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数据综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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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加强我省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借贷,是指金融机构之外的单位、个人之间相互拆借资金、集资等融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劳务)。

第三条凡在我省范围内有偿提供民间借贷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我省取得利息收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非居民),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其中:营业税适用“金融保险业”税目,个人所得税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

第五条纳税人应纳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加息、罚息、逾期偿还利息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纳税人的计税营业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应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不得变更。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是按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市(州)局、县(市、区)局机关要做到全员学习。

要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工作,是地税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在必然要求,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具体体现。

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为《办法》的贯彻落实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部门配合,狠抓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遵循“忠实遵照《办法》原则,完全依照《办法》规则,严格按照《办法》程序”的精神,起草部门、审查部门、办公室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领导干部要严格把关,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备查等工作,切实把《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督促检查,开展调研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办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近期检查的重点是:起草部门是否按照规定提交审查材料;法规部门是否按规定启动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规范性文件提交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的是否有会议记录等等。

要认真开展调研工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四、关于异议处理问题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原则上由法制部门归口对外收发件,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书面答复,经法制部门审查后回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支付个人收入,个人收入明细表,明细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文 号】鲁地税所字﹝1996﹞30号【发文日期】1996-01-22【实施时间】1996-01-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济南、淄博、潍坊、济宁、泰安、日照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现将《山东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指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关于“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和《山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的单位向个人支付下列应税收入时,都必须使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酬稿所得;五、特许权使用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其他所得;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条 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按不同收入项目分两种。

(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一)、表(二)。

表样附后) 凡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收入的,使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一)。

支付储蓄存款利息、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利息和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暂不使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第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支付工资、薪金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可暂不使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一),但必须将支付工资、薪金凭证的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支付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情况。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政策管理,扶助弱势群体,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管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残疾人员是指经民政、残联等部门评定为残疾,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等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

孤老人员是指男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个人。

烈属是指经民政等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第四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扰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

第五条纳税人属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选择一种身份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劳动所得,实行按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每月(次)应纳税款减征90%;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全年应纳税额减征9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工作规程(试行)

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工作规程(试行)

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岗位职责1.1 税费服务科岗位设置及职责1.1.1 岗位设置岗位包括:税务登记岗、文书受理岗、发票发售缴销岗、发票代开岗、申报征收岗、税收票证会计岗、税费资金管理岗、收入规划岗、评估分析岗、发票管理岗、综合业务岗、资料管理岗、审核审批岗。

1。

1。

2 岗位职责税务登记岗负责办理税务及规费的登记事项.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接收纳税人各类涉税费申请、资料报备的工作事项。

发票发售缴销岗负责办理发票领购、发售、缴销的工作事项。

发票代开岗负责发票代开的工作事项.申报征收岗负责纳税(费)申报的征收事项。

税收票证会计岗负责税收票证的领用、发放和保管。

税费资金管理岗负责地税收入待解专户的管理与核算.收入规划岗负责税收计划的编制、分配,税收预测分析,重点税源监控、分析及数据汇总上报,制作上报各类税收会统报表。

评估分析岗负责纳税评估的分析,筛选评估疑点,拟定评估对象、比例。

发票管理岗负责发票领、用、存管理,核对发票工本费,编制发票印制计划。

综合业务岗负责落实税政、征管、法规、社保、纳税服务等科室税收(规费)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分发、汇总、上报税收业务工作事项。

资料管理岗负责各类税收管理、行政执法资料的收集、传递、整理、归档的工作事项。

审核审批岗负责职权范围内涉税事项审核、审批.1。

2 税费管理科岗位职责1.2。

1 岗位设置岗位包括:落户分配岗、税费源管理岗、综合管理岗、纳税评估岗、审核审批岗.1.2。

2 岗位职责落户分配岗负责分配和调整网上登记信息。

税费源管理岗负责实施税费源管理、日常检查、核查、调查及税务文书送达的工作事项。

综合管理岗负责接收、分发业务流转传递的资料,反馈业务事项完成的结果。

纳税评估岗负责纳税评估的实施。

审核审批岗负责职权范围内涉税事项审核、审批.1。

3 税务稽查岗位职责1.3.1 岗位设置岗位包括:案源管理岗、稽查实施岗、案件审理岗、案件执行岗、资料管理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5-10-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view.jsp?code=200510181341598578 ∙【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4年12月2日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一般反避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一)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二)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第三条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第四条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一)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二)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调整方法包括:(一)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二)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三)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四)其他合理方法。

第六条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4日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健全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统一规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随机抽查对象包括各级税务局辖区内的全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是指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下同)以上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针对随机抽查对象的不同类别,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第四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使用、动态维护的原则。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鲁地税发[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6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就具体实施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减免税管理的部门分工各级地税机关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审核审批、政策咨询、政策调研、业务培训、政策监督等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业务规程、税收文书、岗责设定、程序监督等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计统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核算统计工作;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税收减免的申请受理、宣传辅导、审核上报、备案登记、数据采集、清理检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二、报批类减免税工作流程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根据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纳税人原则上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

其申请审批工作流程如下:(一)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1、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附件1),送达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附件2),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补正;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并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7号2000年1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重点企业税源的变化情况、客观真实地了解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为组织税收收入提供直接的数据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相应地建立起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

1999年11月和12月,总局在四川省和广东省分别对国税局和地税局就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布置和数据库软件培训,为了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严格按照办法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现就此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给以高度重视。

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掌握经济税源变动情况的有效途径,是组织税收收入的基础性工作,可以为分析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内在关系提供客观的依据。

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充分重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加强领导和督促,势力把此项工作贯彻到基层。

二、配置专人专机。

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一项对计算机技术掌握、税收业务水平和责任心要求很高的工作。

各地对此项工作务必要调配业务技术骨干专人负责。

为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侵袭,省、地(市)一级税务部门应配置专用微机,并预装计算机病毒防火墙。

三、制定有效措施。

各地应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办法提出的工作要求,制定出落实此项工作的有效措施,确保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数据的数量质量和及时上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的通知【标 签】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发﹝2005﹞25号【发文日期】2005-03-14【实施时间】2005-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落实税收管理员的管户责任,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责任区管理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落实税收管理员的管户责任,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征管责任区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地税机关负有直接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设置税收管理员,落实管户责任制应遵循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管户与管事相结合原则;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原则;片区管理与能级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具备的基本业务素质: (一)能够掌握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能够掌握相关的会计核算业务和财务管理知识; (三)熟悉各项工作规程、手续制度和岗位职责; (四)具有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一定能力和经验; (五)具有一定的查账技能; (六)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从事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全面掌握管辖范围内纳税人的户源结构、税源分布、纳税申报、生产经营以及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信用等级等基本情况。

山东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12]140号)

山东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12]14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12]14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做好我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以及省委省府关于建设“诚信山东”的规定和要求,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第五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税收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是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

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积极有效地组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于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有效扼制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建立互信、平等、融洽、和谐的新型征纳关系,推进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和优化服务,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都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次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总结近年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新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各级一定要统一思想,从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促进和谐征纳关系和提高税法遵从的高度来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切实将其摆到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取得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密切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实施办法》的有效推行和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学习贯彻,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国、地税机关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实施办法》进行认真的学习和领会,立足实际抓紧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

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及电台、电视台、报纸、报刊等新闻媒体,多层次、多形式地向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宣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内容和重要意义等,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理解和协作配合,取得广大纳税人的大力支持信赖和积极参与,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效果。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17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17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173号2005年12月5日)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的应用、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切实发挥系统的作用,提高税收监控分析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税收监控分析系统是在省级集中模式下,集综合监控、统计分析、监督考核、决策支持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监控分析平台。

系统应用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税收各应用系统数据信息的统一规划、汇总、加工、整理,建立全省统一的税收数据仓库;通过系统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上报数据资料的工作量,加强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收信息的综合监控,提高综合决策分析能力。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应用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的全省各级国税机关。

第二章系统管理第四条按照“统一要求,明确职责,归口管理,集中维护”的原则,省局各处室根据各功能模块的内容,分工负责系统的应用和管理。

第五条省局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做好对系统维护保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牵头组织系统应用培训;负责对各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系统完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汇总、论证,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

第六条省局有关处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相关功能模块的应用进行指导和培训,对分管的业务数据口径进行解释,对所涉及的分管业务问题进行解答;对所负责的功能模块的数据准确性和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对系统中业务数据的对外发布进行审核把关;组织相关基础数据和基础报表的录入,并进行审核;针对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业务需求修改、完善的建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有关综合征管软件应用等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有关综合征管软件应用等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有关综合征管软件应用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鲁国税函[2008]305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有关综合征管软件应用等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305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08〕19号)规定,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应在总机构和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之间,按照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三项因素及其权重进行分配,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第三季度(或9月份)省内跨市总分机构税款申报时,开始按照《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

鉴于目前综合征管软件V2.0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是按照《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来设置的,因此在对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时,应作相应的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跨市总机构纳税人申报调整事项(一)《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系统带出的默认值为第9行或第14行或第16行的数值,前台操作人员应按纳税人实际对其进行修改,保存时系统会进行如下提示:核实无误后,强行保存即可。

(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系统带出的默认值为0,前台操作人员无需对其修改。

(三)《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0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系统带出的默认值为0,前台操作人员应按纳税人实际对其进行修改,保存时系统会进行如下提示:核实无误后,强行保存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2.16•【文号】国税发[2005]201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2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政策法规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以下(含本级)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级税务机关原文转发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特定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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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数据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税收数据管理,适应省级数据集中管理与应用的需要,规范数据的采集、录入、审核、维护、使用、存储和考核等工作,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推进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潍坊地税系统数据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在税收管理过程中通过计算机应用系统采集、加工而产生的各类税收数据,以及以各种方式接收的外部涉税数据。

第三条数据管理工作包括:数据管理职责、数据标准、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维护、数据分析、数据应用、数据发布、数据传输、数据存储(备份、恢复)、数据安全管理、数据质量监控、数据管理考核等。

第四条为逐步提高税收数据资源利用效果,推动税收管理向标准化、信息化和数字化方向发展,数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范。

数据标准要严格执行总局、省局的统一标准。

(二)分级管理。

实行分层级的数据管理模式,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

(三)过程控制。

建立数据从采集、报送、审核到应用、维护全过程的控制规范,保证数据质量,提高应用效果。

(四)保障安全。

建立数据访问的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及定期备份等安全制度,规范操作,做好病毒预防、入侵检测和数据保密工作。

(五)数据共享。

简并涉税资料,整合应用系统,做到入口唯一,实现数据一次采集,集中存储,共享使用。

第二章数据管理职责第五条为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数据管理职责,各县市区(开发区)地税局成立数据管理领导小组。

由数据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落实数据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市各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地税系统的数据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数据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二)综合数据管理办法、数据管理考核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的牵头制定、修改等;(三)负责税收数据的分析整理并出具数据指标报告;(四)负责税收数据的监测预测工作;(五)负责对基础数据质量的检测、发布、考核和清理完善工作。

第七条根据数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县、乡各级地税机关应在业务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和业务应用部门设立专、兼职数据管理员,明确数据的采集录入、审核修正、分析应用、数据质量监控等数据管理工作职责。

第八条全市各级征管、税管、法规、计统、稽查、综合治税、纳税评估、纳税服务等部门是数据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所分管应用软件单项数据管理办法;(二)负责所分管应用软件数据的采集把关及日常应用数据分析工作;(三)负责所分管应用软件数据的日常管理审核工作。

第九条全市各级信息中心是数据管理的技术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数据维护、存储(备份、恢复)、传输、数据安全管理工作;(二)本级权限范围内数据后台修正工作及相关的技术支持。

第十条全市地税系统所有应用税收软件的单位、部门是数据管理的业务应用部门,负责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应用工作。

第十一条数据管理职责划分:(一)全市税收业务数据指标的设定、修改统一由市局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审核认定。

(二)数据的采集、访问、维护的权限统一由市局信息中心及相关软件责任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三)数据的检测、监测、加工、分析、使用由各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同级信息中心及相关软件责任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四)对外公布数据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把关。

(五)各级信息中心按照批准的数据处理内容和确定的数据使用权限进行权限设置和数据配置。

第十二条数据采集部门、岗位的职责划分:征收部门(指各级纳税服务中心、基层纳税服务岗)负责应征税款、入库税款,减免、提退、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各类登记(鉴定、认定)申请、许可(审批、备案)申请、纳税申报、财务报表、发票发售(开具)缴销以及其他前台涉税受理等相关数据的采集录入;管理部门(指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基层税源管理岗)负责户籍管理、发票使用管理、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申报纳税管理、减免退税管理、缓欠税管理、税款核定管理、纳税评估、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动态监控、税源调查等各项检查、调查、核实、执行工作的数据采集录入;稽查部门负责涉税违法案件检查、税收专项检查的案源管理、查处结果、执行情况以及涉税违法案件异地协查等相关数据的采集录入;计统部门负责税款提退、税收票证使用管理等相关数据的采集录入(含系统自动生成);综合治税部门负责综合治税类涉税信息等相关数据的采集录入;税管、征管部门按照业务管理范围和权限负责许可、审批、认定等批复数据的采集录入;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税收执法检查、税收执法案件查处、执法责任制考核等相关数据的采集录入。

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纳税呼叫等纳税服务信息相关数据的采集录入;第三章数据标准第十三条税收数据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数据采集标准和代码规范执行。

总局标准中未包括的内容执行省局的统一规范。

第十四条在数据采集工作中,各级应严格依据省局制定的《税收业务数据采集标准》进行数据的采集录入、审核修正、数据质量监控和管理考核,确保数据质量。

第十五条数据指标的设定和修改必须严格执行软件的管理规定和程序。

凡使用省局统一软件的,市局对有关数据指标无权制定和修改,必须执行全省统一规范。

使用非省局统一软件的,市局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所管软件的需求变化,及时提出设定(修改)数据指标的具体内容、质量标准和时间要求,并明确数据录入部门、录入岗位和录入时限,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提交市局信息中心。

市局信息中心应根据业务管理部门的需求,及时制定(修改)数据采集的技术规范,包括数据采集格式、权限设定和方法步骤等,并按时向业务管理部门通报所采集数据的指标内容变化情况,以便业务部门根据采集到的指标提出数据加工需求。

第十六条数据指标的确定应以有效实用和优化服务为目标,不断提高数据集中度和信息共享度,科学归并各项业务的同类、同属性指标,避免基层、纳税人重复采集(报送)数据。

第四章数据采集第十七条数据来源的途径主要有:(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的数据。

(二)税务机关内部产生的数据。

(三)国税、地税部门之间传递的数据。

(四)工商、房管、建设、国土等外部转来的数据。

(五)其它来源的数据。

第十八条数据采集重点是原始数据的采集,原始数据主要包括纳税人通过纸质资料报送的数据,通过电子传输报送的数据(含电磁介质报送的数据和网络传输报送的数据,下同);相关部门通过纸质、电子传输提供的数据;内部业务处理结果(检查、调查、核实、认定、审批等)产生的数据。

第十九条数据采集主要依靠各税收业务应用系统进行录入(导入),现用应用系统不能满足数据采集需要的,通过相关系统的补录模块进行数据录入(导入)。

第二十条数据采集方式分为手工采集、数据电文导入和光学字符识别(OCR)、图形扫描等其他方式。

为保障数据采集的质量,提高数据采集的效率,应充分应用信息化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手工录入。

第二十一条为提高数据录入质量,全市各级各单位要认真执行资料数据的核对制度,严格以原始资料为依据,确保录入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数据采集录入前,操作人员应先将准备录入的原始资料或有关表证单书进行完整性、逻辑性、真实性审核,发现漏填、错填和逻辑关系不符的,应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内部人员修正或补正;录入过程中,对发现的错误数据应于本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录入结束后,对关键数据应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保存并执行下一程序。

第二十二条对通过电子传输方式报送数据的,数据必须通过接收软件相应设置的完整性、逻辑性审核。

第二十三条在税务系统未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前,对实行电子传输方式进行数据报送的,全市各级各单位应建立纸质数据和电子数据的核对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落实岗位责任和质效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于总局、省局没有规定的数据采集标准规范,全市各级征管、税管、法规、计统、稽查、综合治税、纳税评估、呼叫服务等软件责任部门应根据不同的数据采集岗位和软件覆盖面,细化工作职责,量化作业标准,结合业务操作规程,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录入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数据采集规范应包括数据来源、采集时间、操作岗位、操作步骤、操作内容和采集内容的逻辑校验等要素。

第二十五条各级数据采集人员应强化数据质量意识, 熟练掌握正确的采集和审核方法,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范采集各类数据。

第二十六条任何人不准擅自委托他人以本人用户名录入数据。

确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以自己名义录入的,必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及时更改口令。

第二十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应简化、归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及数据,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

第二十八条上级地税机关应简化、归并下级地税机关报送的报表,统一采集,集中处理,自动生成,分别使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减轻下级机关的工作量。

第五章数据审核第二十九条数据审核是确保数据质量的重要环节。

审核的重点是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一)及时性是指数据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采集,确保应用系统数据与实际税收业务同步;(二)完整性是指数据采集应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应表、证、单、书采集的要求进行,不得缺表或漏项,杜绝数据的机外操作和循环;(三)真实性是指数据采集要如实反映征收管理实际,以合法、真实的原始资料为依据,不得随意捏造;(四)准确性是指数据采集应准确反映征收管理实际,与纸质资料数据一致,数据之间逻辑相符,不得出现运算错误或逻辑错误;(五)规范性是指数据采集应按照统一的业务标准及技术规范进行。

第三十条全市地税系统各级各单位及相关岗位人员按照自身工作职责范围,负责相关数据的日常审核。

第三十一条为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全市建立三级数据审核制度,各级数据管理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已采集数据进行审核。

对审核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应及时反馈至具体的原始数据采集岗,限期补录修正。

(一)基层分局数据管理员负责辖区内税收业务数据的日常跟踪及时复核,发现问题数据1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纠正,确保数据录入的质量。

(二)县级征管、税管、法规、计统、稽查、综合治税、纳税评估、纳税服务等业务管理部门数据管理员负责全县(市、区)业务范围内数据的日常跟踪及时复核,发现问题数据1个工作日内反馈基层分局确认并纠正,确保数据录入的质量。

(三)市级征管、税管、法规、计统、稽查、综合治税、纳税评估、纳税服务等业务管理部门数据管理员负责全市业务范围内数据的日常跟踪及时复核,发现问题数据2个工作日内逐级反馈基层分局确认并纠正,确保数据录入的质量。

第三十二条各级可采取人工抽样、数据软件检测等方式进行数据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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