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理论基础及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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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法国路易十四时代颁布《商事条例》(1673年)算起,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也层出不穷,于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出。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对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研究。

标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确立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概述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股东特别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失衡的情况下而设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1905年,美国法官山·伯恩(Sanborn)在审理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时,在判决书中写道,“就现有的权威判例而言,如果说可以归纳一些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一条规则就是,公司应该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一直到出现充分的相左的理由为止。

但是,当法律主体的提供被用于侵害公共利益,将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织。

” 这项判决,通常被认为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

随后,该制度很快被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效仿,并逐渐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普遍接受并有所发展。

3.中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的公司法颁布之前,旧公司法中没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事实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法公司人格否认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系又称揭开面纱原则。

由于这一制度对保护公司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这一制度相继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引进。

我国的新《》也引进了这一制度,在新《公司法》第20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制度的引进并不代表制度的完善。

因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判例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法律适用环境是英美普通法系的司法体系,注重个案经验,依赖法官良心,而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则体现的是抽象的一般性,依靠的是成文立法。

这种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适用带来了相当的困难,在我国更是有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值得探讨,本文拟就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构成条件和适用情形进行探讨。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意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问题鲜有人进行探讨,也没有形成权威的理论。

尽管如此,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还是非常必要和有意义的,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把握和适用这一制度。

新《公司法》第20条之规定仅仅是一个框架和原则,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却是花样翻新,层出不穷,只有准确地把握其理论基础,才能做到万变不离其宗。

民法上的代理是能够解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这种理论,当公司的设立,存续和经营完全是按照股东的指示和命令进行,从而使得公司成为股东的代理人时,则说明公司已经不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认为公司是股东的工具或是股东的“外壳”,股东实际上是“未经披露的本人”,完全符合代理的法律特征,法院可以根据代理原则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另外,从以下两点可以进一步说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及其意义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法人人格否认的本质,是当法人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而为他人控制或操纵,已不再具有独立性时,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

因此,运用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而恰恰是对法人人格本质的严格恪守,因为运用法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独立性的法人空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了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偏向和被异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必要补充与升华。

公司法律人格否认后果(3篇)

公司法律人格否认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作为企业的主要形式,以其独立法人地位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能会利用其法律人格逃避法律责任,损害债权人、消费者等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我国法律设立了“公司法律人格否认”制度。

本文将从公司法律人格否认的背景、含义、具体情形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司法律人格否认的背景与含义1. 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公司为逃避债务、逃避法律追究等目的,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将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资产混淆,使债权人、消费者等合法权益受损。

为打击此类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我国法律设立了公司法律人格否认制度。

2. 含义公司法律人格否认,是指在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损害债权人、消费者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否认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三、公司法律人格否认的具体情形1.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公司设立时,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在以下情形下,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出资后擅自抽逃,使公司资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

(2)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股东利用公司名义进行交易,将公司资产用于个人目的,损害债权人利益。

(3)股东恶意转移公司资产:股东在公司陷入困境时,通过转移、隐匿公司资产,逃避债务。

2.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公司设立时,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在以下情形下,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出资后擅自抽逃,使公司资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

(2)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股东利用公司名义进行交易,将公司资产用于个人目的,损害债权人利益。

(3)股东恶意转移公司资产:股东在公司陷入困境时,通过转移、隐匿公司资产,逃避债务。

四、公司法律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1.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法院依法否认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法律原则,其适用条件并不容易界定。

尽管在一些情况下,人们会倾向于将公司视为拥有独立的法律身份和人格,然而,就事实和法律层面而言,公司并不具备真正的人格特征。

在解释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时,有一些关键的因素和准则需要被考虑。

首先,公司人格否认适用于以下情况:当公司的管理层和所有者没有明确区分自己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或者公司被滥用为个人或小团体的工具时。

这意味着,如果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和法律,以至于无法与个人或所有者的行为相区分,那么公司的法律人格可能会被否认。

其次,公司人格否认还适用于那些存在着明显的不正当行为或欺诈行为的公司。

当公司通过虚假陈述、故意误导或其他欺诈手段来实施违法行为,那么法院可能会否认公司的法律人格。

这相当于认为公司的行为不是真正由法人实体所控制和指导,而是受到个人或集体的操纵和操控。

此外,公司人格否认还适用于那些企图逃避责任或追究的公司。

当公司试图通过个人或小团体的名义来逃避债务、责任或违法行为的后果时,法院有权否认公司的法律人格。

这意味着,法院将追溯公司的行为和责任到真正的个人或集体,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法律裁决。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公司人格否认并不是一个简单且应用广泛的法律原则。

它仅在极少数情况下才会被引用,以纠正滥用和不当行为。

法院通常不会轻易否认公司的法律人格,因为这可能对商业和经济秩序产生冲击和不利影响。

因此,在判断是否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时,我们应该考虑以上提到的准则和条件: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之间的可区分性、操控和滥用的程度、欺诈和不正当行为的存在,以及是否有企图逃避责任的行为。

所有这些因素都需要在具体案件的背景下进行全面和综合的评估。

在商业实践中,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和保障权益至关重要。

它向潜在滥用公司资源和法人实体的个人或群体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法律将严格追究违法行为,并确保责任追究的道路畅通无阻。

作为企业管理者和个体投资者,我们应遵守商业伦理和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和诚信形象,以免引发公司人格否认的风险。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是市场发展重要的参与者,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其两大基本原则,一是独立的人格;二是股东承担责任是有限的。

随着经济活动地不断推进,社会就出现了不少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事情发生,撼动了公司因有的地位与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

本文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着手,从《公司法》、《九民纪要》等法律探究其含义及构成要件,深刻理解该制度背后的法理,指出该制度有适用范围狭窄、保护范围不全面等问题,并针对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其目的是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关键字:公司人格否认;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保护范围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实际生活中一些民事主体,一般是想获得更多利益的股东,采取不合法的手段,用合法形式逃避法律义务等一系列破坏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与公司造成人格混同,损害了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杜绝该现象,防止股东权利滥用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对公司独立的人格进行否认,让滥用权利的股东脱离公司的保护屏,突破有限责任的规定,其结果同公司的地位,直接承担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是舶来品,英美法系称之为“揭开公司面纱”,大陆法系称之为“直索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设立目的就是拉出藏在公司背后的人,让公平正义得到彰显,其实质是对公司法制度的补充。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体的法条规定在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2019年最高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其制度的构成要件和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对适用情形也做出了一定程度上的细化。

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一)主体要件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之规定,主体要求的是持有公司一定股权的股东,这规定就不包括公司的其他人员,如高管。

并且,对一些不具有经营管理权的小股东来说,没有滥用权利的机会。

(二)行为要件要求主体客观上要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

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及其法定情形

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及其法定情形

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及其法定情形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将无视公司独立的法人地位,穿透公司面纱,追索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的责任。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不诚实的人利用公司形式进行欺诈、洗钱等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交易秩序。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法人制度,二是公平正义原则。

公司法人制度使得公司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的独立地位被滥用,导致公司与股东之间“形骸化”,即股东将公司视为自己的另一个“口袋”,任意操纵公司行为,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时,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原则,法律有必要揭开公司面纱,追究股东的责任。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1.股东无偿或明显低价转移资产给关联方,导致公司资产严重不足,无法清偿债务。

2.股东故意将公司的业务转移给关联方,导致公司业务停滞,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3.股东通过操纵公司进行欺诈、洗钱等活动,严重违反公共利益。

4.股东利用公司进行其他不诚实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影响和意义1.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以有效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打击不诚实行为和维护公共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

3.实现公平正义:该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让不诚实的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4.增强投资者信心:通过加强公司监管和责任追究,该制度可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市场活动。

5.促进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促使企业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的稳健性和竞争力。

五、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建议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

公司独立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独立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独立人格否认制度一、制度的适用条件公司独立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公司与其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或不当关联交易时,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公司的独立人格予以否认,以便重新划分各方责任和权利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的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存在利益冲突或不当关联交易。

2.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3.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利益冲突或不当关联交易问题。

二、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具体情形1.逃避合同义务。

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通过操纵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将公司的财产转移至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名下,以逃避合同义务的履行。

2.逃避税收义务。

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公司的营业收入转移至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名下,以逃避缴纳税款的责任。

3.逃避侵权责任。

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公司的生产设备、技术等转移至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名下,以逃避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

4.其他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

三、制度适用的法律后果1.对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等。

2.对被滥用的公司,应当重新进行权利义务的划分,保障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3.对因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四、制度适用的程序1.当事人提起诉讼。

因利益冲突或不当关联交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并重新划分各方权利义务。

2.法院审查认定。

法院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是否构成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进行审查认定。

3.判决处理。

如果法院认定存在滥用行为,将依法判决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并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重新划分。

五、制度适用的例外1.公司自愿承担责任。

在特定情况下,公司可以自愿选择承担某种利益冲突或不当关联交易产生的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及适用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及适用
பைடு நூலகம்
事实, 否定 公司独立人 格和股 东的有 限责任 , 责令 公司股 东对 具 有 控 制 能力 的股 东 并 不 要 求 拥 有 多 数 股 权 , 是 以对 公 司 的 而
公 司 债 权 人 利 益 或 公共 利 益直 接 负 责 , 实 现 公 平 正 义 目标 之 实 际 支 配 为表 征 。 当 公 司 的 董 事 、 理 或 者 其 他 高 级 职 员 滥 用 以 经 要 求 而 设 置 的 一 种法 律 措 施 。人 格 否认 理论 的法 理基 础 :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时 , 能 适 用 人 格 否 认 理 论 , 应 该 适 用 公 司 法 不 而 对 董 事 、 理 责任 的规 定 。如 果 公 司 的股 东 同 时兼 任 董 事 、 理 经 经
人 格 否 认 理 论 , 指 为 阻 止 公 司 独 立 人 格 的滥 用 和 保 护 公 个 方 面 : 1 公 司 法 人人 格 的滥 用 者 。公 司法 人 人 格 的 滥 用 者 仅 是 () 司债 权 人 利 益 以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就 具 体法 律 关 系 中 的特 定 而
2 .行为要件 。公司股 东具体实施 了滥用 公司法人 人格 的
是 2 .公 司 的社 会 责任 。 随着 公 司 的 发 展 , 在 资 源 配 置 、 其 环 行 为 , 适 用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的行 为 要件 。 一 般 认 为 滥 用 公 司 法 境 保 护 、 分 就 业 、 场 繁 荣 和 税 收等 方 面 起 着 重 大 的作 用 , 充 市 甚 人 人 格 否认 的行 为主 要 有 以下 三 类 : 1 公 司 资本 不 充足 。公 司 () 至 影 响着 一 个 国家 的政 治格 局 和 社 会 稳 定 。所 以公 司 不 能 再 以 资 本 既 是 公 司 设 立 的基 础 和 前 提 , 是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的 保 障 和 也 维护 股 东 利 益 为 唯 一 目标 , 当 同时 维 护 债 权 人 等 相 关 群 体 的 要 求 。如 果 股 东 故 意 违 背 出 资义 务 , 入 和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不 相 应 投 而 造 利 益 , 担 社 会 责 任 。 滥 用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实 际 上 就 是 在 损 害社 符 的资 本 数 额 , 导致 公 司 的运 营 出 现 问 题 , 成 了社 会 损 失 承 则 会利 益, 时公司独立人格和有 限责任 制度就不应成 为股 东规 和 第 三 人 的 损 害 , 需 要 通 过 人 格 否 认 直 索 股 东 的 责 任 。但 是 , 这 避 社 会 责 任 的 手 段 , 应 采 用 法 人 否 认 制 度 对 损 害 社 会 利 益 的 在 各 国 司 法 审 判 中 , 几 乎 不 存 在 只 依 靠 公 司 资 本 不 足 这 一 唯 而 行 为 予 以追 究 。

论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摘要】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上将公司与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分开看待的制度。

该制度的引入是为了保护公司的独立性,提高其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能力。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能够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在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

其原则包括真实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滥用等问题。

建议在发展中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管。

目前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仍处在不断完善的阶段,其优势在于提升公司信用和责任意识,但也存在劣势,如操作复杂等。

未来的发展前景有待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依据、原则、适用条件、局限性、发展建议、现状、优势、劣势、发展前景。

1. 引言1.1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上将公司与其所有人之间建立了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即公司人格,从而使公司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这种制度下,公司和公司的所有人之间具有独立性,公司的债权和债务不会直接影响到公司所有人的个人财产。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出现,使得公司能够以独立的法律主体形式存在和运营,极大地促进了企业活动的发展。

在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的法律适用性。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1.2 为什么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认为公司与其所有者或管理人员之间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公司的责任应由公司本身承担,而不应由所有者或管理人员承担。

为什么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效地保护了公司所有者和管理人员的个人财产安全,避免了因公司经营活动而导致的个人财产损失。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在公司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情况下,企业更容易进行融资、扩大规模,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是什么1、前提条件: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

只有合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对法人人格予以否认。

2、行为条件: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法人是公司法最重要的主体之一,这一点来说,无论是大陆的法系,还是英美的法系都是最重要之一。

法人制度从某些方来说,可以说是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一个非常具有进步意义的一个产物。

公司法人虽然不是公司自然人,但是他却能够同自然人一样的独立的行使民事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是说到底,公司法人是公司自然人通过法律的方法为了公司盈利设立的,这其中就不免会有人以公司法人的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被他侵害的第三人、公司债权人或者是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产生,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应运而生,一个制度的产生,要在一定的适用条件下才能正常运作,那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都有哪些方面,请看下文详述。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艰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汪,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规定从立法上正式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根据这一规定,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主体要件。

滥用的主体限于公司股东,而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

(2)、行为要件。

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3)、结果要件。

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法官通常认定构成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1)、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的情况。

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公司资金混同(如共用一个银行账号),财务管理不作清晰区分等;业务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公司业务范围重合或主要经营业务互有交叉;人员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管人员相互兼任,员工大量重合等,甚至经营场所、电话也完全一致。

论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

论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

论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作者:叶含笑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1期【摘要】公司实践证明其人格完全独立会将有限责任绝对化或推向极致会导致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对其人格进行暂时的否认。

针对公司人格否认的原因、适用条件、意义以及在我国的情况做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一、公司人格否认的含义和原因所谓公司人格的否认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即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取缔;二是指在一些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它不是对公司人格的永久剥夺,因此其效力是对人的,而不是对世的,是基于特定原因,而非普遍适用的。

公司法中所讲的公司人格否认专指第二种情况,在这种意义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又被形象地概括为“揭穿公司的面纱”。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原因如下。

在公司实践中,将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绝对化或者推向极致,可能导致以下问题:对债权人有失公正,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为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的人格创造了机会。

如果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为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显然在上述情形下,债权人的债权就难以实现,对债权人就不能说是公正的,这就是公司独立与有限责任的价值二重性。

二、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一)适用条件。

基于学者的研究和学理解释,公司否认原则的适用条件是:1、须公司合法取得法人资格,否则,有其他的救济方法。

2、在客观上,股东的行为滥用了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的权利。

其行为表现为:(1)人格上的混同,就是说公司与其他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别。

在实践中的表现有:一个人组成许多的公司所引起的人格混同,互相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等。

(2)财产上的混同,即公司的盈利和全部财产和股东的收益、财产之间没有什么不同。

(3)虚拟的股东,其是为了规避法律、钻漏洞和逃避债务。

(4)不当的控制,即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了过多的控制,使被操纵的子公司不再独立,成了母公司的工具。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及其适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及其适用

2014年30期总第769期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始于上世纪初,最早确立于美国1905年的一个判例当中,随后该制度陆续被很多国家接受。

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人格否认”理论评析1.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学基础(1)公平正义原则。

法律的价值起到对社会价值的导向作用,公司法人制度从设计上来看能够通过降低投资者的风险而吸引社会公众的投资,并最终扩大社会财富的增长,从这种意义上讲公司独立人格否认是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公司法领域内的具体体现。

(2)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民商法的强制制性规范是法院在解决纠纷、处理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的基本原则,因此也成为了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根据。

2.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特征(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效力范围仅限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中。

公司人格否认作为一种事后的司法救济,是针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事后规制手段,主要运用于司法判例中,其针对的仅仅是特定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在公司参加的其他法律关系中其依旧拥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并不影响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存在。

(2)公司人格否认针对对象主要是控制股东,由他们承担民事责任。

人格否认的结果是追责到股东,但不是意味着股东都得承受这一法律后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股东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其他股东则不受到影响。

(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前提是公司独立人格的合法存在,其要求主体适格。

主体适格是指公司须合法有效成立,公司未取得法人资格、法人资格消灭,或者存在一些其他无效事由时,所产生的债务清偿都不能适用该原则。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合和适用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合和适用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合和适用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常适用于以下场合和条件:
1. 公司人格模糊:当公司与其所有者之间的边界变得模糊时,可以考虑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例如,当公司的所有者将公司货币与私人资金混合使用,或者公司的财务报表与所有者的个人财务状况无法明确区分时,可以使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2. 资不抵债:当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或因其他负债而面临破产时,可以考虑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寻求追究公司所有者个人责任,以弥补其债务。

3. 恶意操纵:当公司所有者故意利用公司人格来逃避法律责任或进行违法行为时,可以考虑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例如,如果公司所有者利用公司名义进行欺诈、洗钱或逃税等违法行为,法庭可以决定否认公司人格,以便追究个人责任。

4. 公平正义:当公司所有者滥用公司人格权益,损害他人权益时,可以考虑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例如,如果公司所有者通过公司行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决定否认公司人格,追究个人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一个法律程序,要求法院判断是否合适并作出相应决策。

具体适用的场合和条件可能因国家、法律体系以及具体案例而有所不同。

建议在具体情况下,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以获取更准确的指导。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旨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项否认公司股东各自独立人格及其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之目标而设置一种法律措施。

本文就它的具体概念、适用范围、意义与作用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范围;意义与作用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概述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最先起源于英美的判例中,英美法系国家将其称为“刺破公司面纱”。

在二十世纪初,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之铁路运送回扣一案中,开创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先河,审理该案的法官桑伯恩指出:“就一般规则而言,公司应被看做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的理由出现;然而公司的法人特性如被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抗辩的工具,那么,法律上则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

” 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之后的英国、德国、日本等国也纷纷效仿。

英国将其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在德国一般称为公司“直索责任”,而我国则沿袭大陆法系说法,及公司法人格否认说。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依法成立后,在特定事件中(如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因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之情事时,若在该案件中仍完全承认该公司具有形式上的独立人格,将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或侵害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则暂时性否认在该特定事件中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裁滥用公司独立法人格,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平交易及保护公司债权人。

它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手段出现,是对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一种风险与权利的平衡,各股东在公司人格被否认之后,再也不能以公司独立的人格对抗善意债权人,股东的责任也应由有限责任转为无限责任。

它的具体构成要件包括:(一)公司已取得独立法律人格,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合和适用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合和适用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一个在法律上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公司和个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就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合和适用条件进行深入探讨,并共享我个人的观点和理解。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合1. 公司破产清算公司破产清算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一个典型适用场合。

在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无法履行其债务,此时法院可以依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将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进行分开,以满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司违法行为当公司违法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同样适用。

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公司和个人的责任分开,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3. 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如果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公司无法履行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可以适用。

这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司内部情况决定是否将公司和个人的责任分开,以保障合法权益。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1. 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明显分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首要条件是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具有明显的分分开。

只有在公司的行为与个人行为能够清晰地区分开来,才能有效地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2. 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分离另一个适用条件是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能够有效分离。

只有在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可以明确区分开来,才能够保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有效运用。

3. 公司管理层有不当行为如果公司管理层有不当行为,导致公司无法履行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同样可以适用。

这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公司和个人的责任分开,以保障合法权益。

个人观点和理解就我个人看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有助于保护公司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时,法院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分析,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破产清算、公司违法行为以及公司内部管理不善等场合有着广泛的适用。

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时,需要满足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明显分开、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分离以及公司管理层有不当行为等条件。

法律知识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理论基础及适用条件

法律知识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理论基础及适用条件

法律知识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理论基础及适用条件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是指法律上将公司与其股东或管理人员分开看待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公司在法律上被视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与其所有者或管理人员分开处理。

本文将探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理论基础及适用条件。

一、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理论基础公司作为法律实体的概念源于法律学领域。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公司法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

下面列举了几个与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相关的重要理论:1. 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拥有自身的财产、债权和债务,与股东和管理人员的个人财产、债权和债务是分开的。

这种分离正是有限责任原则的体现,它使得投资者敢于投资,因为他们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公司的债务问题受到损害。

2. 经济独立性原则:公司与其所有者、管理人员独立存在,公司的所得和支出与其所有者、管理人员的个人财产无关。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有自己的收入和成本,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 投资者保护原则:公司作为一种法律实体存在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可以保护投资者免受公司经营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

以上原则为公司人格的独立性提供了支持,也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条件尽管公司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但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或立法者可以否认或消除公司人格,将公司与其所有者或管理人员视为同一个实体。

下面是公司人格否认原则适用的一些重要条件:1. 滥用公司人格:如果公司人格被用于非法目的,如逃避债务、逃税等,法院可以对公司人格进行否认。

当公司被滥用以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分界可以被打破。

2. 公司资本不足:如果公司的资本不足以支付其债务,法院可以将公司人格否认。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将个人资产用于偿还公司的债务。

3. 公司内部交易不当:如果公司内部交易不当,损害了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利益,法院可以采取公司人格否认的措施。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一、本文概述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快速发展,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逐渐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被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不承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追究公司背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旨在探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分析其在不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和存在的问题。

文章首先介绍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其定义、历史发展和理论依据。

然后,通过国内外典型案例的对比分析,揭示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适用标准。

文章还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适用中面临的困境和挑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推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适用中的规范化、统一化,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或“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或相关机构可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视为与公司同一实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公司法中,公平正义要求股东在享有公司有限责任利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当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法律责任时,否认公司人格是对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和维护。

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股东享有公司有限责任带来的利益,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从事不法行为时,否认公司人格是对其逃避法律责任行为的制约和纠正,使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达到对等。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现代公司不仅仅是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还应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当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否认公司人格是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强调和实现,促使公司及其股东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利益。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现代经济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允许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否认公司作为法人实体的独立法律地位。

本文将深入探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适用条件和影响,并就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分析。

1. 引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否认公司作为法人实体的独立法律地位。

这一制度的出现得益于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旨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同时,也确保了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平正义原则和法的灵活适用的需求。

早期的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并未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案例,法院对公司法人实体的人格进行有限度的否认。

3.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的确立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才能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

一般而言,适用条件包括:公司滥用法人人格;公司资金状况不正常;公司与个人的交叉经营等。

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影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对经济体系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经济层面上,它可以防止公司以法人身份进行非法行为,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在社会层面上,这一制度可以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避免公司滥用法人人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是非常复杂和灵活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量。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与个人的交叉经营情况、公司的背后实际控制人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6. 结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现代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则,它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同时,也确保了社会的公平公正。

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但通过合理适用和明确适用条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依然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维护经济与社会的良性发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条件是什么?

Nothing in life is more important or rare than human action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条件是什么?导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条件有:具有独立的价格、公司设立合法、实施了造成公司资本不足的情况、债权人遭受了损失等,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应当严格对照法律规定的来处理。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条件是什么?1、公司必须合法设立并且具有独立的人格。

公司设立合法有效是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前提,也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前提,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的合法有效及公司享有独立的人格规定一系列的条件,如要有独立的财产,有章程,有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成立等。

如果公司欠缺以上条件,其设立就被认为无效,公司不能成立,股东也不会享有因公司人格独立而产生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公司人格否认也就毫无意义。

另外,公司被依法撤消或解散后,其法人资格也随之终止,公司不复存在,亦不产生人格否认。

因此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有独立人格是公司否认的首要条件。

公司的成立大多数国家以登记为形式要件,即一般只要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经有权机关登记(有的公司成立还要经核准才可以登记) ,公司就成立并有效存在。

公司在设立登记至注销登记之间,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适用人格独立制度,而再这一期间之前或之后,公司不具有独立人格,谁此时以公司名义进行了活动,就应当个人承担责任。

如果几个人进行了活动,那么他们应当作为连带债务人承担责任。

2、公司人格否认应该以股东实施了某种造成公司形骸化的行为作为前提,即股东的行为造成了公司徒有其表或资本不足。

这些行为主要有两种股东对公司的自损行为和公司资本不足。

股东对公司的自损行为是指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公司实施有损公司自身利益的行为,使公司形骸化,然后利用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抗辩债权人的债权,从而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股东对公司的自损行为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和诚信原则,因此应被作为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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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确立和使用在于防范利用公司逃避应当由股东或他人承担的法律和契约义务,保护债权人及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否认公司人格独立就是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揭示利用公司进行不正当活动的目的,不承认被利用公司的财产独立、责任独立、股东责任有限和经营自主,否认公司人格即在特定行为上要求控制或操纵公司的人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以保障他人的债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不因公司人格独立,将被利用公司的行为直接视为利用者自身的行为,还可以遏制对公司组织形式的滥用。
三 公司人格否认的条件和效力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主要适用于契约、侵权、破产、税收等领域,而适用该原则所必要的事实多发生在一人公司、家族公司和其他封闭公司及从属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的情形。该原则由于是判例法中的原则,因此并无明文规定的严格适用条件。因此,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针对不同的案件或由不同的法官适用该原则均会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在审判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践中对公司参与的某一特定法律关系决定适用公司人格否定原则有两个标准:(1 )股东的行为表明他们在进行活动时从未对公司实体的独立性加以考虑;(2 )在这种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法院不否认公司实体将导致不公平。在母子公司关系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否认子公司的法人资格,防止母公司利用子公司规避法律时,为了确切地把握该原则适用条件产生了多种理论学说。主要有“工具说”、“另一自我说”、“同一体说”、“代理说”。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对将普通法上的“代理”概念运用于“揭开公司法人面纱”的法理,提出了批评。因为在普通法上的代理是两个独立主体之间的同意关系,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行为后果归于被代理人。而母公司不正当地利用子公司的形式规避法律是基于对子公司的控制,并以子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担当子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这完全与代理的法理是一种背向关系。日本在适用公司人格否定方面也曾产生许多主张,多数学者认为该原则的适用仅限于为了规避法律的适用而滥用法人格的场合。所谓滥用是指法人格的利用者对公司具有实质的支配力,并且那样的法人格的利用在客观的社会观念上不能被容忍。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滥用公司人格的形式,规避法律和合同义务的现象大量地存在。例如,国内已发生多起假破产真逃债的案件,就是对公司人格滥用的典型。此外,我国许多行政性公司、翻牌公司存在着“二级法人现象”,即总公司下设的全资子公司,虽然具有法人资格,但往往被其总公司用来谋求不正当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的一项批复指出: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办公司的呈报单位应就不足之额承担清偿责任。(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7年第4期第21页。)。 其理由是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创办单位,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往往通过行政干预或其它方式的控制,使其下属公司法人资格名存实亡,成为牟取利益或推卸责任的工具。这一司法解释已体现了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某些法理内涵,但它仅适用清理整顿公司的特定时期。此外,我国法院在处理破产案件中已有法人资格否定的裁定,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宁夏无线电一厂破产案件的过程中,将该厂下辖的6 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公司同时宣告坡产,一并进行破产清算。(注:林淮主编:《公司法案例选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38—139页。)尽管如此,在我国的基本法律中至今没有赋予法院对公司法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的权利。因此,在我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在立法上还存在着一些障碍,这些都有待公司法学者进一步加以研究。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及理论已经引起了我国法学研究的重视。有关该论题的论文已公开发表多篇,对这一问题更加深入的探讨有助于我国从立法和司法上接受和运用这一原则,促进我国法人制度和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如前所述,它在英美国家是一种司法规制而非立法规制,它完全符合普通法国家的法制传统。我国作为成文法系国家,执法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没有任何越过成文法规定的裁量权。因此,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必须首先为其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日本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多数学者倾向于以民法第1条第3项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类推适用作为实定法上的依据。而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却难以找到类似的条文。公司法第225 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1章虽然均有当公司无正当理由开业迟延或中断营业,以及违反登记义务,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规定。但这属于公司人格的绝对否定,与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中公司人格的相对否认并不属于同一法理范畴。可见,在我国要使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得以适用,有待于今后的民法或公司法修订时,将其确立为一项成文的原则。此外,笔者认为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时,法律还必须赋予法院对公司人格的取得、存在是否合法有效的司法审查权。目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除公司破产案件外,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并不审查公司的主体资格存在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而只是根据工商管理机关为公司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确认其权利能力的范围。赋予法院关于公司人格是否合法有效的司法审查权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司法监督,防止和减少公司滥设行为。
从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实践中我们可以概括出该原则适用的一般条件:(1)外在控制关系存在。 特定主体要想使其公司形式成为其实现不法目的的工具,必须对该公司拥有实际的控制权。(2 )外在控制达到使公司丧失独立性或在某种业务上不能自主决策。这一条件的认定要考虑的因素是:股东的资产与公司的资产是否混同,双方是否均有足够资产开展业务;股东的业务与公司的业务是否独立开展;股东的账目与公司的账目是否分别记录并分别保存;股东是否依照公司法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各项程序与义务。(3)利用所控制公司进行规避法律和逃避契约义务。 规避法律和契约义务是公司人格滥用所追求的直接目的,也是公司人格否认原则防范的对象。如果只有事实的控制关系并未利用这种关系规避法律和契约的义务,就没有理由对公司人格加以否认。(4 )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行为给公司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虽然有公司人格被控制者滥用的情节,但却未能在实际上给他人造成损害,同样不能援引该原则否定公司的法人格。这是因为该原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尊重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等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例外适用的规则。既然公司人格被滥用并未造成债权人受损害的后果,就无须对其加以特别保护。(5 )适用相关的实定法已难以救济公司人格被滥用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如果适用相关的实定法足以救济公司人格被滥用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就没有必要再援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因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作为一种判例规则,其功能应限于弥补实定法救济手段的不足,而不应是排斥实定法救济措施的效用。
四 我国如何看待公司人格否认原则
我国公司制度在改革开放中虽然得以复兴,但又曾因缺乏立法和政策不健全,导致公司出现滥设的热潮,其发展极不规范。计划经济下因政企不分,政府部门直接涉足生产经营领域,遗留下为数不少的行政性公司、翻牌公司、党政机关兴办的公司,另外,在鼓励私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还出现了一批挂靠公司。这些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和对外交易过程中均渗透着行政权利的支配和控制。公司法颁布实施以后,公司的设立和发展虽然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但象两西方国家一样我国也存在公司人格被滥用于规避法律和契约义务的现象。即公司虽然依法成立,形式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实际上只是被控制者作为规避法律和逃避债务责任的工具。因此,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追求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有必要在我国公司法中引进公司人格否认原则。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有两个例外:其一,与公司有契约关系的对方先行违约,不得援引该原则否认当事人为避免损失而设立新公司的人格;其二,股东为其本身利益而主张公司人格否认的,也不得适用该原则。因为该原则的目的就是为了揭开掩盖于公司之上的法人面纱,使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效力体现于三个方面:第一,仅限于就该否认的具体法律关系发生效力。它同因公司解散,破产或被责令撤销而导致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效力完全不同;第二,仅就该特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效力。因而即使在实质上是相同法律关系的其他当事人之间,公司人格存在的效力并未遭到否认;第三,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仅在实体法上承认而在诉讼法上并不认为其有直接的效力。
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理论基础及适用条件
作者:郭富青
一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内含
公司人格否认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的一个判例法原则,也称揭开公司法人面纱理论。该理论已被英、德、日在司法实践中接受并加以运用,法国和意大利等国甚至将该法理立法化。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真正含义是:当某一公司形式因被他人控制或操纵而不再具有独立性,并且被利用以规避法律或逃避契约义务时,执法机关将无视该公司法律形式上的独立人格,而要求隐身其背后的控制和操纵者——股东或其他当事人,对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与大陆法系中有关法人本质理论中的法人否认说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理论。法人本质理论中的法人否认说,认为法人本身是不存在的,它只不过是为了一定的目的集合而成的财产或在法律技术上享有利益的多数个人,在个人之外并不存在法人这类法律主体。由此可见,该学说是对法人制度的否定,与之针锋相对的理论是法人实在说。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是依法承认的权利主体,其虽然必须经法律的承认才开始存在,但作为法人格对象的实体,在获得承认之前早已存在于社会之中。(注:刘得宽著:《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440页。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是在承认法人实在说的前提下而产生的关于公司人格的一种新的理论学说。该原则并不否认法人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真实性,相反,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正是在承认公司作为法人,一般情况具有完全独立于其股东的法律人格,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为其存在前提的。因此,否认公司的法人性质只能作为公司法人资格原则或称公司独立性原则的例外规则。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也不是公司人格的消灭。公司人格否认在整体上仍承认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和法人资格存续的合法有效,只是在公司参加局部法律关系中否认其具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果用一个形象的比喻,公司人格被否认,意味着“在某些情形下由公司形式所竖立起来的有限责任之墙上被钻了一个孔;但对于被钻孔以外的所有其他目的而言,这堵墙依然矗立着。”(注:陈现杰《公司人格否认法理述评》,载《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3 期第82页。)公司人格的消灭则是指公司因解散、破产或被撤销而彻底终止公司的法人资格。公司人格否认使公司的独立法律实体资格被否定,在其人格被否认的具体法律关系中,不承认控制股东的有限责任,不承认公司财产和责任的独立性,这样就势必导致公司人格滥用者的直接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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