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用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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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用工管理制度
1、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依法与劳动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禁止招用未成年和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建筑劳务活动。
2、建筑劳务工人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上岗。
3、建筑企业应依法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每月对劳务工人应得工资进行核算、公示,接受劳务工人的监督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务工人的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
建筑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对劳务企业的合法用工、保障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4、建筑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务用工档案,如实将企业用工信息及时录入一卡通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