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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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草案)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草案)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安徽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草案)的说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安徽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自1979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逐步深入人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但是,人民群众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行使职权以及有关会议情况和工作程序还了解不够。

为了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公民了解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工作情况,增强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公开性和民主性,增强人大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公民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制度,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是必要的。

首先,允许公民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有效举措。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是体现了广泛的社会主义民主。

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允许公民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更直观地了解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过程和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不仅有利于密切国家权力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而且有利于人民群众在更大范围内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

这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其次,允许公民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是尊重公民民主权利的一个重要体现。

在现代法制国家,无论实行哪种社会制度,其议会或代议机关的会议,均向社会开放,公民经过允许可以自由旁听。

安徽干部教育在线宪法知识测试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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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干部教育在线-宪法知识测试题参考答案说明:本答案非标准答案,仅供参考。

单选题(括号中为答案)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2.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应选代表二十名,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规定哪个是正确的。

(二十四至三十名)3.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局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4.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某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条例》)。

5.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6.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7.(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8.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9.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批示和规章。

”10.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1.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2.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各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世间政府推行工作。

”13.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每年的(12月4日)。

也就是现行宪法颁施行纪念日。

14.到目前为止,我国对现行宪法进行了(4)次修改。

15.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先例自治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七号)《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已经2015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22日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0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决定乡镇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等有关重大事项;(七)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报告;(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5.23•【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已经2014年5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5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2014年5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对象为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以及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派出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任免工作机构)承担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任前审查,按照初步审查、法律知识考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听取汇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等程序进行。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1995)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1995)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199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8.19•【字号】•【施行日期】1995.08.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1995年8月19日)一、《条例》的名称修改为:“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二、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四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副主席。

”四、第五条第七项修改为:“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九项修改为:“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工作报告”。

删去第十一项。

第十三项改为第十二项,修改为:“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第六条修改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

主席团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可以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七、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八、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删去第四款。

九、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和第二款。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的说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5月22日经合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我受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本《规定》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制定地方性法规是法律赋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我市人大常委会自建立以来,在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截至1997年底已制定地方性法规29个。

这些法规作为国家法律的补充,对推进依法治市,保障和促进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经过多年的立法实践,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审议、通过、颁布等各个环节都摸索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

但从这些年来立法工作运作过程看,也还存在一些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规草案的审议效果和质量。

因此,为了总结多年来我市立法的实践经验,科学、严格地规范我市立法工作程序,用法定形式确定有关机关和部门在立法各环节上的职责,进一步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尽可能使立法工作符合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要求,加快我市立法步伐,确保法规的质量,有必要制定这个规定,这也是加强我市人大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制定《规定》的法律依据及起草过程今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律法规工作室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总结我市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省及其他兄弟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起草了《规定》(草案)。

4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德珍主持召开了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大家对《规定》(草案)认真讨论,发表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6•【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26日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3年9月1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防治水污染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淮河流域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我省淮河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淮河流域的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民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有效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02•【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七号)《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若干规定》已经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对司法机关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司法机关的办案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

第五条司法机关对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具体案件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条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工作中的日常事务,由各级人大常委会法制机构办理;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地区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工作中的日常事务,由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办理,办理情况应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汇报。

第七条司法机关处理下列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五日内将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审批表、呈报表书面材料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一)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后不提请逮捕的案件、决定撤销的案件,行政复议中撤销或作重大变更的案件;(二)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法纪案件,以及决定撤销的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抗诉的案件;(三)审判机关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抗诉、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以及重大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四)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要求备案的其他案件。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2021年)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2021年)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二号)《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已经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2007年4月2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要求、建议的提出第四章审查第五章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制定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0.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12年10月2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改完善。

现行监狱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些法律的个别条款,出现了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

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需要结合重要法律的出台,及时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要求,为保持法律规定间的衔接协调,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得到正确有效实施,有必要在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施行前,对这些法律的个别条款作出相应修改。

经对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清理,确定监狱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人民警察法等七部法律的18个条款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需要相应修改。

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一、有关条款是根据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作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需要相应调整。

如监狱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将看守所代为执行的刑罚范围调整为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监狱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监督的职权与有关程序,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的程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程序作了规定,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对相关程序作了修改完善。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近日表示,人 大将选择代表关心的问题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 专题汇报,并让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 询问、答复问题。全国人大依法开展专题汇报和 质询说明 A.人大代表依法享有质询权、决定权 B.人大常委会行使最高决定权、监督权 C.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D.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的表现
3、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1)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都是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 监督,它们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不能说是相互监督。 (2)人大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但不等于代替其他 国家机关做具体工作。各国家机关在人大的统一领导下分 工负责、各司其职。 (3)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既是支持,也是一种制 约,一方面使“一府两院”的工作以人大为依靠,获得强 有力的支持,另一方面又把“一府两院”的工作置于人大 的有效监督之下,防止权力滥用,保证国家权力合理配置 和有效运行。
2.2010年3月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 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们通过认真审议, 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国务院根据代表们的意见,对政府工作报告认 真进行了修改,最后大会批准了该报告。人大 代表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认真审议,并提出意 见。这体现了人大代表的 A.提案权 B.决定权 C.表决权 D.审议权
第五课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知识结构
地位 人民民主专 政 (国体) 决定 反映 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政体) 组织活动原则 基本内容 优越性 人民当家作主 法律地位 产生 选 举 人民代表 组成 法律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 基 石

安徽人大法律竞赛试题

安徽人大法律竞赛试题

安徽省人大法律竞赛试题一、单选题1.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

∙1954年宪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75年宪法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

∙民主集中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广泛的人民参与3. 国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保障、鼓励和支持∙鼓励、引导和帮助∙引导、支持和保障∙鼓励、支持和引导4. 我国从()年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

∙1986∙1988∙1995∙19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原则。

∙单一制∙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三权分立6.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年在北京召开。

∙1949∙1950∙1952∙1954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召集。

∙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主席团∙委员长会议8. 根据宪法规定,有权决定特赦的国家机关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最高人民法院9. 宪法规定,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我国公民的()。

∙神圣权利∙光荣义务∙权利和义务∙神圣职责10. 根据宪法规定,下列自然资源中既可为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是()。

∙矿藏∙水流∙森林∙宅基地11. 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置的机关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省级国家权力机关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是()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的。

∙1988∙1993∙1999∙200413. ()年安徽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这是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首次设立常务委员会。

∙1977∙1978∙1979∙198014. 选举法规定,选民或者代表()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5∙10∙20∙3015. 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三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三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与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修改,废止《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

一、对《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水费。

用水户逾期不支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催告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供水单位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水的,应当事先通知用水户。

”二、对《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在第三条“业主自治”前增加“党建引领、”。

(三)将第五条第五项中的“专项维修资金”修改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四)将第十八条第十一项修改为:“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第5课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练习1

《第5课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练习1

《第5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练习一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共同点的说法正确的是()①都是国家权力机关②都是我国的立法机关③其代表都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④都是集体行使职权A.②④B.①④C.②③D.①③2.我国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

这说明()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②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权力机关③我国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受它监督④全国人大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A.①③④B.②③④C.①②③D.①②④3.2012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这说明()A.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权B.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C.全国人大行使国家立法权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国务院是相互监督的关系4.2012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任命陈树隆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这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的()A.监督权B.立法权C.任免权D.决定权5.2012年5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就鞍山市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帮扶困难残疾人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这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A.负责法律的制定和完善B.是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C.行使监督权D.履行惩治犯罪的司法职能6.2012年3月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下列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组成人员的表述,正确的是()①他们都有提案权、立法权和监督权②他们都是通过直接选举、差额选举产生的③他们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④他们代表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A.①③B.①②C.②③D.③④7.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批准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决定》已经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30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决定(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塑造新动能新优势,发展壮大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一、本决定所称未来产业是指由前沿技术驱动、当前处于孕育萌发阶段或产业化初期,具有显著战略性、引领性、颠覆性和不确定性的前瞻性新兴产业。

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应当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前瞻布局、创新驱动、应用牵引、分类推进、开放协作。

三、培育发展未来产业应当面向全球科技和产业前沿,遵循未来产业发展规律,聚焦量子科技、空天信息、通用智能、低碳能源、生命科学、先进材料、未来网络与数据空间等重点领域及方向,以及大科学装置催生的新兴产业,结合新技术新趋势进行动态调整、梯次培育。

四、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来产业发展的领导,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统筹开展技术创新、场景开发、示范推广和规模应用,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营造未来产业发展的良好生态。

设区的市、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产业基础、科研条件等情况,因地制宜培育发展未来产业,加强产业发展的政策引导、要素供给和组织保障。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8月1日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五)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六)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06.27•【字号】•【施行日期】1988.06.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6月2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便于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一章会议的召开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围绕议题作调查研究。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通知有关部门派熟悉情况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和回答询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时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整理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九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视情况进行处理,并向提案人说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凤阳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保护条例》的决议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凤阳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保护条例》的决议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凤阳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保护条例》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3•【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凤阳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保护条例》的决议(2021年7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了《凤阳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保护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凤阳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保护条例(2021年6月24日滁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对凤阳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的保护,促进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规划保护、考古发掘、旅游开发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是指位于滁州市凤阳县行政区域内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中都皇故城及皇陵石刻为核心的文物遗存、遗址。

明中都城遗址主要包括明中都禁垣范围内遗址和外城城墙遗址;明皇陵遗址主要包括皇陵石刻、砖城城墙和外城城墙遗址。

第四条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保护对象包括:(一)城门、城墙、护城河等遗址,宫殿、桥梁、道路及与之相关的各类建筑、遗迹等;(二)城砖及各类砖、石、琉璃等建筑构件和地下埋藏的其他文物;(三)与遗址有关的山川水系环境等历史和自然环境;(四)其他未被发掘的历史文化遗址、遗迹等。

第五条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保护应当遵循长期规划与分步实施、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确保遗址及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挖掘大明历史文化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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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2002)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4.04
【实施日期】2002.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和任免工作实际,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

二、第七条改为第六条。

删去第二款中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

删去第三款。

三、删去第九条。

四、删去第十一条。

五、第十二条改为第九条。

本条中“省人民检察院设置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省人民检察院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第十三条改为第十条。

删去本条中的“省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辖市、地区辖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本条中“省人民检察院设置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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