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实务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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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创造性答复中关于公知常识的答复思路

有关创造性答复中关于公知常识的答复思路

有关创造性答复中关于公知常识的答复思路摘要:对审查意见进行回答的过程中,代理人员常会遇到审判人员采用一篇或者两篇文章进行对比,随后添加公知常识的评述形势,并将容易想到作为否认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针对这一情况,代理人员在进行答复的过程中,常会出现手足无措的情况,不知道该如何答复以及争辩。

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创造性答复内关于公知常识的思路进行分析,并结合部分案例,以期为人员提供更多的思路。

关键词:创造性答复;公知常识;答复思路通常情况下,判断专利申请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时候,需要明确这一发明申请是否满足具有显著突出性质的特点,随后才能分析其是否存在显著进步的情况,随后判定。

但是,一般情况下,专利申请常局限在是否具有突出性质内。

而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判断专利是否存在显著突出性特点的时候,需要判断该行业内技术人员保护的发明对于当前技术是否存在一定的价值。

所以,可以发现对发明申请是否存在创造性进行判断的时候,其关键点在于整体技术是否存在一定的技术启示。

一、有关创造性的内容定义对创造性的判断过程进行总结,可以发现其主要为这一思路:判断是否存在创造性、是否存在实质性特点、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随后分析其是否具有创造性[1]。

因此,对发明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展开研究时,可以发现实际的落脚点主要为判定当前技术整体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当前,对于公知常识较为统一的认知,主要为字面上记载的内容与该领域内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

所以,当前部分审查的意见内,部分人员常会选择公知常识对其展开评判。

但是,审查员应用该领域内的常规技术,并不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故公知常识内的本领域技术手段常被用于实际评判内。

另外,针对创造性的评述极易存在主观的因素,主要是由于对创造性的评判理论需根据申请前的视角对其展开审查,但在实际审查过程内,工作人员无法满足这一需求,对创造性进行偏低的估计,进而发生出现事情后反悔的情况。

二、公知常识常见的情景概述针对审查人员将区别技术特点作为公知常识的理由,并否定申请人员的专利创造性进行总结后,可以发现其存在以下几种典型场景:首先,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内已经公开的特征,其属于一种替代方案。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技巧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技巧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技巧作为申请人,正确回复和处理专利审查意见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直接关系到专利申请的成功与否,还会影响到专利的保护范围和效力。

以下是一些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技巧:1.仔细分析审查意见在收到专利审查意见后,首先要认真阅读和分析审查意见的内容。

理解审查意见是什么,以及对哪些具体内容提出了问题。

只有对审查意见有一个清晰的了解,才能准确地回复和解决相关问题。

2.准备详尽的答复材料根据审查意见的内容,准备详尽的答复材料。

答复材料可以包括详细的技术解释、实验数据、专利文献引用等。

答复材料要充分证明发明的技术特点和创新点,确保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清晰简明的语言表达在回复专利审查意见时,使用清晰简明的语言表达是很重要的。

避免使用专业术语或模糊不清的表达方式,让专利审查员能够清楚地理解回复的内容。

简单明了的语言可以更好地传达自己的观点和解决方案。

4.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数据支持在回复专利审查意见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数据支持。

例如,可以提供实验数据、图表、图片、技术报告等。

这些证据和数据可以帮助审查员更好地评估发明的可行性和创新性,并增加专利申请的成功概率。

5.避免争议和冲突在回复专利审查意见时,要避免与专利审查员产生争议和冲突。

尽量保持客观和冷静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回复。

如果对审查意见存在不同意见,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但需要注意方式和措辞,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6.积极沟通和合作在回复专利审查意见的过程中,与专利审查员保持积极的沟通和合作是很重要的。

及时回复问题、提供需要的材料,并根据专利审查员的指导进行修改和完善。

通过积极的合作,可以更好地解决问题,并促进专利申请的顺利通过。

总之,回复专利审查意见需要认真分析、准备详尽的答复材料、清晰简明地表达、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数据支持、避免争议和冲突,以及积极沟通和合作。

以上技巧可以帮助申请人更好地回复专利审查意见,并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一、引言尊敬的审查员,我代表申请人对您针对我们所递交的专利申请所提出的审查意见表示感谢。

我们认真阅读了您的审查意见,并对申请中的问题进行了仔细研究和深思熟虑。

在此函中,我们将详细回答和解释您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我们的证据和观点,以期通过您的审查。

二、审查意见回复1.创造性您在审查意见中提到了申请的发明在现有技术中缺乏创造性。

然而,我们认为该发明与现有技术有明显的区别,并且在技术上有重大的意义。

我们将提供一些证据来证明其创造性和技术进步。

我们已经调查了相关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但没有找到与该发明相似或相同的技术方案。

此外,我们还将提供实验数据和技术分析,以证明该发明的独特之处。

2.新颖性您要求我们提供关于该发明在商用领域中是否已经被泄露的证据。

我们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市场调查,并未发现与该发明相似的产品或技术。

同时,我们将在附录中提供相关的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3.可行性您的审查意见中提到了一些关于该发明是否可行的问题。

我们将通过进一步的实验和技术分析来证明该发明的可行性。

我们将在回复附带的文件中提供实验数据和详细的技术说明。

4.公开论文或展示您对该发明是否已经在公开论文或展示中被披露的审查意见给予了关注。

我们可以确保您,该发明尚未公开披露,并且申请人已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

我们将提供保密协议等文件作为证明。

5.申请文件中的错误您在审查意见中提到的申请文件中的错误,我们会在回复附带的修正文件中进行更正,以确保文件的准确性。

三、结论感谢您对我们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宝贵的意见。

根据我们的回复,我们希望您能够重新评估我们的专利申请,并予以批准。

我们相信,我们的回复文件说明了该发明的创造性、新颖性和可行性,我们也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和解释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如果您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额外的证据,请随时告知,我们将尽力满足您的要求。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申请的审查。

祝顺利!此致申请人代表。

专利审查意见回复(精选16篇)

专利审查意见回复(精选16篇)

专利审查意见回复(精选16篇)专利审查意见回复篇1一、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一)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1. 确定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审查员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1024489A,以下简称D1)和对比文件2(CN1431143A,以下简称D2)。

D1与本发明领域接近,且披露了本发明的部分技术特征,因此将D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 权利要求1相对于D1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D1相比较可知,本申请的负荷可控式多通道液态燃料气化烧嘴与D1所公开的液态燃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气烧嘴的区别在于:A、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旋流器和一烧嘴冷却系统;该中心通道内设有旋流器,该旋流器的外径与该中心通道的内径相同,该旋流器包括若干旋流叶片;B、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第三烧嘴外环喷管、一第三烧嘴外环喷头、第三烧嘴外环喷头为一个截头的锥管;该第三烧嘴外环喷管套在该第二烧嘴外环喷管外形成了以第三外环通道;C、该第三烧嘴外环喷头具有一第三烧嘴外环喷头外侧倾角τ;该第二烧嘴外环喷口端面之间的距离h3为0≤h3≤60mm。

在进一步论述前,先进一步解释一下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关于技术特征A权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内设有旋流器,使中心通道的气流旋转形成旋流,采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烧嘴整体的雾化性能,对液态燃料的雾化更加充分(参见本申请第3页0027段最后第2行)。

而权利要求1的烧嘴冷却系统可以保证冷却效果,使烧嘴不被烧坏,提高寿命。

D1中,在两个环形通道中设置导流块13和14,中心通道没有附加任何旋流装置的截头锥体,主要借助于由外向内的方式提高雾化效果。

而且由于导流块13和14分别设置在中环通道和外环通道,这两个通道都是环形的,为了匹配形状,导流块13和14也需要设置成环形,增加了加工难度。

以导流块13为例,其设置在中环通道8中,需要同时与烧嘴中心导管4以及烧嘴中环导管5配合。

装配时导流块13的内外环面必须同时与了两个导管同轴配合,才能安装进中环通道8内,这无疑增加了加工难度和装配难度。

浅谈审查意见中关于公知常识的答复

浅谈审查意见中关于公知常识的答复

浅谈审查意见中关于公知常识的答复作者:房岭梅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5年第10期目前,在专利审查中评价发明申请的创造性时,审查员经常采取“由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可以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评价方式来否定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然而,现行专利法以及相关审查指南中均没有给出关于公知常识的明确定义,从而导致申请人、代理人以及审查员对创造性评价中“通过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产生争执。

对于如何对涉及公知常识审查意见进行答复,笔者仅就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供大家参考。

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公知常识。

关于公知常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创造性部分第3.2.1节中关于判断创造性的三步法中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有所提及,即在下述情况中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此外,例如,审查指南第4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第4.3节关于证据的认定也有所提及,即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主张的公知常识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从审查指南的记载可总结出,公知常识为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教科书、工具书(技术词典或技术手册)等中披露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等。

公知常识是经过长期科研、生产、使用或者生活积累而成,已经获得了非常广泛的认可,并为相关领域所有技术人员所知或者应该获知。

因此,基于这种特性,一旦某个技术特征被认定为公知常识,则必然地通过其获得技术效果默认为公知的,那么以此技术特征为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也必然是显而易见的。

了解什么是公知常识之后,应该针对对应于公知常识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行相应的陈述。

首先,可以根据审查意见中所给出的现有技术,即检索报告中出现的A类文件、X类文件以及Y类文件进行分析阐述。

专利代理实务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答复

专利代理实务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答复

专利代理实务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答复专利代理实务:公知常识性审查意见的剖析与答复目前,在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中国专利局审查委员经常会采用「由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就可以得出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该从属权利要求所附加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等语句描述作为核驳理由来否定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那么,上述审查意见如此描述的依据是什么呢?申请人又该如何答复这样的审查意见呢?首先,先看一下审查意见所依据的专利法规。

《审查指南》有关「公知常识」的规定第一次出现,是在第二部分第四章有关创造性的审查部分。

相关内容摘录如下:「(3)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i) 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七章有关检索的内容中,对从属权利要求中引入公知常识的操作进行了规定,相关部分摘录如下:「3.3 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检索对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检索,找到了使该技术方案丧失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为了评价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员还需要以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作为检索的主题,继续检索。

答复审查意见的技巧

答复审查意见的技巧

答复审查意见的技巧-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技巧泛指有别于天赋,必须耗费时间经由学习、训练或工作经验,才能获得的能力。

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答复审查意见技巧,供大家参考!答复审查意见技巧范文一审查意见答复技巧1、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内容,仔细分析对比文件代理人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时,首先应针对审查意见认真阅读,尤其应仔细分析审查员所阐述的对比文件与本申请区别特征点及对创造性的判断理由,这是审查员对本申请案做出倾向性结论的依据。

此时应认真分析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是否正确,同时应从专业上仔细分析本申请区别特征较之于对比文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然后根据这种效果结合审查指南对创造性的要求判断审查员意见是否准确,为下一步答辩打下基础。

涉及创造性的答辩最好先与发明人沟通。

虽然创造性判断在审查指南上有一定的规定,但涉及区别特征和技术效果的问题仍然是属于技术上的问题,针对创造性的答辩应围绕区别特征展开,这就需要透彻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

发明人是从事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亲身参与了该申请的研发,对本现有技术及申请技术方案较代理人和审查员必然有更为深刻的了解,能够准确地判断和挖掘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并能根据其对所属技术领域及现有技术的了解阐述这种区别所导致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差异,可通过这种差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带来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和阐述,以充分说明该技术方案对于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非显而易见性,而这些内容是答辩时最有说服力的依据。

2、结合审查指南进行针对性答辩,做到有理有据创造性的判断是一个非常难以掌握的标准,审查员在判断其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能够促使审查员正确理解发明的实质,客观公正地作出评判。

答辩过程中,应当使审查员能够清楚地看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差别蕴含着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而带来了不同的技术效果,且这种改进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符合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要求。

专利审查过程中答复审查意见地注意事项和方法

专利审查过程中答复审查意见地注意事项和方法

答复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答复技巧1、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内容,仔细分析对比文件代理人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时,首先应针对审查意见认真阅读,尤其应仔细分析审查员所阐述的对比文件与本申请区别特征点及对创造性的判断理由,这是审查员对本申请案做出倾向性结论的依据。

此时应认真分析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是否正确,同时应从专业上仔细分析本申请区别特征较之于对比文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然后根据这种效果结合审查指南对创造性的要求判断审查员意见是否准确,为下一步答辩打下基础。

涉及创造性的答辩最好先与发明人沟通。

虽然创造性判断在审查指南上有一定的规定,但涉及区别特征和技术效果的问题仍然是属于技术上的问题,针对创造性的答辩应围绕区别特征展开,这就需要透彻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

发明人是从事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亲身参与了该申请的研发,对本现有技术及申请技术方案较代理人和审查员必然有更为深刻的了解,能够准确地判断和挖掘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并能根据其对所属技术领域及现有技术的了解阐述这种区别所导致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差异,可通过这种差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带来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和阐述,以充分说明该技术方案对于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非显而易见性,而这些内容是答辩时最有说服力的依据。

2、结合审查指南进行针对性答辩,做到有理有据创造性的判断是一个非常难以掌握的标准,审查员在判断其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能够促使审查员正确理解发明的实质,客观公正地作出评判。

答辩过程中,应当使审查员能够清楚地看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差别蕴含着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而带来了不同的技术效果,且这种改进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符合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要求。

在对审查员的观点提出反驳时应当具有说服力,应就审查员所提出的意见结合审查指南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答辩时说理清楚,论据充分,必要时可印证对比文件和本申请内容及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详尽阐述其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非显而易见性,使审查员清楚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之间实质性的差异,因此这样的意见陈述将可能使申请朝着有利于授权的方向发展。

专利审查意见回复

专利审查意见回复

专利审查意见回复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人仔细研究了贵局X年X月X日发出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本申请作出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一、修改说明1.修改权利要求1(以下简称权1),在其特征部分增加技术特征,以具备专利法(以下简称法)22.3条的创造性,其修改依据见段。

2.删除从属权利要求某(以下简称从权某),对比文件公开了,与权某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相同的技术问题,其技术方案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权某不具备新颖性,申请人将其删除。

3.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某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一致。

4 .修改了原权利要求书中其他一些形式缺陷,如错别字,附图标记未加括号,yyy 括号使用错误,设备型号,标点符号,宣传用语等。

以及其他一些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如……。

此修改符合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的规定,可视为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51.3 条要求的修改。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符合法33条要求,并且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符合细则51.3条要求。

具体修改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新颖性【采用单独对比法】1.新权1记载了技术特征X、Y、Z1)对比文件1(以下简称D1)没有公开X,新权1相对D1具有新颖性。

2)D2没有公开Y,新权1相对D2具有新颖性。

2.从权2-3在其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也具备新颖性。

综上所述,权1、2具备法22.2条规定的新颖性。

三、创造性【采用三步法分析】1.权11)D1公开了一种的技术手段,其与本发明的技术领域相同,技术问题相同/相似,技术效果相同/相似,且公开了最多技术特征,因此选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2)由前所述,权1与D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有YYY的技术效果。

3)D1 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D1 采用了 (具体技术方案)或认为yy (相反结论)因此也没有利用前述区别技术特征结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关于“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的答复以及相关问题

关于“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的答复以及相关问题

关于“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的答复以及相关问题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张春水目前,在专利审查中,在评价发明申请的创造性时,审查员经常采取“由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可以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来否定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由于,现行《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都没有给出“公知常识”的确切含义,所以使得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审查员、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对公知常识的认定各执一词、争论不休的现象。

那么当专利代理人接到这种关于“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如何进行答复,如何才能更加有效地说服审查员呢?一、理论依据为了更好地答复审查员,首先我们应该了解审查员发出这种审查意见的理论依据。

虽然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没有给出“公知常识”的确切含义,但是在《审查指南》中存在多处关于“公知常识”的论述,相关内容摘录如下:1.《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有关创造性的审查部分。

“(3)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i) 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2.《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有关检索的内容(关于从属权利要求)。

“3.3 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检索对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检索,找到了使该技术方案丧失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为了评价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员还需要以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作为检索的主题,继续检索。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要点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要点

1、如何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对于大多数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均采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将实质审查意见告知专利申请人。

如果能够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撰写出令人信服的意见陈述书,并修改出合格的专利申请文件,就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获授权。

因此,如何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是专利代理人的一项基本功。

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审查意见来看,大致分为存在形式缺陷和存在实质性缺陷两类;其中存在实质性缺陷又可分为不可克服的实质性缺陷和可以克服的实质性缺陷。

如果专利申请文件仅存在形式缺陷,那么,通过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即可获授权;如果申请文件存在实质性缺陷,将会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因此,在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要特别重视其指出的实质性缺陷。

专利申请文件缺乏新颖性和/ 或创造性是常见的实质性缺陷之一,审查员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和 / 或创造性的主要依据是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仔细研读对比文件是理解审查员观点的基础。

在研读对比文件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对比文件的类型,如果对比文件为抵触申请,则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接着分析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是否相同、相近或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时是否会去了解该对比文件所述领域现有技术的现状。

然后,逐篇研读对比文件,理解并分析对比文件所披露的技术内容,将它们分别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分析,确定对比文件究竟披露了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哪些技术特征,而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哪些技术特征还未被对比文件披露,只要存在对比文件未披露的技术特征,则本申请相对该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

通常对比文件 1 为审查员认定的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对比文件 1 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特别是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确定哪些是共有的技术特征,哪些是对比文件1未披露的技术特征,即区别技术特征,进而确定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是否正确,如果审查意见有不准确的地方,需要指出来,并充分论述理由。

浅谈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策略与技巧

浅谈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策略与技巧

浅谈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策略与技巧基于我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经验,结合具体案例,对于在创造性评述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进行分析论述。

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作用和认知也在不断的得到加深和提升。

自2019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知识产权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及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为重要目标。

因此,专利审查及专利代理环境发生深刻变化。

为应对专利审查及代理环境发生的变化,本人基于多年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经验,结合具体案例,对于在创造性评述中是否存在结合技术启示进行分析论述,希望对相关企业、个人及代理人开展专利申请工作有所裨益。

1、案例介绍专利号:201510862841.8;发明名称:单螺杆小型汤圆机。

本专利申请设计的四篇对比文件为:(1)对比文件1:CN101142928A,公开日期为2008年3月19日; (2)对比文件2:CN2230083Y,公开日期为1996年7月3日; (3)对比文件3,CN104798845A,公开日期为2015年7月29日; (4)对比文件4,CN85203284U,公开日期为1986年8月20日。

本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单螺杆小型汤圆机,具体如下:单螺杆小型汤圆机,包括输馅系统和所述输馅系统连接的单螺杆输面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单螺杆输面系统包括馅管帽和馅管帽相配合的组合面嘴结构,所述馅管帽具有插入所述组合面嘴结构中的内置段和伸出于组合面嘴结构外且用于空心面管提供支撑的外置段;所述组合面馆嘴结构包括主管以及设置于主套管内部的内套管和出面嘴,所述出面嘴位于所述内套管下方;所述内套管与所述主套管为螺纹连接,所述出面嘴由内套管和主套管夹紧固定;所述出面嘴与所述馅管套之间形成让面团通过并形成空心面管的环形通道;所述单螺杆输面系统还包括输面螺杆,所述输面螺杆插入所述内套管中;所述内置段和所述外置段均为圆形结构,所述内置段的外圆面为圆锥面,所述外置段的外圆面为直径不变的圆柱面,所述外置段的外置直径与内置段直径最小处额外直径大小相等;所述内置段的长度与所述出面嘴的长度大致相等,所述内置段的上端面与所述出面嘴额上端面处于与轴线垂直额同一平面内,所述出面嘴的下端面与所述主管的下端面处于与轴线垂直的同一平面内。

专利审查过程中答复审查意见的注意事项和方法

专利审查过程中答复审查意见的注意事项和方法

答复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答复技巧1、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容,仔细分析对比文件代理人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时,首先应针对审查意见认真阅读,尤其应仔细分析审查员所阐述的对比文件与本申请区别特征点及对创造性的判断理由,这是审查员对本申请案做出倾向性结论的依据。

此时应认真分析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是否正确,同时应从专业上仔细分析本申请区别特征较之于对比文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然后根据这种效果结合审查指南对创造性的要求判断审查员意见是否准确,为下一步答辩打下基础。

涉及创造性的答辩最好先与发明人沟通。

虽然创造性判断在审查指南上有一定的规定,但涉及区别特征和技术效果的问题仍然是属于技术上的问题,针对创造性的答辩应围绕区别特征展开,这就需要透彻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

发明人是从事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亲身参与了该申请的研发,对本现有技术及申请技术方案较代理人和审查员必然有更为深刻的了解,能够准确地判断和挖掘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并能根据其对所属技术领域及现有技术的了解阐述这种区别所导致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差异,可通过这种差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带来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和阐述,以充分说明该技术方案对于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非显而易见性,而这些容是答辩时最有说服力的依据。

2、结合审查指南进行针对性答辩,做到有理有据创造性的判断是一个非常难以掌握的标准,审查员在判断其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有说服力的意见述能够促使审查员正确理解发明的实质,客观公正地作出评判。

答辩过程中,应当使审查员能够清楚地看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差别蕴含着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而带来了不同的技术效果,且这种改进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符合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要求。

在对审查员的观点提出反驳时应当具有说服力,应就审查员所提出的意见结合审查指南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答辩时说理清楚,论据充分,必要时可印证对比文件和本申请容及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详尽阐述其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非显而易见性,使审查员清楚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之间实质性的差异,因此这样的意见述将可能使申请朝着有利于授权的方向发展。

专利审查意见如何回复

专利审查意见如何回复

专利审查意见如何回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补正书)。

申请人在其答复中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详细陈述其具体意见,或者对修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如何克服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予以说明。

例如当申请人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引入新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时,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具体指出该技术特征可以从说明书的哪些部分得到,并说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指定的答复期限。

但是,延长期限的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

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答复之后即可以开始后续的审查程序,如果后续审查程序的通知书或者决定已经发出,对于此后在原答复期限内申请人再次提交的答复,审查员不予考虑。

一、答复的方式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采用专利局规定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的方式,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也是申请人的正式答复,对此审查员可理解为申请人未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具体反对意见,也未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

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

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或征询意见的信件不视为正式答复,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答复的签署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专利代理人变更之后,由变更后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专利审查过程中答复审查意见的注意事项和方法

专利审查过程中答复审查意见的注意事项和方法

答复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答复技巧1、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内容,仔细分析对比文件代理人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时,首先应针对审查意见认真阅读,尤其应仔细分析审查员所阐述的对比文件与本申请区别特征点及对创造性的判断理由,这是审查员对本申请案做出倾向性结论的依据。

此时应认真分析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是否正确,同时应从专业上仔细分析本申请区别特征较之于对比文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然后根据这种效果结合审查指南对创造性的要求判断审查员意见是否准确,为下一步答辩打下基础。

涉及创造性的答辩最好先与发明人沟通。

虽然创造性判断在审查指南上有一定的规定,但涉及区别特征和技术效果的问题仍然是属于技术上的问题,针对创造性的答辩应围绕区别特征展开,这就需要透彻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

发明人是从事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亲身参与了该申请的研发,对本现有技术及申请技术方案较代理人和审查员必然有更为深刻的了解,能够准确地判断和挖掘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并能根据其对所属技术领域及现有技术的了解阐述这种区别所导致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差异,可通过这种差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带来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和阐述,以充分说明该技术方案对于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非显而易见性,而这些内容是答辩时最有说服力的依据。

2、结合审查指南进行针对性答辩,做到有理有据创造性的判断是一个非常难以掌握的标准,审查员在判断其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能够促使审查员正确理解发明的实质,客观公正地作出评判。

答辩过程中,应当使审查员能够清楚地看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差别蕴含着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而带来了不同的技术效果,且这种改进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符合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要求。

在对审查员的观点提出反驳时应当具有说服力,应就审查员所提出的意见结合审查指南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答辩时说理清楚,论据充分,必要时可印证对比文件和本申请内容及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详尽阐述其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非显而易见性,使审查员清楚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之间实质性的差异,因此这样的意见陈述将可能使申请朝着有利于授权的方向发展。

4不清楚不清晰的答复模板

4不清楚不清晰的答复模板

【柳茗专栏】代理实务之答OA—如何答复审查意见第二例原创2016-05-12柳茗富贵鼠专利平台富贵鼠专利平台①发明是将数字键盘上的数字键x、x、x、x、x分别对应横、竖、撇、点、折,作为数字键盘上的笔画代码键(符合《数字键盘汉字输入通用要求》GB/T18031-2000),而数字键x、x、x、x、x则作为XXX的代码,该代码仅仅作为进行选择或键入汉字的输入手段,因此,该代码实质上是一种序号,其并不是与XXX一一对应的,因此数字键x、x、x、x、x 与XXX没有对应关系,以下结合本技术方案的操作步骤并举例进行具体说明:权利要求1所述的操作步骤包括:操作笔画代码键(即x、x、x、x、x),输入汉字的起始笔画,XXX提示区显示与所述起始笔画相关联的XXX(即包含有起始笔画的第一个偏旁部首),并同时显示XXX的部件代码(x、x、x、x、x);候选字区显示与所述起始笔画相关联的汉字,并同时显示汉字的代码(x~x);作为一种例子,当所输汉字被显示在候选字区时,键入与所输的汉字相对应的代码,即可完成输入。

因此,从以上操作步骤可知,根据输入汉字的起始笔画的不同,XXX提示区显示XXX不相同,数字键x、x、x、x、x所对应的XXX也不相同,另外,XXX和汉字单字的使用频率也会对这种差异造成影响,所以,数字键x、x、x、x、x不是与XXX具有对应关系的代码,而只是为了选择或者输入而设定的序号。

②在遵从《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的情况下,本发明不需要对“XXX”的代码作出完整的说明,况且,也无法对“XXX”的代码进行穷举式描述,因为其与XXX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③本发明在依据上述《笔顺规范》输入笔画时,所显示的相关联的部首件和汉字都是计算机按照设定程序自动生成的,而本发明只是提供了一种选择、输入手段,由于使用XXX的代码代替了该部件的完整笔画代码,因此可实现具有较高输入效率的有益效果。

所以,本发明的说明书对技术方案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完全能够实施本发明的技术方案。

涉及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该如何答复?

涉及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该如何答复?

对涉及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应该这样答复编者按:在审查实践中,针对“通过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这一问题,申请人、代理人以及审查员时常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本文中,针对如何对涉及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作者谈了自己的看法。

对此你同意吗?欢迎留言进行讨论。

原标题:涉及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该如何答复?目前,在我国专利审查中,审查员在评价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时,经常采取“由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可以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评价方式来否定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由于我国现行专利法以及相关《专利审查指南》中均没有给出关于公知常识的明确定义,申请人、代理人以及审查员对创造性评价中“通过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有时存在不一致。

对于如何对涉及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笔者谈点个人看法,供业界人士参考。

什么是公知常识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公知常识。

关于公知常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创造性部分第3.2.1节中,判断创造性三步法的第三步为: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有所提及,即,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工具书等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此外,例如,《专利审查指南》第4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第4.3节关于证据的认定也有所提及,即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主张的公知常识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从《专利审查指南》的记载可总结出,公知常识为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教科书、工具书(技术词典或技术手册)等中披露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等。

公知常识是经过长期科研、生产、使用或者生活积累而成,已经获得了非常广泛的认可,并为相关领域所有技术人员所知或者应该获知,因此,基于这种特性,一旦某个技术特征被认定为公知常识,则必然地,通过其获得的技术效果也默认为是公知的,那么以此技术特征为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也必然是显而易见的。

审查意见答复模板

审查意见答复模板

审查意见答复模板次审查意见通日就题述专利申请发出的第针对专利局于年月知书,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申请人现陈述意见如下:1的创造性一、关于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相对于对比文件1 申请人认为权利要求1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理由如下:2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二、关于权利要求关于修改:该修改仅仅1中,申请人将权利要求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到权利要求因此该修改是能够得到说明是权利要求的合并,并未涉及到实质内容的修改,并且申请人认为修改之后的权利要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是具有创造性的,1和对比文件2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第三款的规定。

理由如下:所述诊断策略包含从诊断模块运行的程序“其中,申请人将附加技术特征中。

组合”添加到权利要求1“诊断策略包含从诊断模块5段记载了在本申请说明书中的第4页倒数第,因此,上述修改是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符合专利法运行的程序组合”1相对于对比文件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且申请人认为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理由如下:关于修改2:申请人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确定所述第一时偏值或所述第二时偏值作为所述初始测距的时偏”修改为“根据时偏值和/或符号的峰值功率,确定所1”添加到权利要求述第一时偏值或所述第二时偏值作为所述初始测距的时偏从这几个公式页中记载了时偏处理方法的几个公式,中,在本申请说明书第9中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是在确定第一时偏值或第二时偏值作为初始测距或符号的峰值功率所确定的,因此,上述修改是/的时偏时,是根据时偏值和该修改是能够得到说明能够从说明记载的内容中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因此,书的支持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并且,申请人认为,修改之后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具备创造性的,的规定。

理由如下:评创造性时结尾套话所述电子业务指南系统按照电子业务指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得到南格式对所述待发布的广告信息与电子业务指南节目提示信息进行封装,(争辩的技术特征)并没有被对比封装后的所述电子业务指南节目提示信息”移动多媒的基础上无法得到解决1所公开。

总结常见专利审查意见类型答复思路

总结常见专利审查意见类型答复思路

总结常见专利审查意见类型答复思路1.新颖性:全面通读审查意见、对比文件和本申请文件。

有时候审查员会说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方案是###,###和本申请权利要求一模一样。

这种情况就要特别谨慎,一般审查意见都是有问题的。

而对于那种对比文件公开了***,相当于权1的@@@时,需要分析是否真的如审查员说的相当于。

只要对比文件有1点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的的特征,或者有区别,就可以说明对比文件是怎么样的,而权1是怎么样的,区别点至少有什么,为什么有区别。

最后再形式性的说明一下符合专利法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即可。

为避免新颖性答过去了,审查员再发二通说创造性问题,缩短授权进程,一般对新颖性问题,在答完新颖性后,再主动答一下创造性问题(答美国OA新颖性不需要)。

2.创造性:如果只有一个对比文件,针对第1条新颖性问题中提出的区别点说明权1相对于对比文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然后说明权1为解决这个技术问题采取了怎么样的技术方案,取得了什么技术效果。

而对比文件因为采取了什么样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这个技术问题,也达不到这个技术效果,说明这个的时候不能照抄对比文件的方案,而是要结合方案说明为什么,做到有理有据。

如果是2个对比文件结合驳创造性,除了以上答创造性的思路外,如果两个对比文件完全公开了权1的特征,就要看看两个对比文件能不能结合,从不能结合的角度去答复。

例如对比文件中的内容有启示不能和另一个对比文件结合,这个具体要看方案,这里只能给个思路。

如果是对比文件结合公知技术驳创造性,找不到对比文件和权1的区别时,只能从公知技术角度去答复了。

可以找找看说明书中有没有说明为解决这个技术问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是什么,如果说明书中没有,也可以和发明人确认一般解决这个技术问题,业界通常的解决方案是怎么样的,如果确实不是公知技术,可以说明申请人不认为这个特征是公知技术,业界通常做法是怎么样的,对比文件或者现有技术中也没有启示该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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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实务:公知常识性审查意见的剖析与答复
目前,在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中国专利局审查委员经常会采用「由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就可以得出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该从属权利要求所附加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等语句描述作为核驳理由来否定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那么,上述审查意见如此描述的依据是什么呢?申请人又该如何答复这样的审查意见呢?
首先,先看一下审查意见所依据的专利法规。

《审查指南》有关「公知常识」的规定第一次出现,是在第二部分第四章有关创造性的审查部分。

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3)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i) 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七章有关检索的内容中,对从属权利要求中引入公知常识的操作进行了规定,相关部分摘录如下:
「3.3 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检索
对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检索,找到了使该技术方案丧失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为了评价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员还需要以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作为检索的主题,继续检索。

但是,对于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范围的从属权利要求则可不作进一步的检索。


以上内容只是规定审查员有权力结合公知常识来评价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但并没有对如何结合进行规定。

为了防止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对「公知常识」的滥用,《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八章有关实质审查程序部分,对公知常识的认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了规定,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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