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发行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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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发行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解析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解析

出版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部分制品和出版物税率下调、出版环节先征后退、基层新华书店销售环节免征、电影发行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及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的税收优惠范围和选择适当的进项抵扣方法。

2006年1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对经营宣传文化事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了10项规定: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上述各级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2.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

3.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期刊。

6.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批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上述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

2.对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

3.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新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三、明确了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及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范围。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以及对因撤县(县级市、区、旗)改区名称发生变化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二)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明确了对电影发行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及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的税收优惠范围。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营业税政策:

(一)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三)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该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号),有关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体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涉税风险及防范要点提示

(一)、注意单独核算问题。

按照企事业单位财务核算的要求,纳税人应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首先,纳税人同时经营增值税先征后返项目或增值税免税项目或营业税免税项目与非优惠项目时,应分开账册单独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先征后返或免税优惠。

其次,纳税人在销售图书、报纸、杂志时还销售其他非13%税率产品的,对这些不同税率产品的销售也应分别核算。如果不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

此外,纳税人在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文化产品的同时,又通过媒体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如广告服务),而且该营业税应税劳务与销售产品之间无从属关系,即兼营销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与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二)、部分制品和出版物税率下调。

近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称,自2007年9月15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9月15日起,海关将按照13%的税率对进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三)、出版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

现行税收政策对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作了限制性规定,即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出版物的出版社将不得享受此项优惠。因此,执行这一政策的要点主要是优惠范围的规定。

根据政策规定,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能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七类出版物,即党报党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大中小学学生课本、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先征后返政策;部分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主要涉及少数民族地区。属于可退税书刊、业务,应在销售中单独列示,以确保税款足额退回。

(四)、部分收入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2008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免征政策。

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利用该优惠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到基层开发销售网点,扩大竞争优势,不仅可以开发市场,寻找新的增长点,而且可以获得不缴纳销售环节增值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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