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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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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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

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建筑工人实名制第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而发生的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劳务工程款,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的工程承包款。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等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工会代表职工,可以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监督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工程款的支付第五条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措施,确保分包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的支付。

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工程分包。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不得向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发包工程。

第七条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工程款时,只能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不得向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

第八条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应当从解除合同之日起一月内付清分包工程款。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建筑劳务人员是指在建筑工地进行各种劳动的人员,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管理一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来保障建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给合格的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流程进行招标,确保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在合法范围内。

二、施工单位是建筑劳务人员的用工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签订用工合同,确保劳动关系合法、合规。

三、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 工资应当以月为单位计算,并在每月20日前支付上月的工资。

2. 工资应当以实际工作时间和劳动量为基础计算,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 工资支付方式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4. 工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等内容,具体标准应当在用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建筑单位应当建立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记录系统,确保工资支付的准确、公正和及时。

建筑单位应当定期对工资支付记录进行审查和备案,并定期向职工代表或劳动监察部门公示有关工资支付情况。

同时,建筑单位还应当确保工资支付记录的保密性,防止泄露。

五、建筑劳务人员有权对工资支付记录进行查询和复印。

如若发现工资支付记录有误或者货款拖欠问题,建筑劳务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调整或者解决。

如若用人单位未能解决问题,建筑劳务人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出劳动仲裁。

六、建筑劳务人员在发现有款拖欠或者工资不足等问题时,应及时向工会或者劳动监察部门汇报,并要求用人单位解决问题。

在实践中,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管理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如拖欠工资、克扣福利、违法用工等。

因此,建筑单位应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强用工合同的签订管理、开展教育和培训。

同时,建筑劳务人员应该关注用工合同中的条款,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建设工程工资支付制度

建设工程工资支付制度

建设工程工资支付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资支付制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

第三条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和支付时间等内容,明确告知所有工人。

第四条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或者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后一次性支付工资的工人,建设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第五条工资应当直接支付给工人本人,或者存入工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扣代缴非工资性费用。

第六条工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资支付台账,记录工资支付的时间、金额、领取人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至少两年。

第八条工人对工资支付有异议的,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查询和申诉。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工人工资被拖欠或者克扣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工资支付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苏清办〔2009〕36号)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

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并由其将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录入银行征信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贷款。

《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4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为切实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等文件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共同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11月8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2019年11月21日附件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

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农民工实名制第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建筑工程民工支付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民工支付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民工支付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民工的支付行为,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筑工程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建筑工程行业的施工企业和民工。

第三条工资支付原则1. 按时支付: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

2. 全额支付:施工企业应当支付给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货币支付:施工企业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4. 透明支付: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信息公开制度,让民工了解工资支付情况。

第四条工资支付管理1. 签订劳动合同:施工企业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等内容。

2. 建立工资支付台账: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民工工资支付台账,详细记录工资支付情况。

3. 工资预付制度: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预付民工一定比例的工资。

4. 工资结算制度: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结束后,及时与民工结算工资。

第五条工资支付保障1. 设立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工资保证金。

2. 落实工资支付责任: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3. 政府部门监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4. 违法行为查处:对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行为,政府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维护民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违约责任1. 施工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施工企业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政府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苏建工[2009]112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9〕112号)各市建设局(委)、房管局:近年来,通过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工作,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是,建筑市场中的招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出卖挂靠、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尤其是一些开发区、城郊结合部和乡镇工程的管理矛盾更为突出。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营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措施,切实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一)改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式方法。

倡导政府投资工程(含国有投资工程,下同)实行投标人资格后审和合理低价中标相结合的招标投标方法,大力推进招标投标监管电子化进程,逐步推广招标工程异地远程评标,遏制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和其他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二)建立评标专家名册。

建立全省评标专家名册,分为资深专家名册和一般专家名册。

一定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的评标应当从资深专家名册中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非政府投资工程的评标可以从资深专家名册中抽取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对评标名册中的专家实行联网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检查和工作质量考核。

对检查或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停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评标的资格;对参与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违反评标纪律的,应当清出专家名册,不得再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评标活动。

(三)实行招标投标巡查制度。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规定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规定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规定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2018〕第26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规定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公告〔2018〕第26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保障。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方式,也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方式。

近期,有施工企业向我厅反映,有些地区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时,拒绝接受保函方式,也有部分地区没有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标准。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证金缴纳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筑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

二、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

各地要认真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不得随意提高,同时要认真执行根据企业信用实行缴纳保证金差别化的政策。

三、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各地要于2018年12月15日前公布电话,接受并处理建筑企业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举报投诉,对违规要求缴纳保证金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举报投诉电话如下:************、51868629。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苏清办〔2009〕36号)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

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并由其将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录入银行征信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贷款。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苏清办〔2009〕36号)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

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并由其将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录入银行征信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贷款。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09•【字号】苏清办[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清办〔2009〕36号)各市清欠办:现将《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二○○九年十二月九日附件: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江苏建筑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江苏建筑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 江苏建筑公司薪酬管理制度1. 引言江苏建筑公司致力于建设一个公平、公正、透明和激励性的薪酬管理制度,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提高公司绩效。

本文档旨在规范江苏建筑公司的薪酬管理流程和策略,确保员工的薪酬待遇合理、公正,与公司的业绩和个人贡献相匹配。

2. 薪酬管理目标江苏建筑公司的薪酬管理目标如下: - 合理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 保持内外部公平公正的薪酬关系 - 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归属感 - 确保薪酬与员工个人能力和业绩相匹配 -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绩效3. 薪酬管理策略3.1 职位薪酬策略根据不同职位的需求和市场情况,江苏建筑公司制定了不同的职位薪酬策略。

公司将对每个职位进行薪酬市场调研和薪酬水平评估,确保薪酬与市场保持一致,并根据员工的绩效表现和职位要求进行适度调整。

3.2 绩效考核与激励江苏建筑公司建立了全面的绩效考核与激励制度。

公司将根据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个人工作表现以及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激励措施(如年终奖金、股权激励等)来激励员工,以鼓励优秀员工的持续努力和创造力。

3.3 薪资福利政策江苏建筑公司制定了完善的薪资福利政策,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等。

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市场趋势进行调整,并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年假等,以确保员工的薪酬待遇合理、稳定。

3.4 薪酬保密与透明度江苏建筑公司重视员工的薪酬保密和透明度。

公司将对员工的薪酬信息进行保密,并定期向员工公布薪酬调整政策、绩效考核标准等相关信息,提高薪酬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4. 薪酬管理流程4.1 薪酬计划制定江苏建筑公司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制定薪酬计划。

计划中包括职位薪酬结构、绩效考核指标和奖惩机制等内容。

4.2 绩效考核与评估公司将定期进行绩效考核与评估,包括定期面谈、360度评估等方式,以全面了解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个人能力,并据此进行绩效评级和奖励措施的制定。

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09-07 作者:杨春赣律师2004-7-19发文单位:江苏省建设厅文号:苏建建[2004]250号发布日期:2004-7-19执行日期:2004-8-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务工程款的支付第三章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监察局,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制定的《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而发生的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劳务工程款,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的工程承包款。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经贸、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采纳。

第七条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二)工资正常增长分配办法;(三)奖金分配办法;(四)津贴、补贴分配办法;(五)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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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建筑
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而发生
的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应当遵守本
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劳务工程款,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
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的工程承包款。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等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
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
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工会代表职工,可以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监督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
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工程款的支付
第五条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
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明
确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措施,确保分包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的支付。

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工程分包。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不得向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发包
工程。

第七条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工程款时,只能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不得向无资质的
个体承包人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

第八条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
工过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应当从解除合同之日起一月内付清分包工程款。

第三章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每月至少一次支付其职工的工资。

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
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余下未结算、支付部分,按
下列规定进行一次结算,并足额支付。

当年7月份结算、支付上半年工资,次年元月份结算、支付上年度全年工资。

第十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确保职工工
资按时足额发放,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筑)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一)办理职工工资支付担保。

由银行、保险公司、担
保公司等相关机构出具保函或保证书。

(二)在银行设立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预留保障专户,
预存资金,专款专用,作为解决建筑业企业因拖欠职工工资
的保障金。

预存资金数额由各地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
设专用账户,并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用于支付职工工资,
不得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

企业必须在
每个项目开工后第一个月内将所使用的实际职工按每人不
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总款项,作为职工工资存入专用账户。

当专用账户资金不足发放工资时,建筑业企业应在发
放工资之前补足。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并在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每一名职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与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协议,每月由银行代发工资。

银行应当每月将建筑业企业专用账户的情况反馈给当
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
工工资。

对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的建筑业
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完成工作
量全额支付职工工资。

工程停工、窝工期间职工工资的支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办理。

建筑业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
理由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
职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建
筑业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职工工资。

第十六条总承包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
包工程款,造成劳务分包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由总承包施
工企业先行垫付职工工资。

先行垫付的职工工资数额以未结
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将与其市场信用等级评定、资质年检和升级、评先创优挂钩。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因拖欠分包工程款、职工工资,
引发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由工程
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工会组织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
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要优先偿付拖欠的职工工资。

对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拖欠工程款和职工工资,行政协调处理无效的,被拖欠工程款的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拖欠工资的职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因拖欠工程款和职工工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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