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2月29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24年4月3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7日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23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及其管理主体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与调整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及共有资金第三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五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六节自行管理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业服务人选聘第三节物业承接和退出第四节物业服务收费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管理维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依法、安全、文明、有序使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宜居的高品质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人发[2007]21号)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区划第一节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三节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第四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第三章物业的管理主体与物业使用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五条本市提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节能降耗的,政府给予鼓励。
第二章建筑区划第一节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
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2•【字号】成办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2〕1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改善人居环境、强化城市管理及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中的积极作用,夯实社会管理基础,创建宜人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一)2012年,全市建立服务规范、管理有序、环境优良、和谐文明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中心城区社区(院落)物业管理基本实现规范化,全市100户以上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化建设达标率60%,基本实现城乡物业管理全覆盖。
(二)2013年,全市基本实现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监管职责得到落实、社会基层治理明显加强、业主民主管理进一步优化、物业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二、加强业主大会建设(一)明确推进主体。
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将业主大会建设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基层民主建设的工作内容,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政策法规宣传,组织推进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建设。
房管部门要加强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促进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二)明确工作任务。
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应建尽建”的要求,对符合业主大会设立条件的建筑区划,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建立目标考核机制。
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为主要对象的工作目标年度考核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业主大会设立率2012年达60%,2013年达80%。
关于物业服务招标代理行业服务收费最低标准指导意见
关于物业服务招标代理行业服务收费最低标准指导意见
成物协[2007]14号
各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各会员单位、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市场,维护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抵制低价恶性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结合成都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凡在我市从事物业服务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本指导意见。
二、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方式。
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但不应低于以下最低收费标准:
(一)代理物业服务项目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含5万平方米),招标代理服务费应不低于10000元计收;
(二)代理物业服务项目建筑面积在5—10万平方米之间的(含10万平方米),招标代理服务费应不低于13000元计收。
(三)代理物业服务项目建筑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之间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应不低于16000元计收。
(四)代理物业服务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米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应不低于20000元计收。
三、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低于本指导意见中最低收费标准承接物业服务招标代理业务进行恶性竞争的,本会将提请主管部门以不良
行为予以信用记录;同时,在成都物业网()上予以曝光并采取相应的行业惩戒措施。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新法规(2024版)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新法规(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立法宗旨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设施2.1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2.2 共用设施设备2.3 物业管理用房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3.1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3.2 业主大会的设立与职权3.3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4.1 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4.2 物业服务的内容与标准4.3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与解聘第五章:物业服务合同5.1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5.2 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5.3 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6.1 物业使用的规定6.2 物业维护的责任6.3 紧急维修的处理第七章:物业服务费用7.1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7.2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7.3 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与管理第八章:物业安全管理8.1 安全管理责任8.2 安全防范措施8.3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9.1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9.2 纠纷解决途径9.3 行政监管与处罚第十章:附则10.1 条例的解释权10.2 条例的施行时间10.3 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一章:签字栏11.1 业主代表签字11.2 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签字11.3 签订时间11.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立法宗旨本条例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1.2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1.3 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设施2.1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遵循______的原则。
2.2 共用设施设备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______。
2.3 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设置和管理应符合______的规定。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3.1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享有物业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物业招标文件范本
创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创作者:凤呜大王*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一部分投标邀请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决定对(项目名称)的物业管理服务进行(公开/邀请)招标。
兹邀请合格投标人以密封标书的方式前来投标。
一、招标项目的简要说明本项目位于成都市区(市)县路号附号,四至范围:东至,西至,南至,北至(或见附图)。
本项目规划设计的物业类型为:。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用地构成为:建筑用地平方米(其中公建用地平方米),道路用地平方米,绿化用地平方米。
本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中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他物业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项目共计建筑物幢(其中住宅幢套,非住宅平方米);建筑结构为。
本项目的建筑密度为%;综合容积率;绿化率为%。
本项目规划建设机动车停车位个,其中地上停车位个,地下停车位个;按照规划设计建造了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平方米。
二、项目开工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本项目于年月开工建设,共分期开发建设。
第一期工程计划于年月竣工并交付使用;整个建设项目(计划)于年月全部建成竣工交付使用。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情况1、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等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坐落位置:。
2、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坐落位置:。
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建立情况开发建设单位按标准缴存,计元;购房人按标准缴存,计元;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来源有,建立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现存于。
五、招标书的发售投标单位应于年月日时分前至成都市区(市)县路号附号室(领取/购买)招标书。
(出售的招标书每套标书收取成本费元整)。
六、保证金的缴纳1、投标人在(领取/购买)招标书的同时缴纳投标保证金元整。
未中标者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5日内退还保证金,利息(不计/计),并给予元的投标书编制补偿金。
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草案)
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各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第三条确定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的单个物业的总建筑面积下限。
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及物业管理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相应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监督、检查有关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并提供相关服务;(四)审批咨询等机构代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五)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六)验证跨省、市、自治区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七)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八)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省、市、自治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直属的下级分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监督开标、评标和中标过程;(四)调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纠纷;(五)监督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物业未交付使用的,或物业已交付使用的,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组织工作;(二)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经业主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的招标组织工作。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一、总则本暂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房地产管理相关要求,制定适用于成都市房地产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办法。
二、招标投标范围招标投标范围包括成都市房地产管理的相关项目,涵盖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设计咨询、运维服务等方面。
三、招标投标程序1. 公示- 招标方应在成都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项目信息,并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日期。
-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内容等。
2. 投标文件准备-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
3. 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人应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方。
- 招标方应安排专人接受投标文件,并及时进行登记。
4. 投标文件评审- 招标方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和技术经济评分等。
- 评标委员会应保证评审过程公正、透明。
5. 中标公示- 招标方应在成都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中标结果,并及时通知中标人。
6. 签订合同- 中标人和招标方应依法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1. 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
2.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和执业证书。
3. 投标人应具备相关项目经验和技术实力。
五、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文件封面和目录2. 项目背景、目标和要求3. 投标条件和资格要求4.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要求5.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6. 合同条款范本7. 其他附加材料和注意事项六、监督管理成都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代表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招标投标秩序。
七、其他事项1.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代替原有的有关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 对于未在本暂行办法中明确的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成都市物业管理评标规则(doc 9页)
成都市物业管理评标规则(doc 9页)成都市物业管理评标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评标委员会组成和物业管理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等7部委第1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现场答辩的除外)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张东伟律师编辑第六条市和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3日内确定,并在评标过程必须公开前予以保密。
第九条按《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规定,应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应依法确定其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人数,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并可以选定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房产管理局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被选定的专家有因本规则第十一条原因而必须回避的,招标人应另行抽取确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一)本人任职于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二)本人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四)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为投标人进行投标指导或制作投标书的;(五)曾因有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0•【字号】成府发[2001]134号•【施行日期】2001.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成府发〔2001〕13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日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盖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推进成都市投资体制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级管理权以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需要国家、省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进口设备一次进口金额在10万美元及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政府投资项目在20万元人民币、非政府投资项目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一)2024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一)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物业管理,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而制定的。
本条例从多个方面对物业管理进行细化和规范,包括物业管理的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旨在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发展。
正文:一、物业管理的范围1.1 物业管理的定义:明确了物业管理的概念和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各种类型的物业管理。
1.2 物业管理的对象:明确了物业管理适用的对象,包括业主、住户和物业服务提供者。
二、物业管理的责任2.1 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物业管理的主要责任方,包括物业服务提供者和业主委员会。
2.2 物业管理的具体责任:详细列举了物业管理的具体责任,如维护公共设施、处理纠纷、保障安全等。
三、物业管理的权利与义务3.1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阐述了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参与决策、支付费用、维护公共秩序等。
3.2 物业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与义务:说明了物业服务提供者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收取管理费用、提供服务等。
四、物业管理的运行机制4.1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与职责: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和职责,如代表业主意见、监督物业服务提供者等。
4.2 物业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与评价:设立物业服务评价制度,评估物业服务提供者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投诉处理5.1 物业管理的监督机构:明确了物业管理的监督机构,如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5.2 物业管理的投诉处理程序:规定了居民投诉物业管理问题的处理流程,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总结: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一)通过细化和规范物业管理的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为城市物业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执行指南。
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仍需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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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线 < R T LNE <F ON I
0 6年 6月 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但 在招 投标 的实际 恒泰 物业招投 标代理有 限公司 ,在 2 0 运行过程 中,还是存在着招 标方与投 标方串通现 受该市三羊房产公司的委托 ,代理对青景苑项 目 象 ,其结果就是在实施公 开招投 标后的成都物 业 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事宜 时,未按 《 成都 管理市场 中,较大品牌 的开 发商 所开发的楼盘大 市物 业管理招投标 代理机构 名录推 荐暂行规定 》 多数通过招投标后仍由下属的物业公司管理 ,这 要求 ,冒签成都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 中的其
目前 ,成 都 市有 中基 建设 、吾 豪物 业 、华 标书 中载 明 的现 场 答辩 人与 实际 答辩 人不符 的 昌物业等中介机构 进行 物业管理代理招标 ,针 对 涉嫌弄虚作假的现象 。这些代理招投活动的中介
中介机构 诚信监管 ,成都市房管 局颁发 了 《 都 机构缺乏诚信的行为 ,有损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 成 市物 业服 务招 标代理机构 诚信自律公 约 》 《 、 关于 的健康发展 。
推行物 业服 务招 标代 理机构 从业 人 员信 用登 记 手册 制度 的通 知 》等文件 ,建立起代理招 投标 活 (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设立不及时 三
截 止 20 0 7年 底 ,成都 市 已有 2 1 物 业 , 7个 9
动的 中介 机构 信用档 案 ,但在代 理招标活 动中 , 项 目实施 物业管理 ,但只有 l 2 , 6个 项 目规范 设 0 仍然存在缺乏 诚信 }代理 中介机构 ,如都江堰市 立了业主大会 ,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 ,比例仅 I 勺
《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一部分投标邀请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决定对(项目名称)的物业管理服务进行(公开/邀请)招标。
兹邀请合格投标人以密封标书的方式前来投标。
一、招标项目的简要说明本项目位于成都市区(市)县路号附号,四至范围:东至,西至,南至,北至(或见附图)。
本项目规划设计的物业类型为:。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用地构成为:建筑用地平方米(其中公建用地平方米),道路用地平方米,绿化用地平方米。
本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中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他物业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项目共计建筑物幢(其中住宅幢套,非住宅平方米);建筑结构为。
本项目的建筑密度为%;综合容积率;绿化率为%。
本项目规划建设机动车停车位个,其中地上停车位个,地下停车位个;按照规划设计建造了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平方米。
二、项目开工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本项目于年月开工建设,共分期开发建设。
第一期工程计划于年月竣工并交付使用;整个建设项目(计划)于年月全部建成竣工交付使用。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情况1、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等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坐落位置:。
2、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坐落位置:。
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建立情况开发建设单位按标准缴存,计元;购房人按标准缴存,计元;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来源有,建立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现存于。
五、招标书的发售投标单位应于年月日时分前至成都市区(市)县路号附号室(领取/购买)招标书。
(出售的招标书每套标书收取成本费元整)。
六、保证金的缴纳1、投标人在(领取/购买)招标书的同时缴纳投标保证金元整。
未中标者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5日内退还保证金,利息(不计/计),并给予元的投标书编制补偿金。
2、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物业管理评标活动统一监督的问题(一)将目前零散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场所,目前暂定市物业管理协会的招标投标活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形市场予以有效监督和指导。
从2006年4月1日起,全市九区(含高新区)、两县(双流县、郫县)范围内物业项目(省以上所管建设项目除外),需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当进入中心确认后,予以进行。
(二)中心受理后,对不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告知其到相关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协议选聘的审批手续;对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对招标主体、招标公告、投标邀请、招标文件等资料进行监督指导。
(三)招标人到项目所在地区、县的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招标备案时,应提供中心的监督指导证明。
(四)中心对招标书的内容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修改建议。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委托中心发售招标书,接收、保管投标书。
(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可委托中心将未中标的投标书返还相应的投标人。
(七)中心对外提供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其服务费按照市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执行。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成发改收费[2012]1344号•【施行日期】201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1344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房管局(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二、市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四、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成都市招标管理办法
成都市招标管理方法成都市招标管理方法一、总那么1.1 目的为标准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维护利益,保证工程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及营销筹划推广、销售代理等招标事宜。
二、招标工作组织机构的设置2.1 招标领导小组设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等相关人员参加的招标领导小姐。
2.2 招标工作小组设立以经营管理部牵头,审监部、财务部、工程管理部、研(开)发部、工程部、经营管理部、营销部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招标工作小组。
2.3 评标小组设立评标小组,见本方法第9.3.1条。
三、各级职责3.1 招标领导小组共 13 页3.1.1 负责审批招标筹划方案,确定招标方式、审定投标单位。
3.1.2 负责招标过程中重大争议事宜的处理。
3.1.3 负责招标商务条件确实认,审定招标文件以及制定工作标准。
3.1.4 监督招标流程,确定中标单位。
3.1.5 招标限价和工程量清单审查。
3.2 招标工作小组3.2.1 投标人资格审查,拟定考察提纲,组织商务考察。
3.2.2 编制招标筹划方案,拟定招标文书。
3.2.3 按统一文本拟定合同,组织合同谈判。
3.2.4 组织开标,拟订考察、开标、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3.2.5 招标限价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四、招标工作部门分工4.1 经营管理部负责办理招标备案、招标公告、编制和审查招标文件(包括制定评标方法)、招标文件、收取图纸押金、编写招标文件清单、做好收发记录。
4.2 工程部(工程部)、经营管理组织勘察现场、进行资格预审、召开投标预备会。
4.3 需外聘专家帮助评标的,各专业部门推荐,由统一邀请。
4.4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指定招标人代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管理工作。
五、招标范围及规模5.1 由建设的工程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或材料及设备采购(单项采购价款共 13 页在10万元以上),营销筹划、和销售代理费用估算在10万以上时,应采用招标方式,招标时投标人不少于3家。
成都市物业服务招投标评标区管理规定
成都市物业服务招投标评标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物业服务招投标评标区管理,保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有序进行,建立全市统一、竞争有序的物业服务评标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服务招投标评标区(以下简称评标区)是进行物业服务招投标开标、评标、候标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本市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应当在满足本规定要求的评标区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评标区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开标、评标、候标及提供相关服务能独立进行;招投标活动中的相关人员在评标区内能被有效隔离,确保招投标活动的有序进行;(二)具备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必要配备;(三)具备开标、唱标、评标专家独立评标的必要设施设备;(四)评标专家在评标区内能通过成都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评标;(五)具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的相应设施设备;(六)建立健全服务制度和管理规范并实际执行。
第四条在我市设立评标区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立单位)应当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一)设立单位注册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营业资格证明文件;(二)设立单位章程;(三)设立单位及评标区专职人员已在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中建立信用档案的证明;(四)签署的告知承诺书(附件1);(五)评标区信息登记表(附件2);(六)设立单位与评标区专职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按规定应缴纳社保的凭证以及专职人员持有的物业管理相关岗位证书;(七)评标区具备的硬件设施设备的相关凭证;(八)评标区内的服务制度和管理规范;(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建立全市评标区及设立单位备案名录,向社会公布,供选择。
第六条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进入评标区开展招标活动应当与设立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并在招标备案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呈报。
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的物业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组团)以及十层以上的高层楼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的有关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专业服务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园林、市容环卫、公安、物价、供电、邮政、电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六条业主有监督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公用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入住率达到30%以上或入住已满一年的,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但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物业管理区域由区(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配套设施情况进行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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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住宅物业区域(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国有投资高于50%以上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条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者住宅物业区域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政府提倡住宅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政府鼓励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七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
第十条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履行招标人的职责具体组织招标活动。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组织评标的能力,包括:(一)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除外);(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财经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招标工作经验的人员。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可从市房产管理局推荐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选定,并查验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的推荐,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人或招标人与委托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格、联系方式等;(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间)数、建筑结构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环境条件、投标报价测算所需的各类技术参数和指标、物业档案、物业总平面图、物业管理用房配置、专项维修资金建立等;(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四)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及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要求投标书中有投标人基本情况)、份数等;(五)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包括是否将投标文件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七)招标活动方案,包括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开标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等;(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九)悔标的责任;(十)其他事项说明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的编制可参照市房产管理局制订的示范文本。
招标文件可载明投标保证金、对未中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经济补偿、中标后的履约保证金等内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方式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网站上公告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招标物业项目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基本情况;(三)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点和期限;(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一般应向5个以上(最低不少于3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到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时,招标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招标人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包括物业区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和国土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业主大会决议(原件)等;(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五)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备案机关对备案材料有异议的,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住宅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向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应证明资料;投标人少于3个的,还应提供招标投标过程的书面情况说明和被邀请单位不参与投标的证明文件。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以核准。
第十六条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包括外地物业管理企业向市房产管理局备案资料)、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与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的,招标人可从中优选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并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九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逾期通知的,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期日顺延。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设的标底、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仅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分析投标合理性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一)预售新建商品房项目的,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二)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出售的,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四)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一般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或解除前60日完成。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及承担招标项目的管理能力;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书面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包括物业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三)物业管理方案,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理念与目标、物业管理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目录、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配备、物业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四)对招标文件所列其他内容的陈述;(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无效:(一)送达时未密封;(二)逾期送达;(三)未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加盖公章;(四)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和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开标过程结束后应当立即进入评标程序。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遵守有关评标规则。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一般在开标前3日内从市房产管理局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并在评标过程必须公开前予以保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依法应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应依法确定其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人数,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并可按规定抽取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