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执业规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规范,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和形象。
第三条律师应当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忠实于当事人,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律师执业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律师应当办理委托的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第六条律师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严格规范执业行为。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登记,并依法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执业律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执业律师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章律师的从业条件第九条律师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并注册。
第十条律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素质,熟悉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
第十一条律师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不得受惩戒处理,在纳入全国律师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持续学习,提高专业水平,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较强的综合实力,拥有一定规模和业绩。
第十四条律师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律师的执业行为第十五条律师应当以真实、合法方式执业,不得从事与执业无关的经济活动。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律师不得代理违法犯罪案件,不得从事非法律援助活动。
第十八条律师应当义不容辞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规则,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
第二十条律师应当遵循职业操守,忠实于当事人,维护法律尊严。
第四章律师执业监督第二十一条律师行业协会负责对律师执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律师执业监督部门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律师业务工作规章制度
律师业务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从业行为,保障律师业务的规范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登记并接受监督。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律师要遵守法律法规、律师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秉持独立、客观、公正、守法、诚信的职业原则,严格保守律师和客户之间的秘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与非法、不正当的组织或个人合作,不得参与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执业情况的监督,发现有律师执业不当行为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律师协会。
第二章律师执业准则第六条律师应当遵循事实真相,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拒绝为客户提供虚假证词或不当建议。
第七条律师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为客户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护赋予其的客户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信息,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个人利益或其他不正当用途。
第九条律师应当保持独立和客观,不受他人干扰或操纵,绝不接受他人的不当利益。
第十条律师应当秉持正义和公平原则,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代理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案件。
第三章律师执业管理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律师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律师综合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记录律师执业行为和经历,便于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防范律师执业风险。
第四章律师职业精神第十五条律师应当保持职业敬业精神,扎实工作,勤勉尽职,确保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秉持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理念,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公共利益尽一份力量。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团队合作精神,与同事之间相互尊重、互相帮助,共同推动律所事业发展。
律所规章制度
律所规章制度
第一条,律所的宗旨是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二条,律所的律师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严格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准则,为客户提供诚信、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所的律师必须尊重客户的意见和选择,保守客户的隐私,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案件信息。
第四条,律所的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条,律所的律师必须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法律职业不符的活动,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律所的律师必须积极参加法律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七条,律所的律师必须遵守律所的管理规定,服从律所的领
导和管理,维护律所的声誉和形象。
第八条,律所的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
第九条,律所的律师在处理客户委托的案件时必须尽职尽责,
不得敷衍了事,不得违反客户的利益。
第十条,律所的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严守职业保密,不得将
客户的案件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不得利用客户的信息谋取私利。
以上为律所的规章制度,律所的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活动,加强律师行业自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从事执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秉持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加强对执业行为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的基本执业行为第四条律师应当确保其行为真实、准确,不得编造、捏造事实,欺骗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司法机关。
第五条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代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案件的法律风险和可能的后果,不得隐瞒案件的重大事实和法律规定。
第七条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尽力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八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主动勤勉、谨慎处理案件,保证案件质量,不得随意撤诉或推诿办理。
第十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办事机构,明确律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律师执业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律师进行业务考核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律师的执业能力。
第四章律师行为监督第十六条律师行为监督是对律师执业行为的重要管理措施,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七条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行为的监督,及时处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律师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律师行为监督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
探索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第五条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
办案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条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二、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三、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四、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
五、律师应当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六、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七、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八、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
九、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十、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财物。
十一、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十二、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制度,挪用、私分和侵占业务收费。
十三、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十四、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十五、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作虚假承诺。
十六、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十七、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十八、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十九、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二十、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二十一、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师规章制度
律师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
第三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
第四条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服务质量。
二、律师职业道德第五条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平等、公正、诚信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律师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八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二)索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三)滥用法律权利,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律师执业纪律第九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了解案情,审查证据,提出法律意见;(二)依法为当事人辩护、代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参加庭审,陈述事实,提交证据,质证证人,辩论案件;(四)依法申请诉讼保全、上诉、申请再审等;(五)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检察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十一条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伪造、篡改、毁灭证据;(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三)威胁、利诱、欺诈、侮辱、诽谤他人;(四)其他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四、律师行业管理第十三条律师应当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的培训、指导和监督。
依法执业管理制度
依法执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律所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律师要依法执业,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执业活动。
第四条律所应建立健全依法执业管理机构,落实依法执业相关制度,不得为律师违法行为提供保护。
第五条律所应加强律师教育和培训,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确保依法执业。
第六条律所应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依法执业秩序。
第七条律所应配备专职负责依法执业管理的人员,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并定期对律师进行依法执业情况的检查。
第八条律所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当事人、律师等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所应配备专业的法律顾问,及时解决律师业务中的法律问题,确保依法执业。
第十条律所应建立健全律师事务管理机制,规范律师办公行为,确保依法执业。
第二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准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执业活动。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案件情况和法律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律师应当按照当事人委托的要求履行职责,不得私自泄露当事人信息,保守客户秘密。
第十四条律师应当按照职业准则履行职责,不得为当事人谋取私利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律师应当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正,不得参与违法活动或者为违法行为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专业水平,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热爱法律事业,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律师形象,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律师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九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专业规范,不得从事与执业无关的活动,不得违规从事变相执业。
律师法律服务管理制度
律师法律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行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树立律师服务良好形象,特制订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系及其人员,包括执业律师、助理律师、律师事务所管理人员等。
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1、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执业规范、专业道德规范,坚持以法治律,掌握专业知识,提供合法、公正、精准的法律服务。
2、律师应当合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客户,不得违背职业操守从事违法活动。
3、律师应当诚信履行职业责任,不得受得利益的影响,不得违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4、律师应当维护律师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律师行业声誉的活动。
四、律师事务所管理体系规范1、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等,明确职责分工,保障工作有序运行。
2、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保障资金安全,依法纳税,定期进行审计。
3、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客户委托与接待、文件归档管理、客户投诉处理等,确保服务质量。
4、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包括电子数据存储、信息安全管理、网络使用规范等,保障信息安全。
五、律师执业管理1、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执业律师的管理,包括绩效考核、业务培训、职业发展规划等,提高律师服务质量。
2、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助理律师的培养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提高助理律师的专业素养。
3、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律师行政管理制度,包括律师办公行为规范、工作时间管理、办公用品使用管理等,提高办公效率。
4、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管理人员的管理,包括职业素养培训、管理能力提升、职务责任规划等,提高管理水平。
六、律师行为监督1、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行为监督机制,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2、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诚信档案,对律师的职业操守、业绩、诚信记录等进行档案管理。
北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模板
北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管理
办法模板
根据《北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诚实守信,恪尽职守,忠于法律,
忠于当事人。
第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
户的隐私信息。
第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执业守则,不得有失信行为。
第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不
得擅自变更、扩大职权范围。
第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
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为客户谋取不
正当利益。
第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尊重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的尊严,
不得干扰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不得拒
绝或阻碍司法机关的合法调查。
第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自律,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以上《北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执业过程中的诚信和职业操守,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工作,便利公众了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状况,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执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能够反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状况的信息。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的认定、采集、汇聚和公示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示平台】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下称"公示平台")是全国统一的向公众展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相关诚信信息的门户。
公示平台依托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下称"全国律管系统")建设,公示的信息来源于全国律管系统数据库。
第四条【基本原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采集、汇聚和公示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职责分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公示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管理、逐级上传、统一公示。
司法部负责指导全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公示工作,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完善公示平台功能,推进公示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共享,采集、更新本机关和全国律协履职过程中制作的诚信信息,汇聚并统一公示全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公示工作,采集、更新本机关履职过程中制作的诚信信息,获取同级党政机关制作的诚信信息,汇聚所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本行政区域内各律师协会报送的诚信信息,推送至公示平台。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采集、更新本机关履职过程中制作的诚信信息,获取同级党政机关和本行政区域内律师协会制作的诚信信息,及时、准确汇集本行政区域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诚信信息,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各律师协会负责以线上线下方式,及时将本协会制作、更新的诚信信息报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行业规范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职业道德,保障律师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业务水平,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执业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第四条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误导、虚假宣传等行为。
第六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维护同行合法权益,不得恶意诋毁、诽谤他人。
第三章律师执业规范第八条律师应当依法执业,不得超越自身业务范围和执业权限。
第九条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拖延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第十二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注重案件质量,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一)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架构、岗位职责、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
(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成本核算、报销、审计等。
(三)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开展、合同管理、案件审批、档案管理等。
(四)保密制度:明确律师事务所的保密范围、保密措施、责任追究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律师违反本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律师法律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法律服务行为,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律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律师法律服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执业,诚信服务;(二)公平竞争,规范执业;(三)尊重当事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维护律师行业形象,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师执业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包括:(一)审查律师执业资质;(二)审核律师执业档案;(三)监督律师执业行为;(四)处理投诉举报;(五)组织律师培训。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律师服务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律师执业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确保律师执业信息安全。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律师队伍建设中的核心作用。
第三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条律师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二)伪造、篡改证据或者指使、诱使他人伪造、篡改证据;(三)接受委托后,无故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四)违反规定会见在押人员;(五)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六)损害律师行业形象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充分了解案情,认真调查取证,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
法律行业律师执业规范
法律行业律师执业规范引言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者,律师的执业规范对于维护法律秩序、保障公正正义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律师执业的道德规范、职业标准、行业规程以及专业能力等方面,深入探讨法律行业律师执业规范,以期提升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一、律师执业的道德规范1. 诚实守信:律师应遵守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绝不得以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或利用技术手段误导法庭和当事人。
律师应当秉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坦诚对待客户、法庭和对方当事人。
2. 保密义务:律师必须严守客户的秘密,对于知悉的客户案件信息,不得泄露给非相关人员。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客户授权,律师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3. 勤勉尽责:律师应当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委托的案件,积极投入工作,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要注重案件调研、证据搜集和论证,不得敷衍塞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独立自主:律师应当保持独立自主的执业地位和专业判断权,不受他人或组织的干扰和影响。
在代理案件时,律师要坚决维护客户的利益,毫不妥协地履行职责。
二、律师执业的职业标准1. 法律知识:律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不断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
2. 案件分析:律师要善于分析案件,找出问题的关键点,制定合理的解决策略和方案。
在辩论时,要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有力地支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3. 团队合作:律师应当善于团队合作,与同事和相关人员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委托的案件。
在合作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团队成员的意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4. 文书撰写:律师应具备优秀的文书撰写能力,能够清晰、准确、逻辑严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写好的文书应当符合法律规范,具备说服力和可操作性。
三、律师执业的行业规范1. 客户沟通:律师应当善于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了解客户需求和诉求,明确双方的权责。
在沟通过程中,要耐心倾听客户的意见,与客户保持良好的互动。
2. 中立公正: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公平正义。
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公约
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公约
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公约
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遵守下列公约:
第一条严格依法办案,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认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对于在业务活动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公正廉洁、忠诚积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准借办案之机向当事人索要财物,谋取私利,私自收取报酬。
第四条尊重当事人,工作细致认真,不敷衍搪塞,不轻易拒绝当事人的委托。
第五条不得歪曲或捏造事实,不得误导当事人有提供伪证。
第六条出庭参加诉讼时,要维护法律、法庭尊严,尊重审判人员、公诉人和对方当事人、代理人,做到以理服人。
第七条尊重同行、互相帮助、互相学习,不得抬高自己贬低同行,搞行业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工作作风要严谨,讲究办案质量。
不管受理案件大小,收费多少,都要认真履行职责。
第九条不受非法干涉,自觉抵制社会不正之风;补办权利案、人情案,严格依法办案,不的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熟悉法律,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办案水平;通过全部业务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树立律师光辉形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四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第二十七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律师明知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
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律发通[2014]23号【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4.05.13【实施日期】2014.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律发通﹝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为进一步推进律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律师行业诚信形象,促进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全国律协制定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律师协会要以贯彻实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为契机,深入开展律师队伍诚信建设,完善相关制度和诚信监督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切实解决当前律师行业诚信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把律师行业诚信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各地贯彻落实的情况,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4年5月13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律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提高律师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律协”)建立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全国律协会员(含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下同)诚信状况信息,对会员诚信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的界定、采集、记录、公开、查询和更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诚信信息的采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诚信信息披露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并依法保护会员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与管理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会员在执业活动中是否遵守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信息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律师事务所诚信制度
山东XX律师事务所诚信制度山东XX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及工作人员应当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诚信守信,敬业勤业,尽职尽责地维护国家法律实施和社会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业公示制度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
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风险告知制度为了强化法律服务执业人员诚信执业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办事程序,加强执业监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所特制定办理案件案情分析及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如下:一、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或辩护的申请时,应当了解基本案情、基本证据,了解当事人的要求和诉讼目的,对案件进行综合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告知程序。
二、律师对当事人告知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忠实于法律。
禁止采取“包打赢”似的欺诈手段争揽业务,骗取当事人的委托。
三、告知应当在接到当事人委托代理或辩护的申请之后,决定受理委托、收取费用之前进行。
四、告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律师的权利义务;对案件基本情况的分析;对现有证据及证据缺陷的分析;对当事人利弊条件的分析和诉讼风险的预测;收费标准和拟收额度,以及:1、讼请求不当负担诉讼费和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将依法被按撤诉处理的风险;3、不能够充分提供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4、超期提供证据有可能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5、不能提供原始证据将承担无证据效力的败诉风险;6、不按规定申请评估鉴定、调查收集证据败诉风险;7、证人不能依法出庭接受质询可能导致败诉的风险;8、不依法参加庭审将承担被按撤诉或缺席审理风险;9、一方下落不明将会承担中止诉讼,无法执行风险;10、一方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将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11、不作诉讼保全,胜诉后可能导致无财产执行风险;12、逾期上诉、逾期申请执行导致合法权益丧失风险;13、其他情形可能导致案件发展发生变化的败诉风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执业规定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执业规定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诚信守信,敬业勤业,尽职尽责地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时,由律师事务所发给当事人法律服务监督卡,一案一卡,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律师的执业纪律及投诉电话等。
三、律师事务所应对律师办案进行质量跟踪调查,坚持案件回访复查制度,及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应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将执业律师的姓名、律师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予以公示。
五、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律师执业过错赔偿制度。
因律师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六、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考虑是否具备足以完成代理业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对无能力单独承办的法律事务不应单独受理。
七、委托人委托的事项为法律和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拒绝受理。
八、对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律师应客观告知委托人,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出不恰当的表述或虚假承诺。
律师事务所主任必须对委托合同审查并签署意见。
九、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代理工作,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时效以及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代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对委托人提出了解委托事项的正当要求应尽快予以答复。
无正当理由,律师不得拒绝代理。
承办律师应按时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缺席。
十、律师在代理活动中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十一、律师不得侵占和挪用当事人委托保管的财物,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十二、对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律师应妥善保管。
因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毁损、灭失的(不可抗力除外),应当承担责任,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十三、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在同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的委托。
管理办法中的律师执业规范
管理办法中的律师执业规范律师是法律领域的专门人士,他们在法律援助、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为了确保律师的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要求,各地出台了管理办法中的律师执业规范。
一、律师执业的基本规范根据管理办法,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基本规范。
首先是律师的职业操守,律师要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律师的保密义务,律师需要保护客户的隐私以及案件中的敏感信息。
此外,律师还应当秉持公正、独立的原则,并且遵循法律道德准则。
二、律师诚信执业诚信是律师执业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管理办法中的律师执业规范之一。
律师应当保持真实、诚实和正直的态度,不得利用虚假材料等手段误导他人。
此外,律师还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承诺,不得以违法手段获取利益。
三、律师职业保密管理办法对律师的保密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尊重客户的隐私权。
律师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的信息,同时要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和资料,防止信息的丢失或被他人非法获取。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律师才能够合法地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四、律师独立行使职权律师作为职业人士,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政府、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律师在法律服务中要坚持公正、专业的原则,不能违背法律或职业道德原则。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律师不受委托人的指示或者干涉。
五、律师执业的纪律规范管理办法对律师执业的纪律规范作出了明确要求。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的规章制度和执业准则。
如果律师存在职业上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反道德规范,律师协会将会对其实施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律师的职业发展与培训律师协会为了促进律师职业的发展,将会组织举办各类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这些活动,提升自身的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同时,律师还应当不断学习法律知识,跟进法律的最新发展,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总结:管理办法中的律师执业规范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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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执业规定
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诚信守信,敬业勤业,尽职尽责地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时,由律师事务所发给当事人法律服务监督卡,一案一卡,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律师的执业纪律及投诉电话等。
三、律师事务所应对律师办案进行质量跟踪调查,坚持案件回访复查制度,及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应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将执业律师的姓名、律师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予以公示。
五、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律师执业过错赔偿制度。
因律师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六、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考虑是否具备足以完成代理业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对无能力单独承办的法律事务不应单独受理。
七、委托人委托的事项为法律和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拒绝受理。
八、对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律师应客观告知委托人,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出不恰当的表述或虚假承诺。
律师事务所主任必须对委托合同审查并签署意见。
九、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代理工作,严格在法律规定
的时效以及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代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对委托人提出了解委托事项的正当要求应尽快予以答复。
无正当理由,律师不得拒绝代理。
承办律师应按时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缺席。
十、律师在代理活动中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十一、律师不得侵占和挪用当事人委托保管的财物,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十二、对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律师应妥善保管。
因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毁损、灭失的(不可抗力除外),应当承担责任,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十三、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在同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的委托。
律师不得在同一诉讼案件或仲裁案件中,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方的委托。
律师不得在担任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一年内,又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对立方的委托。
十四、律师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司法公正。
十五、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应按规定合理收取费用,并向委托人开具正式发票。
不得私自收费,案外收费,不得串通提高或
压低收费。
十六、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向本案件审判人员、侦查人员、仲裁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扣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十七、律师执业应坚持真实、合法、严谨的原则,不得有夸大、虚假、误导或欺骗的行为,不得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不得在服务、执业和收费上以比较方式贬低同行;不得故意诋毁、诽谤同行的声誉;不得有其他任何有悖于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宣传。
十八、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不良行为实行登记制和通报制,对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以及本规定一次的律师实行警告;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律师暂缓年检注册。
十九、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诚信评估等级制度。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评定为A级;有一次不良行为记录的,评为B级;两者以上(含两次)不诚信行为记录的,为C级。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要在年检注册前对律师事务所的诚信执业作出评估,将评估的结果予以公告。
二十、对律师违规违纪,不诚实信用的行为的投诉,各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坚持做到有案必接,有案必查,严格依法依规办事。
二十一、本规定自二OO三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长司发[2003]44号
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执业规定》的
通知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局直属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队伍管理,市局制定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执业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
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律师诚信执业规定
长沙市司法局办公室2003年8月1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