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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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
决定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6.01.09
【实施日期】1996.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决定
(1996年1月9日)
教育督导是政府管理教育的重要职能,是各级政府依法治教,加强教育宏观管理的重要机制,是推动教育工作的有力手段。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的教育督导工作,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作用,保障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是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相适应的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贯彻实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需要,也是确保我区本世纪末基础教育的扫除文盲目标的需要。
因此,教育督导工作只能加强,
不能削弱。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督导工作的报告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督导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教育督导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亲自负责。
同时,协调好督导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教育督导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
教育督导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为适应政府转变职能、加强执法监督、强化宏观监控需要,自治区建立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行署教育督导室”,代表各级政府(行署)行使教育执法、监督职能。
自治区各级政府(行署)教育督导室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各级政府负责,工作上受教育行政部门领导。
各级督导机构建设要从我区多民族、多语种,地域辽阔、交通不便、学校分散的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