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022
证券中的容易出错的知识点
证券中的容易出错的知识点在证券市场中,存在着一些容易混淆或易于出错的知识点,这些知识点涉及投资者在交易操作和投资决策中的困惑和误解。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容易出错的证券知识点,并提供正确的理解和运用方法,帮助投资者更好地参与证券市场。
一、市价与限价委托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以当前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即以委托成交的最优价格买入或卖出证券。
而限价委托则是投资者设定一个价格区间,只有当市场价格达到或超过该价格时,委托才能成交。
容易出错的地方在于投资者在下单时对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理解不清,导致交易结果与预期不符。
正确的理解和运用方法是,在市场较为平稳时使用限价委托可以更好地控制交易价格,而在市场波动较大时使用市价委托可以更快成交。
投资者在委托交易时,需根据市场情况灵活选择适合的委托方式,避免因错误使用而造成交易失误。
二、涨停板与跌停板的操作涨停板是指股票交易过程中,当股价上涨到达一定幅度后,涨幅超过规定的涨停幅度,此时该股票暂停交易,即无法进行买入或卖出操作;跌停板则是股票下跌幅度超过一定限度后,暂停交易。
许多投资者在涨停板和跌停板操作中容易出错,导致无法及时获得预期收益或控制风险。
正确的操作方法是,在涨停板操作中,投资者应避免追高杀跌,应与市场同向而行,遵循趋势操作原则,灵活把握买卖时机。
在跌停板操作中,投资者则应冷静判断市场风险,根据个股情况和市场走势合理决策,避免盲目割肉或错失良机。
三、股票定向增发与配股的区别股票定向增发和配股是两种不同的股票融资方式,但许多投资者容易混淆或误解两者之间的区别。
定向增发是指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增发股票,而配股是指公司向现有股东按比例配售新股。
正确的理解和应用方法是,定向增发的对象是特定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等,并且发行价格通常高于市场价格;配股则是按照持股比例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并且配股价格相对较低。
投资者在考虑参与股票融资时,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融资方式进行理性判断和决策,以获取投资收益。
证券从业《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易错考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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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
3、客户融券卖出的,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人的资金。
4、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账户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营业部应每3年对自然人客户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每年对法人客户信息进行全面核查。
6、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7、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8、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9、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10、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以公告。
委托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11、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①基本信息长期有效;②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人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
12、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简称证监会)规定。
13、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15 日内未能发出要约的,财务顾问应当督促收购人立即公告未能如期发出要约的原因及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如下: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考点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分为四层;全国人名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考点二:了解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法律: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刑法。
行政法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二节公司法掌握公司的种类;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熟悉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了解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熟悉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熟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掌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了解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熟悉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等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证券法熟悉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掌握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熟悉承销团及主承销人;熟悉证券的销售期限;熟悉代销制度。
掌握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等一般规定;掌握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掌握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申请;熟悉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熟悉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熟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掌握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证券市场法规知识点总结
证券市场法规知识点总结一、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法规1. 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自1999年颁布以来,经过多次修订,形成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框架。
该法共计七章七十三条,规定了证券的发行、交易、上市、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等方面的规定,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监管的基本法律,自2003年颁布以来,已经修订多次,规范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3.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进行监管的规定,包括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交易规则、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管理方案。
4. 上市公司监管规定上市公司监管规定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规定,包括信息披露、监管措施、违法行为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保护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
5. 证券市场基本委托交易法规证券市场基本委托交易法规是我国对证券交易进行监管的基本法规,包括证券交易、委托交易、结算交易等方面的规定,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
6.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是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监管的规定,包括基金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等方面的规定,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了证券市场的透明度。
二、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统筹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平台,管理着上海证券市场的交易活动,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
3.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平台,管理着深圳证券市场的交易活动,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秩序。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要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要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要点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效力层次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降低: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
二、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第二节公司法一、公司的种类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产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分公司是指业务、资金、人事等各方面受总公司管辖和控制,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指的是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
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货币组成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
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重要标志,三、公司的经营原则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经营原则;自主经营原则;自负盈亏原则;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原则;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2023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如下: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证券市场旳法律法规体系考点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旳重要分为四层;全国人名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旳法律-国务院制定并颁布旳行政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献-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企业制定旳自律性规则。
考点二:理解证券市场各层级旳重要法规。
法律:企业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刑法。
行政法律:证券、期货投资征询管理暂行措施;证券企业监督管理条例;证券企业风险处置条例。
第二节企业法掌握企业旳种类;熟悉企业法人财产权旳概念;熟悉有关企业经营原则旳规定;熟悉分企业和子企业旳法律地位;理解企业旳设置方式及设置登记旳规定;理解企业章程旳内容;熟悉企业对外投资和担保旳规定;熟悉有关严禁企业股东滥用权利旳规定。
理解有限责任企业旳设置和组织机构;熟悉有限责任企业注册资本制度;熟悉有限责任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旳职权;掌握有限责任企业股权转让旳有关规定。
掌握股份有限企业旳设置方式与程序;熟悉股份有限企业旳组织机构;熟悉股份有限企业旳股份发行;熟悉股份有限企业股份转让旳有关规定及对上市企业组织机构旳尤其规定。
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旳义务和责任;掌握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旳基本规定和内容;理解企业合并、分立旳种类及程序;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旳概念。
熟悉有关虚报注册资本、欺诈获得企业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汇报虚假记载等旳法律责任。
第三节证券法熟悉证券法旳合用范围;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旳“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旳行为准则;掌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严禁行为旳规定。
掌握公开发行证券旳有关规定;熟悉证券承销业务旳种类、承销协议旳重要内容;熟悉承销团及主承销人;熟悉证券旳销售期限;熟悉代销制度。
掌握证券交易旳条件及方式等一般规定;掌握股票上市旳条件、申请和公告;掌握债券上市旳条件和申请;熟悉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旳情形;熟悉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不实旳法律后果;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熟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掌握虚假陈说、信息误导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店铺!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如下:(1)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3)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4)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5)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6)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公开的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和承销过程中公开披露以下信息:(1)招股意向书刊登首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定价方式、定价程序、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股票配售原则、配售方式、有效报价的确定方式、中止发行安排、发行时间安排和路演推介相关安排等信息;发行人股东拟老股转让的,还应披露预计老股转让的数量上限,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易错题及答案
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易错题及答案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易错题及答案对于易错题该怎么复习呢?店铺觉得将易错题归类在一起更有利于我们复习。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易错题及答案,欢迎学习!1.我国证券业在5年过渡期对外开放期间,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 ),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 )。
A.33%49%B.30%50%C.35%45%D.33%50%答案:A[解析]根据我国政府对世贸组织的承诺,我国证券业在5年过渡期对外开放的内容有: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设立需要按照工商管理法规的要求办理注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得到( )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A.中国证券业协会B.国家发改委C.国务院D.中国证监会答案:D[解析]略。
3.通过发行( )所筹集的资金,是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基础。
A.优先股票B.普通股票C.记名股票D.无记名股票答案:B[解析]普通股票是标准的股票,通过发行普通股票所筹集的资金,成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基础。
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部设在( )。
A.北京B.上海C.大连D.深圳答案:B[解析]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部设在上海,备份中心建在北京,目前在广州、深圳、天津、济南、大连、南京、厦门、青岛、武汉、重庆、成都、珠海、汕头、福州、宁波、西安、沈阳、海口18个中心城市设有分中心。
5.证券公司在承销证券过程中,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可以处( )的罚款。
A.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B.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C.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D.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答案:D[解析]根据《证券法》第191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在承销证券过程中,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常考知识点整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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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节证券法1.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
2.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
3.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4.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
5.的条件及方式等一般规定。
6.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申请。
7.内幕交易行为、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第四节基金法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概念、权利和义务。
2.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
3.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独立性的意义。
第二章:证券从业人员管理第二节执业行为1.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内容、期限及程序。
3.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4.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范围、禁止性规定。
5.销售、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
6.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规定和法律责任。
7.投资顾问相关人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遵循的执业规范。
8.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
9.保荐代表人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或被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第二节证券投资咨询1.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证券研究报告的概念和基本关系。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规定。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向社会公众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有关规定。
4.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相关规定。
5.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内部控制规定。
6.监管部门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有关规定。
7.监管部门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有关规定。
【K12学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1. 根据《公司法》第45条的规定,董事任期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3.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4.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①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②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③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④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⑥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5.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1条的规定,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①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③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根据《公司法》第45条的规定,董事任期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基本法律法规知识要点
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基本法律法规知识要点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效力层次及内容法律效力逐级递减第二节公司法一.公司种类1.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50 人以下股东,股东以认缴出资额、公司全部资产承担债务.2.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认购股份,公司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3. 母公司: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4. 子公司:被另一公司支配或控制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5.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6. 分公司:业务、资金、人事等各方面受总公司管辖和控制,不具有法人资格机构,由总公司承担法律后果7. 上市公司:股票在交易所流通8. 非上市公司: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9. 本国公司: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与批准设立公司法人10. 外国公司:本国公司以外公司二.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是公司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重要标志,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依据。
三.公司的经营原则1. 合法经营原则2. 自主经营原则3. 自负盈亏原则4. 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原则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原则5.四.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1. 设立方式:公司设立的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两者都行。
发起设立程序上较为简便。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之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2. 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法律效力取得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2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④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⑤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⑥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⑦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条的规定,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同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会员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做出的处罚处分不作为处罚处分信息,但应记入诚信信息备注栏。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协会通过以下途径采集诚信信息:①基本信息通过协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采集;②协会做出的奖励信息、自律惩戒信息,由协会录入诚信信息系统;③协会以外主体做出的、符合本办法第9条的规定条件的奖励信息等其他信息,会员应自收到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从业人员奖励决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协会审核后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协会认为申报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退回会员并说明不予记入诚信信息系统的原闲;④协会以外主体做出的、符合本办法第10条的规定的处罚处分信息,由协会通过诚信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并录入诚信信息系统;⑤会员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做出的处罚处分信息。
会员应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协会审核后记人诚信信息系统备注栏;协会认为申报信息不应记人诚信信息系统的,应当退回会员并说明不予记人诚信信息系统的原因。
根据《证券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①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②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证券法》第188条的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 (2)
1、执业注册申请:申请人经过系统向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执业注册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执业注册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拥有 2 年以上证券业务或证券服务业务经历的工作证明;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余资料。
2、依据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或许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应该依法予以刑事追诉。
因为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关于数额特别巨大而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要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极刑。
3、欺骗行股票、债券的犯罪主体主若是单位,自然人在必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4、依据信息公开的对象不一样,可以将虚假陈说的行为分为针对公众的虚假陈说和针对证券督查管理机构的虚假陈说。
5、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操控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追诉:1、独自或许合谋,拥有或许实质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质流通股份总量 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许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2、独自或许合谋,拥有或许实质控制期货合约的数目超出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的持仓量 50%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许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 30%以上的;3、与别人串连,以早先商定的时间、价钱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或许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许期货合约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许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 20%以上的;4、在自己实质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许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许期货合约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许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 20 以上的;5、独自或许合谋,当天连续申报买入或许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天该种股票总申报量或许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 50% 以上的;6、上市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质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许其余关系人独自或许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控该企业证券交易价钱或许证券交易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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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45条的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①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②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③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④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⑥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1条的规定,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①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③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第45条的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于本息支付日前10日内.就有关事宜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3次。
主办券商的主办业务发布的关于所推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分析报告,包括在挂牌前发布推荐报告.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定期报告的分析报告.以及在董事会就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205条的规定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货交易所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应当按季编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报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须有超过1/2的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犯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的,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行政重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满12个月,行政重组未完成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长行政重组期限,但延长行政重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且不得超过6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设立公司的一般规定和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总则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公司上市的股本总额为3000万元。
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券经营机构在取得资格证书前或在资格证书失效后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可能误导投资者;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
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已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
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根据《证券法》第6条的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证券法》第28条的规定,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根据《证券法》第188条的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公司法》第129条的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根据《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但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公平竞争,按照业务复杂程度及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与委托人商议财务顾问报酬,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