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措施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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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浅谈留置措施的适用

实务浅谈留置措施的适用

实务浅谈留置措施的适用留置,是指监察机关对已经掌握部分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及证据的被调查对象,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经依法审批,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继续调查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一、留置与双规的区别留置与“双规”的主要区别是。

首先,适用依据不同。

“双规”适用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留置适用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其次,适用主体不同。

“双规”由纪委在执纪调查中适用,留置则由监察委在办理案件中适用。

第三,适用对象不同。

“双规”适用对象是违反党纪的党员,留置适用对象是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犯罪的公职人员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第四,审批程序不同。

“双规”由本级纪委决定,而省级以下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必须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省级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须报国家监察委备案。

第五,执行地点不同。

“双规”在纪委的办案点执行,没有明确的法定场所,而留置在专门的留置场所执行。

第六,适用案件类型不同。

“双规”适用于调查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留置适用于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犯罪案件。

第七,适用时限不同。

“双规”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而留置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八,法律后果不同。

被“双规”的人员“双规”期限不折抵刑期,而被留置的人员留置期限依法可以折抵刑期。

二、留置与逮捕的区别一是适用法律依据不同。

逮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留置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二是适用主体不同。

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而留置由监察委决定。

三是适用对象不同。

逮捕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留置的对象是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四是适用环节不同。

逮捕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可以适用,而留置仅适用于监察委立案调查阶段。

五是适用条件不同。

逮捕适用的基本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特定的社会危险性,而留置的适用条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具涉及案情重大、复杂或存在妨碍调查的情形。

留置和“双规”两种措施探究

留置和“双规”两种措施探究

留置和“双规”两种措施探究就当前形势下简单的对“双规”和留置进行比较分析,从法律渊源、权利主体、适用对象、适用场所以及律师介入问题分别进行了论述,提出个人的一点意见。

留置作为一项独立的监察新权力,怎样合理准确把握这种强制措施,合法合规使用留置措施是监察委实现职能目的的重要保障。

标签:留置;“双规”;法律渊源;适用对象;适用场所留置自从《决定》中将其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备受争议,尤其是其是否会取代“双规”以及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直到目前仍是众说纷纭。

留置在当前的政治框架下被赋予新的涵义,对比“双规”二者有诸多不同。

1 法律渊源“双规”一词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1993年,中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后,“双规”的使用范围扩大。

1994年5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施行,使“双规”在党内的使用有了依据。

“双规”并非正式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是一個先于司法程序的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党内措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本质上有别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留置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在《警察法》第九条第二款中有所体现。

留置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司法部门的这一行为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双重性质,能够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起到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目的,更是公安机关常用的司法措施。

但是有专家指出《监察法草案》中的留置不同于《警察法》中的留置,虽然《决定》中将留置列入强制措施,但是行为主体即监察委人员的转隶也只包括纪委和检察院中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为达到监察目的时间上也理应长于《警察法》中留置的时间规定。

2 行使权利的主体根据究中纪委作出的相关政策解释,有权使用“双规”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部门。

浅析监察留置措施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监察留置措施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监察留置措施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近年来,监察留置措施成为了国家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一环。

这一措施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有效地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监察留置措施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程序不够规范、权力滥用等,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本文将就监察留置措施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监察留置措施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是比较突出的。

在一些案件中,执行监察留置措施的程序并不够规范,有些地方甚至存在程序违法的现象。

在执行留置措施时,未经合法程序或者在规定程序的基础上,对被留置人的基本权益进行侵犯,这种情况不仅容易导致办案结果的无效性,同时也会引起社会的不满。

有必要对监察留置措施的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并强化对程序执行的监督和审查。

权力滥用是监察留置措施存在的另一个问题。

由于监察留置措施的实施主体大多为国家权力机关,而权力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一些地方在执行监察留置措施时,未能根据法律程序来进行权力的行使,导致一些被留置对象遭受不公正的对待。

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更为严格的执行监察留置措施的规范和标准,明确监察留置措施的执行权限和程序,并由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执行监察留置措施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从而有效地杜绝权力滥用的现象。

对于被监察留置人的人权保护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些案件中,被监察留置的人在留置期间,未能得到充分的人身权利保护,导致一些不必要的侵权行为的发生。

实际上,被监察留置的人也是享有法定的人身权利的,只是因为其所涉及的案件较为敏感,常常容易被忽视。

监察留置措施中应该建立起完善的人权保护机制,明确规定对被留置人的人身权利保护措施,并建立专门的人身权利保护工作机构,加强对被留置人的监督和保护。

对于监察留置措施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当前,我国对于监察留置措施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不够明确,留下了一些法律漏洞。

这些法律漏洞容易被一些不法之徒利用,以达到逃避监察留置的目的。

必须对监察留置措施的法律法规进行仔细审查,加强对监察留置措施的法律完善和规范,尽可能地避免一些法律漏洞的存在,确保监察留置措施的有效执行。

留置有哪三类措施方案和流程

留置有哪三类措施方案和流程

留置有哪三类措施方案和流程留置是一种法律程序,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可能无法履行其债务,这就需要债权人采取留置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留置的三类措施方案和流程。

第一类措施方案和流程是财产留置。

财产留置是指债权人依法将债务人的财产暂时扣押,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向法院申请财产留置令,然后将该令状送达给债务人。

债务人在收到令状后,有一定的时间来履行其义务,否则财产将被执行。

财产留置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债权人需要向法院提出财产留置申请,申请中需要提供详细的证据和理由。

法院将审查申请,并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发出财产留置令。

债务人收到令状后,可以选择履行其义务或提出异议。

如果债务人选择履行义务,财产将被释放。

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法院将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裁决。

第二类措施方案和流程是工程留置。

工程留置是指债权人依法将债务人的工程款项暂时扣押,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向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留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如果申请获得批准,施工单位将被要求暂停工程,并将款项暂时扣押。

工程留置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债权人需要向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留置申请,并提供详细的证据和理由。

施工单位将暂停工程,并将款项暂时扣押。

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可以选择履行其义务或提出异议。

如果债务人选择履行义务,款项将被释放。

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法院将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裁决。

第三类措施方案和流程是知识产权留置。

知识产权留置是指债权人依法将债务人的知识产权暂时扣押,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向知识产权局提出知识产权留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如果申请获得批准,知识产权将被暂时扣押。

知识产权留置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债权人需要向知识产权局提出知识产权留置申请,并提供详细的证据和理由。

论国家监察制度中的留置措施

论国家监察制度中的留置措施

《论国家监察制度中的留置措施》
xx年xx月xx日
CATALOGUE
目录
监察制度概述留置措施概述留置措施的实践应用留置措施的完善与发展结论
01
监察制度概述
起源于秦朝,发展于汉、唐、宋、元、明、清等朝代,是皇权监督官吏的一种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起源于西方国家,发展于20世纪初,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旨在监督政府官员的行为,维护公正和廉洁。
提高办案效率
留置措施的实施,保障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了社会公正。
保障社会公正
留置措施在实践中的效果评价
问题
留置场所条件有限,可能导致被调查对象在留置期间的生活质量受到影响。
对策
加强对留置场所的管理和设施建设,提高被调查对象的生活条件,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留置措施在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04
对于完善国家监察制度、提高反腐败工作效果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公正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研究意义与价值
THANKS
感谢观看
公开透明
03
监察程序与方法
包括制定监察计划、开展监察工作、制作监察报告等程序和方法。
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01
监察机关的职责与权限
包括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以及采取询问、查询、冻结、搜查、扣押等措施的权限。
02
监察对象与范围
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等。
02
留置措施概述
留置措施是监察制度中的重要手段,对于打击腐败、维护公正具有积极作用。
本文对留置措施的研究还不够深入,需要进一步探讨其法律基础、实施细节等方面的问题。
研究不足与展望

试论留置措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建议

试论留置措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建议

试论留置措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建议作者:李扬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2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通过,全力建造“廉洁政府”,开启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新章程,到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初显成效。

《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调整了充实党的建设总体要求,强调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目前,相关部门围绕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一条主线”,以“场所安全、对象安全、信息安全、队伍安稳”为重点,再强基础、再抓提升,切实增强做好留置看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一、留置措施的问题分析纵观我国的监察进程,“两规”到“留置”的发展意义重大,无不彰显法治的胜利。

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分析、探讨与完善,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法化和合宪化,促进监察体制改革的高质量发展。

(一)执行程序存在瑕疵201 8年,《监察法》通过,为推进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在执行过程中,留置措施仍存在个别问题。

1.留置场所设置不统一留置场所的泛化是留置措施在执行过程中首先面临的严峻问题。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执行留置措施的场所为特定场所。

”但其对“特定场所”的设定并未明确说明。

从当初的试点地区发现,有的监察机关设置了新的留置场所,如广东省郭峻铭留置一案,惠州市监察人员将郭峻铭由公安机关带至监察机关;有的监察机关将原办案场所作为留置地点,如北京市通州区某镇财政所出纳李某涉挪用公款一案,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还有的监察机关则直接将看守所作为留置场所,如浙江省余建军贪污案。

由此可见,留置场所的设定大致分为三种:一是监察机关为便利留置措施的执行所设立的新场所,即设立在纪委监委的留置点;二是仍继续沿用“双规”时期的羁押场所;三是直接将公安机关的看守所作为留置场所。

留置场所设定模糊化易导致监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扩张,使得本就力量悬殊的监察机关与被留置人之间的地位关系更加微妙,存在潜在的隐患。

浅析监察留置措施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监察留置措施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监察留置措施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监察留置是我国政法系统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在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和操作复杂性,监察留置在实践应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监察留置的法律依据、应用范围和实施环节等方面分析监察留置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一、监察留置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中国的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监察留置的法律依据相对较为模糊。

监察工作人员在实施监察留置时,容易出现依据不明确、适用不当等问题。

解决对策:国家应当加紧完善监察法律制度,在法律层面为监察留置确立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加强对监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遵守法律、规范程序的意识和能力。

二、监察留置的适用范围有待明确监察留置原本是一种特定情况下的临时措施,但实际应用中有时会出现滥用的情况。

一些监察机构在非法行使职权、打压政治对手等方面,通过滥用监察留置的措施,对某些人以无理由的方式实施非法拘留。

明确监察留置的适用范围,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采取监察留置措施,哪些情况下不得采取。

同时,加强对监察工作人员的审查和监管,防止他们滥用职权。

三、监察留置程序流程繁琐监察留置包括立案审批、若干次审查、提供证据材料等环节,因此程序流程繁琐。

如果环节不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可能导致权利侵害,往往要根据情况重新通知当事人,增加办案时间和工作量。

适当简化监察留置程序流程,加强与当事人沟通和协商,尽量减少程序环节,也可以加强对程序的标准化规范,避免程序的不合理繁琐。

四、监察留置期限过长一般来说,监察留置期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但实际应用中,很多时候留置时间会延长,甚至超过法定时间限制。

这样会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也可能导致权利的进一步侵害。

加强对监察留置的期限管理,对留置时间超过法定限制的行为进行严厉的罚款和惩罚。

同时增加监察留置期限的实施方式和考核标准,为监察人员做出正确审批和操作提供依据。

结语对于监察留置措施,只有在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基础上适当使用,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监察委留置措施在具体实践中的运用(最新)

监察委留置措施在具体实践中的运用(最新)

监察委留置措施在具体实践中的运用(最新)2018年3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等12种措施。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主要明确了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

为此,笔者结合留置措施的重要意义及适用程序问题对监察委留置措施在具体实践中的运用加以思考和探讨。

一、留置取代“两规”的意义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不但整合了资源,而且实现了权力法律化。

实际上就是把反腐败斗争从党内推向国家层面来完成,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全覆盖并接受社会的全面监督。

因此,用留置代替“两规”,实质上是将党的纪律与规定上升为国家法律,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

二、留置措施适用的对象、要件和阶段。

(一)留置适用的对象。

根据监察法规定,留置的对象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为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二)留置的要件。

第一,涉案要件,即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必须是严重的,其他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轻微的一般不采取留置。

当然笔者认为,严重与否不能与监察机关的调查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要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为区分。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便不能采取留置。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在审查后有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也不宜采取留置措施。

法定情形,是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情形,包括正常情形和紧急情形两类。

所谓正常情形,是指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如果被调查人涉嫌的职务犯罪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就不应采用留置,而且对于那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被调查人,一般也不宜采用留置。

所谓紧急情形,是指正在或者可能发生被调查人逃跑、自杀等妨碍调查工作的情形,以致不容许拖延,必须立即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时的安全工作措施

留置时的安全工作措施

留置时的安全工作措施留置时的安全工作措施是为了维护被留置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保障留置场所的秩序和安全。

留置是一种实施约束和监管的措施,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相关程序。

下面是关于留置时的安全工作措施的详细介绍。

一、留置场所的选择留置场所的选择是关键的一步,需要根据留置人员的特殊情况和留置期限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决策。

通常,留置场所可以选取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执法机构的拘留所、特定机关的留置区、法院的审讯室和特设的留置中心等。

在选择留置场所时,应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1. 场所的安全性。

确保场所的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符合留置人员的需求,能够有效地限制他们的活动范围,并提供必要的监管措施。

比如,要设置高强度的围栏、监控设备、警报系统,保证场所的封闭性和安全性。

2. 场所的卫生条件。

保证场所内的卫生环境符合卫生标准,不会给留置人员带来不良的身体或心理影响。

及时清理垃圾,做好卫生消杀工作,提供清洁的饮用水和餐食,确保留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3. 场所的通信设备。

为了方便留置人员与外界的联系,场所需要配备负责留置人员与外界交流的通信设备,比如电话、网络等。

这样可以及时沟通留置事项,以确保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

4. 场所的医疗设施。

在留置期间,留置人员基本的医疗保障是必需的。

因此,留置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物,有合格的医疗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健康监测。

5. 场所的紧急处理措施。

在留置期间,一些紧急情况如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可能发生。

场所应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设立紧急疏散通道和逃生设备,保证留置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二、留置时的安全措施在选择好留置场所之后,要进一步加强留置时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被留置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保障留置场所的秩序和安全。

留置时的安全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严格遵循法律程序。

在留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留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包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由权和尊严权。

2. 建立健全的留置制度。

留置概念研究——从留置性质的角度切入

留置概念研究——从留置性质的角度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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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概念研究
氏重视概念研究的价值是无可置疑的。与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有三部,它们 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1994 颁布)、《行政监察法》(1997 年生效)、 《刑事诉 讼法》(2012 年施行),三者均未赋予特定主体针对公民的留置权。但是,留置并非《监察法》所特有,亦 存在于我国民事、行政等法律中,但制度构建、运行机制各不相同。
一、留置概念的观点分歧及评析
在理论研究中,最困难的通常不是探讨制度的建构与完善,而是定义一个概念。正是在此意义上,波 赫南曾言 :“适宜的研究主题——事实上唯一可能的研究主题——就是……概念”。②也许这位学者是出于 对概念和文化据以建立和依据范畴的特殊偏爱才口出此言,但是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我们不得不承认,波
③ 参见刘凯湘《 :比较法视角下的商事留置权制度》,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年第 8 期。 ④ 秦前红、陈地苏《 :法律汉语概念规范化——以“留置”为例》,载《湖南社会科学》2017 年第 6 期。 ⑤ 马俊军、江怡《 :从“两规”到“留置”——宪法视域中的国家监察法留置制度探析》,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8 年第 6 期。 ⑥ 张咏涛《 :留置措施的基本内涵与规范运行》,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 2 期。 ⑦ 江国华、王冲《 :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论析》,载《湖北社会科学》2018 年第 9 期。 ⑧ 吉九龙《 :论监察留置》,华南理工大学 2019 年硕士学位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以留置取代了运行多年的“两规”,并以七个条文规 范了留置权的结构要素和运作机制,留置因此成为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亮点和法治反腐进程中的重要 成果。北京、浙江、山西等地相继出台适用指南,确保留置权的行使有章可循。学者们对留置的适用与制度 衔接①等议题进行了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解读,相对而言,对留置的概念、性质等基本问题的诠释较为 薄弱。概念是人类思维和理性认识的基础,亦是探讨任何法律问题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工具,更是学术研究 的共同语境和对话平台。严谨的留置概念有助于留置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实务操作的规范化。

留置期间的安全工作措施

留置期间的安全工作措施

留置期间的安全工作措施留置期间的安全工作措施是指在对被羁押人员进行留置过程中,为了维护被羁押人员的安全和确保留置活动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保护被羁押人员的基本人权、防止被羁押人员自残或他残、防止被羁押人员逃跑、保障留置场所的安全等方面。

一、保护被羁押人员的基本人权在留置期间,必须保护被羁押人员的基本人权,包括生活权、身体权、健康权、教育权和交流权等。

为此,要落实以下措施:1. 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为被羁押人员提供合理的住宿条件,包括宽敞的房间、舒适的床铺、清洁的卫生间等,确保被羁押人员的生活质量。

2. 提供适当的膳食:根据被羁押人员的营养需求,提供合理、卫生的膳食,保证被羁押人员的饮食质量和健康。

3. 维护被羁押人员的身体健康:确保被羁押人员在留置期间能够接受必要的医疗保健,包括常规体检和紧急医疗救治等。

4. 提供教育和交流机会:为被羁押人员提供必要的教育机会,包括法律知识、心理调适等,以便他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对留置期间的心理压力。

二、防止被羁押人员自残或他残在留置期间,一些被羁押人员可能会因心理压力过大或其他原因而产生自残或他残的行为。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采取以下措施:1. 开展心理疏导和辅导:为被羁押人员提供心理疏导和辅导,帮助他们缓解心理压力,增强心理抵抗力。

2. 设置岗位巡逻:在留置场所设置岗位巡逻,监控被羁押人员的行为,及时发现并阻止可能的自残行为。

3. 定期进行检查:定期对被羁押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特别关注可能进行自残行为的身体部位,及时发现并进行干预。

4. 关怀和照顾:与被羁押人员进行交流,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心理状况,及时解决他们的困扰,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防止被羁押人员逃跑被羁押人员逃跑是留置过程中面临的一种安全风险。

为了防止被羁押人员逃跑,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安全巡逻:加大对留置场所的安全巡逻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被羁押人员的逃跑行为。

2. 安装监控设备:在留置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对被羁押人员进行全天候监控,确保他们的行动受到监控。

《2024年留置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留置制度研究》范文

《留置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留置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以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其基本内涵是在特定情况下,司法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主体进行限制自由的活动,以便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判。

留置制度作为司法程序中重要的环节,其设置与实施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公正性、程序的透明度以及司法权的正当性。

因此,本文将对留置制度展开全面研究,旨在深化理解、探索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以及探讨改进的方向。

二、留置制度的概述(一)定义与特征留置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主体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其特征主要包括:临时性、针对性、强制性等。

(二)理论基础留置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宪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对于一些涉及严重犯罪或社会危害性的案件,司法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留置制度的实施(一)实施主体及权限在我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均可实施留置制度,但其具体的实施权限及适用范围在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同时,为了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当留置的发生,应当加强对留置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审查和监督。

(二)适用对象与范围根据法律规定,涉嫌从事犯罪行为、需要进行侦查调查、保证案件的顺利办理的案件中的涉案人员都有可能被采取留置措施。

但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需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判断。

(三)实施程序与期限在实施留置制度时,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期限。

包括对涉案人员的审查、决定、执行、时限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确保合法性及程序透明性。

同时,需根据案情实际情况调整程序,并在特定条件下依法延期留置时间。

四、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尽管我国已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来保障留置制度的正常实施,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权力的过度集中导致决策不当和权力滥用的情况;二是程序的复杂性使得司法机关难以迅速做出决定;三是民众对于留置制度的误解和恐慌。

《留置制度研究》范文

《留置制度研究》范文

《留置制度研究》篇一摘要:留置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其作用在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留置制度的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首先概述了留置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接着分析了当前留置制度的实施现状,并从制度设计、实施过程和司法实践三个方面对留置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

最后,本文提出了完善留置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推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一、引言留置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设立和实施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留置制度的实施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因此,本文将对留置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推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二、留置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留置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因案件需要,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等方面。

留置制度的设立和实施,有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同时也为公安机关提供了必要的侦查手段。

三、当前留置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留置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留置期限过长、滥用留置权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四、留置制度的深入研究1. 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在制度设计方面,留置制度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范尚不完善。

首先,应当明确留置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避免滥用留置权。

其次,应严格规定留置期限,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外,还应加强留置决定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实施过程方面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在实施过程中,公安机关在执行留置措施时存在不当行为。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公安机关的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留置安全措施预案

留置安全措施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确保留置场所的安全稳定,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留置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建立健全留置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确保留置场所安全有序。

2. 提高留置场所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

3. 保障留置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组织机构1. 成立留置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留置场所安全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2. 设立安全保卫组、应急处理组、医疗救护组、宣传教育组等专项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安全措施1. 人员管理(1)留置人员进入留置场所时,必须接受身份核实、登记、指纹采集等程序。

(2)留置人员应遵守留置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3)对留置人员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 物资管理(1)留置场所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2)留置场所内的电器设备、消防设施等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3)留置场所内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应保证新鲜、卫生,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3. 安全防范(1)加强留置场所的出入口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出入人员、车辆安全。

(2)安装监控设备,对留置场所进行实时监控,确保留置场所的安全。

(3)对留置场所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 应急处置(1)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2)对留置人员进行心理疏导,稳定情绪,避免事态扩大。

(3)及时上报事故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宣传教育1. 定期对留置场所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2. 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留置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预案修订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政策调整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修订完善。

七、附则1. 本预案由留置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关于“留置”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留置”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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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Regulations 法规
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 的相关职能,依法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实现了对党员身份的国 家公职人员和非党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监督的全覆盖。今后 纪委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原来纪委职能达不到的地方,或 者无法实施的地方,现在可以通过监察委员会以国家机关的名 义依法实施。这样既扩大了监察的覆盖面,又为监察委员会办 案提供了法律依据,也确保了纪委实施党内监督各项措施的合 法性。
Regulations 法规ຫໍສະໝຸດ 关于“留置”制度的几点思考
文 / 严永
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新的部署,明确 要求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 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一次会议 3 月 11 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确立 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①;3 月 20 日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②等 12 种措施。留置取代 “两规”,一词之变,反映依法治国、依法治党的一大进步。
用留置代替“两规”,实质上是将党的纪律与规定上升为国 家法律。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不但整合了资源,而且实现了 权力法律化。实际上就是把反腐败斗争从党内推向国家层面来 完成,实现对所有干部的全覆盖并接受社会的全面监督。
三、关于“留置”制度的几点思考 目前,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已经全部组建成立,留 置权作为一种新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何保证其规范使用 或不被滥用?笔者结合《监察法》,考虑程序规范、权利保障等 正当因素,对留置的延长期限、羁押场所、律师会见等问题谈 谈自己的浅见。 (一)延长期限 《监察法》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 下 , 可 以 延 长 一 次 , 延 长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三 个 月 ”。 如 此 规 定 较 好地考虑了以往的规定和做法,但在具体操作中,三个月之后 的延长时间如何确定 ?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刑事诉讼法》关于 逮捕的延长规定进行细化: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 件,可以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 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机关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 长二个月。 (二)留置场所 《监察法》规定“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 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 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但哪 些 属 于“特 定 场 所“却 无 明 确 规 定。 根 据 以 往 的 做 法,“两 规 ” 在廉政教育基地等专门场所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长期租用 宾馆、旅店等场所实施,为“两规”而设计的专门场所各方面 条件均好于长期租用的宾馆、旅店。刑事强制措施中,拘留和 逮捕均在看守所实施。 鉴于留置既可以用于调查违纪行为,又可以用于调查涉嫌 犯罪的行为,留置场所设置在“两规”场所或看守所均可。可 考虑以刑事立案为界,立案前留置在“两规”场所,立案后则 一律送看守所执行。如留置在“两规”场所,为了预防被留置

留置措施实施问题探析

留置措施实施问题探析

38 海外文摘海外文摘 OVERSEAS DIGEST 总第846期 2021年第7期 Total of 846No.7,2021法学 JURISPRUDENCE留置措施实施问题探析袁梦(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000)摘要:基于留置措施在功能上具有的侦查性,与逮捕措施的相似性,所以需对留置措施的适用性进行研究。

基于此,本文针对我国现有监察法立法与司法领域留置措施存在的问题予以阐述,指出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与适用程序同样重要,都需要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视,尝试找到有针对性的完善途径。

关键词:监察机关;留置措施;适用条件;适用程序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21)07-0038-021留置措施性质界定1.1现存学说(1)行政措施说。

行政措施说的学者认为监察留置是监察委员会为保障行使公权力人员能够廉洁守法,而对涉嫌违纪违法人员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以确保调查活动顺利进行的处置行为。

监察留置的属性具有行政性。

留置措施这种会对被调查人人身自由造成重大影响的调查措施同样具有很大的行政性。

有的学者认为留置措施具有部分行政性,就是其中针对严重职务违法行为采取的行政措施具有行政性。

(2)侦查措施说。

采侦查措施说的学者认为留置措施具有侦查的性质。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留置在强度上与逮捕类似,同时也是监察委员会唯一的能够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但因这一措施会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限制与侵犯,虽然其被称为调查,但实质上仍是侦查措施。

有学者认为,留置就是羁押,刻意模糊羁押权的实质,将留置措施仅归为“调查措施”,淡化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性质。

1.2性质界定(1)留置措施法律性质并不直接等同侦查措施。

学界以及实务界关于监察机关的性质实际上已有通说,即监察机关具有反腐败和监督执法的性质,是一种专责机关。

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是不同于以往侦查机关检察院、公安局等,与政府,检察院,法院处于平行序列的新设机关。

留置措施程序

留置措施程序

留置措施程序1. 引言留置措施是一种法律手段,用于对涉嫌犯罪的个人进行限制自由的措施。

在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法律程序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共利益,确保被调查人在调查过程中不会逃避法律的制裁。

本文将介绍留置措施的程序和相关要点。

2. 留置措施的定义留置措施是指执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涉嫌犯罪的个人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使其在调查期间不能离开指定地点或限制其行动。

留置措施通常应当合法、合理,并保护被留置人的人权。

3. 留置措施的程序留置措施的程序通常需要经过以下步骤:3.1. 执法机关调查执法机关在接到有关犯罪行为的举报或发现可疑情况后,会展开调查活动。

调查活动包括收集证据、询问相关人员等,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留置措施。

3.2. 提出留置申请在调查过程中,执法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相关机关提出留置申请。

留置申请一般需要包括对被留置人的身份、犯罪嫌疑以及留置期限等信息。

3.3. 受理留置申请相关机关收到留置申请后,会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是否批准留置申请。

留置申请的受理一般需要考虑留置的必要性、合法性等因素。

3.4. 发布留置决定如果留置申请得到批准,相关机关会发布留置决定书,明确被留置人的身份、留置地点和限制措施等具体内容。

留置决定书通常需要向被留置人进行通知。

3.5. 实施留置措施在收到留置决定书后,执法机关会根据决定书的要求,对被留置人进行限制自由的措施。

这可能包括限制出入、限制行动范围等。

3.6. 监督和申诉在留置措施实施期间,相关机关会进行监督,确保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被留置人也有权提出申诉,如果留置措施存在问题,相关机关会进行调查和处理。

4. 留置措施的限制和保护留置措施作为限制个人自由的手段,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和保护。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限制和保护措施:•留置期限:留置期限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规定,不能过长,也不能无限制延长。

•隔离监管:被留置人应当在指定场所接受监管,与其他人隔离开来,以确保调查的进行和被留置人的安全。

留置措施_精品文档

留置措施_精品文档

留置措施简介留置措施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对某些人采取限制自由行动的强制措施。

留置措施通常由执法机关或法院作出,并在一定的时间段内限制个人的行动自由。

本文将介绍留置措施的定义、法律依据、适用情况和注意事项。

定义留置措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执法机关或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涉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人采取的限制自由行动的强制措施。

留置措施常见的形式包括取保候审、拘留和监视居住等。

法律依据留置措施的法律依据包括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目的,执法机关或法院可根据该法律依据作出相应的决定。

在刑事诉讼中,留置措施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留置措施。

对于监视居住和拘留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一定的限制。

适用情况留置措施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1.刑事案件调查阶段:在刑事案件侦查和审查阶段,如果存在一定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执法机关或法院可以采取留置措施,以便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查。

2.公共安全风险:当某人涉及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时,留置措施可以被启用以预防其进一步的犯罪行为。

3.可能逃避刑事追诉: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可能逃避法律追诉的情况,留置措施可以被采取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到案受审的权益。

4.避免证据被销毁: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销毁证据的可能性,留置措施可以被采取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注意事项在执行留置措施的过程中,有以下注意事项需要遵守:1.留置措施应当严格依法操作,确保手续合法,并确保人权和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留置措施的期限应当合理,并且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解除,以免侵犯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

3.执法机关或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留置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被留置人享有申请申诉和辩护的权利,执法机关或法院应当保障其权益,并及时进行审查和决定是否解除留置措施。

留置安全方案

留置安全方案

留置安全方案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留置这一法律措施也越来越得到重视。

留置是指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人员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律措施,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的必要手段。

但同时,由于留置给被留置人员的人身自由带来了限制,所以留置过程中必须保证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留置安全不受侵害。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提出以下留置安全方案。

一、留置前期准备工作1. 制定留置计划在留置前,需要制定详细的留置计划,包括留置地点、留置时间、留置人员、派驻人员等。

留置计划需要被相关人员开会进行讨论并把讨论结果记录下来,以备后续参考,确保留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留置地点的选择留置地点必须保证安全、密闭、通风、卫生,且不得影响被留置人员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同时,在选择留置地点的时候还必须考虑急救、消防和安全防范等方面问题。

3. 派驻人员的配备留置期间需要派驻人员对被留置人员进行监管。

这些派驻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身份验证和考核,并接受相关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监管能力和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同时,留置期间还需要加强对派驻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4. 日常用品的储备留置期间需要提供被留置人员所需的日常用品和生活用品,如饮用水、食品、卫生用品等,以保证被留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二、留置期间人员安全保障1. 健康监管留置期间需要对被留置人员进行健康监管,包括体温监测、疾病预防、饮食和休息等。

如果被留置人员出现任何身体不适或感染疾病的情况,应立即联系医疗机构进行处理。

2. 安全检查留置期间需要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留置地点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被留置人员的安全管理,如避免被留置人员逃脱或自残等情况的发生。

3. 个人隐私保护被留置人员的个人隐私需要得到保护,包括个人隐私信息的保密和防止隐私侵扰。

在留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被留置人员的民族、宗教、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4. 心理安抚留置期间被留置人员往往处于紧张、焦虑的状态,需要进行心理安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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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 措 施 它 不仅 适 用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一般 职 务 违 法 行 为 , 也 适 用 于 职 务 犯 罪 行 为 。 留 置 措 施 是 专 门 适 用 于 监 察 委 员会 调 查 工 作 的 一 项 调 查 措 施 , 其他 侦 查 机 关 、 检 察 机 关 和 审判 机 关 不得 采 用 。 留置措 施 并不是 一种 羁押 手段 , 对 留置措施 适 用应 从 各方 面进 行严 格 的监 督 。 同时 留置措 施 应 当 由 国家最 高立 法机 关 以法律 的形 式加 以详 细规 定 。 关 键词 : 留置 ; 强制措 施 ; 监 察委 员会 ; 反 腐 败 机 制 中图分 类 号 : D9 2 5 .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5 8 3 7 ( 2 0 1 7 ) 0 2 — 0 0 6 5 — 0 5
A pr .2 01 7
第 3 5卷
第 2 期
Vo l _ 3 5 No . 2
留置措施初探
尹 维 达
( 宿迁学院 法政学院 , 江苏 宿迁 2 2 3 8 0 0 )
摘要 : 在 国 家监 察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中 出 现 的 新 措 施 — — 留 置 , 是 涉 及 被 调 查 人 人 身 自 由 的 一 项 严
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2 0 1 7年 4月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 ( 社 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Ta i y u a n Un i v e r s i t y o f Te c h n 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d i t i o n )
起 公诉 。为履 行上 述 职 权 , 监 察 委 员 会 可 以采取 谈
机关 批 准 , 可 以延 长 至 4 8小 时 , 并 应 当 留有 盘 问记
处 置 职责 , 监 督检 查 公 职 人 员 依 法履 职 、 秉公 用 权 、 廉 洁从 政 以及 道德 操守 情况 , 调 查涉 嫌贪 污贿 赂 、 滥 用职权、 玩 忽 职守 、 权力 寻 租 、 利 益输 送 、 徇私舞 弊 以
及 浪 费 国家资 财等 职务 违法 和职 务犯 罪行 为并 作 出 处 置决 定 , 对涉 嫌职 务犯 罪 的 , 移 送检 察机 关依 法提

的期 限履行 债 务 的 , 债 权 人 有 权依 照法 律 规 定 留 置 财产 , 以该 财产 折价 或者 以拍卖 、 变 卖该财 产 的价款
优 先受 偿 。这种 权 利 是一 种 民事 权 利 , 与 全 国人 大
常委会 的《 决定》 中作 为监 察委 员会 可采取 的调 查措 施 的性 质 和作用 是截 然不 同 的。 现 行 的《 刑事 诉讼 法 》 《 行政 监察 法 》 和 中国共产 党 相关 纪律 检查 工作 条 例 等 规 定 中, 并 未 出 现 留置 这 一侦 查或调 查 措施 。《 人 民警 察法 》 第九 条第 二款 规定 , 对 被盘 问人 的 留置 时 间 自带 至 公 安机 关 之 时 起不 超过 2 4小 时 , 在特殊情况下, 经 县 级 以上 公 安

取谈 话 、 讯 问、 询问、 查询、 冻结 、 调取 、 查封、 扣押 、 搜
查、 勘 验检 查 、 鉴定 、 留置 等措施 。其 中 , 留置 这一措 施 在 此前 的监 察体 制 、 侦 查 体 制 中并 无 规 定 , 在《 行
政 监 察法 》 《 刑 事诉 讼 法 》 等 法 律 条 文 中也 未 曾有 过 此 项规 定 。作 为一 项 事 关 全 局 的 重 要 改革 , 国 家监 察 委员 会 的设 立势 必 会 对 现 行 的 司法 体 制 、 反腐 败 机 制产 生重 大影 响 ; 同时, 由于 国家监 察委 员会 职能 的特殊 性 , 决 定 了它 所 行使 的 职权 的特 殊 性 。若 无 意外 , 监 察委 员会 制 度在 不久 的将 来将 会全 面推 行 。 因此 , 对 于监 察 委 员会 制 度 本 身 、 监察委员会职权、 监察 委 员会所 采 取 的措施 等都 应 当进行 行之 有效 的
置措 施是新增 的一项 , 其 他 措施 此 前在 有关 党 规 、 法
律 等规范性文 件 中均 不 同程度 的有所 表述 。如 何实
施 留置权 , 具体 的期 限 、 方式 和方法等 有关 问题 , 以及 留置 的使用是 否会 导 致 实践 中“ 双 规” 的使 用大 幅度
减少 , 尚待试点 工 作进 一 步给 出答 案 。但是 , 这并 不 妨碍 我们先行 对该 措施 做 一定 的研 究 和预 测 。本 文 拟就 留置措施 的历 史沿 革 、 内涵 、 性质 及具 体 操作 等 做一些粗 浅的探讨 。
深入 研究 。 “ 监 察委 员会 按照 管理 权 限 , 对 本地 区所 有行 使 公权 力 的公 职人 员 依 法 实施 监 察 ; 履行监督 、 调查 、

留置 的不 同 内涵
民事 法律 条文 中的留置权 是 指债权 人按 照合 同
的约 定 占有债 务人 的动 产 , 债 务 人不 按 照 合 同约定
2 0 1 6年 1 2月 2 5 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了
话、 讯问、 询问、 查 询、 冻结 、 调取 、 查封、 扣押 、 搜查、 勘 验检 查 、 鉴定 、 留置等措施 。 ” 在上述 措施 中 , 只有 留
《 关 于在 北京 市 、 山西 省 、 浙 江 省 开展 国家 监 察 体 制 改革 试点 工作 的决定 》 ( 以下简 称《 决定 》 ) , 明确 了试 点地 区监 察委 员 会 的权 责 。该 决 定 明 确 规 定 , 试 点 地 区监察 委员 会 履 行 监督 、 调查、 处置职责 , 可 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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