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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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阳光人寿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2010年阳光人寿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目 录一、公司简介 (1)二、财务会计信息 (3)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59)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69)五、偿付能力信息 (70)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保险公司信息透明度,现将2010年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年经营管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内容严格按照2010年4月12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披露内容包括:公司简介、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和偿付能力信息。

一、公司简介(一)法定名称及缩写: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阳光人寿)(二)注册资本:23亿元人民币(三)注册地:北京(四)成立时间:2007年12月17日(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许可经营项目: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经营区域:截至目前,公司经营区域已经覆盖24个省、市、自治区,包括北京、湖南、重庆、陕西、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湖北、浙江(含宁波)、四川、安徽、黑龙江、江苏、内蒙古、云南、天津、辽宁(含大连)、河南、河北、江西、上海、山西、福建、吉林和新疆。

(六)法定代表人:张维功(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955103二、 财务会计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2010年12月31日编制单位: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本集团本公司资产项目附注2010.12.312009.12.31 2010.12.312009.12.31 资产:货币资金 1 2,745,603,557586,728,3962,553,979,804569,830,385 交易性金融资产 2 453,552,99329,224,054428,172,5988,373,348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000,000100,000,000 应收利息 3 330,448,31582,984,065330,448,31582,984,065 应收保费4 95,642,11726,660,58595,642,11726,660,585 应收分保账款5 55,728,57317,417,07555,728,57317,417,075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1,654,3344,754,151 11,654,334 4,754,151 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18,246,093 2,854,429 18,246,093 2,854,429 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2,976,658 121,591 2,976,658 121,591 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3,862,308 970,522 3,862,308 970,522 保户质押贷款63,068,7781,514,38063,068,7781,514,3804定期存款 6 4,980,000,000 280,000,000 4,980,000,000 280,000,000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7 11,195,142,127 4,498,907,680 11,195,142,127 4,498,907,680 持有至到期投资 8 2,692,957,273 1,605,256,865 2,692,957,273 1,605,256,865 应收款项债券投资 570,204,899 250,228,815 570,204,899 250,228,815 长期股权投资 9 267,800,000 199,000,000 506,295,000 185,495,000 存出资本保证金 10 462,000,000 132,000,000 462,000,000 132,000,000 固定资产 11 149,356,490 84,486,270 148,859,388 84,118,443 无形资产 12 120,764,355 6,645,444 120,751,070 6,623,431 其他资产 13 660,422,156466,972,972538,243,514467,134,408资产总计24,979,431,0268,276,727,29424,878,232,8498,225,245,173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续)2010年12月31日编制单位: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本集团本公司负债及股东权益项目 附注 2010.12.312009.12.312010.12.312009.12.31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4 2,061,840,000118,000,0002,061,840,000118,000,000 预收保费 36,058,65824,820,27336,058,65824,820,273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68,652,1526072129768,652,15260721297应付分保账款 72,590,72121,446,45272,590,72121,446,452 应付职工薪酬 15 165,062,43498,753,523164,839,94998,553,724 应交税费 16 39,804,95912,816,46439,537,78312,406,933 应付赔付款 64,132,86212,252,31464,132,86212,252,314 应付保单红利 121,129,93546,058,943121,129,93546,058,943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17 1,618,294,623977,670,1091,618,294,623977,670,109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8 47,560,61519,303,16847,560,61519,303,168 未决赔款准备金 19 52,797,7798,608,83452,797,7798,608,834 寿险责任准备金 20 14,584,984,9154,748,967,84414,584,984,9154,748,967,844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21 48,158,40524,056,99448,158,40524,056,994 应付次级债 22 1,000,000,0001,000,000,0001,000,000,0001,000,0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3 49,878,59685,053,36949,852,75285,053,369 其他负债 24 224,398,167106,472,634224,307,986106,099,419负债合计 20,255,344,821 7,365,002,218 20,254,739,135 7,364,019,673 股本 25 2,300,000,000660,000,0002,300,000,000660,000,000 资本公积 26 3,329,984,468920,698,8093,336,479,558890,912,499 盈余公积 915,389915,205未分配利润 -1,007,637,300-684,401,789-1,012,985,844-689,686,99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4,623,262,557897,212,2254,623,493,714861,225,5005少数股东权益 100,823,64814,512,851股东权益合计 4,724,086,205911,725,0764,623,493,714861,225,500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24,979,431,0268,276,727,29424,878,232,8498,225,245,17367(二)利润表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2010年度编制单位: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本集团本公司项 目附注 2010.12.31 2009.12.31 2010.12.31 2009.12.31 一、营业收入 15,218,678,3983,687,930,83615,213,959,1543,678,215,492已赚保费 14,001,352,5043,160,880,50914,001,352,5043,160,880,509保险业务收入 27 14,075,878,9873,191,826,83714,075,878,9873,191,826,837减:分出保费28 53,169,21819,752,86653,169,21819,752,866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9 21,357,26511,193,46221,357,26511,193,462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30 811,256,703341,461,556809,721,988338,633,79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31 49,158,0791,718,58649,594,6041,178,686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1,001-7311,001-731其他业务收入 32 356,910,111183,870,916353,289,057177,523,235 二、营业支出 15,522,609,6194,159,283,04515,518,174,1634,151,198,138退保金 2,399,228,93374,166,7142,399,228,93374,166,714赔付支出33 111,944,54422,549,901111,944,54422,549,901减:摊回赔付支出 11,333,2945,577,56711,333,2945,577,567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34 9,904,307,4272,659,643,5219,904,307,4272,659,643,521减: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35 21,138,5173,516,96921,138,5173,516,969保单红利支出 124,640,60546,062,507124,640,60546,062,507营业税金及附加3625,822,90716,110,88225,466,02315,757,875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37 894,611,809273,143,880894,611,809273,143,880业务及管理费 38 1,721,855,680805,602,7801,723,226,698803,846,093减:摊回分保费用 27,922,03610,891,21927,922,03610,891,219其他业务成本 39 400,591,561281,988,615395,141,971276,013,402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303,931,221-471,352,209-304,215,009-472,982,646加:营业外收入 40 1,984,719784,1611,958,942754,423减:营业外支出 41 8,350,337538,9198,349,878538,719 四、利润总额(亏损以“-”号填列) -310,296,839-471,106,967-310,605,945-472,766,942减:所得税费用 42 12,909,090350,61212,692,900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323,205,929-471,457,579-323,298,845-472,766,942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23,235,327-471,906,582少数股东损益 29,398449,003其他综合收益 43 -107,432,94192,496,861-102,432,94192,496,861综合收益总额 -430,638,870-378,960,718-425,731,786-380,270,081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430,668,268-379,409,721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29,398449,0038(三)现金流量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2010年度编制单位: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本集团 本公司 项 目 附注2010.12.31 2009.12.31 2010.12.31 2009.12.31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14,018,135,840 3,192,051,320 14,018,135,840 3,192,061,320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640,624,514 328,771,408 640,624,514 328,771,408 取得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收入 11,757,865 3,194,173 11,757,865 3,194,173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547,970,418 20,407,275 1,481,486,546 10,816,254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6,218,488,637 3,544,424,176 16,152,004,765 3,534,843,155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68,038,009 85,904,175 68,038,009 85,904,175 支付再保业务现金净额 878,874 558,170 878,874 558,170 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902,542,664 229,848,359 902,542,664 230,727,390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885,156,022 331,141,910 881,931,318 330,138,262 支付的各项税费 293,620,363 46,057,943 292,766,236 45,546,694 支付的存出保证金 330,000,00012,000,000330,000,00012,000,000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4,684,351,260428,754,9324,487,402,749408,201,328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7,164,587,1921,134,265,4896,963,559,8501,113,076,01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4(1)9,053,901,4452,410,158,6879,188,444,9152,421,767,136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17,580,576,9138,944,676,59917,561,488,6298,891,199,200 处置买入返售资产收到的现金 23,365,926,0003,686,997,41623,365,926,0003,686,997,416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356,694,501412,947,570355,211,633411,936,461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291,2518,121291,2518,121 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41,303,488,66513,044,629,70641,282,917,51312,990,141,198 投资支付的现金 26,238,995,78611,141,924,17826,225,963,13411,078,720,194 取得买入返售资产支付的现金 23,465,926,0003,686,700,00023,465,926,0003,686,700,000 存出定期存款支付的现金 4,700,000,0004,700,000,000保户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61,554,398214,38061,554,398214,380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115,878,765255,420,382115,609,477255,330,464 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54,582,354,94915,084,258,94054,569,053,00915,020,965,03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278,866,284-2,039,629,234-13,286,135,496-2,030,823,840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4,490,000,0004,188,000,000发行次级债券收到的现金 1,000,000,0001,000,000,000 取得卖出回购资产收到的现金 59,206,959,590113,317,576,90059,206,959,590113,317,576,9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63,696,959,590114,317,576,90063,394,959,590114,317,576,900 偿还次级债券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50,000,00050,000,000处置卖出回购资产支付的现金 57,263,119,590114,303,137,55657,263,119,590114,303,137,556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57,313,119,590114,303,137,55657,313,119,590114,303,137,55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383,840,00014,439,3446,081,840,00014,439,344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4(2)2,158,875,161384,968,7971,984,149,419405,382,640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586,728,396201,759,599569,830,385164,447,745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44(3)2,745,603,557586,728,3962,553,979,804569,830,385(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2010年度编制单位: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项 目 附注 股本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小计少数股东权益 合计2009年12月31日余额 660,000,000920,698,809915,205-684,401,789897,212,22514,512,851911,725,076 前期差错更正2010年1月1日余额660,000,000920,698,809915,205-684,401,789897,212,22514,512,851911,725,0762010年增减变动1、净利润 -323,235,327-323,235,32729,398-323,205,9292、其他综合收益 43-102,432,941-102,432,941-102,432,941上述1和2小计 -102,432,941-323,235,327-425,668,26829,398-425,638,870 3、其他同一控制下企业合-36,281,400184-184-36,281,40086,281,39949,999,999并调整3、股东投入/减少资本 1,640,000,0002,548,000,0004,188,000,0004,188,000,000 4、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提取一般风险准备5、其他子公司增资影响2010年12月31日余额 2,300,000,0003,329,984,468915,389-1,007,637,3004,623,262,557100,823,6484,724,086,205(五)财务报表附注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1)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的合并财务状况和财务状况、合并经营成果和经营成果以及合并现金流量和现金流量。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张业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张业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张业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皖13民终18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郜周伟张虹良戴宝琴【审理法官】郜周伟张虹良戴宝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张业刚;张业龙;张业同;张怀叶;张红叶;陈席;张建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当事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张业刚张业龙张业同张怀叶张红叶陈席张建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张业刚张业龙张业同张怀叶张红叶陈席张建元【当事人-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张业刚;张业龙;张业同;张怀叶;张红叶;陈席;张建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张业刚等五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张业刚等五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张业刚等五人的近亲属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死亡,该事故给张业刚等五人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紫金财险公司承保了陈席所驾驶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一审判决其赔偿张业刚等五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2010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五期

2010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五期

中注协发布2010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五期)2011年5月3日,中注协发布2010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五期),全文如下:4月25日—4月30日,沪深两市共有307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10年年度报告(详见附表1),其中,沪市139家,深市主板101家,深市中小企业板57家,深市创业板10家。

从审计意见类型看,258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0家上市公司(*ST商务、ST国药、*ST朝华、旭飞投资、*ST丹化、ST太光、*ST德棉、*ST得亨、*ST中农、*ST明科、吉林制药、ST大路B、*ST方向、安妮股份、ST东盛、科达股份、ST松辽、ST昌鱼、*ST 华源、德赛电池、*ST威达、ST方源、*ST东热、ST泰复、*ST炎黄、ST中冠A、*ST宏盛、S*ST北亚、*ST北生和*ST宝硕)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2家上市公司(深国商、*ST沪科、*ST盛润A、华阳科技、东方银星、SST华新、天目药业、新农开发、园城股份、莲花味精、*ST九发和世纪星源)被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7家上市公司(*ST中华A、*ST科健、*ST广夏、*ST创智、*ST东碳、S*ST生化和绿大地)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原因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30家上市公司中,26家主要是因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家主要是因为涉嫌违反证券法受到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1家主要是因为客户认购款今后能否转作收入存在不确定性,1家主要是因为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赔偿责任划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1.*ST商务。

*ST商务在2010年12月31日合并净资产为-102,482.64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存在多项巨额逾期借款、对外担保。

该公司存在多项处于执行以及强制执行阶段的诉讼事项,部分资产和资金账户被查封或冻结,生产经营规模萎缩。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张大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张大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张大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4【案件字号】(2021)冀10民终54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盖秀红韩静威李成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张大凡;胡兰兰;胡倩倩;刘然军;吕贺桥;邓八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当事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张大凡胡兰兰胡倩倩刘然军吕贺桥邓八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大凡胡兰兰胡倩倩刘然军吕贺桥邓八斤【当事人-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艳宇河北律靖律师事务所;魏青达河北天源通河律师事务所;张满良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艳宇河北律靖律师事务所魏青达河北天源通河律师事务所张满良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艳宇魏青达张满良【代理律所】河北律靖律师事务所河北天源通河律师事务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被告】张大凡;胡兰兰;胡倩倩;刘然军;吕贺桥;邓八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故发生时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胡小五被甩出车外受伤死亡的事实予以认可,则胡小五受伤死亡时的身份并非车上人员,其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死亡所遭受的损失当属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侵权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浙)紫金财险(备-责任)[2010](附)1号 紫金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驾驶人员保险条款

(浙)紫金财险(备-责任)[2010](附)1号 紫金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驾驶人员保险条款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紫金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驾驶人员保险条款
在投保《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驾驶非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驾驶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所需相关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最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 出险通知书

最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 出险通知书

出险通知书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公司,我单位(本人)向贵司投保险出险,请即派员检验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理赔。

被保险人保单号码
保险金额出险标的
出险时间出险地点
被保险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事故经过及原因:
施救经过:
损失估计:
反保险欺诈
诚信是保险合同基本原则,涉嫌保险欺诈将承担以下责任:
【刑事责任】进行保险诈骗犯罪活动,可能会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保险是够的鉴定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行政责任】进行保险欺诈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会受到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特别声明
本人(企业)声明以上陈述均为事实,并无虚假及重大遗漏,且已阅读并知晓《反保险欺诈提示》。

被保险人(签章):
报案日期:年月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与陆某某1、陆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与陆某某1、陆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与陆某某1、陆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15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国渠汤孙宁王素芳【审理法官】秦国渠汤孙宁王素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陆启辉;陆兰英;陆怡;王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总支公司;新沂市中医医院;紫金财险徐州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陆启辉陆兰英陆怡王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总支公司新沂市中医医院紫金财险徐州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个人】陆启辉陆兰英陆怡王峰【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总支公司新沂市中医医院紫金财险徐州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代理律师/律所】曹倩江苏翰公律师事务所;陆成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倩江苏翰公律师事务所陆成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倩陆成【代理律所】江苏翰公律师事务所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总支公司;新沂市中医医院;紫【被告】陆启辉;陆兰英;陆怡;王峰【本院观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制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全省人身损害案件城乡统一标准,按照该标准一审所判决确定的杨怀成相应的赔偿项目应按新标准予以调整,但陆启辉、陆兰英、陆怡二审请求按照一审确定的数额予以裁判,系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相应赔偿数额予以确认。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刘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刘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刘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19)鄂01民终132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海波陶歆陈祥【审理法官】马海波陶歆陈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刘洋;张三平;武汉市通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刘洋张三平武汉市通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洋张三平【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武汉市通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石令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李婷婷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杨彪湖北商之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石令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李婷婷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杨彪湖北商之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石令李婷婷杨彪【代理律所】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湖北商之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告】刘洋;张三平;武汉市通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刘洋、武汉捷顺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就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另案起诉,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鄂0116民初4798号民事调解书,人保武汉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范围内赔偿刘洋、武汉捷顺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21184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09-2010年新成立的保险公司

2009-2010年新成立的保险公司

新成立的财产保险公司1、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江苏省)2008年12月18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筹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保监发改〔2008〕1673号),同意筹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28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保监发改〔2009〕361号),同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

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紫金控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新城区国资集团、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华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等2、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第一家总部设在浙江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亿元主要股东包括:公司由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规模较大、实力雄厚的综合性集团,与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名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雪峰集团有限公司、德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运作灵活,市场知度名较高的企业共同组建。

3、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东方信达资产经营总公司、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焦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宏鑫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澳科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零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大、中型国有企业及部分优秀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

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金为10亿元¥。

新成立的外资保险公司4、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6月11日作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获批落户深圳股东:原日本火灾海上保险公司与兴亚火灾保险公司合并而成5、乐爱金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2009年10月23日正式成立6、富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7日在厦门市设立财产保险公司,名称为“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4亿元人民币,股东:富邦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富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持有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50%股份。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韩文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韩文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韩文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7【案件字号】(2020)闽06民终20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育生叶小铭林健【审理法官】陈育生叶小铭林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韩文化;杨清辉【当事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韩文化杨清辉【当事人-个人】韩文化杨清辉【当事人-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淑芬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苏祖鹏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郑南铿北京惠诚(厦门)律师事务所;林怡婷北京惠诚(厦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淑芬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苏祖鹏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郑南铿北京惠诚(厦门)律师事务所林怡婷北京惠诚(厦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淑芬苏祖鹏郑南铿林怡婷【代理律所】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北京惠诚(厦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被告】韩文化;杨清辉【本院观点】关于非医保费用问题。

【权责关键词】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非医保费用问题。

保险公司不能以医疗费用超过医保范围作为拒绝赔偿非医保费用的理由,但可以根据医保目录主张医疗费用实际支出超过同类医保费用标准,超出部分保险公司有权主张不予赔偿。

本案中,紫金财险漳州公司提供其自行委托的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主张拒赔非医保费用,但其未能举证证明该非医保用药不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上诉认为一审未扣除非医保费用19485.703元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韩文化因本案事故支出医疗费为38795.62元,出院医嘱有增加营养内容,一审依据医疗费数额,确定营养费为3870元符合法律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02•【文号】保监产险[2009]595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9〕595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报批机动车商业险条款及费率的请示》(紫保发〔2009〕35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使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条款编号如下: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A31H01Z01090702;2、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A31H01Z02090702;3、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A31H01Z03090702;4、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A31H01Z04090702;5、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A31H01Z05090702;6、机动车盗抢保险:A31H01Z06090702;7、特种车保险:A31H01Z07090702;8、摩托车、拖拉机保险:A31H01Z08090702;9、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A31G01Z09090702。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1、玻璃单独破碎险:A31H01F01090702;2、车身划痕损失险:A31H01F02090702;3、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31H01F03090702;4、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31H01F04090702;5、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A31G01F05090702;6、自燃损失险:A31G01F06090702;7、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A31G01F07090702;8、发动机特别损失险:A31G01F08090702;9、代步车费用险:A31G01F09090702;10、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A31G01F10090702;11、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A31G01F11090702;12、拖车服务特约条款:A31G01F12090702;13、车辆重置特约险A:A31G01F13090702;14、车辆重置特约险B:A31G01F14090702;15、车上货物责任险:A31G01F15090702;16、附加油污污染责任险:A31G01F16090702;17、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A31G01F17090702;18、教练车特约条款:A31G01F18090702;19、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A31G01F19090702;20、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A31G01F20090702;21、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A31G01F21090702;22、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条款:A31G01F2209070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顾巧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顾巧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顾巧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2【案件字号】(2021)苏12民终29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云吴玫陈雨【审理法官】高云吴玫陈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顾巧霞;周意春;贾雪萍;江苏蓝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顾巧霞周意春贾雪萍江苏蓝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顾巧霞周意春贾雪萍【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江苏蓝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业凤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王西子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金振文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业凤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王西子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金振文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业凤王西子金振文【代理律所】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顾巧霞;周意春;贾雪萍;江苏蓝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免责事由第三人新证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周意春初次申领驾驶证日期为2004年7月20日,后增驾A2,实习期至2018年7月27日。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许志鹏、董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许志鹏、董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许志鹏、董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3【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3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薛崴张朴田杨曦【审理法官】薛崴张朴田杨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许志鹏;董建军【当事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许志鹏董建军【当事人-个人】许志鹏董建军【当事人-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被告】许志鹏;董建军【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与一审抗辩一致,对此,一审法院已进行充分论述,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宁价公估公司及公估人员均具有鉴定资质,且鉴定程序合法,保险公司虽对公估报告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对其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论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保险公司的上诉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66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7 09:57:54【一审法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论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保险公司的上诉不予支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与张爱玲、刘从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与张爱玲、刘从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与张爱玲、刘从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5【案件字号】(2020)苏11民终4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静李守斌朱云云【审理法官】陈静李守斌朱云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张爱玲;刘从福;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张爱玲刘从福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爱玲刘从福【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小柱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小柱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小柱【代理律所】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被告】张爱玲;刘从福;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损失认定问题,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具体案情对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进行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质证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损失认定问题,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具体案情对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进行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医疗费,张爱玲提交的其在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费用清单、收费单据,一审法院认定医疗费59142.37元,应属适当。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与宋成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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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与宋成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2【案件字号】(2020)晋07民终28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琳山李青胡睿【文书类型】判决书【代理律师/律所】田永文山西晋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永文山西晋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永文【代理律所】山西晋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关联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5 14:12:29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与宋成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晋07民终2884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槐东北路天泰商务大厦13层1301号、1302号、1303号。

负责人:谢继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原审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北新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丁豪,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成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文,山西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海峰(原审被告):梁金凤。

案件来源审理经过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成平、宁海峰、梁金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8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徐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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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徐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2【案件字号】(2021)湘06民终9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邵莉茜吴圣岩苏洁【审理法官】邵莉茜吴圣岩苏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徐雄;朱县;戴明;甘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当事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徐雄朱县戴明甘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徐雄朱县戴明甘海【当事人-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亚辉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龙四红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胡岳皋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亚辉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龙四红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胡岳皋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亚辉龙四红胡岳皋【代理律所】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被告】徐雄;朱县;戴明;甘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徐雄的护理费及误工费的认定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徐雄的护理费及误工费的认定是否正确。

关于护理费,因徐雄无法举证证明因伤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故一审法院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即居民服务业标准予以计算,并无不当。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李贵元张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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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李贵元张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内01民终11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学英徐晓凡王璐【审理法官】马学英徐晓凡王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李贵元;张凤;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当事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李贵元张凤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李贵元张凤【当事人-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牛龙飞重庆领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牛龙飞重庆领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牛龙飞【代理律所】重庆领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李贵元;张凤;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起事故经呼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管回民区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18)第6-2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凤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贵元负次要责任。

因张凤涉案车辆在紫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紫金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周根泉、潘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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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周根泉、潘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苏02民终46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薛崴毛云彪张朴田【审理法官】薛崴毛云彪张朴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周根泉;潘建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周根泉潘建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根泉潘建平【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腾蛟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杨晓碧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张燕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腾蛟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杨晓碧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张燕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腾蛟杨晓碧张燕【代理律所】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周根泉;潘建平【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非医保用药,平安公司没有提供替代用药及费用情况,其公司请求扣除非医保用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齐艳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齐艳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齐艳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3【案件字号】(2020)津03民终3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晓彤王晶薛东超【审理法官】张晓彤王晶薛东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齐艳娜;董玉龙【当事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齐艳娜董玉龙【当事人-个人】齐艳娜董玉龙【当事人-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齐艳娜;董玉龙【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责任比例及保险合同关系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新证据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责任比例及保险合同关系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车牌为津E×××某某号车辆系出租车,属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

一审法院依据齐艳娜提交的证据,结合交通事故处理、车损情况、运营的人数以及车辆通常的维修期间等情况综合考虑,确认齐艳娜合理停运损失12861.1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事故双方为同等责任,故齐艳娜的合理停运损失应由侵权人董玉龙承担50%。

周朝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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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8【案件字号】(2019)闽03民终27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庄莉琳李玉坤陈钟颖【审理法官】庄莉琳李玉坤陈钟颖【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周朝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张梅华;福建东岸矿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周朝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张梅华福建东岸矿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朝鹏张梅华【当事人-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建东岸矿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沈建彪福建宽冉律师事务所;蔡志超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建彪福建宽冉律师事务所蔡志超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建彪蔡志超【代理律所】福建宽冉律师事务所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周朝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被告】张梅华;福建东岸矿业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撤销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9)闽0322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朝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金额均为35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1 19:52:31周朝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03民终277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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