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取费说明
总说明一、《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定额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2009届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三、本定额是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四、本定额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率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
招标工程编制控制价时,按本定额费率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投标人管理水平、拟建工程复杂程度以及企业经营等因素参考本定额费率计取。
五、本定额中的规费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测定的,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工程计价过程中严格按本定额规定计取。
六、本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是按我区的相关规定和大多数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等影响因素综合测定的。
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招标文件要求、拟建工程特点,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计取。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在投标报价竞争中,不得低于本定额给定费用的90%。
七、本定额计费程序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两种。
采用哪种计价方式,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确定。
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应该采用综合单价法(即工程量清单计价法)计价。
八、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计价的一般规定一、建设工程计价方法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法)和工料单价法两种方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项目业主确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内政令143号)
第八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收取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应当全额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收取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缴入财政专户应当使用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十三、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管理方式是什么?
全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管理,自治区、盟市两级核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工作。自治区和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属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划拨、调剂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自治区本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划拨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负责。
二、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内政令[2006]143号)等规定制定的。
第五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统一按照工程造价(税前)的3.5%计取。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在两年之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建设工程项目工期超过两年,建设单位不能一次性足额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额不得低于应缴纳额的6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11•【字号】内财社〔2014〕1807号•【施行日期】2014.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社〔2014〕1807号各盟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才强区工程”,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实施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3〕141号)精神,现就我区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贴资金使用原则(一)突出重点。
政府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新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和已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重点培养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的企业、高技能人才成绩显著的企业和生产一线的骨干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技能提升培训。
(二)体现优先。
围绕“五大基地”建设,优先资助自治区和盟市、旗县区域经济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急需紧缺行业新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和具有技能传承作用、地方特色产业新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
(三)注重实效。
鼓励高级工、技师通过专项培训获得相应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已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学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提升其岗位技能和创新能力。
二、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和用途(一)补贴职业(工种)范围。
自治区和盟市、旗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的职业(工种)。
具体补贴职业(工种),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结合自治区经济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见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政办发[2014]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使用行为和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建筑业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建筑业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建设社保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具体工程名称的概念和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按现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执行.第三条建设社保费的收缴必须按照统一的计取标准,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代建筑业企业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收缴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实施划拨;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因施工任务不足,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资金困难的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实施调剂。
第四条建设社保费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属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规费项目之一,是建筑工程款的组成部分。
本细则中实行统一筹集管理的建设社保费原则上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具体收缴标准应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适时调整。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自治区和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社保费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社保费计取标准的测算以及相关政策的起草;负责对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全区建设社保费筹集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和旗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社保费代收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doc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8〕18号
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34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8〕66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35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5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
36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35号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37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36号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38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53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39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70号
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
内政字
〔2000〕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文物工作的通知
84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0〕271号
批转自治区统计局等10部门和金融机构关于规范外贸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85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1〕24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工作的通知
86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2〕90号
关于印发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机关
文 号
标 题
1
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社会保障费由哪一方承担
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社会保障费由哪一方承担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的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必不可少的项目规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哪一方是社会保障费的承担主体?哪一方是社会保障费的享有主体?下面对其进行详细法律分析,但因各地法律规定不一,致使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所处理的结果也各有差异。
鉴于地域原因,本文主要参照其他区域的相关规定对河南省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进行分析。
【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的社会保障费定义】社会保障费包括按国家规定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尚未划转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
也称为"社保"。
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缴费比例、缴费方式向社保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所缴纳。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概念,在建设工程领域一般包含在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单列为社会保障费,顾名思义就是在建设工程领域方面的社会保障费,是对缴费方式、缴费比例、缴费主体、享有主体等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明确。
【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社会保障费的法律分析】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但在具体运用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都规定有符合本地区相关的地主性法规或政策。
如2006年3月1日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统一按照工程造价(税前)的 3.5%计取。
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在两年之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可见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计取标准为工程造价的3.5%,由建设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
根据该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管理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的该项费用时,划拨给建筑业企业单位。
建筑业企业收到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划拨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和调剂金后,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呼政发[2014]17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呼政发〔2014〕1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5月26日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城市投资环境,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体要求是:“统筹协调、流程再造、联审联办、公开透明、超时默认”。
统筹协调: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重点项目联审联办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负责各阶段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统一发证。
市重点项目联审联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跟踪推进。
流程再造:科学划分审批流程,统一整合审批要件,精简规范审批手续,全面实现要件共享,减少优化审批环节、审批部门和审批公章。
联审联办:审批流程中的各个阶段均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有关审批部门同步开展审批工作。
通过要件流转、抄告相关、联审会议等形式,最大限度压缩项目审批时间。
公开透明: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依据、要件、时限、流程及进度,全程进行跟踪监察,实现阳光审批。
超时默认: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有关部门受理后未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办结,又未作出合理解释和书面说明,视为默认许可该申请事项,造成的后果由该部门承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规〔2009〕339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编制导则》的通知
2013.9.3
33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村〔2009〕353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9.10
48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设〔2012〕38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
2012.7.11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2.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
1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设〔2000〕154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建人〔2008〕447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建设工程社保费机构财务办法》的通知
2008.12.26
25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人〔2008〕309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8.18
26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工〔2009〕208号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内部审计办法》的通知
2009.12.21
37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规工〔2010〕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1.27
38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规工〔2010〕2号
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部分费用计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部分费用计算方法的通知内建工[2006]166号各盟市建设局(建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区2004 年《建设工程费用计划规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近期国家、自治区对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费用使用管理的政策性调整,决定对《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中部分费用的费率和计算方法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我区建筑市场变化的需要。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非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和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对措施项目费和计算规则调整如下:(一)调整内容1、取消《建设工程费用计划规则》中关于临时设施费的计算规定,改按费率形式计算。
2、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计划规则》“通用措施项目费费率表”中的费率标准。
将环境保护费与安全文明费合并,简称为“安全文明费”。
3、增加建设工程、市政工程中的材料及产品质量检测费,简称“质量检测费”。
上述各项费用费率及计算基础详见附表(附表一:安全文明费、临时设施费费率表;附表二:通用措施项目费用费率表)。
(二) 计算规则1、安全文明费,以直接工程费(或人工费)为基础计算。
编制设计概(预)算或施工招标标底时,应按“费率表”费率或暂定费用值计算。
2、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对于非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费不能低于给定费率或费用的90%。
3、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计取安全文明费后,应该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
若施工过程中经安全监督部门检查,未达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求的,按《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费用进行相应扣减。
4、对于计费基础达到一定标准(直接工程费8000 万元以上,定额人工费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再按费率计算安全文明费和临时设施费,应按暂定费用计算。
若暂定费用值与实际支出有较大出入时,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同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单独测算。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02•【字号】内财建〔2014〕1843号•【施行日期】2014.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建〔2014〕1843号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内蒙古财信投资(集团)公司:为确保全区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的顺利实施,切实加强旗县(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资金的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区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的顺利实施,切实加强旗县(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资金的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纪要(〔2014〕8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资金是指由内蒙古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集团”)为融资主体,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融资,用于全区旗县(区)在建、新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贷款资金。
第三条旗县(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列入全区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房屋征收和建设项目,包括国有林区、国有垦区、国有工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二章融资管理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住建厅和发改委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与内蒙古财信投资集团签订《委托代建协议》,指定内蒙古财信投资集团作为全区旗县(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融资主体和委托代建主体,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融资,统一归还贷款,负责项目贷款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内蒙古财信投资集团资本金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通过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注入、自治区本级国有股权划转注入、国有资源(资产)资本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等渠道逐步解决。
内蒙古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政办发〔2007〕2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3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建筑业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中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一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炉窑砌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工程以及包括市政道路、桥涵工程,市政给排水、热力、燃气管道工程在内的市政公用工程等。
具体工程名称的概念和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以现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必须按照统一的计取标准,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统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收缴,并向建筑业企业划拨、调剂。
第四条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属于建设工程造价间接费中的一项规费内容,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三项内容。
本细则中实行统一收缴管理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只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自治区和各盟市应当分别设立由本级政府牵头,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决策和监督。
维护建筑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老保 险费 的新 欠 帐 。 别是 建筑业 农 民工参保 工 作进展 特
缓 慢 , 保 面较小 。据2 0 年纳入 建工 社会保 障费管理 参 04 的3 4 8 家注 册企 业统 计 , 合计 应 收23 , 元 , 实 际收缴 .3L 而 t
[8 内 古 作26 第3 3 ](囊 工 J0年 期 > 0
事情 时有 发生 。
施工 企业 基本 养老保 险费 筹集 管理 暂行办 法》 ,由 自治
区建 设厅 成 立 专 门机 构具 体 负责 我 区建 设 工程 社 会保 障费( 以前 称 为建 安工 程建 工 社会 保 障 费 ) 的统 一 筹 集
管理 工作 。
截 止2 0 年2 o 6 月底 ,全 区 l个 盟市 已全 部开展 了建 2 设 工程 社会 保障 费 的统 一筹 集管 理工作 , 使该项 工作 并
纳的 基本养 老保 险费 、 失 业 保 险费 、 医疗保 险 费组
成 , 列入建 安工 程费 用 并
项 目中的 间接费 用范畴 。
根
晓
《 内蒙 古 自治区建 设工 程
养 老 问题 , 免 了 因此而 引 发 的群 体性 上访 事 件 , 进 避 促
了我区建筑 业 的健康 持续 快速 发展 , 效地维 护 了社 会 有
一
二是 部分 建设 单位 长期拖 欠工 程 款项 , 强行压 低工
、
程 造价 ,不将 建设 工程社 会保 障 费列入 工程招 标 标底 ,
使企 业应 该得 到 的社会保 障 资金被 无理 剥夺 和挤 占。 三是 部分 建筑业 企业 参保 意识 淡薄 , 企业 内部 职工 参加 社会保 障 的 比例 较低 , 导致 一些 老企 业社 会保 障负 担 仍然 沉重 , 工 社会 保 障费 收 不抵 支 , 之 个 别企 业 建 加 将收 取的 费用不 按规 定用途 使用 , 害职 工合 法权益 的 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部分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公布日期】2002.06.27
【实施日期】200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6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白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乌云其木格
2002年6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89年8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1998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修正)
二、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1997年3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1号)
三、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办法》(1992年6月24日自治区政府令第44号)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2•【字号】内政办字[2006]443号•【施行日期】2006.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443号2006年12月1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为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利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建、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制度。
三、本办法所称保障金是指为防止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一定比例分别预先向保障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储存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按工程造价的1.5%缴纳;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各按工程造价的1.0%缴纳。
保障金按照工程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障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内政办发〔2014〕111号•【施行日期】201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及治疗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建立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服务的管理第六章有关人员的待遇第七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1999〕74号)及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呼和浩特地区的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直属企业自治区管理机构及其职工,都要依照本办法,参加自治区本级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自治区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统一领导和组织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监督检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内蒙古以工代赈管理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以工代赈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年第19号令),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国家制定实行的一项重要扶贫赈济政策。
国家通过投入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贫困地区建设中小型农牧业基础设施,改善贫困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地区经济较快发展,同时吸纳贫困群众参加部分劳动密集型项目建设,获得劳务报酬,逐步实现脱贫致富。
第三条盟市、旗县发展改革委(局)作为以工代赈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上一级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按照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以工代赈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和地方配套资金。
—1—第五条各级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安排配套资金。
配套资金不允许虚列预算,不允许多头配套。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及投向第六条使用范围以工代赈资金主要安排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片区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安排部分地方财力困难扶贫任务较重的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
第七条资金投向以工代赈资金集中用于贫困地区小型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一)基本农田土地平整,节水灌溉等田间工程。
有效改造中低产田。
(二)小型农田水利节水型灌溉设施建设;巩固已建成小型水利工程,修复损坏的水利设施;小型排灌区的渠系配套,防渗整治;小型蓄水工程等。
(三)草场建设草场改良、饲草料基地、棚圈和青贮窖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乡村道路乡苏木出口公路,县乡村连接线、村间街巷硬化、田间路。
通乡通村公路及贫困地区联片开发公路和独立桥(桥涵)等,建设标准以四级公路为基准。
2024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4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一、筹集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对象主要包括全自治区范围
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管理办法和
实施细则,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障费。
二、筹集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方式主要采取项目收费的形
式进行。
即建设单位在开工报告时,预交10%的社会保障费作为建设工
程预收款项,之后按照项目进度分别在工程款支付的合同价款中委托扣收。
三、筹集比例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比例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
0.3%。
具体的筹集金额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合同价款来计算。
四、使用管理
1.社会保障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退休人员养老金、工伤医疗费、失
业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等方面。
2.社会保障费的使用管理主要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负责,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费,由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具体的使用管理和发放。
五、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将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单位是否按时缴纳社会保障费,是否将社会保障费用于规定的领域,是否按照规定发放给符合条件的人员等方面。
总结起来,2024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过明确的筹集对象、筹集方式、筹集比例、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和使用进行了确切的规定,从而保障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这对于维护建设工程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终止执行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终止执行建设工程社会保障
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5.25
•【字号】呼政发[2007]47号
•【施行日期】2007.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终止执行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优惠
政策的通知
(呼政发[2007]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规定和我市实际,现决定终止执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改造建设中实行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呼政发[2004]1号)中关于减免“建安工程劳保调节费”的规定,以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43号)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建设工程费用组成
第一章建设工程费用组成建设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局部组成。
组成简图如下:〔详图见定额〕一、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工程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消耗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
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内容包括:⑴根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根本工资。
⑵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自备工具购置、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开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消耗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内容包括:⑴材料原价〔或供给价格〕⑵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费用。
⑶运输损消耗: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防止的损耗。
⑷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给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⑸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由以下七项费用组成:⑴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⑵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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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全区建设社保费收缴使用情况统计报表、财务报表数据 的收集、核实、汇总和上报;
(五)负责全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调剂金的筹集和风险积累 金的测算、提取、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自治区建设社保费财务核算以及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 维护与完善;
(七)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的基础信息、企业人员构成及参加社会 保险情况等数据的汇总统计和制作《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社保费管理手 册》,对划拨、调剂给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的建设社保费使用情况进行 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建设社保费的使用
第十四条 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应向所属地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报 送企业基础信息、人员构成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数据信息。进入我区施工 的外埠建筑业企业应向承建工程项目所属地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报送企 业有关基础信息。
第十五条 为建筑业企业制作《建设社保费管理手册》应记录如 下内容:
(一)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 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2.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 3.企业建设社保费管理负责人、专管员身份证明; 4. 企业在册职工花名册以及劳动合同; 5. 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核定单和相关人员花名册;
第十七条 建设社保费的调剂。 (一)调剂原则和范围。 1.调剂原则:引导社会再就业人员和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向建筑业 转移并实现稳定就业,推动自治区各类建筑业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发 展,解决建筑业企业间建设社保费负担不平衡问题。 2.调剂范围:凡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统筹的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总 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吸纳再就业人员或农牧民 工较多,积极为员工(包括农牧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施工任务不 足,企业建设社保费收入不能满足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需要,造成企业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以下简称建设社保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 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具体工程名称的概念和工程类别的划分 标准按现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社保费的收缴必须按照统一的计取标准,统一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统一由住房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代建筑业企业向工程项 目建设单位收缴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实施 划拨;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因施工任务不足,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资金困 难的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实施调剂。
第四条 建设社保费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属建筑安装 工程费用中的规费项目之一,是建筑工程款的组成部分。本细则中实行
统一筹集管理的建设社保费原则上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具体收缴标准应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适时调 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和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 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社保费的相关管 理工作。
(六)负责对旗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代收站 收缴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七)负责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 义,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将违规行为及时上报自治区建设 社保费管理机构。
第九条 旗县(市、区)建设社保费代收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自治区和盟市建设社保费筹集管理有关规章、政策 和规定; (二)负责所管辖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收缴等日常管理工 作; (三)负责对领用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 票据》的管理和规范使用; (四)接受上一级管理机构委托实施所辖范围内建设社保费的划拨 工作。
(三)负责对领用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筑业企业的建设社保费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建筑业企业和进入本行政区域内施 工的外埠建筑业企业的基础信息,企业人员构成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数据 的收集、汇总和报送。为进入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外埠建筑业企业制作 《内蒙古自治区单项工程建设社保费管理手册》。
第七条 自治区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建设社保费筹集管理相关政策的起 草、完善和贯彻执行工作; (二)负责对全区建设社保费筹集管理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 查,负责自治区本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的收缴、划拨等日常管理 工作; (三)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的 管理;
(八)负责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 义,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八条 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 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自治区建设社保费收缴、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规 章、政策;
(二)负责所管辖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的收缴、使用以及有关 财务报表的建立,数据的收集、汇总和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职工参保困难的。 (二)调剂金的计算方法。 1.全区建设社保费的调剂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2.自治区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计算期可用于调剂的建设社保费=计
算期可用盟市上解调剂金。 3.计算期建筑业企业社保资金短缺额=企业支付的从事建筑施工人
员社会保险费总额(包括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上期企业建设社保 费结余+计算期建设社保费划拨收入)。
分期缴纳协议中予以明确。 (四)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在收取建设社保费后,开具自治区财政
厅统一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并 加盖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同时出具建设社保 费缴费证明(见附件2)。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 其责,协同把关,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手续时,应当验明建设社保 费预缴和结算手续。
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社保费计取标 准的测算以及相关政策的起草;负责对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及全区建设社保费筹集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和 旗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社保费代收站工作 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申请调剂。 3.自治区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对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
第十二条 建设社保费的收缴。 (一)建设社保费按照规定的费率进行缴纳。工程项目竣工后,对 工程项目执行预决算和工程量有变化的,建设单位和承建项目的总承包 企业应提供有关工程项目的决算资料,办理建设社保费结算手续。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前,到工程项目 所属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凭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办理建设 社保费缴费手续。 (三)各级财政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可以财政分期拨款 额为基数签订分期缴纳协议书(见附件1),并按照规定标准预缴建设 社保费;其他工程项目如确因规模较大,建设单位不能一次性足额缴纳 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的,可以与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协议 书(见附件1)。中标价或施工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首次 缴纳额不得低于应缴纳总额的60%;中标价或施工合同价在2亿元以上 的,首次缴纳额不得低于应缴纳总额的40%;其余部分的缴纳时限应在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内政办发[2014]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 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使用行为和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建筑业企业 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建筑业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 则。
(三)申请调剂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调剂申请表》; 3.企业注册从业人员花名册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 4.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证明以及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资金的凭据; 5.企业年度施工项目产值及建设社保费收支情况财务报表。 (四)调剂程序和办法。 1.符合调剂申报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建设社保费管理机 构提出调剂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2.盟市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对提出调剂申请的建筑业企业提供 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进行实地调查确认,对符合调剂条件的形 成调剂报告,报经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上报自治区
6. 企业上一年度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凭证; 7. 企业上一年度支付职工社保补贴的人数和支出总额的证明材料。 (二)外埠建筑业企业。 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2.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 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入境施工备案证明; 4.企业建设社保费负责人和专管员身份证明; 5. 企业在册人员花名册、参加社会保险核定单和相关人员花名册; 6.企业派遣承建工程项目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及参加社会保险 证明。 7.企业上一年度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凭证。 第十六条 建设社保费的划拨。 (一)划拨程序。 1.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已按规定缴纳建设社保费的,可在 工程项目开工一个月后,向工程项目所属地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提出划 拨申请; 2.建筑业企业申请所承建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划拨时,应按规定 提供有关资料,报工程项目所属地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 3.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填报的划拨申 请进行审核,总承包企业申请划拨承建工程建设社保费时须经建设方确 认,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申请划拨社保费时须经承建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
额)。 (四)划拨标准。 1.建筑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其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建设社保
费的划拨均以缴纳总额的90%计算。 2.劳务分包企业承建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的划拨均以分包合同中应
计取建设社保费的数额划拨。 (五)劳务分包企业建设社保费的计取标准,统一按照《内蒙古自
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规定的劳务分包企业取费标准执行。目前, 统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劳务分包企业所承 包工程人工费的8%计取,并列入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劳务分包企业建 设社保费计取标准,应当随着《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取费 标准的变化适时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