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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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对策研究

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对策研究

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对策研究作为一项金融创新,股权投资基金业在我市尚处在起步阶段,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对鼓励投资资本与融资需求对接、扶持企业更好更快成长、提高企业竞争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同时也为民间资本提供了有效的高收益投资渠道。

作为一种新型行业,在起步发展中难免会存在种种困难,如何积极引导和鼓励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在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政府应起到什么作用,是当前我们面临和应着力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在对我市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对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现状、投资环境和发展瓶颈进行了初步研究,并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理论和做法,初步提出推动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股权投资基金业在我省属于新兴事物,据初步调查统计,截止2013年10月止,我市有1家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今年以来,有关部门已开始积极推进基金发展的相关工作,与永安信等大型基金公司的合作洽谈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基金的设立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但可以说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领域仍是一片空白。

一、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意义(一)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构建功能完善、富于弹性的地方金融体系股权投资基金作为直接融资的重要方式,是最专业、最活跃的资本投资,它可以起到固化本地资本、牵引外来资本、吸引银行资本的作用,有效集聚社会资本。

目前,民间资金充裕,民间融资难以合理引导和规范等问题比较突出,股权投资基金作为直接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能将分散的可投资资金有效转化成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资本金,是拓宽融资渠道,规范民间资金的重要工具。

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本配置效率,优化企业股权结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对于我市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富于弹性的地方金融体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利于打破中小企业融资瓶颈,解决金融体系结构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中小企业迅速崛起,投资创业活跃,资金需求旺盛。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深府…2010‟103号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九日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加快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巩固提升深圳区域金融中心城市地位,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的工商登记(一)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0]187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0.08.25【实施日期】2010.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8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新疆跨越式发展的方针政策,鼓励吸引股权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发展,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壮大,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股东或者合伙人以其出资及合法筹集的资金、从事于对其他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者持有股份而设立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管理运营股权投资项目为主业的机构。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或其他合法的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企业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注册的境内外股东或者合伙人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

其中,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备案管理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地应当为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或者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五条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指导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参加股权投资基金专题培训,提高对基金业发展的重视程度,深刻理解和认识基金业发展趋势。鼓励各高等院校开办股权投资相关课程。不定期组织金融论坛、学术研讨会、新产品展示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舆论氛围。
(2)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补助。
(3)加强基金人才培养力度。建立本土优秀基金人才培养计划,推动业内股权投资基金高端人才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和专业培训机构等合作。
4.其他支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五、健全服务保障体系
(一)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为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晋发展创造便利条件。工商部门要制定工商登记便利化制度,简化登记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工商注册登记等给予便利,提供网上注册服务,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工作。发起人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由商务部门配合做好注册登记工作。企业注册地的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出台的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并结合自身实际,出台具体的支持意见。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股权投资类企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教育部门要为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管子女入学提供便利。山西证监局依法对注册在我省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风险事项。
(3)其他税收政策。
①股权投资类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并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的,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后,可酌情给予减免。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委2011年2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委2011年2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的运作和备案管理,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一)设立与管理模式。

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二)资本募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三)资本认缴。

股权投资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

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四)投资者人数限制。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

上海股权投资行业支持政策

上海股权投资行业支持政策

上海股权投资行业的支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加大政策性基金的投入。

例如,政府的财政引导基金或有功能性背景的国资出资设立的基金,可以引导社会资本聚焦重点领域。

2.进一步搭建项目和基金的对接平台,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3.进一步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国有创投机构加快改革。

4.进一步完善股权投资机构设立流程,为优质的股权投资机构设立提供更多便利。

5.进一步通过挂牌上市、并购重组、回购以及设立S基金和PE、LP份额的转让等方式,丰富股权投资机构的退出方式。

6.支持各类主体参与,包括国资和财政出资的基金、境外基金和各类私募基金等。

7.加强信息对接,包括明确政府部门配合提供数据进行信息比对、支持快速办理信息变更提高交易效率、拓展电子化应用场景推进网上办理等。

8.提供财税政策支持,如落实特定区域内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各区对S基金和新注册基金、对参与试点的各类市场机构提供支持等。

9.行业规范培育,包括支持基金所投企业在上海股交中心孵化培育、支持与专业性组织加强合作交流、支持举办论坛、培训等各类活动等。

这些政策为上海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有助于推动该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尊敬的各部门、各单位:
为推动我国股权投资行业的规范发展,加强监管和风险防控,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管力度。

各级财政、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股权投资企
业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合规经营,防范风险。

要建立健全股权投资
企业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其业务、财务等方面的监管和审计。

二、加强风险防控。

股权投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
强项目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项目可行性和投资回报率。

要加
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向和项目进展情况的监控,及时发现和
解决风险。

三、强化信息披露。

股权投资企业应加强信息披露,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向社会公开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

各级金
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信息披露监管,确保其按规定
公开相关信息。

四、加强行业自律。

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要加强自律,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行业规范和准则,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

各股权投资企业要积极参与行业的自律活动,提高自觉遵守规则的意识。

以上事项,各级部门、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谢谢!
此致
敬礼
XXXX年X月X日。

国家支持私募股权基金 发展的政策

国家支持私募股权基金 发展的政策

国家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
国家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政策优惠:国家出台一系列税收、监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例如税收减免、资产管理人备案等政策,以降低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成本和风险。

2.市场准入:国家放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准入门槛,简化注册登记等程序,鼓励更多的机构和个人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和管理。

3.融资支持: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融资支持力度,例如提供低息贷款、担保等方式,帮助私募股权基金筹集资金和扩大规模。

4.人才引进:国家鼓励引进和培养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专业人才,通过设立专业院校和资格认证等方式,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行业认可度。

5.监管规范:国家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力度,提升行业的透明度和风险防控能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国家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旨在推动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促进创新创业和经济转型升级。

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要求与合规措施

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要求与合规措施

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要求与合规措施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是指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基金,旨在为创业企业或私人公司提供长期资本支持,实现其成长与壮大。

然而,作为一种金融工具,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必须遵循一系列的法律要求和合规措施,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稳定运行。

本文将探讨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要求和合规措施,帮助投资者和相关从业人员加深对该领域的理解。

一、登记注册要求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股权投资基金在设立之前必须依法申请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应的资产管理资格。

这一要求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降低市场风险。

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股权投资基金在进行募集时,必须坚持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确保向合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

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投资者的资产净值应达到一定门槛,并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防范投资者误导和风险过度。

三、信息披露要求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股权投资基金在募集和运作过程中需要提供全面、准确、透明的信息披露。

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历史绩效、项目风险等。

投资者有权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四、交易合规措施股权投资基金的交易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制度,并加强交易合规审查,防范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合规措施还包括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以维护市场运行的正常秩序。

五、风险管理与监督风险管理是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环节。

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投资决策的风险评估、投资组合的分散化管理和风险控制,以降低投资风险。

监管机构也需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风险问题。

六、退出与退出机制对于股权投资基金而言,良好的退出机制是保障基金回报的关键。

基金管理人需要制定合理的退出策略,包括在投资周期结束时合理退出、通过二级市场转让、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退出。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5•【字号】渝府发[2008]110号•【施行日期】2008.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11月17日)停止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类投资机构不断发展,已成为现代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对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企业实现价值创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助于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推动地方资本市场建设;有助于完善资金资产管理功能,形成要素市场辐射,推动金融中心建设。

为形成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来渝发展的良好环境,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外来投资参与我市经济建设,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活跃我市金融市场,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推进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本意见所指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一)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

(二)允许股权投资类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其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关于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是推动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之一。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可以采取以下若干政策措施:1. 加强政策引导: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优化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环境。

比如,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提供政策支持,为产业投资基金提供税收优惠、减免等政策激励。

此外,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基金,用于支持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为产业投资基金提供资金来源。

2. 建立投融资机制:建立健全的产业投资基金投融资机制,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和融资渠道。

加强金融服务,促进产业投资基金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提供多元化的融资工具。

政府可以同步完善担保体系,为产业投资基金提供风险保障,提高基金的吸引力和市场竞争力。

3. 提供技术支持:政府可以加大科技研发投入,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在技术创新和技术转化方面发挥作用。

为产业投资基金提供技术咨询和评估服务,帮助基金识别和评估潜力项目,提高项目选择的准确性。

此外,政府可以鼓励产业投资基金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4.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是伴随风险的,政府可以在风险防范方面提供支持。

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政府与产业投资基金共同承担项目风险,降低基金投资风险。

此外,政府还可以加强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管,建立有效的评估和监督机制,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5. 提供培训和人才支持:政府可以组织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

此外,为了吸引更多优秀的投资人才和管理人才,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提供人才引进和人才扶持政策,鼓励高素质人才加入产业投资基金行业。

6. 激发社会资本:政府可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多元化投资主体。

设立投资奖励制度,加大政府对大型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和支持力度。

此外,政府还可以积极推动产业投资基金的市场化,促进基金投资业务的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

总之,促进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需要政府加大政策支持和金融服务力度,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持,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机制。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并已经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一月十九日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的要求,提出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一、适用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又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

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

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五、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和创新创业型企业,显著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将我省打造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资本和人才洼地,现就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股权投资基金业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股权投资基金业在推动创新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和降低企业负债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注重发挥我省在产业基础、科教实力、人才资源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和发展潜力,把大力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业作为深化投融资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化运作,以及以全球视野广泛整合资本、项目、人才优势资源等方式,培育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全省产业发展核心竞争力。

二、明确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目标(一)突破式发展基金机构。

以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为引领,加强与国家级和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机构的合作,吸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依法依规在我省设立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业务管理总部,发起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

到2020年,全省新增股权投资管理机构1000家以上,新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5000亿元以上,其中新增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模1000亿元以上。

(二)丰富基金类型。

针对种子期、初创期、扩展期、成熟期及上市后的企业,培育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种不同类型的股权投资基金,吸引金融机构在我省发起设立直接投资、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在我省发起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和公募基金,着力打造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和适应人民群众财富管理需要的股权投资基金链条。

(三)建设基金集聚区。

加大对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的招商力度,鼓励其在省内中等城市设立各类基金及管理机构。

有条件的地方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基金产业园、基金小镇等,优化空间和功能布局,完善政策配套,创新政务服务,引导基金公司在一定区域内集聚发展。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

五、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发展的政策,做好协调服务。
六、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七、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在本市注册并经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享受以下政策,并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一)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十四、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投资或设立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
十五、支持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工作。充分发挥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加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律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协会与政府部门良好沟通渠道,组织股权投资基金业管理人才的职业资格培训,开展各类交流合作。
十六、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指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地的财政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政策条款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办发〔2022〕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办发〔2022〕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8日关于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21〕13号)要求,提高政府资金撬动社会资本能力,吸引一批知名投资机构在我市聚集,服务我市科创企业发展,推动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西部投资高地,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一)本措施所指的股权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以公司制、合伙制等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其中,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依法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二)享受本措施的股权投资基金实缴出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享受本措施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实缴出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二、奖励措施(一)对注册地、税收征管地在西安市的股权投资机构的奖励措施1.鼓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落户。

(1)对于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市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规范运作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实缴出资(实缴注册资本)2%的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关于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意见(最新)

关于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意见(最新)

关于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意见(最新)为加快全区基金业快速发展,推动全区新旧动能转换,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44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X政发〔X〕20号)、《X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X 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省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和《X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办法》(X政办字〔X〕4号)、《X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X省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X财企〔X〕17号)、《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省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X财基金〔X〕9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X政发〔X〕11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X政办字〔X〕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基本原则。

聚焦聚力高质量发展,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聚焦发展,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与引导,依托龙头企业和优势产业集群,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不断完善管理体系,逐步壮大规模实力,全力构建实体经济与现代金融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全面增强我区经济的创新力和竞争力。

2.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X区,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各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基金、引导基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创投基金等)及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须合理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基金运作、决策的具体程序和规定,并将相关资料报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备案审核后开业运营。

二、加快发展产业投资基金3.加快发展重点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

根据省、市、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重点支持发展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材料、医养健康、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和现代金融服务等优势特色产业基金,以市场化的手段引导社会资本流向传统动能改造提升及新动能壮大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_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_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

公开交 易 ) 资 ( 五 投 领 域。股 权投 资 企业 的投 资 领 域 限于非 崮定收 益 类投 置资 的股权 , 闲 金只能存 放银行 或用 于购 买 国债等 政策和 宏观调控政 、 资 资产 品; 投 方 向应 当符合 国家产 业政策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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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各 案管理部 门在 收 业 申请 向所在地省 级备 案 管 理部 门各案 , 省 经复 ⒛ 工 日内, 对 核 无异议 的 到股权投 资企 业各案 申请 后的 个 作 门户 网站公告 其名 单 及 过该 股权投资企 业 , 通 省 级各案 管理部 门 手续 。 股权 基本情况的方 式, 为 投资企 业 办结各案 当提 交的 文件 和 材料 。 请 十 ( 二 一 ) 申 股权 投 资 企 业 备 案 应 )股 文件 和材 料 : ( 1权投 资 当提 股权投资企 业 申请 各 案 , 应 交下 列 权 业执 照复 印件 。( 3 ) 股 权投 企业各案 申请 书 。( 2 ) 股 资 企 业营 权投资企 业公 司章 程 或者合 伙 投 资企 业资本招募 说 明书 。( 4 ) 股 资机 承诺 书 。( 6 ) 验 构 关 有投 协议 。( 5 ) 所 资者 签署 的资本 认缴 起 人关 于股 权投 资企 于所 有投资者 实 际 出资 的验资报 告 。 ( 7 ) 发 权投资 企 业 高 级 业资本募集是否合 法合 规的情况说 明书。 ( 8 ) 股 一 托托 证 明材料 。 ( 9 ) 委 管协议 。所 有投 资者 致 管理人员的简 历 当提供 所有投资者 联名 签署 的同意免 于 同意可 以免于托管 的 , 应 文件 与材 料 的法律 意 )律 托管 函。( 1 0 师事 务 所 出具 的各案 所涉 应 当提 交股权 投资 企 业 见书。股权投资企 业采 取 委托管理 的, 还 与受托管理机构 签订 的委托管理协议 。 理 构 附 带各案 应 当提 请 十 ( 二 二 ) 申 股杈投 资企 业 受托 管 机 附带各案 , 交的文件 和材料 。股 权投资企 业的受托 管理机构 申请 的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 )受 应 当提 交下列文件 和材料 : ( 1托管理机构 托管 议。( 3 ) 受 理机构 托管 ( 2 ) 受 理机构 的公 司章程 或者合 伙 协 理人员的简历证 有高 单 伙 股东( 合 人 ) 名 及 情况介 绍 。 ( 4 ) 所 级管 业绩 。 展股 明材料 。( 5 ) 开 权技资 管理业务情况及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加快基金业集聚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加快基金业集聚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加快基金业集聚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02•【字号】温政办〔2023〕64号•【施行日期】202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加快基金业集聚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温政办〔2023〕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加快基金业集聚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2日温州市加快基金业集聚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基金业发展环境,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在我市规模化、集聚化发展,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助力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实现创新驱动下的新一轮经济高质量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一、发展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利用长三角一体化等重大机遇,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原则,以“基金+基地+产业”模式打造“基金丛林”,促进资本、科技、产业高水平循环,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持续加大对我市“5+5+N”产业体系的投资力度,支持本土创新创业企业快速发展,着力构建“立足浙江、面向长三角、辐射全国、对接国际”的股权投资集聚高地。

力争到2025年末,全市集聚约100家股权投资机构,管理基金规模超过500亿元,注册基金规模超过1000亿元。

二、政策措施(一)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

1.规划建设股权投资集聚区。

进一步优化股权投资集聚区空间布局,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区域特点、产业优势,差异化规划发展股权投资集聚区。

支持各县(市、区)制定股权投资集聚区专项扶持政策,完善集聚区功能,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吸引优质股权投资机构入驻。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策四篇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策四篇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策四篇篇一:XX市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策XX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为鼓励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下同)快速健康发展,把我市逐步建成我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行、管理、交易、信息和人才培训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包括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

二、市发展改革委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指导,牵头组织XX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对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三、市商务委负责受理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设立申请。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

五、XX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发展的政策,做好协调服务。

六、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七、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在本市注册并经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享受以下政策,并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一)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解读杭州市《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解读杭州市《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浪 潮演 绎 着 股 权 替 代 土 地 的 变革 。
简 单 地说 , 权 一旦 流 动 , 值 就 会 股 价
向的股权投 资 , 能够 解 决特定 产业 的
33
融资 问题 。所 以《 实施办 法》 虽然主 要针 对股 权投 资 业 本
身 ( 括股 权投 资企 业 、 权投 资基 金和 股 权投 资管 理 企 包 股 业 )但 其 主 要 目的却 是 为 了促 进 特 定 产业 的投 资 , 动 , 带
解读杭州市( ( 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 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
杭州市政府在 2 1 0 0年 7月 于促 进 我 市股 权 投 资业 发 关
值( 比如 净资产 ) 础上成 倍地 增 长 。 基 如 何从 股权增 值 中得到 好处? 有两条 途径, 一是 拥有原 始股权 , 直接 增值 ,
好 原始 的国有 股权 , 径之 二便 是通 途 过 管理股权 投 资业 , 得融 资增量 带 获
补贴。
第 二 次浪 潮 得 益 于城 市 土 地要
素 的解放 。政府 通过 强势 扩城 、 内 城
来 的产业 升级和 联动 效应 , 以及从 税 收等 方面 带来 的直接利 益 。 基于 上 述背 景 , 中央政 府 尚未 在
展 的 实施办 法》 以下称 为 《 ( 实施 办
法》 ,这对 杭 '市 的股 权投 资业 来 ) J - I 、 I 说是 福 音 , 也是 顺 应潮 流 之举 。《 实 施办 法 》 贯彻 , 仅有 利 于打 造 长 的 不
三角 南 翼重 要 金 融 中心 ,促 进 杭 州
二是 通过 股 权 ( ) 资获 得增 值 的 再 投
值 积 聚 了大量财 富 。
股权投 资企 业 的实施办 法 , 乃形 势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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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2010〕103号
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九日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加快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巩固提升深圳区域金融中心城市地位,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
(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的工商登记
(一)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

(二)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三、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五)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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