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原因给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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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给付行为"之判决适用研究——基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6项的展开

“不依法给付行为"之判决适用研究——基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6项的展开

B a s e d o n I t e m 6.P a r a g r a p h 1 o f Ar t i c l e 1 1 o f A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L i t i g a t i o n L a w
YAO Bi n
n el l t s


第1 l 条 第 1款 第 6项 救济 之痒
德国学者恩斯特 ・ 福斯多夫说过 , 任何一个 国家为 了维持 国家稳定 , 就必 须提供人民生存之照 顾。 ” ( 1 ] 可见 , 为民众的生存保 障、 自我发展保障不断提供各类 给付无疑将成为现代行政的根本任务 。 我国《 行政诉讼法》 第1 1 条第 1 款第 6项规定 : “ 人 民法院受理公 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
2 0 1 3年 6月 第 1 1 卷 第 3期
时代法学
P r e s e n t d a y L a w S c i e n c e
J u n . 2 0 1 3
Vo 1 . 1 1 N o . 3
“ 不依法给付行为" 之 判 决 适 用 研 究

基 于《 行政 诉 讼 法》 第1 1条 第 1 款 第 6项 的展 开
a d e q u a t e s u p p l y n o t i n a c c o r d a n c e w i t h l a w .A c c o r d i n g l y , w e c o u l d u s e r e s p o n d t h e j u d g me n t , a b - r o g a t i o n o f j u d g m e n t ,a n d c o n i f r mi n g j u d g m e n t . Ke y w o r d s :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s u p p l y ; n o t i n a c c o r d a n c e w i t h l a w;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l i t i g a t i o n ; j u d g —

建立我国不法原因给付法律制度的构想

建立我国不法原因给付法律制度的构想

定订立合 同的个人动机【。 当事人的具体 目的违背法律或道 1在 ] 德 时 , 同就不能 产生 当事人所追 求 的效 果 , 合 因此 , 因理论 原 在评判 民事行为有效与否上有着 重要 的作用 。笔者 建议 在我
国民事 法律制度 中引入原 因这一概念 ,并在无效行 为中增加
的强制性 的不法原 因给付 , 以国家收缴为原则 ; 对违反公 序 良 俗 的不 法原因给付 , 而以不予退还为原则 。笔 者认 为 , 目前 对 国家利 益 、 社会公共利 益的界定是很模糊 的 , 实际上违法 行为
( 责任 编 辑 : 刘晓 虹 )
都有程 度不同的社会危害性 , 如果 以损害 国家利益 、 社会 公共 利益 为名进行收缴其机会就会大 大增 加。不法原 因给付 仅仅 是一种 民事责任形式 , 在民法领域不宜过多地适用 收缴 。如果 不 法原 因给付 当事人违反 了行政 规范 、刑事规范及其他 法律
不法原 因给付这一类型 ,从 而将 原因不法从标 的不 法中独立
出来 , 为独立的行为无效 的依据 。 作 这样 , 在一个 民事行 为中 ,
即使 当事人有 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 真实 、 的物合法 , 原 因 标 但
违法也 同样 导致行 为无效 。
( ) 法 原 因 给 付 制 度 的 构 成要 件 二 不
在 引入不法原 因给付这 一概念后 ,还应 明确其 具体认定 标 准。不法 原因给付 应具 备下列构 成要 件 :
法原因给付 , 即适用不法原 因给付 的处 理机制 , 除非 该不法给 付原 因仅存在 于受领人 一方 ,因为判断受领人 的主观心态既 难以操作 , 也容易造成执法不一 的情况 出现 。 双方均属不法原
因给付 , 双方均受此机制约束 。 如果 只有受领人存在不法原 因,

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立法例考察与分析

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立法例考察与分析

第 6 条所继承并沿用至今 。 行债务本身 , 不得要求返还。对于赌债 , 德国民法 罗斯联邦 民法典》 19 所 以俄罗斯其实是将不法给付作为一种特殊 典第 7 2 6 条规定 :赌博或打赌不使债务成立 。因 “
无 赌博或打赌而给付的一切 ,不得 以债务未曾存在 的不 当得 利对 待 的 , 论 是 给付方 或 接受 给付 方 , 为由请求返还 , 因某~协议 , 输方 以履行赌博债务 双方的给付 和受领均无效 ,不法给付的财产得被
Dc 2 1 e 一 0l
不 法原 因给付制 度立法例 考察与分析
陈 莺
( 常州市广播电视大学, 江苏 常州 230 ) 101

要: 不法原因给付是大陆法系中重要 的民法制度 , 而英美法系 中也有类似规定 , 通过对该制度各国( 地区 )
立法例的考察与评析 , 结合我 国处理类 似 问题 的法律规定 , 认为其存在 一定 的弊端 , 主张借鉴各 国立法 , 并 改
良俗的原 因而为 的给付 。基于不法原 因给付而建 法院是不给予支持的。法 国判例对不法原因给付,
立起来的不法原 因给付制度是大陆法系 国家民法 以不得请求返还为原则, 尚有以下两个例外:1 但 () 中的重要制度 ,而英美法系中也有与之相类 似的 当违反道德 的合 同的当事人须承担刑事责任时, 法 不法约定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 中, 没有确立 庭有可能责令当事人返还财产 以加重对其之处罚, 不法原 因给付这样一个概念 ,并无完善的不法原 如法 国最高法 院刑事法庭 14 年 6 7日判决, 95 月 因给付制度 ,而其相应的内容主要是通过无效 民 允许一妓女要求一作淫媒为业者 即拉皮条的人返 事行为制度来实现的, 本文将通过对其它 国家 ( 地 还 已向其支付的报酬, 田先生所著《 国现代 在尹 法 区) 立法例的研究 , 分析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合 同法》认为这一返还是基于损害赔偿而非合同 无效, 即对拉皮条的人就其违法行为而对该妓女造

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之排除——不法原因之给付

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之排除——不法原因之给付

理论与实践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之排除——不法原因之给付华东政法大学 郭振摘要:不当得利制度为民法重要制度之一。

其中,不法原因给付为不当得利请求权返还之排除事由已为学界以及域外立法认可。

本文通过梳理不法原因给付之理论基础、构成要件、例外规则,借此明确不法原因给付之适用,以期实践中可以更好地运用不法原因给付之一理论,达到维护公平正义理念之目的。

关键词:不当得利;给付;不法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他人受损失,受损失之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利益(《民法总则》第122条)。

不当得利的功能在于纠正缺乏法律关系的财产变动和保护财货的所有权,其规范目的在于取除“受益人”因为没有法律上原因而取得的利益(取除利益功能)。

[1]虽说中国大陆关于不当得利的法条中未规定对于何种不当得利应该排除,但从我国裁判及学说来看,某些类型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应予排除,其中就包括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

[2]一、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返还之理论基础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有着一项共通的规则,即若给付者是因不法的原因给付的,那么给付者不能请求返还。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引用了此项规则的话,则产生给付者不得请求返还之效果。

法谚云:“任何人不得援引他的可耻行为而提出要求。

”[3]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返还其渊源可追溯到罗马法时期,而英美法亦有净手原则之语。

[4]那不法原因给付原则上不得请求返还的处理机制其合理性何在?学说上对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返还的理论基础探讨,主要有惩罚说(制裁说)、权利保护说及一般预防说。

(一)惩罚说(制裁说)在赞成惩罚说的学者看来,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返还的原因在于对从事不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惩罚。

[1]但此点颇受质疑,民法为私法,惩罚不属私法的功能,并且惩罚的对象也只是提出给付的那一方,受领给付的人却能保有受有的利益,不一定真能达到惩罚的目的。

况且,若比较给付者和受领者的不法性,受到惩罚的给付者的不法性未必就比受领者的不法性大,这与惩罚之目的实属相悖。

论不法原因给付

论不法原因给付

论不法原因给付作者:危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2期摘要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是大陆法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却并没有完善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

近年来,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不法原因给付的情形,却一直无法在民事法律中寻求明确的救济。

本文将详细分析不法原因给付的构成要件,探讨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机制以及效果,并提出完善我国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不法返还之诉不道德返还之诉作者简介:危欢,南昌大学2009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291-02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其作为不当得利返还诉(condictio)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不法返还之诉(condictio ex injusta causa)和不道德返还之诉(condictio ob turpem causa),这可以说是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雏形。

法国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第一次采用了原因理论,还在《法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无原因的债、基于错误原因或不法原因的债,不发生任何效力。

豍虽然法典未规定具体的处理规则,但是其理论以及判例均认为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

后《德国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该制度,第817条明文规定了不法原因给付及其处理规则,并在第762条对赌债进行了相关规定。

随后,大多数国家都在其立法中明确规定了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并日臻完善。

从我国来看,仅在《民法通则》92条及《民通意见》第131条简单地列明了有关不当得利的内容,对于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没有相关概念。

事实上,不法原因给付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如因婚外情的赠与,不法贿赂官员的给付,赌资、嫖资的给付,以及有偿顺风车是否为非法运营等问题。

虽然有些问题可以通过刑法以及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进行规范,但是大多数的问题还亟待在民事法律上予以明确以及提供救济的途径。

一、不法原因给付的构成要件(一)给付对于给付的含义,学者之间存在不同的意见。

论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规则

论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规则

论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规则论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规则论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规则内容摘要内内内容容容摘摘摘要要要不法原因给付是一个日久弥新的论题, 其返还规则的确定, 既涉及到私法自治与公法强制的关系,又牵涉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虽然该制度由来已久,但是在世界各国民事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中却从未对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规则形成统一的意见。

本文以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规则为研究对象 , 试图通过比较法分析、历史分析、文本分析、逻辑归纳等方法 , 全面系统的探讨该问题 , 为我国的立法提供参考性建议。

除引言外,正文在结构上可以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规则的比较法分析。

英美法系和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对不法原因给付以不能请求返还为原则, 而在社会主义国家, 一般都有国家没收的规定。

本文认为 , 对社会主义法系国家而言 , 收归国有的方式, 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利益的至高无上和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绝对权威, 另一方面又成功的化解了传统大陆法系中不予返还原则所导致的矛盾,所以在立法作出没收的规定,可谓何乐而不为。

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立法的探讨。

本文认为 : 第一、目前只有《民法通则》 58条的第一款第 5 项 , 及《合同法》 52 条的第 4 项、第 5 项仍具价值。

第二、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无效法律行为应分别规定。

第三、返还规则应当区分不法的原因、状态等因素, 而不应作一体性的规定。

第四、我国现行法中的没收实际上是返还国家的意思 , “追缴”与“返还”具有同质性,司法界与学术界存在着对立法的误读。

第五、在仅一方有过错时 , 应采用何种返还规则, 现行法没有规定, 实际上存在着立法的漏洞。

第三部分是对传统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探讨和借鉴。

首先, 我国应参考主观原因理论, 确立什么样的“远因”会导致法律行为无效, 从而系统化我国的无效法律行为制度。

其次, 支持不得请求返还原则的各个学说, 都没有妥善的解决个案正义问题, 而是意在说服我们把个体正义的牺牲作为制度成本来接受。

从两则案例看我国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

从两则案例看我国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

从两则案例看我国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制度简述及其我国实证法渊源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存在于⼤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之中,“在传统⼤陆法系各国的⽴法中,不法原因给付⾸先被视为⼀种不当得利。

然⽽,这与⼀般不当得利所不同的是,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除⾮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

” 我国对此⽆明确⽆法律规定。

但从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合同法》第58、59条可略窥其径。

《合同法》59条规定,当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

根据此条规定,当合同因当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效时,便不能简单依据合同法58条将依合同取得的财产按不当得利返还,⽽应将“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

但我国实证法上的此项规定并不同于⼤陆法系国家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

⼆、案例分析案例⼀(⼀)(⼀)案例⼀、案情简介:丈夫将共同财产赠与⼩三并交付,丈夫可否将其要回?1、案情简介:2、法律适⽤:第⼀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不能要回。

第⼆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因违法公序良俗⽽⽆效,可依据合同法58条以不当得利将其要回。

第三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因违法公序良俗⽽⽆效,但根据合同法59条,赠与合同双⽅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故判决将财产收归国有。

第四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因违法公序良俗⽽⽆效,但根据合同法59条,赠与合同双⽅恶意串通仅仅损害了第三⼈(即⼥⽅)利益,故予以改判,判决财产归⼥⽅所有。

第五种观点认为,虽然赠与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效,但根据不法原因给付理论,不法原因是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事由,不能依据《合同法》58条请求不当得利返还,故驳回男⽅的诉请。

第六种观点从⽆权处分⾓度分析,男⽅⽆权处分共有财产,即⽆权将其赠与⼩三,由于赠与⽆法善意取得,故⼩三并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其相对于⼥⽅是⽆权占有。

故⼥⽅可⾏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请求⼩三返还财产。

法宝应用论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规则——以92个案例的实证研究为切入点

法宝应用论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规则——以92个案例的实证研究为切入点

法宝应用论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规则——以92个案例的实证研究为切入点⊙ 本文长约17000字,阅读需时43分钟本文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作者:高凡,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法学专业博士生编者按:大数据时代,专业的数据库是法律研究者使用的基本工具,是进行法律实证研究的重要支撑。

通过对“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检索发现有1500余篇研究成果以“北大法宝”数据库作为研究对象。

那么,谁在用北大法宝做学术研究?我们将陆续推送利用“北大法宝”数据库进行实证研究的学术成果,以期为法学学术和实务研究提供参考借鉴,敬请期待。

欢迎广大法律同仁们登录“北大法宝”数据库 检索使用。

内容提要: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问题存在较大分歧。

综合分析2013年至2021年期间92个相关案例的裁判立场可以发现,对此问题存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裁定驳回起诉、支持返还请求以及收缴共四类处理方式,且禁止返还的立场占多数。

我国立法并未规定不法原因给付,法院多依据“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之法理进行裁判,从而构成法律漏洞。

通过比较法的方法进行填补,是现阶段我国处理不法原因给付案件的合理路径。

域外法对传统禁止返还规则进行适用上的限制,同时,将诸因素纳入衡量的动态评价体系,此方案逐渐得到认可,亦可为我国相关问题之解决提供借鉴。

关键词:民法典;不法原因给付;法律解释;法律漏洞;比较法目次一、不法原因给付案件的裁判现状二、不法原因给付禁止返还的原因三、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规则的适用路径四、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规则的构建:一个动态的评价体系结语不法原因给付是指违反强行法规或公序良俗原则而为的给付。

作为不当得利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不法原因给付中的给付人可否请求返还,其与受领人之间的关系如何调整,事关当事人权利之保护,以及法规范意旨的实现,无论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对此均有相关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57条(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时的后果)并未区分法律行为(合同)无效之原因而异其后果,而是统一规定应当返还取得的财产。

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法律规制——以刑民评价冲突的消解为切入点

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法律规制——以刑民评价冲突的消解为切入点

• 180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文章编号:1674 - 5205 (2021) 03 180- (011)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法律规制—以刑民评价冲突的消解为切入点陈少青(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摘要〕围绕同一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事实,刑法与民法之间的评价冲突难以消解,此时需要从刑民交叉 回归到刑民分立,划定刑民各自规制的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的相对性是违法判断相对性的基础内容,属于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与违法相对论的共通部分,所以对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处理不应因违法判断的立场不同而有所差异。

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要求给付物归受领人所有,在符合民事不法原因给付的场合,阻却侵占罪的成立,民法适用区间之外属于刑法的评价范围,对此需要对区分说予以修正。

如果给付行为的不法程度较轻、给付尚未终局或者受领人的不法程度更高,受领人将给付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关键词〕不法原因给付;刑民分立;所有权;侵占罪Abstract : It is difficult to resolve the conflicts between criminal law and civil law when evaluating the same fact of the payment of illegal causes, in which case, it is necessary to return from the intersection of civil law and criminal law to theseparation between the two, and to delimit the case fact of regulation between them. The relativity of case fact is the basiccontent of the relativity of illegal judgment, which belongs to the common part of soft illegal monism and illegal relativity.Hence the treatment on possession objects of the payment of illegal causes should not be different because of the differentpositions of illegal judgment. According to the system of the payment of illegal causes in civil law, the given object shall be­long to the recipient, so the recipient * s act shall not be committed by crime of embezzlement. The range not applicable forcivil law belongs to criminal law, which needs to amend the theory of differentiation. If the illegality of delivery is relativelyminor, the payment is not yet final, or the illegality of the recipient is greater than the payer, the recipient will illegally oc­cupy the object for himself, which constitutes the crime of embezzlement.Key Words :payment of illegal causes ;separation between criminal law and civil law ;ownership ;crime of embezzle­ment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问题的提出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是指,给付人基于不法原因向受领人交付财物,受领人将财物占为己有、拒不返还。

略论有法不依原因及其对策演讲范文

略论有法不依原因及其对策演讲范文

略论有法不依原因及其对策演讲范文尊敬的评委和各位观众:大家好!我今天的主题是“略论有法不依原因及其对策”。

现代社会,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石。

然而,我们也经常听到有法不依的情况发生,即便存在法律,某些人却可以置之不顾,违背其初衷。

这样的现象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不公平,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正造成了威胁。

原因之一在于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瑕疵。

有时候,立法者没有考虑到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导致法律的实施具有漏洞。

同时,一些法律条文可能过于模糊或不明确,给人们留下了解释的余地,从而产生了对法律的不确定性。

这种情况下,有些人可能会利用法律漏洞或解释的模糊性来逃避法律的约束。

其次,缺乏有效的法律执行机构和严格的执法监管也是原因之一。

在一些地方,执法部门的力量薄弱,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了执法上的不公正和不严肃。

这样一来,有些人就可以通过行贿、背后操纵和政治势力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来解决问题。

首先,我们应当加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完备性,确保法律的条文能够尽可能全面地覆盖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并减少法律的漏洞。

其次,我们需要提高执法部门的专业素养和监管能力,建立一个公正、有效的执法机制。

这包括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完善举报和投诉机制,确保执法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通过教育和宣传,引导人们遵守法律、树立法制观念。

总的来说,有法不依原因的存在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通过加强立法、完善执法机制和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我们才能够构建一个公正、稳定的社会。

感谢大家的聆听!。

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研究

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研究

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研究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来源于罗马法,大陆民法对该制度无明确规定。

在学界对不法原因给付行为是否成立侵占罪存在多种观点,而在实务中,不法原因给付行为又时有发生,以至于出现了法院适用法律不统一或不合理的现象。

因此,笔者通过“不得请求返还之不当得利”中的“因不法之原因而为给付者”情形进行研究,同时结合侵占罪进行研究分析,从而为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提供参考。

标签:不法原因给付;不当得利返还;侵占罪一、问题的提出“不得请求返还之不当得利”规定,根据实务审判:给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请求返还:一、给付系履行道德上之义务者。

二、债务人与未到期之债务因清偿而为给付者。

三、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之义务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为给付者。

但不法之原因仅于受领人一方存在时,不在此限。

依其中第四款所规定因不法之原因仅于受领人一方存在时,不在此限。

凡出于不法原因而为给付的话,不得请求返还,即给付者没有返还请求权。

而所谓因不法之原因而为给付者系指给付之原因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而言,或系指给付违反强制规定及有悖公序良俗者而言。

以案例而言,X因赌博而对Y负担赌债之后,对Y支付了该赌债的情况,由于赌博契约系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民法),X并不存在债务却做了偿还给付,即赌博输钱后的偿还,因此X对于不当得利的Y原本应该得以请求偿还,但是若承认X的返还请求,则X自己实施了应受社会非难的行为,却得以此作为理由取回自己的损失而受到法的保护,如此的结果毕竟违反了法的理念。

为此,民法设立了不法原因给付原则上不得请求返还的规定。

然而问题在于,基于不法原因受委托给付的财物是否得以成为侵占罪的行为客体,若受托人以不法所有意图而将该财物加以处分时,是否得以成立诈欺罪?若持肯定的立场,是否将违反”法秩序的统一性”?若持否定立场,则对于不法原因给付的受给付者(即不当得利的受给付者)是否过于放任,而违反了健全国民的感情?对于此议题,学说仅有少数的说明,而无详细的分析论述,因此本文同时欲借日本的实务与学说对于此议题做较详细的分析与检讨。

不法原因给付论文

不法原因给付论文

刍议不法原因给付——一起“包养”纠纷引发的思考作者:郑文武发布时间: 2009-04-22 09:33:43一、问题的提出案例:有妇之夫赵某包养刘某,约定包养期一年,支付费用20万元,先付10万元,另10万元写下欠条。

后因赵某一直未按协议给付欠款,刘某便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赵某给付尚欠补偿金10万元。

在庭审中,赵某提出反诉,要求刘某返还两年前已给付的10万元现金。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给刘某写的欠条是经济补偿合同,该合同有效,故判决赵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刘某补偿款10万元。

判决后,赵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赵某与刘某发生的两性关系有悖社会公德,双方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其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受法律保护,故改判驳回原被告双方的本诉和反诉。

以上案例争议的焦点是有妇之夫与婚外第三者非婚同居而发生财产给付关系,该如何处理?一、二审判决结果迥异,是基于不同的认识,一审法院认为包养协议有效,判决给付补偿金;二审法院则认为,该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协议无效,驳回了原被告双方的请求。

但并没有按现行法律规定判决原告返还已给付的款项或者收缴国库。

这其中涉及法律理论问题是什么?另外,在现实现生活中,已支付的赌款和未给付的赌债诉诸法院如何处理?已支付的出台费(坐台费)能否要求返还?因“借腹生子”而承诺的“代孕费”女方能否主张?为给这些问题提供理论依据,笔者拟引用法德日等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对此加以分析研究。

二、不法原因给付的立法例所谓不法原因给付,系指给付之内容(标的及目的)具有不法性,违反强行法规定和公序良俗而实施的给付。

[1]该制度源于罗马法,是大陆法体系上一项重要制度。

罗马法调整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诉有两种:一是不法的返还诉。

此相当于今日所谓的违反强行法而为给付。

二是不道德的返还诉。

此相当于今日所谓的违反善良风俗而为给付。

[2]几百年来,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虽然一直存在争议,但是,持肯定意见的总是大有人在并始终占据上风,正因如此,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才得以保留至今并仍被诸多国家立法所延用。

论不法原因给付的开题报告

论不法原因给付的开题报告

论不法原因给付的开题报告题目:论不法原因给付的问题一、研究背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给付是一项常见的义务。

无论是因合同还是因不当得利,都可能涉及到给付。

在一些情况下,给付的性质是不确定的,尤其是当给付的行为存在不法原因时,如何对给付进行处理,成为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在不法原因存在的情况下,给付的性质以及法律处理方式,分析国内外有关案例和文献,总结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并尝试提出相关的完善和补充建议。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一)研究内容1.不法原因给付的概念和性质2.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处理方式3.国内外相关案例和文献分析4.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5.完善和补充建议(二)研究方法1.文献法通过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著作等文献资料,了解不法原因给付的相关情况。

2.案例分析法选取国内外涉及不法原因给付的典型案例,分析案例事实、法律规定、处理方式和效果,探讨其启示和借鉴意义。

3.比较法对国内外不法原因给付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比较,找出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和补充建议。

四、论文结构及进度安排(一)结构安排1.绪论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及方法、研究意义等。

2.不法原因给付的概念和性质对不法原因给付的概念进行界定,探讨其性质及产生的原因。

3.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处理方式分析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处理方式,包括是否应当予以返还或消灭、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

4.国内外相关案例和文献分析选取国内外相关案例和文献,对不法原因给付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探讨适用法律的问题,总结判断的依据和方法,并提出不同的判断观点。

5.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总结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并找出不足之处的原因。

6.完善和补充建议基于取得的结论,弥补现行法律规定不足所需的完善和补充措施。

7.总结回顾研究的意义、意义、不足之处,勉励后继者继续深耕。

(二)进度安排本次研究将在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3 月之间进行,进度安排如下:1.2022 年 6 月至 7 月:绪论、不法原因给付的概念和性质。

不法原因给付的裁判规则

不法原因给付的裁判规则

不法原因给付的裁判规则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或进行交易时,出于违法、欺诈等不正当目的而进行的支付行为。

针对不法原因给付的裁判规则,旨在保护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公平的解决途径。

下面将详细介绍不法原因给付的裁判规则,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裁判规则的制定原则裁判规则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原则:裁判应公正、客观,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裁决。

2.合法原则:裁判规则必须基于法律法规,确保裁判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平等原则:裁判应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做出不公平的判断。

4.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裁判规则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原因给付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

二、裁判规则的适用范围裁判规则适用于以下情况:1.存在不法原因:当事人支付行为存在明显的不法原因,如欺诈、胁迫、非法威胁等。

2.损失发生:当事人因不法原因给付而遭受经济损失。

3.争议解决:当事人对于不法原因给付的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需要通过裁判进行判决。

三、裁判规则的具体内容1.撤销权: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不法原因给付的支付行为,以恢复原有的权益。

2.返还义务:当事人应按照裁判结果,返还不法原因给付的款项或财物。

3.损失赔偿:对于因不法原因给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证据规则:在裁判过程中,对于不法原因的存在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以确保裁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5.追诉期限:对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追诉期限应依据法律规定,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不法原因给付裁判规则的应用案例1.合同欺诈:甲方以虚假陈述等手段诱使乙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乙方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款项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2.非法威胁:甲方以威胁乙方人身安全等方式,强迫乙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乙方向法院申请撤销支付行为,并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虚假交易:甲方与乙方签订虚假交易合同,以非法手段获取乙方的支付款项,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款项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请托”问题的法律性质认定——从(2019)沪01民终720号案例谈“不法原因给付”问题

“请托”问题的法律性质认定——从(2019)沪01民终720号案例谈“不法原因给付”问题

“请托”问题的法律性质认定——从(2019)沪01民终720号案例谈“不法原因给付”问题引⾔⽣活中常有通过请客送礼进⾏“⾛后门”、“找关系”等“请托⾏为”的发⽣,⾃然也存在很多“收钱不办事”的情况。

按照我们的朴素正义观来看,在所“请托”的事项没有办或者没有办成的情况下,受托⼈应当返还或部分返还所得财物。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原则来进⾏推理,就不⼀定尽如所期了。

法谚有云:“不容任何⼈援⽤其⾃⼰可耻之⾏为,⽽有所要求”,在当事⼈企图绕过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地去实现⾃⼰⽬的时,其返还请求权应否得到民法的保护是⼀直以来被讨论的问题。

本⽂将通过上海市⼀中院(2019)沪01民终720号案例的分析,引出民法上“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相关问题,并对其中所涉法律⾏为的效⼒进⾏讨论。

⼀、上海市⼀中院(2019)沪01民终720号案例解读(⼀)案情概要2015年,朱某冒充上海地铁某号线副总指挥的⾝份,谎称能为胡某揽取相关⼯程合同。

胡某多次陪同朱某吃喝玩乐,并多次向朱某赠送礼物等,共计花费40万元(后归还10万元)。

2017年,胡某了解到朱某并⾮是上海某号线(地铁)⼯程指挥部副总指挥,且已退休两年。

为此,胡某要求朱某写下借条,内容为:因某号线⼯程送礼、消费等⽋胡某30万元,2017年3⽉28⽇前付清。

后胡某以借贷纠纷起诉⾄法院,要求朱某履⾏债务。

(⼆)判决结果⼀审法院于2018年10⽉30⽇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胡某全部诉讼请求。

⼀审宣判后,胡某向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于2019年3⽉20⽇作出(2019)沪01民终72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先,胡某轻信朱某具有上海某号线(地铁)⼯程指挥部副总指挥的⾝份,以为可就此获取相应的施⼯项⽬,故⽽才与朱某消费,并向其送礼。

因此,其⾏为⽬的具有不合法性。

其次,双⽅主要是进⾏消费。

胡某虽然向朱某送过礼,但胡某并⽆证据证明其向朱某送过现⾦。

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罪

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罪
2011 年 第 3 期 (总 第 121 期 )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No.3 2011 Serial No.121
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罪
周威坤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63)
摘 要:不法原因给付是一个在理论 上 颇 具 争 议 的 问 题,尚 缺 乏 必 要 的 深 入 研 究。 不 法 原 因 给 付 与 诈 骗罪在认定上的最大障碍源于刑法与 民 法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的 冲 突,即 在 此 类 案 件 中,民 法 与 刑 法 的 价 值 导 向 是不同的。但若本着“刑法看行为,民法看关系”这一刑民关系的基本观点,并以此作 为 切 入 点,则 不 法 原 因 给付与诈骗罪之间的模糊地带将变得 清 晰 起 来,即 民 法 虽 然 不 保 护 不 法 原 因 给 付,但 刑 法 着 眼 于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符 合 诈 骗 罪 的 构 成 ,仍 应 认 定 骗 取 不 法 原 因 给 付 的 行 为 构 成 诈 骗 罪 。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63,China) Abstract:Payment of unlawful cause is a controversial issue in theory,which is lack of deep study. The main problem to distinguish payment of unlawful cause from crime of fraud is the conflict between criminal law and civil law.The value of criminal and civil law is different in this kind of crime.The former concentrates on the action while the latter concentrates on the relationship.If we take this view as ground- work,we can solve this problem easily.Though the civil law doesn't protect payment of unlawful cause, the action of fraud payment of unlawful cause can still be taken as crime of fraud by criminal law. Key words:payment of unlawful cause;fraud;action;relationship

借鉴反思与重构——也谈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后果

借鉴反思与重构——也谈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后果

借鉴反思与重构——也谈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后果不法给付,完整的称谓应当是不法原因给付。

不法原因给付实质上包含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因不法原因而产生的给付义务;二是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所产生的“返还”义务,这两种义务在性质上都是自然债务。

对于前一层面的问题,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多由债法总则制度或合同制度调整;对于后一层面的问题,也就是所谓的“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后果”问题,大陆法国家大多作为一种特殊不当得利来处理,由不当得利制度调整。

不法给付法律后果的立法例第一,不得请求返还(无论是不当得利返还,还是所有物返还),但国家得基于法律规定追激不法给付。

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基于民法的公法性,基本上采此立法例,现《俄罗斯民法典》亦沿袭前苏联立法作上述规定。

《葡萄牙民法典》则规定应归属于慈善团体。

第二,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无论是不当得利返还,还是所有物返还),受给付人得保有其所受领的给付。

该种立法例依不法原因在当事人间存在的不同情形,而赋予不同的法律后果:(1)不法原因存在于双方,双方均已为给付,则互不得请求返还;(2)不法原因仅存在于给付之一方,其已为给付,则不得请求返还;(3)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之一方,给付方已为给付,则可以请求返还。

采此立法例者有《德国民法典》、《瑞士债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

两种立法例的优缺点比较第一种立法例如苏俄民法典规定:不法原因产生之不当得利应当收归国有。

该规定是对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加以改进的结果,既制裁了不法原因给付人,又不使不法原因给付受领人无端得益,克服了原大陆法上“不法”即“合法”,但也有意料之外的不利后果:(1)体现较强的公权对私权于预的色彩,有违私法自治之理念。

(2)该规定将在事实上保护不法行为者,且将降低不法行为的风险,间接地促使不法行为增多。

(3)该规定很难起到实际的作用。

不法原因给付一般发生在两方之间,外人很难知晓。

第二种立法例较为尊重私法自治,有以下一些积极作用:(1)消极地制裁了不法给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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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不法原因给付——一起“包养”纠纷引发的思考作者:郑文武发布时间: 2009-04-22 09:33:43一、问题的提出案例:有妇之夫赵某包养刘某,约定包养期一年,支付费用20万元,先付10万元,另10万元写下欠条。

后因赵某一直未按协议给付欠款,刘某便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赵某给付尚欠补偿金10万元。

在庭审中,赵某提出反诉,要求刘某返还两年前已给付的10万元现金。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给刘某写的欠条是经济补偿合同,该合同有效,故判决赵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刘某补偿款10万元。

判决后,赵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赵某与刘某发生的两性关系有悖社会公德,双方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其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受法律保护,故改判驳回原被告双方的本诉和反诉。

以上案例争议的焦点是有妇之夫与婚外第三者非婚同居而发生财产给付关系,该如何处理?一、二审判决结果迥异,是基于不同的认识,一审法院认为包养协议有效,判决给付补偿金;二审法院则认为,该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协议无效,驳回了原被告双方的请求。

但并没有按现行法律规定判决原告返还已给付的款项或者收缴国库。

这其中涉及法律理论问题是什么?另外,在现实现生活中,已支付的赌款和未给付的赌债诉诸法院如何处理?已支付的出台费(坐台费)能否要求返还?因“借腹生子”而承诺的“代孕费”女方能否主张?为给这些问题提供理论依据,笔者拟引用法德日等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对此加以分析研究。

二、不法原因给付的立法例所谓不法原因给付,系指给付之内容(标的及目的)具有不法性,违反强行法规定和公序良俗而实施的给付。

[1]该制度源于罗马法,是大陆法体系上一项重要制度。

罗马法调整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诉有两种:一是不法的返还诉。

此相当于今日所谓的违反强行法而为给付。

二是不道德的返还诉。

此相当于今日所谓的违反善良风俗而为给付。

[2]几百年来,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虽然一直存在争议,但是,持肯定意见的总是大有人在并始终占据上风,正因如此,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才得以保留至今并仍被诸多国家立法所延用。

作为近代民法典开创者的法国民法典,对公序良俗的系统规定,堪称典范,为众多后来者所效仿。

其将标的违反公序良俗作为原因不法的情形之一。

其学说及判例均依法谚“不容任何人援用其自己可耻之行为,而有所要求”。

[3]认为不法原因之给付,以不得请求返还为原则。

如法国最高法院社会法庭1964年1月8日判决,一受雇于某妓院的女服务员无权要求雇主支付其工资的尾款,同时,雇主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给对方的工资。

法国最高法院诉状审理庭1905年7月17日判决,购买作为妓院的房屋并已支付价款的买受人,不能请求返还。

该法庭于1895年4月1日判决借款给买受人购买作为妓院的房屋并已支付款项的出借人,不能请求返还。

该法庭于1923后4月17日还作了一项判决,向已婚妇女提供房屋使其可离开家庭与情人相聚的出借人,不得请求返还。

[4]法国最高法院民事法庭1938年11月15日判决,租赁房屋用于开设妓院并已提前交付租金的承租人无权请求返还。

[5]此外,就赌债问题,《法国民法典》第1965条规定,对赌博性游戏债务或赌注的支付,法律不赋予任何诉权。

第1967条规定,任何情况下,赌博中的输家不得请求返还其自愿支付的款项,但如赢家有欺诈舞弊或诈骗情形,不在此限。

德国民法典把给付目的违反善良风俗作为不当得利构成方式之一。

第812条规定无合法原因、合法原因嗣后消灭、给付目的不能实现均可构成不当得利,而第817条规定给付目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善良风俗的,发生同样效果。

同时规定,不法原因同时存在于给付人一方的,给付人不得要求返还。

此外《德国民法典》第762条并就赌博而生之债务作了明确规范,该条规定,因赌博或者打赌所产生的债务不成立。

不得以债务不成立为理由要求返还基于赌博或者打赌已履行的给付。

上述规定亦适用于输方为履行因赌博或者打赌所产生的债务而对赢方承担债务的约定,特别是对债务的承认。

处于大陆法系同一历史发展脉络之外的英美法系国家,不具有大陆法系历史背景和法律体系下的“公序良俗”概念。

英美法用于私法中判断合同效力的类似概念是“public policy”,多译为“公共政策”。

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是非法合同的一种,其通常法律效果是归于无效。

这就是所谓的“对非法约因不能诉请履行原则”。

[6]作为不成文法国家,英美法虽无不法原因给付之规定,但法谚“入衡平法庭者,须自身清白”,在裁判中往往予以适用,且有所谓不法约定制度。

[7]英国著名法学家特瑞泰尔(G.H.Treitel)将违反“公共政策”从而导致不法约定的具体类型归纳为13种,即:(1)重婚契约;(2)配偶订立的将来分居协议;(3)假离婚契约;(4)与亲权相矛盾的契约;(5)限制婚姻的契约;(6)有关婚姻中介的契约;(7)助长性的不道德契约;(8)伪证约定等有损于正义实现的契约;(9)剥夺当事人接受司法裁判的契约;(10)欺骗国家当局的契约;(11)公务、荣誉、爵位等的买卖契约;(12)与敌对国家订立的交易契约;(13)在友好国家中订立的违反该国家法律行为的契约。

综观以上类型,不法约定指基于政府法律或公共政策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为法律所禁止;或经由法院宣告无效或无执行力之约定或契约或交易。

此种约定或契约,在缔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有行为能力,有约因,有合意。

因此,从形式上看来,为一完全的约定或契约,只是此种契约的目的、内容或标的违反普通法原则或违反法律之规定,成为不法约定或不法契约,该约定或契约无效,不得强制执行,已移转之金钱、动产与不动产不得恢复原状。

[8]可以认为,大陆法系国家不法原因给付从给付着眼,给付以前通常有不法的约定。

而英美法中的不法约定制度从约定入手,如果该不法约定得到履行或部分履行,导致了金钱、动产或不动产的移转,也就产生相当于大陆法上的不法原因给付。

综观以上立法例,其理论和处理方式可概括为:(一)将不法原因产生的给付归于不当得利。

视不法原因给付为不当得利之债发生的原因之一,并纳入特殊的不当得利制度加以研究。

旨在调整因财产变动而产生的不公平现象,亦即基于公平原则,而调节财产价值的不当移动,使之回复公开合理状态,平衡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利益冲突,(1)矫正欠缺法律正当性的财产移转,在财产流转过程中受益人保有利益若欠缺法律上的正当性,即产生不公平现象,于是法律特设不当得利制度予以矫正;(2)保护财产的归属,不当得利制度矫正的欠缺法律正当性的财产变动,其目的在于取消受益人欠缺法律原因而保有利益,而不在于损害赔偿,在救济方法上不当得利以返还原物为主,而以赔偿损害为其次。

如德国,瑞士,日本,阿根廷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

(二)将不法原因产生的给付归于自然债务。

视不法原因给付所产生的债为自然债务,也即不完全债务。

债务虽然现实存在,但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的胜诉权或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债权,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其履行行为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不能再以不当得利的规定主张返还已履行的债务内容。

如法国、智利、埃塞俄比亚及英美法系等国家。

(三)其处理方式有三种1、不返还。

这是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原则,也是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处理方式。

虽因不法原因,受领人仍可保有其所受领的给付,给付人无论是基于不当得利还是基于物的所有权,均不得要求受领人返还已为给付。

如果双方均为给付,则相互不得请求返还。

2、返还。

这是不法原因不得返还原则下的一种特例或补充。

特指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一方时,为公平起见,给付人可以请求受领人返还已为给付。

3、收缴。

受前苏联民法典的影响,相当一部分社会主义国家采取这种处理方式。

任何人如果违反强行法或公序良俗而为给付,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不应保有该给付,而应当上缴国库或归属于慈善团体。

三、我国类似不法原因给付的规定及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4条对因无效行为而应收缴的“双方取得的财产”解释为,包括双方已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第131条更就其他应收缴的不当得利进一步具体解释认为,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我国《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效果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两点区别:第一,《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民法通则》无此规定。

第二,《合同法》规定,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而《民法通则》规定为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定不法原因给付概念,其相应内容主要通过民事行为无效制度来实现。

因无效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返还财产[9];二是收归国有。

对返还财产的质疑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主张或确认无效之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种类有三种:一是单方返还(一方给付另一方未给付的情况下);二是相互返还(对方均已给付的情况);三是返还集体或第三人(在无效合同侵害了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

在第一、二种情况下,将其返还不公平。

本文案例中,孙某婚外与李某发生的两性关系有悖社会公德,有违公序良俗,系无效民事行为,尽管二人的行为都具有违法性,但如果允许返还的话,那么,就意味着孙某对于自己的不法行为不必承担任何责任,李某成了法律的牺牲品。

[10]而且,由于孙某所支付的10万元已经掌握在李某手中,即使判决李某返还钱款,李某能甘心返还么?如果强制执行,法制的权威从何谈起?社会何以和谐稳定?又如座台小姐或出台小姐与客户间的出台关系或座台关系而收取的座台费或出台费,从法律的角度讲,当然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如果按照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处理,原物返还而恢复到以前的法律状态中,会使法律调整陷于很尴尬的境地,结果反而又不公平,毕竟,这类小姐也有“付出”。

[11]相对来说,她们是社会的弱者。

这些案件如果按照现行法律返还财产的原理判决,无疑以国家之公器,成就私人推卸责任的手段,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浪费国家的财力,有悖于社会的一般观念,而且极易造成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至于第三种情况即返还集体和第三人也是不合理的。

如果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集体或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不言自明的,但集体或第三人也可能基于某种原因放弃或部分放弃求偿的权利,强制性地要求当事人将财产返还集体或第三人有越俎代疱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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