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原创:因政府收回土地取得地面建筑物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
原创:因政府收回土地取得地面建筑物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2017-05-08李舟房地产纳税服务网友情推荐:建筑房地产企业合同控税:22种节税技巧59个实战案例欢迎订购!案例:A企业土地因政府规划变更被政府收回,政府同A企业签署土地收回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共计1.2亿元,其中土地补偿8000万元,地面建筑物补偿4000万元。
B企业租用村集体土地盖了农贸市场,后该村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城改项目投资主体——房地产公司给予B企业进行了地面建筑物补偿5000万元。
上述两个案例中,企业取得的补偿款究竟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一、原营业税规定营改增前,这个问题的界定主要在于两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在上述文件基础上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那么关键在于判断两个要点:1、是否属于“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为”第一个案例中A企业将土地使用权交换政府,以土地收回协议为证,属于这种行为。
第二个案例中土地不是B企业所有,B企业只拥有地面建筑物所有权(当然由于土地原因未取得建筑物产权证),由于政府收储村集体土地,导致B企业蒙受损失,由实施投资最终实际取得开发用地的房地产公司给予补偿,明显不属于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行为”。
【老会计经验】业务拆分方法不可简单套用
【老会计经验】业务拆分方法不可简单套用对于同时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一般的纳税人都是采取将混合销售行为进行业务分拆, 成立两家公司, 一家负责增值税应税货物的生产销售, 缴纳增值税;另一家负责提供非应税劳务, 缴纳营业税。
但上述纳税筹划方法对有些特殊业务并不适用, 如果企业一味地照搬上述纳税筹划方案进行照葫芦画瓢, 可能会出现筹划失败的情况发生。
案例介绍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钢结构房及钢结构产品的企业, 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17%的税率。
为了方便客户, 公司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不含税), 建筑安装收入2340万元(含税), 当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300万元(其中200万元为建安业需用材料相应的进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按7%和3%缴纳。
该公司当年未对上述两项业务进行分拆, 而且符合《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规定。
447号文件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据此, 我们意见, 西安市所属的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 属混合销售行为, 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根据该文件界定的混合销售行为的条件, 该公司不能通过分别核算业务收入的办法来适用不同税率, 其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该公司当年混合销售行为的流转税负为增值税=(20000 2340÷1.17)×17%-2300=1440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44万元(1440×10%), 流转总税负1584万元(不考虑印花税, 下同)。
假设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及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为18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债券买断式回购的营业税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债券买断式回购的营业税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债券买断式回购也称开放式回购,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该业务作为国内一项金融创新,目前已成为金融企业拓宽资金渠道、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和改善资产结构的重要工具。
对于债券买断式回购如何进行营业税处理,目前业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回购收益应按转让金融商品缴税。
理由是:在债券买断式回购中,标的债券的所有权在法律形式上发生了转移,且其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
因此,到期交易时,逆回购方产生了收益,这部分收益应按照转让金融商品业务缴纳营业税。
第二种观点认为,回购收益应视为融资利息缴税。
理由是: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规定,逆回购方买入债券必须返售,买断只是形式,资金融通才是实质,尽管债券的所有权在法律形式上发生了转移,但经济所有权实质上并未转移,正回购方仍承担债券的价格波动风险。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买断式回购应采用融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正回购方不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因此,债券买断式回购收益应视为融资利息缴税,不应按转让金融商品以买卖价差缴税,当买断式回购发生在金融机构间时,视为同业往来,不需要缴税,只有非金融机构参与交易时,才按规定缴税。
第三种观点认为,回购收益不应缴税,当购入债券持有至到期,属于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依据,但如何进行营业税处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形式上看,债券买断式回购包含了回购和债券所有权转移两个基本事项,逆回购方获得协议期间债券的所有权,在资金周转过程中还可将标的债券另行正回购以便进行再融资。
【税会实务】内部招待所收取住宿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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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内部招待所收取住宿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题】
某企业有内部招待所,不对外营业,其发生的人员工资和日常运营支出作为费用处理。
偶尔有供应商的员工到招待所住宿,收取的住宿费该怎样进行账务处理,能否用作弥补招待所运营所需资金,冲减费用处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该企业内部招待所为供应商员工提供住宿,属于营业税“服务业——旅店业”的应税劳务。
向其收取货币资金,属于有偿提供旅店业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
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代垫薪酬需注意稽查风险
问:公司的外籍员工(派遣员工)工资按照约定由境内的子公司承担,但是每月先由境外的母公司垫付给员工个人,然后境内子公司再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母公司。
根据现行税法,向境外支付代垫工资是否代扣代缴所得税、营业税?需要认定常设机构吗?答:根据问题所述,此项业务实质为境外公司派遣员工到境内子公司工作,境外公司按成本价(该派遣员工工资额)收取劳务费。
1、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因此,境外公司派遣员工到中国境内工作收取劳务费,属于服务业中的其他服务业,应按5%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若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在境内也没有代理人的,该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
该境外企业的取得劳务费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支付劳务费的境内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另外,境外公司向境内子公司按成本价收取劳务费,主管税务机关可认定为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可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核定营业额,计算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合理方法调整,确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房屋租赁业务的纳税筹划
企业房屋租赁业务的纳税筹划一、房屋租赁服务方式的类型1.1房屋租赁业务概念及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 号)的规定,租赁业(包括房屋租赁业务),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合同法》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按约定承担租赁物的维修责任等主要责任。
1.2仓储业务概念及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的规定,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口服务、港口码头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等。
而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仓储合同的保管人有接验仓储物,给付仓单、妥善保管仓储物、返还仓储物,并承担保管期间仓储物灭失、毁坏等法律风险。
1.3物业管理业务概念及相关政策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财基字[1998]7 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房租,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案例引入位于东阳市中心的某企业因市场行情的变化,做出战略的调整,将原有50000m2厂房打算对外出租,厂房的原造价为3000 元/m2,按照30年的使用期限进行计提累计折旧。
如何在出租的方式上进行改变而提高效益?最终提出了2个方案:方案一:将厂房全部提供为房屋租赁服务类型的业务,并与承租方协商一致,按照每月租金15元/m2的价格出租,这样一年的出租收入=50000X 15X 12=9000000元方案二:将厂房的30000 m2 对外提供租赁服务,但与承租方协商,承接承租方20000 m2 的仓储服务业务,本公司提供专门的人员和设备进行24 小时全天候的管理和服务。
营业税相关税务处理解析
营业税相关税务处理解析作者:纪宏奎梁影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12期营业税起征点提高享受优惠需对号入座近日,财政部出台《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500元。
为此一些网站报道称“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只要月营业额不足5000元,就免缴营业税。
”这种说法是不严谨甚至错误的,没有正确理解上述政策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在营业税起征点税收政策适用上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起征点优惠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而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个人。
一些纳税人提出,财政部令第65号明确其目的是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而这里享受起征点优惠的只能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感觉有点“名不符实”,其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3种类型。
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这是说,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只要符合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也可划型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和私人合伙企业不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
个人独资企业和私人合伙企业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中的“单位”中的“企业”范畴,虽然《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这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否属于“企业”的范围没有关系。
【最新精选】“票房分账”如何缴税
“票房分账”如何缴税?近日,据各大媒体报道,由于大量新的制片技术的应用和人工费用的提高,影片的制作成本也在快速上涨。
为此,中影、华谊、博纳、星美和光线五大电影发行公司经协商,达成共识:自2012年贺岁档上映的《1942》、《王的盛宴》、《大上海》等影片开始,五家公司发行国产影片所签署的《国产影片票房分账发行放映合同》中,发行方与院线的票房分账比例将不低于45∶55,即在之前的43∶57基础上,发行公司再次提出了“加薪”要求。
于是“分账”两字注定成为2012年末中国电影界最炙手可热的话题之一。
而此间有网友也来电咨询“票房分账”各方主要涉及何种税收,应如何申报缴纳,国家为扶持电影事业发展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所谓“票房分账”是指对每百元票房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和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进行的分账,即所谓“上游分账”和“下游分账”。
上游分账是指电影制片和发行方可以收取税后票房的43%;下游分账是指院线和影院环节获取税后票房的57%。
简单说“票房分账”就是制片方、发行方与放映院线、影院分票房收入。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票房分账”主要涉及流转税种的营业税,属于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和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税后分账。
从营业税层面而言,纳税人需要在纳税主体的确认,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目的确定和现行税收政策优惠上进行区分。
放映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纳税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19号)规定,放映收入是指直接公开再现影片而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影院票房收入以及其他直接以社会公众为受众的收入。
不包括影片在电视、网络等媒介上的播映收入。
在营业税税目适用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 号)规定,“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其中播映,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营业税税目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号
颁布时间:1993-12-2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印发给你们,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86年3月21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检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同时废止。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号。
托管经营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托管经营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据2005年11月30日《安徽日报》报道,不少城市的污水处理厂为盘活资产,走出困境,对污水处理厂实行托管经营,使生活污水处理厂经营权被外地企业收购。
如合肥市王小郢的20多年经营权被德国柏林水务公司购得,淮南第一生活污水处理厂经营权被北京首创公司购得。
该报道中还具体援引了该省某污水处理厂以4.8亿元将23年经营权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经营,而这家企业没有指派任何人员入驻被收购的污水处理厂,人还是原来的人,技术还是原来的技术。
我们还发现有的污水处理厂在操作方式上,通过支付托管费的方式由另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每年由污水处理厂根据污水处理量支付该公司一定数额的托管费,还有的则是通过全部资产买断行为收购污水处理厂。
请问,在这三种情形下收取的托管费是否缴税?如何缴纳营业税?答:企业托管是指企业的所有者通过契约形式,将企业法人的财产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去有偿经营,明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责权利关系,保证企业财产保值增值并创造可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一种经营活动。
根据企业托管经营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否分离,取得托管收入应根据以下三种情形确定是否缴税及如何缴纳营业税。
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取得托管收入应按服务业中“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缴纳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入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
精装房中的电器和家具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精装房中的电器和家具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建筑安装工程费及举例审核要点:①工程外包或自营;②装修成本认定与抵扣;③甲供材料的税务问题。
【案情简介】某市地税局在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精装修商品房中,包含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用电器和家具,这部分家电、家具是由装饰公司购买并作为装饰费用,全额开具了建筑装饰业发票。
在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这些列入"装饰" 的家用电器和家具,应不应该作为开发成本(加计)扣除的问题,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商品房计税收入中,含有转让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用电器和家具,此部分家电、家具的售价款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应计入土地增值税计税收人。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装饰公司的家电、家具款,也不应计入开发成本,更不应该加计扣除。
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这部分家电、家具的销售价款已经包含在商品房的销售收入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从装饰公司取得的是建筑装饰业发票,业务也是真实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就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并应该享受加计20%扣除的税收优惠。
从实务处理看多数人还是支持第二种观点,房地产企业在现阶段各种调控手段下税负已经不断在加重了。
【问题研讨】1.家电、家具是否属于装饰材料?2.家电、家具可否作为装修成本?3.案例中的家电、家具能否作为成本享受加计20%扣除的优惠?4.家电、家具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解析】1.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是国家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的一项税收优惠。
但是如果纳税人将并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电视机、电泳箱、沙发、床等家用电器和家具,通过"装饰"手段,达到了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显然是对这项政策的误读。
房屋转租要交哪些税费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屋转租要交哪些税费众所周知,我国税务的种类是十分多的,依法纳税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我们不仅在租赁房屋的时候需要交税,房屋转租也是需要交税的。
那么大家知道房屋转租要交哪些税费吗?今天,赢了网小编将为大家带来对这个问题详细的解答,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下文。
房屋转租应缴纳的税有:一、营业税对公司取得的转租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文:“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076号):“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
在计税依据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因此,企业将租用的厂房再转租出去,应全额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不能扣除租赁成本。
适用税率根据出租房屋的用途不同而适用不同税率:对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减按3%的税率征收;对按市场价格出租的非居住用房按5%的税率征收。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7%征收。
三、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3%征收。
四、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包括承租合同和转租合同,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五、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再转租所得是属财产租赁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按“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墓地如何纳税?
经营墓地如何纳税?问:我公司经营墓地,主要收入为墓地(阁位)的土地永久使用权、墓地建造费、自使用之日起二十年护墓管理费。
我公司应当按何种税目缴纳营业税?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答:1、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目前总局对经营墓地相关收费如何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2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并经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转让墓地使用权不纳入免征营业税的殡葬业务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税目按“服务业——租赁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售墓地行为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对出售的墓地进行投资修建的(指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属于仅提供墓地,没有进行投资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老会计经验】出书版面费收入的纳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出书版面费收入的纳税处理
出版社在编撰某大型理论实务丛书组稿过程中向单位和个人收
取的宣传费(宣传推介费、版面费、公告费、广告费)是否要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缴纳营业税, 有何税收依据?
版面费也称发表费, 一般指正式学术期刊刊用作者的文章后其
期刊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的现金费用。
版面费收入是刊载作者文章后的收入, 一般根据版面大小收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另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规定, 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 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 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 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 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 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你
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 只有你自己才能
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拍卖业务的相关涉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是指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拍卖当事人,他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受托财产的拍卖业务。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转让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就拍卖行为的相关涉税政策进行梳理,发现拍卖业务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现拍卖业务的税务处理进行总结如下:(一)拍卖业务的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二条规定:“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基于此规定,无论拍卖公司是向委托方收取佣金,还是在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的规定,拍卖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该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并向委托人或买受人开具服务业-代理业发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的规定,具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受托拍卖的财产属于委托人自己创作的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进行拍卖转让的,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文的规定,属于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下的“转让著作权”项目,应按5%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文的规定:“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对”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 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 定:对一次性转让100%股权、且以股权形式表现的 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应 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二、土地增值税
要点一:股权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令2007第512号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 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 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三、企业所得税
综上: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 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收入总额=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 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收入+转让生物资产收入+转让 无形资产收入+转让股权收入+转让债权收入+转让其他财产 的收入&
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二、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1993第138号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 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 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 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 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 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 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酒店业税收的政策
酒店业税收的政策、问题及建议(一)一、酒店业相关税收政策(一)住宿、餐饮业务的税收政策住宿、餐饮属于“服务业”,是酒店的两大主营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营业税税率为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酒店在提供餐饮的同时,为方便旅客、扩大经营,零售烟、酒、日用品等,或者单独设立门市部对外销售食品等货物。
零售货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酒店以服务业为主营业务,究竟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应根据其经营行为,判断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1.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比如麦当劳、肯德基销售的食品可以现场消费,也允许打包带走,对这种销售方式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261号)规定,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
3.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4.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征收增值税。
(二)酒店兼营娱乐业的税收政策高级酒店不仅仅提供餐饮、住宿服务,还提供娱乐消费,给旅客更高层次的享受。
《经营墓地如何纳税?》
《经营墓地如何纳税?》第一篇。
经营墓地如何纳税。
经营墓地如何纳税。
问:我公司经营墓地,主要收入为墓地(阁位)的土地永久使用权、墓地建造费、自使用之日起二十年护墓管理费。
我公司应当按何种税目缴纳营业税。
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
答:1、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xx〕149号)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目前总局对经营墓地相关收费如何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xx〕2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xx〕61号)的规定,并经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转让墓地使用权不纳入免征营业税的殡葬业务范围,从xx年1月1日起,对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税目按“服务业——租赁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售墓地行为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xx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对出售的墓地进行投资修建的(指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属于仅提供墓地,没有进行投资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出租会议室收取的租金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出租会议室收取的租金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工业企业,将本单位空闲的会议室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单位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营改增”的范畴,贵公司出租会议室,属
于不动产租赁,尚未纳入“营改增”的范畴,因此仍应按租赁业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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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标 签】营业税税目注释【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3﹞149号【发文日期】1993-12-27【实施时间】1994-01-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营业税乐税注释: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乐税注释:自2012年2月1日起,本文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乐税注释:自2003年1月1日起,本文第八、九条中“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规定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参见:财税〔2002〕191号)。
现将《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印发给你们,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86年3月21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检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同时废止。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一)陆路运输 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三)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
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
(四)管道运输 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
(五)装卸搬运 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二、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二)安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三、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一)金融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 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四、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
(一)邮政 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1.传递函件或包件,是指传递函件或包件的业务以及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传递函件,是指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业务。
传递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业务。
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是指出租信箱、对进口函件或包件进行处理、保管逾期包裹、附带货载及其他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2.邮汇,是指为汇款人传递汇款凭证并兑取的业务。
3.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
4.邮务物品销售,是指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
5.邮政储蓄,是指邮电部门办理储蓄的业务。
6.其他邮政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邮政业务。
(二)电信 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1.电报,是指用电信号传递文字的通信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传递电报、出租电报电路设备、代维修电报电路设备以及电报分送、译报、查阅去报报底或来报回单、抄录去报报底等。
2.电传(即传真),是指通过电传设备传递原件的通信业务,包括传递资料、图表、相片、真迹等。
3.电话,是指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等业务。
4.电话机安装,是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5.电信物品销售,是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机等)的业务。
6.其他电信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电信业务。
五、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
(一)文化业 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
3.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二)体育业 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本税目征税。
六、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一)歌厅 歌厅,是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
(二)舞厅 舞厅,是指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
(三)卡拉OK歌舞厅 卡拉OK歌舞厅,是指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进行歌舞活动的场所。
(四)音乐茶座 音乐茶座,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
(五)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 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是指顾客进行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活动的场所。
(六)游艺场 游艺场,是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等)活动的场所。
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七、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一)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旅店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三)饮食业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四)旅游业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五)仓储业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六)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七)广告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八)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