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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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保监局关于修改合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南保监局关于修改合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南保监局关于修改合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豫保监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保监局关于修改合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保监发〔2014〕15号)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省市保险行业协会、河南省保险学会: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8号)要求,我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合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

一、修改的文件(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通知》(豫保监发〔2013〕28号)第一部分“同时,根据保监会相关精神和《河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12〕73号)的要求,自2013年起不再组织农村营销员专场考试,《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转换政策将另行通知。

”修改为“我省自2013年起不再组织农村营销员专场考试,《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且可在有效期内换领新版《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二)《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12〕5号)第二部分第(三)条“确保业务人员全部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或保险经纪资格证”修改为“确保业务人员全部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部分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的事项报告要求。

对于《保险法》、三个“监管规定”中明确规定的股东变更、机构撤销、地址搬迁等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整及时地向我局报告。

如发生客户或营销员群访群诉、经济案件(贪污、贿赂、挪用、侵占等)等重大突发事件时,中介机构应及时向河南保监局报告相关情况。

主要内容应包括:发生重大事项中介机构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的起因、经过、影响程度和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潜在损失和下一步工作方案,以及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处 理 。
请 遵照执 行。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 中央 和 国务 院各部 门机关服 务 中心恢 复征 税 的通知
( 0 7年 8月 1日 20 国税发 ( D 7 9 2 O ] 4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
其中 , 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 计税单位X年单位 税额X 应纳税月份数 / 2 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 1。 登记 日期的 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 门登记 , 则应纳税月份数为 购置 日期的 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计税单位X 年单位 税额× 本次缴税年度一 ( 车辆登记年度一 ) 1。
通知》 财税 ( 0 6 1 9号) ( 2 0 30 已于 2 0 0 6年 1 2月末执 行期满 , 2 0 自 0 7年 1月 1日起 , 对机关服务
中 心 为 机 关 内 部 提 供 的 后 勤 保 障 服 务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 复征 收 企业 所 得 税 、 业 税 、 市 维 护 建 设 恢 营 城
往年 补缴= 计税单位X 年单位税额× 本次缴税年度一 ( 前次缴 税年 度一 ) 1。
其中 , 对于 2 0 0 7年 1月 1日前购置的车辆 , 税人从 未缴纳 车船税 的 , 纳 前次缴税年度设 定为
20 06。

( ) 于20 二 对 0 7年 1月 1日 以 后 购 置 的 车 辆 , 税 人 从 购 置 时 起 一 直 未 缴 纳 车 船 税 的 , 单 纳 保 中 年 补缴 目 的计 算 公 式 为 : 往 项 往年 补 缴 一 置 当年 欠 缴 的 税 款 + 置 年 度 以 后 欠 缴 税 款 购 购

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制度

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制度

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制度一、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

2.公平原则: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要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偏袒特定个人或机构。

3.规范原则: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范执行,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便民原则: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应尽量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

二、工作机构和职责1.车船税管理部门:负责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包括征收及管理、征收登记、税款核算、税款代缴、税收管理等职责。

2.纳税服务机构:协助车船税管理部门进行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提供相关纳税服务。

三、代收代缴的对象和方式1.代收对象:所有在河南省范围内注册或临时使用的汽车、摩托车、船舶等交通工具的车主或使用者。

2.代缴方式:车船税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代缴。

线上代缴通过电子缴税平台进行,线下代缴则可选择网点支付或者现场办理方式。

四、代收代缴的流程和要求1.代收流程: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车船税管理部门申报纳税信息,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税款缴纳后,车船税管理部门将核实纳税信息并进行登记,然后通知纳税人进行缴费。

2.代缴要求:纳税人在缴纳车船税时需要提交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和缴款凭证,确保缴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五、信息管理和保密措施1.信息管理:车船税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对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

同时,要做好信息共享和交流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保密措施:车船税管理部门和纳税服务机构要加强对纳税人信息的保密工作,建立相关的保密制度和控制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六、监督和检查1.内部监督:车船税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代收代缴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

对于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车船税的征收效率,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促进税收征管的现代化和规范化水平的提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中介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中介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中介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豫保监发[2008]121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发布日期】2008.10.29【实施日期】2008.10.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中介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保监发〔2008〕121号)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省级保险分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全国保险中介监管会议精神,加强监管,防范风险,规范保险中介经营行为,保证保险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我局决定对保险中介代理市场进行规范和检查,维护中介代理市场经营秩序和市场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中介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规范保险中介市场,是对近年来我省保险中介代理市场高速发展成果的一次检验,是结合新形势对保险中介代理市场发展与监管深入研究和总结,是为保险中介代理市场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代理市场高速发展,同保险公司联系日益密切,对保险行业发展拉动作用越来越明显,保险中介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直接影响保险市场秩序。

保险中介代理市场发展起步较晚,经营中不规范现象突出,少数保险公司串通保险中介代理机构共同违规,甚至将违规行为转移到保险中介代理机构,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形象。

各保险中介代理机构、保险公司一定要高度重视本次规范和检查工作,深入理解领会两次监管会议精神,统一思想,统一认识,认真落实各项要求,切实做好保险中介市场的规范工作,有效防范中介代理市场各种风险。

各保险公司要主动向保险中介代理机构传达监管政策。

按“谁申办,谁负责”的原则,保险公司负责向代为申办的保险兼业代理经营资格的机构,落实各项监管政策。

二、健全管理制度奠定规范经营基础保险中介代理机构应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的通知各银监分局、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郑州银行:现将《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以下简称《指引》)予以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指引》精神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

各省辖市银监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要及时组织好本系统的学习贯彻工作。

各级保险、银行业协会要围绕文件精神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活动。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保险公司要切实按照《指引》要求,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提升业务品质,杜绝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经营风险。

一是完善业务管理制度。

各省级分公司负责统一制定、完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独立核算要求、代理机构选择标准、合作模式、渠道管理及手续费支付标准、专管员薪资管理及绩效奖励办法、单证管理、宣传资料管理、业务品质管理、应急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

各级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总、分公司银保业务管理制度。

二是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

各省级分公司应确保信息系统具备银保业务、财务、单证管理功能,能够对通过银行代理机构销售的每张保单的单证号、保单号、投保人名称、保险费、手续费计算标准及金额、代理网点名称、专管员姓名及工号等进行实时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於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於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7〕5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保險監管局,西藏、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各中資財產保險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條例規定,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以下簡稱保險機構,名單詳見附件)為機動車車船稅的唯一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

為了做好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貫徹條例,明確制度,扎實做好代收代繳的準備工作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在深入領會和準確把握車船稅有關政策精神的基礎上,運用不同形式、通過多種途徑,做好對扣繳義務人的政策宣傳、解釋工作,使扣繳義務人熟悉條例及其細則和本地區實施辦法的政策規定,知曉不依法履行扣繳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提高扣繳義務人扣繳車船稅的業務水準。

各省地方稅務機關要在徵求當地保險監管機構和在當地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代收代繳管理辦法。

在代收代繳管理辦法中,要規定稅款的解繳方式和具體期限、保險機構申報的內容、方式和期限、代收代繳手續費的支付辦法,明確稅務機關和保險機構各自的責任,規範代收代繳車船稅的工作流程。

各保險機構要切實做好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使他們熟練掌握車船稅的有關政策以及相關征管規定,掌握扣繳稅款的操作程式和應納稅額的計算辦法,以便順利開展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

各保險機構要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及時完善"交強險"業務及財務系統,修改"交強險"保單。

上述工作應在2007年7月1日前完成。

有條件的地區,保險監管機構、保險機構與地方稅務機關要積極探索車險資訊平臺與地方稅務機關征管系統的聯網工作,實現資料交換和業務處理。

二、認真履行代收代繳義務,嚴格執行代收代繳規定各保險機構要嚴格按照車船稅的有關政策和相關征管規定,認真履行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法定義務,確保稅款及時、足額解繳國庫。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09.10
•【字号】豫保监发[2012]62号
•【施行日期】2012.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豫保监发〔2012〕62号)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监管政策的严谨性和统一性,我局近期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我局成立以来至2011年12月31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研究梳理,决定保留66件,废止10件,失效3件,修改5件。

现予以发布(见附件)。

自发布之日起,列入废止、失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1.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
2012年9月10日附件1、
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2007-05-21国税发〔2007〕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保险监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为了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贯彻条例,明确制度,扎实做好代收代缴的准备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车船税有关政策精神的基础上,运用不同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扣缴义务人熟悉条例及其细则和本地区实施办法的政策规定,知晓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车船税的业务水平。

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要在征求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和在当地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在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中,要规定税款的解缴方式和具体期限、保险机构申报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支付办法,明确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各自的责任,规范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工作流程。

各保险机构要切实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练掌握车船税的有关政策以及相关征管规定,掌握扣缴税款的操作程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以便顺利开展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各保险机构要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修改"交强险"保单。

上述工作应在2007年7月1日前完成。

有条件的地区,保险监管机构、保险机构与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探索车险信息平台与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的联网工作,实现数据交换和业务处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豫保监发[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豫保监发〔2010〕58号)各省级人身险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推动我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银保市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要求,具体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切实防范销售误导风险(一)加强宣传材料管理。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各类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批准后由省级分公司统一设计、印制,其他各级保险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各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设计、印制或变更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不得使用银行网点电子显示屏、板报、墙报等各种形式的媒介,进行误导宣传或者虚假宣传。

违反上述要求的,我局将依据《保险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兼业代理机构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罚。

(二)严格执行持证上岗、挂牌展业要求。

各公司应切实加强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包括银行工作人员、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银行客户经理、渠道经理等)代理资格管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公司销售及服务人员在银行兼业代理网点开展工作时,应佩戴与银行工作人员有明显区别的标识标牌。

标识标牌应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统一制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姓名、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豫保监发[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09〕37号)各省级产险分公司:为加强对手续费及佣金(以下简称“手续费”)支付行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产险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内控,强化中介业务管理(一)加强保险代理渠道管理。

各公司要全面清理保险业务代理渠道,认真执行监管政策,委托具有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开展保险业务。

手续费只能支付给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与个人代理人。

(二)加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

各公司要切实确保代理合同真实、合规、明晰。

一是明确代理关系,凡是具有业务往来的专、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代理人,各公司必须与其订立保险代理合同;凡是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与个人代理人,各公司必须中止与其业务合作关系。

二是明确代理手续费,要在代理合同中分险种列明手续费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并且约定,本合同之外签订的提高手续费标准的其他协议无效。

严禁以培训费、劳务费等方式向保险中介违规支付手续费,严禁在保险代理合同之外,以补充协议、附加协议等形式违规支付手续费。

三是明确支付账户。

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均要使用固定账户支付手续费,并按照一人一卡、一司一账的要求,在代理合同中列明保险中介用以手续费收取的专用账户或卡号。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各公司要重新签订保险代理合同。

(三)加强保险代理业务管理。

各公司要建立健全对保险中介管理的内控制度,在核心系统中建立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业务的管理台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豫保监发[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豫保监发〔2011〕91号)各省级人身保险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郑州银行:近期我局通过对部分银行邮政网点进行暗访,并对部分保险公司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些保险公司及银行邮政网点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管理极不规范,误导行为严重,蕴藏着巨大风险隐患。

为进一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一、规范销售行为,杜绝误导现象(一)规范使用宣传材料。

商业银行应当使用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严禁擅自印制银保产品宣传资料或制作宣传展板,严禁在销售网点摆放违规银保宣传资料。

保险公司应当向商业银行提供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严禁擅自印制发放宣传资料。

(二)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

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宣传介绍保险产品时,应当全面客观地按照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严禁使用“存款送保险”、“高利息存款”等误导性陈述,严禁使用“存”、“利息”“零存整取”等词语将保险产品与储蓄相混淆,严禁承诺无法保证的分红、收益。

保险公司在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时应全面介绍保单利益、费用扣除等内容,不得夸大收益。

(三)严禁诱导销售。

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浅析保险行业代收代缴车船税内控管理与风险防范

浅析保险行业代收代缴车船税内控管理与风险防范

浅析保险行业代收代缴车船税内控管理与风险防范一、保险行业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现状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 年第75 号)规定,各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

近年来,随着车辆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各财产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金额呈现高速增长的趋势。

目前,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保险经营机构代收代缴已成为我国车船税的主要征管模式。

据统计,2014年至2016年,国内某财产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总额从130 多亿元快速上升至约200 亿元,平均年度增幅超过20%。

这一征税模式不仅扭转了车船税征收不到位的局面,而且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凸显了保险机构辅助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功能。

然而,财产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涉及的流程和环节较多,它不是简单的资金流入和流出,而是关联国家税务部门、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等多个利益相关者的系统性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规范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4〕100号)规定,税务机关支付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时,以代收代缴车船税实际收入5%的标准执行。

随着代收代缴车船税额的快速增长,车船税手续费逐渐成为财产保险公司一项比较可观的营业收入。

因此,频繁而巨额的资金流入和流出势必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具备较好的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以及与地方税务部门协作沟通等能力。

二、保险行业代收代缴车船税存在的问题(一)违规代收代缴车船税。

实际工作中,各地方税务局向财产保险公司支付车船税手续费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部分地区为了吸引税源,手续费结算标准远高于5%的水平。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部分保险经营机构利用地方政府的引税政策,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跨区域解缴车船税,并通过中介代理机构的银行账户收取税务局返还的高额车船税手续费,以此作为业务费用的补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车船税【发文字号】豫地税发[2008]第9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05.27【实施日期】2008.05.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对《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各地要比照税收征管文书管理的要求进行编号,严格领用存管理’”已被《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26日)废止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发[2008]第91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自2008年4月全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开展以来,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各保险机构的相互配合和共同努力下,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运行平稳,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对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而言,都尚属首次,运行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代收不均衡,代收率偏低。

据统计,4月份全省平均代收率仅为23%。

以省辖市局为单位统计,代收率最高的为46%,最低的仅为7%;以保险公司为单位统计,最高的为100%,最低的仅为1%。

二是由于保险机构的财务核算形式,导致部分税款入库地发生变化,使同一区域内的不同单位发生争议。

三是宣传培训工作不到位,部分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不了解代收代缴政策规定,加大了代收工作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拒缴率居高不下。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我省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车船税税源零星分散、涉及面广,政策宣传极为重要。

对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部分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存在着观望、侥幸及逃避纳税心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收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收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收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3.26
•【字号】豫保监发[2008]28号
•【施行日期】2008.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收缴保险兼业代理
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紧急通知
(豫保监发〔2008〕28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河南省邮政公司、各政策性银行省级分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级执收单位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7〕199号)和河南保监局《关于收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豫保监发〔2007〕120号)文件规定,凡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均应在当年度3月31日前足额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为切实做好监管费的催缴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凡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应自觉执行国家政策,足额上缴本年度保险业务监管费,同时做好往年度保险业务监管费的补缴工作。

凡2005年至2007年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机构,应按照要求足额补缴设立以来各年度所欠监管费,并于2008年3月31日以前一次性补缴完毕。

鉴于上缴保险业务监管费截止时间即将临近,河南保监局特提醒各保险兼业代
理机构抓紧时间办理缴费手续。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中介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报告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中介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报告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中介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报告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中介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报告单》的通知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要求,各保险中介机构应定期向所在地保监局报告监管费缴纳情况。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结合我省保险中介机构缴纳监管费实际情况,现将报送《保险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报告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应报送单位已缴纳2008年度中介机构监管费的省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二、报送内容及要求请各单位按照实际缴纳情况准确填写《保险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报告单》中相关内容,并于2009年6月3日16:00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文件报送河南保监局。

联系人:杨松林(1509室),联系电话:*************。

附件:《保险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报告单》填报单位(盖章):缴费年度:单位:元保险业务监管费缴费项目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应缴金额实缴金额差额清缴金额备注一、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责任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其他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保险------长期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合计二、保险中介机构营业收入——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3.02
•【字号】豫保监发[2010]19号
•【施行日期】2010.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豫保监发〔2010〕19号)
各省级财产保险分公司:
近期,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要求各保险机构充分认识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

最近,我局也陆续接到个别地区保险消费者的信访投诉,反映有保险机构以拖拉机交强险承保严重亏损为由,拒绝、推脱或拖延进行承保,造成这些地区出现拖拉机交强险“投保难”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和实际,我局拟于近期加强对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监督和巡查,并作为2010年市场监管的一项重点内容。

为认真贯彻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文件要求,做好我省拖拉机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二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
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车船税
【发文字号】豫地税发[2008]4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3.19
【实施日期】2008.03.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8〕43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根据《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开始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为做好我省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这是行政法规赋予保险机构的法定义务,凡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都必须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是车船税征收管理的新方式,不仅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功能,而且有利于加强车船税源泉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车船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车船税代收代缴的重要意义,从构建和谐社会、优化纳税服务以及强化税收征管的高。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
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车船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8]74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6.18
【实施日期】2008.06.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保险监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国绝大部分地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署,陆续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

在各地地方税务机关、保险监管机构密切配合下,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总体进展
顺利,代收代缴车船税收入增长迅速,为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缴税,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个别地方也存在着开展代收代缴工作进展缓慢和机动车车船税政策执行不严格等问题,损害了税收征管工作的严肃性,扰乱了当地保险市场秩序,影响了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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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
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车船税
【发文字号】豫保监发[2008]5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5.30
【实施日期】2008.05.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豫保监发〔2008〕53号)
各省级产险分公司:
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实施以来,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交强险业务。

交强险是具有社会性、公益性的法定强制保险,是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投保人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
或者拖延承保。

各公司必须站在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切实保证交强险业务又好又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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