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及商业险赔付责任

合集下载

[VIP专享]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三者险应该怎么赔偿?

[VIP专享]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三者险应该怎么赔偿?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三者险应该怎么赔偿?盖律师: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公司称为保险人(即第一者),车主称为被保险人(即第二者),除保险公司和车主之外的人或物称为第三者。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

这也就意味着,在发生涉及第三者的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将先赔付,额度不够的,商业险再根据责任认定按比例进行赔付。

如果您没有投保商业三责险,则剩余部分事故责任范围内由您个人承担。

下面我以小案例的形式简单介绍一下。

例如甲乙两车相撞,甲车无损,负主要责任,乙车车损1万元,乙车车上人员受伤住院花费2万元,对此,交强险在限额内赔付2000元财产损失,10000元医药费;剩下的8000元车损和1.万元医药费在商业责任险的限额内按照主要责任(60%—90%)的比例赔偿。

再如单车伤人事故。

甲车撞伤行人乙,造成乙住院治疗,总医疗费5万元。

由于交强险实行无责赔偿,假设甲负有责任,在理赔中,甲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应赔偿交强险1万元,其余的4万元可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认定的比例进行赔付弥补;倘若甲无责,那么在理赔中,乙也能获赔交强险1000元,而商业三者险因甲无责任乙将不会得到赔偿。

 主持人:因为交强险实施的时间还不长,很多人都似懂非懂,为了详细的了解我们还是以案例的形式让盖律师多给我们介绍一下交强险的赔偿问题。

案例:甲、乙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两车各负一半责任。

甲、乙两车车损分别为3000元、5000元,乙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8000元,死亡伤残费用9万元。

按现在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给我们分别计算一下甲、乙两车交强险赔偿金额。

据我了解一些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理赔一般主要需提交一下7项材料:1、交强险的保险单;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交通肇事)审判长、审判员:李某某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某某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通过调查取证以及参加的庭审活动,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刑事部分:建议对李某某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在基准刑基础上减刑40%;并且李某某当庭认罪,法庭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并已赔偿被告一方已十万元,按规定可以再减刑10-20%。

综上各种情形,李某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十条规定,可以适用缓刑。

(二)民事部分: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主体不适格、赔偿计算不准确、损失与事实有较大差异等问题。

具体情况如下:第一,孙某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应驳回其起诉。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孙某某不是受害人扶养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抚养人的概念进行了如下定义: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包括岳父母。

可见岳父母不属于被扶养人的范围,因此本案受害人不是孙某某的法定扶养人。

其次,从法理上来说,不能将自愿承担义务的行为变为法定义务。

即使受害人生前为孙某某的实际扶养人,但这只是受害人自愿承担的义务。

这种自愿行为,首先是建立在个人意愿之上,而不是法律之上;其次是建立在受害人有扶养能力之上。

现在受害人已经去世,即丧失了抚养能力,其自愿行为也不复存在。

我们不能把受害人自愿承担的义务强加于他人,不能将自愿行为变成法定义务。

第二,刘某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安徽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安徽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民法典》⾃2021年1⽉1⽇起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为公正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合法权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申请追加机动车⼀⽅为被告的,⼈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条在受害⼈起诉的案件中,机动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已⽀付给受害⼈的赔偿款的,⼈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机动车⼀⽅进⾏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告知机动车⼀⽅另案处理。

第三条在受害⼈起诉的案件中,保险公司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条第⼀款、《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定的追偿权的,⼈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责任⼈进⾏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告知保险公司另案处理。

第四条认定驾驶⼈事故后逃逸、逃离事故现场、伪造现场、酒后驾驶、⽆证驾驶、证驾不符等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的,应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的除外。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铁东支公司、李景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铁东支公司、李景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铁东支公司、李景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辽03民终11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兴棠杨向东王宇明【审理法官】杨兴棠杨向东王宇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铁东支公司;李景利;高雨;鞍山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铁东支公司李景利高雨鞍山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景利高雨【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铁东支公司鞍山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祥非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顾佳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祥非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顾佳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祥非顾佳【代理律所】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铁东支公司【被告】李景利;高雨;鞍山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李景利的伤残赔偿金系数计算是否合理;二、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李景利的误工费认定是否合理。

被上诉人李景利的伤残程度经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为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一审法院根据作出判决时的本地区审判实践按20%系数标准计算,确定李景利的伤残赔偿金按照九级伤残计算为37342元/年×17年×20%=126962.80元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李景利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供休工诊断书、误工收入证明等证据,证明其误工费损失为每月3800元,上诉人人保铁东支公司虽主张其调查得知被上诉人李景利事故发生前的每月收入为2000元,但因上诉人至二审审理时亦未提供任何证。

交通事故中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范围解析

交通事故中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范围解析

交通事故中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范围解析交通事故是我们生活中难免会遇到的情况,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肇事者还是受害者都会涉及到保险赔偿的问题。

在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和商业险是两种常见的保险形式,它们的赔偿范围有什么不同呢?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两种保险的赔偿范围进行解析。

1.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保险,它主要针对的是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人身伤亡赔偿交强险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提供了一定的赔偿保障。

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将支付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合理费用,并按照一定比例提供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1.2 财产损失赔偿交强险还对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提供了一定的赔偿保障。

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机动车辆以及其他财产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修理费、残值补偿费等。

2. 商业险的赔偿范围商业险是指由保险公司提供的非强制性保险,它的赔偿范围相对于交强险来说更加灵活。

商业险除了可以覆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外,还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保险赔偿,主要包括以下方面:2.1 机动车辆损失赔偿商业险对于机动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自燃、被盗抢等情况,商业险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

2.2 第三者责任赔偿商业险还涵盖了对第三方的责任赔偿,即保险公司会赔偿由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辆过程中对于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

2.3 附加险赔偿商业险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附加险种进行保险赔偿,比如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身划痕险等附加险。

这些附加险的赔偿范围会因具体保险合同的约定而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范围存在一定的差异,交强险主要涵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而商业险除了覆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外,还可以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更加灵活的赔偿。

隋桂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隋桂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隋桂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2【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96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美珠周玉杰张楠【审理法官】赵美珠周玉杰张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隋桂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石家庄冰峰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隋桂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石家庄冰峰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隋桂荣【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石家庄冰峰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彦刚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曹珊珊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张树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彦刚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曹珊珊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张树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彦刚曹珊珊张树政【代理律所】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隋桂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被告】石家庄冰峰冷藏物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本案中,受害人邓世东虽然在事故发生前系冀A×××××号货车的“车上人员",该货车失控将邓世东甩出车外,并被侧翻的冀A×××××号货车挤压致死,故邓世东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车上人员"转为“第三者"。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
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4.02.24
•【文号】法研[2014]30号
•【施行日期】2014.02.24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附带民事诉讼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4]30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13]280号《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和商业险如何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和商业险如何赔偿

发⽣交通事故交强险和商业险如何赔偿发⽣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关于发⽣交通事故交强险和商业险怎样赔偿的问题,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发⽣交通事故交强险和商业险如何赔偿1、发⽣交通事故后,如果肇事者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赔偿,超出限额的,再由商业险在限额范围内赔偿。

2、法律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双⽅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过错的⽐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机动车驾驶⼈、⾏⼈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是怎样的1、交通事故发⽣后,当事⼈应当⽴即拨打122报警电话,请交警到达现场。

2、交警到达现场后进⾏现场处置、现场调查,如果肇事者逃逸的,未查获者,⾃查获之⽇起10⽇内,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查获的,由当事⼈书⾯申请,10⽇内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

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

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问题提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主体及其赔偿顺序和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第三者为数人时,保险金如何分配?【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0)汝蔡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案情】原告:尹素团,女,196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汝阳县陶营乡铁炉营村,农民,系交通事故死亡人刘红森之妻。

原告:刘巧培,女,1994年6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交通事故死亡人刘红森之女。

原告:刘新奇,男,192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农民,系交通事故死亡人刘红森之父。

被告:许升志,男,1974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襄垣乡白城村北大街8号,肇事车辆驾驶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北路78号新闻大厦9层。

原告尹素团、刘巧培、刘新奇诉称:2010年1月16日14时许,刘红森驾驶手扶拖拉机从汝阳县城方向返回陶营行至汝安路(大小路)12K+506M处二马山半隧道内时,与被告许升志驾驶的晋A61247号重型作业车相撞,致刘红森当场死亡。

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许升志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许升志驾驶的晋A61247号重型作业车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人均为被告平安财险山西分公司。

因刘红森死亡给原告方造成的各项损失为:1、丧葬费14614.5元;2、死亡赔偿金96139元;3、刘巧培抚养费10165.4元;4、刘新奇赡养费4235.59元;5、运尸费800元、停尸费2000元、整容费1500元;6、住宿费1100元、交通费900元、来客招待费1500元;7、诉前财产保全费1300元;8、财产损失4000元;9、精神抚慰金50000元; 10、刘红森之女刘艳培上大学将要考研究生10000元。

以上总计198254.49元,要求被告平安财险山西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许升志赔偿90%。

交通肇事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案例

交通肇事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案例

交通肇事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案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互独立,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不能自然免去其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

近日,清远市清新区法院一审判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欧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被害人家属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1万多元。

该案宣判后,被告的欧某和保险公司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9月11日6时许,欧某驾驶其轻型货车行经清新区太和镇中山路段时,与行人陈某发生碰撞,致陈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路人报警,欧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清新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欧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陈某的遗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欧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297666元,还认为欧案发后除赔了丧葬费之外其他分钱未赔,进而要求对其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

被告人欧某案发前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的商业三者险。

该保险公司被追加当被告认为,根据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刑附民案件只赔偿直接物质损失,且被告人构成犯罪接受刑罚处罚之后,被害人及其家属已获得精神抚慰,不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互独立,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不能自然免去其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

广东省高院也于2014年11月下发了《刑附民指导意见》,明确了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应当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付范围。

因此,法院决定判决被告人赔付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其购买的保险已能足额赔偿因致被害人死亡产生的所有合法赔偿费用,被害人亲属的合法诉求能得到充分保障,欧某属过失犯罪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交通肇事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标准

上海交通肇事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标准

上海交通肇事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标准对于在上海发生的交通肇事事故,交通肇事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以保障自身和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交通肇事者如果持有交强险,其责任限额为人身损害每人10万元、财产损失每次2万元。

而商业车险的赔偿标准则根据具体的保险条款而定,一般都会包括车辆损失、第三方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多种保障。

在发生交通肇事事故后,受害者或其家属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具体赔偿标准和金额,也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损失情况和保险责任条款而定。

总的来说,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车险是保障自身和他人利益的必要手段。

交通肇事者要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而受害者也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保险理赔流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1 -。

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是被害人李某的代理律师,特此向贵庭提出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我将从交通事故的定义、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三个方面分析本案,并对被告的行为进行深入剖析,最终希望法庭能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

一、交通事故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刮擦、侧翻、坠落等意外事件。

本案中,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与我当事人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因此符合交通事故的定义。

二、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多人重伤、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被告王某的驾驶行为导致我当事人李某重伤,严重影响了李某的生活和工作,因此被告应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三、民事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王某的驾驶行为直接导致我当事人李某的身体受伤,给李某带来了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同时也给李某带来了精神痛苦和生活困扰。

根据李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我请求法庭判决被告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并给予精神抚慰金。

接下来,我将对被告的行为进行深入剖析。

根据现场勘查和相关证人证言,事故发生时,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违反交通规则,超速行驶,并且没有保持安全距离,导致与我当事人李某驾驶的车辆相撞。

被告的违法行为严重违背了交通安全法规,给我当事人李某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涉及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问题。

我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我当事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同时,我也希望法庭能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最后,我代表被害人李某,对法庭的公正审理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相信,在法律的庇护下,正义一定会得到伸张,被害人的权益也会得到有效保护。

特此陈述。

代理律师:XXX。

民事起诉状要求交通事故赔偿,十级伤残,被告全责,被告含保险公司

民事起诉状要求交通事故赔偿,十级伤残,被告全责,被告含保险公司

民事起诉状原告:王XX,男,义族,农民,高中文化,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XX,现住XX,联系号码XX。

被告:陈XX,男,X族,农民,初中文化,19义><年X月X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XX,现住XX,联系号码XX。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负责人徐××,经理,住所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联系号码XX。

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陈XX赔偿原告王XX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施救费、司法鉴定费等XX元;二、请求判令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抚慰金,不足部分由被告陈XX赔偿;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XX年X月义日义时X分,被告陈XX驾驶湘XX轿车,沿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路XX号路口左转弯时,将骑电动车的原告王XX撞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XX医院住院治疗X天,支付医疗费XX元。

经诊断,事故致使原告王XX开放性足损伤(左足第一趾离断伤伴皮肤撕脱伤,左足第二趾血管神经损伤)。

XX年X月义日,原告王XX到XX骨科医院住院治疗XX 天,支付医疗费XX元。

两次住院共XX天,支付医疗费共XX元,被告陈XX支付了XX元,原告自付XX元。

交通事故发生后,XX市安保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予以施救,原告支付了施救费120元。

该公司开具了发票。

XX年X月X日,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XX负事故全部责任。

XX年X月义日,XX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王XX为十级伤残,护理期X日,营养期义日。

原告母亲刘XX已79周岁。

原告有两个儿子,王X程、王X黄。

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XX元[XX元/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X5年(75周岁以上赔偿5年)÷3人(扶养责任人人数)×10%(十级伤残赔偿比例)X100%(对方承担全部责任)]o经查,湘XX轿车在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主次责任要求交强险商业险赔偿的起诉状

主次责任要求交强险商业险赔偿的起诉状

【起诉状】原告:(原告尊称、住所、通联方式)被告:(被告尊称、住所、通联方式)一、案由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告应该负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现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现依法向贵庭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二、事实和理由1. 于(具体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原告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因此受到损害。

具体损害情况如下:(受伤情况、财产损失等)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对原告进行相应赔偿。

然而至今被告未履行赔偿责任,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原告已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事故责任认定书已出具,证据充分确凿。

原告已购物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赔偿责任。

4. 被告未按照约定,拒绝履行赔偿责任,使原告的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补偿,给原告造成了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害。

三、诉讼请求1. 被告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合理的医疗费用、治疗费用、营养费用以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收入减少等各项损失,共计(具体金额)元。

2. 根据相关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根据原告购物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合理的医疗费用、治疗费用、营养费用以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收入减少等各项损失,共计(具体金额)元。

3. 请求贵庭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证据1. 交通事故认定书2. 医院诊断证明3. 财产损失清单4. 保险合同及理赔资料五、诉讼费用1.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其他1. 本案原告特别委托(代理律师尊称、执业证号)作为其代理人出庭应诉。

2. 本案原告位置区域通联方式(位置区域、通联通联方式)3. 贵庭审理此案时,原告保留补充证据、请求增加赔偿金额的权利。

二〇年月日原告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代理律师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被告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在起诉状中,原告详细列举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受到的损害情况。

交强险追偿权纠纷判决书

交强险追偿权纠纷判决书

交强险追偿权纠纷判决书
法院名称:
案号:
原告:
被告:
案由:原告因交通事故向被告保险公司提起交强险追偿权纠纷诉讼。

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且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但被告保险公司未按照约定向其支付赔偿金。

原告认为,其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追偿权。

证据和证据来源:
原告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医疗证明等相关证据。

判决结果:
被告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X元。

如果被告保险公司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的执行:
如果被告保险公司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判决书中增加相关的附加条件和说明,以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刘录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刘录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刘录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14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涂晶晶江涛柳莉【审理法官】涂晶晶江涛柳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刘录生;刘金良;刘金伟;牛理想【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刘录生刘金良刘金伟牛理想【当事人-个人】刘录生刘金良刘金伟牛理想【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莹湖北杜博律师事务所;朱艳湖北杜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莹湖北杜博律师事务所朱艳湖北杜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莹朱艳【代理律所】湖北杜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被告】刘录生;刘金良;刘金伟;牛理想【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9)鄂0683刑初654号刑事判决(已生效),关于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与责任划分,与本案民事判决内容一致,还载明“案发后,被告人牛理想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

2019年10月16日,牛理想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与王升山、陈桂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与王升山、陈桂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与王升山、陈桂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9【案件字号】(2020)苏12民终21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毅顾春旺缪翠玲【审理法官】冯毅顾春旺缪翠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王升山;陈桂芳;窦业林【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王升山陈桂芳窦业林【当事人-个人】王升山陈桂芳窦业林【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悦臣、王慧敏江苏讼之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悦臣、王慧敏江苏讼之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悦臣、王慧敏【代理律所】江苏讼之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被告】王升山;陈桂芳;窦业林【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该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同时规定,将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作为例外情形,依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7【案件字号】(2020)豫12民终9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建华路增广汤静侠【审理法官】张建华路增广汤静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王嘉梅;王建坡;申勇生;灵宝市嘉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王嘉梅王建坡申勇生灵宝市嘉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嘉梅王建坡申勇生【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灵宝市嘉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佰超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杨建康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佰超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杨建康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佰超杨建康【代理律所】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被告】王嘉梅;王建坡;申勇生;灵宝市嘉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自费药和外购药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否理赔的问题,第一,王嘉梅提交的医嘱及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外购药、自费药的支出是治疗所必须的、不存在过度医疗的情形,治疗伤情需用何种药物是由医生根据治疗需要决定的并非王嘉梅所能绝对控制以不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事项作为拒赔理由显然有失公允;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合同约定特别授权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均不属于新证据。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李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李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李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6【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25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勇邹明宇宋丽娜【审理法官】王勇邹明宇宋丽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李晓东;罗小龙【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李晓东罗小龙【当事人-个人】李晓东罗小龙【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冬辽宁英伟律师事务所;韩维喜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冬辽宁英伟律师事务所韩维喜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冬韩维喜【代理律所】辽宁英伟律师事务所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被告】李晓东;罗小龙【本院观点】关于伤残赔偿金标准问题,被上诉人李晓东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已提供证据证明肇事前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有自购房屋及所在户籍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及购置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以及房屋买卖合同予以佐证,其在城镇生活与消费,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确认伤残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伤残赔偿金标准问题,被上诉人李晓东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已提供证据证明肇事前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有自购房屋及所在户籍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及购置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以及房屋买卖合同予以佐证,其在城镇生活与消费,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确认伤残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交强险与商业险衔接时的责任承担

交强险与商业险衔接时的责任承担

交强险与商业险衔接时的责任承担关于交强险、商业险、侵权责任的赔偿次序确定问题,2012年道交司法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因2012年道交司法解释第16条第1款内容已被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吸收,2020年道交司法解释对本条表述进行了简化)”民法典充分吸收了这一规定,确立了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付,再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赔付,最后由侵权人赔偿。

该赔偿顺序,符合我国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制度设计,也与实践中的理赔规则一致,有利于更快速解决纠纷、更及时救济被侵权人。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交强险的责任性质、内容、范围等,都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

纵观交强险制度的产生、发展,不难发现该制度由最初的分散转移被保险人的风险、增加其责任财产范围的初衷,演变发展为侧重保障受害人利益救济,其公益性、社会性随着承保损失范围的扩大、受害人权利地位得到强化等变化而日益凸显。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权利人向侵权人主张权利,直接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并作为被告,让其作为第一顺位的赔偿义务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完全符合立法本义。

其次,由于交强险责任限额总额及分项限额等都是固定的,数额也不高。

当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往往数额巨大,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一味固守合同相对性不能突破的观点是行不通的。

最后,由于商业三者险是当事人自愿购买的,当侵权人未购买或者保额较低无法完全弥补权利人所受损失时,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加害人有义务依法在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及商业险赔付责任.txt老公如果你只能在活一天,我愿用我的生命来延续你的生命,你要快乐的生活在提出分手的时候请不要说还爱我。醉酒驾驶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及商业险赔付责任代理词 点击次数:28814 点击排名:224
被抚养人txm61岁,受害人承担三分之一份额,计算19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013元,19年共228247元,受害人承担三分之一即76082元。
(4)其他合理费用3004元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心情微波 ( 48)
办案实录 ( 10)
最近访客
加晓敏
舒小兵
关于被告人zhsk民事赔偿部分:
1、本案事实清楚,被告人zhsk在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kff死亡,其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该事实由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火化证明足以认定。
性 别:男执业证号:151503110513
律 所: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电 话:13002795454传 真:05398312348
Email:law-info@
关于被告zhsk刑事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zhsk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kff死亡尤梅花受伤的重大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予以惩罚。zhsk在事故发生之后,既没有对原告进行任何经济赔偿,也没有任何的向受害人的家人表达悔过的表示,被告zhsk酒后驾驶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的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惨剧,不仅给受害人家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对社会的公共安全造成很大的危险,希望法庭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上考虑到受害人父母老年丧子之哀痛及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严惩。
纪同树
学术问题越争议越好
纪同树
评5分
weiwei
2、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当得到支持。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该给予原告经济赔偿。《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326-4号
邮 编:276000详细信息
推荐文章
文章分类
默认 ( 9)
山东省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数据为: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11元,20年计算为356220元。
(2)丧葬费17397元
律师资料
加为好友| 给他留言
短消息| 律师名片
X
侯嘉军()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根据《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被告人交通肇事致受害人kff死亡,对受害人的生命权造成非法侵害,并给原告及其他亲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上的伤痛,根本无法予以抚平,据该《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被告应当对原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以慰生者。
积分:960注册 登录
侯嘉军 >> 复制 >> 收藏
交流,缓压
主页|文章|相册|咨询|留言|好友|案例|聘请|论坛|听课|管理|点睛|学院
吴伟平
张剑弼
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
纪同树
王先生
谢谢侯律文章内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邓几明
王德志
最近留言
侯律师您好!您还没有上传...
最新评论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接受刑事附带民事原告kqj、txm的委托,本所指派我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并通过庭审整个过程,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侯律师,您好,请问该案法院判决下了没,结果怎么支持的呢,商业险得另行起诉?
侯嘉军
这辆车已经和你们单位没有关系,即使以后发生了事故也不会让你们单位承担责任。就强制...
山东省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数据为:丧葬费按6个月的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为17397元(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4794元)
(3)被抚养人抚养费76082元(诉状计算有误)
本案中原告依法主张的赔偿项目为:
(1)死亡赔偿金费35622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醉酒驾驶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及商业险赔付责任代理词
2010-9-13 21:20:33
代 理 词
原告在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中支出的合理费用票面合计为3004元,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应该予以赔偿。
(5)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