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的赔付责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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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案例

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案例

交强险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旨在保障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和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配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旨在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一、案例背景某车辆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由于驾驶不慎与行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行人受伤。

行人及其家属向车辆驾驶人和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二、交强险投保义务人的责任1. 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车辆管理人。

2. 在交通事故中,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应当履行保险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应当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及时给付保险金。

3. 在本案中,车辆驾驶人和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公司属于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侵权人的责任1. 侵权行为是指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或者不慎驾驶机动车致使他人受伤或者财产受损的行为。

2. 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3. 在本案中,车辆驾驶人属于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因碰撞行人引发的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四、责任的分配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行人受到损害的,应当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保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受伤或者逝去的赔偿责任。

对于行人受伤的情况,由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在本案中,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应当是: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车辆驾驶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五、结论在交通事故中,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是一个复杂且具有争议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遵守交通法规,保障交通安全,做到文明驾驶,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主体要依法履行赔偿责任,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交强险追偿无证案例法律(3篇)

交强险追偿无证案例法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实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交强险追偿过程中出现无证驾驶的情况并不少见。

本文将以一起交强险追偿无证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例简介2019年,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赵某的无证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赵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

在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中,李某承担次要责任,赵某承担主要责任。

赵某因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经协商,李某同意赔偿赵某3万元,但赵某要求李某赔偿其全部损失。

在追偿过程中,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赵某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

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分析1. 无证驾驶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本案中,赵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

根据法律规定,赵某的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在本案中,李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赵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3. 无证驾驶对交强险追偿的影响尽管赵某无证驾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保险人未及时核定或者核定的赔偿金额不符合约定的,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以赵某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中的保险公司责任案例选编一

交通事故中的保险公司责任案例选编一

交通事故中的保险公司责任案例选编(一)(2008-11-30 17:43:53)保险公司应为无责任事故车辆及人员理赔——平顶山中选自控系统有限公司诉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作者:张春阳张莹发布时间:2008-10-31 08:07:52裁判要旨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不能以该车辆驾驶人员及车上人员在事故中无责任为由而拒绝赔付。

案情2007年8月21日,平顶山中选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选自控)的车牌照为豫DB7795的本田客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进行了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038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承保1座,每座限额10000元;乘客承保4座,每座限额10000元)、机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共计交纳保费5005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8月24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23日24时止。

2007年9月14日,中选自控的司机小李驾车与同事小秦、小武、小赵四人一同前往济源出差,10时30分,当车正常行驶在二广高速公路东半幅由南向北行至91公里+600米处时,突遇在二广高速公路西半幅行驶至此的车牌号为豫GF5796江铃中型普通客车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与其相撞,造成小李及乘坐人小秦、小武、小赵受伤,车辆损坏。

2007年9月28日,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豫GF5796的司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豫DB7795的司机小李和乘坐人小秦、小武、小赵不负事故责任。

车辆定损为64540元,并在洛阳市一汽车修理厂修理后支付修理费64540元,支付拖车费、停车费为1300元。

小赵花费医疗费用13675.41元,小李花费医疗费用1197.9元,小秦花费医疗费用6612.5元,小武花费医疗费用10054.65元。

2024交强险赔付标准

2024交强险赔付标准

2024交强险赔付标准一、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是怎样的案例一(有责任情况下)甲、乙两车互撞,甲车承担70%责任,车损3000元,乙车承担30%责任,车损2500元,则甲、乙两车强制责任险的赔偿分别为:甲车赔偿:25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

乙车赔偿:30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

其中,甲车在强制险中未获赔偿的损失1000元,乙车未获赔偿的损失500元,纳入商业保险对应险种,按照责任比例,另行理算。

案例二(无责任情况下)甲、乙两车互撞,甲车损失3000元,乙车损失5000元,交警认定甲车无责任,乙车承担100%责任,则甲、乙两车强制责任险的赔偿分别为:甲车赔偿:损失5000元无责任限额1000元,赔偿1000元。

乙车赔偿:损失3000元限额2000元,赔偿2000元。

案例三(涉及人员伤亡情况下)甲、乙两车相撞,若造成甲车1人死亡,医疗费用3000元,死亡赔偿各项费用60000元,乙车1人受伤,医疗费用30000元,残废赔偿各项费用48000元,甲车主责,乙车次责。

则甲、乙两车强制险赔偿分别为:甲车赔偿:医疗费用30000元限额8000元,赔偿8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48000元限额50000元,赔偿48000元。

乙车赔偿:医疗费用3000元限额8000元,赔偿3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60000元50000元,赔偿50000元,其中10000元未在强制险中赔偿,在商业保险对应险种中按照责任比例,另行理算。

【相关知识】一、交强险的赔付范围1.责任限额12.2万2.其中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3.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全文阅读二、交强险赔偿限额知识根据新的交强险条例规定,被保险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保险以外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机动车辆保险案例分析

机动车辆保险案例分析

机动车辆保险案例分析案例:A先生是一名司机,拥有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

一天,他正常驾驶车辆行驶时,突然遭遇一辆失控的货车撞击,导致车辆受损严重。

A先生随即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提出理赔申请。

根据上述案例,既然A先生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我们可以合理预测A先生所投保的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两部分。

首先,交强险是指机动车辆保险中的强制性保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有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

交强险主要承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法定赔偿责任,覆盖车辆的第三者责任损失。

在该案例中,由于是其他货车导致的事故,A先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的理赔,用于支付第三方损失赔偿费用。

此外,商业险是机动车辆保险中的非强制性保险,主要为车辆提供额外的保障。

商业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较广,包括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

在该案例中,由于车辆受损严重,A先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商业险的理赔,用于支付车辆修理费用。

根据以上分析,A先生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理赔申请。

首先,他需要提供车辆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车辆证件,以证明车辆是否合法登记。

其次,他需要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事故报告等,以证明事故的发生及车辆的损毁程度。

最后,他需要提供保险合同和保险单等相关保险文件,以证明自己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派出保险专员调查事故现场,并与A先生与事故责任方进行沟通和协商。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结合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保险赔偿的限额,决定是否给予理赔,并确定理赔金额。

总结起来,机动车辆保险在保障车辆安全和车主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车辆所有人而言,了解保险条款、及时投保保险,并在发生事故时妥善处理理赔,是保障自身利益的关键。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对保险人的审核和赔付流程的监管,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保险条款的公平合理执行。

只有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车辆保险的最大效益。

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案例

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案例

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案例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是保险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其解决关系到交强险保险责任的界定和理赔责任的履行。

下面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详细探讨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

案例一:小明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他购买了一辆私家车并投保了交强险。

一天,小明驾驶车辆在交通信号灯红灯停车时,遭到了一辆突然加速的汽车撞击,造成了严重的车辆损失以及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小明向交强险公司提出了保险理赔申请。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应该是车辆所有人,也就是小明自己。

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是为了保障车辆所有人和第三者在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因此,小明作为投保人,应该履行一定的投保义务,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就本案例而言,小明履行了投保义务,并及时向交强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

因此,在事故发生后,小明有权利向交强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我国交通事故责任法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是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

在本案例中,加速的汽车违反了交通规则,与小明驾驶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

根据事发时的情况,应该认定这起交通事故是加速汽车的过错造成的。

因此,加速汽车的驾驶者应承担对小明和他的车辆造成的损失以及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小明可以向加速汽车的驾驶者提出侵权赔偿要求,并向交强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

交强险公司在确认事故责任后,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小明进行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张先生投保了自己的私家车交强险,但他久未进行车辆年检。

一天晚上,张先生驾驶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因超速驾驶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分隔带,造成了严重的车辆损失以及人员伤亡。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驾驶车辆的人应履行车辆年检义务,确保车辆在合法有效的状态下上路行驶。

在本案例中,张先生未及时进行车辆年检,违反了交通规则。

根据我国交通事故责任法的规定,未进行车辆年检的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应承担一定的过错。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08•【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包括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的计算,交强险保障范围的确定,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的认定等多个热点、难点问题。

其中,在韩某诉陈某、某安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超过退休年龄的“银发打工人”所主张的合理误工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

在谢某诉郑某、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鼓励引导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助受伤人员,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李某等诉刘某、吉某出租车公司、某民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对连环交通事故进行“并案调解”,一揽子解决多个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减少当事人诉累,彰显了司法为民、能动履职的责任与担当。

近年来,广东法院在全省开展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机制建设,全面推进道交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范鉴定程序、纠纷调解前置、统一裁判尺度等工作,有力助推道路交通安全治理。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共设立调解室160个,配置专兼职调解员约1.8万人,会同公安、司法行政、保险等部门,成立道交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保险行业调解组织,努力促进道交纠纷公正高效化解。

据统计,2023年广东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3069万辆,较2018年增长11.7%,2023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道交案件4.5万件,较2018年下降4.1%,在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事案件中占比从4.9%下降至3.4%。

2023年1月至今年6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道交案件7.2万件,一审调撤率约为35.7%,道交纠纷诉前调解成功约7.8万件,道交纠纷源头治理和实质性化解效果明显。

保险公司对驾驶员无证驾驶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_杨学军

保险公司对驾驶员无证驾驶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_杨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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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09 年/10 月/23 日/第 005 版 案例指导
保险公司对驾驶员无证驾驶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安徽宣城中院判决肖海军诉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等道路交通 Nhomakorabea故 赔偿案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学军
裁判要旨 驾驶员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 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08 年 9 月 26 日 17 时 50 分,黄新军持代号为 C4[准驾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 动车驾驶证驾驶皖 POH526 号二轮摩托车行驶时,在超越前方车辆时驶入对向车道,与迎面肖海 军驾驶的皖 PT6732 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 定黄新军负事故全部责任。肖海军所受经济损失为:医疗费 8150.78 元、误工费 1450.44 元、护 理费 42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10 元、营养费 210 元、交通费 150 元、车辆施救费 200 元、停车 费 160 元、车损鉴定费 160 元、车辆损失 2085 元,合计 13196.22 元。黄新军所有的皖 POH526 号二轮摩托车于 2008 年 7 月 3 日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 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一年。 肖海军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新军、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 13696.22 元。 裁判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肖海军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及摩托车受损,有权向肇 事车辆车主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其损失金额以法院审查确定为准。肖海军所支付的车辆 施救费、停车费、车损鉴定费、车辆维修费合计 2605 元,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 财产损失赔偿 2000 元的限额,超过部分 605 元应由黄新军赔偿。肖海军的其他经济损失未超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相关限额,应由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赔偿。 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赔偿肖海军医疗费 8150.78 元、误工费 1450.44 元、护理费 42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10 元、营养费 210 元、交通费 150 元、车辆损失 2085 元中的 2000 元,合计 12591.22 元;二、黄新军赔偿肖海军车辆施救费 200 元、停车费 160 元、车损鉴定费 160 元、车辆损失 2085 元中的 85 元,合计 605 元;三、驳回肖海军的其他诉讼 请求。 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黄新军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 符、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肖海军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对受害人肖海军的人身伤害 损失应当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责任,对肖海军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应 由事故责任人黄新军赔偿。 2009 年 8 月 5 日,宣城中院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即“驳回肖海军的其他诉 讼请求”;二、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三、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赔偿肖海军医疗费

交强险案例分析

交强险案例分析

司机和车主不应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 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侵权法的角度,在本 案中,司机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关键看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司机是正常行驶,车速每小时20-30公里,司机在驾驶中 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是狗突然蹿出来,被车撞死的。司机 根本不可能预见到狗会钻到车底下,况且车撞到狗的位置 距离狗主人停车的位置只有1米左右。在这样近的距离, 一瞬间的事情,即使看到了也来不及反应。再加上狗是从 前后门中间钻进去的,司机根本看不到小狗。所以,更加 难以避让。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司机没有任何过错,不 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车撞狗算不算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 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 财产损失的事件。”在本案中,交警部门最后认定这是一 起因交通意外事件引发的交通意外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 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由此可见,道路 交通的参与主体是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 乘车人以及行人,动物不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一般认为, 交通事故都是指车与车、车与人之间发生的事故。因此我 们认为车撞死狗被判为交通事故有些不妥。
大家思考一下,保险公司会不会给她赔 偿?为什么?
案例分析:
•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原因如下: • 关于玻璃单独险的合同条款,一般都列明, 由于车自身的物品导致玻璃破碎,保险公 司不负保险责任。尚女士由于在签订合同 时没有认真研致了本 案的发生。
本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
• 我们在签订汽车保险合同以前,不但要注 意保险条款的责任条款,做到心中有数, 还要密切注意保险合同中的除外条款。所 谓除外条款,就是若发生保险合同列明的 事实情况,保险公司免除自身的赔付责任,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免责条款。

多辆机动车发生连环事故致受害人死亡交强险赔偿案例

多辆机动车发生连环事故致受害人死亡交强险赔偿案例

多辆机动车发生连环事故致受害人死亡交强险赔偿案例多辆机动车发生连环事故致受害人死亡交强险赔偿案例在道路交通中,发生交通事故是一件难以避免的事情。

而当多辆机动车发生连环事故并导致受害人死亡时,交强险的赔偿问题就成为了一个焦点。

本文将通过一起实际案例来探讨交强险在此类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和赔付过程。

案例描述:某市发生了一起多辆机动车连环事故,导致数名行人受伤,其中一名行人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时,前车突然刹车避免撞上前方行人,而后方的车辆未能及时反应导致追尾,触发了连环事故。

在这起事故中,共有三辆车参与,每辆车都被认定为一定程度上的责任。

评估:我们需要明确每辆车的责任程度,从而确定交强险的赔付责任。

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一般原则,前车应承担部分责任,因为在紧急刹车时并未尽到注意义务;后方追尾的车辆则需承担主要责任,因为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

另外一辆车由于无法及时刹车导致与前车相撞,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强险是义务性质的保险,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

在多辆机动车连环事故中,交强险的赔付责任是由每辆车承担相应的比例,以便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赔偿过程:在这个案例中,由于涉及多辆车的连环事故,赔偿过程相对复杂。

事故受害人或其家属应尽快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会派出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了解事故原因和各车辆的责任情况。

根据勘查结果,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责任的比例确定每辆车的赔付责任。

通常情况下,受害人的家属可以向责任驾驶员所属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将根据交强险条款和赔付责任,进行理赔处理。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交强险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10万元。

受害人的家属还可以申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上的赔偿。

这部分的赔偿责任由商业车险来承担,根据车险条款和保单约定进行赔付。

商业车险赔付金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家属减轻经济负担。

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案例

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案例

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案例交强险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标准,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责任方为被保险人且无法确定其他责任方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全额赔付。

下面列举了十个交强险无责任赔付的案例。

1. 案例一:小明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去超市购物,途中因为车辆刹车失灵撞上了路边的树木,造成车辆损毁。

事故发生时,小明的车辆交强险处于有效期内且无其他责任方,保险公司依照交强险规定对小明进行全额赔付。

2. 案例二:张先生开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突然之间车辆发生爆胎,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隔离栏。

事故发生时,张先生的车辆交强险有效且无其他责任方,保险公司对张先生进行全额赔付。

3. 案例三:王女士驾驶自己的车辆行驶在市区道路上,突然之间一只小动物从路边窜出,导致王女士不得不紧急刹车,结果车辆失控撞上了路边的电线杆。

事故发生时,王女士的车辆交强险有效并且无其他责任方,保险公司对王女士进行全额赔付。

4. 案例四:李先生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突然之间遭遇暴雨,视线模糊,不慎撞上了前方停车的车辆。

事故发生时,李先生的车辆交强险有效且无其他责任方,保险公司对李先生进行全额赔付。

5. 案例五:刘女士驾驶自己的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之间前方车辆爆胎,导致刘女士不得不紧急刹车,结果与后方车辆发生追尾事故。

事故发生时,刘女士的车辆交强险有效且无其他责任方,保险公司对刘女士进行全额赔付。

6. 案例六:张先生驾驶自己的车辆行驶在市区道路上,因为突发疾病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路边的树木。

事故发生时,张先生的车辆交强险有效且无其他责任方,保险公司对张先生进行全额赔付。

7. 案例七:王女士驾驶自己的车辆行驶在市区道路上,突然之间遭遇大雾,视线模糊,不慎撞上了前方停车的车辆。

事故发生时,王女士的车辆交强险有效且无其他责任方,保险公司对王女士进行全额赔付。

8. 案例八:李先生驾驶自己的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之间遭遇大雨,路面湿滑,不慎撞上了前方车辆。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损失补偿原则作为保险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宗旨是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且只进行补偿,其包含了填补被保险人损失和禁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两个方面,而禁止得利又是该原则的核心。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篇1:2003年9月,原告为其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年期学生、幼儿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保险期间,其子在院中玩耍时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发生医疗费用1万多元,该医疗费用全部由汽车司机给予了赔偿。

原告虽然获得了赔偿,但想起其子还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遂以其子受伤住院治疗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了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经调查核实,住院治疗费用已经得到补偿,投保人并无实际损失,所以保险公司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在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赔偿原告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本案所涉保险属医疗费用类保险,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由于撞伤原告儿子的汽车驾驶员已经赔偿了原告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故原告所受损失已经获得赔偿,保险人不应再负赔偿责任,否则将使同一保险标的损失实际获得双重或者多于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补偿。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篇2: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像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

保险期为1年。

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该车在夕卜人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有合格驾驶照.系张某堂兄,随一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该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10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公司不负贵任,由车主自理。

后来.为了打捞堂兄尸体,张某与王某达成一协议,7矫.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汽车,车内尸体及死者身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王某向张某支付4000元。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案例一】驾驶员因自身行为死亡,近亲属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案情】2012年7月27日,宰某驾驶自有的厢式货车在某仓库旁停车等待装货时,因车辆发生故障,宰某自行进入车下修理车辆。

修理中,因线路短路,车辆突然发动,将宰某碾压致死。

因宰某驾驶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宰某的近亲属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1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向彬律师点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支付保费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

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宰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投保人,其因自身行为被车辆碾压致死,不符合交强险的赔偿规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

【案例二】未投交强险,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应赔偿【案情】2012年7月31日,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倒前方钱某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致钱某受伤,两车受损。

张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钱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钱某起诉请求判决张某赔偿其医药费30890.83元,伙食补助费340元。

法院判决张某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钱某 10000元医药费,超出部分由二人按责分担。

【向彬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本案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其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钱某予以赔偿,超出该范围的损失,再按照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案例一】驾驶员因自身行为死亡,近亲属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案情】2012年7月27日,宰某驾驶自有的厢式货车在某仓库旁停车等待装货时,因车辆发生故障,宰某自行进入车下修理车辆。

修理中,因线路短路,车辆突然发动,将宰某碾压致死。

因宰某驾驶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宰某的近亲属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1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向彬律师点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支付保费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

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宰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投保人,其因自身行为被车辆碾压致死,不符合交强险的赔偿规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

【案例二】未投交强险,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应赔偿【案情】2012年7月31日,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倒前方钱某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致钱某受伤,两车受损。

张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钱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钱某起诉请求判决张某赔偿其医药费30890.83元,伙食补助费340元。

法院判决张某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钱某 10000元医药费,超出部分由二人按责分担。

【向彬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本案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其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钱某予以赔偿,超出该范围的损失,再按照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交强险案例——精选推荐

交强险案例——精选推荐

案例:A、B、C三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A、B、C分别负30%、70%、0%的责任,三车车损分别为2000、200、500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

A、B、C分别由甲、乙、丙保险公司承保。

(1)则甲、乙、丙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金额分别是多少?(2)若A负全责、B、C无责任,则甲、乙、丙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金额分别是多少?一、甲、乙、丙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金额分别是多少?1.根据交强险条款规定的有责与无责赔付限额:财产损失限额分别为2000元和400元,因A、B车有责,则其应当承担的赔付限额为2000元,C车应当承担限额为400元;2.分别针对每车分析:A车:有责,应当赔付B车、C车和路产损失,共计200+500+1000=1700元,低于限额,按实际发生损失确定,即甲保险公司应当承担1700元交强险赔偿;B车:有责,应当赔付A车、C车和路产损失,共计2000+500+1000=3500元,超过2000元限额,按2000元限额赔付,即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2000元交强险赔偿;C车:无责,应当赔付A车、B车和路产损失,共计2000+200+1000=3200元,超过400元限额,按400元限额赔付,即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400元交强险赔偿。

3.甲、乙、丙三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共计:1700+2000+400=4100元;4.实际损失为A、B、C车和路产损失,共计:2000+200+500+1000=3700元;5.因事故实际损失没有超过甲、乙丙三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总额,故根据财产保险中重复保险的均摊原则,甲、乙、丙三保险公司按照各自应承担交强险赔偿金额占总限额4100元的比例,均摊应赔付的损失总额3700元:甲保险公司承担:1700*3700/4100=1534元;乙保险公司承担:2000*3700/4100=1805元;丙保险公司承担:400*3700/4100=361元。

6.A、B、C车分别获得交强险赔偿2000、200、500元,路产损失获得赔偿1000元。

典型判例:无证、醉酒驾驶交强险赔偿责任典型判例六则

典型判例:无证、醉酒驾驶交强险赔偿责任典型判例六则

典型判例:⽆证、醉酒驾驶交强险赔偿责任典型判例六则阅读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不包括本车⼈员和被保险⼈)的⼈⾝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同时规定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醉酒、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四种情形下,保险⼈应当对抢救费⽤等先⾏承担垫付责任,并对其垫付的费⽤享有追偿权。

保险公司对因⽆证、醉酒驾驶造成受害⼈损失应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本期选择的案例刊登在《⼈民司法·案例》和《⼈民法院报》,集中整理后,希望对处理此类案件发挥参考作⽤。

限于篇幅,在不影响判例主旨的情况下,对原判决进⾏了删减,特此说明。

具体的评析意见可按照索引查找参阅。

判例⼀裁判要旨: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责任,对于受害⼈的⼈⾝损失,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上诉⼈(原审被告):中国⼈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寿财险南阳营销部)。

被上诉⼈(原审原告):崔久改、李有⽂、李闪闪、李鑫、孙志全。

简要事实:2008年8⽉10⽇,付群驾驶轿车与李忠堂驾驶⼆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忠堂受伤经医院抢救⽆效死亡、孙志全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交通警察⼤队认定:付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忠堂、孙志全不承担责任。

事故造成李忠堂死亡,李忠堂所有的摩托车经估价鉴定估损总值为1568元。

孙志全受伤花费医疗费39060元。

孙志全伤情经鉴定构成⼗级伤残。

轿车在⼈寿财险南阳营销部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李忠堂的亲属崔久改等⼈及孙志全即向⼈寿财险南阳营销部申请赔偿。

但⼈寿财险南阳营销部却认为:付群因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依据保险条款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典车险理赔案例分析

经典车险理赔案例分析

经典车险理赔案例分析车险是财险公司的支柱产品,为了保证在激烈的保险市场中占有决定性地位,保险公司往往会选择盲目扩张而忽视对理赔风险的管理。

那么,下面是由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有关于理赔案件,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经典车险理赔案例分析1:2015年3月的某日凌晨3点多,“驾驶员”刘某,驾驶宝马BMW7201WL(BMW525Li)轿车在广东省海丰县城二环南路大好彩酒家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致车辆碰撞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受损及中央隔离护栏毁坏的交通事故。

从客户的报案记录来看,客户描述事故为凌晨2点50分左右发生,客户在3点09分向我司进行了报案。

汕尾的查勘员在22分钟后到达了事故现场进行了处理。

查勘员在拍照取证过程中也不能说不细致,现场拍了100张的照片,从现场的散落物及痕迹来看本次事故真实度应该较高,现场没能发现其它异常,查勘员最后为了稳妥起见,还是要求客户报了交警处理,交警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

该案由于是高风险时间段内出险,理赔系统自动发起了高风险的预警提示,调查人员在审核该案的时候发现现场照片中可以看出驾驶员当时穿着的是一双拖鞋。

正是这双不起眼的拖鞋,再结合出险时段及损失情况让调查人员觉得该案酒后顶包的可能性非常大。

由于该案损失较大,理赔部迅速安排调查人员前往当地进行调查取证,经过调查人员的多方联系,得到了当地公安局的配合,通过调取监控进行分析,确认了报案的驾驶员刘某存在隐瞒了真正驾驶员及真正驾驶员逃离现场的情节,应属于虚构或编造事故事实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本案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拒赔处理,成功减损13万余元。

经典车险理赔案例分析2:张先生某日清晨驾驶自己的家用型别克小轿车出行,行驶途中对面驶来一辆高速行驶的卡车,张先生为躲避该卡车紧急让道,不慎使自己的车身陷入路边积满了泥水的大坑中。

别克车当下就熄火了,张先生担心发动机出现问题就没有继续启动车子,而是立刻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联系专业救援。

关交强险的案例

关交强险的案例

关交强险的案例以下是一个关于交强险的案例:案例概述:2021年8月,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某公路由东向西驶入道路左转弯时,与道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小汽车相撞,导致李某受伤。

事故经公安交警查勘处理,最终认定李某本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汽车驾驶人王某负次要责任。

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仅投保一份交强险。

李某因此次事故住院治疗近30天,花去近4万元医药费。

李某主张自己伤残赔偿金和花费的医疗费用等共计26多万元,应先由王某车辆交强险公司赔偿后,剩余的7万元由王某按照30%的责任比例赔偿2万多元。

但王某则认为自己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才是负主要责任,自己不应该再赔偿,而且在得知李某能够从自己的交强险公司理赔198000元以后,更是认为自己不应当再承担赔偿义务,双方争执不下,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确定事故的责任比例。

根据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李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因此,在赔偿问题上,应首先考虑交强险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旨在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提供基本的保障。

根据交强险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只投保了交强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由于李某负主要责任,因此他应当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而王某虽然只负次要责任,但仍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结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首先确定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最终,法院可能会判决王某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案例只是一个示例,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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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的赔付责任
问题提示: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付责任是否免除。

要点提示:机动车交强险不因驾驶人重大过失、过错行为,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赔付责任。

案例索引: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1)商梁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

案情:
原告刘万元,曾用名刘万生,男,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张长波,男,住山东省曹县青堌集镇。

被告董继峰,男,住山东省曹县青堌集镇。

被告商丘市鹏程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11日17时02分,李洪学驾驶豫NA7656、豫NC722号半挂货车沿商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商柘公路23公里+800米处与同方向行驶的原告刘万元无证酒后驾驶的豫NE6788号(挪用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原告刘万元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商公交认字【2011】第03112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系李洪学驾驶机动车超车时,未与被超车保持安全距离和刘万
元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所造成的,认定李洪学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万元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刘万元在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支付医疗费11953.23元。

2011年6月17日,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作出商都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11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原告刘万元(刘万生)因交通事故致牙齿脱落(9枚),构成伤残十级,2、原告刘万元(刘万生)因交通事故致左肩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支付鉴定费850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张长波、董继峰已支付原告刘万元赔偿款13900元。

另查明,豫NA7656、豫NC722号肇事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鹏程货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张长波、董继峰共有,2007年7月17日双方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挂靠于被告鹏程货运公司名下经营;该肇事车在被告阳光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交纳交强险保险费1344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豫NA7656号主车交纳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9417元,保险限额为50万元,交纳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费2305元,豫NC722号挂车交纳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917.7元,保险限额为5万元,交纳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费400.5元,保险期间均为2010年7月17日至2011年7月16日,事故发生
在保险期间。

原告刘万元为农村居民,2010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523.73元,农、牧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5986元/年。

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交通事故致原告身体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车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豫NA7656、豫NC722号肇事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张长波、董继峰,挂靠于被告鹏程货运公司名下,故本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张长波、董继峰承担,因该车在被告阳光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原告要求被告张长波、董继峰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阳光财险商丘支公司履行保险金的赔付义务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刘万元的医疗费按票据为11953.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9天×30元/天=870元、营养费为29天×10元/天=290元、误工费为15986元/年÷365天×97天=4248元、护理费为15986元/年÷365天×29天=1270.12 元,因原告的伤情构成二个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应为5523.73元/年×20年×12%=13256.95元,住院期间的交通费酌情支持300元,司法鉴定费为850元,结合本案案情及原告的伤残等级和其过错程度,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7000元,对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未提供相关证据,该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刘万元的医疗费为(包含的项目有医疗费、营养费、住
院伙食补助费)13113.23元,伤残赔偿金为(包含的项目有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6075.07元,司法鉴定费为850元,共计40038.3元。

被告阳光财险商丘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26075.07元,二项共计36075.07元;原告超出10000元交强险限额部分的医疗费3113.23元,因原告刘万元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据此被告阳光财险商丘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损失的70%计款3113.23元×70%=2179.26元,保险公司共应赔付原告各项损失计款36075.07元+2179.26元=38254.33元;司法鉴定费850元,由被告张长波、董继峰赔偿原告该项损失的70%即850元×70%=595元,因被告张长波、董继峰已支付原告 13900 元,折抵后原告应返还二被告13900 元-595 元=13305元,此款从被告阳光财险商丘支公司对该案的赔付款中扣除支付给被告张长波、董继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刘万元各项损失计款38254.33元(其中:24949.33元支付给原告刘万元、13305元支付给被告张长波、董继峰)。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因此,交强险的赔偿原则为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机动车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等情形,均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保险,本身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其社会公益性体现在分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风险和保障受害人获得相应的救济。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只有在“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的情况下,才能对交强险予以免赔。

此原则也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

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该被告保险公司以本案肇事司机系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保险公司应予以免责的理由不属免责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判决意见是正确的。

梁园区人民法院戴彦欣高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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