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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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8年)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8年)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8版)为更好地指导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结合各区县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实际需要,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8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加大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有效指导各区、集团公司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市经信委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 8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本《负面清单》涉及电力、化工、电子、钢铁、有色、建材、医药、机械、轻工、纺织、印刷、船舶、电信等15个行业,共541项内容(淘汰类337项、限制类204项),可作为相关单位开展结构调整、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淘汰落后产能的主要依据。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1.编制依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等。

2.限制或淘汰期限。

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限制或淘汰期限,如“(2021年)”是指应于2021年底前限制或淘汰,未标年份的应立即限制或淘汰。

3.调整措施。

1)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等以及环境污染违法情况的,按规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2)对《负面清单》中所列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应按规定期限淘汰,届时一律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转移。

如企业未按规定实施整改,相关信息将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提供给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4.条目说明。

1)本市已公布的相关目录与《负面清单》不一致的,以《负面清单》为准。

对已列入国家相关目录但本《负面清单》未包含的项目,仍严格进行限制或淘汰。

2)本《负面清单》部分条目涉及到的相关标准均未注实施日期,其标准以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为准;3)国家已颁布产品能效限定值标准但本《负面清单》未涉及的,仍严格按照限制类条目执行;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政部门文件对相关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负面清单》的,从其规定;5)本《负面清单》所涉标准高于国家相关标准的,在本市范围内以本《负面清单》为准。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
基本信息
□深远海风电
完工时间 建设条件与方案
竞争配置电价:
年月日
型号
数量
发电户号
该项目已按照核准文件内容全容量完成建设,以上信息填写均真实有效。 项目联络人(签字): 联系方式: (单位公章)
所属供电公司意见
经我方确认,该项目已经于 建成,经验收合格后并网发电。
年 月 日按备案容量(
供电公司负责人: (盖 章)
市发改委:根据各区发改委上报的计划进行统 筹平衡,编制全市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计划,报 市节能减排办。
发布申报通知 (年初)
形成奖励项目目录
资金拨付 (按季度)
管理监督
市发改委:发布全年扶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
项目单位:项目投产发电后,向项目所在地的 区发改委提交申请材料。 各区发改委:组织区内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工 作,会同各供电公司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 查意见后报送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 行审核,形成拟新增度电奖励项目目录并公 示。公示结束后抄送区发改委和市电力公司。
-3-
第八条(申报材料) 申请奖励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表、项目批复文件、单位 承诺文件(对项目申请材料真实性、未获得其它市级专项资金 等事项进行承诺)等材料。 第九条(项目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委托第三方 机构对各区报送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 政局等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新增度电奖 励项目目录。审核的主要事项包括: 1.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规范; 2.项目是否按照审批文件相关要求实施建设; 3.项目是否符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开发计划; 4.项目投资主体是否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在本市 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 3 年内能源、环保领域严重失信 信息); 5.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目录公示和发布) (一)市发展改革委在部门网站对拟新增度电奖励项目目 录予以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确认最终结果并抄送市财政局、区 发展改革委和市电力公司。 (二)对于列入奖励目录的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奖励电量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9•【字号】沪府发〔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国家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重大战略部署,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和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紧紧围绕上海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的目标要求,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为契机,按照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要求,把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作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推动上海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重要举措,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和现代农业在更高水平上实现融合互动发展,着力培育生产性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以下简称“四新”),提升生产性服务业整体素质和能级水平,推动制造业能级提升,不断提高上海城市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改革开放。

尊重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律,创新制度供给、公平市场准入、改革监管模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展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空间。

2.注重创新融合。

推动云计算、物联网、导航定位、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应用,鼓励企业发展“四新”经济。

上海产业结构调整

上海产业结构调整

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2014 版)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上海市能效中心编委会成员顾问:周波徐逸波编委会主任:李耀新王建平副主任:原清海杨莉编委会成员:侯金花吴金城刘慧倪前龙刘卫星徐海朱静蕾黄德马傅海楼振飞张忠成李贤葵魏玉剑俞增盛主编:原清海副主编:侯金花刘慧刘卫星徐海责任编辑:单丛利朱静蕾陶然黄德马编辑:-i—王茜茜秦宏波任庚坡郑东林朱冰张敏张麒顾海雯肖榕任春江刘珈铭王祺孟思齐巫蓓联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市经济信息化委结构调整推进处市统计局能源资源统计处市节能监察中心市能效中心电子邮箱:wangxx@联系电话:23112730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能效,是上海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的重大举措。

为更好指导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效提升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统计局编制了《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把由限制类、淘汰类目录、产品能耗限额、设备能效限定值构成的“负面清单”与由能效标杆值、节能评价值、新建准入值、能效平均水平构成的“能效指南”有机整合,“负面清单”重点指向“压和减”,具有约束性、强制性,旨在推进产业转型调整,扩展产业升级新空间;“能效指南”重点指向“新和增”,具有指导性和前瞻性,旨在推动产业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负面清单”收录涉及化工、钢铁、有色、建材、机械等12 个行业、386 项限制类、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产品指导目录,汇总107 项工业产品单耗限额值、569 项重点用能设备能效限定值,按照“高起点、高要求、高基准”的要求,新增和提升的条目横向比较全国最严。

该清单配套本市差别电价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发展空间。

“能效指南”遴选60 种工业产品117项国际国内能效标杆值,4 类非工业行业39项节能评价值,5类重点用能设备561项节能评价值,整理45 个工业产品单耗行业平均水平,及35 个大类行业、155 个中类行业的产值能效平均水平。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和淘汰类(2020年版)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和淘汰类(2020年版)

附件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和淘汰类(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一、编制说明为有效指导各区、集团公司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大力破除无效供给,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本《目录》涉及电力、化工、电子、钢铁、有色、建材、医药、机械、轻工、纺织等15个行业,共781项内容(限制类346项、淘汰类435项),可作为相关单位开展结构调整、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淘汰落后产能的主要依据。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1.编制依据。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6年版)》、《推广先进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指导目录》和《上海市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管理实施细则》等。

2.淘汰期限。

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如“(2020年12月31日)”是指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淘汰,未标年份的应立即淘汰。

3.条目说明。

(1)本市已公布的相关目录与本《目录》不一致的,以本《目录》为准。

对已列入国家相关目录但本《目录》未包含的项目,仍严格进行限制或淘汰;(2)本《目录》部分条目涉及到的相关标准未标注实施日期,其标准以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为准;3)国家已颁布产品能效限定值标准但本《目录》未涉及的,仍严格按照限制类条目执行;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政部门文件对相关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目录》的,从其规定;5)本《目— 2 —录》所涉标准高于国家相关标准的,在本市范围内以本《目录》为准。

4.调整措施。

(1)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等以及环境污染违法情况的,按规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2)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现有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3)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应按规定期限淘汰,届时一律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转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沪府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21〕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9日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加快建立健全本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目标到2025年,本市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持续优化,绿色产业比重明显提升,基础设施绿色化水平不断提高,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明显,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高,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增强,生态环境稳定向好,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更加完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

到2035年,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增强,绿色产业高地初步形成,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成为全国典范,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质量更为优良,生态之城基本建成。

二、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一)推进工业绿色升级。

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进一步提高新增项目能耗准入门槛,加快推动制造业低碳化、绿色化、高端化优化升级,持续深入推进落后产能淘汰调整。

推行产品绿色设计,大力推进绿色制造体系。

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推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差别电价的涵义)本办法所称差别电价是指根据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对限制类、淘汰类装置(含产品、设备、生产线、工艺、产能等,下同)及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的生产装置所用电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加价政策,向所属企业征收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

第三条(实施范围)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以下文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明确阶段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一)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二)列入国家《部分高能耗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的;(三)列入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的;(四)列入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指导目录》的;(五)生产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或本市颁布的限额标准的(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时,使用地方标准,下同);(六)其他国家及本市相关文件规定的。

第四条(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对列入实施名单的有关对象征收差别电价。

(一)征收对象差别电价征收对象为限制类、淘汰类及生产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的生产装置。

1、征收对象用电量能够用市电力公司安装的收费电表(按照国家计量标准)单独计量的,仅对该部分用电量征收差别电价。

2、征收对象用电量不能单独计量的,根据包含征收对象的上级由市电力公司安装的(按照国家计量标准能够单独计量的)收费电表电量和实际生产情况征收差别电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各相关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附件:。

完善差别电价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完善差别电价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多 ,存在较 大的 节能潜 力。 问:差剐 电价 玫策界限是如何调整 的,
的惩 罚。更 重要的是 ,自备电厂大 多规模 小 、能耗
高 、环保 设 施不 完善 ,加 剧 了资源 浪 费和环 境污 染 ,因此 , 不应 当鼓励 自备 电厂的发展 。在实行差
别 电价 的同时 ,必须对 自备 电厂 实行收费政 策 , 使
有 自备 电厂 的企 业并 未支付这部分成 本 。 三是淘汰 类、 限制 类高耗能企业 从公用 电网购电要执行差 别 电价 , 而拥有 自备电厂的企业则可 以逃避差 别电价
个行业出现 了盲 目发展的势头 。20 年黄磷 产能 05
2 0万吨 ,需求 量 6 2 O万吨 ;锌 冶炼 需求量 3 0万 2 吨 ,产能 4 0 0 万吨 ,在建能 力 3 0 2 万吨 。两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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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提高差 别 电价加价标准 。今后 3 内 , 年 要将 淘汰
工频炉 和 中频 感应 炉 ,扩 大 到炼 铁高 炉和炼 钢转
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 (04 2 0 年本) 定的。2 0 年 , 制 05
国务院发 布 了 关 于发布 实施 <促 进产业 结构 调
工程建设 基金 、农 网还 贷基 金 ( 加价 ) 、城 市公用 事业附加 费 、 可再 生能源附加 、大 中型水库移 民后
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发[0 5 0号) 经 国务 20 ] 4 ; 院批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颁 布 了 产业 结构调 整
电厂的企业 没有承担这 部分 费用 。 这也是部分 应当 淘汰的企 业没有及时 淘汰的原 因之一 。 二是拥 有 自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2013年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府发[2013]2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2013年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府发[2013]2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2013年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2013年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府发〔2013〕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2013年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8日上海市2013年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工作安排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推动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继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确保完成全年的产业结构调整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2013年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安排,现制订上海市2013年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主要目标实施高能耗、高污染、高危险企业调整500项以上,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调整30家左右;印染业淘汰产能1000万米以上,年内提前完成国家下达本市的“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继续推进宝钢吴淞地区钢铁产业、高桥地区石化产业的布局调整;结合环境综合整治和区域转型升级,研究推进普陀桃浦地区、宝山南大地区等8个重点区域的专项调整。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石化、钢铁产业重大项目布局调整。

以炼化一体化项目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为目标,继续平稳有序推进高化调整。

按照计划继续推进宝钢吴淞地区钢铁产业调整,研究吴淞工业区的转型和宝钢罗泾基地新产业的发展。

(二)推进重点行业减量调整。

加快推进工业区块外的化工、钢铁、有色金属、纺织印染、普通建材、传统轻工等行业和四大工艺企业的调整。

启动实施全市烧结粘土砖企业的行业性专项调整,逐步关停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的粘土砖企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沪府发〔2017〕78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节能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9日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加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降耗的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审查,是根据节能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本市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协调和管理,编制相关工作规范和指南,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和其他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以及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本市节能审查部门(以下简称“节能审查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审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2.20
•【字号】沪府办〔2021〕14号
•【施行日期】2021.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2021〕14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沪经信产〔2020〕1128号文收悉。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制订的《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请自行印发并会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0日。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推进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及本市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职责)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工作由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市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开展工作: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提出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年度工作推进计划、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市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对各区提出的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提出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市节能减排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平衡和计划下达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市级专项补助资金。

市统计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减少能源消耗量的核准,并出具证明。

市环保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减排废气、废水、危险废物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所属区域的审核确认,并出具证明。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产业结构重点专项调整区域涉及分流安置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的审核确认,并出具证明。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产业结构重点区域的土地二次开发利用及减量化工作,规划划定的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的审核确认,并出具证明。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来源)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各区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区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的补偿。

其中,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补偿的区,要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四条(专项补助范围和条件)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经市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单个重点调整项目、重点区域调整专项以及其他国家下达或经市政府同意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本市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本市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本市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本市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通知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共渡难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阶段性降低本市企业用电成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企业电费。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本市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述高耗能行业范围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二、实施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自2020年2月7日起至6月30日止,实施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1、对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

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

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3•【字号】•【施行日期】200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地税局、市外经贸委《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视察上海时提出的“努力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指示,加快落实温家宝总理在上海调研时关于大力发展服务业等目标要求,率先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意见:一、鼓励中心城区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建设高档商务楼宇,继续推进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允许零星工业点、零星旧里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培育配套的社会服务。

鼓励郊区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支持有条件的老工业基地和工业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二、加强金融体系建设,优化金融投资环境,积极发展各类金融业务。

自2008年起至2011年,对总机构设立在上海的外资法人银行在本市开展外币经营业务的,由市财政给予政策扶持。

三、支持商业连锁企业跨区域发展,促进商业连锁企业的规模化、集团化,进一步完善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办法,扩大连锁企业财力分配政策惠及面。

自2008年1月1日起,将在本市注册登记并跨区域开设连锁分支机构,且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年纳税额符合一定条件的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纳入财力分配范围,在市与总、分支机构所在区县之间进行财力分配。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疏导上海市电网电价矛盾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疏导上海市电网电价矛盾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疏导上海市电网电价矛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6.14•【字号】•【施行日期】2004.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疏导上海市电网电价矛盾的通知上海市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东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9号)要求,现将疏导本市电网电价矛盾,调整电价水平,规范电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

本市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含税,下同),居民生活和农业排灌、农副动力用电价格不提高,农业生产用电中执行非普动力价格的每千瓦时降低0.10元执行,高校学生生活用电(包括学生宿舍、食堂和浴室)执行居民电价。

为进一步合理电价结构,缩小电石、铁合金生产用电价格和一般工业电价的差价;原执行基建动力价格的用户,执行非普动力电价标准;原执行菜篮子电价标准的用户,试行农业生产分时电价。

调价金额用于解决电网企业建设和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煤炭价格上涨、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等问题。

电价调整后各类用户用电价格见附件一。

二、实行夏季季节性电价(一)除居民生活和农副业动力生产用电外,执行两部制分时电价用户的用电价格,高峰时段每千瓦时提高0.06元,平时段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低谷时段每千瓦时降低0.04元;执行单一制分时电价用户的用电价格,高峰时段每千瓦时提高0.03元,低谷时段每千瓦时降低0.04元;未实行分时电价用户的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09元。

电石、铁合金生产用电价格执行一般工业两部制分时电价。

各类用户夏季季节用电价格见附件二。

(二)试行避峰(可中断负荷)补偿电价。

凡与电力部门签订避峰让电协议、实施负荷监控的用户,避峰补偿电价标准为:隔日通知避峰每千瓦每小时补偿0.30元,当日通知避峰每千瓦每小时补偿0.80元,随时可中断用电避峰每千瓦每小时补偿2元。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华东能源监管局、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市场主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落实国家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进一步深化本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加快构建能够有效反映电力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为全面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加快确立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稳步推进,分步实施。

按照电力市场化改革要求,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稳步推进煤电市场化改革,分步实施改革政策,有序扩大价格形成机制弹性,防止价格大幅波动,逐步实现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坚持统筹谋划,保障供应。

充分考虑不同类型、不同环节电价之间的关系,统筹谋划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形成机制,以及不同类型用户销售电价形成机制,强化配套保障措施,确保电力供应和价格稳定。

坚持强化监管,规范有序。

按照放管并重的要求,加强电力价格行为监管,建立价格异常波动调控机制,健全市场规范、交易原则、电力调度、资金结算、风险防范、信息披露等制度,确保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合理形成。

三、改革举措1、为稳步实现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目标,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

上海部分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

上海部分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

《上海市部分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产品指导目录(第一批)》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加大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有效指导各区县、集团公司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的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在分析研究相关行业的基础上,开展了《上海市部分工业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产品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编制工作。

指导目录可作为相关单位开展结构调整、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主要依据。

现就本批次指导目录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1.本批次指导目录涉及化工、钢铁、有色、建材、机械、其他等部分行业,共255项内容(其中淘汰类196项、限制类59项)。

2.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限制或淘汰期限,如“(2015年)”是指应于2015年底前限制或淘汰,未标年份的应立即限制或淘汰。

3.对本批次指导目录中所列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应按规定期限淘汰,届时一律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转移。

4.本市已公布的相关目录与本批次指导目录不一致的,以本批次指导目录为准。

对已列入国家相关目录但本批次指导目录未包含的项目,本市仍严格进行限制或淘汰。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政部门文件对相关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指导目录的,从其规定。

第一类限制类化工1.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2.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3.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4.500吨/年及以上1000吨/年以下溶剂型涂料生产总装置(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5.60万吨以下对二甲苯生产装置钢铁1.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3.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4.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5.150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生产线6.30万吨/年以上35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生产线7.含铬质耐火材料8.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9.直径600毫米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10.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11.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100万吨/年以下焦化生产线有色金属1.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生产线2.铅冶炼生产线(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上,不新增产能的技改和环保改造生产线除外)3.再生铅生产线4.其他有色金属冶炼生产线建材1.建筑陶瓷砖生产线2.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3.岩棉项目总规模低于4万吨/年或单线规模低于2万吨/年; 10000吨/年以下玻璃棉制品生产线4.200万米/年及以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生产线5.单线产能低于300万平方米/年(厚度以1.2mm为基准)高分子防水卷材(PVC、TPO)生产线(2015年)6.单线产能低于1000万平方米/年(厚度以1.5mm为基准)改性沥青类(含自粘)防水卷材生产线(2015年)7.单窑规模5万吨/年及以下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法粗纱拉丝生产线(单丝直径>9微米)8.砖瓦生产线(资源综合利用除外)9.15万立方米/年以下加气混凝土生产企业10.32系列、25系列、35系列空腹钢窗11.用圆盘锯生产工艺的石材加工生产线机械1.2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2.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3.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4.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5.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6.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7.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8.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9.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加压式除外)制造10.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综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除外)11.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12.驱动电动机功率560千瓦及以下、额定排气压力1.25兆帕及以下,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制造13.56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造14.35kv S7及以下系列变压器15.热处理后碱性氧化发黑工艺(工业园区内)16.铸铁低于5,000吨/年;铸钢低于4,000吨/年;铝合金低于1,200吨/年;铜合金低于600吨/年的生产企业17.工业园区外的热处理、铸造、锻造、电镀生产工艺(在线加工企业生产点除外)18.铸造冲天炉19.弧焊变压器20.含铅和含镉钎料21.手动燃气锻造炉其他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2.工业区块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反应型生产的企业3.燃煤窑炉及锅炉(30万千瓦以上的发电机组、热电联产机组、资源综合利用的除外,供热用煤至2017年)4.小于1000吨/年太阳能级硅棒项目,太阳能光伏小于5000万片/年硅片项目5.年产30万吨以下化学木浆、年产10万吨以下化学机械木浆、年产10万吨以下化学竹浆、年产1万吨以上5万吨以下非木浆生产线6.年产1万吨以下连续纺粘胶长丝;年产8万吨以下粘胶短纤维7.采用直接电阻加热方式的注塑机第二类淘汰类化工1.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2.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3.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4.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5.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6.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7.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8.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9.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10.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11.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12.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13.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14.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15.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16.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17.5000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18.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生产装置(与丙烯氰装置配套的除外)19.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20. 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1.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22.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23.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生产装置24.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25. 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26.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27.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28.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29.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综合利用除外)生产装置30.车用斜交轮胎31. 1.5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2.3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33.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生产装置34.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35.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36.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37.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38.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24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纺织品用的领域暂缓)、九种致癌性染料(用于与人体不直接接触的领域暂缓)39.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107胶,瘦肉精,多氯联苯(变压器油)40.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硫丹、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等)生产装置41.软边结构自行车胎,以棉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输送带和以尼龙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V带,轮胎、自行车胎、摩托车胎手工刻花硫化模具42.单套生产能力2万吨/年以下氟化氢生产装置(资源综合利用方式生产氟化氢的除外)43.15万吨/年及以下单套乙烯生产装置44.丙酮氰醇法丙烯酸、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生产工艺(与丙烯氰装置配套的除外)、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45.拉伸强度3.5GPa及年产1500吨以下的普通碳纤维46.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47.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48.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49.落后的再生橡胶制造工艺及产品50.3000吨/年以下的油墨生产企业(水性油墨除外),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51.500吨/年以下溶剂型涂料生产总装置(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52.肥料行业中的磷肥产品钢铁1.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2.60吨及以下电弧炉(特钢企业30吨及以下电弧炉)3.100吨及以下转炉4.复二重线材轧机5.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6.叠轧薄板轧机7.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8.热轧窄带钢轧机9.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10.直径100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11.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12.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13.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14.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15.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16. 2.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及装置)17.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18.单条生产线规模小于20万吨的铸铁管项目19.环形烧结机20.未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热回收焦炉21.固定床煤气发生炉22.单独镀锌板材生产线23.热轧硅钢片24.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钢绞线25.年产60万吨及以下板材、25万吨及以下线材不锈钢冶炼装置26.年产100万吨及以下普通钢冶炼装置27.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生产线28.360兆帕级以下螺纹钢筋,300兆帕级以下光圆钢筋29.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生产线有色金属1.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工艺装备2.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3.5万吨/年以下再生铅生产装置4.10万吨/年以下再生铝生产装置5.有色金属生产(冶炼、加工、铸造)中采用直接燃煤及重油的工业炉窑6.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7.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8.50吨以下传统固定式反射炉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9.4吨以下反射炉再生铝生产工艺及设备10.混汞提金工艺11.小氰化池浸工艺、小冶炼提金工艺12.无环保措施的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的简易酸浸工艺13.“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14.铜线杆(黑杆)建材1.石棉水泥制品生产线2.水泥熟料生产线(有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废弃物、污泥及生活垃圾装置、带有纯低温发电装置的除外)3.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4.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5.20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6.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7.建筑陶瓷砖成型用的摩擦压砖机8.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9.1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10.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二次加热复合成型生产工艺11.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12.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13.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简称PCCP管)生产线:PCCP-L型:年设计生产能力≤50千米,PCCP-E型:年设计生产能力≤30千米14.矿物纤维生产线15.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16.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17.100万米/年及以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生产线18.单班年产1万立方米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年产10万平方米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19.30门窑以下砖瓦生产线20.用砂拉锯生产工艺的石材加工生产线21.普通挤砖机22.SJ1580-3000双轴、单轴搅拌机23.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24.1000型普通切条机25.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26.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27.简易移动式混凝土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28.真空加压法和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生产工艺装备29.非烧结、非蒸压粉煤灰砖生产线30.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31.陶土坩埚拉丝玻璃纤维和制品及其增强塑料(玻璃钢)制品32.S-2型混凝土轨枕33.一次冲洗用水量9升以上的便器34.角闪石石棉(即蓝石棉)35.非机械生产中空玻璃,双层双框各类门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36.石棉绒质离合器面片、合成火车闸瓦,石棉软木湿式离合器面片37.湿法模塑成型的混凝土路面砖、路缘石38.石棉绒质离合器面片、合成火车闸瓦,石棉软木湿式离合器面片机械1.热处理铅浴炉2.热处理氯化钡盐浴炉和氯化钡淬火工艺(特种用途除外)3.TQ60、TQ80塔式起重机4.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5.KJ1600/1220单筒提升绞机6.3000千伏安以下普通棕刚玉冶炼炉7.4000千伏安以下固定式棕刚玉冶炼炉8.3000千伏安以下碳化硅冶炼炉9.焦炭炉熔化有色金属10.砂型铸造油砂制芯11.重质砖炉衬台车炉12.中频发电机感应加热电源13.燃煤火焰反射加热炉14.铸/锻件酸洗工艺15.用重质耐火砖作为炉衬的热处理加热炉16.位式交流接触器温度控制柜17.插入电极式盐浴炉18.动圈式和抽头式硅整流弧焊机19.磁放大器式弧焊机20.无法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冲床21.粘土砂干型/芯铸造工艺22.无磁轭(≥0.25吨)铝壳无芯中频感应电炉23.小吨位(≤3吨/小时)的铸造冲天炉24.15吨及以下排放不达标的冲天炉25.10kv、6.3kv S7及以下系列变压器26.非配套的电镀、酸处理、镀铬等金属表面处理(再制造除外)27.电镀锡铅合金、硝酸褪镀等工艺28.手工电镀工艺(金、银等贵重金属电镀除外)29.蒸汽锤30.电子管式高频感应加热电源31.燃油外热式坩埚盐浴炉32.六价铬钝化工艺33.镀铅工艺34.氰化物镀锌工艺35.燃煤/燃气发生炉热镀锌工艺36.燃煤锻造热处理加热炉37.手动燃气热处理加热炉、小型背包式小型煤气发生炉及相应手动热处理加热炉38.铸/锻造用燃油加热炉39.热处理后碱性氧化发黑工艺(工业园区外)40.T100、T100A推土机41.ZP-II、ZP-Ⅲ干式喷浆机42.WP-3挖掘机43.0.35立方米以下的气动抓岩机44.矿用钢丝绳冲击式钻机45.БY-40石油钻机46.GGW系列中频无心感应熔炼炉47.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48.Q51汽车起重机49.A571单梁起重机50.SX系列箱式电阻炉51.1-10/8、1-10/7型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52.单壳油船53.电动机驱动旋转直流弧焊机(全系列)54.AX1-500、AP-1000直流弧焊电动发电机55.无芯工频感应电炉56.含氰沉锌工艺其他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和水源保护无关的企业2.工业区外直排水体的印染企业3.普通照明白炽灯、高压汞灯生产线4.液汞荧光灯生产线;敞开式、手动注汞设备及工艺电光源生产5.液汞血压计生产线6.单线规模年产1万吨及以下的废纸制浆生产线;年产3万吨及以下的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生产线(特种纸板除外)7.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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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推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18〕943号)、《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和《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对《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4〕12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差别电价的涵义)
本办法所称差别电价,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对落后产能和低效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加价政策,向所属企业加收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

第三条(实施差别电价对象认定标准)
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对其实施差别电价:
1.列入国家《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的;存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
2.生产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或本市颁布的强制性限额标准的;
3.列入本市各区通过实施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制度认定为D类(整治淘汰类)的;
4.其他国家及本市相关文件规定的。

第四条(加收标准)
(一)计量范围
1.加收对象用电量能够通过市电力企业安装的收费电表(按照国家计量标准)单独计量的,仅对该对象用电量加收差别电价。

2.加收对象用电量不能单独计量的,对企业全部用电量加收差别电价。

(二)加价标准
1.限制类装置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20元;淘汰类装置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50元。

2.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含)以内的,比照限制类装置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装置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3.对各区通过实施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制度认定为D类(整治淘汰类)的企业,对其全部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50元。

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认定标准)中多项情形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但不重复征收。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经济信息化委:总体协调差别电价政策制定和完善,根据国家淘汰落后及化解过剩产能等相关要求研究制订和调整差别电价实施范围等。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和调整差别电价加收标准等。

市财政局:负责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的核算管理、拨付使用、监督、评价绩效等。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差别电价具体执行,包括确定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日常管理、信息上报,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调整、资金使用、争议处理等。

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行业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评审等形式研判企业情况。

第六条(操作程序)
(一)筛选
并向社筛选提出拟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各区产业部门根据差别电价认定标准,
会进行公示。

根据公示结果审定最终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并通知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

(二)执行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各区报送的企业名单通知市电力公司加收差别电价电费。

市电力公司按月收缴差别电价电费。

(三)退出
企业不再符合执行差别电价认定标准时,可书面向所在区产业部门提出停止执行差别电价申请。

区产业部门进行核实,经核符合退出条件的,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退出执行差别电价;不符合退出条件的,则继续执行差别电价。

第七条(电费收缴)
市电力公司按照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及时足额收取差别电价电费,对差别电价电费收入单独立账管理,并监测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日常用电情况。

市电力公司须在月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市级财政,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监督和管理)
各区产业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每年向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报本区差别电价执行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市电力公司负责对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用电和电费收缴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报有关情况。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产业园区和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区执行差别电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
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作为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来源之一,专门用于本市节能减排工作。

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其使用范围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明确,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违规处理)
相关部门、机构、企业如存在瞒报、伪造、篡改数据,骗取、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
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对执行过程有异议的,主要由各区相关部门处理解决,市经济信息化委加强指导和协调处理;对执行差别电价所提起的法律诉讼,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二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4〕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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