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质量兴哈联席会议制度
新疆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
新疆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行署发[2013]117号【发布部门】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3.09.15【实施日期】2013.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哈行署发〔2013〕11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第5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9月15日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地区行署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改进领导和机关作风,促进行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中共哈密地委、哈密地区行署《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十条规定的实施办法》(哈地党发〔2013〕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二、地区行署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及地委部署和要求,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地区行署工作的准则: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高效、清正、廉洁。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职责四、地区行署由下列人员组成:专员、副专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地区行署各工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
五、地区行署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各项纪律,勤政为民,廉洁奉公。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质量兴哈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质量兴哈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行办发[2010]80号【发布部门】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0.10.08【实施日期】2010.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质量兴哈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哈行办发〔2010〕8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哈密地区“质量兴哈”活动管理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八日哈密地区“质量兴哈”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质量振兴纲要》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全面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培育地区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升经济竞争实力,推进地区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哈密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兴哈”活动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生态立区、工业强区、科教兴区、南园北牧、增收富民”发展战略,以振兴哈密经济为总目标,以提高质量和产业素质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大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把质量兴哈活动作为一项基础性的系统工程,围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设施农业、旅游产业、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大目标,通过扎实的工作,促进地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第二章目标和任务第三条主要目标是:到2015年,从根本上提高我地区以煤炭、煤电、煤化工等为支柱的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的整体素质和质量管理水平,力争全地区不发生影响恶劣的假冒伪劣产商品事件;不出现区域性质量问题或区域性质量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并取得巩固性成果;不发生重大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发生各类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出口产品质量稳定,不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国外通报、召回或索赔的事件。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行办发[2013]44号【发布部门】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3.07.16【实施日期】2013.07.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哈行办发〔2013〕4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工作部门:《哈密地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16日哈密地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按照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3〕47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解放思想,简政放权,通过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行政审批流程,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哈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社会环境、投资环境、发展环境。
(二)工作方针依法合规,分类改革;市场优先,行业自律;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示范带动;长期坚持,逐步深化。
(三)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只有法律、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经行署审查确认公布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合法设定、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确保将行政审批权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则的通知-哈行署发[2006]108号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则的通知正文:----------------------------------------------------------------------------------------------------------------------------------------------------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则的通知(哈行署发〔2006〕10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哈密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则》已经2006年第9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哈密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从源头上保障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指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各行政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地区各行政部门(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四)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五)保障行政部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决定”、“意见”、“公告”、“通告”、“通知”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是“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哈行办发[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哈行办发〔2007〕3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地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完善政务信息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发展,有效发挥信息工作的作用,现将新修订后的《哈密地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哈密地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促进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依照《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新政办发〔2006〕20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从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搜集、分析、整理出来的有用于政府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的信息。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应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正确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分层次服务的原则,以为本级政府领导服务为重点,并为指导下级工作服务。
第五条信息机构的基本职责(一)依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报送、审核、反馈和存档等日常工作;(三)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四)总结推广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并检查考核网络单位的信息工作开展情况;(五)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哈行办发〔2015〕78号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哈行办发〔2015〕7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哈密地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9日哈密地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101号)精神,推动地区标准化工作改革,现结合哈密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意义标准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
随着标准化战略的深入实施,地区标准化事业不断发展,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质量兴哈”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
截止目前,地区地方标准数量达到68项,其中,地区农业地方标准39项,主导或参与制定的自治区农业地方标准29项。
但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看,现行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对于更好地发挥标准在激发市场活力,依法治哈,转变政府职能,加快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重要增长极建设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1.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把该放的放开放到位,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强化强制性标准实施及监督,保证公益类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基本供给。
2.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既发挥好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责,又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在相关领域内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的作用。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6.03.01•【字号】哈行办发[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哈行办发〔2006〕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区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79号)及地区行署《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哈行署发〔2002〕14号)精神,推动地区依法行政工作扎实深入开展,经地区行署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地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若干意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精神的重要性,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要把学习《若干意见》精神作为法制学习、宣传和培训的重要内容,深刻领会和掌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内涵和工作要求,为扎实开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打好基础。
二、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依法界定执法职责(一)梳理执法依据地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要将本部门(单位)各项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依据进行认真梳理,并将梳理结果于2006年3月31日前报地区行署法制办,行署法制办会同地区编办依法进行审查并报地区行署审定后,于2006年4月底前在哈密政府网站或在《哈密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布。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加强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加强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3.07.04•【字号】哈行办发[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加强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哈行办发〔2013〕3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工作部门:为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优化政务环境,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服务效能,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经行署研究,决定调整和加强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调整和加强后的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组长:芒力克·斯依提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副组长:牛学兴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张红光行署副专员成员:王友明行署秘书长宁雪松行署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李江行署副秘书长、地区经信委主任周胜兵地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副局长许晓春地委组织部副部长、地区人社局局长张笑寒地区发改委主任郑连军地区财政局局长蒋志成行署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负责人张国胜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协调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审定行署各工作部门保留或者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研究、决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署法制办,主任由王友明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李江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蒋志成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业务工作;承担行署各工作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具体事务;指导、督促、检查行政机关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处理工作;及时掌握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度情况,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须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承担办公室相关工作。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副食品供应和稳定物价的通知-哈行办发[2010]69号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副食品供应和稳定物价的通知正文:----------------------------------------------------------------------------------------------------------------------------------------------------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副食品供应和稳定物价的通知(哈行办发〔2010〕6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自今年以来,我国内地部分省市遭遇了干旱、地震、暴风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致使内地和疆内的蔬菜等主要副食品供应、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等环节均不同程度受到影响。
由于我地区设施农业基地建设进度较慢、蔬菜等副食品供应能力不足以及国内多个大企业、大集团陆续入驻哈密等因素的影响,促使市场消费及需求进一步扩大,造成蔬菜等主要副食品价格出现上涨现象。
2010年1-7月份,哈密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同比上涨3.9%,位居全疆第九位。
1-7月食品类价格同比上涨10.4%,其中:鲜菜上涨28%,水产品上涨11.4%,肉禽及其制品类上涨9.9%,粮食上涨6%,蛋类上涨2%,油脂类价格下降4%,上半年蔬菜价格平均涨幅为24.9%。
从目前主要副食品市场价格情况来看,我地区副食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秩序方面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市场价格监测信息网络系统不够健全,信息报送渠道不够畅通、内容单一,对市场交易量、批发价格、蔬菜来源及销售方面等情况账务程度不够,研究分析不够透彻;二是对副食品的产量、市场需求等数据收集不详;三是蔬菜生产水平和组织化程度较低,重要和大型企业在市场供应中作用发挥不明显,外销量远大于本地销售;四是市场流通环节不畅,中间环节成本过高,直接机制不健全;五是储备机制不够完善,市场有效供应未能得到及时保障。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地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地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6.11.28•【字号】哈行办发[2006]52号•【施行日期】200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地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哈行办发〔2006〕5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地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地区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地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6〕49号)精神,地区行署决定建立地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地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召集人:黄三平地委副书记、行署常务副专员第二召集人:努尔恰里甫地区行署副专员成员:杨永疆兵团农十三师副政委李新民哈密煤业集团公司保卫部部长雷惠博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质量安全环保处处长杨彦仁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铁路办事处副主任冯炯地区行署副秘书长翟新地区公安局副局长董伦德地区公安局消防局局长郑连军地区财政局局长吕新宇地区建设局党组书记扎吐地区民政局局长依米提·玉素甫地区农业局党组书记周东衡地区广播电视局局长周军地区旅游局局长王跃斌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爱民地区人防办主任依米提·那买提地区监察局调研员刘众魁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迟雁地区经贸委副主任朱茂学地区教育局党组副书记魏成招地区民宗委副主任朱建军地区交通局副局长杨冲海地区文体局副局长万照林地区卫生局副局长依斯坎旦尔·买买提艾力地区工商局副局长乃比江·阿不都热西提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亚合甫江·排都拉地区文物局局长地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下设联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公安局消防局。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哈行署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哈行署发〔2010〕9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哈密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施意见》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十日哈密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新人口发〔2010〕29号)精神,进一步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需求为目标,以责任制管理和规范化服务为手段,以优化管理体制、提高整体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核心,实现各族群众享有均等优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以群众满意为原则,大力推进人性化服务,把满足各族群众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需求作为改革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坚持公益性服务,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全额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不变,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的投入力度。
3.坚持改革创新,破解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的难题,理顺政事职能,创新工作机制,提高队伍素质,丰富服务内容,打造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品牌。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完善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及调整兼职委员和联络员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完善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及调整兼职委员和联络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9.10.27•【字号】哈行办发[2009]112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完善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及调整兼职委员和联络员的通知(哈行办发〔2009〕11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由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地区行署修改完善了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并调整充实了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和联络员,现予以印发。
请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领导,通力协作,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地区人口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实行兼职委员单位制度,是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
兼职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地区行署确定的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协调、督促本系统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参与研究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重要文件以及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及时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对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地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同志定期召集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会议,听取兼职委员单位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是: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建设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教育局、科技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人事局、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民宗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扶贫办、妇联、工会、团委。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哈行办发[2007]78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行办发〔2007〕7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哈密地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哈密地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OO七年十月)为进一步加强地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各族群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药品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药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医药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强化责任,扎实推进。
要把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药品安全监管行政领导负责制,定期组织分析、研究新问题,制定新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全力以赴做好药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各自承担的行政领导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确保工作成效。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实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行办发[2011]24号【发布部门】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1.03.15【实施日期】2011.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行办发〔2011〕2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哈密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哈密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实施意见目前,地区“两基”工作已全面进入巩固提高阶段。
为进一步强化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0〕43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扫盲工作条例》,坚持优先发展教育战略,以内涵发展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学校标准化办学为突破口,积极推进“双语”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全力维护学校稳定,不断加大教育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努力创建“教育强区”。
二、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以“高质量、高水平”普九为目标,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县(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为抓手,不断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切实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
到2015年,全面提高普及水平,提高教育质量,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两县一市均创建为教育强县(市)。
(二)具体任务1.积极发展学前教育。
到2015年,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以上。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成立哈密地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成立哈密地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哈行办发[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成立哈密地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哈行办发〔2013〕3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经地区行署同意,决定成立哈密地区行政复议委员会。
现将委员会组成人员通知如下:主任:牛学兴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常务副主任:王友明行署秘书长副主任:宁雪松行署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蒋志成行署办公室副主任、行署法制办负责人常任委员:钟玲行署法制办副县级调研员赛买提·乌斯曼行署法制办执法监督科科长李文利行署法制办行政复议科科长尉佳行署法制办综合科科员非常任委员:武建国地区综治办副主任冯艳红哈密检察分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张志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沙文斌地区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达利文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科长杜蘅地区食药监局监察法制科科长仉兵地区工商局法规科科长史凤香地区质监局法制宣传科科长陈志军地区住建局城乡建设科科长王天强地区安监局监察支队支队长苏建军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姚震新疆廉政律师事务所主任白建帏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超哈密市宝丰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人大代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哈密地区行政复议的全面工作,协调地区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地区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行署法制办,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蒋志成同志兼任。
2013年7月3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署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署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7.04.06•【字号】哈行署发[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署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哈行署发〔2007〕3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现将《哈密地区行署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哈密地区行署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精神,及时有效解决各类信访问题,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地区行署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坚持的原则:(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属地管理原则;(二)“一岗双责”、重在解决问题原则;(三)依法信访、双向追究、注重导向原则;(四)处理问题与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相结合原则;(五)及时办理,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原则。
三、地区行署专员是地区行署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地区行署信访工作负总责;地区行署各副专员对分管部门(系统)信访工作负直接责任。
地区行署秘书长、专员助理、各副秘书长协助地区行署专员、副专员按归口办理的原则,对分管部门(系统)信访问题进行调研和处理。
四、地区行署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实行办公会议制度,即将研究信访工作作为每次行署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之一,一并统筹安排。
出席会议人员为地区行署专员、副专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副秘书长和办公会其他成员单位;与所研究信访事项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地区行署办公会议召开前5天,由地区信访局负责提出提请行署办公会议研究解决信访事项的方案,送地区行署办公室按程序报地区行署专员或常务副专员批准。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哈行办发[2014]10号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哈行办发〔2014〕1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哈密地区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2月18日哈密地区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地委委员(扩大)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计划。
一、继续落实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
地区行署通过行署办公会议、行署党组会议、专员碰头会等形式组织行署领导集体学法全年不少于两次;邀请法律专家对领导干部进行专题讲座;督促指导各县(市)、各部门(单位)开展学法培训。
二、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是开展全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检查调研工作,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事项和非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改革工作,重点围绕生产经营领域,再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事项。
二是公开地区各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促进规范管理。
三是积极推进行政审批网上办理、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推行联合审批制度,促进审批提速、工作提效。
四是加大对审批行为的监督和审批后续监督失责行为的追究力度。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将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的必要程序,进一步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积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将行政决策制定过程中是否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新闻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新闻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新闻发布【发文字号】哈行署发[2005]13号【发布部门】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05.03.07【实施日期】2005.03.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新闻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哈行署发〔2005〕1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单位:《哈密地区行政公署新闻发布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第2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七日哈密地区行政公署新闻发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发布哈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重要政策措施和重大活动等内容,加强政府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新闻发布原则(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工作大局,有利于促进全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二)新闻发布须具有新闻价值,体现地区行署的权威性、指导性、公开性、时效性;(三)新闻发布的内容要准确、及时、公正、严肃;(四)新闻发布内容由行署办公室和新闻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发布。
第三条新闻发布形式哈密地区行政公署新闻发布实行新闻发布会制度。
第四条新闻发布内容(一)对地区行署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的出台及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相关问题的说明;(二)地区行署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意见或工作措施;(三)地区行署重大工作部署和进展情况;(四。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署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署办公会议制
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哈行办发[2008]20号
【发布部门】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08.04.10
【实施日期】2008.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署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8〕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哈密地区行署办公会议制度》已经2008年第3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
哈密地区行署办公会议制度
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区行署办公会议制度,提高行署办公会议事质量和效率,促进行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和地区行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行署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会议由专员或专员委托常务副专员召集和主持,行署秘书长负责组织,秘书长外出时由办公室主任组织。
三、行署办公会议由专员、副专员、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副秘书长及办公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行署办公室班子成员、法制办主任及与行署办公会议议。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计划【发文字号】哈行署发[2006]28号【发布部门】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06.04.07【实施日期】2006.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哈行署发〔2006〕2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已经2006年第3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年-2009年)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05〕124号)精神,根据《哈密地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哈行署发〔2004〕59号)的总体部署,特制定地区行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按照以人为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为实现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基本要求1. 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机关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 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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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质量兴哈联席
会议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行办发[2013]82号
【发布部门】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3.11.05
【实施日期】2013.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质量兴哈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3〕8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兵团第十三师:
《哈密地区质量兴哈联席会议制度》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5日
哈密地区质量兴哈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质量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更好地实施质量兴哈战略,从根本上提高地区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和服务质量,促进地区各行各业走质量效应型发展道路,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了哈密地区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联席会议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目的
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自治区质量兴新战略发展纲要(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