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荆州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
建立关爱留守儿童工作体系
建立关爱留守儿童工作体系
谭永平
【期刊名称】《湖北教育·综合资讯》
【年(卷),期】2014(000)007
【摘要】实施成效荆州市荆州区投入150万元在所有农村小学、初中建设了标准化、功能齐全的"留守少儿之家",硬件做到"五有"(有活动场地、有仪器设备、有文
体器材、有宣传阵地、有特色项目),软件做到"五全"(机构健全、制度齐全、计划周全、队伍健全、资料齐全)。
全区2100多个关爱互助小组常年开展活动,让留守少
儿体会到家的温暖,实现了教职员工的全参与和留守少儿的全覆盖。
互助组织、系
列化活动和活动阵地,让关爱工作实现了常态化,让留守少儿关爱走向了人文与自觉。
留守少儿关爱与教育工作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总页数】1页(P42-42)
【作者】谭永平
【作者单位】荆州市荆州区教育局局长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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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06•【字号】荆政办电〔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随着夏季的来临,学生发生溺水事故进入了高发期,为遏制学生溺水事故发生,增强防溺水意识,保障学生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加强防范体系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积极预防、依法处置”的原则,把防范学生溺水事故作为保障学生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强化联防,定期召开防溺水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预防学生溺水工作具体措施,形成工作合力。
构建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防范工作责任体系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乡村为主、联防联控”防范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学生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安全教育。
组织开展全民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各地要以乡镇(街道)、村组(社区)为单位,在辖区主要道口醒目地段、重点水域悬挂防溺水宣传横幅(标语)警示标牌。
分级组织学习培训,走访家庭等方式,让每一个家庭、家长、学生监护人知晓安全防范基础知识,增强安全意识、生命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对孩子的安全监护责任。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将每年的五月定为“防溺水安全宣传教育月”,集中开展防溺水安全宣传教育。
每年从5月起,要广泛宣传防溺水知识和安全教育,尤其要加强夏季、假期等重点时段的宣传和警示提醒,此项活动一般持续到当年10月底。
三、加强安全监护。
各级教育部门、学校负责人及全体教职工要自觉担负起防溺水教育监管责任,并协同有关部门、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做好学生防溺水等安全监管工作。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荆政办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荆政办发〔2016〕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3日荆州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构建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健康需求相适应、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湖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2015—2020年)》,结合荆州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自然与社会经济状况。
全市国土面积1.41万平方公里,下辖荆州、沙市两区,江陵、公安、监利三县,松滋、石首、洪湖三市和国家级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5年底,常住人口570.59万,人口出生率9.56‰,人口死亡率3.85‰,人口自然增长率为5.71‰,人均期望寿命76.5岁。
2015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590.50亿元,全市全口径财政总收入160.53亿元,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1.5%。
(二)卫生事业发展现状。
1.资源总量。
截至2015年底,全市有综合医院41所,其中,三级综合医院7所、二级综合医院12所、一级综合医院22所。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7所,专科医院12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5所,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3所、社区卫生服务站72所;乡镇卫生院117所,村卫生室2356所,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677所。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荆政办发[2008]10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2.15施行日期2008.02.15文号荆政办发[2008]10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荆政办发〔200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08年全市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分解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主要工作目标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1%(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
2、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4.6%(市发改委、市经委、荆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
3、化学需氧量排放下降2.5%(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建委,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
4、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0%(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
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外贸出口和实际利用外资分别增长15%(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
6、财政收入增长16%(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
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
8、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8%(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
9、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4%以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
10、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4.8%以内(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经委、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常设机构和内设机构公文管理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常设机构和内设机构公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荆政办发[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常设机构和内设机构公文管理的通知(荆政办发〔2009〕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强公文管理,维护公文的严肃性,杜绝不具备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部门和单位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现就非常设机构和政府及其部门的内设机构制定发布公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发文主体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反复适用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职权的政府常设工作部门(机构),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非常设机构,以及政府及其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二、明确发文内容非常设机构和政府及其部门的内设机构可以在工作权限范围内制定发布非规范性文件,就有关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协调和指导。
三、规范发文程序非常设机构、内设机构应严格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制定、发布文件。
上级政府收到下级政府、本级政府收到同级政府部门要求以领导小组名义批转、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报告的,不得批准发布。
因工作需要,确需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必须由有法定职权的主管机关依照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四、加强监督管理非常设机构、内设机构制定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
政府及其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部门(机构)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纠正。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运作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运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运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荆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运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荆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运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逐步建立起优质、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体系。
二、主要职能(一)政策协调。
以推进“工业兴市”战略全面实施为目的,进一步改善全市投资软环境,研究、协调、督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及促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行政服务。
对本级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实行管理、协调、督办、落实,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提供产业导向、投资政策、优惠措施等方面的服务。
(三)行政审批。
依照《行政许可法》,将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由部门分散审批归集到荆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集中审批。
(四)收费管理。
以实施“一票制”收费为主要内容,负责对进入中心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核、收款进帐、划转等工作。
(五)环境整治。
负责组织、协调、督办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受理和组织查处涉及经济发展环境的各种投诉事务,建立健全荆州市经济发展环境监测评估体系。
三、运行原则(一)依法行政。
中心窗口单位对相关事项的行政审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公开公正。
凡进入中心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受理、审查、听证、现场踏勘、检验、发证等每一个环节都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杜绝暗箱操作和以权谋私。
(三)应进必进。
本级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进入中心受理、审批、收费和发证。
依法行政个人述职报告
【导语】述职报告是任职者陈述⾃⼰任职情况,评议⾃⼰任职能⼒,接受上级领导考核和群众监督的⼀种应⽤⽂,以下是整理的依法⾏政个⼈述职报告,欢迎阅读!依法⾏政个⼈述职报告篇⼀ 我叫张xx,XX年8⽉2⽇进⼊政府法制办⼯作,主要协助法制办主任处理⼀些⽇常⼯作和事务,现将这XX来我的⼯作情况汇报: ⼀、履⾏⼯作情况 从8⽉2⽇进⼊政府法制办开始,我不断以⾃⼰是⼀名政府⼯作⼈员的思想严格要求⾃⼰,本着“以⼈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在认真⼯作的基础上,进⼀步统⼀思想,提⾼认识,通过坚持不懈的学习,⾃⾝素质得到了锻炼,业务能⼒得到了提⾼。
在这XX的学习⼯作中,我先后参与了多项⼯作与活动的创建与开展,其中: 1、部分参与了XX年寿阳县各乡镇、各⾏政执法单位与部门的⾏政执法证年检名单的统计、审查和汇报; 2、全程参与了8⽉24⽇⼭西省法制办组织的政府法制业务培训; 3、部分参与了省级依法⾏政⽰范县创建活动汇报材料的整理与9⽉3⽇的考核验收活动; 4、全程参与了9⽉14⽇——9⽉16⽇寿阳县XX年旅游推介会与第⼆届福寿⽂化节的接待⼯作; 5、全程参与了10⽉17⽇——10⽉19⽇推进林业⽣态市建设动员会、全市设施蔬菜建设现场观摩会与⼭西省民政政策理论宣传学会成⽴⼤会的接待⼯作; 6、全程参与了XX年政府办全体党员全年党费的征缴⼯作; 7、全程参与了XX年寿阳县各乡镇、各⾏政执法单位与部门的⾏政执法证年检审核标签的发放⼯作; 8、全程参与了XX年寿阳县有关单位《政府法制》杂志的征订⼯作。
通过以上这些⼯作,我及时发现了⾃⾝存在的问题,总结了经验,吸取了教训,并通过对这些经验和教训的反复研磨,督促⾃⼰下功夫改进了⼯作作风,提⾼了综合素养,为今后更好地服务领导、服务部门、服务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今后⼯作重点 在XX的⼯作中,虽然⾃⾝从主观上付出了很⼤努⼒,也或多或少取得了⼀些成绩,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还存在⼀定差距,针对存在的差距与不⾜,今后应明确以下努⼒⽅向 ⼀是要进⼀步加强学习。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妇女发展规划和荆州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妇女发展规划和荆州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7•【字号】荆政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妇女发展规划和荆州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荆政发〔201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荆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荆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荆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全面推进妇女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和长远问题,积极促进妇女在身心健康、文化教育、经济参与、决策管理、社会保障、法律保护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2.坚持男女平等,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注重社会公平,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弘扬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进一步缩小两性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协调发展,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3.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城乡和区域妇女协调发展。
加大对农村、少数民族、贫困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制度建设、政策扶持、资金投入、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和不同区域、行业妇女在收入水平、社会地位、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服务、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差距。
4.坚持妇女参与,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荆政发〔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妥善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构建和谐荆州,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市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现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坚持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二、保障范围、对象和标准(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给予适当生活救助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
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的,纳入保障范围。
当前,农村低保重点是保障因病、因残、年老体弱、缺少劳动力以及生存环境较差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养(抚养)关系、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
正在服兵役人员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农村困难群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3、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5、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或拒绝核查的;7、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的。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8•【字号】荆政办发〔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号)精神,进一步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扶助对象我市已经纳入“湖北省计划生育精准扶助管理系统”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死亡、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政策措施(一)加强帮扶关怀工作。
1.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信访局、市住建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2.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免费乘坐所属地城区公交车(每人每月免费限乘70次),免费办理荆州市域旅游年卡。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文旅委、市卫计委)3.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每年春节、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上门进行慰问,慰问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
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管委会)4.改善住房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报保障性住房,随时申报、随时受理(不参与摇号分配)。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规定范围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荆州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荆州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荆政办函[2014]15号【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6.27【实施日期】2014.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荆州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荆政办函〔2014〕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建立荆州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会议职责(一)联席会议职责。
1.贯彻落实中、省社会救助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负责制定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和方案,统筹、协调、推进全市社会救助工作。
2.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调研,研究处理全市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监督、检查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推进情况,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1.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拟定具体办法和措施报联席会议审定。
2.综合协调各部门社会救助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3.承办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的牵头部门,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制定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科学制定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并按年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发布的社会救助规范性文件草案;协助主管部门调研、督促、指导市政府社会救助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承办市政府社会救助规范性文件涉法问题的解释工作。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处置溺水事故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处置溺水事故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12]51号
【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15
【实施日期】2012.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处置溺水事故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防范和处置溺水事故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广泛宣传教育
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重视辖区水域内溺水事故的防范与处置工作,进一步提高防范和处置溺水事故工作的责任感,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坚持“预防为主,及时救援”原则,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采取有
效措施,努力把溺水事故发生率降到最低限度。
要广泛、深入、经常性宣传有关安全知识,做到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村),营造全社会“珍爱生命,注意安全”的良好氛围。
各地结合近年来全市范围内发生的溺水案例,集中开展一次以“防溺水、防事故”为主题。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37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103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困境儿童生活、医疗、教育、监护、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定目标,科学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服刑或戒毒期间的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残疾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等。
各地各部门要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根本,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困境儿童优先原则,督促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健全工作机制,整合相关部门关爱困境儿童的帮扶政策,提升我市困境儿童保障服务能力,优化困境儿童成长环境。
建立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分类保障、部门协作、立足基层、社会参与、专业服务的困境儿童保障立体工作体系,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让困境儿童安全、健康成长。
二、健全机制,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制度为切实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建立荆州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民政和妇儿工委办发挥牵头作用,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14]27号【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4.16【实施日期】2014.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通知(荆政办发〔2014〕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143号)等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一、打造服务平台,拓展服务项目(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建设并完善“12355 未成年人服务平台”,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建立相互沟通联系制度,及时通报共享未成年人监护失当案件和监护困境未成年人信息。
积极落实与长江大学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研究机构,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前瞻性研究。
(二)由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负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充分发挥社区社工和网格员作用,做好面临监护缺失或监护失当风险困境未成年人的摸底排查,并及时录入“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信息系统”,建立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台账,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鼓励各地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岗位,开展政府购买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服务项目。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应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建立“青童家园”未成年人服务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相关服务。
民间组织管理机构要实施公益性社会组织孵化项目,与高校或相关机构合作,孵化一批社会组织。
重点扶持、孵化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各级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购买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服务项目,对社会组织申报成功的中央、省级未成年人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按上级政策落实好配套资金。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5年全市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15〕22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5年全市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5年全市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15〕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水平,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2015年全市部分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如下: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荆州市中心城区(包含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下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80元/月·人,其他各县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20元/月·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统一3000元/年·人。
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荆州市中心城区、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6000元/年·人,洪湖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5850元/年·人,监利县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5800元/年·人,江陵县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5680元/年·人。
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各地按照集中供养标准的70%执行。
三、医疗救助标准:低保对象个人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70%,年最高封顶线8000元。
四、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社会救助标准,认真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清退,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的通知-荆政办发[2008]38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6.14施行日期2008.06.14文号荆政办发[2008]38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的通知(荆政办发〔2008〕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号)和《中共荆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领导的意见》(荆发〔2007〕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成立荆州市政府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构设置市政府青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是市政府规划指导、协调处理青少年工作的非常设机构。
主任:黄建宏常务副市长副主任:冯青松市政府副秘书长甘国栋团市委书记委员:吴恒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徐朝平市教育局副局长王宏武市科学技术局纪检组长景圣志市公安局副局长陈玉梅市民政局副局长黄元超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朱显贵市财政局副局长裴大森市人事局副局长龚贻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主任胡应国市建设委员会工会主席翟春湘市农业局工会主任樊启军市文化局副局长罗运贵市卫生局副局长冯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江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曾凡军市环境保护局副调研员张俊市广播电视局工会主任吴晓峰市体育局副局长谭远杰团市委副书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甘国栋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团市委。
各地成立相应机构。
二、工作职责(一)制定青少年发展规划,确定青少年发展的优先领域、工作项目和保障措施。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荆政发[2009]10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荆政发〔2009〕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8〕33号)精神,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一)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的决策部署上来。
近年来,我市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特别是开展新农村建设,对农村的环保工作有了很大的促进,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普遍增强。
但是,农村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农村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环保投入不足,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监管能力薄弱。
农村环境问题已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按照中央、省的有关要求,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切实加强对农村环保工作的领导。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农村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紧解决农村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农村居民健康的重点问题。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荆州市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荆州市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荆政办函〔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荆州市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工作推动,经市政府同意,成立荆州市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原荆州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撤销。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钟芝清市委常委副组长易贤良市政府副秘书长田新华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成员万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孙惠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顺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李艳琼市总工会副主席刘艳共青团荆州市委员会副书记熊春芳市妇女联合会党组成员蔡俊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文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施小峰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董元松市公安局副局长吴太佳市民政局副局长彭文玉市司法局副局长宋刚市财政局工会主任吴海洋市科学技术局工会主任杨斌市水利局副局长黄孝荣市农业局副局长陆华圣市商务局副局长张大香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刘祖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许开平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杨吉忠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红兵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肖书生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维市统计局副局长袁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黄文学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总经济师林华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黄晓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邵光清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拟订和审议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组织推动我市农民工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统筹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荆政办函〔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不断增进城乡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调整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2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内容(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
荆门中心城区(含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下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至780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至700元/月。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至550元/月。
(三)提高城市特困供养标准。
荆门中心城区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56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014元/月、照料护理标准546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40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10元/月、照料护理标准490元/月。
荆门中心城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66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014元/月、照料护理标准646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50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10元/月、照料护理标准590元/月。
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城乡低保“人情保”“群体保”“错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城乡低保“人情保”“群体保”“错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荆区政办发〔2015〕9号•【施行日期】202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城乡低保“人情保”“群体保”“错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开发区,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省民政厅《关于深入开展“人情保”、“群体保”、“错保”专项整治的通知》(鄂民政发〔2014〕40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全区低保管理,规范救助制度,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深入开展城乡低保“人情保”、“群体保”、“错保”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低保制度是国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党和政府救急难、兜底线的一项最基础的社会救助工作。
近年来,针对低保工作中存在的“人情保”、“群体保”、“错保”问题,全区采取多种措施进行清理和纠正,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在具体工作中,存在部分管理不规范的现象,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因此深入开展“人情保”、“群体保”、“错保”专项整治工作,是进一步树立“为民、务实、清廉”作风,及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关切的必然要求。
二、整治工作安排和步骤(一)集中整治时间。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与城市低保核查、农村“按标施保”工作同步进行,统筹推进。
集中整治时间从2015年4月上旬至6月底结束。
(二)重点整治内容。
目前已享受城乡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低保予以取消: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岳父母没有重大特殊原因的;2.家庭拥有银行存款、有人证券、债券、债权、黄金、首饰、收藏品等总价值人均超过全区月低保标准20倍的;3.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残疾人代步车、两轮电动车及摩托车除外);4.近2年以内建房、购房或装修住房的(完全由政府救助建房、购房的除外);5.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的;6.出租房屋、门面,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7.注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和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8.家庭成员中有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9.已经死亡的;10.有劳动能力但好逸恶劳、不务正业造成生活困难的;11.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12.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13.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超过6个月的;14.因婚嫁长期未在本区居住的;15.因意外伤害得到大额赔偿的;16.因各种历史原因享受的各类“群体保”、“政策保”,现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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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荆州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
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荆政办函[2016]27号
【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28
【实施日期】2016.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荆州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荆政办函〔2016〕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鄂政发〔2016〕37号)要求,为切实保障我市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维护其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建立荆州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员名单
召集人吴必武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召集人易波涛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梁瑜市法院副院长
邓彦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付孝兵市综治办副主任
刘胜市扶贫办副主任
朱圣耀市委农办副主任、市农业局党组成员
高平市委老干部局副局长
李艳琼市总工会副主席
王瑛市妇联副主席
刘艳团市委副书记
李超洪市残联副理事长
蔡俊华市发改委副主任
施小峰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向永虎市公安局副局长
祝辉市司法局副局长
姜桂峰市卫计委副主任
朱林市人社局副局长
熊建新市文新广局副局长
张红兵市住建委党组成员
宋刚市财政局工会主任
李西萍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
林华市地税局副局长
二、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以下简称留保工作),制定农村留守儿童
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留保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民政局工会主席王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
三、责任分工
(一)市民政局。
督促指导各地民政部门承担留保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当地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督促各地民政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政府(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