称为“直索”。它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时候,公司的法人特性被否定,由公司之外的与公司有关联的主体来承担法律责任。美国学者菲力普和布拉姆伯格将其形象地比喻为在竖立起来的有限责任之墙上钻了一个孔。在我国有的学者认为法人人格的否定与法人人格的确立、法人人格的消灭三位一体构成法人制度辩证统一的不可分离的三个方面。我们认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既揭示了公司制度的发展脉络,又显示了公司制度的内在本质。
那么,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呢?一种观点认为它是经营权,是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的经营权的另一种称呼。(注:江平《中国公司法原理与实务》,科学普及出版社1994年,第141页。)一种观点认为它是所有权。(注:吴家骏《现代企业制度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经济研究》1996年第2期,第46页。)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它是公司民事权利的集合或总称,它包括所有权、债权及知识产权。(注:雷兴虎《论股东的股权与公司的法人财产权》1995年,武汉经济法研究会论文。)
由此可见,公司人格否定是由公司制度的契约性决定的。由于公司是建立在契约上的,所以其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这是公司制度有别于所有权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最大特征。
附图{图}
我国公司制度的建立远没有私有制条件下的委托——代理制那么简单。因为国有企业的真正主人是全体公民,国家通过政府行使全民所有财产的权利,这实际上已经存在着一层代理关系,即,全民的财产集中在国家这一特殊代理人手中,形成独特的国有独资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对外开展活动。
从表象上看,否认公司人格就是否认法人制度,因为法人的产生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标志的,但公司人格否认恰恰从反面证明了公司制度的法人特性,因为没有独立的人格也就不存在否认的问题,否认公司人格只是对公司法人特征的彰显。尽管在我国这种还没有立就破的念头显得有些超前,但从现实生活中一些虽具有公司外壳,但却没有公司法人特性的现象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有其特别重要的意义。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随着商品的交换,企业的发展走过了一个由独资到合资的过程,在独资企业时期,企业产权的归属是明确的。而在合资时期,企业的产权也应该是明确的。因为谁出资多少,盈余如何分配,亏损如何承担,事先都要通过协议和法律明确下来。当事人只需按照协议和法律办事就可以了。也就是说,产权的明晰是企业开展业务活动的前提,也是企业的本质特征所在。
然而,目前我国的一些地区或部门热衷于将行政机构改组为行业总公司,由其代表国家履行管理权,这实际上是在国有企业的公司化转换上叠床加屋,人为地增设代理层次,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效率原则完全相背。
有人认为,中国的公司制应该实现两个层次的转换,第一个层次是股东与董事会之间实行的“委托——代理”制;第二层次是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实行的“发包——承包”制。只有构造“二元制衡机制”,才可以使企业经营者权力集中,责任也集中,可以避免一个企业出现“一国两宫”现象,防止产生权力分散,责任也分散的低效率运行。(注:王琢《论实现西方现代公司制度的中国化》,《新华文摘》1995年第3期,第48页,原载《市场经济研究》1994年第6期。)我们认为,这种看法实际上是误解了公司内部的契约机制。在大陆法国家,经理一般不是公司内部机构体系中的一个层次,它只是董事会的辅佐人,与董事一样与公司是一种委任关系。从公司理论上来说,董事与经理之间是聘任与被聘任的关系,因此谈不上经理对董事会的制衡问题。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业务执行机关,它既负责决策,又负责执行。但在实际生活中,决策的权力往往归董事会,而执行的权力往往由经理来行使。
我国企业的改革,首先确立了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委任关系始终不清晰,以致于不少企业的高层主管也以“打工者”自居。既然是打工者,那么就会有企业局外人的心态,就会有捞一把的心理。事实上,如果没有建立在信义基础上的显的。过去的国有企业隶属于行政机关,企业主管人员干得好还有行政上升迁的希望,现在实行政企分开,企业主管人员又缺乏资本收益的激励(干得好其收益完全归国家这一大股东),所以损公肥私,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也就容易出现。
附图{图}
从公司的生成到公司的运营,从公司内部的管理阶层到公司内部的普通员工,形成了纵横交错的公司契约关系。在这样一系列的法律关系中,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对的。它们发生的法律事实各不相同,有的是基于劳动行为,有的是基于委任行为;有的具有代理权(如董事长),有的则不具有代理权(如普通员工),它们共同形成了当代公司的基本特征。
笔者同意集合说的观点,认为法人的全部财产权包括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受侵害而获得救济时取得的财产权。不过如此来表达公司法人的财产显然流于表面化,因为集合说仅仅表明公司财产的外延,而不能表明公司财产的内含,它没有能够说明动态的财产运作关系,也没有表明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关系,甚至没有说明投资者的财产如何成了公司的财产。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弄清产权概念。在多数西方经济学者眼里,产权就是运用资产的权利。这既把公司与投资人联系起来,说明了公司产权的来源,又表明了公司运营的基本权利有那些,同时还阐明了产权是动态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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