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13种不得扣除利息支出涉税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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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政策实务及风险防范(2022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政策实务及风险防范(2022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2 残疾孤老烈属优惠政策
以四川为例:川府发〔2019〕26号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予以减征个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3.1 全年一次性奖金
您的年终奖 是单独计税? 还是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3.2 残疾孤老烈属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
级数 1 2 3 4 5 6 7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36 000元的
超过36 000元至144 000元的部分 超过144 000元至300 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 000元至420 000元的部分 超过420 000元至660 000元的部分 超过660 000元至960 000元的部分
超过960 000元的部分
税率(%) 3 10 20 25 30 35 45
速算扣除数 0
2 520 16 920 31 920 52 920 85 920 181 920
2.3 是否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个人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
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一览表及相关说明

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一览表及相关说明

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一览表及相关说明序号项目税法规定主要原因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法10条1项应当税后分利2企业所得税款法10条2项税后支付3税收滞纳金法10条3项不能鼓励滞纳税款,但滞纳金可以扣除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法10条4项指行政性罚款;违约金扣除5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法10条5项 6赞助支出法10条6项条例54条例如:向心连心艺术团7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法10条7项条例55条呆账准备金;证券公司的规国家的准备金;可除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法10条8项兜底条款9准予抵扣的增值税款 条例31条价外税10职工商业保险条例36条不得扣除(除特殊职工安全保险费)11企业间管理费条例49条除银行外不得扣除12贿赂等非法支出 不符合“合法性”条款一、股息、红利不能混入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除。

纳税人应当准确区分投资收益项目与工资、薪金项目,如某些企业经营者本身又是投资者,就要注意通过完善公司章程、红利分配制度和合理的工资、薪金计算办法来规避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了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只要具有合理性,就可以扣除,但此项政策不能被滥用。

纳税人应认真审核工资、薪金支出项目,对于如分红、借款利息支出等与受雇无关不具有合理性的项目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列支,在接受税务检查中应能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避免企业效益很好、却违背公司章程长期不分红、高管(又是股东)拿高薪的现象出现。

另外,对于由部分职工也参与入股的企业,也要注意同工同酬,即从事相同工作岗位的职工不因是否入股拿不同的工资。

二、除所得税外其他税种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来,不断有纳税人咨询所得税外其他税种能否扣除。

对此纳税人应当注意,除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得在税前列支外,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都可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项目23项解析

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项目23项解析

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项目23项解析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按照国家法规和税收政策缴纳的一种税费。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之前,需要排除一些特定的费用和支出,即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项目。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目前有23项不能扣除的项目,下面我们一一进行解析。

1. 各种罚款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违规行为,因此需要面对一些罚款。

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些罚款是不能被扣除的,因为它们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费用。

2. 各种准备金企业会建立一些预备金,如剩余利润公积金、职工福利基金等,这些准备金同样是企业所得税前不可扣除的项目。

这是因为这些准备金必须要先通过企业所得税计算,然后再进入储备。

3. 各种捐赠企业在慈善和公益事业方面做出的捐赠也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

这是因为捐赠属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不应作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一部分。

4. 各种非税性质的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是一种政府通过税费、收费等手段筹集的资金。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这些基金。

5. 各种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储备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会产生一些盈余,为防止这部分盈余被滥用,企业会将其纳入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储备中,这些储备也都不能被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 各种拨备企业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一些拨备,如坏账准备、库存准备等。

这些拨备也是不能被扣除的,因为它们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费用。

7. 各种投资损失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损失,但这些损失也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项目。

8. 各种保险费企业购买的保险费用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因为这是属于企业的保障支出。

9. 各种利息支出企业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时会支付一定的利息,这些利息支出也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

10. 各种财务费用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活动时,可能会产生一些相关费用,如外审费、律师费等,这些财务费用同样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

11. 各种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企业在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缴纳过程中如果出现延迟,将会产生一定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

企业费用扣除凭证常见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企业费用扣除凭证常见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02
常见费用扣除项目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内容
项目及重点
一、扣除项目的范围 5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二、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有限额标准的扣除项目:三项经费、利息、业务 招待费、广宣费、公益捐赠等
一、成本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 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扣除凭证:如工资单、工资费用汇总表、入库单、领 料单、材料耗用汇总表、折旧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 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等等
案例启示
上述案例中该企业出现的问题,一方面是虚增的费用占比太重,导致利润 率偏低,表现异常;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稽查时,虽然企业的费用发票 没有问题,但是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业务的真实性。
纳税人要关注自身的税负是否在正常范围内,有没有异常变化。
如果有异常变化,就应当分析原因,及时补税。
另外,凡是发生的业务在入账时,财务人员要仔细审核业务的“痕迹”资 料,如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发票及其他“痕迹”资料如果不能印证 业务的真实性,就要找到原因,并及时解决,这样才能将税务风险提前化 解。
四、扣除凭证管理
(一)纳税人购进商品、货物、接受劳务,从销售方或提供劳 务方取得的非发票类收款收据,如果可以证明销售方(提供 劳务方)应当属于流转税应税行为,而且具备开具凭证的条 件,那么应取得相关的发票,该非发票类收款收据不能作为 税前扣除凭证。
四、扣除凭证管理
(二)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政府部门各项收费 、基金、土地出让金、税金、五险一金,纳税人在支付时, 一般都能取得对方开具的相关凭证,如财政收据、税收完税 凭证、公益性捐赠专用票据等有效票据。因此,必需以取得 的有效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务风险

2024年各类费用税前扣除注意要点

2024年各类费用税前扣除注意要点

2024年的各类费用税前扣除注意要点可以总结如下:
1.财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对
公益事业捐赠的金额可以在税前扣除,最高不能超过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的30%。

捐赠需要出具相应的捐赠证书,以便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提供。

2.子女教育费扣除:个人在支出子女的学费等教育费用时,可以在税
前扣除。

但是需要满足条件,比如子女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就读的全日制普
通高中以及以下的学历,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收费票据等文件。

3.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个人在还贷款的过程中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
扣除,但是需要符合相关规定,比如住房必须是个人或者家庭自己购买的,不可以是出租给他人的,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住房租金扣除:租赁住房的个人也可以在税前扣除支付的租金,但
是同样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租赁住房必须是符合规定的,租赁合同需
要提供等。

5.继续教育费用扣除:在职人员在继续教育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可以在
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比如报名费、学习材料费等。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比如住房公积金、商业健
康保险费用、赡养老人支出等,但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申报和提供相
关证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费用的扣除需要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并且
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票据等,否则将无法进行扣除。

另外,在申报
个人所得税时,个人需要详细记录和保存相关的票据和凭证,以备税务机
关的核查。

会计科目涉税风险点

会计科目涉税风险点

会计科目涉税风险点一、税种计税风险1. 未能准确识别和区分各类税种,导致计税依据错误。

2. 未能及时调整税种税率,导致计税不准确。

3. 未能正确应用税收政策,导致计税不合理。

二、税额计算风险1. 未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导致多缴或少缴税款。

2. 未能及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额计算不准确。

3. 未能正确处理税收抵免和税收扣除,导致税额计算不准确。

三、纳税申报风险1. 未能及时申报纳税,导致滞纳金和罚款。

2. 申报数据不准确,导致税务机关核定或调整应纳税额。

3. 未按规定报备相关资料,导致税务机关核定或调整应纳税额。

四、税收优惠政策风险1. 未能准确理解和应用税收优惠政策,导致未能享受优惠政策。

2. 未能及时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企业错失税收优惠。

3. 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时未能及时调整,导致计税不准确。

五、涉税会计处理风险1. 未能正确处理涉税会计事项,导致财务报表披露不准确。

2. 未能及时调整涉税会计科目,导致财务报表披露不准确。

3. 未能准确核算涉税成本和费用,导致财务报表披露不准确。

六、税务审计风险1. 未能配合税务机关的审计工作,导致被税务机关处罚。

2. 未能及时整改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导致被税务机关处罚。

3. 未能及时提供所需的审计资料,导致被税务机关处罚。

七、税务争议解决风险1.与税务机关产生税务争议时未能及时解决,导致被税务机关处罚。

2. 未能充分准备税务争议证据,导致争议处理结果不利。

3. 未能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导致丧失维权机会。

八、税务法律责任风险1. 违反税务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2. 未能及时履行税务法律义务,被税务机关处以滞纳金等处罚。

3. 未能履行税务法律责任,导致企业信誉受损或被列入失信名单。

九、税务信息披露风险1. 未能按规定披露涉税信息,导致企业遭受损失或被监管部门处罚。

2. 披露的涉税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投资者或合作伙伴产生误解。

财税实务资产负债表项目分析-货币资金有风险

财税实务资产负债表项目分析-货币资金有风险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资产负债表项目分析-货币资金有风险
在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这个项目可谓是“低调做人高调做事”,主要核算企业资金项目的数量,财务人员对此项目关注度非常少。

那么,期末货币资金的余额到底会给企业带来什么风险呢?
【话题提示】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包括企业银行存款与库存现金两个项目,期末银行存款余额通过银行对账单核查是否相符,库存现金期末余额是要引起大家关注的,期末库存现金余额过大,通常是“白条抵库”造成的影响,所谓“白条抵库”有两种情况:
1.企业发生的支出无法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税发(2008)80号文件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同时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因企业无法进行账务处理,无法在所得税前扣除,导致白条抵库。

2.企业股东或员工借款未还。

【股东借款】根据财税〔2003〕158号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

十五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及实务案例

十五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及实务案例

十五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及实务案例企业经营过程中,除了生产经营外,财务管理尤为重要,只有管好了钱,才能产生更多的钱。

税收管理不但是企业合法经营的重心,同时合理节税为企业节约的可是真金白银。

那么,日常经营活动中,公司的支出部分,哪些可以开专票抵扣,哪些不能,一定要清晰把握。

该抵的不抵扣,导致企业税收支出增加,利润降低;同时不该抵扣的做了抵扣,则会被税务机关查处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十五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以及相关的实务案例,大家可以往下看看。

1、第一种情形: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境外B企业向其提供咨询服务,A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6000元,但A企业不能够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故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第二种情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例: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元,该批材料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老项目,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直接计入成本。

3、第三种情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利息支出是指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的利息费用,它是借款人为使用贷款资金所支付的报酬。

在税收政策中,利息支出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纳税负担。

那么,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在取得利息所得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利息支出。

具体来说,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取得利息所得支出的利息支出额列入扣除项目,即利息支出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

其次,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利息支出额在计税前予以扣除,但是扣除的标准是有限制的。

具体来说,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其取得的利息支出额在计税前予以扣除,但是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取得的利息所得额。

再次,对于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

例如,对于购买首套房贷款支付的利息支出,我国税法规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且没有限制金额。

这就意味着,购买首套房贷款支付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部在计税前予以扣除,无需受到利息所得额的限制。

最后,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在不同情况下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具体操作时,纳税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税法规定,合理计算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金额,以确保合法合规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总的来说,利息支出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可以有效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纳税负担。

但是在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纳税人需要了解相关的税法规定,合理计算扣除金额,避免因为不当操作而引发税收风险。

希望本文能对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有所帮助。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14种情形及会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14种情形及会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14种情形及会计处理随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革,税务管理在企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在企业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的过程中,支付给供应商的税款金额。

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减少企业应纳税额,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支出。

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是不得抵扣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情形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情形一:购买禁止抵扣货物或接受禁止抵扣劳务。

企业在购买某些特定货物或接受某些特定劳务时,无法将支付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这些特定货物和劳务包括贵重金属、珠宝、奢侈品、高档消费品等。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按照购买或接受特定货物/劳务的费用记载入相关的费用科目中。

情形二:购买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或接受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劳务。

当企业购买的货物或接受的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支付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按照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的费用记载入相关的费用科目中。

情形三:购买生活性服务。

购买企业员工的生活性服务,如住宿、餐饮、娱乐等,无论是否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进项税额都不得抵扣。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按照购买服务的费用记入相关的费用科目中。

情形四:购买或租赁乘用车。

购买或租赁乘用车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视为固定资产投资,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资本化和摊销。

情形五:与应税项目不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企业支付的进项税额与其应税项目不相关,无论支付的进项税额金额多少,都不得抵扣。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按照购买或接受服务的费用记入相关的费用科目中。

情形六:购买国债、国库券等金融债券。

企业购买国债、国库券等金融债券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将其列入金融资产科目中。

情形七:项目进展滞后导致无实际销售。

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全解-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全解-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全解-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全解-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八)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九)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十)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十一)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十二)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投资资产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十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3种不得扣除利息支出涉税风险提示

13种不得扣除利息支出涉税风险提示

13种不得扣除利息支出涉税风险提示企业利息支出存在较多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情形,现进行全面梳理,帮助大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准确适用相关政策法规,防范涉税风险。

1、企业取得票据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全面营改增以后,利息支出须凭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一,这或许也将成为今后税务机关重点检查事项。

【例1】A企业向B企业借款,支付给B企业的利息支出仅取得收款收据,没有取得发票,则A企业的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全额纳税调增处理。

2、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如:无偿转贷的利息支出。

企业借款后没有投入企业的生产经营,而是无偿转贷给他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例2】A企业向B银行借款1000万元,然后A企业又将1000万无偿转贷给C企业,则A企业支付给B银行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全额纳税调增处理。

3、资本金未按期缴足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的投资者没有按章程或工商法律法规的出资期限出资,正好在这个期间企业又对外有借款利息支出。

【例3】假如A企业公司章程规定股东B应在2017年1月1日缴纳出资额500万元,但由于各种原因,直到2017年末也没有能按期出资,正好2017年A企业有对外借款1000万元,那么相当于500万元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4、企业债资比超标部分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日常税收业务涉税风险提示

日常税收业务涉税风险提示

日常税收业务涉税风险提示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纳税人由于对税收信息了解不够,往往由此导致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为此,我们就日常税收业务中的涉税风险进行归集整理,希望籍此能为广大纳税人熟悉税法,依法缴税提供一点帮助。

(一)税务登记环节1.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风险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税务登记证的使用保管风险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申报环节1.逾期申报的风险提示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财税实务认缴制度下的税务风险

财税实务认缴制度下的税务风险

财税实务认缴制度下的税务风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对企业税务合规性提出了新的要求。

企业应积极识别税务风险点,建立适合自身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一:未按时办理税务登记目前,在公司成立阶段实行的是“先工商后税务”的处理原则,即先进行工商登记,后进行税务登记。

但现在有很多新增工商主体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风险二:税务登记信息失真目前,国税、地税共用一套系统,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网,自动实时采集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信息。

然而对于获得的纳税人数据,税务机关经过核查发现,许多新增商事主体存在法定代表人或业主不实、企业不在注册地址经营、无法联系等现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三:虚假注册资金虚假出资,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支出不得抵扣是否需再厘清范围

利息支出不得抵扣是否需再厘清范围

利息支出不得抵扣是否需再厘清范围近年来,有关利息支出的抵扣范围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税收政策中,有些利息支出是允许抵扣的,而有些则不可抵扣。

然而,是否需要再次明确利息支出的抵扣范围,以及如何界定这个范围,成为了广大纳税人、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密切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了解利息支出不得抵扣是否需要再厘清范围,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利息支出的抵扣范围是否需要细化取决于当前的税收政策是否存在模糊之处。

税收政策的设计应该具备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以方便纳税人理解和遵守。

如果当前的税收法规对利息支出的抵扣范围没有明确规定或存在解释模糊的情况,那么再次厘清范围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利息支出的抵扣范围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税收政策不仅应该具备经济效益,还应该能够实现公平性。

如果利息支出的抵扣范围过于宽泛或过于狭窄,可能会导致某些纳税人过多或过少享受税务优惠,从而影响整个税收体系的公平性。

第三,我们需要考虑利息支出抵扣范围是否与经济发展和税收调节相适应。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税收政策也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

如果利息支出的抵扣范围无法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和税收调节的需要,可能会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合理分配,影响到经济发展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四,对于利息支出不得抵扣的范围是否需要再次厘清,我们还需考虑到税收政策的宏观调控效果。

利息支出的抵扣范围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资金运作和投资决策。

通过调整抵扣范围,政府可以引导资金的流向,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因此,是否需要再次厘清利息支出不得抵扣的范围,需要综合考虑税收政策的宏观调控目标和经济情况。

最后,我们还需要考虑到利息支出抵扣范围再厘清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税收政策的调整通常会引起利益相关方的不满和反对。

如果再次厘清利息支出的抵扣范围,可能会对某些行业或个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引起争议。

因此,在进行再次厘清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平衡各方利益,尽量减少不利影响。

利息支出不能扣除四种情形(二)

利息支出不能扣除四种情形(二)

利息支出不能扣除四种情形(二)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超过债资比标准的部分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主体:关联企业
关于什么是关联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中列明了七种关系,企业间具有这七种关系之一的就属于关联企业。

行为方式:借款。

政策内容: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政策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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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13种不得扣除利息支出涉税风险提示
企业利息支出存在较多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情形,现进行全面梳理,帮助大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准确适用相关政策法规,防范涉税风险。

1、企业取得票据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全面营改增以后,利息支出须凭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一,这或许也将成为今后税务机关重点检查事项。

【例1】A企业向B企业借款,支付给B企业的利息支出仅取得收款收据,没有取得发票,则A企业的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全额纳税调增处理。

2、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如:无偿转贷的利息支出。

企业借款后没有投入企业的生产经营,而是无偿转贷给他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例2】A企业向B银行借款1000万元,然后A企业又将1000万无偿转贷给C企业,则A企业支付给B银行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全额纳税调增处理。

3、资本金未按期缴足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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