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职业规范(试行)
最新版190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doc
最新版190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
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范。
第二章; 律师的职业道德第一节基本准则第六条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第七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职责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北京市律师执业冲突规则
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树立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和《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北京市律师协会注册的会员,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行为,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七条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
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八条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律师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明示,在取得相关委托人书面同意给予豁免后,方可报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九条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五、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6.06.28•【字号】京司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司发〔2016〕51号各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律师协会:为做好全市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律师监管执法行为,提高律师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水平,北京市司法局制定了《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约谈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6月27日经2016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2016年6月28日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约谈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全市律师、律师事务所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规范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约谈工作,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约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约谈(以下简称行政约谈),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以约见、谈话等方式,督促、帮助律师、律师事务所建立、执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指导其规范执业行为,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调解其内部矛盾、纠纷,听取其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工作需要依法、规范开展行政约谈工作。
第五条行政约谈应当坚持依法开展、程序规范、充分沟通、以理服人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约谈的情形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进行提醒谈话,提示、督促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内部管理:(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二)律师申请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住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组织形式变更的;(四)律师事务所内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劳动合同、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报告备案等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五)律师、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
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部门或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第二章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北京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公职律师试点:(一)具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二)具有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人员;(三)确有设立公职律师的需要。
第四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在申请单位专职或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三)品行良好;(四)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公职律师申请与核准第六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向北京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申请书;(二)本人申请书;(三)本人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四)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五)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六)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七)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托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托付人的授权。
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托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托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三条本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推断和执行本规范。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章律师的职业道德第一节差不多准则第六条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七条律师必须老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托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阻碍、加强公众关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托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职责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托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第十五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考虑与推断,认真、负责。
学习贯彻《法律律师执业规则(试行)》心得体会
学习贯彻《法律律师执业规则(试行)》心
得体会
自从研究贯彻《法律律师执业规则(试行)》以来,我对法律律
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行为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以下是我的
一些心得体会:
1. 坚持廉洁执业: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代表,应该始终保持高
尚的道德品质和廉洁的职业操守。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遵循公正、客观、独立和保密原则,杜绝接受贿赂、利益输送等违反职业道德
的行为。
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要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力争最大利益的原则进行工作。
无论
案件大小,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和职业规范,为当事人提供尽职、
公正、专业的法律服务。
3. 提升专业素养:律师需要不断研究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
能力,以适应法律环境的变化和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只有具备扎实
的法律素养和良好的职业素养,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
4. 营造和谐的律师关系:律师之间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合作,共同维护法律律师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在处理合作事务或与其他律师交往时,要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竞争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总之,研究贯彻《法律律师执业规则(试行)》是每位律师必须进行的重要任务。
我们要始终牢记法律职业的庄严和责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客户和社会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法律律师执业规则(试行)》。
北京律师执业纪律与职业道德
北京律师执业纪律与职业道德
北京市司法局印发的新修订的《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中有关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规定如下:
-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妥善保管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7.20•【字号】京高法发[2005]183号•【施行日期】2005.07.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5]183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于2005年7月4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高级法院。
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为依法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充分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的权利。
对律师依法提出申请会见在押被告人的,办案人员应根据律师的申请,及时办理律师会见被告人的相关事宜。
办案人员在收到律师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专用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申请会见在押被告人的公函后,应当在三日内为律师办理会见的公函。
对律师申请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的,在不影响按时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可以安排庭前会见。
第二条充分保障律师阅卷的权利。
对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律师提交有关诉讼材料。
刑事案件应将公诉、侦查机关移送的诉讼材料提交给律师。
各法院应为律师提供阅卷场所,阅卷后需要复印相关材料的,所在法院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条充分保障律师按期出庭参加案件审理的权利。
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开庭三日以前(刑事再审为七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等有关事宜通知律师,保障律师按期出庭参加案件审理。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7号——关于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有关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7号——关于律师执业中利
益冲突的有关问题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文字号】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0.01.20
【实施日期】2010.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
(第7号)
关于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有关问题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树立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本会于2001年颁布了《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利益冲突规则”)。
在试行过程中,随着律师业务的不断扩展,有关利益冲突的问题趋于复杂化,针对所集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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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托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托付人的授权。
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托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托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三条本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推断和执行本规范。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章律师的职业道德第一节差不多准则第六条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七条律师必须老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托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阻碍、加强公众关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托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职责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托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第十五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考虑与推断,认真、负责。
北京市律师职业规范(试行)
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发文单位: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发布日期:2001-6-16执行日期:2001-6-2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第三章执业开始第四章执业组织第五章合伙律师、律师及辅助人员第六章执业范围第七章执业推广第八章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第九章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第十章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第十一章执业处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执业规范。
第二条定义律师执业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执业规范适用于在北京市司法局登记注册并成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效力律师执业规范中属于律师执业必须遵守的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是律师执业的纪律要求,违反此类规范将受到纪律处分。
其他为许可证规范,律师有选择权。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第五条准则1律师应当忠实于宪法、法律,只服从于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六条准则2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七条准则3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第八条准则4律师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九条准则5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准则6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
第十一条准则7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执业开始第十二条律师资格通过国家律师资格统一考试或经批准机关特别核准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实习在律师事务所经过一年连续的实习。
实习应由专门的资深律师予以指导。
第十四条执业证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
有效的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唯一凭证。
第十五条会员资格领取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者,当然成为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十六条会员义务依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北京市司法局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京司发[1997]121号
北京市司法局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京司发[1997]121号1997年11月5日)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行为行政处罚的执行,维护行政处罚的严肃性,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司法局依法决定对本市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区县司法局负责对本区、县所属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情况的调查,并向市司法局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条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是行政处罚的执行部门,负责行政处罚的监督、执行。
第四条当事人有违法执业行为,拟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
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其执业证(许可证)上予以记录后交付当事人。
第五条当事人有违法执业行为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适用一般程序,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及被处以的罚款,应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至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六条对当事人拟作出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会由局法制处主持,听证程序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七条律师有违法执业行为,司法行政机关拟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起,执法人员即应收缴其律师执业证至停业期满,对于不服从管理,借故拒缴律师执业证的,应予以从严处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律发通〔2011〕35号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总政司法局:为了贯彻落实《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要求,全国律协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并经全国律协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正式颁布。
现将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印发你会,请遵照执行。
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此页无正文)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拟稿:王焱审核:马国华报:部领导送:部办公厅、政治部、律公司、法制司、研究室、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总政司法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发:协会各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室,中国律师杂志社(共印280份,存档2份)全国律协办公室 2011年11月9日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三章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第一节业务推广的原则第二节律师业务推广广告第三节律师宣传第四章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委托代理关系第二节禁止虚假承诺第三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第四节利益冲突审查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第六节转委托第七节委托代理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第五章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第一节调查取证第二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仲裁人员第三节庭审仪表与语态第六章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尊重与合作第二节禁止不正当竞争第七章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第八章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规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司发[2021]66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京司发[2021]66号)
无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2
【摘要】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北京市司法局2021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专职律师执业申请承诺书(略)2.兼职律师执业申请承诺书和所在单位意见书(略)3.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承诺书(略)4.律师变更执业机构个人承诺书(略)5.派驻律师换发执业证书承诺书(略)。
【总页数】19页(P6-24)
【作者】无
【作者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3.北京市司法局关
于印发《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
司发[2020]53号)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京司发[2021]18号5.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司发[2021]53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浅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以及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广告的禁止性规定的联系与差异
浅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以及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广告的禁止性规定的联系与差异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以及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广告禁止性规定的列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实行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规范》中关于律师广告的禁止性规定如下:第二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推广中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一)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二)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三十条律师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七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第八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者非法使用社会专有名称或者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
本规范所称的社会特有名称和知名度较高的名称是指:(一)有关政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名称;(二)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法学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名称;(三)为社会公众共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人物名称;(四)知名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加入修正案内容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加入修正案内容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8.12.13•【文号】律发通〔2018〕58号•【施行日期】2017.03.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加入修正案内容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律发通〔2018〕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已于2017年1月8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现将加入修正案内容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印发你们。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8年12月13日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含修正案)(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六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
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一系列规定,旨在确保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能真正做到公正、客观、合法,并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
下面是《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的主要内容。
一、义务和基本原则该规则要求律师以客户的利益为中心,恪守专业道德,坚持公正和独立性原则,树立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标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利益冲突的定义规则明确了利益冲突的概念,即律师在代理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案件时,因其利益存在冲突而可能影响证据收集、法律观点阐述、以及代理方向等情形。
同时规则也对利益冲突的类型作出一定的分类和解释。
三、利益冲突防范的原则和措施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规则明确了一系列的原则和措施。
其中包括:1.避免与同一案件或同一利益相关方有其他利益冲突的情形;2.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对律师个人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利益问题进行有效解决;3.对于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案件,律师应向客户作出充分的说明并获得授权;4.建立记录系统,记录律师所接案件和提供法律服务的利益相关方,以备查证;5.奉行保密义务,不披露与律师业务相关的保密信息。
四、利益冲突处理的程序和责任当律师发现利益冲突时,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1.向客户作出书面通知,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并寻求其同意;2.客户未同意或无法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律师应退出代理;3.律师事务所应设立适当的制度,确保利益冲突的发现和处理,并对相应人员进行培训。
五、对违反规则的处罚和监督对于违反规则的律师,规则明确了相应的违法后果和处理措施。
包括:1.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处理利益冲突问题,并报告律师协会;2.律师协会对于违反规则的律师可采取警告、监督、限制执业等惩罚措施,并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公开。
通过制定和实施《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旨在引导律师依法、公正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1号、第2号《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的通知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1号、第2号《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6.04.03•【字号】•【施行日期】2006.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1号、第2号《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为负起律师协会肩负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树立全社会对律师职业的信任,为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降低执业风险,依据现行《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将不定期以《规范执业指引》的形式向会员发布规范执业的指导意见,希望广大会员在执业活动中遵照执行。
现发布第1号、第2号《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特此通知。
如果上述执业规范指引的内容与本会以后颁布实施的行业规范不一致,以生效的行业规范为准。
二○○六年四月三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1号)由于近期接连发生了若干起个别律师利用办理房地产业务的便利侵占委托人托付给律师事务所代收代付款项的案件,由于此类案件的发生往往给委托人造成严重损失,给律师职业的社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纪律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重申和进一步明确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规范和与此相关的执业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律师业务收费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又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律师在代理工作中除收取律师费外,还可以为委托人代管资金,包括代付各项委托人必须另行支付的费用。
据此,纪律委员会指出,律师费(包括经费包干方式)是律师的工作报酬,在支付时发生权属的转移;而为委托人代管的资金具有明显的信托特性,并不发生权属的转移,即其所有权仍然属于委托人而并非属于律师事务所或者承办律师。
律师国家职业标准规范
律师国家职业标准规范
1. 背景
律师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律师的职业行为和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制定律师国家职业标准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2. 目标
律师国家职业标准规范的目标是确保律师的职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并符合道德规范。
通过明确律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司法体系的公信力和法律服务水平。
3. 内容
律师国家职业标准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3.1 律师的资格要求
规定律师取得执业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包括法律学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执业实等。
3.2 律师的职责和义务
明确律师的职业行为准则,包括维护法律权益、维护诚信和保密、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等。
3.3 律师的权利
保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包括自由选择委托人、独立办案、自主策略决策等。
3.4 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
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包括处理案件的程序、律师与客户的沟通和合作、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律师的诉讼策略等。
4. 实施和监督
律师国家职业标准规范的实施应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律师的遵守和执行。
5. 结论
律师国家职业标准规范是推动律师行业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适当的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可以提高律师的职业水平,为社会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7号——关于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有关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7号——关于律师执业中利
益冲突的有关问题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文字号】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0.01.20
【实施日期】2010.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
(第7号)
关于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有关问题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树立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本会于2001年颁布了《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利益冲突规则”)。
在试行过程中,随着律师业务的不断扩展,有关利益冲突的问题趋于复杂化,针对所集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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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发文单位: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发布日期:2001-6-16执行日期:2001-6-2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第三章执业开始第四章执业组织第五章合伙律师、律师及辅助人员第六章执业范围第七章执业推广第八章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第九章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第十章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第十一章执业处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执业规范。
第二条定义律师执业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执业规范适用于在北京市司法局登记注册并成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效力律师执业规范中属于律师执业必须遵守的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是律师执业的纪律要求,违反此类规范将受到纪律处分。
其他为许可证规范,律师有选择权。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第五条准则1律师应当忠实于宪法、法律,只服从于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六条准则2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七条准则3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第八条准则4律师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九条准则5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准则6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
第十一条准则7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执业开始第十二条律师资格通过国家律师资格统一考试或经批准机关特别核准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实习在律师事务所经过一年连续的实习。
实习应由专门的资深律师予以指导。
第十四条执业证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
有效的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唯一凭证。
第十五条会员资格领取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者,当然成为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十六条会员义务依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第十七条执业宣誓律师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的安排进行执业宣誓,执业宣誓誓词是本执业规范的组成部分,是律师承担职业责任的庄严承诺。
第四章执业组织第十八条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九条委托关系律师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签订委托协议,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律师不得以个人的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律师由于利益冲突原因或者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代理时,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及时与委托人协商更换律师或者采取其他解决办法。
第二十一条困难和风险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时,对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纠纷处理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
第二十三条过错责任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合伙律师、律师及辅助人员第二十四条合伙律师责任1合伙律师有义务通过建立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和监督律师认真遵守律师执业规范。
第二十五条合伙律师责任2合伙律师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伙律师、律师对辅助人员的责任合伙律师、律师有义务对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特别是要求辅助人员保守当事人的信息秘密。
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其它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六章执业范围第二十八条执业范围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执业范围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条执业范围3接受刑事案件范围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一条执业范围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执业范围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第三十三条执业范围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三十四条执业范围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十五条执业范围8律师可以从事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七章执业推广第三十六条简介律师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三十七条文字作品律师可以以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等形式,普及法律并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律师可以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第三十九条公益活动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加各类社团组织。
第四十条广告禁止内容律师在执业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虚假广告是应当禁止的执业推广行为。
第四十一条推广禁止的行为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
第八章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第四十二条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讨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
第四十三条法律风险提示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律师不应当单纯地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四十四条委托禁止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第四十五条利益冲突概念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利益冲突查证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
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十七条避免利益冲突由律师协会制订专门规则加以规定。
律师费用的收取应当是合理的。
确定律师费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律师办理委托事项所需的时间和难易程度;2、律师的专业技能、知名度和经验;3、其他律师事务所对类似的委托事项的收费标准;4、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5、办理委托事项所获得的结果;6、合理的成本。
第四十九条收费方式律师收费可以采用计时收费、固定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以及在一个委托事项中同时使用前列几种方式及其它法律不禁止的方式。
第五十条工作记录采用计时收费的,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工作时间记录。
第五十一条律师收费之外的费用下列费用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合理的通讯费、复印纲、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3、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4、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十二条节约律师对需要由委托人承担的律师费以外的费用,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九章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第五十三条遵守法律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伯利益。
第五十四条选择方法的权利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
第五十五条及时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第五十六条业务档案律师应当建立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记录。
第五十七条证据保管律师应当谨慎管理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灭失。
第五十八条告知与答复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五十九条特别授权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
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第六十条信息保密律师不得泄露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
第六十二条信息保密的例外1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和已经他人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三条信息保密的例外2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保密义务的延伸1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五条保密义务的延伸2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及辅助人员,对于了解到的委托事项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章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第六十六条终止代理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其代理工作:1、与委托人协商终止;2、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3、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4、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用继续代理;5、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第六十七条利益影响终止代理,律师应当尽量不使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第六十八条通知终止代理,律师应当尽可能提前向委托人发出通知。
律师事务所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另行指定律师继续承办委托事项,否则应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第六十九条费用处理1律师事务所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
第七十条费用处理2委托人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
第七十一条费用处理3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律师费。
第十一章执业处分第七十二条执业处分——警告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受到警告处分。
警告以警告信的形式发出。
警告处分做出后两年内,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均要考虑已受过警告处分的情况。
第七十三条执业处分——内部通报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比较轻微,将受到内部通报的处分。
内部通报处分做出后任何时候,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均要考虑已受过内部通报处分的情况。
第七十四条执业处分——公开通报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比较严重,给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造成一定损失的,将受到公开通报的处分。
公开通报处分做出后任何时候,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均要考虑已受过公开通报处分的情况。
第七十五条执业处分——停止会员权利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特别严重,给委托人或者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将受到在一段时间内停止行使会员权利的处分。
第七十六条授权处罚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授权,对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律师,行使处罚权。
第七十七条建议处理对律师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以及违法的行为可能由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处罚或者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律师协会可做出提交相关机关处罚或者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