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在一般和简易计税方法之间的选择
甲供材是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需要多方考量
甲供材是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需要多方考量摘要:此次建筑业营改增中,为保持税负稳定,大都平移了原营业税政策,但有一项政策的改变堪称亮点,这就是甲供工程,即我们俗称的甲供材。
营改增后,甲供的材料不再计入建筑企业的税基,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税负大幅降低。
建筑企业一派欢欣鼓舞,各路专家纷。
此次建筑业营改增中,为保持税负稳定,大都平移了原营业税政策,但有一项政策的改变堪称亮点,这就是甲供工程,即我们俗称的甲供材。
营改增后,甲供的材料不再计入建筑企业的税基,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税负大幅降低。
建筑企业一派欢欣鼓舞,各路专家纷纷强调建筑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但笔者认为,甲供材是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需要多方考量。
营业税制度下营业税制度下,甲供材一直是有争议的话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其营业额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但包括建设方提供的原材料等物资。
例1:A公司(一般纳税人)承包一项工程,工程款2000万元,建设方提供原材料500万元,设备150万元。
则:A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000+500)×3%=75万元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第二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增值税模式下关于甲供材料在竣工结算时处理方式
增值税模式下关于甲供材料在竣工结算时处理方式摘要:建设工程领域中普遍存在甲供材的现象,2016年5月1日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增值税后,竣工结算时甲供材料的处理方式也较营业税模式下有了变化。
关键词:甲供材;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下内容均在发承包双方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模式下进行,并结合常见的处理方式进行论述。
1存在甲供材的施工合同的签订方式目前存在甲供材的施工合同的签订方式主要有三种。
(1)一种是合同价不含甲供材。
发包人在招标时剔除甲供材,投标人在报价时不考虑甲供材,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不含甲供材费用,形成的合同价款自然也不含甲供材费用。
这种合同形式在竣工结算时不涉及甲供材费用扣除的问题。
(2)第二种是合同价包含甲供材。
发包人在招标时不剔除甲供材,投标人投标时按发包人给定的甲供材料单价进行报价,形成的合同价款中包含了甲供材费用。
这种合同形式在竣工结算时涉及甲供材费用扣除的问题,如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甲供材扣除的方式,结算时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中未约定,甲供材的扣除方式一般根据甲供材的实现形式区别处理。
(3)第三种是合同价包含部分甲供材。
发包人在招标时部分剔除甲供材,这种合同形式是上述两种情况的组合。
那么接下来本文将重点论述较为典型的第二种合同签订方式:未约定甲供材扣除方式的情况。
2合同价包含甲供材的实现形式1.实现形式一:建设单位采购合同约定的甲供材料并支付材料款,材料供货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购买方为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领到材料后直接用于现场施工。
对于这种甲供材实现形式,在严格意义上讲并不是甲供材。
根据材料、资金、税的流转程序,可以按建设单位的材料预付款进行处理,施工单位已取得甲供材的进项税,结算时给施工单位留取甲供材保管费,在增值税销项税后扣除材料款。
营改增后,有甲供材料的项目是选择11%25的一般计税还是3%25的简易计税?
营改增后,有甲供材料的项目是选择11%的一般计税还是3%的简易计税?一、甲供工程税率的相关规定根据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税总局颁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两种,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税率分别是11%和3%,一般计税方法进项可以抵扣,简易计税方法进项不可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二、甲供工程选择哪种计税方式,更节税?根据上文政府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所承接的工程在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甲供工程,建筑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那究竟在何种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更节税?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不包含甲方购买的设备和材料为A,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分析如下,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情况下,应缴增值税为11%除以(1+11%),营改增之前,甲方买设备和装修材料这两项除外,所有甲供材要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施工企业,营改增以后,甲供材,施工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计算依据是从业主身上拿到多少钱,所以100万合同,60万材料,40万劳务,甲方全部买60万材料,最后施工企业只拿到40万,所以计算销售额时候是40万不是100万。
营改增以后,施工企业甲供材情况下,算增值税计算依据是按照从业主拿到多少钱为主的,假设工程合同为A,这个A 是不包括甲方买的,因为A加上甲方买的就构成整个工程造价,但是这里假设A是不包括甲方买的,如果选一般计税,按11%算税,A除以(1+11)是不含增值税11%的销售额,再乘以11%是建筑工程的销项税,增值税等于增值税销项税减去增值税进项税才是企业交的税,所以一般计税方式的应缴增值税=A11%÷(1+1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式的应缴增值税为A3%÷(1+3%)=2.91%A。
工程审计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工程审计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现象。
在建筑行业的实际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贯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核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等6大环节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必须要有全流程管控风险意识,充分控制“甲供材”以上6大环节中的财税风险。
工程结算环节“甲供材”现象的税收问题处理1、“甲供材”涉税审计中的重大认识误区笔者通过实践调研显示,在当前“甲供材”涉税审计中,不少审计人员对“甲供工程”涉税处理的税收法律政策理解不透,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具体存在以下认识误区。
认识误区一:甲方必须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3%)”作为终审工程价向施工方支付工程价款。
认识误区二:由于“甲供工程”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11%)”(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和“税前工程造价×(1+10%)”(自2018年5月1日之后)作为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按照3%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施工企业少缴纳8%的增值税,或者说甲方向施工企业多支付“税前工程造价×(1+8%)”的工程款,导致国家财政资金的浪费。
以上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根本不符合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如果不加以纠正是有害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税法依据及分析(1)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的税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
建筑业甲供材项目合同下的两种财税处理
建筑业甲供材合同下的两种财税处理甲供材:又称为甲供材工程“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提供给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用于建筑、安装、装修和装饰一种的建筑工程。
也称为即甲供工程。
(一)甲供工程特殊的计税规定依据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提示:选择适用可以开具3%税率发票,也可以选择不适用,开具9%税率发票。
(实际对建筑企业一种保护)依据2: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提示:36号文选择适用,选择权在建筑企业手里,58号文规定为适用,建筑企业无选择权。
【案例】天华建筑工程公司与政府单位签订一个价值1000万的路桥施工项目,总成本约800万,假定材料成本占60%,人工成本占30%,其他成本占10%。
思考为降低增值税税负应如何筹划?甲供材的计税平衡点一般计税办法下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A×9%÷(1+9%)-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0.0826×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A×3%÷(1+3%)=2.91%×A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①8.26%×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2.91%×A②8.26%×A-2.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③A(8.26%-2.9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推导出: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5.35%×A由于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3%,于是推导出临界点: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13%)×13%=5.35%×A由此计算出临界点: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6.52%×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6.52%×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6.52%×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验证案例】天华建筑工程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承建一个钢结构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分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自己采购400万元。
[最新知识]营改增后甲供材最好选择简易计税
营改增后甲供材最好选择简易计税
营改增后甲供材最好选择简易计税,如果不太了解没有关系,本文我们搜集整理了相关信息,请大家参考。
营改增后甲供材最好选择简易计税?
建筑业营改增中,为保持税负稳定,大都平移了原营业税政策,但有一项政策的改变堪称亮点,这就是甲供工程,即我们俗称的甲供材。
营改增后,甲供的材料不再计入建筑企业的税基,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税负大幅降低。
当建筑企业自行采购的可抵扣材料小于销售额的48。
16%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合适的;
当建筑企业自行采购的可抵扣材料大于销售额的48。
16%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是合适的。
甲供材在营改增后有哪些影响?
所谓甲供材就是甲方提供材料。
即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由甲方(建设方)与乙方(承包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提供主材或工程设备的一种供货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甲供材在法律层面是合法的,也是允许的。
对于甲供材这一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营改增前后会有完全不同的影响,需要加以注意。
一、营业税下涉税关系复杂
二、营改增后税款抵扣要考虑周详
以上就是关于营改增后甲供材最好选择简易计税的相关内容,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更多与营改增有关的文章,请继续关注我们。
浅析燃气企业安装工程业务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
浅析燃气企业安装工程业务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摘要:一般纳税人燃气企业,燃气工程安装收入在特定条件下,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方法。
而企业成立的目的是赚取利润,如何节税降费,是企业增加利润的途径之一。
通过合理选择计税方法,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进而增加利润,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
在只计算增值税,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本文通过对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分析,测算出两种计税方法下税负一致的平衡点,为企业计税方法的选择提供有效的依据。
关键词:燃气企业;一般计税;简易计税一、燃气企业配套安装收入介绍燃气企业初创期主要有两项业务,一个是给城市居民供给燃气,另一个是居民小区燃气工程安装。
燃气工程安装业务,往上主要是在当地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定的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指导价下,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燃气工程安装价格,向下主要是与施工单位洽谈燃气工程安装成本,在往上和向下沟通业务之间,可以根据相关预计价格和成本,筛选出较优的计税方法,合理降低缴纳税费金额,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条件1.一般计税方法适应条件根据规定,只要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就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没有一般计税方法的。
无论纳税人从事哪个类型的行业,只要年应征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都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企业不去申请,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系统分析,也会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应征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在会计核算健全的情况下,也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其中有自然人、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公益性组织。
2.简易计税方法适用条件燃气企业燃气工程安装业务,属于建筑安装业务,如果想要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保证公司该项业务符合简易征收计税条件。
甲供材合同计税方法
甲供材合同计税方法一、甲供材合同的基本概念。
1.1 甲供材呢,就是甲方提供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
这在建筑工程里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模式。
比如说,甲方负责提供钢材、水泥这些主要的建筑材料,乙方呢,就负责施工干活。
这种模式下签订的合同就是甲供材合同。
1.2 甲供材合同涉及到的双方,甲方有自己的考量。
甲方可能觉得自己采购材料能更好地控制材料的质量,或者是利用自己的资源拿到更优惠的价格。
而乙方主要就是按照合同要求,利用甲方提供的材料把工程干好。
二、甲供材合同的计税方法。
2.1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是比较常见的一种。
这里面呢,乙方要按照建筑服务的适用税率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就像我们平常说的,该交多少税就按照规定来算。
比如说,建筑服务适用9%的税率,那乙方就根据自己的工程价款(这里面不包含甲供材的金额哦)乘以9%来算出销项税额。
这就好比我们去买东西,按照标价乘以税率算出该交的税一样。
这时候,乙方如果取得了一些合法的进项税额,就可以用来抵扣,最后算出应纳增值税额。
2.2 简易计税方法。
2.2.1 适用条件。
简易计税方法也不是随便就能用的。
如果甲方提供的材料占整个工程材料的比例比较大,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这就像是走一条捷径,但是得符合一定的规则才行。
2.2.2 计税方式。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时候,乙方就按照3%的征收率来计算增值税。
计算的时候,是用工程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然后乘以3%的征收率。
这就简单多了,就像三步并作两步走,计算起来比较简便。
不过呢,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可就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了,这就像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一样。
三、计税方法选择的影响。
3.1 对乙方的影响。
3.1.1 从税负角度看。
乙方选择哪种计税方法,税负可就大不一样了。
如果乙方能够取得足够多的进项税额,可能一般计税方法税负会低一些。
但是如果进项税额少,那简易计税方法可能就更划算。
甲供材工程合同如何缴税
甲供材工程合同如何缴税我们需要明确甲供材工程合同的性质。
在这种合同中,甲方提供的材料费用通常从工程款中扣除,而乙方则是承担施工任务的一方。
因此,税务处理上,甲方和乙方需要分别针对材料供应和施工服务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
对于甲方而言,提供的材料属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具体税率取决于材料的类别和甲方的纳税人身份。
如果甲方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需要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税额。
乙方作为施工方,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工程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因此,乙方需要就其提供的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率通常为9%,但具体税率还需根据乙方的资质和工程项目的性质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款时,应当注意区分材料款和劳务款。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已经包含了相应的税款,因此在计算乙方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应当扣除材料款中的税额。
这样可以避免重复纳税,确保税负公平合理。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税款的缴纳责任。
合同中应详细列明材料的种类、数量、价格以及税款的计算方式,以便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有据可依,避免因税务问题产生纠纷。
在税务申报方面,甲乙双方均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额。
甲方作为材料供应商,需要按时申报销售材料的增值税;乙方作为施工企业,需要按时申报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
双方都应当保留好相关的票据和账务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税务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也在提高。
因此,甲乙双方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可以利用税务部门的电子服务平台,如电子税务局等,进行在线申报和缴税,这不仅方便快捷,而且有助于提高税务管理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甲供材在一般和简易计税方法之间的选择
“甲供材”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改为10%,销售材料、设备和出租动产的税率改为16%,在增值税税率降低后,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对于发包方和建筑方的利益相关,“甲供材”中建筑企业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
(一)“甲供材”中建筑企业销售额的确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
(二)“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0%,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6%。
大概计算出“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选择的临界点。
建筑业甲供材实务操作及税务处理(上)
建筑业甲供材实务操作及税务处理(上)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实务操作:根据对文件的理解,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要理解以下问题:1、一般纳税人提供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税务处理:文件并没有区分新老项目,即不论是 4 月 30 号前的项目,还是 5月 1 号以后的项目,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提供甲供工程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税务处理:甲供材简易计税实行差额纳税。
3、文件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但是可以全额开增值税发票(含专票)。
例如:甲供工程总包款 1000万,其中分包款 300 万,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700万为销售额,但可给业主或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1000万。
税务处理:差额纳税的前提是分包工程取得合法的票据,最好取得分包方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4、对于甲供工程,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施工方销售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材料款。
税务处理:甲供材工程,本质是承包方提供纯劳务(绝大部分劳务)服务,甲方提供的材料等不属于承包方提供的服务范围,所以甲方提供的材料等不能计入承包方的销售额。
如果计入承包方的销售额,承包方就会多纳税。
甲供材和建筑合同签订要点及涉税事项分析
甲供材和建筑合同签订要点及涉税事项分析对于“甲供材”的财税问题处理,需要参考相关税收政策。
根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如果涉及“甲工材”现象,则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此外,《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此,在工程概算环节中,需要明确“甲供材”是否包含在工程概算中,以及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时,应该依据哪个公式进行计算。
建筑工程造价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税前工程造价(裸价)*(1+10%)。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包括不含税材料设备、不含税人工、不含税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税管理费、不含税规费和合理利润。
无论采用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该公式都适用。
对于“甲供材”的内涵,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七)项第2条规定,甲供工程指的是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中的“发包方”、“全部或部分”、“材料”和“动力”等词语都有特别的含义。
因此,在处理“甲供材”的财税问题时,需要仔细理解相关税法规定,以确保合法合规。
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适用于发包方在工程造价中有“甲供材”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甲供材”对招投标造成影响,将“甲供材”金额从工程造价中剥离,以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造价对外招投标的情况。
2、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及应用范围1)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计入工程造价,然后在招投标环节中对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造价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
例如,一项工程的工程造价是1000万元(含增值税),其中“甲供材”金额为200万元(含增值税),在对外招投标时,以1000万元(含增值税)的工程造价进行公开招标,就是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
甲供工程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更节税
甲供工程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更节税编者按: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部分业务既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36个月不能改变。
甲供工程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哪种计税方法更有利呢?现与各位老师讨论如下。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前天,我们讨论了《建筑企业的3项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权》,在甲供工程模式下,建筑企业既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案例: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6年4月与蚂蚁建筑公司签订甲供材料的建筑施工合同,工程总价1800万元,预计使用甲供材料800万元(假定适用增值税税率都为17%)。
合同约定,甲方支付工程款时扣除甲供材料款800万元,实际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
甲方吉祥公司提供材料800万元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借:开发成本6,837,606.8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62,393.16贷:银行存款8,000,000.00税务处理:甲方吉祥公司将甲供材料直接计入开发成本,甲供材料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没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产生。
蚂蚁建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未来只能收取工程款1000万元,因此未来蚂蚁建筑公司只需按1000万元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
甲供材模式下,蚂蚁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应交增值税29.13万元(=1000/(1+3%)*3%)。
甲供材料工程与简易征收,选择计税方法的临界点为什么是30%?
甲供材料工程与简易征收,选择计税方法的临界点为什么是30%?税法规定,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劳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言外之意就是,施工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
施工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如果大于甲供材合同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的30%,就采用一般计税;如果小于甲供材合同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的30%,就采用简易计税。
甲供工程甲供工程是全部或部分材料、设备由发包方承担的建筑公司。
这个“部分”没有明确的比例规定,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
业主买的多,施工企业自然就买的少了。
因此,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关键是由施工企业与业主谈判,由施工企业所购买的设备、材料所占比重有多少决定。
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只能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有开票日期,一定要在360天以内进行网上认证,不认证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
如果超过180天,这个增值税是要计成本的,可以用来抵扣企业所得税。
举例说明:买钢材1123.5万,拿到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170万的进项税。
结果开票日期180天以内没有认证,那就不能抵扣了。
那这170万就要计入你的采购成本,以后企业所得税会减掉170万。
施工企业在拿到增值税专票的情况下,如果账上没有销项税,只有进项税,这叫“倒挂”,“倒挂”是不能抵扣的,怎么办?这个月不能抵扣就下个月抵,可以一直往后延,慢慢抵。
有一个抵扣期限,可以一直到公司倒闭的那一天,都是可以抵扣的。
在简易计税的情况下,增值税是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是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以前,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25%,而收入和成本里面,都是含了增值税的。
营改增以后,只有你获得增值税专票的情况下,成本会下降,收入也会下降,因为成本和收入都可以抵扣增值税。
营改增前后,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变化营改增以后,甲供工程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增值税计税依据发生改变。
营改增之前,甲方购买设备、装修材料,是不交营业税的,但是,除了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都是需要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施工企业。
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和一般计税司法之争
双方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从中协调,但仍不 能达成协议。因 B 公司拒不提供 10%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A 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B 公司遂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B 公 司按照简易计税开具 3%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相应工程结算中增值税定额由原来的 10%调整为 3%进行结算。
但另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 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 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 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 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 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 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附录 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建筑业简易计税涉及的司法之争
案情:2017 年 5 月,A 公司通过公开招投 标方式将工程对外发包,最终由 B 公司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标。A 公司出于 质量控制的考虑,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规 定:工程所用钢材由 A 公司统一购买。同 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工程 款。日前,A 公司与 B 公司办理工程结算 时,对 B 公司到底是应当提供 10%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还是应当提供 3%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双方产生分歧:
A 公司认为:甲供材方式规定的是施工方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言外之意就是,施工 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 计税。在双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是按 照一般计税即 10%税率进行计量,B 公司 理所当然的应当开具 10%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
B 公司认为: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甲 供材方式“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该增值 税政策是针对施工方而言,施工方“可 以”选择简易计税,A 公司只能被动接受 而无选择权,既然税收政策赋予施工方增 值税征收方式的选择权,就可以选择按照 3%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签“甲供材”合同,如何才能更省税?
营改增后,签“甲供材”合同,如何才能更省税?营改增后,签'甲供材'合同,如何才能更省税营改增已经过去好几年了,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项目的税率也已经下调到了9%,按照营改增文件的规定,“甲供材”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政策,但是,简易计税是不是省税呢?我看未必!首先说明一下,在实务中,很多情况下,是否“甲供材”,并不是由乙方选择的;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没有差别,所以咱们只说一般纳税人。
但是,如果能选择的话,乙方是否选择甲供材?甲供材是否省税,其实是乙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省税的问题,下面来算一下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的税收平衡点: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X万元;1、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税率为9%,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应交增值税=X/(1+9%)*9%-乙方进项税额;2、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增值税征收率为3%。
简易计税办法应缴增值税=X/(1+3%)*3%。
通过上述分析,同一个建筑项目,如果想找到一般计税办法和简易计税办法的纳税平衡点,需要让两种计税办法下应交的增值税相等。
即:X/(1+9%)*9%-乙方进项税额=X/(1+3%)*3%,这样计算,乙方的进项税额=X/(1+9%)*9%-X/(1+3%)*3%=X*5.35% 咱们假设乙方购进的建筑材料的价款为Y,适用税率为13%,那么,乙方的进项税额=Y/(1+13%)*13%=X*5.35%通过计算可以得出;Y=X*46.5%即: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当购进材料的金额等于建筑合同的46.5%时,可以达到一般计税办法和简易计税办法的税收平衡点。
可能这只是理论,不太好理解,下面通过案例来说明一下:1、工程价款1000万;材料费600万,其中甲方买材料200万,乙方400万,分包100万。
所有材料都可以拿到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安甲供在一般和简易纳税涉及的司法争议案例
案情:2017年5月,A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将工程对外发包,最终由B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标。
A公司出于质量控制的考虑,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工程所用钢材由A公司统一购买。
同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工程款。
日前,A公司与B公司办理工程结算时,对B 公司到底是应当提供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应当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产生分歧:A公司认为:甲供材方式规定的是施工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言外之意就是,施工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
在双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是按照一般计税即10%税率进行计量,B公司理所当然的应当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B公司认为: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甲供材方式“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该增值税政策是针对施工方而言,施工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A公司只能被动接受而无选择权,既然税收政策赋予施工方增值税征收方式的选择权,就可以选择按照3%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双方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从中协调,但仍不能达成协议。
因B公司拒不提供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在不得已的情况下,B公司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B公司按照简易计税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工程结算中增值税定额由原来的10%调整为3%进行结算。
一审法院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该案中,由A公司采购工程材料,构成“甲供工程”行为。
但另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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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改为10%,销售材料、设备和出租动产的税率改为16%,在增值税税率降低后,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对于发包方和建筑方的利益相关,
“甲供材”中建筑企业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
(一)“甲供材”中建筑企业销售额的确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
额。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
(二)“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0%,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6%。
大概计算出“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选择的临界点。
”
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工程造价是税前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0%)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为A,则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办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10%÷(1+10%)-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3%÷(1+3%)=2.91%×A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1%×A-建筑企业采购的进项税额=2.91%×A
推导出:
建筑企业采购的进项税额=6.19%×A
4、由于一般情况下,机电安装、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6%,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价税合计×16%÷(1+16%)=6.19%×A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44.21%× A
6、从事房建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建筑企业自行采购材料物质中有30%左右的砂石料、砖和混泥土抵扣3%,70%左右的钢筋建筑材料抵扣16%,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16%÷(1+16%)×70%+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3%÷(1+3%) ×30% =6.19%×A
(0.0966+0.00874) ×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 =6.19%×A
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价税合计=56.27%× A
7、分析结论
甲供材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1)从事房建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56.27%×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56.27%×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56.27%×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2)机电安装、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的临界点参考值是: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4.21%×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 44.21%×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 44.21%×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案例分析1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4.21%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分析
1、案情介绍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
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
假设建筑企业购买材料均取得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分析中国京冶公司如何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2、涉税分析
(1)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1+10%)-【(600-200)×16%÷(1+10%)+100×10%÷(1+10%)】
=72.73-(58.18+9.09)
=5.46(万元)
(2)选择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0)×3%÷(1+3%)=20.38(万元)
(3)分析结论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22[400万元÷(1+10%)×(1+16%)]>44.21%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800万元=353.68万元,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14.92万元增值税(20.38-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