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明
第8-9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的思想或者观点,这些内容是通过文字、图形、 符号等方式表达出来的,但无论以何种方式表 达,其内容应当与案件有关联性,并且能够为 一般人所认识和理解。
3、书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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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证 (一)物证的概念 物证是以其内在属性、外在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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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 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 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 后果。
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 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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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的法定种类,还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就 是单一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
《证据规则》第69条: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 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 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八-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 据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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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据制度概述
一、证据的概念 关于证据的概念,刑诉法第42条明 确规定: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 切事实都是证据。而民事诉讼法并 没有明确规定。 在民诉理论上认为证据是指:能证 明案件情况的、依据法定程序收集 并认定的事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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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2023年学习资料
六审理结果-口1、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诉,经调解不能达 -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4
口2、二审期间,一审附带民诉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一审附带民诉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 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25
刑事诉讼法课件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1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 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成立条件-口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案件进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程 中-▣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适格-1被害人;-2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亲属;-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口3、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 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 人害-6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6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 -赔偿的,应当准许
▣4、刑事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1物质损失-口①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 损失:-②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③物质损失=实际损失十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 8
④注意: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不得提起附带民诉。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 赔。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9
2、撤诉后的处理(调解不成驳回起诉告知另-行提起民诉:-▣-1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 -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2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 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适用本法。
第三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五条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特殊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诉讼参加人第九条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十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十一条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四章证据第十二条证据种类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十三条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
第十四条证据的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五章诉讼时效第十五条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十七条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事诉诉法第09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_OK
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证明责任 ❖ ③凡主张权利受制的当事人,应当对防碍、排除权利行使的
事实负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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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证明责任的倒置
❖ 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证明 责任的倒置主要发生在侵权诉讼中
❖ 7、决定应由哪一方当事人继续举证
❖ 8、预测诉讼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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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
❖ (一)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
❖ 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需要向法院主张对 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 。主张责任的分配取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
❖ (二)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
❖ 在通常情况下,提供证据的责任后于主张责任而发生,但提供证据的责 任并不一定紧随主张责任而发生。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 实并无举证证明的必要
❖ 1、主要事实(法律要件事实) ❖ 指民事实体法规范规定的作为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的要素的事实,
如过错,损害,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 ❖ 2、间接事实 ❖ 指用来推断主要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 ❖ 3、辅助事实 ❖ 指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关的事实
❖ (二)程序法事实
❖ 指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如存在仲裁协议或协 议管辖的事实,耽误期限有正当理由的事实,原告是否是本案的正当当事 人,受诉法院是否对案件有管辖权等。
❖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 、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 责任
❖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 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09第九章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或代理其向有关鉴 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质证中提出意见,请求法院委托或依法鉴 定。
律师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向人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 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 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 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概述 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工作流程
一、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概述
1、民事诉讼律师代理的概念
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民事诉讼当 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指 派,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等进行一定的民事 诉讼行为。
三、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工作流程
收案 审查管辖及诉讼时效 调查和收集证据 代理起诉和应诉 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出庭准备 参与法庭调查 参与法庭辩论 参与调解、和解 休庭后的工作
(一)收 案
1、收案的含义
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委 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
《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民事案件、行 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2、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特征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代理,除 了必须具备民事代理的一般特征外,从其自身性质来看, 还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国开作业民事诉讼法学-第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课后自测76参考(含答案)
题目: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
选项A:被告承担
选项B:人民法院承担
选项C:主张事实者承担
选项D:原告承担
答案:主张事实者承担
题目:某日中午,赵某与其儿子(18岁)正在一居民楼下正常行走,突然三楼李某家阳台上
的花盆坠落下来,正砸在赵某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支付医药费1480元。
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李赔偿。
而李某否认赵某的伤系李某家花盆坠落所致。
这种情况,应由( )。
选项A:李某负责举证
选项B:赵某的儿子负责举证
选项C:赵某负责举证
选项D:赵某、李某共同负责举证
答案:李某负责举证
题目: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包括()。
选项A:自认的事实
选项B:事实
选项C:法规
选项D:推定的实施
答案:事实, 法规
题目:齐某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撞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下列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选项A:原告齐某应当举证证明是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所撞受伤
选项B: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选项C:原告齐某应当对自己受到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选项D: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原告齐某有主观故意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原告齐某应当举证证明是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所撞受伤, 原告齐某应当对自己受到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原告齐某有主观故意承担举证责任。
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发表时间:2008-4-3 14:34:00 阅读数次: 5898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新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9章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一、概念界定
民事诉讼“证据”是在民事诉讼程 序中,“证明主体”依法提供,并经过 “举证、质证、认证”程序确认,能够 “证明”处于争议中的案件事实的真伪 状态的“证据材料”。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内涵
(一)是“证明材料”的组成部分: (二)是民诉“证据材料”的组成部分: (三)具有“证据资格” : (四)具有一定程度“证明力”: (五)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由程序赋予:
D、制作方式和来源:
种类: a、原本(原件); b、正本: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刷,对外具 有与原本同等效力; c、副本:照正本……; d、复印件; e、节录本。 相关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证据规定》第20条。
《民事诉讼法》第68条
《民事诉讼法》第68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 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 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
2、程序法要件事实:
A、当事人的主体性要件事实:
如,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是否适格等; B、其它的程序事实: 如主管、管辖、回避、诉讼期间、 强制措施、审判组织的构成、程序选择、 审理方式选择等方面的事实。
3、域外法律和地方性法律规 范:
“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区别: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特定主权领 域内获得国家公权维护和强制力保障的 一种特殊事实,法官对之有当然的“识 别”职责,无须当事人证明,而一旦超 出那个特定的主权领域,它将回归为需 要证明的“普通法律事实”。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传统理论所界定的几个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本质: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2)刑民一并审理为主,先刑后民为辅(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确实不能参与,可以更换)。
(3)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录。
②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③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④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⑤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高法解释》第143条)
★★★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高法解释》第138-140、1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4条)
③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高法解释》第144条)
①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证据论 (重点★ ★ ★ ★ ★ )
民事纠纷解决的三段论
• 在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想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 他第一步要考虑的是自己的权利是否为法律所保护。 • 他第二步要考虑的是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规范都规定了那些事 实是需要证明的。 • 第三步则是,如何证明这些法律所规定的待证事实的存在。 【用证据】
3,客观性不否认证据的提出和运用具有主观的一面: 如,证人向法院提供的证言必然会有他个人表述上的痕迹。
(二)关联性 1,含义
证据材料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
Eg1:合同书与买卖合同发生这一案件事实 Eg2:结婚证与婚姻关系存在这一案件事实
2,联系的类型
(1)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
前者如:医生手术后将手术刀留在病人体内与医疗过失 之间
后者如:被告车辆在事故发生后,送到修理厂,现场遗 留车漆与被告是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
2,联系的类型
(2)肯定的联系和否定的联系
前者如:目击证人甲提供的乙是侵权人的证言 与乙是侵权人之间的联系 后者如:证人丙提供的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乙 正和自己在家里看电视的证言与乙是侵权人之间 的联系
3,如何识别关联性
案例:上述案件中,如果被告一方面承认有借款事实,另一
方面又主张自己已经还清时,对债务已经还清这一待证事 实由被告来负担证明责任。如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原告出具 的还款收据,则,该收据是本证还是反证?
因此可以看出:
1,本证和反证的划分与证明责任密切相连;
2例
案例:甲向法院起诉称,乙打伤了自己,请求损害赔偿 。他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目击证人丙所提供的乙伤害自己的证言; 2,乙打自己所用的木棒; 3,医院所拍的自己小腿骨折的片子; 4,乙的好朋友丁提供的如下证言:“3.18号听乙说他
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明
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的区别(二):
6、责任转移与否不同。前者分配标准分配之后不会 责任转移与否不同。 发生转移;后者会随着败诉的风险的转移而转移。 发生转移;后者会随着败诉的风险的转移而转移。 7、能否预先在当事人之间分担不同。前者可以根据 能否预先在当事人之间分担不同。 分配标准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后者只能根据具 分配标准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体情形随时变化。 体情形随时变化。 8、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前者只能由一方当 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 事人负担;后者则可能由双方当事人负担。 事人负担;后者则可能由双方当事人负担。 9、能否由代理人承担不同。前者只能由当事人承担; 能否由代理人承担不同。前者只能由当事人承担; 后者则可以由代理人承担。 后者则可以由代理人承担。 10、能否强化不同。 10、能否强化不同。前者只发生是否有必要倒置的问 后者则有必要强化当事人的提供证据的责任。 题;后者则有必要强化当事人的提供证据的责任。
2012-4-11 15
三、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
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 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是原、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是原、被告各自负担一些事 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证明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样标准来分 证明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是: 配证明责任才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配证明责任才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能较迅速完成 诉讼。 诉讼。 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的分配,既要从客观上确立分配证明责任的一 般原则, 般原则,又要从微观上解决具体各案中的证明责任的公平 分配。 分配。 研究证明责任应当注意的问题: 研究证明责任应当注意的问题: 1、证明责任的分配属于实体法问题; 证明责任的分配属于实体法问题; 2、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按照主张权利还是否认权利的标准分 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无关; 配,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无关; 3、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脱离具体诉讼而进行的抽象分配。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脱离具体诉讼而进行的抽象分配。
民事诉讼中证明
朱明勇主讲 民事诉讼法
201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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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众所周知的事实 (四)自然规律及定理 (五)推定的事实 (六)公证证明的事实
朱明勇主讲 民事诉讼法
201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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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自认及其法律后 果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老王诉小王的赡养纠纷案中,小 王对老王陈述的收养事实明确表示承认 ,老王对形成收养关系的事实无需举证
原告有举证的义务;
提出主张的人有举证义 务,否定的人没有举证义务 ;
朱明勇主讲 民事诉讼法
201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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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极事实说 • 外界事实说
• 罗森伯格的规范说
朱明勇主讲 民事诉讼法
201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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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 分配的原则
在现代社会中单纯依靠一种标
准分配举证责任已难当其任,合 理的选择是在实现实体一般公正 的前提下综合各种因素解决举证 责任的适当分配问题。
朱明勇主讲 民事诉讼法
201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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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
(1)自认是当事人的陈述,并且 是能够直接引起法律效果发生的主要事 实的陈述;
(2)自认需在诉讼过程中作出,一般 是在证据交换和法庭审理中作出;
(3)与对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一致 ;
(4)当事人所作的是对自己不利的陈 述。
朱明勇主讲 民事诉讼法
B.杨某提出张某签署的已经履行债务的证 明书,张某认为那是伪造的
C.杨某提出张某依据该合同交付的货物其 中一批有质量问题,张某在庭审中表示认可
朱明勇主讲 民事诉讼法
201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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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张某主张杨某认为的可以抵消差价的自 己欠杨某的债款已过诉讼时效,此案已由B地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九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关系 2、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关系 3、行政诉讼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关系 4、《证据规定》扩大到仲裁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1、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关系
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否 定,并非被告人所 为——有预决效力 无罪判决 证据不足、事实不 清 ——无预决效力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二)程序法事实 1、含义: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 消灭的事实,即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2、分类: (1)需要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后,才予以证明的(存 在仲裁协议、协议管辖的事实,关于耽误期限有 正当理由的事实) (2)不需当事人主张,法院应主动予以查明的(正 当当事人、管辖权、应当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法 定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5、自认的撤回
《证据规定》第8条第4款: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 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 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撤回条件: (1)自认与真实不符出于错误 (2)受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胁迫 (3)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1、诉讼上自认的概念 2、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 3、诉讼上自认的分类 4、诉讼上自认的效力 5、自认的撤回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1、诉讼上自认的概念
诉讼上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 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 *间接事实、辅助事实不能成为自认的对象。 *不同于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不同于附加理由的否认。 *不同于诉讼外的自认。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代码:BLAW30502.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学3.课程英文名称:Civil Procedure Law4.课程性质:必修课5.课程适用层次:本科6.课程适用对象:法学专业本科学生7.总学时:72学时(其中实验实训6学时)8.学分:4二、课程概述《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教学,学生了解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原理,掌握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通过理论教学、课堂讨论、观摩庭审现场及模拟实验等方式,使学生能将民事诉讼的相关理论知识、立法规定与实践相结合,解决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问题。
三、学时分配建议四、教学内容与要求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教学目的与要求:1. 本章是对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问题所作的概括论述。
学习本章的目的是掌握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以及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2. 把握民事纠纷的各种解决机制。
3. 了解民事诉讼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以及民事诉讼法的体系结构。
讲授学时:2主要教学内容: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民事纠纷的概念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述3.ADR二、民事诉讼1.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2.民事诉讼的目的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三、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性质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3.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四、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1.民事诉讼法与宪法2.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3.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4. 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与要求:1. 要求学生理解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掌握基本原则的内容。
2. 要求理解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影响和作用。
讲授学时:3主要教学内容: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1.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2.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功能3.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分类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诉讼权利平等的内容2. 诉讼权利平等的根据3. 诉讼权利平等的保障三、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概念2.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意义四、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1. 法院调解原则的概念和意义2. 法院调解原则的历史演变3. 进行法院调解必须自愿、合法4. 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五、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的概念2. 辩论原则的意义3. 辩论原则的形式和内容六、处分原则1. 处分原则的概念2. 处分原则的意义3. 处分原则的内容七、诚实信用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2. 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3.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八、检察监督原则1.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概念2.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意义3.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方式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1. 学生了解民事审判中的四项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范例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范例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们以一个虚构的案例为例,为大家展示一则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范例。
案情回顾:甲、乙双方因一块土地产权发生纠纷,甲方称该土地是其祖上世代所有,乙方则称该土地属于其所有。
双方为了争夺土地产权,将此案告上了法庭。
证人证言范例:法官:请出示证人证言。
证人1(甲方邻居张先生):我是甲方的邻居,多年来一直见证甲方祖上对该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可以明确证实该土地一直由甲方家族所有。
法官:请问,您如何做出上述证言?证人1:我曾多次在该土地上见到甲方的祖辈劳作,亲眼目睹他们对土地的照料和管理。
而且,我还曾听到甲方的祖辈提起他们对土地的所有权。
法官:非常感谢。
请下一个证人出庭。
证人2(乙方的工友李先生):我是乙方的工友,我可以证实乙方在购买该土地后对其进行了大规模开发和改造,证明乙方是该土地的合法所有者。
法官:请问,您如何证实乙方对土地的开发和改造?证人2:我曾亲眼见到乙方亲自指挥工人们对土地进行改造,他投入了大量资金和精力来开发这块土地。
我还和乙方一起规划了土地的未来利用方式。
法官:谢谢您的证言。
庭审到此结束。
结案意见:经过调查和证人证言的核实,法庭认定甲方对土地的所有权更加确凿,因此判决该土地归甲方所有。
乙方应立即将土地移交给甲方,并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通过以上证人证言的范例,我们可以看到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真实、客观的证言才能帮助法庭还原案件的真相,做出公正的判决。
希望大家在今后的诉讼过程中,能够认真对待证人证言的审核和呈现,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判。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九章)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九章)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民事诉讼证据: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不雅事实。
⑴客不雅性;⑵关联性;⑶合法性(形式、程序)。
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1)本证与反证(与证明责任的关系)(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来源)(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P133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⑴书证⑵物证⑶视听资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鉴定结论⑺勘验笔录。
(1)书证:指以书面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含义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P137特征:①以其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②能够直接证明主要事实③较为准确客不雅。
分类:①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内容不同);②特别书证和一般书证(按照书证的形式是否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或采取特定的形式);③公书证和私书证(制作书证的主体不同)。
(2)物证:指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痕迹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P138特征:①可靠性较强②不变性较强③直不雅性较强④需要结合说明发挥证明作用。
(3)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以及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一般包罗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资料、电视监视资料三种。
P139 特征:①信息容量大,内容丰富②生动逼真,易于保留③具有较大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证人证言: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出庭作证或者向法院提供证词的人。
P140特征:①客不雅性②可信性③证人的不成替代性。
(5)当事人的陈述: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
特征P141(6)鉴定结论:鉴定人运用本身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按照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辨别、判断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P141特征:①权威性②专门性③客不雅性(7)勘验笔录:法院指派的人员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测、调查、检查时,对勘验过程和结果所作的客不雅记录。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纲《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纲【课程教学⽬的及要求】: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必修专业课程,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了解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原理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精神,掌握民事诉讼法典的主要内容及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并具备分析处理实际问题进⾏实务操作的能⼒。
【教学内容分配】第⼀章民事诉讼法学概述第⼀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的特点⼆、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当事⼈⾃⾏协商和解(⼆)⼈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三)仲裁委员会仲裁(四)民事诉讼三、民事诉讼(⼀)概念(⼆)特点第⼆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三、、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与⼈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政诉讼法的关系(四)民事诉讼法与其它民事程序法的关系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对时间的效⼒(⼆)对空间的效⼒(三)对⼈的效⼒(四)对事的效⼒第⼆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及特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的条件(⼀)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民事诉讼⾏为(三)事件第⼆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民法院(⼆)当事⼈(三)其他诉讼参与⼈(四)⼈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章诉权第⼀节诉权⼀、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诉权与诉讼权利三、诉权的保护第⼆节诉⼀、诉的概念及特点(⼀)诉的主体是当事⼈。
(⼆)诉的内容是当事⼈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
(三)诉是当事⼈对法院的请求。
⼆、诉的构成(⼀)当事⼈(⼆)诉讼标的三、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三)形成之诉四、诉的合并、分离、变更、追加(⼀)诉的合并(⼆)诉的分离(三)诉的变更(四)诉的追加——诉的追加实质上是诉的合并五、反诉(⼀)反诉的概念(⼆)特征(三)反诉的条件第四章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节基本原则概述⼀、基本原则的概念⼆、基本原则的特征:三、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功能第⼆节当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当事⼈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
民诉法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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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 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 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 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 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4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 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 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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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 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 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 诉讼人。 51、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 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 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48、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经人民 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不服仲裁或调解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因 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纠纷,应根据原告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 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 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 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 务所形成的,只为单位为被告。
二、当事人的确定和当事人的称谓
• (一)当事人的确定 当事人的确定,就是指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决定 何人为当事人。 • 在实体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定义下,确定当事人以 实体法为标准,要求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 根据程序当事人的概念,诉讼主体地位不应当依 其是否为实际的利害关系人而定,只是在形式上看是否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和请求人在主观上以谁为相对人。 •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和被告的确定采用了不同 的标准。具体来说,它要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人”,而被告只要是“明确的被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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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提供证据责任
(一)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 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需要向法 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 (二)证明责任(实质的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 (形式的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的联系:
1、提供证据是为了避免承担证明责任; 2、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负担首先提供证据的责任; 3、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能力可能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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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的类型: 一种是需要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后,才需证明的事实; 一种是不需要当事人主张,法院应予主动查明的事实。 实体法事实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1、主要事实; 2、间接事实; 3、辅助事实。
(三)外国法、地方性法规及习惯 (四)证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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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证据规定》第9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 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 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 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 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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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学说 1、规范说(法律要件分类说) 法律事实 根据实体法的规定 法律要件事实 证明责任的分配 德国罗森博格将民法规范分为以下四类: (1)权利发生规范;如关于合同订立的规范、侵权行为规范。 (2)权利妨碍规范;如欺诈、无行为能力规范。 (3)权利消灭规范;如债务的履行、免除等规范。 (4)权利排除规范。如消灭时效的规范。 凡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该权利发生所须具备的要件 负担证明责任;否认权利存在的人,应对存在权利障碍要件、 权利消灭要件或权利排除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 2、反规范说 (1)危险领域说; (2)盖然性说; (3)损害归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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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概说 (一)证明对象: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二)确定证明对象的因素 1、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2、该事实对于该案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意义; 3、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4、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三)确定证明对象的作用 1、可以明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集证据的范围,促使其集 中精力围绕证明对象进行证据准备; 2、可以确定当事人举证、申请法院调查证据以及进行质证 的范围; 3、可以指引裁判者正确调查收集证据和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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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一)实体法事实 实体法事实的类型: 1、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2、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3、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4、排除权利的事实。 实体法事实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1、主要事实(法律要件事实); 2、间接事实; 3、辅助事实。
法律上的推论推定对证明责任的影响: 一是减轻了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证明上的困难; 二是将不存在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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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上的直接推定 是指法律不依赖于任何基础事实便直接假定 某一法律事实的存在。比如:过错推定。 《民法通则》第126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以及建筑物上的搁臵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 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 外。” (3)推论推定与直接推定的联系与区别: 因推定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 供证据推翻这一推定,并且该方当事人对不存 在推定事实负证明责任。区别: 一是是否依赖基础实施不同; 二是对证明责任的影响不同。
三、无需证明的事实
(一)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1、诉讼上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 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 2、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 (1)对象要件:案件(主要)事实; (2)时间要件:在诉讼过程中; (3)内容要件:与对方当事人的陈述一致; (4)性质要件:对自认人不利。 3、诉讼上自认的分类 (1)完全自认与限制自认 (2)明示自认与默示自认 (3)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明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证明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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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法院和当事人运用证 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诉讼中的证明过程包括: 1、证明对象的确定; 2、证明责任的分配; 3、证据的提供; 4、证据调查; 5、确立证明标准; 6、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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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概说 (一)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的概念
有两个层次的含义: 形式的证明责任: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避免
败诉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责任。 是从举证行为角度下的定义,因此又叫作“行 为责任”、“主观的证明责任”。 实质的证明责任:是在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真伪不明 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裁判后果的责任。 由于其发生在诉讼终结时,与事实真伪不明引 起的法律后果相关,因此又叫作“结果责任”、 “客观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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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的区别(一):
1、涉及的领域不同。前者涉及的是法律适用问题;后 者涉及的是事实认定问题。 2、涉及的对象不同。前者指向的对象为法律要件事实; 后者指向的是案件的具体实施。 3、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前者的原因是法律要件事实 真伪不明;后者的原因在于不提供证据将发生败诉的 风险。 4、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前者的条件是法律要件事实 真伪不明;后者的条件是有提供证据的必要性。 5、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法庭评议阶段; 后者发生在起诉至开庭前。
1、证明责任与案件要件事实(即主要事实,不涉及间 接事实和辅助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紧密相关; 2、证明责任在案件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发挥裁判 依据的作用; 并不是鼓励法院使用证明责任制度下裁判,而是 希望通过公平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促使当事人提 出证据。只有部分案件需要按照证明责任的分配原 则下裁判的问题,而多数案件是可以根据查明的事 实作出裁判的。 3、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 4、证明责任既存在于辩论主义的诉讼模式中,也存在 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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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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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并参照其 他学说,对按此标准不能获得公正分配结果的少数例外情形 实行证明责任倒臵。 实体法的要件事实,依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可分为四类: 1、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2、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事实; 3、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4、排除权利行使的事实。 在以上分类的基础上,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则应当是: 1、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的要件事实 负证明责任; 2、主张权利已经或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需就存在 变更或消灭权利的事实负证明责任; 3、主张权利受制的当事人,应当对排除权利行使的事实负 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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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的区别(二):
6、责任转移与否不同。前者分配标准分配之后不会 发生转移;后者会随着败诉的风险的转移而转移。 7、能否预先在当事人之间分担不同。前者可以根据 分配标准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后者只能根据具 体情形随时变化。 8、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前者只能由一方当 事人负担;后者则可能由双方当事人负担。 9、能否由代理人承担不同。前者只能由当事人承担; 后者则可以由代理人承担。 10、能否强化不同。前者只发生是否有必要倒臵的问 题;后者则有必要强化当事人的提供证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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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
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是原、被告各自负担一些事 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证明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样标准来分 配证明责任才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能较迅速完成 诉讼。 证明责任的分配,既要从客观上确立分配证明责任的一 般原则,又要从微观上解决具体各案中的证明责任的公平 分配。 研究证明责任应当注意的问题: 1、证明责任的分配属于实体法问题; 2、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按照主张权利还是否认权利的标准分 配,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无关; 3、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脱离具体诉讼而进行的抽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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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上自认的效力 《民诉证据规定》第8条第一款:“ 诉讼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 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 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法院一般应当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但 法院怀疑当事人为规避法律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而恶意串通时除外。 5、自认的撤回 《民诉证据规定》第8条第四款:“当事人在法庭辩 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 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 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 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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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体系 1、依据实体法分配证明责任; 2、依据司法解释分配证明责任; 3、依据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 4、通过证据契约分配证明责任。 (二)“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 责任提供证据。 (三)《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合同案件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则 第5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 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 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 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 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