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民事判决书如何书写?
矛盾纠纷案例
重婚中涉及无效婚姻关系的处理------刘某诉龙某离婚案案件基本信息1、判决书字号再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2)鄂夷陵民再字第00001-1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调解书: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2)鄂夷陵民再字第00001-2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无效婚姻纠纷3、当事人原告:刘某。
被告:龙某。
基本案情2010年6月10日,温某(本案案外人)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龙某离婚,伍家岗区法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作出(2010)伍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因龙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2010)伍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发回伍家岗区法院重新审理。
在龙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二审期间,刘某知道龙某与温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后,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龙某离婚,同年11月12日,本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2010)夷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2011年11月12日,温秀风对本院就刘某与龙某离婚纠纷案作出的(2010)夷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调解书不服,向宜昌市中级法院申诉。
市中院于2011年10月28日出具的(2011)宜中民申字21-1号书面“函”,要求本院依职权对刘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案启动再审程序。
2011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2)鄂夷陵民再字第0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经审理查明:1988年,被告龙某与温某按农村风俗办理结婚仪式,1989年3月18日,生育一女龙贇,1991年1月11日生育一子龙海,以后双方一直未到登记机关补办结婚手续。
在双方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予盾。
2004年,原告刘某与龙某相识,并于2005年12月22日在宜昌市夷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3月24日生育一女刘妍珠。
不准离婚的判决书范文模板及事项说明
不准离婚的判决书范文模板及事项说明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是很多的,但是大部分第一次起诉的离婚案件,由于无法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条件,很可能会判决不离婚,法院会依法给出不准离婚判决书,也是属于一般的民事判决书,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不准离婚的判决书是怎样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不准离婚的判决书XX省XX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XX)营民初字第719号原告:刘XX(又名刘XX),女,生于1969年3月5日,汉族,XX省XX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XX镇福乐村1社。
委托代理人:曾XX,骆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者。
被告:王XX(又名王XX),男,生于1969年12月18日,汉族,XX省XX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XX镇福乐村1社。
法定代理人:陈XX,女,生于1938年10月24日,汉族,XX省XX县人,不识字,务农,住XX镇福乐村1社(系被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肖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刘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 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XXXX年正月经王*全介绍相识恋爱,XXXX年XX月XX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XXXX 年X月XX日补办了结婚证。
XXXX年XX月XX日生一子,名叫XX。
1993年修建了四排三间一楼一底砖混木楼楼房,房屋两侧各修了偏搭瓦房一间。
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我们的婚姻属父母包办。
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加之被告从不履行其当丈夫和当父亲的责任,长期争吵、打架。
我和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据此,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我抚育,被告依法承担孩子的抚育费,并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1、我与原告从谈恋爱到结婚就有3年时间,并同居2年半时间后才办的结婚证,这难道还算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吗2、说我不尽丈夫和当父亲的责任,那更不是事实,小孩XX马上读高中了,我不尽义务,他是从何而来且小孩一直随我生活,我不尽义务,他是如何长大了的我近几年患了精神病,收入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我仍在外务工维持自己的生活,但原告作为一个正常的人,难道还要作为一个病人的我来照顾吗说我与原告长期争吵打架,那更不是事实,有干部和群众可以证明!3、原告提出离婚,主要是我生病了,先后在亲朋好友处借款6万元,原告不想尽夫妻扶助的义务。
2349徐某与黄某婚姻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349徐某与黄某婚姻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姻无效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7【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23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利娜孙宏吴晓东【审理法官】蔡利娜孙宏吴晓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某;黄某;梅某【当事人】徐某黄某梅某【当事人-个人】徐某黄某梅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重婚情形下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共同共有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自诉人黄某以被告人徐某犯重婚罪,于××××年××月××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控诉,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理作出了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婚罪;自诉人黄某控告被告人徐某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自诉人一直对其进行威逼,自诉人也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虽然认罪,但并无悔罪表现,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其他辩护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
刘某、于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于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辽09民终13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晓光朱有明苑明珠【审理法官】杨晓光朱有明苑明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于某1【当事人】刘某于某1【当事人-个人】刘某于某1【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上诉人刘某主张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恩爱有加",但事实上2107年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一直未有改善,且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与其他异性暧昧关系,可见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对双方及子女均不利。
【权责关键词】合同反证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主张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恩爱有加",但事实上2107年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一直未有改善,且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与其他异性暧昧关系,可见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对双方及子女均不利。
特别是婚生子于小鸥,被上诉人于2016年做亲子鉴定非亲生关系,一审诉讼中,由于上诉人李某某不配合,造成鉴定机构予以退鉴,原审法院依法推定被上诉人与婚生子于小鸥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称原审超过法定的审理期限一节,因诉讼中被上诉人曾某某鉴定与于小鸥之间的亲子关系,依照法律规定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
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之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李某1、赵某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赵某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姻无效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黔05民终82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艳李中付郭友浪【审理法官】周艳李中付郭友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赵某【当事人】李某1赵某【当事人-个人】李某1赵某【代理律师/律所】马权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祖大健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权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祖大健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权祖大健【代理律所】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不能证明新的待证法律要件事实,本院依法不作为二审定案证据采信。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本案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关于房屋、车辆、子女抚养费的认定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代理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本案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关于房屋、车辆、子女抚养费的认定是否正确。
经查,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期间称其出资参与其妹夫家修建房屋,后因上诉人生意失败,其将共同修建房屋转让给其妹夫。
另外,上诉人在一审提出将涉案的皮卡车及大车判归其所有,由其补偿被上诉人五万元,并同意每月支付李某4800元生活费,报名费由上诉人一人负担。
上诉人的前述陈述系在一审法庭辩论阶段作出,而非为了达成调解所作让步。
上诉人推翻其在一审期间所作陈述,经本院二审询问,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邹某、廖某2等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某、廖某2等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姻无效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08【案件字号】(2021)鄂10民终23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俊文陈林杨权【审理法官】肖俊文陈林杨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邹某;廖某2;廖某1【当事人】邹某廖某2廖某1【当事人-个人】邹某廖某2廖某1【代理律师/律所】臧蓓蓓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臧蓓蓓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臧蓓蓓【代理律所】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邹某与李丹丹是否属于禁止结婚情形。
【权责关键词】无效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邹某与李丹丹是否属于禁止结婚情形。
一审中,当事人提交了邹某与龚贤玉、龚翠平的户籍信息、松滋市档案馆调取的人口普查表、以及松滋市八宝镇同太湖村委会证明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龚贤玉系邹某之母、龚翠平系李丹丹之母。
另外,一审已经核实龚贤玉、龚翠平系同胞姐妹。
本案诉讼中,邹某陈述的家庭人口信息与上述证据记载的内容一致,其也认可一直称呼龚翠平为姨妈。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均属于禁止结婚情形。
因此,邹某与李丹丹系表兄妹关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一审认定双方婚姻无效符合法律规定。
邹某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邹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邹某负担。
王某、李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李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6【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32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忠星王洋吴永梅【审理法官】张忠星王洋吴永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李某1【当事人】王某李某1【当事人-个人】王某李某1【代理律师/律所】刘旸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刘兵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旸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刘兵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旸刘兵【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综合双方的上诉请求及答辩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子女应由哪一方抚养。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力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双方婚后取得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建筑面积94.79平方米)一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王某和李某1名下,为共同所有。
该房产购买时总价款为357897元,首付款为157897元,剩余20万元系以王某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的贷款,至2018年9月14日,尚有74359.10元贷款未还,现该房产由王某居住。
本案审理中,因双方对上述房产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李某1申请,依法委托辽宁慧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价值评估。
该评估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辽慧通房估字(2019)SF第037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评定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建筑面积94.79平方米)房产价值为601537元。
上述房产的首付款,王某的母亲吴某秀通过其交通银行于2010年4月17日转款102897元至开发商名下,又于2010年5月29日转款50000元至开发商名下。
赵某、魏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魏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甘01民终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清刘宝成谷元元【审理法官】杨清刘宝成谷元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某;魏某1【当事人】赵某魏某1【当事人-个人】赵某魏某1【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许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依据。
赵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魏某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许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依据。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案涉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婚后生活时间、夫妻矛盾、是否具有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综合予以判断。
本案中,根据赵某所述及在卷证据,其与魏某1自2006年相识到××××年××月结婚,能够证实双方彼此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确立了婚姻关系,双方在婚后夫妻感情稳固的基础上于2014年1月共同生育爱情的结晶,亦是对彼此夫妻关系的认可。
现赵某以其与魏某1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根据其所述,双方发生矛盾是因魏某1在外地工作,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没有尽到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所致。
而夫妻两地分居势必会导致双方在情感上无法得到及时交流,在遇到事情时无法及时有效沟通。
但长期分居两地,沟通交流上出现问题并不等同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根据二审庭审中赵某所述,其与魏某1婚后感情一直较好,没有大的矛盾,仅仅是其认为魏某1对家庭和孩子未尽到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赵某也没有提出其他确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案涉双方之间并非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杨某、吴某婚姻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吴某婚姻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姻无效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5【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54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韦薇周志军韩昱【审理法官】韦薇周志军韩昱【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某;吴某【当事人】杨某吴某【当事人-个人】杨某吴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效证明诉讼请求独任审判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虽然婚姻效力案件没有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一章中以列举的形式予以明确,但该条款同时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故对于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不区分宣告无效还是宣告有效(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均应属于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可以上诉,但本案并不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
吴某1、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1、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20)赣10民终2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琳邹志伟彭珺【审理法官】王琳邹志伟彭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某1;杨某【当事人】吴某1杨某【当事人-个人】吴某1杨某【代理律师/律所】万克勤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万克勤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万克勤【代理律所】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吴某1与杨某虽结婚多年,并生育了三个小孩,但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夫妻感情问题,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吴某1、杨某于2015年3月开始分居生活,本案是杨某第二次起诉离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感情未得任何改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继续分居生活至今,现杨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可认定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予优先考虑。
吴某1主张其与杨某之间存在449874元的夫妻共同债务,但其。
【权责关键词】胁迫重大误解撤销民事权利过错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自认质证缺席判决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一、维持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9)赣1029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准许杨某与吴某1离婚;二、维持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9)赣1029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杨某、吴某1各自日常专用物品归各自所有;三、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9)赣1029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杨某、吴某1共同生育的长女吴某5由杨某直接抚养,次女吴某4、长子吴某6由吴某1直接抚养。
法律婚姻财产案件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1)XX0101民初123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138XXXX1234。
代理人:李某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139XXXX5678。
代理人:王某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某及其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其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件事实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
但近年来,被告李某某因家庭琐事对原告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不堪忍受被告的暴力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3.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承认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但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
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 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2. 判决原告与被告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经审理查明: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8年2月14日在XX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
2.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后育有一子,现年7岁,随原告张某某生活。
3.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一套(价值人民币100万元)、存款50万元、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0万元)。
4. 被告李某某在婚后实施了家庭暴力,有原告张某某提供的照片、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
5. 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无异议。
二、判决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常熟海虞法庭陶桂芬离婚案判决书
常熟海虞法庭陶桂芬离婚案判决书案件信息案号:XXXXXX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陶桂芬被告:XXX审理法院:常熟海虞法庭审判员:XXX书记员:XXX案件背景本案为常熟海虞法庭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原告陶桂芬与被告XXX结婚多年,婚后生活出现了一系列矛盾和纠纷,最终导致夫妻关系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主张原告陶桂芬认为,婚姻关系已经无法修复,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不能继续共同生活。
原告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被告承担一定的赡养费和财产分割。
被告答辩被告XXX在答辩中表示,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是双方性格不合,沟通不畅,但并未出现严重的家庭暴力或其他不可调和的矛盾。
被告认为可以通过婚姻介入程序和夫妻关系疏导来修复婚姻关系,反对原告的离婚诉求。
审理经过本案经常熟海虞法庭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告陶桂芬详细陈述了婚姻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XXX则进行了辩护并对原告的指控进行了反驳。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注意到,双方夫妻关系确实存在严重的矛盾和冲突,且经过调解和协商仍未能解决。
法庭在审理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
法院认定经过审理,法庭认定原告陶桂芬与被告XXX的婚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无法修复。
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存在严重的矛盾和冲突,夫妻关系已经无法继续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仍不能恢复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常熟海虞法庭作出以下判决:1.准予原告陶桂芬与被告XXX的离婚请求,夫妻关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终止。
2.原告陶桂芬有权保留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并要求被告XXX支付一定的赡养费。
3.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双方应自愿协商一致,并在三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结语本案为常熟海虞法庭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法庭经过充分审理,认定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无法修复。
民事起诉状(婚姻无效纠纷)范文精简版
民事起诉状(婚姻无效纠纷)民事起诉状(婚姻无效纠纷)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简要案情:本案是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的无效性纠纷。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存在一系列法律上的不合规定行为,导致婚姻无效。
原告向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婚姻关系无效,并解除婚姻关系。
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此了以下事实和理由,以支持婚姻关系无效的主张:1. 婚姻登记违反法定程序:原告指出,在婚姻登记时,被告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伪造和虚假之嫌。
被告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婚姻证明书存在重大不符,违反了婚姻登记的法定程序。
2. 强迫签订婚约:原告声称,被告在婚姻登记前将原告逼迫签订婚约,而原告在签署婚约时并不知晓婚约的全部内容。
原告主张婚约的签署存在强迫行为,违反了原告的自由和意愿。
3. 未履行经济协议:原告指出,婚后被告未履行婚前经济协议中约定的相关经济责任。
被告在婚姻登记前承诺支付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婚后被告未能履行该承诺,导致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要求法院判决婚姻关系无效,并解除婚姻关系。
请求判决: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原告要求法院作出以下判决:1. 判决被告与原告的婚姻关系为无效状态。
2. 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3. 被告承担案件相关的司法费用。
证据清单:原告在此以下证据,以支持对婚姻关系无效的主张:1. 婚姻登记的相关文件和证件。
2. 婚前经济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 其他与此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原告要求法院对以上证据进行审查,并将其纳入审理程序。
附言:本案涉及婚姻关系的有效性问题,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影响不容忽视。
希望法院能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尽快做出判决,以维护正常的婚姻制度和社会秩序。
法律判决文书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李某长期在外地工作,两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希望其能够多回家陪伴家人,但李某以工作忙为由,并未改变。
2019年,张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李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离婚纠纷主要源于夫妻感情破裂。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工作、家庭等原因,夫妻双方长时间分离,导致感情疏远。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感情状况,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二、案例二:王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系邻居,2018年,李某在自建房施工过程中,不慎将王某的房屋损坏。
王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但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导致王某的房屋损坏,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李某赔偿王某房屋损失人民币5万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导致他人财产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案例三:赵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赵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赵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赵某按约定支付了房款。
然而,该住宅小区交付时,赵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付房屋时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
判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赵某房款人民币30万元,并赔偿赵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赵某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合同违约责任问题。
确认婚姻无效的起诉状
确认婚姻无效的起诉状
尊敬的法院:
我,(申请人的姓名),在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我与(被告的姓名)之间的婚姻无效。
我以如下事由为由提出此起诉:
1. 虚假陈述:在结婚登记过程中,被告对其婚史、财产状况和个人背景等关键事实作了虚假陈述。
2. 强迫婚姻:被告通过威胁和胁迫的手段迫使我与其结婚,违反了我的自由意志原则。
3. 未满法定结婚年龄:根据法律规定,我在结婚时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请求法院确认我与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并相应地进行退还彼此财产的分割。
我已准备好递交相关证据及调查结果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我恳请法院尽快处理此案,并公正地判决。
我保证将依法履行我作为申请人的义务。
特此请求。
申请人:
(申请人的姓名)日期:。
婚姻无效起诉状范文
婚姻无效起诉状范文原告: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住址: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被告: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住址: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一、案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二、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或根据法律规定分担)。
三、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婚姻登记机关名称)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____。
然而,双方婚姻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原告(或被告)在与被告登记结婚前/后,已与他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至今未解除。
此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构成重婚。
(或)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原告与被告系____关系(如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禁止结婚。
然而,双方无视法律规定,登记结婚,该婚姻自始无效(或)3、未到法定婚龄:原告(或被告)在登记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
因此,双方婚姻无效。
(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定事由,并详细阐述相关事实。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因存在上述法定无效情形,依法应确认为无效婚姻。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四、证据清单: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证明婚姻无效的相关证据材料(如重婚证据、亲属关系证明、年龄证明等)。
婚姻无效的判决书范文
婚姻⽆效的判决书范⽂什么是婚姻⽆效?婚姻⽆效是如何判决的呢?婚姻⽆效的判决书是怎样的呢?下⾯就随店铺⼩编⼀起来看看吧!婚姻⽆效的判决书范⽂⽢肃省某县⼈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初字第***号原告张某,⼥,1992年6⽉24⽇出⽣。
被告苏某,男,1986年2⽉17⽇出⽣。
原告张某与被告苏某婚姻⽆效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某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了审理。
原告张某、被告苏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10年12⽉原被告经⼈介绍相识,于2011年1⽉6⽇登记结婚。
在婚后1年的夫妻共同⽣活中,被告以原告未⽣育⼩孩为由,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原告多次⾃杀未遂。
2012年2⽉27⽇下午,原告回娘家看望母亲,被告以没有征得其同意为由,当晚冲到原告娘家砸开房门,⽤拳在原告头部击打,致原告嘴唇受伤,并企图殴打原告母亲。
被告的家庭暴⼒⾏为,致原告⾝⼼受到巨⼤伤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共同⽣活。
起诉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苏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平时我对她不错。
我与原告吵闹过⼆次,并不是经常吵闹。
这次吵架后我和家⼈及他⼈多次到原告娘家劝其回家,原告不回家。
原告每次从娘家回来就睡上⼏天,也不做饭。
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于1992年6⽉24⽇,被告苏某⽣于1986年2⽉17⽇。
2010年12⽉原被告经他⼈介绍相识,于2011年1⽉17⽇在某县安⼝镇⼈民政府登记结婚并同居⽣活。
同居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吵闹打架。
原告起诉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另查明,原告向被告索要彩礼44000元,被告陪嫁物有全⾃动洗⾐机⼀台,电冰箱⼀台。
上述事实,有双⽅当事⼈的陈述,原告提交的⾝份证复印件、户⼝本复印件、安⼝镇⼈民政府证明、华亭煤业集团安⼝医院特种检查申请单、诊断证明书、门诊收费票据、照⽚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原告张某户籍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份证复印件、户⼝本复印件等证据,经法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个人法院判决书
个人法院判决书案由:离婚纠纷当事人:原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被告:张某某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案件基本事实: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3月1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6月5日生育一子。
然而,自结婚以来,双方发生了一系列矛盾和纠纷,导致两人生活不和谐,且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鉴于此,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1. 原告与被告关系破裂,感情已经无法挽回。
2. 原告无暴力倾向,不存在对被告及子女构成危害的情况。
3. 张某某对离婚表示同意,主张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本院认为:结婚是一种社会关系,需要双方相互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关爱。
离婚是法律允许的一种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是对婚姻关系丧失信心的最终选择。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然努力了很长时间,但无法调和双方之间的矛盾,已经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
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法院决定支持原告的离婚申请。
鉴于原告与被告有一名未成年子女,法院特别提醒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进行协商,并制定详细的抚养费用及抚养方式,保障子女的正常成长和权益。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本院作出以下判决:判决如下:1. 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2. 原告李某某支付给被告张某某子女抚养费,每月人民币2000元,以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教育需求。
3.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共同承担子女抚养权和监护权,共同制定子女的教育计划及重大事项,并保证子女享受平等的父母关爱。
4.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判决理由:离婚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本院尊重原告与被告的自由意志,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作出了以上判决。
本院对离婚纠纷的处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长:XXX人民陪审员: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离婚案件判决书范文
离婚案件判决书范文# [具体法院名称]民事判决书。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
被告:[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
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日期]立案后,依法适用[具体程序,如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告姓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 [如果有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其他请求,依次列出]。
事实和理由是:原、被告经人介绍(或者自由恋爱等相识方式)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
刚结婚的时候呢,俩人还甜甜蜜蜜的,可日子过着过着就变了味。
被告啊,[阐述被告一些让原告难以忍受的行为或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方面,例如总是晚归,对家庭不管不顾,或者双方性格不合老是吵架等],这就像一盆冷水,把原告对婚姻的热情一点点浇灭了。
原告觉得这样的日子实在是没法过下去了,就像住在一个四处漏风的房子里,怎么修补都不行,所以才下定决心要离婚。
被告[被告姓名]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承认自己可能有一些地方做得不好,[简单阐述被告对自己行为的解释或者表达自己想挽回婚姻的意愿,例如工作忙才晚归,但是心里还是很爱这个家的,愿意改正等],希望原告能再给一次机会,毕竟夫妻一场,哪能说散就散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具体矛盾原因]产生矛盾,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或者冷战等相处状态)。
在家庭生活中,[描述双方在家庭事务、经济、情感交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于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本院认为,婚姻就像一艘船,夫妻双方是船上的船员,需要共同努力才能驶向幸福的港湾。
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矛盾虽然存在,但还没有到完全无法修复的程度。
被告已经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不足,并且双方曾经有过美好的时光,这说明双方还是有感情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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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民事判决书如何书写?
小编希望无效婚姻的民事判决书如何书写?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一、无效婚姻的民事判决书如何书写?
原告:田某,男,1966年6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明海,男,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
被告:荣某,女,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
原告田某诉被告荣某离婚纠纷后变更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李红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农历1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于1991年4月10日补领了结婚证书。
1986年9月26日,原、被告生育长女,取名田维文,1988年12月21日,生育次女,取名田维明。
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不尽母亲职责,对两个女儿从未抚养,且有第三者插足,为早日解除名存实亡的痛苦婚姻,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0元,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共同债务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