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华北地区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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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年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2号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年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2号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年修订)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2号)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2),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一九九九年一月八日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86年4月14日发布,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令第60号第一次修订1999年1月8日民航总局令第82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技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是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执行空中交通管制任务的资格证书,未取得执照者不得单独上岗工作。

第三条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办理颁发和管理执照的具体事宜,并应当定期向民航总局报告执照颁发和管理的情况。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的执照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执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区执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管理执照的具体事宜,并应当定期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执照的管理情况。

前款所称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是指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未设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的,是指该地区管理局相应的执照管理部门。

第二章执照颁发第四条执照分为机场塔台管制员执照、进近管制员执照、区域管制员执照、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执照、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以下简称报告室)管制员执照、地区管理局调度室(以下简称管调)管制员执照、总局调度室(以下简称总调)管制员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5.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20年5月22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5月25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6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第66.3条管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66.4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权限取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后,可以维修放行除复杂航空器之外的其他航空器。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上加注复杂航空器的机型签署后,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方可维修放行对应型号的复杂航空器。

第二章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条件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年满18周岁;(b)无影响维修工作的色盲或者色弱;(c)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下同)学历;(d)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e)具备至少1年的经所在单位授权从事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算在内),或者为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并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f)通过本规则第66.11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g)完成本规则第66.12条要求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h)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航空器维修相关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民航空管系统航空情报运行管理规程

民航空管系统航空情报运行管理规程

民航空管系统航空情报运行管理规程一、前言民航空管系统航空情报运行管理规程是指导民航空管系统航空情报运行管理的重要文件,旨在规范民航空管系统航空情报的收集、处理和发布,保障民航安全运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总则1.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我国民用航空领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2.基本原则本规程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平、安全高效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制定。

三、航空情报收集管理1.收集渠道(1)气象部门: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气象预报信息。

(2)机场管理部门:机场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机场天气状况、飞行区状况等信息。

(3)飞行公司:飞行公司负责提供自身所属飞机的状况及其它相关信息。

(4)其他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民航局提供相关信息。

2.收集内容(1)天气预报:包括各种天气现象及其对飞行的影响。

(2)机场状况:包括机场气象、飞行区状况等。

(3)飞机状况:包括飞机故障、维修情况等。

(4)空域情况:包括空域限制、管制措施等。

3.收集要求(1)及时性:信息应在最短时间内收集到,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2)准确性:信息应准确无误,避免误导飞行员、航班调度员等相关人员。

(3)完整性:信息应涵盖全部内容,避免重要信息遗漏。

四、航空情报处理管理1.处理方式航空情报的处理方式主要有手工处理和计算机自动处理两种方式。

手工处理适用于少量数据的情况,计算机自动处理适用于大量数据的情况。

2.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将有用的数据提取出来,并进行分类整理。

对于不同类型的数据,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

3.质量控制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对于存在错误或不确定性的数据,需要进行二次确认或剔除。

五、航空情报发布管理1.发布渠道航空情报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发布:(1)气象部门:气象部门可以发布与气象相关的航空情报。

(2)机场管理部门:机场管理部门可以发布与机场相关的航空情报。

(3)飞行公司:飞行公司可以发布与自身所属飞机相关的航空情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颁发航行情报员执照的暂行规定(1997修正)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颁发航行情报员执照的暂行规定(1997修正)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颁发航行情报员执照的暂行规定(1997修正)【法规类别】航空运输【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令第60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发布日期:2003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03年5月8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1997.01.06【实施日期】1997.01.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颁发航行情报员执照的暂行规定(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令第60号修订)为了加强对航行情报员的技术管理工作,提高业务素质,决定对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实行执照制度。

现将关于颁发航行情报员执照的暂行办法规定如下:一、航行情报员执照,是从事航行情报工作的技术合格凭证。

在中国民用航空局系统和航空企业航行情报部门工作的航行情报员,必须持有执照。

无执照人员,不能单独从事航行情报员工作,只能在持照航行情报员指导下工作。

二、航行情报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才能发给航行情报员执照。

航行情报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部门颁发。

三、申请执照的条件:(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经中国民航或其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体检,证明身体条件符合《航行情报员体检要求》。

(二)新参加航行情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航行情报或航行管制专业学习毕业,并在航行情报工作岗位和持照航行情报员指导下,经过一年实习期满,成绩良好,品德优良,鉴定合格者。

飞行员、领航员、飞行报务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改做航行情报工作时,应在持照航行情报员帮助下,经过三个月以上见习和工作实践,工作表现良好,品德优良者。

四、符合上述规定人员,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查批准后,可领取并按规定填写《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书》,并由单位负责,按隶属关系,不迟于考核前四十五天,寄送地区管理局或飞行专科学校航行部门;航空企业应寄送所在地区民航管理局航行部门。

五、对申请人的考核工作,由地区管理局,飞行专科学校航行部门,按照民航局航行部门的授权条件,负责组织实施。

机场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管理办法

机场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管理办法

机场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准确性对飞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机场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管理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提高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机场原始资料提供及上报规程》《民用航空航行通告编发规范》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场航空资料的提供、收集、编写、审核、上报、批准、发布、维护及相关活动。

机场驻场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口第三条机场相关业务单位应根据机场程序、设施、服务的改变情况及时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

第四条民用航空原始资料包括基本资料和临时资料。

口基本资料是有效期在半年(含)以上和较为稳定的资料,用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AIP)、《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NAIP),各种航图,以及AIC等长期性航空情报。

临时资料是有效期在半年以内和临时有变更的资料,用于发布航行通告或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等临时性航空情报。

口第二章相关单位职责第五条遇到下列情况,相关业务单位应当向机场公司运行指挥中心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一)空管分局:机场使用细则涉及空管部分相关内容需修订时,空管分局应及时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

空管分局应协助机场公司运行指挥中心及时发布航行通告。

(二)机场油料供应单位:机场航空油料牌号和加油设备的可用情况。

(三)机务相关单位:过站航空器的维修设施可提供情况。

第六条遇到下列情况,机场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向运行指挥中心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一)综合办公室:地名代码,机场地理位置和管理资料。

(二)安全服务管理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变更信息;飞行区内不停航施工及其影响跑道、滑行道、机坪、停机位使用的,其开工和计划完工时间、每日施工开始和结束时间、施工区域的安全标志和灯光的设置发生变化。

(三)运行指挥中心:机场地面运行规定;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停机位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关闭、恢复或者运行限制;机场的进场和离场飞行程序;机场的仪表和目视进近程序,机场运行标准和航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机场起飞和着陆最低标准。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1988年5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章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第五章航图第六章机场仪表飞行程序第七章航行资料修订第八章航行通告第九章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第十章航行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第十一章航行情报资料的供应和管理第十二章航行情报员执照附录:一、各级航行情报值班员的工作职责二、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设计编写大纲三、一级航行通告格式和填写方法四、定期制航行通告共同生效日期表五、雪情通告格式和填写方法六、颁发航行情报资料通知书七、定义第一条《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规定的原则制定的。

本规则是组织实施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的依据。

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民用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的领导、航行情报人员以及提供航行情报原始资料、接受航行情报服务的一切有关人员,均须遵照执行。

制定航行情报工作的各种规范、细则、手册,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航行情报工作的职能是收集编辑、设计制作和发布提供为保证飞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需要的各种航行情报资料。

航行情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编辑出版《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二)制定审核机场使用细则,设计审理机场仪表飞行程序;(三)编辑出版各种航图;(四)收集整理、发布提供各种航行通告;(五)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必需的航行情报资料;(六)负责航空地图、航行资料的供应管理工作;(七)组织实施航行情报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执照考核工作。

第三条组织实施航行情报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不断地提高航行情报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航行情报资料是组织实施飞行的重要依据。

为各种飞行提供的航行情报服务,必须及时、准确、完整。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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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 方可在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独立从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 第四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具体管理工作。 依照本规则规定承担执照管理相关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授权范围做好相关工作,并接受民航局和 地区管理局监督。 第五条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定义如下: (一)民用航空情报员,是指从事收集、整理、编辑民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航空情报产品,提供 及时、准确、完整的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第六条 情报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当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通过理论考试和技 能考核,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情报员专业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通过培训机构的考核,并取得培训机构颁 发的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 情报员专业培训机构应当详细记录申请人培训情况,妥善保存人员培训的技术资料,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知识: (一)与情报员管理、航空情报服务、航空数据管理、航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际民用航空 公约及其附件、文件的相关内容。 (二)航空情报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三)航图的制作、识别和使用。 (四)航空情报服务工作中所用设备的原理、使用与限制。 (五)与航空情报服务工作有关的人的因素。 (六)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与系统的操作原理与功能。 (七)航空气象学,气象文件与资料的使用与判读,影响飞行运行及安全的天气现象的起源与特征,测高法。 (八)空中导航的原理,导航系统与目视助航设备的原理、限制及精度,主要航空通信设备的工作原理及运 用。 (九)领航学,推测和无线电领航方法、航图作业、航线飞行计划拟定、高度表拨正程序。 (十)目视与仪表飞行程序设计、机场最低运行标准制定的基本知识。

中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07年11月12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四《航图》、附件十五《航空情报服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其管理。

各级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航空数据管理、航空情报服务、航图服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空中航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必需的数据和资料的流通。

第四条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是民用航空活动的基本组成部分。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及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依法公布的民用航空数据和资料是实施空中航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民航总局主管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

民航总局根据民用航空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民用航空情报发展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发布民用航空情报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划民用航空情报业务体系,依法监督、管理全国民航航空情报运行状况,统一颁发和管理民用航空情报人员执照和设施使用许可证。

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民用航空情报管理规章;对辖区内民用航空情报发展和建设规划提出建议,并跟踪规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航空情报运行状况。

第六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贯彻执行民用航空情报规章、制度、决定、指令;拟定民用航空情报运行管理制度、标准和程序;实施民航总局制定的民用航空情报发展和建设规划;组织协调空管系统民用航空情报业务系统建设;研究开发民用航空情报新技术,并组织推广应用;组织民用航空情报业务的培训;参与国际和地区间航空情报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负责空管系统航空情报业务统计。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空管局)负责贯彻执行民用航空情报规章、制度、决定、指令;根据民航总局空管局拟定的民用航空情报运行管理制度、标准和程序,制定实施细则;实施本辖区民用航空情报发展和建设规划;组织协调辖区内空管系统民用航空情报业务系统建设;组织推广民用航空情报新技术在本辖区的应用;组织本辖区民用航空情报业务的培训;负责空管系统航空情报业务统计。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21年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21年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A章总则第65.1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的合格审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65.3条适用范围(a)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

(b)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申请与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65.5条管理机构与职责(a)民航局负责全国飞行签派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b)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申请,组织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和定期检查,负责对本地区的飞行签派员执照实施持续监督检查。

B章飞行签派员执照要求第65.7条飞行签派员执照的颁发条件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为其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a)年满21周岁;(b)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c)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大学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境外大学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或学位(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学历学位认证证明);(d)能够正确听、说、读、写并且理解汉语;(e)符合本规则第65.9条所要求的经历和训练要求;(f)具备本规则第65.11条的知识和能力;(g)通过了本规则第65.13条规定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第65.9条经历和训练要求申请人应当符合本条(a)款或者(b)款的规定:(a)申请人在执照理论考试前,应当在局方批准的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完成至少1000小时的训练,并获得结业证书。

(b)申请人具有以下执照或从业经历之一,并在局方批准的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完成至少500小时的训练,并获得结业证书:(1)持有中国民航颁发的航空器驾驶员执照;(2)持有中国民航颁发的航空情报员执照;(3)持有中国民航颁发的航空气象人员执照;(4)持有中国民航颁发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5)在国家航空器运行中担任驾驶员至少2年。

2022版《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2022版《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2022版《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情报工作。

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的任务是收集、整理、编辑民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区域内的航空情报服务产品,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航空情报。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情报工作。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飞行情报区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民用航空活动应当接受和使用统一有效的民用航空情报。

第七条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情报的技术研究与创新。

第八条本规则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一)收集、整理、审核民用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和数据;(二)编辑出版一体化航空情报资料和各种航图等;(三)制定、审核机场使用细则;(四)接收处理、审核发布航行通告;(五)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以及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航空资料与服务;(六)负责航空地图、航空资料及数据产品的提供工作;(七)组织实施航空情报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和定期评审。

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航空情报符合准确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好性、可追溯性和格式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6.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17日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空中交通管理站和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民航空管运行部门。

第三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单位民航空管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的推广应用,提高民航空管安全管理水平。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情报工作。

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的任务是收集、整理、编辑民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区域内的航空情报服务产品,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航空情报。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情报工作。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飞行情报区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民用航空活动应当接受和使用统一有效的民用航空情报。

第七条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情报的技术研究与创新。

第八条本规则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一)收集、整理、审核民用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和数据;(二)编辑出版一体化航空情报资料和各种航图等;(三)制定、审核机场使用细则;(四)接收处理、审核发布航行通告;(五)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以及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航空资料与服务;(六)负责航空地图、航空资料及数据产品的提供工作;(七)组织实施航空情报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

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航空情报的可追溯性、精确性、清晰度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依法发布的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是实施空中航行的基本依据。

民航169号令-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169号令-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9号《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Ⅲ-R3)已经2006年6月7日中国民用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2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以下简称情报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情报员执照的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情报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情报员执照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一)情报员执照,是指情报员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有资格从事航空情报工作的证明文件。

(二)航空情报检查员,是接受民航总局委任,代表民航总局从事有关航空情报人员资质管理和航空情报单位质量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实施行政检查、参与安全检查、不安全事件调查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三)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知识方面的考试,可以通过口试、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理论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为理论考试合格。

(四)技能考核,是指航空情报技能方面的考核,可以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演示操作的方式进行。

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在良(含)以上的,为技能考核合格。

(五)作用于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鸦片、大麻、可卡因及其他兴奋剂,安眠药及其他镇静剂,幻觉剂,但咖啡和烟草除外。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情报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

未持有效情报员执照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航空情报工作。

2023年民航职业技能鉴定《航空情报员执照》考试全真模拟易错、难点汇编叁(带答案)试卷号:12

2023年民航职业技能鉴定《航空情报员执照》考试全真模拟易错、难点汇编叁(带答案)试卷号:12

2023年民航职业技能鉴定《航空情报员执照》考试全真模拟易错、难点汇编叁(带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一.全考点综合测验(共45题)1.【单选题】一级航行通告,在限定行的“签发目的”栏中填写了“ NBO”,表示A.供选人为需立即引起飞行人员注意的航行通告B.供选人飞行前资料公告的航行通告C.对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在运行上有重要意义D.上述三者正确答案:D2.【单选题】如果用于航路飞行的导航设施发生故障,不能工作,那么发布一级航行通告时,在航行通告限定行中的“影响范围”栏中应填写A.VB.IC.AD.E正确答案:D3.【单选题】一级航行通告一般应当在生效日期前( ) 发布。

A.24小时B.7天C.半月D.28天正确答案:B4.【单选题】如果航行通告内容对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有影响,在一级航行通告限定行中相应的地方应填写A.NB.VC.ID.M正确答案:C5.【单选题】C系列的二级航行通告应当在生效日期前( ) 发出。

A.7天B.15天C.25天D.30天正确答案:B6.【单选题】下列一级航行通告B)项的日期和时间顺序正确的是A.分,时,日,月,年B.年,月,日,时,分C.月,分,时,日,年D.年,月,分,时,日正确答案:B7.【单选题】C系列一级航行通告的有效时间一般不超过A.一个月B.二个月C.三个月D.六个月正确答案:D8.【单选题】雪情通告中的临界雪堆位置用( ) 表示A.距跑道中心的距离和方位B.距最近的跑道入口中点大距离和方位C.离跑道边缘的距离D.离跑道入口的距离正确答案:C9.【单选题】雪情通告中平均雪深采用( ) 单位表示。

A.米B.分米C.厘米D.毫米正确答案:D10.【单选题】在航行通告中,“ NOTAMC ”表示A.一般航行通告B.C系列航行通告C.代替航行通告D.取消航行通告正确答案:D11.【单选题】雪情通告格式的B)项用来填写A.ICAO 规定的机场四字地名代码B.雪情通告预计的生效日期C.观测日期和时间D.收报地址正确答案:C12.【单选题】雪情通告中填写跑道代号时应填写A.跑道代号数字大的一端的代号B.跑道代号数字小的一端的代号C.两个跑道代号D.入口标高较高的跑道端的代号正确答案:B13.【单选题】一级航行通告,在限定行的“签发目的”栏中填写“ N”,表示A.不需要飞行人员注意的航行通告B.供选择为须即刻引起飞行人员注意的航行通告C.供选人飞行前公告的航行通告D.涉及有关非精密进近程序的内容正确答案:B14.【单选题】如果A系列或C系列一级航行通告超过规定的有效时间后仍然有效,应A.发代替一级航行通告B.重发一级航行通告C.转为二级航行通告D.发订正航行通告正确答案:C15.【单选题】下列有关航行通告正文的说法中,正确的一个是A.一份航行通告应当只说明一项事宜B.一份航行通告应尽可能多地说明多项不同的事宜C.一级航行通告应尽可能详细D.一级航行通告只准涉及情报区范围的事宜正确答案:A16.【单选题】在生效日期之后( )天内的定期制航行通告不得更改。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A章总则第65.1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65.3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本规则所称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是指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实施执照课程训练的机构。

第65.9条管理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考试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统一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

(b)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审定工作,制定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标准,发放飞行签派员执照。

(c)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组织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考试,颁发飞行签派员临时执照,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监督检查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训练课程和训练质量。

B章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申请、考试与颁发第65.11条取得执照的资格要求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3)能够读、说、写并且理解汉语。

(4)通过本规则第65.13条规定的理论考试。

(5)满足本规则第65.15条规定的经历和训练要求。

(6)通过本规则第65.17条规定的实践考试。

(7)根据本规则第65.49条(b)款规定颁发的书面毕业证明的颁发日期距申请之日不超过24个日历月。

如若逾期,申请人需重新参加200学时的课程训练。

第65.13条理论考试要求(a)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理论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获得本规则第65.49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之后完成理论考试。

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4个日历月。

(b)理论考试应当包含以下航空知识内容:(1)与航线运输驾驶员权力、限制和飞行运行相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规定;(2)气象,包括锋的知识和影响、锋的特性、云的形成、结冰和高空资料;(3)气象和航行通告资料的收集、分析、分发和使用;(4)气象图表、地图、预报、顺序报告、缩写和符号的理解和使用;(5)当其在相应的空域系统内运行时,有关的气象服务职能;(6)风切变和下沉气流的认识、识别和避让;(7)仪表气象条件下的空中导航;(8)与航路运行、终端区和雷达环境下有关的运行以及与仪表进离场和进近程序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和驾驶员的职责;(9)航空器的载重与平衡、航图、图表、表格、公式和计算的应用,以及对航空器性能的影响;(10)与正常和非正常飞行状态下的航空器飞行特性和性能有关的空气动力学;(11)人为因素;(12)决策与判断;(13)签派资源管理和机组资源管理,包括机组交流和协调等。

民航航班时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航航班时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航班时刻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民航局《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和《外航航班时刻申办工作程序》、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简称IATA)《世界航班协调指南》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航班时刻管理以提高航班时刻资源利用效率和公共航空运输整体效益为目的,坚持确保持续安全和空中交通顺畅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和实时监控相协调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大陆注册的国内航空公司和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外航)在华北地区各机场的航班时刻协调分配。

第四条本细则中用语的含义如下:(一)“航班时刻”,是指为航班指定或分配的,在特定日期、特定机场出发或到达的计划时刻。

(二)“协调机场”,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间段里航班起降架次已经达到或接近机场的保障容量,经民航局或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确定需要进行时刻协调的机场。

协调机场分为主协调机场和辅协调机场两类,主协调机场是指时刻需求超过容纳能力,调整余地很小的机场;辅协调机场是指时刻需求已接近其容纳能力,但尚有调整余地的机场(详见附件1)。

(三)“机场小时保障容量”是指单位小时内机场能够保障的航空器最大起降架次。

机场小时保障容量标准应根据机场保障能力和空域容量的限制进行综合评定(详见附件1)。

(四)“历史航班时刻”,是指在上一年同航季内使用率达到80%的航班时刻。

(五)“特殊航线航班时刻”,是指协调机场协调时段中用于红色旅游等独飞航线、政治和外交特殊需求航线以及优化航线结构的航班时刻。

(六)“时刻池”,是指协调机场协调时段所有可用航班时刻的汇总。

第二章航班时刻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本区航班时刻管理工作,成立本区航空运输委员会,航空运输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协调解决本区航班时刻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二)评估并确定本区各协调机场小时保障容量标准,报民航局批准或备案。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大纲》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大纲》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大纲》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4.01•【文号】民航规〔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大纲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资格培训第三章业务提高培训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根据《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结合航空情报专业岗位培训实际情况,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适用于岗位资格培训和业务提高培训。

第三条培训方式包括理论知识培训和实操技能培训。

理论知识培训采用课堂教学的方式进行;实操技能培训采用模拟操作、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培训深度分为了解、熟悉、掌握三个等级,具体要求如下:(一)“了解”是指对培训内容有基本认识、基本理解、能够描述或列出关键要素;(二)“熟悉”是指能够记忆培训内容,理解培训内容的要求、原理和组成,对培训内容能进行分析应用;(三)“掌握”是指能够快速和准确地应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准确的判断。

培训深度为最低要求,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情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培训深度。

第五条各级情报机构应当根据本大纲编制培训教材和培训计划,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若本机构或相关岗位人员不承担附件中所列知识点涉及的相关业务,情报机构应当在培训计划中予以说明,该知识点可不开展培训或降低培训深度。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人、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要求完成本大纲规定的培训。

第六条岗位培训完成后,培训主管应当组织对参加培训的受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通过岗位培训。

考核方式由本单位确定。

考核由培训主管和培训教员共同实施。

第二章岗位资格培训第七条岗位资格培训适用于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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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北地区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华北地区民航航空情报员人员执照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Ⅲ-R4)、《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CCAR-65TM-IV-R1)、《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办法》(AP-65Ⅲ-TM-2010-01)、《民用航空情报检查员管理办法》(AP-65Ⅲ-TM-2010-02)、《民用航空情报员技能考核管理办法》(AP-65Ⅲ-TM-2014-01)和《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WM-TM-2014-002),结合民航华北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民航华北地区航空情报员执照考试、申请、注册、受理、审核和执照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是本辖区负责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执照管理部门)。

承办本辖区执照考试组织、执照申请的受理、执照的初审、执照的注册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中提及持照人单位需要以文件上报材料,各空管分局站应由华北空管局汇总统一上报,隶属于机场集团的单位应由机场集团公司统一上报;其他单位自行上报地区管理局第二章执照考试
第一节执照考试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执照考试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三)口齿清楚,无色盲等缺陷;
(四)在符合条件的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完成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并取得《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
(五)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完成《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的岗位培训要求,并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3个月的岗位见习工作,取得《申请经历证明》。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所述条件要求的执照申请人,应尽早申请航空情报员执照考试。

第七条航空情报员执照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两部分。

第八条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可以同时或单独申请,申请航空情报员考试的人员直接通过“民航空管专业人员执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出考试申请材料,系统网址为。

申请人单位同时以书面形式报地区管理局,未通过前次理论考试或技能考核的申请人应重新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材料的单位应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申请人应严格按照系统要求填写信息并提交相关材
料。

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二)学历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三)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四)航空情报员经历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五)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或电子照片。

第十条执照管理部门或指定所属监管局进行材料审核。

第二节考试组织
第十一条通过考试申请审核的人员管理局将在考试5个工
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单位。

第十二条执照管理部门原则上根据申请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的情况,按季度分别组织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增加考试、考核的频次。

第十三条执照考试申请人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参加执照考试
第十四条执照理论考试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复制或者取走执照理论考试试卷;
(二)向其他申请人提供或者从其他不正当途径得到执照理论考试试卷的任一部分内容;
(三)帮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帮助进行代替答卷;
(四)使用未经批准的材料或者其他辅助物品;
(五)其它违反考试规定或者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十五条申请人违反考场规则的,主持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可以中止申请人的考试,并报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将视情作出处罚决定,取消违规申请人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1 年内的考试资格。

第三节理论考试
第十六条航空情报员执照理论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辅助考试实现。

第十七条理论考试的试题由执照管理部门按《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要求从航空情报理论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八条考试时间为2小时,管理局指定考试地点。

第十九条理论考试由管理局指定监察员主持考试,可以由航空情报检查员协助监考,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条理论考试试卷由执照管理部门指定监察员阅卷,可以安排检查员协助阅卷。

第二十一条理论考试总分为300分,成绩在240分(含)以上为考试合格。

第四节技能考核
第二十二条实施技能考核前,航空情报检查员应按《民用
航空情报员执照技能考核计划》和《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技能考核记录》制定考试计划
第二十三条考试时间按检查员制定的计划进行,管理局指定开始时间和考试地点
第二十四条技能考核原则上安排在人员执勤单位或实习单位进行,考核内容涉及使用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的,只能在模拟运行环境中进行,不得在实际运行的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上进行操作。

第二十五条技能考核由执照管理部门指定的检查员负责主持考核,监察员协助监考,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六条原则上不安排检查员主持本单位申请人的执照技能考核。

第二十七条基本技能考核成绩在80分(含)以上,并且岗位工作能力各项考核成绩均为良(含)以上的,为执照技能考核合格。

第二十八条在技能考核后检查员应向执照管理部门提交《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技能考核计划》和《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技能考核记录》并在通过考核人员的技能合格证上签字。

第五节合格证的颁发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理论考试合格的,执照管理部门应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理论考试合格
证》。

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三十条申请人技能考核合格的,执照管理部门应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

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期为1年。

第三十一条执照管理部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单位考试通过情况并录入系统。

第三章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三十二条在满足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条款的基础上,通过执照考试并且取得《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和《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即可申请航空情报员执照。

第三十三条执照申请人参加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后可从系统中查询是否取得《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和《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如取得以上证书,再复查已提交资料后立即直接通过系统提交申请。

如对执照考试申请时的资料进行修改,应电话通知执照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执照管理部门在收到执照申请材料后,应当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或所在单位补正。

符合要求的人员材料通过系统报民航局,同时执照管理部门将以书面形式报民航局。

第三十五条民航局执照管理部门终审通过后以文件形式下
发,管理局执照管理部门以转发文件形式下发各申请人单位。

未通过终审的材料通过系统退回申请人单位。

第四章执照注册
第三十六条航空情报员执照长期有效,执照被依法撤销、注销除外,但应保持有效注册才能上岗工作。

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首次颁发执照时进行首次注册。

第三十七条持照人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2个月从系统中向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岗位培训、近期经历证明、所在单位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情况等注册材料,同时以文件形式报地区管理局。

第三十八条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进行执照注册
(一)每6个月内在航空情报工作岗位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0小时,或者少于60小时但是完成了至少1个月岗位熟练培训;
(二)熟悉与履行执照工作职责相关、现行有效的规则、程序和资料;
(三)按照规定完成有关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四)通过所在单位组织的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具备情报服务工作岗位应掌握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九条航空情报员直接通过系统提交相关材料,提出执照注册申请。

第四十条执照管理部门对持照人执照注册材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执照注册条件的,执照管理部门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以文件形式予以注册,并完成系统注册工作,执照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或委托监管局进行情报员执照注册检查。

第四十一条执照注册检查由执照管理部门或委托监管局组织,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持照人的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
(二)对持照人技术档案的审查;
(三)对持照人近期经历的核实;
航空情报员执照注册检查中技能考核由情报检查员具体实施。

第四十二条逾期未注册的持照人申请重新注册时,执照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情报员执照注册检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重新注册。

第四十三条航空情报员因调动等情况从其他管理局辖区调入华北地区的,应在通过系统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同时以文件形式报地区管理局,审核注册后不影响其原注册有效期。

第五章执照管理
第四十四条航空情报员从事执照相应的岗位工作时,应当携带执照或者将执照保存在岗位所在单位,便于接受执照检查。

第四十五条航空情报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照,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防止遗失或损坏。

第四十六条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执照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执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民航局补发。

第四十七条持照航空情报员基本信息(即申请执照时通过系统提交的相关信息)变更时,持照人可通过系统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以文件形式报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对于需要在执照上体现的信息,由执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民航局换发执照。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提及各种表格证书样例均按细则第一条所列出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给出的样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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