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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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公司人格否认”之说

质疑“公司人格否认”之说

质疑“公司人格否认”之说“公司人格否认”之说,是指质疑现代法律中公司具有类似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观点。

这一观点的提出,主要源于个体主义理念强调自由权和财产权的价值,而认为给予企业人格会对个人自由权造成威胁。

但是,“公司人格否认”之说往往忽视了公司作为组织形式的本质和对社会作用的积极贡献,因此在本文中,我将就“公司人格否认”之说进行质疑,认为这种观点过于偏颇和单一,无法全面反映现代法律和经济的融合及发展。

首先,“公司人格否认”之说作为一个概念,其核心含义是企业组织不应该被赋予类似自然人的权利。

但是,在现代经济中,企业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参与了各种经济活动并产生了巨大的财富和社会价值。

企业组织在许多方面都受到现行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比如拥有自主决策权、独立财产权、自愿缔约权、诉讼权和执行权等等。

这些权利使得企业组织能够自主开展经济活动,拓展市场空间,创造就业机会,促进技术创新,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税收收入等。

因此,如果否认“公司人格”,那么企业组织的这些权利就会失去法律保障,企业组织的市场参与将会受到限制,这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毫无益处。

其次,“公司人格否认”之说忽视了企业组织的独立性。

企业组织与自然人不同,它作为一个法律主体,有着独立的经济实体和法律主体。

企业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意志、独立的债权和债务、独立的财产权和经营权,既能独立作出决策,又能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如果否认“公司人格”,企业组织将失去自身的独立性,这会对企业组织的发展和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在投资和融资领域,企业需要在各种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中进行借贷和筹集资金,如果不能依靠独立的经济实体进行财务资产管理,企业将无法筹集所需的资金,这对企业的发展将带来致命的打击。

第三,“公司人格否认”之说的一个误区是将公司组织等同于个人。

公司组织与个人有本质上的不同。

公司组织是一个集合了不同利益主体(企业主、管理层、股东等)的法律实体,而个人则是独立的法律主体。

公司人格否认名词解释

公司人格否认名词解释

公司人格否认名词解释公司人格否认是指法律上将公司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与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分开看待的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公司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拥有独立权利和责任的个体,拥有类似于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与其他主体签订合同、购买财产、承担债务等。

而公司人格否认的概念和原理就在于对公司这种独立主体地位的否认和限制。

在公司人格否认原理下,企业实体和企业所有者是分离的,企业自身享有独立权利和承担独立责任,有自己的产权和经济利益。

这就意味着即使企业所有者个人破产,公司仍然能够继续存在并履行其合同义务。

同时,它也可以在法律上对企业内部关系进行约束和规范,使得企业的所有者、高管和员工在进行商业活动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并不是绝对的。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也会以一定的条件和方式限制公司的独立地位。

例如,在一些专业领域,如医疗、法律、银行等,法律通常会将公司与个人之间的界限模糊化,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会将企业的责任扩展到其所有者或高管身上,以防止公司通过人格否认来逃避法律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有助于推动经济发展,鼓励个人和投资者参与商业活动,促进财产和权利的保护。

通过将法律人格与企业实体分开,公司人格否认原理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商业结构,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发展。

同时,公司人格否认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问题。

一方面,它可能导致公司滥用独立地位,逃避法律责任,给消费者和市场带来损害。

另一方面,由于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存在,企业可能会受到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不同规则和要求的影响,从而导致跨国经营的复杂性和风险。

总之,公司人格否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为企业提供了独立法律主体的地位,并赋予企业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法律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公司独立地位进行限制和调整。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合理使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实际上是一种与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相关的法律措施和理论,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公司法人人格的机能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

美国法院于20世纪初首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后,迅速为德、法、英、日等国所接纳并效法。

各国学者和法院对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理论展开了广泛且深入的研究,成果斐然。

我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改革一直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公司制度作为我国现代制度的基本模式已被肯定下来,并在实施公司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

在此形势下,大批公司涌现,成为了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

然而至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尚未能引起应有的重视,未能在司法实务大胆适用。

在本文中,笔者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有关问题发表自己一些浅显看法。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产生的历史必然性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产生和确立,都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作为法律制度的一种,自然也不能例外。

萌芽于古罗马奴隶社会时期,而在中世纪封建社会初步形成基本概念,但获得迅猛发展的却是在资本主义时期的法人制度。

可以说是法律对社会经济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所提出的客观需要的一种实现,而现代法人制度又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获得了最完美的体现。

公司法人制度赋予了出资人只承担有限责任的特权。

但是这种特权的前提是出资人和债权人各丧失一定的利益,即出资人放弃对出资的直接支配权和控制权,债权人放弃直接向出资人追索债务的权利。

实际上,它是在公平的基础上建立了出资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两项平衡机制。

因此,公司法人制度既具有刺激出资人的投资积极性,以效益为特征的社会经济价值目标,也具有出资人与债权人乃至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社会伦理价值目标。

公司作为法人,其基本特征有二:一是它的团体性;二是它的独立人格性。

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又可以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公司人格与组成公司的成员人格相互独立,其独立的基础就在于二者的财产是可分的,公司财产虽然由组成公司的成员即出资人出资组成,但却与出资人的其它资产相分离,由公司独立支配;二是公司法人以公司的财产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而出资人则仅对公司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对公司债务直接负责。

公司人格独立与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独立与人格否认

公司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否认一、公司人格的独立——公司作为最典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公司人格独立的作用:1.能够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

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是法人独立人格的两个基本支柱,而独立责任是独立财产的最终体现。

2.公司必须独立于股东之外。

因为它具备了团体人格独立的四大要素,即独立财产、独立名称、独立意思和独立责任。

3.公司独立责任,决定了股东的有限责任。

二、公司人格的否认(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1、概念公司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据以配置义务或责任负担的法律制度,其适用的结果通常是使股东在某些场合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撇开公司的存在重新确定股东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是对人的,而非对世的;是基于特定原因的,而非普遍适用的。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为此,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增加了上述规定。

这一制度的引入,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20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1)前提,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2)只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非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彻底、永久性的否认,不影响该公司同时并继续的存在。

(3)目的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为私法责任。

3、制度价值:人格独立VS人格否认(1)法人、人格、公司,三位一体,形成了公司法人人格制度。

(2)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和现代公司制度的根基,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是一种例外。

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及其法定情形

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及其法定情形

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及其法定情形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将无视公司独立的法人地位,穿透公司面纱,追索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的责任。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不诚实的人利用公司形式进行欺诈、洗钱等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交易秩序。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法人制度,二是公平正义原则。

公司法人制度使得公司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的独立地位被滥用,导致公司与股东之间“形骸化”,即股东将公司视为自己的另一个“口袋”,任意操纵公司行为,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时,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原则,法律有必要揭开公司面纱,追究股东的责任。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1.股东无偿或明显低价转移资产给关联方,导致公司资产严重不足,无法清偿债务。

2.股东故意将公司的业务转移给关联方,导致公司业务停滞,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3.股东通过操纵公司进行欺诈、洗钱等活动,严重违反公共利益。

4.股东利用公司进行其他不诚实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影响和意义1.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以有效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打击不诚实行为和维护公共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

3.实现公平正义:该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让不诚实的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4.增强投资者信心:通过加强公司监管和责任追究,该制度可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市场活动。

5.促进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促使企业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的稳健性和竞争力。

五、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建议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

专题二,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专题二,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人格否认与深石原则 深石原则是指,如果子公司资本不足,又为母 公司的利益而不按正常方式经营业务,则子公 司破产或重整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应次 于优先股东与一般债权人的权益。 本质:不是对子公司人格的否认,而是认定母 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丧失平等受偿的机会。 人格否认与深石原则是不同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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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法人 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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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原告:北京伟业通达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亿通正龙工贸有限公司(亿通正龙公司) 案情:原告与北京正龙通达科贸有限公司(简称正龙 通达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依正龙通达公司的要 求将货发给亿通正龙公司,并以亿通正龙为被告起诉, 要求支付剩余价款。被告在答辩中否认与原告存在买 卖关系。因亿通正龙公司与正龙通达公司是一套人马、 两块牌子,原告申请追加正龙通达公司为共同被告。 但法院未同意追加被告的申请,以原告与亿通正龙公 司不存在买卖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问题:法院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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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 后果
1、对公司的适用后果 不是彻底、永久地取消公司的法人资格。 而是仅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从 而追究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责任,实现利益补偿。 2、对股东的适用后果 责任主体限于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非全体股东。 债权人可以向公司追偿,也可以直接向滥用人格的股 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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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 是股东行为的工具,故公司失去独立存在的价值。 1、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如子公司向母公司不正 当地输送利益。 2、财产混同。如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公司与股 东利益的一体化。 3、业务混同。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无从辨认实 际的交易主体。 4、组织机构混同。公司与股东在组织结构上存在重叠, 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公司与股东实质上是互 为一体的。

简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简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简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在法律意义上拥有人格的概念。

这种制度赋予公司类似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使得公司能够与个人一样行事、被起诉或者被起诉。

然而,对于企业界来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首先,公司是法人实体,有自己的经济独立性和法律地位。

公司人格使得公司可以拥有财产、签署契约和参与法律诉讼等,为公司提供了一种稳定和持续的存在方式。

其次,公司人格使得公司能够承担责任和义务。

公司可以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起诉,也可以向他人主张权益。

这种制度有效地确保了公司与外界之间的互动公平与有序。

然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人格否认制度可能导致个人责任的模糊。

在一些情况下,公司可能通过授权或者管理层的失职而违反法律规定,进而导致损失和伤害。

由于公司人格的存在,个人往往可以躲在公司背后,难以承担个人责任。

这种缺乏个人责任的情况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的缺失和不公。

其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可能导致公司滥用权力和追求短期利益。

公司往往是为了实现股东最大化的利益而存在的,而不是为了社会公益和长期发展。

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实体,有着自己的利益和目标,但往往会忽略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

这种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往往会导致不公平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最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可能影响公司的透明度和责任追究。

由于公司人格的存在,公司经常对外界隐瞒信息或者过度宣传,以获取更多的利益。

与此同时,由于公司人格,个人往往很难从公司获得赔偿和补偿。

这种现象导致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和对公司行为的不信任。

综上所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有争议的制度。

虽然它赋予了公司人类一样的权利和义务,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为了实现更加公平和负责任的企业行为,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推动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完善和更新。

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责任追究,实现长期和可持续的发展。

公司人格否认的理由和情形

公司人格否认的理由和情形

公司人格否认的理由和情形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法律上的重要制度,当公司在股东或控制人的不当行为下丧失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责任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允许法院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让股东或控制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下是公司人格否认的主要理由和情形:1.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股东利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从事不当行为,如恶意转移公司财产、违反信托义务等,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2.股东恶意逃避债务股东通过不正当手段,如虚假交易、恶意重组等,转移公司资产,以逃避债务。

这种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且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3.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或控制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此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或控制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或控制人的财产混同,无法区分,导致公司资产的不当转移和滥用。

这种情况下,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和财产权利受到严重损害。

5.业务混同公司的业务与股东或控制人的业务混同,无法区分,导致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丧失。

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利益也受到严重损害。

6.组织机构混同公司的组织机构与股东或控制人的组织机构混同,无法区分,导致公司决策的不透明和不公正。

这种情况下,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和法人治理结构受到严重损害。

7.持续的过度控制股东或控制人持续过度控制公司,使得公司的经营决策完全受制于股东或控制人的意志。

这种情况下,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和自主权受到严重损害。

8.规避法定责任股东或控制人通过不当手段规避法定责任,如劳动法、税法等,导致公司债权人和相关利益方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这种情况下,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

论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摘要】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上将公司与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分开看待的制度。

该制度的引入是为了保护公司的独立性,提高其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能力。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能够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在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

其原则包括真实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滥用等问题。

建议在发展中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管。

目前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仍处在不断完善的阶段,其优势在于提升公司信用和责任意识,但也存在劣势,如操作复杂等。

未来的发展前景有待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依据、原则、适用条件、局限性、发展建议、现状、优势、劣势、发展前景。

1. 引言1.1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上将公司与其所有人之间建立了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即公司人格,从而使公司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这种制度下,公司和公司的所有人之间具有独立性,公司的债权和债务不会直接影响到公司所有人的个人财产。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出现,使得公司能够以独立的法律主体形式存在和运营,极大地促进了企业活动的发展。

在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的法律适用性。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1.2 为什么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认为公司与其所有者或管理人员之间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公司的责任应由公司本身承担,而不应由所有者或管理人员承担。

为什么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效地保护了公司所有者和管理人员的个人财产安全,避免了因公司经营活动而导致的个人财产损失。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在公司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情况下,企业更容易进行融资、扩大规模,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将公司的法律主体性质抹掉或是被视为无效。

一方面,公司作为一种法律实体,可以享有独立存在、独立财产、独立债权债务、独立税收、独立管理等权利;另一方面,公司时常被利用来掩盖灰色收入、逃税等违法行为。

因此,对于公司法人格的否认,其实是国家政府对于公司管理的一个重要措施。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概念及历史来源公司法人格否认本质上是公司法律主体性质被否认,即将公司看作是一群法律主体的集合,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这种看法的依据主要是公司法人格输送了某些不合法的行为,例如逃税、掩盖灰色收入等违法行为。

之所以在公司法律实体的管理中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这种概念,是因为这一思想的根源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的美国。

当时,美国政府经常通过对于公司的法律实体性质进行否认来打击各种不合法企业的经营行为。

相对于20世纪初的美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在当今中国并不被广泛运用。

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在1994年通过了新版公司法,规范了公司的合法管理,并具有对于公司管理的监管力度。

这种监管力度既保障了公司法人格的完整性,又让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措施来打击各类不合法的经营行为。

二、什么样的公司可否认其法人格?其实,什么样的公司可以被否认法人格,与公司所犯的罪行联系密切。

如果公司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行为本身就会对整个社会造成非常大的负面影响,那么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来打击这种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内,大部分法人格被否认的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非法获得的低价房屋公司:这种公司的本质犯罪行为是以特殊渠道获取政府低价出售的房屋,而一部分公司员工、甚至是中层管理者都参与到这种违法的行为当中。

2.虚设公司、假数据公司:这种公司主要是以伪造数据、虚设项目来获取国家的财政资助,也会进行逃税等行为。

在经营过程中,这种公司往往存在管理层对于员工违法行为的默许、同谋。

3.诈骗公司:这种公司的罪行是通过虚构诈骗、金融骗局等手段非法获取资金。

论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制度定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指为了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并责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适用情形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
1.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即股东出资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或出资后抽逃出资,致使公司实际资本远低于公司经营所需资本。

2. 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包括组织机构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等情形,导致公司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过度控制:股东通过对公司的过度控制,操纵公司决策,将公司作为实现个人目的的工具,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

三、股东责任
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下,股东可能需承担的责任包括:
1.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旦被认定为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股东的个人财产责任:如果股东在公司中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补充责任。

四、立法目的
设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
1. 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合同义务。

2. 确保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维护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确保公司在法律框架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制度意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在于:
1. 保障公平正义:通过否认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我国企业法人格否认制度我国《企业法》第20条以成文法旳形式对企业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概括性旳规定,其中第1款规定:“企业股东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企业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企业债权人旳利益。

”第3款规定:“企业股东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旳,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虽对保护债权人旳权益会起到积极作用,不过我国企业法对于人格否认旳合用还不够明确,制度还很不健全。

因此有必要对企业旳人格否认理论作深入探讨。

一、企业人格旳内涵(一)企业人格旳旳含义从逻辑上来说,若要探讨企业法人格否认旳内涵,就必须先探讨企业人格旳定义。

这是由于合用企业人格否认制度旳逻辑前提之一便是企业已合法获得法人资格。

然而何谓企业人格?法律上所确认旳权利主体“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企业作为企业法人,之因此享有人格,就其实质而言,就是可以拥有民法上旳主体资格和权利能力,因此企业所享有旳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对应旳团体人格,是一种法律拟制旳组织体之人格。

(二)企业人格旳法律特性第一,企业人格具有法定性。

企业人格否认制度旳作用对象是依法设置旳企业法人,而企业要享有企业人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旳条件依法设置,符合企业成立旳条件,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置登记。

换言之,只有企业合法有效旳成立,才能获得独立旳法人资格,而股东才有也许在特定旳法律关系中因特定事由被否认企业法人人格。

第二,企业人格具有独立性。

独立性是企业人格最本质旳特性。

首先,企业名义独立。

企业根据一定事实并经法律承认之后成为独立旳民事主体,独立于企业组员,以企业自己旳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另首先,企业财产独立。

企业是企业法人则必须要有必要旳财产和经费,由于企业人格独立需建立在企业财产独立这一物质基础之上。

再次,企业应当拥有自己旳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随着现代企业的兴起和发展,公司已经成为了现代经济体系中必不可少的角色,并且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作用。

然而,公司作为一种法律实体存在,却也存在诸多问题和争议。

其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是比较经常被提到的一种。

一、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就是指质疑公司在某些情况下是否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权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最早来源于美国黑斯特案,而今天这种理论已经在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得到了广泛使用。

具体而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认为,公司在某些情况下不应该被视作独立的法人实体,应当将公司和其所有者视作一个整体,以此来限制公司的独立行为和避免公司滥用其权利。

这种理论主要是出于对公司权力的限制和对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保护的考虑。

二、为什么会出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公司作为一种法律实体,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比如说,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和负债,可以进行合法的经营和投资活动等,这些都是公司作为法律实体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如果公司滥用自己的权利,或是行使不当,就会给其他的利益相关方带来难以预料和无法补偿的损失,因此需要对公司的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监管,从而达到公正和正义的目的。

三、哪些情况下会采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主要应用于以下情况:1. 逃避法律责任当公司滥用其权利、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进行不正当竞争和不道德行为的时候,个别的股东或企业家可能会试图逃避跟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为公司不应该被视作独立的法人实体,而是将其和股东或企业家视为一个整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2. 协助追偿在某些情况下,股东或企业家可能会尝试从公司中获取利益或是将公司的财产转移给其他个人或公司,而这种行为难以受到法律的追究。

因此,当公司的债权人需要协助追偿的时候,法院就可能会拒绝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将其和股东或企业家视为一个整体来追究责任。

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_规章制度_

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_规章制度_

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ration’s 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①公司人格独立原则过于注重了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却对公司的债权人有失公平;它可能为股东特别是控制公司的股东谋取法外利益创造了机会,从而成为侵权责任的工具和手段。

而在对于这种滥用公司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时,控制公司者往往以公司为法人,应由公司独立承担责任,股东责任有限、不应承担公司责任为挡箭牌,从而逃避法律的惩罚。

此时,如果拘泥于该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势必使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反而违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为了规制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探究当事人行为的实质,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设立新的制度以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作出补充及修正,这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原则。

这一原则由美国法院首创,后被英、法、德等国效仿,并作了适合国情的改造,遂有德国的“责任贯彻”理论,日本的“透视”理论的产生。

时至今日,该原则已为两大法系所共同认可,并运用于司法实践中,有效地维持和推动了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也不是对法人制度本身的否定,而是对公司法人人格本质的内涵的严格格守。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效力范围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

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

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效力是对人的,是基于特定的原因的,而非普遍适用的。

浅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及其价值意义1、内涵公司人格否认,指的是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独立人格以及其背后的股东各自享有的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中的相关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负直接责任,从而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对此项法律措施的具体称谓也有所差异,日本法系称之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德国法系称之为“直索责任”,英国法系称之为“刺破公司面纱”,美国法系称之为“揭开公司面纱”,而且由于各个国家中公司的法律制度会有不同尤其是公司的类型不一样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有所差异,致使该制度在各个国家的内涵与适用条件都有很大的不同。

本文采纳了日本学者的一些观点,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公司人格定位为独立法人人格,故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2、价值意义(1)其内在的价值是保障公司法人制度能够有效的运行公司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免会出现一些股东为了自身私利而滥用权利的情形,当公司中的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而使公司违背了法人制度时,与其相关的利益关系人就可以根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一原则来揭开公司独立人格制度遮蔽的面纱,让那些在公司背后的股东们对公司事故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从而使那些意欲滥用有限责任的股东不得不再三考虑后行使。

由此可见,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以保障公司法人制度的有效运行是正确的。

(2)其基本的价值是平衡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自身利益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最大利润,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宝贵的财富,为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国家通过鼓励更多的人设立公司,确立了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来激发股东设立公司的积极性,但是也为某些股东滥用权利侵犯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创造了条件。

所以说,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平衡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不平等的利益关系,推进了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分配。

法律知识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理论基础及适用条件

法律知识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理论基础及适用条件

法律知识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理论基础及适用条件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是指法律上将公司与其股东或管理人员分开看待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公司在法律上被视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与其所有者或管理人员分开处理。

本文将探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理论基础及适用条件。

一、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理论基础公司作为法律实体的概念源于法律学领域。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公司法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

下面列举了几个与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相关的重要理论:1. 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拥有自身的财产、债权和债务,与股东和管理人员的个人财产、债权和债务是分开的。

这种分离正是有限责任原则的体现,它使得投资者敢于投资,因为他们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公司的债务问题受到损害。

2. 经济独立性原则:公司与其所有者、管理人员独立存在,公司的所得和支出与其所有者、管理人员的个人财产无关。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有自己的收入和成本,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 投资者保护原则:公司作为一种法律实体存在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可以保护投资者免受公司经营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

以上原则为公司人格的独立性提供了支持,也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条件尽管公司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但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或立法者可以否认或消除公司人格,将公司与其所有者或管理人员视为同一个实体。

下面是公司人格否认原则适用的一些重要条件:1. 滥用公司人格:如果公司人格被用于非法目的,如逃避债务、逃税等,法院可以对公司人格进行否认。

当公司被滥用以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分界可以被打破。

2. 公司资本不足:如果公司的资本不足以支付其债务,法院可以将公司人格否认。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将个人资产用于偿还公司的债务。

3. 公司内部交易不当:如果公司内部交易不当,损害了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利益,法院可以采取公司人格否认的措施。

论公司人格独立与人格否认

论公司人格独立与人格否认

论公司人格独立与人格否认公司人格独立和人格否认是组织学习和发展理论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公司人格独立是指一个公司被视为独立的生命体,具有自我规划、自我治理、自我发展的能力。

而人格否认则是指一种对公司做出的决策和行为的责任分担机制,即公司和个人应该分别承担自己的责任,减轻对方的负担。

这两个概念在不同的组织发展理论中有不同的解释和体现。

在强化公司人格独立的理论中,公司被视为一个生命体,具有自主决策的能力,可以自主地运作和发展。

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相互独立,可以自主管理,从而增强了公司的灵活性和快速反应能力。

然而,在实际运营中,公司人格独立也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容易造成各部门的矛盾和冲突,使公司的整体表现不如合作协同的公司。

相对于公司人格独立的理论,人格否认理论更注重公司的决策和行为的责任分担机制。

它认为公司不是一个单一的实体,而是由一群个体组成的组合体。

因此,每个人都应该承担自己的责任,而不是把责任推卸给公司。

如果遇到公司出现错误的决策和行为,每个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让公司来承担所有的责任。

这样可以避免公司和个人之间的矛盾和非理性的争吵,减轻对公司的影响。

同时,也可以鼓励每个人对公司的贡献和责任的认真对待。

综上所述,公司人格独立和人格否认是组织学习和发展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概念。

在实际运营中,可以根据公司特点和运营需要,选择适合的理论和实践方法,以实现组织的良性发展。

在组织发展中,应如何平衡公司人格独立和人格否认?这是一个需要公司领导人和管理者共同探讨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法来平衡两个概念:1、加强内部沟通。

加强内部沟通将有助于建立信任和理解。

在内部沟通中,可以将公司视为一个整体,更注重公司的整体利益,而不是过份强调个体利益,从而实现公司人格独立和人格否认的平衡。

2、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

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能够促进整体合作和共同的目标。

通过企业文化的建设,可以加强员工之间的互动和合作,减少矛盾和冲突,从而实现公司人格独立和人格否认的平衡。

论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摘要】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在法律上视为独立于其股东和管理人员的主体,其债务和责任由公司本身承担,而非由其股东或管理人员承担。

本文从概念、发展历程、法律依据、存在问题和完善方向等方面对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探讨。

文章指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提高经济活力、促进企业发展和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滥用公司人格、缺乏有效监管等。

为此,建议通过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监管力度等措施来提升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展望未来,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将继续发展,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我国、发展历程、法律依据、存在问题、完善方向、重要性、展望1. 引言1.1 前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和自然人之间主体性的划分,即公司在法律上被赋予了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拥有了与自然人相似的权利和责任。

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完善和发展,对于促进企业发展和保护投资者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我国传统的法律观念中,公司被视为集合了众多投资者利益的实体,其独立性和法律地位并不明确。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逐渐得到了法律认可和强化。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有助于规范企业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深入研究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历史演变和现状,对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历程、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希望能够为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发。

结束。

1.2 研究意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法律概念,意味着公司和公司的股东或管理人员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实体,公司的债务和责任不应由公司的股东或管理人员承担。

在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一、对有限责任制度的思考所谓有限责任制度,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里的“有限”是指股东而言的,意味着公司责任的不可转换性,股东责任的受限制性,而不是指公司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的有限性和特定性。

有限责任制度并不影响公司以其自身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对其债权人承担的仍是无限清偿责任。

经济史的研究成果表明,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伟大发现,西方曾有学者指出“即使蒸汽机和电力也远不能与其相媲美,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现。

”有限责任制度产生以来,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它引发了企业制度的一场革命,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是社会发展和法律进化的结果。

有限责任制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1):第一,有限责任制度是获取投资利益、限制投资风险的最有效形式。

它避免了因公司负债过多而使股东个人财产受到无限追偿的危险,从而使股东以最小的风险获得最大的收益。

第二,有限责任制度是募集社会资金、兴办大型企业、发展规模经济的有效手段。

第三,有限责任制度适应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生产方式的要求。

它使那些拥有资金的人能够通过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从而使自己的资金进入经营流转,既避免了社会资金在所有者手中的停滞和浪费,又增加了资金所有者的经济效益,较之所有权与经营管理密不可分的无限责任制度,更能有效地提高社会经济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社会财富的效用。

正因如此,在当今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才能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形式。

尽管有责任制度有诸多优点,但它的消极因素亦不容忽视:首先,有限责任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有失公正。

股东做为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享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往往能够获得超过其出资额的股息或红利。

但如果公司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或破产,股东却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足清偿的损失却要由毫无过错的债权人承担,可见有限责任制度注意了对公司股东的保护,却对忽视了对债权人的保护,有失公正。

《公司人格否认的理论及实践》公司人格否认的理论及实践

《公司人格否认的理论及实践》公司人格否认的理论及实践

《公司人格否认的理论及实践》公司人格否认的理论及实践内容摘要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者“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公共利益,就具体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人格否认有广义和狭义说。

广义说包括两方面,一是指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如利用公司进行洗钱、组织黑社会等犯罪行为或利用设立合资骗取国家各种优惠待遇,主管部门除对相关人员进行民事甚至刑事制裁外,往往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等,公司法人不复存在。

一是指基于特定法律事实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向其背后的股东追究责任,主要是针对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而言,其本身并不否认公司的存在。

狭义说认为,公司人格否认仅指后者。

我国公司法尚未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于我国《公司法》颁布已七、八年,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不少规定已不适应实际生活需要,亟待完善,《公司法》修订的呼声日高。

在实践中,私营企业主为逃避风险,常采取虚拟股东方式成立有限公司;通过设立“皮包”公司,骗取他人财物及通过转移在不同公司的财产以逃避债务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事时有发生,因此,借《公司法》修订之机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也是与世界公司立法接轨所作的有益尝试。

一、公司人格否认概述公司人格否认〔1〕(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或者“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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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刘卫冬 12990026摘要: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对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致使公司独立人格丧失,并损害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有必要就特定事由对公司人格予以否认,由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承担责任,即公司人格否认理论。

本文就公司人格否认的产生原因,适用条件作了理论和现实上的探讨,并结合中国现实,针对公司人格否认对中国相关立法,司法的借鉴意义做了一定的研究。

关键词:公司;人格独立;人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是通过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发挥的。

但纵观公司的发展史,公司独立人格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却表现为一柄双刃剑。

一方面,它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它成为股东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

如何能使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作用,成为学者们普遍思考的问题。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公司法人制度发挥了其应有的积极作用,但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逃避法律或合同义务,牟取法外利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因此,借鉴西方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我国现行公司人格制度进行补充完善,以发挥公司的优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实有必要,这也是本文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公司人格独立与公司人格否认的产生赋予公司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以便使其成为广筹资财,博取利润的工具,这是人类为适应社会生活需要,为公共利益和社会进步而对法技术的智慧运用。

财产的独立性,承担责任的独立性及自主经营性,使公司能够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聚集大量的人、财、物;并能独立地围绕价值规律运作,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经济目的。

它的价值主要是通过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积极意义体现出来的。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使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不得向股东请求承担超过其出资义务范围的责任,公司亦不能将其债务转换到股东身上。

在有限责任原则下,“公司股东放弃对其出资的直接支配权,换取仅以其出资对公司负责的有限责任特权”①,使得股东的投资风险大大减少,一旦公司破产,股东最大的损失不过是其在公司的股份,这有效地保障了投资者的安全,活跃了投①周有苏. 企业法律制度研究. 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128-129.资者的神经,成为刺激投资的有力杠杆,使公司规模迅速扩大,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诚如马克思所言,假如必须等待积累以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

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如果不具备有限的责任和公司的形式,社会就不可能得到相互竞争的大公司所带来的利益,因为,大量的资本就不会被吸引到大公司那里去,从而也就不可能有风险的分摊,不可能最好地利用大规模研究机关的经济效果”①。

时至今日,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经过市场经济社会的千锤百炼,已成为鼓励投资者解囊出资,共襄现代公司发展盛举,创造现代社会文明的一把金钥匙。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随着公司形式的广泛深入运用,公司本身的机制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变化,使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不合目的性,既充当奋发进取者的保护伞,也成为巧诈舞弊者的护身符。

如果抛开公司法人的本质,公司本身不过是股东为降低投资风险,谋求最大经济利益的桥梁,使股东既能“在生意兴隆时坐享其成,又能在经营失败时逃之夭夭”②。

出资人利用公司形式经营,实际上是利用股东有限责任之屏障,将股东与公司债权人隔开。

一旦公司破产或债权人行使债权,股东往往以公司外壳为挡箭牌,主张仅承担出资范围内的责任,使得出资人群体与债权人群体之间的权益平衡格局发生倾斜,这有悖于创设法人制度的初衷,也是与法律必须确保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理念相背离的。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之伦理目标,有必要刺穿“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这层面纱,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公司背后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责,即公司人格否认理论。

二、公司人格否认及其适用要件公司人格否认理论,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由公司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彻底的剥夺,它以承认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为前提,将其效力局限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中。

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③。

正如英美学者描绘地那样,公司人格被否认只用于特定情况下,在“由公司形式所竖立起来的有限责任之墙上钻一个孔,但对被钻之孔以外的所有目的而言,这堵墙依①保罗萨缪尔森. 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152-153.②刘俊海. 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 法律出版社,1997,74-75.③沈四宝等. 试论英法“刺破公司面纱”的法律原则. 对外经贸大学学报,1992,第4期,34-35.然翥立着”①。

因此,笔者认为,公司人格否认并非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否定,而恰恰是必要而有益的补充。

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有益补充,如果不恰当运用,将可能导致整个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也违背创设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的初衷。

笔者在对各国法律及判例对该问题的规定进行考察和分析后对其适用要件作如下概括:(一)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已取得独立人格。

公司人格否认的对象只能是合法有效之独立人格的公司,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能享有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原则的优惠,其人格才有被滥用的可能,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必要。

有公司未取得独立人格,或取得独立人格被依法取消的场合,法律都对相关各方的利益采取了特定的救济方法,故无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必要。

(二)股东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

法律赋予公司独立人格,让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股东则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保证公司意志和利益的独立性。

同时,债权人分担股东的投资风险,必须建立在公司股东合理利用公司形式基础上,如果股东在经营过程中的具体行为,使公司的独立性丧失;同时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公司债权人即可通过揭开公司面纱,直索公司背后的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者——股东的责任。

(三)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

公司股东若滥用公司人格,则表明股东对公司人格的利用,已逸出公司法人制度的社会目的之外,法律对此滥用行为不予承认。

但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时,必须是因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因为公司外部的债权人或其他相关利益人并不关注公司股东是否滥用公司人格,他们关注的仅是自己遭受的损失如何得到补救的问题。

若公司股东的行为虽有悖于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但未造成任何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则不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

(四)公司股东原则上不能为自己利益主张否认公司人格。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司法》规定股东除让渡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外,还须让渡对公司财产的直接控制权,以此为代价换取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债权人对公司财产担保的合理预期及自愿承担风险的心理准备。

股东一旦依自己的自由意愿去选择以公司形式经营事业,则须承受因公司作为法律上之独立主体而带来的法律后果。

股东在享受公司独立人格带来优惠的同时,也应承受随之而来的负担。

①刘兴善. 商法专论集. 三民书局,1982,276-277.但是,公司的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对一部分无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小股东权益也可能造成侵害,因此,若允许股东主张公司人格否认符合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原则,不构成权利之滥用及公序良俗之违背,也可例外允许股东为自己的利益主张公司人格的否认。

三、公司人格否认在我国的适用在我国,伴随着公司法人制度的建立,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也随之确认。

1993年12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这表明,中国法律关于企业法人制度的规定是严守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

但我国同西方国家的公司发展轨迹相同,也出现了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因此,在我国的规范性文件中,有的已包含了公司人格否认的基本内容。

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负担的批复》中明确指出:行政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公司停办后,凡符合两个文件(指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各类公司的通知》)规定的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企业、公司所负债务先由企业、公司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直接批准开办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由开办公司的呈报单位负责清偿。

据此,审判实践中,所办企业虽取得法人资格,但由于以上原因实质上并非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场合,法院通常判令开办单位(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我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强制性法律中并未对公司人格否认做出制度性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上的漏洞。

因此,笔者提几点拙见,以供我国立法者和司法者参考之用。

(一)适用民商法基本原则民商法基本原则是强行法功能、解释功能和补充法律漏洞功能的统一。

而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权利滥用禁止原则是上述功能的统一。

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和对公司的过度控制,实际上是其行使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而构成权利滥用或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法院在遇有此类案件时,可直接适用这三个原则或将此三原则适用于具体案件时解释出适当含义,揭示出真正的责任者和他所侵害的利益,从而较准确地确定责任者应承担的责任而不必为没有具体规范烦恼。

这样,从适用法律而言,引进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便不再有障碍。

(二)以制定法确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制定法因其稳定性、明确性而使法院的适用非常明了,在公司法中确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无疑可以避免许多法律真空造成公众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

1、强化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现行公司法规定了虚报公司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行政法律责任,但没有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足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应在现有基础上规定:控制股东或支配股东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造成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务的,承担连带责任。

2、规定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形和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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