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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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11.09•【文号】公通字[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商务部、公安部等六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会同商务、工商等部门不断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尤其是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管理,集中整治废旧金属收购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总的情况看,公安机关对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备案措施不落实、查处整治不严格的问题仍大量存在,一些地方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混乱、成为收赃销赃重要渠道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为严格贯彻执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

近年来,随着废旧金属收购业的迅猛发展,经营单位日益增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规经营、无照经营、收赃销赃的现象屡禁不止,已成为诱发盗窃、破坏生产设备、电力电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因素,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危及社会公共安全。

对此,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十分关注,要求严格规范管理废旧金属收购业。

各级公安机关要从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深入学习好、运用好《办法》,不断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

二、规范备案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工作。

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是《办法》规定的从业者的义务,也明确了公安机关受理备案的职责。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考试网( [ 2007年5月6日 ] 【大中小】【提问】【纠错】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公安部关于整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严厉打击盗窃生产性废旧金属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整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严厉打击盗窃生产性废旧金属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整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严厉打击盗窃生产性废旧金属犯罪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7.01.30•【文号】公通字[1997]8号•【施行日期】1997.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关于整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严厉打击盗窃生产性废旧金属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加强管理,多次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斗争,严厉打击盗窃国有大中型企业器材设施,取缔非法收购站点,做了大量工作。

特别是武钢等一批钢铁企业及周边地区整治的成功经验表明,只要下定决心,采取有力措施,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是能够管住管好的。

但是,目前不少地方仍存在整治力度不大,工作不落实,收购站点过多过滥,收赃销赃等问题,盗窃破坏冶金、油田、电力、通讯、铁路、市政等器材设施的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突出。

这些犯罪活动有的已造成极为严重的危害,导致通讯线路中断,铁塔发生倒塌,危及列车行驶安全,甚至造成人身伤亡。

去年12月,西安市六年级小学生袁军跌入被盗走井盖的下水井里致死,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这些问题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影响工农业生产,危及群众人身安全,必须下决心解决。

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今年上半年集中一段时间,严格整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严厉打击盗窃破坏冶金、油田、电力、通讯、铁路、市政等器材设施的犯罪活动。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彻底清理整顿废旧金属收购业。

自通知之日起,停止审批新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

对现有的要下决心砍掉一批,扭转过多过滥的问题。

原则上每个县(市)、地级市每个区设1至2家,其他大中城市也要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压缩总量。

对贩卖井盖、角铁、电缆等市政、工业设施、器材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要予以没收,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否则,要取消其收购资格。

对收购冶金、油田、电力、通讯、铁路、市政等设施、器材、材料的,一律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对责任人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得降格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4.09•【文号】工商个字[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8]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全国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经营秩序,堵塞违法犯罪分子销赃渠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决定于2008年4月至7月,开展为期四个月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重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站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的高度,充分认识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组织部署,层层落实责任,不断强化措施。

要明确工作重点,以解决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经营秩序混乱、备案制度不落实、收赃销赃问题严重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内容,以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数量多、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北京、天津、上海、沈阳、青岛、秦皇岛6个奥运会赛事举办城市及其周边省区为重点地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工作。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提出有效措施,制定具体方案,加大整治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市场准入,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查登记材料,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在铁路沿线、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以及个体工商户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规定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规定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办事指南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办事指南
原件/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其它要求
1
申请开办特种行业审批表1份
原件
1份
纸质
2
营业执照1份
原件(核验)收复印件
1份
纸质
3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1份
原件
1份
纸质
4
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1份
原件
1份
纸质
5
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材料1份
原件
1份
纸质
6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1份
办事指南编号
12磅黑体字体
办事指南名称
14磅方正小标宋体
发布机构
12磅黑体
发布日期
12磅黑体
正文
一级标题
10.5磅黑体
二级标题
10.5磅宋体加粗
其他级别标题
10.5磅宋体
条文正文
10.5磅宋体
表格文字
9磅宋体
附件
流程图标题
10.5磅黑体
流程图内文字
9磅宋体加粗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0-2222875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准营准办—行政许可—区公安分局
(二)咨询回复
通过申请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0870-2222875咨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2.提交时间
申请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休息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治安大队接到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作出决定。昭通市昭阳分局治安大队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的问题进行解答,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检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工作人员及时告知项目单位补正。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

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

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及废旧金属等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坚持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回收体系建设及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扶持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发展,保障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经费。

第六条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工作,普及再生资源回收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第八条鼓励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

第二章回收管理职责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和引导经营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开展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十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二)监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三)指导县(市、区)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四)指导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工作。

公安部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7]4号

公安部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7]4号

公安部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公安部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7〕4号)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两个问题的请示》(皖公明发〔1997〕52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制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铝渣属有色金属屑末,是废有色属的一种,属于生产性废旧金属。

二、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在其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政区域内从事收购业务。

违者,应视为无证收购,并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结束——。

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行为治安责任书

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行为治安责任书

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行为治安安全责任书为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有效遏制盗窃、收销赃等案件的发生,根据商务部、公安部等6部委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公安部通知精神,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明确阿拉买提乡12村5组废品收购站(单位)经营负责人肖飞的治安责任,现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肖飞与莎车县阿拉买提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

一、责任内容和目标肖飞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是单位的治安责任人,承担责任内容如下:1、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3、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4、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禁收购下列金属物品:(1)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2)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3)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4)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5、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6、人民警察到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行任务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作人员必须如实反映情况,积极协助工作。

二、责任承担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履行上述治安责任的,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单位及其责任人责任。

公安废品收购站管理制度范本

公安废品收购站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对废品收购站的管理,规范废品收购经营活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废品收购站是指从事废旧金属、塑料、纸张等物品回收、收购的场所。

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内的所有废品收购站。

第三条废品收购站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安全检查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二、设立与登记第四条废品收购站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 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3.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废品收购站设立后,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1. 营业执照复印件;2. 经营场所证明;3. 消防设施配置证明;4. 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申请登记的废品收购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废品收购站登记证》。

三、收购与销售第七条废品收购站收购废旧物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执行实名制登记制度,登记收购人身份信息、物品名称、数量、来源等;2. 对收购的废旧物品进行分类存放,不得混放;3. 不得收购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收购的废旧物品;4. 对收购的废旧物品进行查验,发现可疑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八条废品收购站销售废旧物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销售来历不明的废旧物品;2. 不得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废旧物品;3. 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的废旧物品。

四、安全与消防第九条废品收购站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条废品收购站应当加强用电、用火、用气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废品收购站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废品收购站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正文:----------------------------------------------------------------------------------------------------------------------------------------------------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

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

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7月31日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废旧金属收购及销售、存储、运输和相关治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公路、广播电视、电力、电信、水利、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生活的资料、小型农具等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照本条例对废旧金属收购、销售、存储、运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职责:(一)对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个人进行许可;(二)对开办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和从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个人进行备案;(三)指导督促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建立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四)组织对废旧金属收购从业人员进行免费治安培训;(五)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信息记录制度;(六)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信息传输情况和视频监控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治安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八)对涉及废旧金属收购的违法行为以及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九)向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及时通报寻查的赃物;(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部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有关问题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7.06.25
•【文号】公复字[1997]4号
•【施行日期】1997.06.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治安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的规定”已被:公安部关于对跨行政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2002年9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6日)停止执行
公安部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7〕4号)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两个问题的请示》(皖公明发〔1997〕52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制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铝渣属有色金属屑末,是废有色属的一种,属于生产性废旧金属。

二、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在其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政区域内从事收购业务。

违者,应视为无证收购,并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责任书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责任书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责任书(遵守治安管理承诺书)甲方:昆明市公安局XX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乙方:甲方应做到如下:1、对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个人进行许可;2、对开办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和从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个人进行备案;3、指导督促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建立落实治安管理制度;4、组织对废旧金属收购从业人员进行免费治安培训;5、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信息记录制度;6、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信息传输情况和视频监控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治安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8、对涉及废旧金属收购的违法行为以及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9、向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及时通报寻查的赃物;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乙方应做到如下:1、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行业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合法、守法经营。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其在各项经营活动中能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营。

3、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凡有歇业、地址搬迁、变更法人和名称等事项,必须在变更前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必须做到亮证经营,自觉接受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坚持月报表和日报表制度,做好“四防”安全工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预防、打击各项违法犯罪活动。

6、按时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学习培训等会议,按时换证年检和自检自查。

治安责任期限为壹年。

甲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公章)(公章)年月日年月日。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咱先来说说这废旧金属收购业啊,您可别小瞧了它,这里面的门道多着呢!就说我有一次在路上走着,瞧见一家废旧金属收购站,那场面,真是“热闹非凡”。

各种废旧金属堆得到处都是,老板在那忙前忙后的。

这废旧金属收购业啊,治安管理可得好好抓。

为啥这么说呢?您想想,要是随便谁都能来卖废旧金属,那万一有不法分子把偷来的、抢来的东西混进来卖,这不就乱套了嘛!所以得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办法,来保证这个行业的正常秩序。

比如说,收购站得有正规的营业执照,这就像是一个“入场券”,没有它可不行。

而且,收购站的老板和员工得清楚哪些能收,哪些不能收。

像那些明显来历不明的金属,可千万不能碰。

还有啊,收购的时候得登记清楚卖家的信息。

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一个都不能少。

这可不是麻烦,这是为了万一出了问题能追根溯源。

我就听说过有个收购站因为没登记清楚,结果收了一批有问题的金属,最后被警察找上门,那老板是后悔不迭啊!另外,收购站也得注意自己的存放环境。

不能随便乱堆乱放,得有个安全有序的存放方式。

要不然,万一发生火灾或者其他意外,那损失可就大了。

再说说监督管理这方面。

相关部门得时不时地去检查检查,看看收购站是不是按照规定在办事。

要是发现有违规的,就得及时处理,不能姑息。

其实啊,这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说到底就是为了保障大家的利益。

让合法的经营能够顺利进行,让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就像我一开始看到的那个收购站,如果都能按照规定来,那老板能安心做生意,咱们周围的治安环境也能更好。

所以啊,不管是收购站的经营者,还是咱们普通老百姓,都得对这个管理办法有所了解,一起为维护良好的治安环境出份力!这样,咱们的生活才能更加安稳、和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批复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批复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4.02•【字号】昆政复[1992]36号•【施行日期】1992.04.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批复(1992年4月2日昆政复〔1992〕36号)昆明市公安局:你局上报的《昆明市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收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昆明市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请以你局名义公布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请结合贯彻国务院国发(1991)73号文件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治安管理和打击查处销赃活动的通告》精神,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偷盗、破坏生产设备和通讯设施的犯罪行为,尽快扭转我市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混乱的状况。

三、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好宣传工作,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管理。

此复昆明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四月二日昆明市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6月17日市政府以昆政复〔1992〕36号文批准)为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治安管理和打击查处销售赃物活动的通告》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废旧金属收购业是指由国营、集体经营单位从事的下列生产性废旧金属和生活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务活动:(一)收购废旧钢铁、旧钢材、废钢材和钢铁材料加工废旧弃物等废旧钢铁;(二)收购废旧铜、铝、铅等材料、废旧零部件等有色金属;(三)收购报废或不能利用的各类机电设备,报废的机动车辆和各内机械部件,配件等废旧机电设备;(四)回收和提取稀有贵重金属;(五)收购生活性废旧工具、农具和自行车、人力车等零部件;(六)收购其他金属类废旧物品。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废旧金属逐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经济资源。

废旧金属的回收和再利用可以有效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环境污染,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然而,随之而来的也是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的诸多问题,诸如收购偷盗、虚假交易、恶意竞争、非法贩卖等等,这些问题对于整个社会的治安和稳定都带来了不小的影响和威胁。

为了有效治理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管理问题,保障市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相关的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规范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经营行为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有规范的市场经营行为。

针对废旧金属收购业存在的偷盗、虚假交易、恶意竞争等问题,需要有可行的规范来加强管理。

此外,在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经营中,必须完善废旧金属的追溯和信息管理制度,以确保所回收的废旧金属的来源是合法合规的。

同时,严禁采用走私、走私加工和非法贩卖等行为,查处相关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二、建立完善的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体制为规范废旧金属收购行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统一管理部门可在制度方面加强落实。

建立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的机构和管理规定,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统一调度、监督和管理。

同时要加强与公安、环保等部门的对接,加强接警、举报勤务等工作,配合公安等执法部门,打击废旧金属收购业的非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对外合作在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过程中不仅要加强国内间产业合作,与交易中心对接也十分重要。

此外,建立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废旧金属产业、交易机构的合作关系,以提高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效益,降低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

四、提高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人员素质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从业人员与废旧金属的收购及销售联系紧密,质素直接关乎行业监管与民众权益。

为保障废旧金属的利用与利益完善处理流程,培育具备调解、公正、正直的废旧金属从业人员。

此外, 应加强对废旧金属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熟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收购行为,有效避免贪污、受贿、行为不端等不良乱象,提升行业素质与规范程度。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治安管理物资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批准部门】国务院【批准日期】1994.01.05【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1994.01.25【实施日期】1994.0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批复(国函[1994]2号)公安部:国务院批准《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由你部发布施行。

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一九九四年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号)《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已于1994年1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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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查验、留存、录入出售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在收购当日向公安机关传输下列信息:
(一)出售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出售人(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三)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照片等。
录入的信息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公路、广播电视、电力、电信、水利、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生活的资料、小型农具等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九)向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及时通报寻查的赃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废旧金属收购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废旧金属收购的自律性规范,完善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销售、存储、运输废旧金属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组织对废旧金属收购从业人员进行免费治安培训;
(五)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信息记录制度;
(六)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信息传输情况和视频监控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治安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八)对涉及废旧金属收购的违法行为以及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在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内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经营者按照前两款的规定,负责向公安机关传输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证视频监控设施每日24小时不中断运行。监控资料应当留存30日以上,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收购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统一存储在经营场所内。禁止在经营场所外存储。
(一)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建立后不备案的;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录入、留存和传输信息的;
(三)将监控资料擅自删改、挪作他用的;
(四)擅自改变治安管理设备、设施用途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其正常运行的;
(五)在经营场所外存储生产性废旧金属的。
第二十六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公安机关累计处罚6次或者在1年内被处罚3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许可。
第二十二条 未领取标识从事流动收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不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和重新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收购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物品的,由公安机关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废旧金属收购及销售、存储、运输和相关治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治安管理制度、治安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及其培训证明;
(四)市场出入口、过磅处等主要通道和存储点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施的情况;
(五)传输治安管理信息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
第九条 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经营负责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下列工作:
(一)市场治安巡查;
废旧金属收购市场未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导致市场内的经营者1年内发生2次以上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经营场所房产证或者3年以上租赁合同;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在经营场所所在地有固定住所;
(三)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过磅处、存储点有视频监控设施(在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内经营的除外);
(四)能够传输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信息(在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内经营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从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和个人从事流动收购的,应当持单位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到行业协会进行登记,领取统一标识。
(五)有治安管理制度或者遵守治安管理承诺书;
(六)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周边距离1000米以外,在铁路、矿区、机场、港口、重点建设项目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地的周边距离500米以外。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或者来历不明的物品。
第二十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收购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所列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可以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市场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三)进出市场货物的门卫检查和过磅监督、登记;
(四)对有赃物嫌疑的货物进行检查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向市场内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公安机关寻查赃物的情况。
第十条 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许可。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定期收集本行业治安信息,建立完善流动收购人员及其活动区域的信息台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
第十九条 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二)铁路、公路、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测量、矿山、国防和市政设施等未报废的专用器材;
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和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或者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或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送交公安机关公布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购,同时出具相关证明和物品清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照本条例对废旧金属收购、销售、存储、运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职责:
(一)对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个人进行许可;
(二)对开办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和从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个人进行备案;
(三)指导督促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建立落实治安管理制度;
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txt两个人吵架,先说对不起的人,并不是认输了,并不是原谅了。他只是比对方更珍惜这份感情。云南省废旧金属收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4号)
《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已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场所应当统一设置在市场内。
第八条 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应当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开办后15日内,开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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