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200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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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8.21施行日期2009.08.21文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12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长:葛红林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市政府成府发〔2000〕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补充通知2市政府成府发〔2000〕7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郊区(市)县城镇新建房屋全面实施电话户线工程的通知3市政府成府发〔2003〕3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4市政府成府发〔2004〕1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5市政府成府发〔2004〕1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6市政府成府发〔2005〕4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7市政府成府函〔2003〕6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8市政府成府函〔2005〕7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同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高新区西部园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的批复9市政府成府函〔2005〕19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从土地开发成本中列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经费的通知10市政府成府函〔2005〕20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有关事宜的批复11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0〕3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12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2〕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13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3〕9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参与农村扶贫开发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14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3〕11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15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3〕16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16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4〕6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宅建房、拆房安全管理的通知17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4〕12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成都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和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18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4〕14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布管理规定》的通知19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7〕2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投资促进工作的试行意见20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函〔2001〕1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成都机动车拍卖中心等5家企业具有拍卖罚没物资资格的批复21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函〔2003〕13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收取增值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22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函〔2004〕2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成都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和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23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函〔2006〕14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24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函〔2008〕1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结束——。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办发〔2017〕3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成办发〔2017〕3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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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办发〔2017〕3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2017年8月15日市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结果通报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6〕104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9日
——结束——。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及收费许可证审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发改收费[2014]85号【发布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1.24【实施日期】2014.0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及收费许可证审验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4〕85号)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各收费单位,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399号)规定,决定对我市各收费单位2013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度审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凡在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及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申办了《收费许可证》(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服务价格)的收费单位,均应参加年审。

二、年审内容(一)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二)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三)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四)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支出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五)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六)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七)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八)其他需要审验的内容。

三、年审方式年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凡在市发改委(市物价局)申办了《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以下统称为市级收费单位)由市发改委年审。

为提高年审效率,方便收费单位,市发改委年审采用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程序性审查,由参加年审的收费单位按照年审通知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在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发改委窗口参加审验。

2013成都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2013年11月8日询价)

2013成都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2013年11月8日询价)

2013成都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2013.11.09询价)
注:基础设施配套费
2013年1月9日,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发出《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3〕21号),我市从2013年2月1日起执行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中心城区(五城区及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每平方米220元;二圈层区(市)县每平方米140元;三圈层区(市)县每平方米120元。

龙泉驿区、双流县、新津县已纳入天府新区规划范围的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中心城区(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的标准执行(对天府新区内的工业建设项目的配套费标准暂不作调整,仍按每平方米160元执行)。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收取。

(二)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金堂县、双流县、郫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收取。

(三)邛崃市、崇州市、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收取。

9.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 成府发〔2014〕23号

9.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  成府发〔2014〕23号

XX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文号:成府发〔2014〕23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2014-08-05生效时间:2014-08-05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5日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简化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的一站式收费是: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一站式交纳下列费用:(一)建设项目报建费(以下简称报建费)。

1.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基础设施配套费);2.文物勘探发掘费;3.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市建委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标准调整文件,对该标准中所列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管理部门)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需交纳的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费用,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市政府政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交纳第二条所列第(一)项报建费和第(二)、(三)项政府性基金;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第(四)项费用。

五城区范围内报建费的减免审核、交费核验、退费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建委负责在市政府政务中心办理。

第(二)至(四)项收费有关事宜分别由市墙材节能办、市散装水泥办和市人防办负责办理。

成都高新区范围内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成都高新区财政部门按月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 2 —元人民币解缴市财政局。

政府行政事业收费标准(成都)

政府行政事业收费标准(成都)

都江堰85元/平方米
3
人防异地建设费
市建委财务处
10元/平方米
4
白蚁防治费
市房管局
1.5元/平方米
5
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
5元/平方米
6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1元/平方米
7
建筑市场招投标交易费
市建委
《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发 收费基数700元。收费基准时间 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政务服 以1个小时计算,不足1个小时 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 的,按1小时计算,以后每增加 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成价费〔 1小时,收费额增加20%。 2009〕1号) 1元/平方米 1元/平方米 川建监协会2004-23文 规定是不收费,但防雷检测是下属 企业。一般要收费。
四川省成都市政府行政事业收费标准
序号 1 1.1 1.2 2 收费名称 建设项目报建费 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文物勘探发掘费 异地绿化建设费 收费部门 市建委财务处 市建委财务处 文物保护管理所 市园林局 收费标准 120元/平方米 118元/平方米 3元/m2(建筑面积) 3元/平方米 文件号 (含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118元/m2、文物勘探发掘费3元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 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 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5]23号和省政府川府函 [2001]36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 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 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 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 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 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 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 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 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 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 式

成都市新都区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成都市新都区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成都市新都区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根据《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8〕12号)、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3〕21号)、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统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成财投〔201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我区范围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一)建设项目报建费。

其中: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4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其中新都区自留100元/平方米,成都市统筹40元/平方米)。

2.文物勘探发掘费房地产开发项目按3元/平方米标准执行,其他建设项目按1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3.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按2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8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1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四)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按5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五)异地绿化建设费。

房屋在竣工验收备案时,对绿化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按3元/平方米标准缴纳。

第四条政策性减免根据《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8〕12号),对以下建设项目的新都区自留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00元/平方米按比例减免,成都市统筹部分40元/平方米不在减免范围。

其中:(一)按30%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金额为30元/平方米,其中包括:1.党、政、军机关、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修建的办公用房、社区工作用房。

2.医疗、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用房。

(二)按50%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金额为50元/平方米,其中包括:1.大中专院校及大学园区修建的教学、科研设施及学生公寓,中学、小学、幼儿园修建的教学设施及学生公寓。

成都市房地产缴纳建设项目报建费须知

成都市房地产缴纳建设项目报建费须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缴纳建设项目报建费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缴纳建设项目报建费2、办理单位:成都市规划管理局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4、承诺时限:当场办理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⑴、申请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124/平方米。

⑵申请规划验收缴纳25元/平方米。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关于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6、窗口电话: 86917526、86917530、869175317、投诉电话: 86924837、86921930二、办理程序第一步:1、申请人自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后,接市政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工作人员通知,持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报件回执》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领取窗口工作人员签发的《建筑项目报件费审核缴款通知单》。

2、申请人自申办规划验收合格证受理后, 接市政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工作人员通知,持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报件回执》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领取加盖“此费已核”专用章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单》。

第二步:申请人持《建筑项目报件费审核缴款通知单》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单》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银行收银柜缴纳报建费。

第三步:申请人将缴款通知书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表明缴费已完成。

三、前置条件1、申请人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已在市建委取得《建设项目报建费审核缴款通知书》。

并经规划验线合格。

2、申请人申办的规划验收项目:(1)应符合规划审批要求;(2)费用核定由相关部门负责,如有减免需出具相关部门的减免意见;(3)已建违法建设同意补办的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并核缴(149元/平方米)。

四、说明核缴费程序属于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发证前的一个必备程序,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进行。

该程序只表明建设单位缴纳报建费情况,不能代替取得最终证照的其他前置条件。

例:XX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规划报建流程用地选址(10天)定点(蓝线)及规划要点(15天)总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16天)报建图审查并联审查放线定位图核实报建图面积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工作联系单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测量规划验收复核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8.07•【字号】川财综[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09年8月7日川财综[2009]44号)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精神,我们在2008年公布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公布的《收费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截止2009年6月31日仍在执行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1);二是截止2009年6月31日仍在执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行)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2)。

具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以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本《收费目录》所列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本《收费目录》以及本《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08]54号)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规定,我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已于2003年6月1日停止收取。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19
•【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施行日期】2009.06.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件1:
文号文件标题
序制定
附件2: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填报时间:2014-08-22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字体:大中小】打印收藏分享到文号:成府发〔2014〕23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2014-08-05生效时间:2014-08-05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5日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简化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的一站式收费是: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一站式交纳下列费用:(一)建设项目报建费(以下简称报建费)。

1.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基础设施配套费);2.文物勘探发掘费;3.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市建委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标准调整文件,对该标准中所列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管理部门)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需交纳的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费用,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市政府政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交纳第二条所列第(一)项报建费和第(二)、(三)项政府性基金;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第(四)项费用。

五城区范围内报建费的减免审核、交费核验、退费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建委负责在市政府政务中心办理。

第(二)至(四)项收费有关事宜分别由市墙材节能办、市散装水泥办和市人防办负责办理。

成都高新区范围内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成都高新区财政部门按月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人民币解缴市财政局。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成价费[2004]186号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成价费[2004]186号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成价费[2004]186号)各区(市)县物价局,市级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收费公示工作,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4]12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城乡收费公示实行收费点公示、政务服务大厅公示和街道社区公示三种方式。

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公示内容实行申报制度,公示内容须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凡未经申报确认的内容不得对外公示;公示栏(牌)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公示单位按照有关公示要求自行制作。

为减轻公示单位负担,目前已在收费点或街道社区进行了公示的,维持现状(公示内容必须保证符合国家收费及价格政策);凡目前还没有按要求进行公示的,或公示内容需调整的,如取消、新增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收费单位或公示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

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进行审核,并办理审核手续(一式两份,一份给公示单位,一份物价局存档备查)。

同时,按行业制定本地区统一的公示栏(牌)的具体规格、样式。

公示单位按审核确认的内容和规定的规格样式进行公示,并注明“×××市(区、县)物价局监制”字样。

三、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收费公示内容,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查确认。

政务服务中心接此通知后,请立即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确认公示内容。

关于政府行为收费一览表1

关于政府行为收费一览表1

览表
备注(文件规定)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 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成府发 [2008]12号)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 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
题的通知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 设 部
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文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
关于政府行为收费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建筑面积 (元/平米) (平米)
应交费用(元)
1
办理工程前期规划、消防、人防、防雷 、施工许可等
5
28058
140,290
2 绿化补偿政府收费
50,000
3 市政水接驳/增容/使用相关政府收费
80,000
4 污水接驳/增容/使用相关政府收费
120,000
(1) 项目整体性批报建费:项目报建 时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的报批 费。
如:人防工程建设费、规划管理费、 新材料基金(或墙改专项基金)、教师 住宅基金(或中小学教师住宅补贴费) 、拆迁管理费、招投标管理费等。
(2) 规划设计费:项目立项后的总体 规划设计、单体设计费、管线设计费 、改造设计费、可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前期工程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性研 究费(含支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市 场调研费),制图、晒图费,规划设 计模型制作费,方案评审费。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 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中标人 须交纳招标代理费(按国家发展 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 〕1980号》的规定
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文
省物价局、财政厅、水电厅川价 字非(1995)118号

成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相关税、费一览表

成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相关税、费一览表
2、文物勘探发掘费
3元/平方米
3、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1.5元/平方米

新型建筑材料专项资金
5元/平方米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元/平方米

异地绿化建设费
3元/平方米
项目竣工验收时核实缴纳

人防易地建设费
60元/平方米
项目报建时核实缴纳
合计
293.5元
地税局
7
地方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的2%
地税局
8
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基金
销售收入的0.1%
地税局
9
个人所得税
预计20%(梯级计取)
地税局
10
房屋契税
房屋成交额的3%(第一次或面积小144平方米的1.5%)
地税局
办理分户产权时
11
土地契税
土地成交额(包括土地出让金)的3%,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
地税局
12
土地增值税
住宅按销售收入的1%(商业按销售收入的2.5%)
地税局
预征
13
维修资金
公司
电梯1100*3.5%=38.5元/m2,非电梯1100*3%=33元/m2
房管局
个人
电梯1100*2.5%=27.5元/m2,非电梯1100*2%=22元/m2
房管局
14
产权费用
公司
大产权:
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房管局
分户产权时:
手续费:住宅3元/m2,非住宅售价的0.35%房Fra bibliotek局个人
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手续费:非住宅售价的0.35%
房管局

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事规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府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申办人提交的材料,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项目予以受理,填写并发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报建回执》,并于当日将有关材料转项目管理分局经办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经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发放盖章认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 1 份和建施总平面图1 份。

所需材料: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 份(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
2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 1 )出让土地:提供国土证或国土出让合同复印件1 份(提供原件核验确认后退回);
( 2 )划拨土地:提供国土证或国土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1 份(提供原件核验确认后退回)。

3 、加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审图机构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及图纸目录)1
套、建施总平面图 3 份。

4 、市建委出具的《成都市建设工程补办项目通知书》。

5 、市建委《建筑项目报件费审核缴款通知单》。

6 、属于违法建设的建设项目,须提供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意见。

7 、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收费标准: 124/ 平方米。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关于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
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
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办事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 办公地址:
市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200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收费许可证》审验、换证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200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收费许可证》审验、换证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200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收费许可证》审验、换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01.05•【字号】成价费[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200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收费许可证》审验、换证的通知(成价费[2005]1号)市级各收费单位,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川价字非〔1994〕52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去年12月开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基础上,对我市市级各收费单位2004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及换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及换证范围:1、凡在成都市物价局申办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均应参加年审。

2、凡在2001年申办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均应按要求填报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更换《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收费许可证申请表附后。

二、年审内容1、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范围等实际执行是否与《收费许可证》内容一致;2、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完善了有关审批手续和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3、中央、省、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停止执行,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按规定执行;4、是否按规定使用四川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专用收据;5、是否按规定管理收费专用收据,有无擅自转借、买卖或自制收费票据的行为;6、收费收入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或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7、收费收入的开支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三、年审要求及程序1、收费单位按年审规定,如实填写《年审登记表》。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7.22
•【字号】成价综[2009]144号
•【施行日期】2009.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价综〔2009〕144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各处室、分局、中心,各相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09〕12号)要求,我局对本局2001年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要求经清理后予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和2001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提出了继续有效、修订、废止和失效的意见。

现将我局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贯彻。

附件:
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呈报单位:市物价局呈报时期:2009年5月15日
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年度稽查及《收费许可证》审验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成价费[2008]16号【发布部门】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8.01.22【实施日期】2008.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年度稽查及《收费许可证》审验的通知(成价费〔2008〕16号)市级各收费单位,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23号令)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川价字非〔1994〕52号)、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字〔2002〕38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各收费单位2007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度审验,对部分执收单位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稽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及稽查范围:凡在成都市物价局及各区(市)县物价局申办了《收费许可证》(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服务价格)的收费单位,均应参加年审。

市财政、物价部门将结合年审安排2个执收单位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稽查。

二、年审内容1、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范围等实际执行是否与《收费许可证》内容一致;2、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完善了有关审批手续和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3、中央、省、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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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
法(2004修正)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成府发[2004]8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1.30
【实施日期】2004.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2008)[失效]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1月30日成府发[2004]87号)
第一条为简化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一站式交纳下列费用:
(一)建设项目报建费(以下简称“报建费”)
1.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原收取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燃气配套费、自来水配套费);
2.文物勘探发掘费;
3.工程定额测定费;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5.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二)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异地绿化建设费;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建设项目报建费收取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8元人民币,连同(二)、(三)项专项基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4元标准在项目报建时收取;(四)、(五)项收费标准合计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人民币,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三条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需交纳的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费用,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交纳报建费,同时交纳第二条所列(二)、(三)项政府性基金;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四)、(五)项费用。

五城区范围内报建费的减免审核、交费核验、退费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建
设委员会负责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分中心办理;(二)至(五)项收费有关事宜分别由市墙材节能办、市散装水泥办、市园林局和市人防办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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