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食品卫生【发文字号】浙食药监规[2016]1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7.12【实施日期】2016.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6〕13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5〕13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12日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浙江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具体案件情况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程序正当原则。
处罚必须过罚相当,避免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决定。
第四条裁量幅度分法定裁量幅度和酌定裁量幅度,法定裁量幅度包括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及从重处罚幅度等区间;酌定裁量幅度,是指没有法定裁量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综合考量予以裁量的裁量幅度区间。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浙食药监规〔2015〕2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21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省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17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许可窗口或者受理大厅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应提交的资料目录等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向公众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嘉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嘉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嘉兴市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嘉食药监〔2006〕21号)各县(市、区)局(分局):现将《嘉兴市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四月一日嘉兴市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的信用意识,构筑长效监管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范围内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工作包括:收集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档案,评定信用等级。
第四条嘉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范围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及嘉兴市经济开发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的药品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工作。
县(市)局负责所辖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配合市局做好所辖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南湖区分局、秀洲区分局负责做好所辖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监督检查采取不定期方式进行,对每家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一般为二次,举报检查、药品抽验、专项检查不列入上述检查次数中。
第二章安全信用档案管理第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信用信息档案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主要内容为:药品经营企业的许可内容、GSP认证、监督检查及记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药品监督抽验、顾客投诉、群众举报和信用等级评定等。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应及时将收集和记录的信用信息输入计算机,并通过电子文档网上传输形式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第八条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信用信息档案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能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章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第九条信用等级的确定原则,以是否有因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而被处以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标准,以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辅助标准。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浙食药监规〔2012〕5号•【施行日期】201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2〕5号各设区市、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嘉兴、舟山、台州市卫生局:为加强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行为,全面落实《浙江省2012年药店经营保健食品专项整顿工作方案》(浙食药监保〔2012〕16号)各项要求,巩固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大整治百日行动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时,必须将保健食品与药品及其它产品进行分区(柜)摆放,不得将非保健食品摆放在保健食品分区(柜)内。
保健食品专区(柜)要做到划分明显,并在醒目位置统一标示“保健食品”标志,不得标示“保健品”、“非药品”等标志;保健食品陈列柜或陈列架上的标签做到字迹清晰。
二、零售药店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索取并查验生产企业或供应商资质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建档备查,有关文件应当保存至产品保质期结束后1年。
零售药店索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还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
零售药店索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产地、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
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建立电子化档案,供各连锁经营企业从经营终端进行查询索证情况。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浙食药监市〔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9〕6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努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五个监管”、奋力打造“三区”,贯彻落实好全省药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药品储存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提高药品监管信息化水平,省局制订了《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实施方案加强对药品流通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监管是落实依法行政、保障药品质量、推进企业诚信经营的重要举措。
为确保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以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科学监管理念为指导、自动化为手段、信息化为载体,落实药品储存场所的规定要求,提高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建立监管的长效机制,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依据和目标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四条、《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第二条、《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标准》(浙食药监市〔2008〕8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和《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系统标准》(浙食药监市〔2006〕78号)的有关规定,力争通过两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系统,其中,2009年的覆盖面要达到50%以上。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
度(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浙食药监规[2014]1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9.15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食药监规〔2014〕14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局制定了《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请各地督促食品经营者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15日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1.12•【字号】浙食药监规〔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18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16号令)及有关实施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食品生产许可改革新举措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监管理念,提升监管效率的重要举措,也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完善食品生产监管制度,理顺职权关系的重要任务。
各地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有关文书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格式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5〕135号)和《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8号)等规章及配套文件的宣贯落实工作,认真执行改革后各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新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过渡期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统一规范,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新要求(一)关于许可管理权限为有序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决定在2016年3月31日前,全省各级暂停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在此期间,相关许可事项的办理要求是:1、涉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类产品的企业新申请、延续换证、变更、注销等事项均由省局负责办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管理权限按照目前分工不变,企业同时生产或拟新增生产除前述三类产品外的普通食品,统一由市级局(含有发证权限的县级局,下同)按照普通食品生产许可程序办理延续换证、变更等手续。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31•【字号】嘉政办发[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31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4〕15号)精神,组建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挂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市市场监管局是主管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2.市质监局承担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食品药品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强化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2.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监督管理科学化水平。
3.承接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省政府规定交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取消的职责。
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区)改革中市政府规定交由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化妆品、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下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市场监管的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23•【字号】浙食药监市〔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10〕7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切实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储存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行为,使储存药品的温湿度条件符合药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省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储存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行为,使储存药品的温湿度条件符合药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浙江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省内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含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系统运用温湿度自动测量技术和数据通信技术,通过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系统对接,实现对储存药品冷库、阴凉库的温湿度实时监测、报警、记录和数据存储、查询,达到对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远程实时监管。
第二章企业设施设备的配备与使用管理第四条企业应配备药品储存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并能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储存温湿度实施远程实时在线监管。
第五条企业安装的药品储存温湿度自动监测设施设备要合理布局,并能全面监测、真实反映药品储存温湿度状况。
原则上,每个独立库区至少安装1个监测点,大库区每300平方米至少安装1个监测点。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管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01•【字号】浙食药监市〔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管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11〕1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年来,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强化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治理、严查违法案件等有效措施,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现象总体上得到了有效遏制。
但近期个别地区出现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和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被青少年滥用的现象,已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
为切实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流通领域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安〔2011〕8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重点(一)加强监管,进一步落实责任要求。
各地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格贯彻落实主体责任和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购销行为。
1、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应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无法确认处方真伪的不得销售,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并做好销售记录。
2、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应按照药品GSP的要求建立客户档案,核实并留存购销方资质证明复印件、采购人员(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实记录等;应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销售)、出(入)库验收、签订买卖合同;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具、索要销售票据,购买付款的单位、金额与销售票据载明的单位、金额要一致;应严格执行出库复核制度,并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药品送达后,购买方应查验货物,无误后由入库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随货同行单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及时返回销售方。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委托配送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委托配送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委托配送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促进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的规范和发展,经研究,我局制订了《关于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委托配送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关于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委托配送的规定(试行)为合理配置资源,促进我省药品物流和连锁经营的发展,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规范经营,依据我国药品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委托地市所辖的且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药品。
全部委托配送的企业可不设置药品配送仓库,并由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仓库地址栏内注明“委托配送”字样;部分委托配送须设置药品配送仓库,配送仓库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二、开展委托配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对自己经营的药品质量承担责任,同时,应与受委托方签定委托配送协议,协议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期限,委托配送协议应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还应定期对受委托方进行质量服务考核,确保药品质量。
三、开展委托配送业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有完整的质量管理机构来保证质量体系的连续正常运行,通过协议委托质量控制服务的,应一并纳入自己的质量体系和信息系统。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向受委托方统一采购药品,并由受委托方将药品直接配送至连锁门店。
五、连锁门店应对委托配送的药品应进行逐批验收,并建立相应的验收记录。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浙食药监市〔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9〕9号各市、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萧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行政许可的规范管理,现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药品批发企业跨县(市)迁址问题药品批发企业在本市(设区市)跨县(市,不含区,下同)迁址,原则上应由城市向城镇、企业较多区域向企业较少区域、经济较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迁移。
跨县(市)迁址,企业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应同时迁移至同一县(市)。
验收时按《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标准》(试行)(下称检查标准)要求执行,涉及仓库物流的设施设备及相关计算机管理系统部分,按照《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系统基本标准》(下称基本标准)要求执行(库房层高、面积、冷库容积、中央空调等除外);2007年以后按照《基本标准》新办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按《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和《基本标准》的要求执行;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生物制品的企业按《检查标准》要求执行,2004年5月10日以后开办的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生物制品企业不得低于《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国食药监市[2004]76号)的条件;专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要求执行。
企业迁址经验收符合要求和条件后方可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二、药品批发企业收购、兼并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审查问题药品批发企业收购、兼并后变更法定代表人除按照《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程序》要求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并购重组合同和实施方案、资产评估报告、并购重组股东名册和持股、经原股东会讨论决定的转让定价材料、与股权转让资金凭证、企业章程修改案、资产交接手续证明材料情况等。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有关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有关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浙食药监规[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有关标准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1〕3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批发企业行政许可工作,增强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许可工作的操作性和科学性,在深入调研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经营管理的新规定,我局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和我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系统标准》进行了细化和完善,现将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有关标准的新要求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人员资质方面(一)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下同)从事药品经营或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质量管理经验,并与企业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药品批发或连锁企业总部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并与企业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
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中药师。
(三)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等工作的人员应符合相关要求:1、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的相关专业是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
2、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有药师(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及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中药或中医等相关专业学历,或有中药初级(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企业从事计算机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名,且应取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或具有计算机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二年以上的计算机管理工作经验。
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30•【字号】•【施行日期】201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30日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理顺我市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强化政府市场监管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浙政发〔2013〕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8号)精神,现就调整市、县(市、区)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和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市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深化改革创新,理顺职责关系,整合资源配置,强化基层监管,落实政府责任,加快建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着力提高食品药品安全和市场监管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理顺关系,整合资源。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机构职能,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职责,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监管体制。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完善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和公共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完善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和公共卫生监督职责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12]84号【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6.21【实施日期】2012.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完善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和公共卫生监督职责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84号)南湖区、秀洲区、平湖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和公共卫生监督职责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调整完善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和公共卫生监督职责的意见为进一步理顺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和公共卫生监督体制,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公共卫生综合监督责任,确保市、区食品药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药品流通行业管理职能的批复》(浙政办函〔2011〕60号)、《嘉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嘉委〔201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完善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和公共卫生监督职责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食品药品安全分级管理和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总体要求,明确和强化市、区两级政府承担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监管责任,理顺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和公共卫生监督权责关系,建立健全权责一致、分工合理、规范有序、执行顺畅、便民高效、监督有力的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和公共卫生监督体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监管。
坚持以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和营造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为中心,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公共。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嘉兴市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嘉兴市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9.09
•【字号】嘉政办发〔2013〕115号
•【施行日期】2013.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嘉兴市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体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3〕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对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嘉兴市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梁群
副组长:祝亚伟
成员:施震东(市政府副秘书长)
敖考权(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沈建明(市编委办主任)
魏建明(市财政局局长)
陈树庆(市人力社保局局长)
张建生(市商务局局长)
葛永元(市农业经济局局长)
严吉丹(市卫生局局长)
王根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胡晓云(市工商局局长)
潘亚平(市质监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委办,沈建明兼任办公室主任。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9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管处关于电子申报药品经营许可证资料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管处关于电子申报药品经营许可证资料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管处关于电子申报药品经营许可证资料的通知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启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注销、换证必须通过“系统”报送有关资料,具体操作如下:一、进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在线下载“企业客户端程序(最新)”;二、解压文件,点击大厅版--医药大厅版,打开程序直接将有关资料的内容录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到我局电子信箱*************.cn;三、录入方法:(一)、新开办企业1、双击医药大厅版进入申报系统―点击“新建”--“所在区域选择”--按要求填写(企业序号,更改框不填)--保存,出现企业筹建申请事项和基本情况表,共两页填好保存。
如填写的项目后面有“》”号,需点击该符号,出现对话框,进行选择或在对话框内录入相应的内容,后确定(例:填写法定代表人,点击“法定代表人》”--填写有关资料--保存;填写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对话框中会出现法定代表人相关资料,该资料不能清空,此时如果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为同一人,只要点击保存即可;如果不为同一人,应当点击“添加”,出现空白表,将有关内容填入(企业类型栏不填),保存即可。
所有填写完毕--保存--“导出文件”--“选择申报方式”,--“本地保存”--导出文件保存。
2,再点击界面上方“验收”--相应表单内对应的事项填写完整--点击保存--“导出文件”--将验收文件保存至本地。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意见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年三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做好两个规章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组织培训。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在总结以往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执法过程中的薄弱环节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加强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对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大力宣传,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精神实质。
同时,要积极组织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甄别违法药品广告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强化管理相对人的守法意识。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在近期举办一期全省广告检查员培训班,以提高广告检查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严格审批,提高质量。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履行好药品广告的审查职责,严格审查标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正确处理公众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关系,把好药品广告准入关,进一步完善药品广告电子政务审批和公众查询系统,及时上网公布药品广告内容,使社会公众和药品广告发布媒体能方便、快捷地查询到药品广告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贸、农批市场食品安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贸、农批市场食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室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食药监规[2015]1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7.09【实施日期】2015.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贸、农批市场食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室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12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浙江省农贸、农批市场食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室建设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7月9日浙江省农贸、农批市场食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室建设规范(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贸、农批市场食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室(以下简称“检测室”)建设工作,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十方面民生实事责任分解》(浙政办发〔2015〕20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六大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浙食安委〔2015〕4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城区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建设及免费开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食通〔2015〕2号)等文件要求,市场举办者对进入本省农贸、农批市场流通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快速检测,配置食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提供检测服务。
规模较小的市场可通过建立市场共享检测室或委托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快速检测工作。
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检测室建设的范围(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二)95%以上城区(设区市主城区、县(市)政府所在地)农贸市场;(三)一百个商(摊)位以上的农村农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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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秀食药监…2013‟30号
关于开展“药学服务星级单位”、
“药学服务星级药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深入推进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促进企业规范经营,提高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水平。
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药品零售企业中进一步深化“药学服务创星工程”。
为保证活动扎实有效进行,制定《嘉兴市秀洲区“药学服务星级单位”、“药学服务星级药师”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嘉兴市秀洲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26日
- 1 -
嘉兴市秀洲区“药学服务星级单位”、“药学服务
星级药师”评选办法
为营造药品经营企业争先创优的氛围,提高企业服务意识,提升药品经营企业的社会信誉,推进药品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激励企业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保障群众用药安全”为宗旨,坚持以群众满意为标准,通过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上下功夫,通过扎实开展“药学服务星级单位”、“药学服务星级药师”活动,提高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措施,切实保障全区药械质量安全,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评选范围
上年度守信等级药品零售企业及所在药品零售企业在职药
学技术人员。
三、评选标准
(一)“药学服务星级单位”评定标准
同时符合以下6个条件的评定为“一星”级。
1、证照齐全,经营状况良好;
2、制度完善,管理基本规范,无违法案件;
3、具有一定规模,竞争力强,在行业中具有典型、示范和导向作用;
- 2 -
4、恪守职业道德,社会信誉度高,上年度药品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为守信等级;
5、药械监管信息化系统运行良好,药品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
6、履行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社会药学服务活动。
连续两年符合“一星”标准的晋升为“二星”级,连续三年符合“一星”标准的晋升为“三星”级,以此类推,“五星”级为最高。
药学服务工作成效突出,受到省级表彰,可增加2个星级;受到市级表彰,可增加1个星级。
“药学服务星级单位”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一个星级:
1、药品质量信用等级下降(不含严重失信)。
2、受到群众投诉举报并被查证属实,且未及时整改到位。
3、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药学服务星级单位”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摘牌,取消星级单位资格。
1、因群众投诉被查证属实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一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不含当场行政处罚)。
3、药品质量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
(二)“药学服务星级药师”评定标准
- 3 -
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的评定为“一星”级。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较高的思想道德觉悟,在本单位任职时间一年以上,所在药品经营企业在上年度药品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为守信等级;
2、奉献社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恪尽职守,药师指纹考勤记录良好;
3、刻苦钻研,提高业务技能,具有良好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有突出业绩,受到群众的较高评价和认可;
4、遵守公德,文明礼貌,仪表举止文明,用语规范,接待群众主动、热情、耐心、周到;
5、服务群众,能利用自己所学,积极参与社会药学服务活动,为群众提供力所能及的药学技术服务。
连续两年符合“一星”标准的晋升为“二星”级,连续三年符合“一星”标准的晋升为“三星”级,以此类推,“五星”级为最高。
药学服务工作成效突出,受到省级表彰,可增加2个星级;受到市级表彰,可增加1个星级。
“药学服务星级药师”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一个星级:
1、所在企业药品质量信用等级下降(不含严重失信)。
2、受到群众投诉举报并被查证属实,未及时整改到位。
3、所在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 4 -
“药学服务星级药师”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星级药师资格。
1、因群众投诉被查证属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所在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不含当场行政处罚)。
3、所在企业药品质量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
四、方法步骤
“药学服务星级单位(药师)”的评选活动共分为以下三个阶段来进行:
(一)申报阶段(1月1日至1月20日)
凡符合评选条件的企业,都可申报参加“药学服务星级单位”的评选。
企业在申请报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嘉兴市秀洲区“药学服务星级单位”申请表》;
2、提交秀洲区药学服务活动工作手册。
凡符合评选条件的药学技术人员,经企业推荐,都可申报参加“药学服务星级药师”的评选,原则上每家药品经营企业推荐一名符合条件的药学技术人员,在申请报名时,应提交《嘉兴市“药学服务星级药师”推荐表》,推荐表中“开展药学服务情况简介”一栏须突出药学服务内容,服务特色和受群众好评情况,字数500字左右。
(二)审查评选阶段(1月20日至2月20日)
对申报参加评选的企业和推荐的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嘉
- 5 -
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工商分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调查核实,确定最终候选名单。
“药学服务星级单位”和“药学服务星级药师”候选名单将通过嘉兴市秀洲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三)命名表彰阶段(3月份)
对获得“药学服务星级单位”、“药学服务星级药师”荣誉称号的企业和个人,根据星级情况进行奖励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是要严格标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药学服务星级单位”、和“药学服务星级药师”评选标准进行推荐和申报,保证评选活动高标准、高质量进行。
要注意推出和树立先进的典型,以保证其代表性和示范引导性。
二是要加强宣传。
向药学技术人员和社会各界大力宣传“药学服务星级单位”、“药学服务星级药师”评选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要以评选活动为契机,有效增强企业的诚信经营意识,提高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的服务意识,从而在全区药品经营企业中形成一个讲诚信、重服务的良好风气。
三是要务求实效。
要坚持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保证整个评选活动的科学有序进行。
参评企业要按照评选条件,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
如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参评资格。
附件:1.《嘉兴市秀洲区“药学服务星级单位”申请表》
2.《嘉兴市秀洲区“药学服务星级药师”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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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嘉兴市秀洲区“药学服务星级单位”申请表
7
附件2
8
9
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区政府办,区纪委第五纪工委,各镇(街道)药品安全监督联络站,沈凤兴副区长。
嘉兴市秀洲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3年4月26日印发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