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律考司法考试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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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罚的执行与消灭——真题与解析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罚的执行与消灭——真题与解析

1.(多选题)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B.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不能减刑D.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不得撤销假释【参考答案】ABCD【考点】减刑的条件;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解析】《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但如果只判处附加刑(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的,不存在减刑的问题。

A选项说法错误。

根据《刑法》第80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从“裁定”之日起而不是“执行”之日起计算。

所以B项错误。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具有被减刑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18条规定并未绝对剥夺缓刑犯被减刑的权利。

认真遵守监规既包括认真遵守监狱的规定,也包括认真遵守各项监督管理规定。

C项认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本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的要件,据此得出不能减刑的结论,这是错误的。

《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换言之,只要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无论什么时候发现,都应当撤销假释。

D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选择ABCD项。

2. (多选题)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0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甲构成累犯B.乙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因假冒专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刑罚的消灭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刑罚的消灭

第⼗⼆章刑罚的消灭 「内容指导」 (⼀)重点:1.追诉时效的规定;2.时效中断和延长的运⽤。

(⼆)难点:1.发现试题中的追诉时效问题;2 “法定刑”的理解,不含本数。

刑罚消灭主要是追诉时效问题。

关于追诉时效的掌握主要有以下⼏点: 这个法定追诉期由刑法第87条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民检察院核准。

注意,须经法院核准的事项有:1.部分犯罪的死刑(⽴即执⾏);2.⽆法定减轻情节的减轻处罚(酌定减轻或破格减轻处罚);3.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实际执⾏时间的限制,破格假释。

关于法定的追诉期限的理解,注意3点: 1.不满5年、不满10年不包括5年、10年本数。

例如,刑法第293条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的法定追诉期限是多少?是5年还是10年?正确答案是10年**。

2.“法定刑”*的理解。

指的是罪⾏应该适⽤的法定刑幅度的刑,不⼀定都是条⽂的法定刑。

例如,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条⽂的法定刑是死刑,但是并⾮所有的伤害罪都按(条⽂法定刑)死刑来确定追诉时效,⽽是根据具体罪⾏应当适⽤的法定刑幅度刑确定追诉时效。

例如,某甲故意伤害他⼈造成轻伤后果,其应当适⽤的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幅度的法定刑为3年,某甲这⼀伤害罪⾏的追诉时效为5年。

假如是重伤,其应当适⽤的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课件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课件
假释的条件是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服刑一定期限后,表现良好且符合相关规定。假释的程序是法院在判决中确定假释考验期限,并通知罪犯和相关机关。假释消灭的原因包括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或者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等。
05
CHAPTER
刑罚执行与消灭的未来展望
随着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刑罚执行方式将更加多样化,以满足不同犯罪行为的惩罚和改造需要。
指由于某种特定原因,刑罚权归于消灭的状态。
刑罚消灭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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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具有法定性、特定性、不可逆转性。
刑罚消灭与刑罚权消灭的区别
03
刑罚消灭是指刑罚权在一定时空条件下不存在,但刑罚权本身并没有消灭;而刑罚权消灭则是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消灭。
假释考验期满
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内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考验期满,刑罚权消灭。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ppt课件
目录
刑罚的执行刑罚的消灭刑罚执行与消灭的关系刑罚执行与消灭的案例分析刑罚执行与消灭的未来展望
01
CHAPTER
刑罚的执行
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是行刑权行使的直接体现。
刑罚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刑罚的功能和目的,即惩罚和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国家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使刑罚产生法律效果的过程。
超过追诉时效
指犯罪经过法定期限未被追诉,不再追诉,刑罚权消灭。
赦免
指国家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刑罚处罚,刑罚权消灭。
执行完毕
指犯罪人被依法判处刑罚后,在执行期间内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刑罚已执行完毕,刑罚权消灭。

15刑罚执行消灭

15刑罚执行消灭

刑罚执行和刑罚消灭一、判断题1.劳改队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负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

2.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3.对死缓犯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2年)。

()4.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继续执行。

()5.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6.所谓减轻原判刑罚,既可以是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也可以是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7.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8.对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假释。

9.为了使适用假释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有关执行刑期的一般规定。

()10.赵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入狱后,赵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赵某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

() 11.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适用假释。

()12.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

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13.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

()14.自1959年至1975年,我国先后实行了7次特赦。

()15.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

刑法学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考试卷模拟考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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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减刑( ) 2、假释( ) 3、追诉时效( ) 4、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实行执行的刑期不能不于()。

( ) A.五年 B.十年 C.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D.十五年 5、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行执行()以后,可以假释。

( ) 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密----------------------------------封 ----------------------------------------------线-------------------------A.原判刑期二分之一B.五年C.十年D.十五年6、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

()A.十年B.十五年C.二十年D.二十五年7、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之日起计算。

()A.犯罪B.犯罪行为停止C.犯罪结果发生D.犯罪行为终了8、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9、对犯罪分子减刑,应由执行机关向()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10、非经()程序不得减刑。

()11、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起计算。

()12、对()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3、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

()14、时效,一般分为()和行刑时效两种。

()15、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年,不再追诉。

()16、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年,不再追诉。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法学1003 张浩1103100307 目录一、知识点总结二、试题及详解三、案例分析知识点补充①对缓刑期间的悔改、立功一般不予减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可缩短缓刑考验期。

②追溯期限计算的四种情况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即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犯罪状态犯罪的情形。

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犯罪之日”的含义,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

“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连续犯而言,是指最后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就继续犯而言,是指处于持续状态的一个犯罪行为的结束之日。

追诉时效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第一,我国《刑法》第88条第l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避免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二,我国《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③《刑法》第89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前罪和后罪并未限定为同一罪名,只要构成犯罪即可。

只要再犯新罪,前罪开始计算的时效期限就归于无效,而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

试题及详解1.王某于l993年2月2日犯盗窃罪,应适用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

l997年11月20日,又犯抢劫罪,应适用的法定最高刑为l0年。

那么,对王某盗窃罪的追诉期限的结束时间为(a)。

A.2002年11月20日B.1998年2月2日C.2007年11月20日D.2003年2月2日【答案】A【解析】(1)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王某犯盗窃罪的追诉期限为5年;(2)根据《刑法》第89条第2款的规定,盗窃罪的追诉期限从犯抢劫罪之日起计算。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二)假释合用旳条件
❖ 1、假释合用旳对象 ❖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旳犯罪分子 ❖ 2、假释合用旳限制条件 ❖ A、被判处有期徒刑旳犯罪分子,执行原判
刑期1/2以上 ❖ B、被判处无期徒刑旳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23年以上 ❖ 对累犯以及因有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旳暴
(三)假释旳程序、考验和撤消
❖ 1、假释旳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提议书
❖ 2、对假释犯旳考验 ⑴有期徒刑假释旳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旳刑期 ⑵被宣告假释旳犯罪分子,应该遵守下列要求——同缓刑 ⑶对假释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施小区矫正,假
如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要求旳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以为原判刑 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A、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旳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来 实际执行旳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旳1/2;
B、无期徒刑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来实际执行旳刑期,不少于23年 C、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旳累犯以及因有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
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旳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旳 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旳,缓期 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旳,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 为25年有期徒刑旳,不能少于23年。 (修正案八)
第十五章 刑罚执行与消灭
❖ 内容提要:
本章论述刑罚执行中旳减刑和假释问题以及时效 和刑罚消灭旳详细内容。
❖ 要点:
减刑 假释 时效
第一节 刑罚执行
❖ 一、刑罚执行概述 ❖ ㈠刑罚执行旳概念——是指有行刑权旳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
旳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拟定旳刑罚付诸实施旳刑事司法活动。 ❖ ㈡刑罚执行旳特征: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罚的执行与消灭——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罚的执行与消灭——重点知识点

【壹】减刑「减刑的概念」减刑,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服刑人员通过变更原判刑罚,减轻其刑罚的行刑制度。

狭义的减刑即仅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的减刑。

广义减刑则不仅包括狭义减刑在内,还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的减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缩减、罚金的减免以及缓刑犯的减刑。

1.减刑=刑种的变更(无期改有期)+刑期的减少(管制、拘役、有期)2.减刑种类:一是可以减刑;二是应当减刑。

3.减刑不同于改判,减刑是在原判决基础上减轻刑罚,改判是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判决。

减刑不同于减轻处罚,减刑属于刑罚的执行,减轻处罚属于刑罚的裁量。

|「减刑的条件」仅限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二选一即可)(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2)有立功表现: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有重大立功表现。

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小结:量刑期间的重大立功是可以从宽处理,但行刑期间的重大立功是应当减刑。

3.减刑的限度条件(1)管制、拘役、有期:不少于原判刑期的1/2;(2)无期徒刑:实际执行不少于13年,应自无期徒刑判决之日起算;(3)普通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5年。

(加之死缓期间的两年,实际关押时间不少于17年。

)(4)死缓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至少多10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至少多5年)。

第十六章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第十六章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五、假释的撤消 如果被假释的犯罪人在考验期限内没有遵守一定 的条件或出现了不符合条件的事实,就应当撤消 假释。假释的撤消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⑴ 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的,应当撤消假释,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 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⑵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有 漏罪的,应当撤消假释,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 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⑶ 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机关有关假释的 监管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撤消假 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二)刑罚执行的依据
刑罚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刑事裁判。 以下判决和裁定是生效的刑事裁判: (1)已过上诉期限没有上诉或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高级法院核准的死缓 的判决。
(三)刑罚执行的基本内容
刑罚执行的基本内容,是把生效的刑事裁判确定的刑罚 内容予以实施。 如对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刑罚执行就是剥夺犯罪人的 生命;对于没收财产的判决,刑罚执行意味着强制无偿 把犯罪人的财产收归国有。
第四节 刑罚的消灭
刑罚的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 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 刑罚权。 刑罚消灭的事由有: 第一,超过追诉时效的; 第二,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三,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 的;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一、时效 (一)概念
1.种类: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 .种类: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 ⑴ 追诉时效 是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 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此 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⑵ 行刑时效 是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执行刑罚;超过了此期限, 司法机关就不能执行刑罚。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的制度,但是没有规定行刑 时效。 因为一般认为,判处刑罚而没有执行的原因主要是,由 于战争或重大自然灾害;由于司法机关的疏漏;由于罪 犯的脱逃等。

司法考试课件:第十九章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司法考试课件:第十九章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第十九章 刑罚的执 行与消灭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 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 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 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里亚
第一节 刑罚的执行
• 一、刑罚执行概述 • 刑罚执行指将已经生效的判决对犯罪人确定的刑罚
付诸实施的活动。刑罚执行必须由特定的机关进行。 广义的刑罚执行包括对一切生效判决的执行,狭义 的刑罚执行仅指监狱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
• 1.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
• 2.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
• 悔改表现,指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 改造,并且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 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立功表现,一般指阻止 他人犯罪行为的,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经查证 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的,等。有悔改表 现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刑法第88条还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
判的,不受追诉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二)追诉期间的计算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
•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 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 机关予以监督、考察。
• (四)假释的后果
• 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 2以上,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 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 期的限制。

第十五章 刑罚执行与消灭

第十五章  刑罚执行与消灭

刑期计算
对于原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 (1)对于原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减刑后的刑期 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原已执行的部分, 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原已执行的部分 , 在 减刑后的刑期之内扣除。 减刑后的刑期之内扣除。 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 (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其刑期从裁定 减刑之日起算,已执行的部分,不扣除。 减刑之日起算,已执行的部分,不扣除。

2015 2015年1月14日 14日 2022年 2022年1月14日 14日 2012 2012年1月14日 14日
2011年 2011年5月1日以后实施犯罪

(二)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 、 无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

死缓犯的限制减刑
程序
死缓、无期徒刑由执行机关向罪犯服刑地 死缓、 的高级人民法院, 的高级人民法院,其他向中级以上的人民法 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 行审理,符合减刑条件的,予以裁定减刑。 行审理,符合减刑条件的,予以裁定减刑。
特赦

大赦的效力既及于其罪, 也及于其刑。 大赦的效力既及于其罪 , 也及于其刑 。 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其刑, 不及于其罪。 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其刑 , 不及于其罪 。
法院、人民检察院、 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 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案例1 案例1 某甲盗窃一辆摩托车, 价值4000 元左右, 4000元左右 某甲盗窃一辆摩托车 , 价值 4000 元左右 , 乙 盗窃一辆汽车,价值40000元左右。 盗窃一辆汽车,价值40000元左右。甲乙犯罪行 40000元左右 为的追诉时效各为多少年? 为的追诉时效各为多少年? 甲:金额较大,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金额较大, 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额巨大, 年以上10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乙:金额巨大,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甲:5年;乙:15年 15年

法律硕士(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消灭制度、刑法各论概述、危害国家

法律硕士(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消灭制度、刑法各论概述、危害国家

法律硕士(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消灭制度、刑法各论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练习试卷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刑法学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75分。

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下列情况中,各罪犯均已实际执行了原判刑期一半以上,且表现良好,可以适用假释的有( )。

A.甲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8年刑满释放,2010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B.乙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C.丙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D.丁因犯侮辱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正确答案:B解析:《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l/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冉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卜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根据此条的规定,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刑罚的犯罪分子;(3)只适用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冉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4)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据此可知,A选项属累犯,C 选项属暴力性犯罪,D项选的刑种是拘役,非有期或无期,所以都不能适用假释。

而B选项虽也属暴力性犯罪,但刑期并没有超过10年,所以乙可以适用假释。

2.下列情况中,不能适用减刑的是( )。

A.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B.被单处罚金的犯罪分子C.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且是累犯D.被宣告拘役缓期的犯罪分子正确答案:B解析:减刑的概念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符合条件犯罪分子,减轻其执行刑的制度,凶此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缓期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减刑。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模拟试卷1(题后含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模拟试卷1(题后含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5. 名词解释 6. 简答题7. 填空题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以下属于减刑的有()。

A.甲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减为有期徒刑20年B.乙被判处罚金5000元,因其经济困难,法院将其罚金减为2000元C.因丙的主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法院将剥夺其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10年D.丁死刑缓期执行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正确答案:A2.在下列情况中,不能适用减刑的有()。

A.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B.累犯C.被单处罚金的犯罪分子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正确答案:C3.下列情况中,可适用假释的有()。

A.甲因抢夺被判处有期徒刑,2000年刑满释放后,2002年又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过程中有悔改表现B.乙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C.丙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正确答案:C4.吕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入狱后,吕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刑法规定,对吕某应如何处理?()A.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B.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C.可以假释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正确答案:B5.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哪一机关有权决定对罪犯实行假释?()A.监狱的上一级主管机关B.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C.监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D.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正确答案:D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120分。

下列各题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6.既可以适用减刑也可以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包括()。

A.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B.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C.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D.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正确答案:C,D 涉及知识点: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刑。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刑罚的执行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刑罚的执行

第⼗⼀章刑罚的执⾏ 「内容指导」 (⼀)重点:1.减刑的条件;2.禁⽌假释的对象;3.减刑、假释的时间限制;4.假释撤销的条件。

(⼆)难点:1.减刑、假释时间限制的起算点;2.减刑的具体操作规定;3.假释撤销及数罪并罚问题;4.刑期和考验期起⽌时间的计算及其影响。

第⼀节刑罚执⾏概述(略) 第⼆节减刑制度 分为两个⽅⾯:(1)可以减刑的条件;(2)应当减刑的条件。

(⼀)可以减刑的条件 可以减刑的条件⼜分为以下两个⽅⾯: 1.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情形:(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产任务。

注意:对罪犯在刑罚执⾏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

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2.有⽴功表现可以减刑。

“⽴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的: (互)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他⼈犯罪活动的; (3)在⽣产、科研中进⾏技术⾰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的条件 是指具有“重⼤⽴功表现”6种表现之⼀的情形: (1)阻⽌他⼈重⼤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技术⾰新的; (4)在⽇常⽣产、⽣活中舍⼰救⼈的; (5)在抗御⾃然灾害或者排除重⼤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贡献的。

关于减刑条件主要是多项选择。

另外作为减刑条件的⽴功、重⼤⽴功与作为量刑情节的⽴功、重⼤⽴功有所不同。

前者是减刑的根据;后者是量刑情节。

前者是在刑罚执⾏期间;后者是在犯罪后判决宣告之前的诉讼过程中。

因为是发⽣在不同的场合,所以内容上也有所不同。

根据司法解释,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功表现的,⼀般⼀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功表现,或者有重⼤⽴功表现的,⼀般⼀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

第十五章 刑罚执行与消灭

第十五章  刑罚执行与消灭

追诉期限的计算
1、一般犯罪的追诉期限的计算。 没有连续或继续犯罪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 从犯罪之日起算。 2、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连续犯、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行为终了之 日起算。
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 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 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 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
(二)赦免
大赦
是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 定之罪的犯罪人免于追诉或 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 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 除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特赦

大赦的效力既及于其罪,也及于其刑。 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其刑,不及于其罪。
我国赦免制度的情况
自1959年以来,我国共实行了七次特赦 1、1959.9.17——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战犯、 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 2、3、分别于1960.1.19和1961.12.16——以上两 次对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战犯;
适用 对象
关键 条件
限度 条件

被判处管制、 犯罪分子有悔 拘役、有期 改表现或立功 徒刑、无期 表现 徒刑的犯罪 分子
被判处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不 论经过几次减刑, 实际执行的刑期 不 得 少 于 1/2 ; 判 决确 定 无期徒刑,不得 少于13年;死缓, 之 日起 计 算 不得少于17年。
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

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 重新开始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 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期限延长。

我国时效延长的事由
第一,在公、检、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法院 已经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 人,在入伍、就业的 时候,应当如实向有 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 过刑事处罚,不得隐 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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