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权法的起草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建议表决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建议表决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2007.03.16
•【分类】审议意见
正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建议表决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
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
3月15日下午,各代表团对物权法草案建议表决稿进行了审议,一致同意草案建议表决稿。
同时,有的代表再次提出,物权法草案应增加规定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法律委员会经认真研究,依据国防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的规定,建议在物权法草案第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这一条的原条文改作第二款。
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物权法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物权法的历史沿革
物权法的历史沿革
物权法是指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变,
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我国物权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清朝时期,当时的民法以《大清律例》为主要法律依据,其中包含关于土地和不动产的规定。
1949年新
中国成立后,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统一管理城乡土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制法》等法律文件规定了土地和不动产
的所有制、管理和使用方式。
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第一部旨在规范物权关系的全面法律,强调了私有制的保护和
所有权的不可侵犯原则。
2017年,我国全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修订后的物权法增强了物权的保护力度,规范了物权的行
使方式,同时也更好地保障了公共利益。
总之,我国物权法的历史沿革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不断
进步的态势,进一步保障和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用国家意志保护合法物权
用国家意志保护合法物权[摘要]文章从《物权法》起草的历史背景出发,介绍了《物权法》立法的出发点和基本内容,最后总结并探讨了《物权法》的实施的重要意义。
《物权法》出发点基本内容实施意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高票通过物权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进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有着重大意义,他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
法规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
物权法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这部法律被认为是全面准确体现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由于我国曾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只讲所有制,不讲所有权,没有物权法。
结果不同程度造成国家、集体和私人合法财产遭到侵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做到“有恒产者有恒心”,保护国家与公民合法财产的权利,从而在20多年中激发了中国13亿人创造财富、爱护财富和积累财富的热情。
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
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
所以,《物权法》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五编。
《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
物权法的历史演变
物权法的历史演变物权法是指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制度,它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物权法也经历了多次修订和演变。
本文将从古代社会开始,依次描述物权法的历史演变。
一、古代社会物权法的雏形在古代社会,人们的物权依托于部落法、习惯法和道德规范等非正式的制度。
在这个时期,物权主要表现为共有和部落共有制,物主享有使用权,但所有权并不明确。
私有财产制度逐渐形成后,物权规范也开始逐渐出现。
二、封建社会的物权法进入封建社会,物权法逐渐得到规范。
在封建社会,地主成为物权的主体,拥有各种生产资料,而农民则只有非常有限的使用权。
封建法律制度对地主的所有权进行了保护,并通过封建等级制度限制了农民的物权。
封建制度下的物权法相对稳定,但缺乏权利平等和法治观念,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现代物权法的萌芽现代物权法的萌芽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欧洲。
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了个人自由和财产权的概念,对当时的封建物权制度进行了批判。
此时,私有财产制度逐渐得到确认,物权法开始具备了平等和自由的特征。
四、资本主义社会的物权法资本主义社会中,自由市场经济的形成为物权法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以英国为代表的国家逐渐确立了财产权的法律地位,并完善了物权的登记和交易制度。
资本主义社会的物权法追求自由、平等和法治原则,对财产权的保护和交易进行了规范。
五、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法在社会主义国家,物权法受到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制度的影响。
政府对财产权进行了严格控制和限制,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国有化。
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法强调公共利益和集体所有制,相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物权法,存在较大的区别。
六、当代物权法的发展随着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代物权法趋向于自由、平等和法治。
很多国家的物权法都依托于宪法,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强调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
此外,知识产权的出现也为物权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总结起来,物权法的历史演变经历了古代社会物权法的雏形、封建社会的物权法、现代物权法的萌芽、资本主义社会的物权法、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法以及当代物权法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条
第⼀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保护权利⼈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的和⽴法依据的规定。
●⽴法背景 按照改⾰开放的要求,我国的民法通则、⼟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
但这些规定,今天看来是不够的。
要适应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发展,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仅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流通制度,还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归属和利⽤制度,否则,⼈们在社会⽣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为就⽆所适从,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的许多纠纷就⽆法可依。
因此,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保护权利⼈的物权,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物权法的起草⼯作始于1993年。
2002年12⽉,九届全国⼈⼤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了初次审议。
⼗届全国⼈⼤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度重视,花了很⼤精⼒,做了⼤量⼯作,进⾏了六次审议。
为了把这部法律制定好,全国⼈⼤常委会坚持民主⽴法、科学⽴法。
2005年7⽉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公布,共收到⼈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件,并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次论证会,还到⼀些地⽅进⾏专题调研,充分听取部分全国⼈⼤代表、基层群众、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等各⽅⾯的意见。
在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坚持⼀切从实际出发,吸收各⽅⾯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经常委会多次审议,对草案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提交⼤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届全国⼈⼤五次会议对该草案进⾏了认真审议,并于2006年3⽉16⽇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
●条⽂解读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
对物权法草案(2006年6月6日)修改稿的修改意见(梁慧星)
对物权法草案(2006年6月6日)修改稿的修改意见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传时间:2006-7-1一、第一条:“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另一方案: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修改意见:不赞成另一方案“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理由:我国迄今的立法,如担保法、合同法、保险法、产品质量法等等,均未在法律第一条写上“依照宪法,制定本法”,而是采用“为什么什么,制定本法”的“立法理由”模式。
这可以说是我国立法的一项“惯例”。
现今制定物权法,当然要遵循此项立法“惯例”。
特别要指出的是,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直接来源于全国人民,而不是来自“宪法”。
就是“宪法”本身,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此与采“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先召开国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由“宪法”授权“议会”行使“立法权”(并授权“总统”行使“行政权”,授权“法院”行使“司法权”),是截然不同的。
在“三权分立”体制之下,“议会”与“总统”、“法院”并立,属于依据宪法设立的三个国家机关。
“议会”的“立法权”既然来自“宪法”的授权,则“议会”行使此“立法权”所制定的每一项“法律”,均须在第一条写上“依照宪法,制定本法”一句,以明示其合法“权源”;而在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之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全部立法权”,当然有权制定“宪法”和“法律”,其“立法权”并非来自“宪法”,如在所制定的每一项法律的第一条写上“依照宪法,制定本法”,将直接抵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
个别法理学教授以物权法草案未在第一条写上“依照宪法”字样为根据,指责物权法草案及其起草者“违反宪法”,是他们自己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体制弄混淆了。
如果最终颁布的物权法第一条真的写上“依照宪法,制定本法”字样,不仅有悖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并且等于公开承认此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切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保险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等,均构成个别法理学教授所谓的“违反宪法”!必将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于尴尬境地。
物权法专题一
现代物权法的理念
进入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近代所有权观念已不能适 应现代社会需要。团体的、社会的所有权观念应运而生, 出现了以“社会性的所有权”代替个人的所有权的现象。 所有权观念,是个人与社会相调和,即所有权受法律的保 障,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充分体现了所有权社会化思想,该法第153条第3款的规定: “所有权附有义务,对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 物权理念从以所有为中心向利用为中心的转变,是生产社 会化和资源利用的高效化发展的结果,也是物权社会化的 发展趋势的体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成为现代物 权法理念的基础。
一个德国“钉子户”的故事
导入二:我国物权法的出台
1998年3月份分别委托梁慧星和王利明两位教授负责起草
物权法。 1999年10月,梁慧星教授领导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 所物权法起草小组完成了《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2000年12月,王利明教授领导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 科学研究中心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2001年年底,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在这两个建议稿的基础上, 完成了一个《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随后 的几年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进行了6次审议,并于 2005年7月10日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共收到 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件,并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 会和几次论证会
担保物权是债权人控制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的权利。
张老板对押在手里的存单享有的就是这种权利。它 包括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登记或交付担保物的权利; 要求债务不得减少、毁损、灭失担保物的权利;要 求债务人不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处分担保物的权利; 如果处分了担保物或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要求 就债务人处分担保物所得款优先偿的权利等。
从物权法立法过程看我国立法准备阶段的问题
从物权法立法过程看我国立法准备阶段的问题摘要:立法准备阶段是整个立法过程的起始阶段,是开启正式立法程序的必经阶段,在整个立法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我国关于立法准备阶段的研究还尚未深入,立法也存在空白,本文试图从《物权法》立法过程对我国立法阶段进行剖析,以分析我国立法阶段存在的现状和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待立法准备阶段可更加完善,立法程序健康发展。
关键词:物权法;立法准备阶段;立法规划“立法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是社会利益的初次分配,立法的好坏直接关系的社会的公平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1而立法准备阶段是整个立法过程的起始阶段,对于整个立法的成败与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我国目前对立法准备阶段的研究与实践,均不够深入,理论与立法存在欠缺,因此对于立法准备阶段的探讨分析,有着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立法准备阶段的含义立法准备阶段也可简称立法准备,“现代立法活动过程中的立法准备,一般指在提出法案前所进行的有关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或创造条件的活动,是为正式立法奠定基础的活动。
”2 由此定义可看出,立法准备阶段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实践中,是开启正式立法程序的必经阶段。
由于立法是一个完整的、动态的过程,它由立法准备阶段、立法审议阶段、立法公布阶段四个阶段构成,因此立法准备阶段作为初始阶段,也是动态的程序过程。
“因此,实质上立法准备阶段应该可以分为这样两个步骤:(一)对于某一类事项、某一类社会关系,政权机关是否应当初步决定将其纳入法所调整的范围;(二)是对于已初步决定将其纳入法所调整的事项,如何拟就最初的文字规范。
反映到立法准备过程中,就是做出决策和起草法案的两个步骤。
”3笔者认为,通过多年的实践检验,立法准备阶段日益形成一套不成文的操作流程,其中最重要的两个程序是立法规划和法律草案的起草。
二、《物权法》的立法准备阶段(一)《物权法》纳入立法规划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
物权法出台背景及理论问题研究
关 键 词 : 权 法 ; 法 背 景 ; 有 财 产 ; 权 利 的保 护 ; 度 创 新 物 立 公 私 制 中 图分 类 号 : D9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0 2 —2 50 17 —1 8 2 1 ) 10 8 —2
要 的 财 产 权 , 债 权 、 识 产 权 等 其 他 财 产 权 不 同 , 权 的 与 知 物 客 体 主 要 是 动 产 和 不 动 产 。 不 动 产 指 土 地 以 及 建 筑 物 等 土 地 附 着 物 ; 产 指 不 动 产 以 外 的 物 , 括 能 够 为 人 力 所 控 制 动 包 的汽车 、 火车 、 飞机 、 轮船 和电 、 、 气 光波 、 磁波等物 。 物 权 法 是 规 范 民 事 财 产 关 系 的 基 本 法 律 , 整 因 物 的 调
法 中最 典 型 的 私 权 , 以在 高层 之 间 , 者之 间 , 众 之 间 , 于 公 民的 私 权 利 的保 护 , 家 的 公 有 财 产 的 保 护 等 , 者 之 间 所 学 民 关 国 两 的 关 系 和界 限 等 种 种 问 题 , 引起 了反 复 的 讨 论 。 有 许 多 重 大 方 面 的 争 议 问 题 难 以取 得 一 致 意 见 , 引发 众 多 的 民 众 和 学 者 纷
的 内 容 包 括 五 大 部 分 : 体 编 、 同 编 、 权 编 、 权 编 和 责 主 合 物 债 任 编 。法 律 条文 至 少 要 超 过 1 0 00条 。为 了 实 现 立 法 目 标 , 必 须 早 日制 定 《 权 法 》 为 此 ,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专 物 。 全 门 成 立 了 以粱 慧 星 、 利 明 为 首 的 两 个 课 题 小 组 , 事 《 王 从 物 权 法》 的起 草 工 作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 国先 后 制 定 了 不 少 市 我
02物权法--新53页PPT
2019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 法》,并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 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债权 和物权时,无论物权在债权之前或之后成立,都有优先 于债权的效力。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 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 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 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 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 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 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 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 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 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 际控制。
• 【例题】物权是基于物而产生的权利,下 列属于民法上物的是( )。
A.冬天里的第一场雪 B.镶在嘴里的金牙 C.注册的商标 D.点是物的概念。雪
在物理上是物,在民法上因为它不能为人 所控制、利用,因此不是民法上的物。金 牙本身是物,但是镶在嘴里的金牙已与人 体连为一体,不是物题。自身不具备物质 性的精神产品不是民法上的物。
人民警察招考选拔(申论)模拟试卷21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人民警察招考选拔(申论)模拟试卷21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一、注意事项1.申论考试是对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本试卷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
考试时限为150分钟。
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
满分100分。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作答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1.日前,沙坪坝区都市花园西路123号“宜康居”A幢楼下贴着一份“检查”:因为撬了廖老师家门锁,特向其致歉。
落款是福光物管公司“宜康居”小区办公室一保安的名字。
“这是和物管斗争的结果,遗憾的是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面对采访,50多岁的业主廖女士一脸疲惫。
廖女士2002年购买了“宜康居”A幢5楼一套房子,2004年10月入住。
廖女士称,今年5月,物管工作人员以“查水费”为由把廖女士家门锁撬了。
愤怒的廖女士拨打110报警,在天星桥派出所调解下,物管方面的一个保安赔偿廖家187元门锁钱,同时在小区内书面道歉。
“报警已不是第一次。
”廖女士说,今年3月,她就因与物管方发生纠纷而拨打过110。
物管工作人员为何如此对待业主?廖女士称,因为小区管理太差引得很多业主不满,她拒缴物管费,并与另外几位业主牵头,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因而得罪了对方”。
据了解,一些业主此前曾因物业管理太差而拒缴物管费,被福光公司告上法庭,结果业主败诉。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宜康居”采访,经过门岗无人过问。
“小区里面竟开起家庭旅馆,每天都会碰到一些不明身份的人,一点也没安全感。
”面对记者的采访,几个业主七嘴八舌地向记者抱怨。
在A幢,记者看到一家打着“达临旅社”字样的家庭旅馆,粗略数了一下,仅A幢就有十余户住宅被改成了这样的旅馆。
随后,记者来到小区物管办,办公室里只有一彭姓年轻男子。
他称才上班不久,“什么都不晓得”。
记者拨打该男子提供的物管办杨主任电话,也未能打通。
物权法草案又起争议:可能导致非法所得合法化
也是高烧不退。继20 年寿险公司退保金同比增长 04
5 . %之后,20 年退保金 又达 到46 亿元,同比 68 3 05 8. 9
据 田淑兰介绍, “ 趋利型”乱收费 ,是在教育 的公益性和市场的功利性发生冲突的时候 ,在有的 校长或领导教育思想不够端正的情况下出现的,这 方面的问题尤其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有的地方行政 部门默许了一些学校的不规范收费行为, “ 这种做 法是很危险的,它把收费和教师的福利待遇、切身 利益联系起来,甚至会导致腐败”。
中易 信息.
种看法的人将客观的、绝对真实的事实等同于法律 独立的财产权利。跟其 他性质 的企业同样承担责 认定的事实,但实际上 。二者有时并不吻合。打个 任。要搞清楚的是。企业法人有权处置不等于处置 比方说。张三确实杀了人,但我们现在无法将过去 适当。国有企业资产必须与 国库分开,如果国企的 的事实回放,缺乏足够的证据. 那法律只能 “ 疑罪 债务清偿都由国家负责。那企业 自主经营的基础就 从无”。同样的道理 .你说他侵吞或盗窃国有 资 不存在了。 对国家也不利 。 产。必须要有证据证 明 ,如果只凭感觉怀疑、猜 现在出现了少数企业领导侵吞、贱卖国有财产 测。 那就全都乱套了。任何人都可以恶意揣测他人 的问题。有人提出,企业法人不能有处分权利。这 财产的合法性。需要明确的是, 《 物权法》解决的 其实是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有意见,杜绝这类现象方 是财产保护问题 ,这并不影响其他法律如刑法 “ 巨 法是要对政府权力进行控制。 《 物权法》有 自己的 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的应用。 功能和任务,国有资产的管理是行政法问题。如果 ‘ 物权法》草案第 5条规定: “ 8 国家投资设立 《 物权法》集民 、 法 行政法 、刑法等功能于一身, 的企业 。由中央人 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 那是不可想象的。 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 享有所有者权益。” 房地产业 税 收 新规 : 左大培:这实际上还是把转让国家和集体的企 开发企业 不 享优 惠 业所有权的权力赋予了少数官员个人。由他们任意 为了加强和规范房地产 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决定把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企业所有权转让给谁 、怎 国家税务总 样转让,必定会造成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巨大损 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 日前下发了 《 失。要防止以 “ 企业改制 ”为名大规模掠夺国有财 产和集体财产。 《 物权法》应规定转让国家和集体 所有的企业所有权 、包括出售这些企业的所有权 , 必须经全体人民或相应的所有者集体全体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5)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7.1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5年7月10日)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十五章居住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物权应当公示。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
第七条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八条其他法律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一讲
三、物权的特征
1、对世性---物权在主体上的特征 2、支配性---物权在内容上的特性 物权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其内容。
3、特定性---物权客体上的特征 特定物:指具有独特自然属性或由当事人的 意思具体指定的物。 不特定物:也叫种类物,指依种类、品质、 数量、规格等计量方式予以限定的物。
4、绝对性---物权实现方式上的特性。 指物权权利人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其 行使权利完全基于自己的意愿,其仅凭自己 的意思和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而无需不特 定的义务人予以协助。 物权又可称为“绝对权”
物权与债权:
第一,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第二,物权是绝对权并具有排他性,而债权是相对 权和对人权 第三,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 第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的当 事人之间产生效力 第五,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的设立采合同 自由原则 第六,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以行为为客 体 第七,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期限性
(2)物权请求权的内容:
①物之返还请求权 指占有人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发 生物权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 《物权法》第34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 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②排除妨害请求权 《物权法》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 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③妨害预防请求权 ④恢复原状请求权
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人,其权利优先于未取得标的物所有 权的债权人的权利; b.在所有权人将所有物出借、出租于他人时,如该 他人陷入破产境地,则所有权人的所有物不得加入借用人、 承租人的破产范围,所以权人有“取回权”; c.财产共有人的以物权为基础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 共有物承租人的以债权为基础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的立法过程
物权法的立法过程
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立法调研阶段:制定物权法之前,需要对境内外物权法的现状进行广泛的调查和研究,以确定我国物权法律制度需要加强和改进的方向和内容。
2. 初稿起草阶段:在立法调研的基础上,由法律专家、学者等组成的起草组开始编写物权法的初稿,对每一条法律规定进行讨论、修改和完善。
3. 立法草案起草阶段: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后,物权法的初稿被提交给相关政府部门,由起草组与立法机关进行协商,最终形成物权法的草案。
4. 立法审议阶段:物权法草案进入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阶段,经过多轮表决,最终通过,成为正式的法律。
5. 实施和修订阶段:物权法颁布后,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健康发展和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作者: 孟勤国
作者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
出版物刊名: 法学评论
页码: 85-98页
主题词: 物权法;物权理论;草案;财产归属;利用权;所有人;立法技术;中国;集体财产;公有制
摘要:物权法在一个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举足轻重。
1995年以来,如何制定物权法或民法物权编,一直是中国社会的一个焦点。
今天,本刊编辑部郑重推介中国著名的物权法学者孟勤国教授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本刊从不发表条文类成果,之所以破例,是因为其鲜明的内容和特色。
这份建议稿在孟教授创立的二元物权理论的基础上,紧紧扣住了现代社会的客观需要和中国公有制的现实国情。
以娴熟的立法技术和严密的逻辑思维凸现了现代中国的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两大主题。
特别是从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非所有人利用他人财产,以及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的所有与占有的事实和关系中抽象出财产利用权利的基本学理和规则。
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仅仅是二百条,就解决了传统物权理论能解决和不能解决的财产问题。
条文之明了、文字之洗炼,确实使我们无法不流露出我们的偏爱之情。
孟教授从事物权法研究近二十年,不计成败,其坚韧不拔之志令人敬重。
孟教授的物权理论与设计能否得到立法机关的认同和民法学界的容忍并不重要。
重要的是,物权法领域中,终于出现了属于中国人的系统的物权理论与设计。
多一种声音,多一份选择。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正有赖于法学研究中这种超越学习模仿,勇于开拓进取的不懈努力。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编: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 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 等费用 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 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 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 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 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三编: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 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 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 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 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第二编: 第二编:所有权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 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 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侵占、哄抢、破坏。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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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担保 法》 19 (95年 6月 3 0日公 布, 同年 1 0
月 1日施 行 ) 。主 要是第 三章关 于抵 押权 的规 定 、 第 四章关 于质权 的规 定 和第 五 章关 于 留置 权 的规 定 。 另 在第 七章关 于 不动产 和动 产 的定 义性 规 定 ( 9 第 2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中国现行 民事 立法体 系概 要
是《 民法通则》 18 年 4 1 通过,9 7 1 (9 6 月 2日 18 年 月 1日 施行 ) 。其第五章对民事权利作了列举性规定 ,
第一 节“ 产所有 权 及 相关 财 产 权 ”属 于 物 权 性 的 财 , 法律 规则 。包括 财产 所有权 的定 义 ( 7 第 1条 )财 产 、 所有权 的移 转 ( 7 第 2条 )关 于财 产 共 有 的规 定 ( 、 第
( ) 三 中国原有 民法 理论是 在 2 纪 5 代继 0世 0年
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2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94年 7月 5日公 布 ,9 5年 1月 1E施 行 )其 19 19 t , 第二章关于土地使用权 出让 、 土地使用权划拨 的规 定 , 四章关 于 房 地产 转 让 、 地 产抵 押 的规 定 , 第 房 第
条)
2《 海商 法》 19 (92年 1 1月 7日公 布 ,93年 7 19 月 1日施行 ) 。主要是 第二章 关于 船舶 所有权 、 舶 船 抵 押权 、 船舶 优先 权 的规定 。 3 《 用 航 空 法 》 19 民 ( 95年 1 0月 3 日公 布 , 0 19 96年 3月 1日施 行 ) 。主 要是 其 中第 三 章关 于 民 用 飞行器所 有权 、 抵押 权和优 先权 的规定 。
我 国从 17 98年开 始实行 对外 开放 , 改革 经济 体
制, 发展社 会 主义 市 场 经 济 。相 继 制定 了一 批 重要
的民事法 律 , 步 形 成 一 个 民事 立 法 体 系 。这个 民 初 事立 法体 系 , 为 以下 的层 次 : 一 个 层 次 , 作 为 分 第 是 民事基 本法 的 民法通 则 ; 二个层 次 , 第 是各 民事特 别
第2 5卷
第 2期
【 法学研究】
中 国物 板 法 的起草 。
梁慧 星
( 中国社会科学 院 法学研究所 . 北京 10 2 ) 0 70
关 键词 :民法 ; 物权 法 ; 民法典
摘
要 :文章对 我 国改革 开放 以来调 整 民事 关 系的 法律 法规 进 行 了述评 , 出 了我 国现 行有 指
法学研究 。
① 本文是作 者在 日本早 稻 田大学 20 0 2年 1 t 月 5日召开的 中国 民法典和物权法制定研讨 会上 的讲演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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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的若 干财产 管理 法 , 于行政 法律 性质 , 属 但
复规定 、 相互抵触和缺乏基本制度的规定。迄今未
( ) 产管理 法 三 财
二 中 国现行 民事立 法体 系中属于 物权 法性质
的法律法 规
( ) 法 通 则 一 民
中国 尚未 制定 民法 典 , 于 民事 基 本 法 地 位 的 居
收 稿 日期 :0 2 2 0 20 —0 —2
作者 简介 : 粱慧星 (9 4一)男 , t4 . 四川青 神人 . 中国社会科 学院法 学研 究所研 究员 ,法 学研究》 编 . 士生导师 , 《 主 博 主要 从事 民
关物权 法律 法规 的缺 陷, 绍 了我 国物权 法的起 草 经过 和两个 学者建 议 稿 ( 介 即社 科 院和 人 民大学 的 草案 )人 大法工委 民法 室的草案 以厦 人 大 法工 委 的征 求意见 稿 的基本 内容 , 、 并详 细分析 了各 自的 特点 , 出我 国物 权 法 的起 草在 若干 重要 问题上 还存 在 分歧 。 指 中 图分类号 :32 . 1 32 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1o 0o一53 f0 20 0 2 —0 9 520 )2 0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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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4月
山西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J u n fS ̄n i iest P i s p y& S ca ce c o r a o t x v riy( h l o h l a Un o o i S ine) l
Oc . 2 0 t .0 2 V0 . 5 No 2 1 2 .
7 条)关于埋藏物和遗失物 的规定 ( 7 8 、 第 9条)关 、 于不 动产 相邻关 系 的规定 ( 8 第 3条 ) 。
( ) 二 民事特 别法
法, 包括属于债权法性质的台 同法 , 属于家庭法性质 的婚姻 法 、 养法 、 承 法 , 于 物 权法 性 质 的担 保 收 继 属
法 , 于商事 法性 质 的公 司法 、 据 法 、 属 票 海商 法 、 险 保 法 、 券法 、 证 专利 法 、 商标法 、 著作 权 法 ; 三个层 次 , 第 是 民事法规 , 国内航 空 旅 客身 体 损 害 赔 偿暂 行 条 如 例等 ; 四个 层 次 , 第 是各 行 政 性 法 律 、 规 中 的 民法 法 规则 , 例如 土地 管 理法 中关 于 土地 所 有 权 和使 用 权
能 建立一 个 统 一 的 不 动 产 登 记 制 度@, 原 因 也 在 其
此。
其中往往包含关于物权的规则。主要 有: 1 《 ( )土地
管理 法》 18 (9 6年 6月 2 5日通 过 ,97年 1月 1日 18 施 行 ,98年 8月 2 日修 订 )其 第 二 章 关 于 土 地 19 0 ,
五章关 于房 地产 权 属登记 的规 定 。
( ) 政 法规 四 行
受苏联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形 成的, 大体符 合改革开 放前单一的公有制形式和计划经济体制, 而不符合 市场经济的要求。例如原有民法理论片面强调对公 有财产的保护 ,96年的民法通则仍规定 “ 18 国家财 产神圣不可侵犯”至少绐人其他财产可以任意侵犯 , 的印象 。民法 通 则之 未 采 用 物权 概 念 , 规 定取 得 未 时效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等, 均源于原有民法理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