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税系统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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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更好地贯彻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总局明确了认定办法若干条款的处理意见,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三、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六、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七、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

八、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2003年7月17日)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附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一)税务登记情况1.开业登记;2.扣缴税款登记;3.税务变更登记;4.登记证件使用;5.年检和换证;6.银行账号报告;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关于实施纳税评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关于实施纳税评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关于实施纳税评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思考[日期:2010-02-05] 来源:湛江市国家税务局作者:蔡正维[字体:大中小]内容提要:构建科学规范的纳税评估新机制,是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源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内在要求。

本文试从揭示纳税评估存在问题入手,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实施纳税评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纳税评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纳税评估作为新时期税务管理的一种创举,税收理论界、决策层和实践层都期望它成为纳税申报的“监视器”、强化税源管理的“助推器”、强化稽查的“瞄准器”、涉税违法的“警报器”和促进征纳和谐的“润滑剂”。

然而,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推进,纳税评估工作的目标要求使基层国税机关及人员面临着新挑战,而现行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纳税评估机构设置、评估人员综合素质技能却未能与时俱进,导致纳税评估工作的期望值与实际效果产生明显落差,迫切需要认真研究应对。

一、当前纳税评估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无须讳言,从征管一线反馈的客观情况看,总体上说,当前纳税评估效能欠佳。

纳税评估之所以不能实现预期的目标效能,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信息传递、反馈、整合、共享问题,也有人员技能问题,更有征管运行机制问题。

(一)评估信息匮乏。

目前,国税机关运用的评估信息资料主要来源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收管理员日常采集、发票领购开具等内部信息资料,而来自税外部的涉税信息却少的可怜。

造成信息资源缺乏的原因:一方面外部信息交流不够畅通。

国税部门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完全建立起长效稳定的信息交流机制,信息“孤岛效应”明显;另一方面,内部信息传递不及时、欠准确,共享程度较低,且以手工传递为主,信息系统自动传输为辅。

上级部门不能定期发布宏观税收分析指标及行业税收预警值,为基层人员开展评估工作提供重要的信息比对依据;内部科(股)室之间的各种涉税信息不能充分相互交流,及时传递,造成大量评估信息沉淀。

此外,还有税收管理员日常信息采集欠全面,纳税人虚报、假报、少报信息资料等现象也是造成评估信息匮乏的重要原因。

精选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培训资料

精选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培训资料

2、各级国税机关税种管理部门(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分税种、分行业的纳税评估(退税评估)制度,指导基层单位开展税种评估;测算和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的税负率、利润率预警区间;根据行业、税种监控信息分析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纳税评估的重点企业名单,并负责组织重点专项评估。
3、各级国税机关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税收经济分析制度,通过对本地区税源分析、税收收入分析、税负分析和税收与经济增长弹性分析,揭示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定期发布税收经济分析信息以及辖区内重点行业、重点产品、重点税源企业税负水平与预警指标比较情况,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
1、纳税评估信息主要包括: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依法接受国税机关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涉税信息; 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成本、费用、能耗、物耗、合同、单据等其他涉税生产经营信息; 有关管理部门及纳税人业务往来单位掌握的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 媒体披露、情报交换、涉税举报等有关涉税信息; 税收经济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等有关数据; 本地区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等。
纳税申报
人工或 计算机自动筛选(生成《计算机自动筛选疑点纳税人清册》)
疑点分析
约谈举证
实地核查
评估处理
未发现疑点问题,或疑 点问题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的
疑点问题可以清除,或 疑点问题被查清、证据 确凿的
疑点问题可以清除,或 疑点问题被查清、证据 确凿的
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纳税评估工作职责 第三章 纳税评估数据信息 第四章 纳税评估工作程序 第一节 确定评估对象(详细) 第二节 评估疑点分析 (详细) 第三节 约谈举证 第四节 实地核查 第五节 评估处理 第五章 评估工作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29•【文号】国税函[2006]818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办法,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现将原拟制定的22项制度、办法的制定情况通报如下:一、关于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登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推广和应用,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三、关于欠税公告,制定下发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五、关于税收执法文书,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六、关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抵税财物,制定下发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七、关于纳税担保,制定下发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八、关于完税凭证的管理,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

九、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定下发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1.06•【字号】粤国税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1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应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局。

二00五年一月六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征管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税源、实施日常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区域大小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税源管理范围,在实行属地管理基础上,结合纳税人类型、行业、规模等因素分类或分片设置税收管理员,实现管户与管事的有机结合。

(二)以人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选拔业务骨干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培训机制,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不适应税源管理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撤换。

(三)精简效能原则。

正确处理管户与管事、管理与服务、质量与效率、效益与成本等关系,按照监控有力、服务优化、成本降低、效率提高的要求,结合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性质、数量、规模,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的人数和管户数量,并积极运用信息化等有效手段,提高管理效能,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

国税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推出通知(doc 29页)

国税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推出通知(doc 29页)

国税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推出通知(doc 29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2005-03-11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XXX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互联网站政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互联网站政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互
联网站政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3.31
•【字号】粤国税办发[2008]30号
•【施行日期】2008.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互联网站
政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粤国税办发〔2008〕30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办税公开意见和财务公开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互联网站评估的要求,为规范政务公开目录设置,明确政务公开内容拥有部门职责,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省局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发布目录》(见《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发布目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33号)“政务公开”部分做出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国税机关要依照新目录优化互联网站政务公开功能设置,落实分工和职责,严格公开程序,加强保密审查,做好目录内容公开和日常更新维护工作,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

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

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第七条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对象确定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

第十条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

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

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10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10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10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不含深圳)经费管理,保障各级地税机关正常运转和我省地税事业不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4号)、《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1999〕1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单位部门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02〕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财税体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核定原则(一)双重管理和分级合理负担的原则。

地税系统经费管理体制要体现上级地税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双重管理,适应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合理负担。

(二)税收成本和公平效率兼顾的原则。

既遵循税收成本规律,又体现政府管理部门之间公平效率原则,建立与税收征管要求相适应的地税系统经费管理体制。

(三)基本保障和协调发展的原则。

省级经费和市县经费既统一保障地税系统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需要,又相对规范不同的支出范畴,以保障地区间财税事业协调发展。

(四)规范管理和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逐步按照部门预算要求,规范基本支出标准,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征收经费核定比例适当降低;引入激励机制。

2023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与征管现代化专业能力7

2023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与征管现代化专业能力7

2023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与征管现代化专业能力模拟试卷一、单项选择题1.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以防范税收风险为导向,科学配置征管资源,形成覆盖全流程的闭环管理。

下列关于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流程的说法正确的是:A:数据采集—风险分析—推送应对—反馈考核B:数据采集—风险分析—税务审计—反馈总结C:信息收集—案头审计—现场审计—结果反馈D:信息收集—分析识别—风险应对—反馈考核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2.税收分析人员通过对税收经济指标的监控分析和预警识别,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的结构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据此形成税收分析报告。

该分析报告的类型属于:A:税收形势分析B:税收风险分析C:政策效应分析D:经济运行分析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发现经济运行的风险而不是税收流失风险,因此B项错。

3.下列各项中,()是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密切跟踪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变动的实施情况,测算税收政策变动对经济、税收的定量影响,提出调整和优化建议。

A:税收形式分析B:税收风险分析C:税收政策效应分析D:经济运行分析新春大吉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本题考点为税收分析。

税收政策效应分析是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密切跟踪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变动的实施情况,测算税收政策变动对经济、税收的定量影响,提出调整和优化建议。

4.一般税源企业和一般自然人的税收风险管理,按照便利纳税人、集约化征管的要求,灵活组织实施的税务机关是:A:市税务机关B:县税务机关C:省税务机关D:国家税务总局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根据《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一般税源企业和一般自然人的税收风险管理,主要由县税务机关按照便利纳税人、集约化征管的要求,灵活组织实施。

知识点:《领导胜任力》—第一篇基本理论—(五)税收—4.税收征管5.增值税发票领用涉税风险防控措施正确的是:A:对于税收风险程度中等的纳税人风险疑点消除后正常供应发票B: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C: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D:除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外,不得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4日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健全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统一规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随机抽查对象包括各级税务局辖区内的全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是指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下同)以上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针对随机抽查对象的不同类别,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第四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使用、动态维护的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05•【文号】国税发[2006]119号•【施行日期】2006.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的特点,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强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一定程序、方法和手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的管理工作,是全面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所得税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是当前税收征管中比较薄弱的税种,也是一个具有很大发展潜力和增长空间的税种。

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是有效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也是2005年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的明确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和“依法治税”原则、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和优化纳税服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总结以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将它作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和核实税基的核心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对象、实施分析、约谈辅导、调查核实、评估处理、反馈建议和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等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解读: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解读: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解读发布日期:2014-09-02 12:18: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税务总局在制定《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时,同步设计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指标》)。

经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4轮模拟测试(涉及17个省市、6313812户/次纳税人)后予以发布。

现将指标设计和评价方式说明如下:一、关于指标内容《评价指标》按照《办法》明确的纳税信用信息范围,分为三部分内容: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基本信息中,除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经营信息之外,特别设置了人员信息一栏,将相关人员信息进行了专门的归纳和记录,因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出纳和办税员都是企业涉税行为的参与者或知情人,与纳税信用的关系密切。

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应该将企业信用与个人诚信紧密联系。

其中,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信息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出纳个人信息记录按照《办法》规定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

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记录纳税人在其他部门的信用记录,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的相关要求,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4个一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2个一级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1.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为了贯彻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二、《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三、《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信息是指填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生产经营地址”栏次中的内容。

五、《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件。

六、《办法》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告知纳税人的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七、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01•【文号】国税发[2005]20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认清意义,狠抓规范。

针对长期以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过多、过滥的积弊,总局从去年开始进行清理整顿,力求逐步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问题。

这次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第一步,它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

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使得“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在近期能够取得明显改观。

二、统一报送,信息共享。

今后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文号见附件二)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由《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

即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税务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存储的要求进行管理。

目前,各省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部分重复的,要立即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发布,以避免重复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647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8.06.30【实施日期】2008.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的通知(国税函〔2008〕647号2008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落实增值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指导基层深入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进一步提高全国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水平,税务总局成立了5个课题组,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基层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卷烟生产和销售等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卷烟行业一、行业征管难点(一)集团公司统一在总部核算地申报缴纳增值税,下属卷烟生产企业和卷烟经销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充分的资料,难以有效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而集团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则缺乏实物监控的手段。

(二)卷烟生产企业联合重组后,受财政体制制约,存在增值税核算与申报缴纳相分离的实际情况,增大了增值税纳税评估的难度。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跨省、市重组的卷烟工业企业总厂、分厂之间原辅材料与卷烟的内部调拨价格难以控管。

逃避国家专卖管理、非法生产经营或者隐瞒销售、人为调控关联交易价格等是该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评估指标参数(一)滤嘴棒标准消耗量的参考指标(二)主要原料标准消耗量的参考指标(三)增值税弹性(四)本行业平均增值税税负率2006年:10.54%2007年1月至11月:11.51%三、评估方法根据卷烟行业生产经营和增值税管理的特点,以按照规定独立核算并缴纳增值税的集团性公司或企业作为评估单位,采用以下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分析。

(一)投入产出法1.滤嘴棒购进数据比对全国滤嘴棒(滤棒醋纤丝束或烟用丙纤)生产企业包括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昆明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和西安惠安化工厂等4家,卷烟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上述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采集本地卷烟生产企业购进滤嘴棒的数量、金额,进行购进对比以及产量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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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税系统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一)省局流转税处负责本省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确定纳税评估指标及预警值,并根据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组织全省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日常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对全省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和监督;2、负责行业税负监控、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指标预警值测算,为基层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3、对纳税评估结果进行综合性分析,提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建议;4、制定全省增值税行业评估具体办法;5、定期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6、评选全省增值税纳税评估先进案例。

(二)市局流转税(税政)部门根据省局布置的纳税评估工作,在本地区进行组织及实施,并按规定时间及时将评估情况总结上报省局;日常管理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评估指标及预警值;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特点,组织本地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日常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对全市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规划、组织和监督;2、负责本市行业税负监控、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指标预警值测算、制定的评估工作指导意见;3、负责全市增值税行业纳税评估工作综合性管理制度的制定;4、制定本市增值税行业评估具体办法,管理办法;5、报送本市增值税纳税评估先进案例;6、协助征管部门,组织全市纳税评估计划、复评、考核等工作。

(三)县、区税政部门负责上级交办及日常管理中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按照上级规定的评估指标及预警值,定时筛选辖区异常纳税人,开展评估分析;及时将收集的各类数据信息及评估过程发现的涉税问题新特点,提交上级税务机关修改或补充评估指标及修正预警值。

日常具体职责包括:1、对上级下达和本级筛选的评估对象进行管理,拟定纳税评估计划;2、组织开展增值税行业评估工作;3、负责评估统计报表、典型案例、评估总结报告的上报工作;4、对纳税评估问题户进行评定处理;5、按程序报送稽查案源,负责与对应稽查局的联系;6、负责相关评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7、负责评估指标参数标准的收集与信息维护工作。

(四)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对评估对象实施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和拟定纳税评估处理建议;2、负责纳税评估结果的执行;3、负责相关评估典型案例的撰写;4、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

二、工作程序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纳税质询、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七个步骤。

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一)对象确定1、省、市确定增值税纳税评估对象计划。

(1)按上级下达的增值税评估任务直接确定评估对象;(2)根据其他信息来源(指其他机关、其他业务部门要求或提供信息)直接确定评估对象;(3)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评估对象。

原则上以指导性计划为主,定期下达。

指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

资料稽核是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

2、区、县确定纳税评估对象计划。

(1)根据上级下达的增值税评估任务直接确定评估对象;(2)根据上级下达的纳税评估计划(如重点行业),运用评估指标和预警值进行筛选,按异常程度确定具体的评估对象;(3)区、县级评估管理岗在管辖范围内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具体评估对象。

上述计划增值税评估管理岗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正在实施稽查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评估岗必须将有关疑点告知稽查部门。

评估岗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工作单位或岗位。

评估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或取消。

因特殊原因需终止评估的,由评估实施岗向评估管理岗提出书面申请,报请下达评估任务的上级机关或分管局长批准同意。

(二)评估分析评估分析是指评估实施岗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申报中存在问题的过程。

在评税分析过程中,评估实施岗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一户式”及相关系统所提供的、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传递的、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相关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应将所需信息列出清单,交相关责任区管理部门调查了解。

责任区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反馈给评估实施岗。

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逻辑推理法、比较分析法、控制分析法、经验判断法和其他办法。

在评税分析过程中,注重“五个结合”,灵活运用各种评估方法与手段,切实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力。

五个结合指:内外结合,是指内部信息与外部信息进行比较。

内部信息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发票领用信息等等;外部信息包括工商部门信息、海关信息、银行资金往来信息等等。

通过对内、外部信息的综合掌握,重点审核纳税人申报资料、申报数据、适应税目与税率、支付凭证、报批程序,分析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时限履行纳税义务,分析纳税申报的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分析申报主表与附表、项目与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帐实结合,在查阅账册的同时,要深入生产经营场所,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分析财务指标的变动是否异常;应用日常管理积累的经验,分析帐上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存在异常。

纵横结合,纵就是根据企业不同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收情况进行纵向比较;就是与同类企业之间的横向比较。

通过纵横比较,发现疑点和问题。

评查结合,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存在涉税违规行为等的异常情况,按规定转入税务稽查程序,进行全面检查,对纳税人确实存在偷税事实的予以处理,达到型事案件移送标准的要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分析内容:第一步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第二步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第三步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第四步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第五步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第六步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第七步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三)纳税质询评估岗根据评估分析异常企业情况,经领导审后,向其发出《纳税异常质询书》。

《纳税异常质询书》应详细列明质询内容,并要求评估对象在收到《纳税异常质询书》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纳税人需就税务部门提出的疑点问题进行逐项核实,将有关情况回复税务机关。

(四)税务约谈税务约谈是评估实施岗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

评估实施岗可采取信函、电话两种方式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

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用《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建议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

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为保证税务约谈的效果,评估实施岗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可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

税务约谈可以采用当面说明、电话说明、书面说明、电子邮件说明等多种形式。

采用当面说明或电话说明形式的,应做好《纳税评估税务约谈记录》。

如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将此意见作为税务约谈内容,在《纳税评估税务约谈记录》上进行记录。

对通过当面说明或电话说明等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说明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的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说明时间。

重新约定的说明时间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

为减少约谈工作量,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如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补报代替税务约谈的,应在约定的约谈日到期前提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反馈自查补税资料(包括自查补税的项目内容、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在完成与纳税人的税务约谈后,评估实施岗应就疑点问题的评估结果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及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在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1、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2、纳税人在税务约谈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3、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税务约谈,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4、其他情形。

(五)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是指评估实施岗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

评估实施岗对评估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时,需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可根据需要会同责任区管理员参与核查,责任区管理员应积极配合评估人员开展核查工作。

实地核查完成后,填写《实地核查工作底稿》与相关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纳税人拒绝评估实施岗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实施岗核查的,评估实施岗不得强行核查,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直接将该纳税人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六)评估处理评估处理是指评估实施岗根据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和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做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评估处理应按以下原则:1、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实施岗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的建议。

2、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已按期进行税务约谈,而且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同意自查补税的,由评估实施岗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的意见和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估计应补缴的税额和相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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