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包材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粤食药监妆[2011]177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食药监妆〔2011〕177号)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原料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结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化妆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41号)精神,我局制订了《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和使用的日常监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化妆品原料管理制度,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保证化妆品的卫生安全。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原料管理,保证化妆品的卫生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规范》等相关法规和标准,制订《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化妆品生产企业各部门对化妆品原料的评审、选择、采购、验收、储存、使用及事故处理的操作或培训指导,也可以作为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管的指导文件。
化妆品原料生产商或原料贸易商的生产经营活动可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原料管理(包括采购、验收、验证、储存、发放、使用等)的各项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管理制度和流程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溯源性。
企业内部对原料的管理一般可作如下分工:(一)研发部门负责原料的选择和试验、质量判定、参与异常处理,并负责提出制定原料质量检验标准的具体指标;(二)品质部门负责制定原料质量检验标准,以及原料的取样、检测、留样管理、质量判定及异常处理,该部门原则上直接对企业总裁负责;(三)管理层负责原料选择的最终批准及事故处理;(四)采购部门负责原料的采购及供应商管理;(五)仓储部门负责原料的收发、储存及除虫防害等仓储环境的管理;(六)生产部门负责原料的正确使用。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管理办法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医药管理局令10号【发布日期】1991-05-28【生效日期】1991-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1991年5月28日国家医药管理局令1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的行业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和方便,减少药品储运中的破损浪费,促进制药工业现代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重点是直接接触药品的产品)生产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的管理第四条开办或转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企业或车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产品先进,符合国家及医药行业产业政策,布局、规模合理,国内外市场需要,社会、经济效益良好。
(二)具有与所生产包装材料、容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具有与所生产包装材料、容器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设备和卫生条件。
(四)具有对所生产包装材料、容器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新开办生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企业或现有企业新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车间,立项前首先征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的同意,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还须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履行立项报批手续。
第六条地方新建、扩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车间及现有企业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审批。
非医药系统企业的项目,其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的同意。
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七条新建、扩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车间及现有企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查,除按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审查外,还须进行以下方面审查“(一)生产布局情况(二)产品先进性、生产规模和市场需求情况(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环境卫生条件(四)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厂房水平及科技、管理人员素质情况(五)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消防、防疫措施(六)资金筹措及社会、经济效益情况第八条新建生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企业或车间,须按《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许可证》验收通则的各项要求进行,建成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评审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发给《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加强药包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加强药包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10.08•【文号】国药管注[2000]462号•【施行日期】2000.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废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加强药包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管注[2000]4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4月29日以第21号局令颁布了《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为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我局职能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代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包材的注册审批(包括药包材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验收)、标准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为充分做好《办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2月1日起,我局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受理药包材的注册申请。
(一)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Ⅰ类药包材的注册申请,并按规定完成初审工作,合格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审,复审合格后由我局核发《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以下简称“药包材注册证”)。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Ⅱ、Ⅲ类药包材注册申请,并按规定审查合格后核发《药包材注册证》,并在15日内将完整资料(一份)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从2000年12月1日起,我局药品注册司开始受理进口药包材的注册申请(国内合资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国外原厂家的药包材亦属此列)。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的暂行规定-粤食药监法[2008]205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的暂行规定正文:----------------------------------------------------------------------------------------------------------------------------------------------------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的暂行规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12月1日以粤食药监法〔2008〕205号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关于药品GMP认证过程中有关具体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8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对放行出厂的产品必须按药品标准项下的规定完成全部检验项目。
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对下列情形实施委托检验,必须遵守本规定:(一)动物试验(菌、疫苗制品、血液制品的动物试验除外);(二)对进厂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的检验中,缺少使用频次较少的检验仪器设备(核磁共振、红外线光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液质联用仪、气质联用仪等)而无法完成的项目;(三)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检验中,缺少使用频次较少的检验仪器设备(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等)而无法完成的项目。
第四条委托检验受托方应是下列单位之一:(一)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二)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三)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五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委托检验:(一)委托方应具有委托检验管理制度、委托项目的规程及掌握委托项目检验技能的人员;(二)委托方应按规定抽样,提供有代表性的样品。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粤药监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加强和规范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的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9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职责及要求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Z〗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以下简称质量受权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质量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独立履行药品出厂放行或药品上市放行职责的高级专业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质量受权人工作管理,组织各地级以上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进行日常监督。
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配备质量受权人,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并持续符合规定。
企业应当为质量受权人履职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其独立履行药品放行职责。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或上市放行规程,明确放行的标准、条件。
4《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1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总体要求)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应当符合药用要求,其质量、安全及功能应该满足药品制剂的需要。
第三条(关联审评审批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审评审批药品制剂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药用辅料、药包材一并审评。
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所用的化学原料药(以下简称“仿制化学原料药”)可申请单独审评审批。
第四条(原辅包登记) 化学原料药、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实施登记管理,原则上原辅包登记人应为原辅包生产企业,境外原辅包企业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登记事项,按要求在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平台(以下简称原辅包登记平台)登记相关产品信息并提交登记资料,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第五条(关联审评结果公开)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并设立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原辅包的登记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给药途径等基本信息,供相关申请人或者持有人选择。
化学原料药关联审评审批或单独审评审批通过的,药用辅料、药包材关联审评通过的,药品审评中心在原辅包登记平台更新登记状态标识。
第六条(登记号管理原则)同一企业在同一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原辅包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相同的,应按照同一登记号登记。
采用不同原理的生产工艺(如发酵、合成、半合成等)生产的同种原料药可按照不同登记号登记,采用相同原理的生产工艺生产的同种原料药应选择最优工艺进行登记。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七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局第13号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四年七月二十日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包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
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颁布。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
对于不能确保药品质量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生产和使用新型药包材。
新型药包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经批准后方可生产、进口和使用。
第二章药包材的标准第五条药包材国家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包材质量、确保药包材的质量可控性而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技术要求。
第六条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药包材国家标准拟定和修订方案的起草、方法学验证、实验室复核工作。
第八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药包材国家标准的审定工作。
第三章药包材的注册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九条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
生产申请,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药包材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企业。
进口申请,是指在境外生产的药包材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在境外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厂商,其进口申请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1号).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1号)2年4月29日发布《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于2000年3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药品使用安全、有效、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生产、经营药包材和使用药包材包装药品的,须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药包材实行产品注册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药包材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与标准第四条药包材产品分为Ⅰ、Ⅱ、Ⅲ三类。
Ⅰ类药包材指直接接触药品且直接使用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Ⅱ类药包材指直接接触药品,但便于清洗,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经清洗后需要并可以消毒灭菌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Ⅲ类药包材指Ⅰ、Ⅱ类以外其它可能直接影响药品质量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药包材分类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公布。
第五条药包材须按法定标准生产,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药包材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六条药包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订和修订。
第七条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药包材,由申请产品注册企业制订企业标准。
第八条药包材标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三章注册管理第九条药包材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
未经注册的药包材不得生产、销售、经营和使用。
《药包材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按规定申请换发。
第十条《药包材注册证书》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生产Ⅰ类药包材,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并发给《药包材注册证书》。
生产Ⅱ、Ⅲ类药包材,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并发给《药包材注册证书》。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2010年换发<药品生产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2010年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方案》和《广东省2010年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粤食药监安[2010]8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5.21【实施日期】2010.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2010年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方案》和《广东省2010年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食药监安〔2010〕83号)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现将《广东省2010年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方案》和《广东省2010年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一:广东省2010年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方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130号)的精神,为做好我省《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生产有国家标准的提取物和药用辅料企业的换证工作适用本方案。
一、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范围凡我省依法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拟放弃换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经所在地市局审核后上报省局,省局将依法注销其许可证。
近年新开办、许可证有效期在2010年12月31日之后的药品生产企业,不参加此次换证。
省局将于年底前为其更换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效期均不变。
以后企业可在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标准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开办条件,遵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的,予以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广东省医药质量管理指南最新版(3篇)
第1篇一、前言医药质量管理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的重要环节。
为加强广东省医药质量管理,提高医药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企业、医疗机构和个人。
三、质量管理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医药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生产、经营、使用的产品符合法定要求。
2. 质量第一原则:医药企业应始终把产品质量放在首位,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根本目标。
3. 全过程管理原则:医药企业应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
4. 系统性原则:医药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现质量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
5. 持续改进原则:医药企业应不断改进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质量管理组织与职责1.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2. 生产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过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规定。
3. 经营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确保产品质量。
4. 使用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过程,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五、质量管理体系1. 文件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2. 质量策划:制定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要求,确保产品质量。
3. 采购管理: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采购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原辅材料质量。
4. 生产管理: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5. 储存与运输管理:确保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运输过程安全。
6. 使用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和患者正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确保用药安全。
7. 持续改进: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审,持续改进质量管理。
六、质量控制1. 质量检验:对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指南
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指南一、概述为增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资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管理,强化药包材消费企业消费质量控制,保证药包材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消费质量管理规范»、«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资料和容器管理方法〔局令第13号〕»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关于药包材监视管理的实施方法»等有关规则,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引荐运用于广东省辖区内药包材消费企业消费质量管理全进程。
药包材消费企业应制定契合药包材质量管理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的。
并依据产品的特点,树立消费质量管理体系,并坚持有效运转。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影响药包材质量的一切要素。
应包括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备〔含卫生条件要求〕、设备、物料与产品、文件与记载控制、消费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
罕见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有:1.质量方针、质量目的2.组织机构图3.人员岗位职责4.培训管理顺序5.文件控制顺序6.记载控制顺序7.推销控制顺序8.供应商管理顺序9.物料的接纳、发放和贮存控制顺序10.产品的接纳、贮存和发运控制顺序11.物料放行控制顺序12.成品放行控制顺序13.消费控制顺序14.变卦控制顺序15.偏向管理顺序16.不合格品控制顺序17.顾客赞扬处置顺序18.退货处置控制顺序19.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顺序20.外部审核控制顺序21.管理评审控制顺序22.标识管理顺序23.批号管理顺序24.溯源管理顺序25.设备管理顺序26.卫生管理顺序27.洁净室洁净度监测顺序28.进出洁净室管理顺序29.检验与实验控制顺序确认与验证控制顺序二、机构和人员(一)药包材消费企业应树立与产品消费要求相顺应的管理机构。
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白,并装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包材消费相顺应的具有专业知识、消费阅历及组织才干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及中药制剂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及中药制剂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食药监办[2012]114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及中药制剂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2〕114号)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为巩固2011年度中药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保障中药饮片及中药制剂质量安全,根据省局“三打两建”专项行动及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总体工作部署,省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中药饮片及中药制剂生产质量管理及检验工作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有关要求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生产企业要强化守法诚信意识和质量风险意识,牢固树立“企业是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理念,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确保中药饮片及中药制剂质量安全;要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设置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并确保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职责,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完善文件体系,明确药品生产及质量管理等关键部门及人员的质量职责;严格落实供应商审计工作,确定及变更供应商应进行质量评估或审计,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强化生产过程管理,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生产质量控制的各项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加强质量检验及产品放行管理工作,中药饮片及中药制剂每批产品出厂销售前要进行全项检验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产品放行前,所有生产记录及检验数据均应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查并符合要求,不合格产品严禁放行出厂。
二、加强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和检验有关要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中药材购入、储存、养护、使用等管理制度;加强供应商审计管理,建立健全中药材供应商和购进中药材的质量档案,固定中药材产地;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地方中药材标准对中药材进行全项检验,检验合格的中药材方可投料使用,严禁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非药材冒充药材行为。
广东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广东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正文:---------------------------------------------------------------------------------------------------------------------------------------------------- 广东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03年5月30日)第一条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东省内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事项适用《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所应当符合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鼓励发展以下药品生产的政策执行:(一)各类新药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项科技转化产品;(二)新型给药系统制剂及新型辅料、中药现代化新产品;(三)海洋类药物、基因工程类药物、β-内酰胺类(重点为头孢类)抗生素原料药、核酸类原料药;(四)传染病防治药物、抗肿瘤药物、艾滋病治疗药物、计划生育药物;(五)放射性药品;(六)全部外销的出口创汇产品或接受境外制药企业委托加工全部返销境外的产品。
第五条新开办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和医用氧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中药饮片GMP补充规定》、《医用氧GMP补充规定》以及《广东省医用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要求。
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所使用中药材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办人可以是自然人。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立项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办人的基本情况,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所需基本条件如水源、水质、电力容量等情况,原料、菌毒种、工艺技术来源等情况和是否符合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情况说明;(二)前项所涉及情况的有关证明文件(凡证明文件均要求报送复印件供留存,下同),如申办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设立外资企业批准书、拟办企业情况的各类证明文件、新药证书或新药研究临床批件、新药技术转让合同书等;(三)《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立项审批表》一式3份。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药品注册监督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药品注册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食药监办[2013]128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药品注册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128号)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为保证产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预防部分注射剂类药品与所选用的药用玻璃因相互作用而导致安全隐患,现就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药品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相容性试验研究,切实做好药用玻璃供应商审计工作,严防选用不恰当药用包装材料引致安全隐患,确保产品质量。
二、对注射剂类药品按照《通知》要求变更为符合耐水要求药用玻璃的补充申请,药品生产企业可在完成相关研究后,按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第21项“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报省局审评审批(具体工作程序和资料要求见省局公众网站办事指南),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对变更药用玻璃包装生产厂家的,药品生产企业可在完成药品与药用玻璃包装相容性实验验证后,按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第36项“其他”来申报省局备案(具体工作程序和资料要求见省局公众网站办事指南)。
三、各市局应要加强宣传和指导,督促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药物与药用玻璃相容性研究工作;切实加强对药用玻璃和注射剂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产品质量。
如在相关工作过程中遇到新情况,请及时向省局反馈,联系人:方维;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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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包材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包材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局令第13号”)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广东省辖区内从事药包材研制、生产、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职责划分)药包材监管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为全省药包材监督管理部门;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局”)为其辖区内药包材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药包材注册第四条(申报材料要求)药包材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局令第13号要求提交药包材注册申报资料。
申请人对其申报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申报人员资质)药包材生产企业办理药包材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药包材注册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
第六条(相容性研究和核查)药包材的相容性研究应当由药包材生产企业与具有资质的单位或具有研究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共同完成。
省局可以组织对相容性研究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条(洁净车间设计)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医药专业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药包材生产洁净车间的设计。
第八条(生产条件)药包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申报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符合局令第13号要求。
第三章药包材生产质量报告制度第九条(定义)药包材监管实行生产质量报告制度。
药包材生产质量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重要变更报告,药包材生产企业通过药包材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生产质量报告。
第十条(信息系统管理)省局负责药包材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年度报告内容)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内部质量审计和质量回顾分析,于每年第一季度填报上一年度药包材生产质量年度报告(附件1),内容包括:(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等;(二)企业组织架构,法定代表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信息;(三)药包材批准证明信息,及药包材注册申请信息;(四)产品配方及变更情况;(五)产品生产工艺及变更情况;(六)主要生产厂房和设施、设备情况及变更情况;(七)检验设施、仪器、设备情况及变更情况,及委托检验情况;(八)按照局令第13号附件《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的自查报告表;(九)上一年度产品生产和质量情况和回顾分析,包括品种、批次、数量、产值,不合格品处理情况,及质量回顾分析报告等;(十)上一年度洁净车间洁净度检测情况;(十一)上一年度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况;(十二)上一年度接受药品生产企业审计的情况;(十三)其他质量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重要变更报告内容一)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当在取得以下情形的药包材注册补充申请批件时填报药包材生产质量重要变更报告(附件2),具体情形包括:(一)变更药包材注册证所载明的“规格”项目;(二)变更药包材生产地址;(三)变更药包材配方中原料产地;(四)变更药包材配方中的添加剂;(五)变更药包材生产工艺;(六)变更药包材注册标准;(七)变更药包材生产企业名称;(八)变更药包材生产地址名称;(九)药包材生产企业内部变更药包材生产场地。
第十三条(重要变更报告内容二)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当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填报药包材生产质量重要变更报告(附件2),具体情形包括:(一)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影响药包材质量的情形。
第十四条(其他变更报告方式)药包材生产质量重要变更报告范围之外的变更,可与药包材生产质量年度报告一同填报,具体情形包括:(一)变更企业组织架构;(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和质量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三)变更主要生产设备;(四)变更检验仪器、设备,及委托检验情况;(五)其他变更情况。
第四章药包材生产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职责划分)省局负责全省药包材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督导;市局负责其辖区内药包材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包材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药包材生产企业执行局令第1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药包材生产企业是否按照已注册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的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形式)药包材生产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有因检查。
日常检查是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药包材生产企业生产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按照局令第13号附件6《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等对药包材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的检查。
有因检查是指药包材生产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举报或投诉,出现产品监督抽验不合格,以及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针对性检查。
第十八条(检查记录)生产监督检查完成后,检查单位应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并及时录入药包材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监管检查年度报告)市局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填报上一年度的监督检查情况(附件3)。
第二十条(检查频次)市局对药包材生产企业每年进行日常检查应不少于1次,也可以根据药包材生产企业信用情况调整检查频次。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抽样)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药包材产品质量存在可疑的,检查单位可以抽取样品送省局设置或确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整改和程序)经生产监督检查认定违反局令第13号有关规定的,应由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附件4)或给予停产整改的处罚(局令第1号)。
第二十三条(行政强制措施)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包材及其有关生产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程序)生产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药包材生产企业反馈。
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被检查单位可在现场向检查组提出申诉,也可在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检查的单位或上一级单位提出申诉或举报,收到申诉或举报的单位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向被检查单位反馈。
第二十五条(质量事故报告制度)药包材生产企业发生药包材质量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局。
市局应当在收到报告起24小时内报告省局。
市局收到报告并确认属实后,可采取封存产品等强制措施,并监督药包材生产企业立即收回和处理产品。
第二十六条(复产报告制度)药包材生产企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必须报告所在地市局。
必要时,由市局组织生产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市局应当制定药包材生产企业年度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年度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报省局。
第二十八条(生产洁净度要求)药包材生产车间洁净度级别应与所包装药品的生产洁净度级别相适应。
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洁净生产车间和有洁净要求的检验室进行洁净度检测。
洁净度检测可由药包材生产企业自检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检测。
第二十九条(供应商审计)药包材使用单位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药包材,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加强药包材供应商审计,对药包材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定期进行质量审计和回顾分析。
药包材生产企业应配合药包材使用单位开展供应商审计。
第五章药包材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管理第三十条(总则)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监督管理手段,建立并实施药包材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职责划分)省局对各市局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包材生产企业的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工作原则)药包材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包括:建立药包材生产企业的质量信用档案,确定信用类别,并按照信用类别开展日常监管。
第三十三条(信用档案要求)药包材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建立应当客观、公正、规范,做到一企一档。
第三十四条(信用档案内容)药包材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药包材生产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品种等基本信息;(二)药包材生产企业提交的药包材生产质量年度报告;(三)对药包材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信息,包括:生产质量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记录、监督抽验情况记录;质量投诉举报的检查结果和处理记录等;(四)质量信用类别认定记录。
(五)其他相关信息。
药包材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不包括药包材生产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五条(信用情况公示)市局拟向公众发布药包材生产企业信用情况的,应当书面报省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药包材质量监督抽验第三十六条(抽样范围)药包材质量监督抽验范围为本省生产和使用的药包材产品。
第三十七条(职责划分)省局负责制定、组织和实施监督抽验工作计划;发布质量公告;各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监督抽验不合格的生产者和使用者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检验机构)省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样样品的质量检验工作。
第三十九条(监督抽验重点)监督抽验的重点为:(一)新建、改建厂房和车间的药包材生产企业;新批准药包材;(二)高风险的药包材;(三)各级质量公告中公布的不合格药包材;(四)质量不稳定的药包材;(五)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可疑的药包材;(六)市场和使用中质量投诉较集中的药包材;(七)列入国家和本省重点监管范围的药包材;(八)省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监督抽查检验的其它药包材。
监督抽验重点品种可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质量公告制度)药包材的质量监督抽验结果由省局以质量公告的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质量公告发布前,由省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核实。
公告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使用未经批准药包材的)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未经批准药包材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查处。
第四十二条(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和样品的)药包材注册申请人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和样品的,省局对该申请不予受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已批准的,按照局令第13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查处。
第四十三条(未取得《药包材注册证》生产药包材的)未取得《药包材注册证》生产药包材的,按照局令第13号第六十四条规定查处。
第四十四条(生产并销售或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生产并销售或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按照局令第13号第六十四条规定查处;情节严重的,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撤销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按照局令第13号第六十五条规定查处。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配方、工艺、标准或其他批准内容进行生产的)药包材产品经批准注册后,药包材生产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配方、工艺、标准或其他批准内容进行生产的,认定为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按照局令第13号第六十四条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