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登记实务的影响(六)——信息共享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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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思考

关于新形势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思考

关于新形势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思考摘要:国务院的《物权法》提出了一项新的政策,即在房地产领域推广不动产登记制度。

这项政策旨在清楚地界定房屋所有者的身份,并为他们的合法权益提供保证,以确保房地产市场的稳定运营。

这篇文章主要关注当前我们的房地产登记领域,深入剖析其所遇到的挑战,并给出可行的改进方案,以期望能够大幅度改善房地产登记的整体水平。

关键词:不动产权;不动产统一登记;物权法引言国务院推出了《物权法》,其中包括对不动产进行登记,这既是一项重大的政策,又为维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通过这项政策,我们可以清楚地界定不动产的所有者,并确保市场的稳定运营。

随着时代的变迁,城镇化的步伐加快,传统的不动产登记方法无法适应当前的环境,为此,应推广先进的不动产登记技术,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的管理,推广应用先进的技术,改善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加强对不动产的管理,使其更加科学合理。

1 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主要特征1.1动态连续性随着当今社会的飞速进步,房屋和土地的登记变得越来越重要,它们的连续性和变化是非常明显的,这些都是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此,房地产转让,以及它们的价格变化,都会极大的影响到不动产的登记。

1.2专业性对于不动产登记工作而言,其中主要将产权的归属、沿革的变化进行记录,同时能够将不动产权利情况进行反映,有着极高的专业性要求。

例如,房地产平面图测绘、土地界限认定以及房屋面积丈量等,都必须通过具有高深资质、专业能力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将不动产信息报告出具。

另外,不动产在权属方面,是否能够将权利人与房屋土地间存在的权利关系进行证明,属于最主要的原始凭证。

1.3流通性、增量性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不断壮大,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覆盖面也在不断提高。

由于房屋和土地的持续流通,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数量和规模都在迅速增长,从而提高了管理的效率和能力。

为了确保不动产登记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以便将其长期有效地存储下来。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Don't be obsessed with online games. If you want to play, just play the big game of lif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一、前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中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法规,自2017年3月起正式实施,旨在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保障不动产权益。

本文将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全文进行详细解读。

二、总则该条例第1-4条总则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目的、范围、主体和规范原则。

其中,第1条明确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保障不动产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3条规定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4条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应当坚持“实名认证、真实登记、精准管理”的原则。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该条例第5-16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基本情况、职责、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

其中,第5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成立不动产登记簿并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第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负责不动产登记、变更、转移等业务,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1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且人员要求相对比较高;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实行规范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机构规章制度。

四、不动产登记流程该条例第17-29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包括申请登记、审查和受理、登记和颁证等步骤。

其中,第2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进行不动产权利证书签发前的考核和审核,并向申请人发出不动产权利证书;第2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进行公示和告知,并留置登记补正回执;第23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和保护该条例第30-36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和保护。

其中,第3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自不动产登记机关记载之日起发生;第32条规定保护登记当事人的善意,但在不动产登记时,如果涉及到不动产权属的争议,应当进行公示和告知,并进行考核、审批等程序;第35条规定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程序等方式维护不动产权利,并应当加强法律援助和维权支持等措施,保障不动产权益。

不动产条例

不动产条例

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5年3月1日今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收藏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行为不动产同意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全力,不因登记机构和等级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法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制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不动产登记主体和对象的规定
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动产登记部门。

登记对象包括土地、房地产、林地、矿产等不动
产及其权利、权属变动等相关事项。

二、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和方式
细则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和方式,包括登记申请、材料提交、审
查和核准、登记簿册的管理等环节。

登记申请可以采取线上或线下的方式
进行,申请人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窗口、自助终端或互联网平台进行申请。

三、不动产权利的确权和变更
细则规定了不动产权利的确权和变更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对于不动产
的权属争议,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

此外,
细则还要求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时调查登记人的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权利人的权益。

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和公示
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管理和公示要求。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
及时更新登记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登记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方便权利人和相关部门查询和核对。

五、不动产登记的监督和处罚
细则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监督和处罚进行了规定。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
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于违
法违规行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措施,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细则的发布和实施,将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规范和统一性,提高不动产权益确权的效率和便捷程度。

这对于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市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登记程序(第14-22条)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第
的 体
23-28条)
例 法律责任(第29-32条)
结 构
附则(第33-35条)
实质结构
组织规范 程序规范
形式结构

总则
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程序

不动产权利登记
则 的
其他登记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
例 结
保护和利用
构 法律责任
附则

制度顶层设计




二 条例及细则立法工作过程



核心制度内容解读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 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规章
制 度 顶 规范性文件 层 设 行业标准 计
技术规范
《不动产登记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确权与 争议调处办法》
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等
《不动产登记技术规程》等
10、*证书和证明只有《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两种;
*证书分为单一版和集成版(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 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
*要求:抵押、预告、地役权、异议登记发登记证明,其余发证书;
*共有登记可以申请发一本证,也可以申请发多本证
*查封登记、注销登记不发证书或证明(天津市核发《核准注销通知书》)
不动产登记是重要的物权公示方式,贯彻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不创设新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自治),属于程序性行政行为。
功 (科学把握:调查—确权—登记—调处工作边界) 能 不动产登记在法律属性上有双重性,它既是登记机构实施的公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要评析8页word文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要评析8页word文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要评析为了贯彻落实我国于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十条第二款提出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寻求解决目前不动产登记存在管理混乱的问题和理顺整合不动产登记的职责,国务院于2014-12-22正式出台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这标志着我国在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道路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人民日报》就此发表评论指出:借助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平台,首先有助于我国整体掌握和理顺全国范围内不动产的数量和权属关系;其次有助于我国建立统一不动产管理体系,保证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安全、快速和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最后严格有序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和完整准确的登记信息有利于国家对不动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战略,促进不同类型的产权在市场中合理地流动和有效配置。

一、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的申请、有关国家机关的嘱托或依法定职权,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而加以公示的活动[1]。

目前,我国开展的不动产登记类型有土地物权、建(构)筑物物权和自然资源物权等,主管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国土资源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等众多国务院组成部门(详见表1)。

根据不动产类型的不同和审批权限的限制,形成了具体负责登记工作的机构从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工作体系。

就此,我国形成了目前以横向多部门、纵向多层级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体系。

然而这种多头管理的登记模式造成目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管理混乱、机构设置重叠、重登漏登的现象屡禁不止。

为改变这一不利局面,我国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首次提出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对不动产和不动产登记的定义、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作用、登记的内容和权利的种类等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

虽然《物权法》的出台改变了我国不动产登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从根本上奠定了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登记实务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及处理方式

登记实务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及处理方式

八、委托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书必须公证吗?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 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 盖章。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 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 者认证; 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 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假委托书放大登记风险(引入公证书认证制度)。




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依 据该通知登记部门一直执行继承、受遗赠房屋,必须凭公证书或生效 法律文书才能办理过户登记。 2016年1月1日公布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规定: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 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 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 律文书。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 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也意味着 继承、受遗赠房屋,必须凭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才能办理过户的规 定,已经被废止了。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在1.8.6关于继承、 受遗赠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有详细的规范。
处理方式
在房屋登记机构划归国土部门,实施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合肥市房地产管 理局于2015年6月25日发布了《关于改 进房屋登记有关审查方式的通知》, 专门对房屋登记涉及夫妻共有审查方 式做出了改进。

不动产登记业务问竞赛训练题

不动产登记业务问竞赛训练题

不动产登记业务竞赛训练题(不动产登记操作实务、窗口服务规范等内容)一、单项选择(每小题正确答案为1个,错选为0分,选对得1分)1.以()是否满意作为根本标准,将为民服务的宗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变成自觉行动,贯穿不动产登记全过程、各方面.A.群众;B.人民;2.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组建不动产登记党员先锋队,设置(),在引导咨询、收件受理、收费发证、上门服务等环节更好地服务群众,让党旗高高飘扬在不动产登记第一线。

A.党员先锋岗;B.文明示范岗位。

3. 建立窗口()制度,增强应对疫情、灾害、业务激增等突发事件的能力A.首问责任制;B.责任追究制;C.应急管理。

4. 建立(),紧盯关键岗位,定期轮岗交流,及时提醒预警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A.廉洁问题预警机制;B.容错纠错制;4..不动产登记作风建设,要求()A.先培训,后上岗位;B.边上岗位,边培训;5.不动产队伍每年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小时。

A.40;B.306.2021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压缩不动产时间()工作日A.5个工作日;B.10个工作日7.宅基地使用权资格为()A.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B.户口已迁入本村民8.城里人()可以继承农村不动产A.可以;B.不可以9. 不动产登记簿已记载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或者《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当由()A.当事人协商一致再行办理;B.不需协商。

10.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 ,由()A.乡(镇 )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1.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

A.应当;B.不应当12.关于由政府主导安置房、棚户区房、经济适用等用地手续不完善历史遗留问题,采取()解决用地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针对不动产登记条例的一项补充性规定,为了更好地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保障不动产权利的公平、公正和安全,对不动产登记的各项具体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解释。

下面将对其中几项重要政策进行解读。

首先,实现不动产登记的全覆盖。

实施细则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动产登记业务,确保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的登记资料得到及时完整、准确的记录。

这样可以防止不动产权益的争议和纠纷,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化建设。

实施细则规定要推动不动产登记系统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进行互联互通,实现不动产信息的共享和交换。

这样可以提高登记效率,减少重复办理登记的问题,同时也为其他政府部门提供了更便捷的查询和使用不动产信息的途径。

再次,加强对不动产的核实和调查。

实施细则强调,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严格核实和调查,确保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真实性。

同时,可以通过比对不动产的登记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减少不动产登记中的虚假登记和冒名登记的问题。

最后,完善不动产登记的备案管理。

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对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材料进行备案保存。

这样可以方便监督和检查不动产登记的合规性和规范性,保证登记材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具体和明确的操作指南,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司法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同时也为广大不动产权利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了更加透明和便捷的不动产交易环境。

所以,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积极贯彻实施细则的相关政策和要求,提高办理登记的质量和效率,为推动不动产登记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不动产登记知识问答

不动产登记知识问答

不动产登记知识问答石嘴山网发表时间:2015-03-13 11:15:59 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前往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询问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市民日益增多。

为了让市民全面了解不动产登记中的热点问题,市产权所就这些热点问题向广大市民进行一一解答。

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老百姓手中现有的证书用不用更换?答: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强调,各地不得强制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对老百姓持有的旧证书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原则,即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问:《不动产权证书》有什么作用?答:我国历来有对不动产权利人颁发权利证书的传统,《不动产权证书》就是新时期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给权利人颁发的统一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登记行为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权利人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权利人也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

同时,发证是不动产登记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动产权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证书发放的及时不及时、记载的准确不准确,对登记机构也是一种监督,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

《不动产权证书》也是重要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是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能够辅助登记机构审查登记的内容,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

《不动产权证书》的内容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填写,如果证书和登记簿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登记簿为准。

问:不动产要登记些啥?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调整的需办理登记的10类不动产权利,即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01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201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文章来源:/Content-7617.htm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01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201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由国务院下发至中央各部委及相关部门,未来我国不动产登记将实现多层次信息共享。

其中,国土部将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以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发布进入倒计时,可能将于年内出台,如无意外,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业内人士指出,多层次信息共享制度的建立,将解决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全国联网问题,并为未来部分政策实施提供基础数据来源。

但制度发挥作用还有赖于信息共享制度执行细则的落地和完善。

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艰难目前中国的不动产登记较为分散,土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房屋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草原、滩涂在农业部登记,林业资源在林业局登记等。

这种分散登记的做法,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对称,被管理部门认为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早在2013年3月底,《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就要求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且在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正式宣布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国土部承担。

今年两会期间,国土部再次明确将尽快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3月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立;5月,国家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挂牌。

6月,针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研究设计正式启动。

今年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6章30条。

11月,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主要承担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业务、技术等方面支撑工作和国土资源法律事务工作。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引言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以及与土地有关的权益、利益进行登记和管理的制度。

它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保障公民和企业的财产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贯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规范和解释,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规范、顺利进行。

二、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和对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与土地有关的权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的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具体实施中,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具体情况,确定其责任界限和登记职责,确保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和审核流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主要分为申请和审核两个流程。

1. 申请流程申请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确保提供以下的相关材料: - 申请书; -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 申请人有关权利和事实的证明文件;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的材料。

2. 审核流程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不动产的实地勘测、调查核实等工作。

审核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材料初审: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核; -实地勘测:对不动产的位置、界线等进行实地勘测,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 调查核实:对不动产的权属、来源等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 决定是否予以登记: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给予不动产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种类和效力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主要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册。

不动产权证书是对不动产权利状态的书面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册是对登记信息的记录和保存。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我国不动产登记法规的重要配套法规之一,于2024年3月11日由国务院颁布并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

该细则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促进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化、高效化具有重要意义。

该细则共有63条,涵盖了不动产登记的各个环节和具体操作事项。

下面将从分类登记、权属变更、登记证明等方面进行逐条解读。

首先,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分类,包括不动产权利、限制权利、其他登记事项等三类。

其中,不动产权利登记即为登记的核心,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限制权利登记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等合法权益所做的登记,如抵押权、查封等;其他登记事项包括土地权属确认、有关公共设施的登记等。

这种分类明确有助于不同类型登记的规范实施。

其次,细则规定了不动产的权属变更程序和要件。

例如,不动产出租需要办理登记的,出租人应当填写不动产出租登记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动产赠与、转让等也需要进行登记,要求提供交易合同、转让书等等多种材料。

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权属变更的流程和必备材料,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另外,该细则还规定了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内容和形式。

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其中包括登记事项、权证编号等信息。

此外,该证明还可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细则还涉及到了登记机构的组织和工作程序。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工作流程,确保登记事项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为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具有重要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同时,该细则的实施对于规范不动产交易市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不动产交易的增加,该细则还需不断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需求。

试析不动产登记中的一般程序及特别程序

试析不动产登记中的一般程序及特别程序

试析不动产登记中的一般程序及特别程序随着我国不动产有关法律制度的落实,怎样登记不动产一时成为关注的焦点。

在较早以前我国实行多部门、多级别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但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人们权益受到了影响。

现代社会发展下,还相应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与程序,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对此,笔者实践研究,就不动产登记中的一般程序与特别程序进行简要分析。

标签:不动产登记;一般程序;特别程序;研究分析不動产登记一般程序包含:登记申请、登记申请撤回、现场申请、材料审核、不动产登记调查、实际调查、手续办理、完成登记、给予登记等多方面。

其特殊程序包含:派出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

根据现阶段我国不动产登记程序看,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有待及进一步完善。

1、不动产登记一般程序1.1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是当事人自愿申请,由当事人提出登记申请,而登记部门无权提起。

也就是登记单位不可以在当事人没有提起申请的条件下进行不动产登记或是更改,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登记申请通常是共同申请,即:根据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化而申请登记的条件,要求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也有一定特殊情况为单独申请,即:申请人为当事人,有权提出登记申请而不需要另一方共同申请。

如:之前无不动产登记第一次申请不动产登记、继承、遗赠获得不动产权利的、申请人姓名、名称更改申请变动、申请注销登记等不同情况。

发生物权变动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或是其它事实。

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包含:一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而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之外的则包含:事实和事件。

1.2现场申请与登记申请撤回不动产登记要求实名制认证。

所以,当事人应到现场进行登记申请。

如果当事人无法到现场申请登记,则由代理人进行现场申请。

不动产登记申请实质上是一种确权请求权,属于民事权利,需要按照当事人意愿履行。

当事人可以在提交申请后进行撤回申请。

撤回申请与登记申请流程相同,要求有书面申请同时说明撤回原因。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精选10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精选10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动产市场的活跃程度不断提高,不动产权益的保护和管理成为了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为此,中国政府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作为在不动产登记方面的一项重要法规,以保护不动产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暂行条例的立法背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面临的不动产登记问题,如产生财产纠纷时的权益保护,土地转让、出租等交易时的安全保障,都需要一个有法可依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来支持。

但是,在此前,相关不动产登记法规原散落在民法、物权法等诸多法规体系里,法规之间缺乏协调,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常常会遇到法律上的难题,影响到不动产市场的发展。

因此,国家法制机关于2016年出台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统一不动产登记管理,保障不动产权益,使不动产登记系统尽快完善。

二、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1、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的概念、范围、目的、原则等作了明确规定,使其在法律意义上保持一致性。

文中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主要作用是保障不动产权益状况,有助于明确不动产权利以及分类,便于不动产交易和担保。

2、一方面强调了登记机关的单一性和联合性,另一方面明确了权利人、法人、组织、个体商贩和其他相关参与方的登记义务。

同时,暂行条例中规定了房屋、土地和构筑物三项主体登记的范围与要求,明确了登记经历中的流程及要求,并且首次增加了非登记主体对登记机关提供查询和证明的权利。

3、文中对登记机关职责制定了明确规定,规范了权利人、登记中介等相关方的行为,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组织机构,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证书等相关文书的开具要求,并对不动产登记中的涉税问题作出明确规范。

4、暂行条例突破了传统的不动产登记法律框架,增加了登记数据的交换和分享,大力提升了不动产登记公开透明的形式和信息共享的途径,为不动产市场的规范和标准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促进了不动产市场的快速发展。

三、暂行条例意义1、加强了不动产登记的规范化管理,为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系统、标准和高效的保障。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将职责整合作为暂行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旨在最大限度地消除分 散登记的体制障碍,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制度基础,这是我国不动产 登记立法过渡性特征的体现,也是“暂行”两字的体现。

(2)规范登记行为。 这是程序性规范的内在之义,也是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体现。通过程序 规范,强化责任意识,使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确保登记结果的正当性和准确 性,增强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16、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并登记(《细则》第36条)
17、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林地使用权登记(《细则》第52、53条)


制度顶层设计
制 度 内 容 解 读

条例及细则立法工作过程

核心制度内容解读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确权与 争议调处办法》
条 例 立 法 工 作 过 程
地籍司和 登记中心 提出草案 初稿
条例公开征 求意见
1
2014年7月15日
3
2014年8月15日
2014年11月24日
2014年3月10日
2
国土资源部 提交条例送 审稿
4
总理签署国务 院第656号令, 条例正式发布
地籍司和 登记中形 成初稿
2
实 施 细 则 立 法 工 作 过 程
6、委托公证问题:现场签订,经公证的除外(《细则》第12条) 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授权委托保留的认证或公证 7、难点:继承和受遗赠,因一方主体已不存在,所以如不对继承权进行公证 ,登记机构很难把握,风险很大(《细则》第14条) 8、一并登记,主体一致(《细则》第2条),一并登记(《细则》第47条)

不动产统一登记房地一体数据库结构探索20150402

不动产统一登记房地一体数据库结构探索20150402

不动产统一登记房地一体数据库结构探索摘要为适用目前房地合一化管理的趋势,本文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房地一体数据结构进行了探索,在以房地一体等原则下,综合考虑数据结构影响因素,提出以房屋土地产权证关联宗地、房产、权利人,即保持原本数据结构,又实现三者相互关联关系。

关键字房地一体;宗地;房产;数据库结构一、背景自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了各类规定。

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从法理上看,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所以不动产(物权)的统一登记必须先明确所有权的统一登记,且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登记必须在此基础上来开展,而土地是不动产的基础,因此不动产统一登记需以土地所有权登记为基础[1]。

为了更好的实施条例,全国各地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实施房地统一工作,无锡市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无锡市房屋登记技术规范》的基础上,成立锡市滨湖区农村宅基地、农房统一登记领导小组,积极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房地一体工作。

虽然目前可以进行一系列的管理工作,但是由于部门分工、数据格式的限制及其各部门独立的管理方式,存在数据管理被割裂的情况。

本文将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房地一体数据库结构进行探索,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房地合一的数据库,可对土地和房屋的图形数据和相关属性信息进行统一存储和管理,可对土地和房屋的开发和使用实现全过程的跟踪、记录和管理,可在现有图形数据的基础上建立户、房屋和宗地之间的关联,实现由宗地→房屋→户→人,人→户→房屋→宗地的双向查询与检索。

这样可更好的执行条例,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和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房地一体数据库结构探索的主要目标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查询、共享等相适应的数据库。

在数据库设计时遵循房地合一原则、依法原则、申请原则、审查原则、公示原则等进行设计。

[2]-[5]依法原则指我国实行的房地产权登记要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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