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机动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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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进入新世纪以来,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为了维护空气质量,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中国政府颁布了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旨在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为健康、环保、舒适。

国家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内容的内容为:汽油车尾气物质排放要
求是汽油车HC排放不能超过0.50g/km,NOx排放不超过0.10g/km,汽油车额定功
率发动机的排放要求是HC排放不超过1.00g/kw.h, NOx排放不超过0.15g/kw.h。

柴油车尾气物质排放要求是柴油车HC排放不超过0.30g/km,NOx排放不超过
0.05g/km,柴油车额定功率发动机的排放要求是HC排放不超过0.60g/kw.h, NOx
排放不超过0.08g/kw.h。

该标准严格限制了机动车的排放量,防止空气污染物污染空气,减少人体对污
染的暴露,减少空气污染对人们的健康的影响,同时,还能够减少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

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推展绿色出行,促进健康交通发展。

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以来,已经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

我们期望,大家会及时响应国家环保意识的提升,勤检查车辆污染物排放安全,做到更加节约资源,减少尾气排放,共同保护我们的美好家园。

机动车排放标准国四

机动车排放标准国四

机动车排放标准国四机动车排放标准国四是指我国针对汽车尾气排放所制定的标准,它是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限制的一项重要政策。

国四标准的实施,对于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促进汽车工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国四标准的制定背景、具体要求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国四标准的制定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尾气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日益凸显。

为了应对环境污染和保护大气环境,我国相继出台了国一、国二、国三等一系列机动车排放标准。

而国四标准的实施,则是在国三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排放限值,以更好地减少尾气污染。

其次,国四标准的具体要求。

国四标准主要对汽油车和柴油车的尾气排放进行了限制。

其中,对汽油车的限值要求包括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限值,而对柴油车的限值要求则包括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的排放限值。

此外,国四标准还对车辆的OBD系统、燃油质量、车辆耐久性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能够稳定地符合排放标准。

最后,国四标准的实施效果。

自国四标准实施以来,我国汽车工业在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各大汽车生产企业纷纷推出符合国四标准的新车型,尾气排放得到了有效控制。

与此同时,国家对于国四标准的执行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加强了对车辆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车辆排放达标。

据统计,国四标准的实施使得城市大气中的有害气体浓度明显下降,环境质量得到了改善,为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综上所述,国四标准的实施对于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促进汽车工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严格执行国四标准,推动汽车产业向环保、节能、智能方向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更大的贡献。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张政通〔2015〕7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张政通〔2015〕7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正文: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张政通〔2015〕7号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从源头上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称国IV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以及在本市初次注册登记(含外地转入)的机动车辆,必须执行国IV及以上标准。

二、禁止下列外埠机动车转入本市:
(一)国Ⅲ以下(含国Ⅲ)标准的机动车;
(二)注册登记的各类出租车、营运客车。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对国Ⅲ以下(含国Ⅲ)标准的机动车辆办理初次注册登记(含外地转入)。

四、本通告所称外埠机动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五、本通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0日
——结束——。

国四排放标准

国四排放标准

国四排放标准国四排放标准是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碳氢化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化碳)、PM(微粒)等,通过更好的催化转化器的活性层、二次空气喷射以及带有冷却装置的排气再循环系统等技术的应用,控制和减少汽车排放污染物到规定数值以下的标准。

目录∙1基本简介∙2投入运营∙概述∙排放∙车门∙外观∙3标准公布∙4存在问题∙5实施时间1基本简介我国的尾气排放标准一年一个台阶:2004年7月1日,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国2排放标准;2005年12月30日,北京实施国Ⅲ排放标准,之前已上市并通过国Ⅲ标准的车型可延迟1年安装OBD。

2006年12月1日,北京禁止在京销售未安装OBD的新车。

2007年7月1日,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国Ⅲ排放标准。

2008年1月1日,国4燃油将在北京上市。

2010年12月21日,环境保护部表示,国Ⅳ车用燃油的标准尚未出台,无法确保在全国范围内供应相应车用燃油,经有关部门商讨,对机动车国Ⅳ标准实施日期进行适当调整。

北京拟2012年实行新车国V排放标准。

国3、国4标准是参照欧3、欧4汽车排放标准,国3与国2相比,进一步降低了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国3号标准的尾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比2号标准尾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降低了30%,而中国4号标准将进一步降低60%。

为保证车辆使用过程中稳定达到排放限值要求,保证车辆排放控制性能的耐久性,增加了对车载诊断系统(简称OBD)和在用车符合性的要求。

那么何谓国4排放标准?国4排放标准是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碳氢化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化碳)、PM(微粒)等,通过更好的催化转化器的活性层、二次空气喷射以及带有冷却装置的排气再循环系统等技术的应用,控制和减少汽车排放污染物到规定数值以下的标准。

根据规划,北京市2013年对全市新增机动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4排放标准”),具有国4标准的汽车燃油将在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全市供应。

国四标准简介

国四标准简介

国四标准简介国IV排放标准是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碳氢化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化碳)、PM(微粒)等,通过更好的催化转化器的活性层、二次空气喷射以及带有冷却装置的排气再循环系统等技术的应用,控制和减少汽车排放污染物到规定数值以下的标准。

国内的汽车排放标准主要是参考欧洲的标准。

国III,国IV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限值上与欧III、欧IV 标准完全相同,从上面的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四标准比国三对NOX和PM要求更为严格。

国四排放标准技术路线在国四时代也有两种主要的升级方案,一类是通过使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技术,利用尿素溶液对尾气中的氮氧化物进行处理;还有一类是通过微粒捕集器(DPF)或微粒催化转换器(DOC),针对燃烧产生的微粒进行处理的EGR(废气再循环)技术。

EGR和SCR两种技术路线在欧美等国家都有被采用,它们都能够实现欧IV以及欧V的排放标准,那他们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小编在这里做个简单的介绍。

1.原理不同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两者的原理吧。

由于NOX和PM是可以产生互逆反应,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EGR和SCR两者之间也可以从它们处理这两种物质的方法上看出区别来。

图为EGR+DPF系统图EGR的工作原理是少部分废气经EGR阀进入进气系统,将一部分排气循进气管与新鲜空气混合后进入汽缸燃烧,废气中的CO2可以增加混合气的热容量,降低燃烧时的最高温度,抑制NOx的生成,从而降低了废气中的NOx的含量,同时,对于产生的PM(固体微粒)则通过DPF(微粒捕集器)或DOC等后处理方法过滤掉。

图为SCR系统图SCR相比EGR采用废气减少NOX产生的环境,SCR则更多的把功夫做在后头。

首先通过调整喷射软件及其它措施,在发动机汽缸内让其充分燃烧,使本机PM排放达到国四。

对于产生的NOx,在车辆的排气系统中加上一套电控尿素喷射系统,通过“选择性催化还原”过程,将废气中的NOx转化成氮气和水排出车外。

国iv是什么排放标准

国iv是什么排放标准

国iv是什么排放标准
国iv是指我国机动车排放标准的第四阶段,是为了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而制定的一项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和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我国自2008年起开始实施国iv排放标准。

国iv排放标准主要针对汽油车和柴油车的尾气排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其中,对汽油车来说,主要是控制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等有害气体的排放;对柴油车来说,主要是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

国iv标准的实施,有效地减少了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环境的污染。

国iv排放标准的实施,也推动了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

为了满足国iv标准,汽车制造商不得不对车辆的发动机、排气系统等进行技术升级和改进,推动了汽车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

同时,国iv标准的实施也促进了清洁能源汽车的发展,推动了我国汽车产业的转型升级。

然而,国iv标准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部分地区的汽油和柴油质量不达标,影响了国iv车辆的排放效果;另一方面,一些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没有按照标准进行维护和保养,导致排放超标。

因此,国iv标准的实施还需要加强对燃油质量和车辆排放的监管和管理。

总的来说,国iv排放标准的实施对改善空气质量、推动汽车工业发展和促进清洁能源汽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国iv标准,还需要加强对燃油质量和车辆排放的监管,推动汽车工业的转型升级,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天津汽车排放标准

天津汽车排放标准

天津汽车排放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数量的逐年增加,汽车尾气排放已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为了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各地纷纷出台了汽车排放标准。

天津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交通枢纽,其汽车排放标准也备受关注。

天津的汽车排放标准主要参照国家标准执行,目前已经实施的是国Ⅳ排放标准。

国Ⅳ排放标准是指车辆在运行过程中排放的有害物质达标限值,包括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等。

而在天津,除了执行国Ⅳ标准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的标准,以适应当地的环境和交通情况。

天津市政府在制定汽车排放标准时,充分考虑了当地的气候、地形和交通状况。

天津地处华北平原,气候湿润,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较差,因此对汽车排放的要求相对严格。

在城市区域内,天津对车辆的排放标准要求更高,以减少空气污染的影响。

为了保障汽车排放标准的执行,天津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对汽车尾气排放的监测和检测,建立了完善的监测网络,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进行处罚和整改。

其次,鼓励推广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减少传统燃油车辆的使用,从根本上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天津还加大了对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商的监管力度,确保新车在销售时即符合排放标准。

在未来,随着环保意识的普及和技术的不断进步,天津的汽车排放标准也将不断提高。

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汽车尾气排放的监管力度,推动汽车行业向环保、低碳方向发展。

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提高环保意识,减少个人用车对环境的影响。

总的来说,天津的汽车排放标准是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充分考虑了当地的环境和交通情况。

政府在执行标准时也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以保障标准的有效执行。

未来,天津将继续加大对汽车尾气排放的监管力度,推动汽车行业向环保、低碳方向发展,为城市的空气质量和居民的健康提供更好的保障。

准ⅳ类排放标准

准ⅳ类排放标准

准ⅳ类排放标准准ⅳ类排放标准是指在机动车尾气排放限值方面的监管要求,它对于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对准ⅳ类排放标准的详细介绍和解读。

一、准ⅳ类排放标准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尾气排放也不可避免地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因此,制定准ⅳ类排放标准成为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的必要措施之一。

二、准ⅳ类排放标准的具体规定1. 确定的污染物指标准ⅳ类排放标准主要对氮氧化物(NOx)、非甲烷总烃(NMHC)、一氧化碳(CO)和颗粒物(PM)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进行规定。

具体指标为:NOx≤0.08g/km,NMHC≤0.10g/km,CO≤1.0g/km,PM≤0.025g/km。

2. 实施范围和时限准ⅳ类排放标准适用于国内各大中城市,以及相关经济发达地区。

根据相关规定,各地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准ⅳ类排放标准的落地执行。

三、准ⅳ类排放标准的影响和挑战1. 环境保护与空气质量改善准ⅳ类排放标准的实施,将有效改善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降低有害物质的排放量,为改善空气质量提供保障。

这对于解决城市空气污染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2. 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准ⅳ类排放标准的要求对汽车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推动了汽车行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同时,也为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市场需求。

3. 经济发展与产业链协同准ⅳ类排放标准的实施将促进汽车制造业与相关产业链的协同发展,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这有助于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相关产业的竞争力和综合水平。

四、准ⅳ类排放标准的展望和建议在准ⅳ类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我们应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和技术进步,推动更严格的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借鉴他国的经验和做法,共同应对全球环境挑战。

准ⅳ类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

它对于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提高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汽车排放标准国四国五

汽车排放标准国四国五

汽车排放标准国四国五
近年来,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汽车尾气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
影响日益凸显。

为了控制汽车尾气排放,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汽车排放标准,其中国四和国五标准是目前较为常见的两个标准。

本文将就国四和国五标准进行介绍和比较。

国四排放标准是指我国制定的第四阶段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其主要针对的是燃
油汽车。

国四标准要求汽车在运行时,尾气中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都要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国四标准的实施,有效地减少了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了人民的身体健康。

而国五排放标准则是在国四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升级。

国五标准对汽
车尾气排放的要求更加严格,不仅要求控制的项目更多,而且排放浓度的标准也更为严苛。

相比国四标准,国五标准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提高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的健康。

在实际应用中,国四和国五标准的实施对汽车制造商和消费者都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汽车制造商来说,他们需要研发更加先进的汽车技术,以满足国家对尾气排放标准的要求。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在购买汽车时需要选择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车型,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总的来说,国四和国五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控制汽车尾气排放,保护环境和
人类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未来,我国还将继续完善汽车排放标准,促进汽车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人民提供更加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

国四尾气排放标准

国四尾气排放标准
2385<Rm
BASM5024 CO(%) HC(10-6) NO(10-6) CO(%)
轻型车(最大总质量≤3500 kg)
BASM2540 HC(10-6) NO(10-6)
1.5
290
2350
1.6
280
2300
2.0
190
2300
2.1
180
2250
1.9
180
2250
2.0
175
2200
1.8
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试验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汽油发动机,或以液化石油气(LPG)、压缩天然气(CNG)
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 50km/h 的 M1、M2、M3 和 N1、 N2 类所有在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A3.1.4 整个 BASM 工况测试循环的最长试验时间为 290s(包括 BASM5024 和 BASM2540 两个工况),单一工况测试循环的最长时间不超过 145s。一旦到达规定 的相应的最长试验时间,应中止测试。然后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
A2.1.2.6 驾驶车辆至驱动轮正直位于滚筒上,确保车辆横向稳定和驱动轮胎干燥, 使车辆限位良好。对于前轮驱动的车辆,测试过程中应使驻车制动起作用。
A2.1.2.7 对所有车辆都应该使用发动机转速计,在试验过程中对发动机转速进行 测量。
A2.2 燃料 应使用市售车用无铅汽油或天然气(NG)、液化石油气(LPG)。 A2.3 设备准备与设置 A2.3.1 分析仪器应在通电后 30 min 内达到稳定,在 5 min 内未经调整,零位及 HC、CO、NO、CO2 的量距点读数应稳定在准确度要求范围内。 A2.3.2 在每次开始测试前 2 min 内,分析仪器应自动完成零点校正、环境空气 测定和 HC 残留量的检查,检查方法按本标准附录 C3.2.1 中规定。 如果满足以下两条件,则分析仪才可以开始使用: (1)通过取样探头抽取的背景空气中,下述气体的浓度满足 HC<15×10-6、 CO<0.02%,NO<25×10-6; (2)取样系统内的 HC 残存浓度(指背景空气读数-环境空气读数)不超过 7×10 -6。 否则,分析仪应锁止,不得进行 BASM 排放检测。 A2.3.3 取样系统应在两次试验间至少连续清扫 30s。 A2.3.4 取样探头至少应插入汽车排气管 400 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如果插入 深度不能保证,应加排气管延长管,但延长管尺寸对排气背压的影响不得超过±0.25 kPa。 A2.3.5 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应采用 Y 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 A2.3.6 底盘测功机预热:在每次开机时底盘测功机应自动进行预热,并且在预 热完成以前不应进入正式检测程序;底盘测功机如果停用 30min 以上,应在下次使 用前再次预热。根据制造商的建议,这一时间间隔可以延长。 A2.3.7 当试验场地的环境温度超过 22℃时,应启动冷却风机以降低发动机的温 度,但不得冷却催化器。 A3 试验及其要求 A3.1 一般要求

国四标准简介

国四标准简介

国四标准简介国IV排放标准是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碳氢化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化碳)、PM(微粒)等,通过更好的催化转化器的活性层、二次空气喷射以及带有冷却装置的排气再循环系统等技术的应用,控制和减少汽车排放污染物到规定数值以下的标准。

国内的汽车排放标准主要是参考欧洲的标准。

国III,国IV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限值上与欧III、欧IV 标准完全相同,从上面的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四标准比国三对NOX和PM要求更为严格。

国四排放标准技术路线在国四时代也有两种主要的升级方案,一类是通过使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技术,利用尿素溶液对尾气中的氮氧化物进行处理;还有一类是通过微粒捕集器(DPF)或微粒催化转换器(DOC),针对燃烧产生的微粒进行处理的EGR(废气再循环)技术。

EGR和SCR两种技术路线在欧美等国家都有被采用,它们都能够实现欧IV以及欧V的排放标准,那他们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小编在这里做个简单的介绍。

1.原理不同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两者的原理吧。

由于NOX和PM是可以产生互逆反应,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EGR和SCR两者之间也可以从它们处理这两种物质的方法上看出区别来。

图为EGR+DPF系统图EGR的工作原理是少部分废气经EGR阀进入进气系统,将一部分排气循进气管与新鲜空气混合后进入汽缸燃烧,废气中的CO2可以增加混合气的热容量,降低燃烧时的最高温度,抑制NOx的生成,从而降低了废气中的NOx的含量,同时,对于产生的PM(固体微粒)则通过DPF(微粒捕集器)或DOC等后处理方法过滤掉。

图为SCR系统图SCR相比EGR采用废气减少NOX产生的环境,SCR则更多的把功夫做在后头。

首先通过调整喷射软件及其它措施,在发动机汽缸内让其充分燃烧,使本机PM排放达到国四。

对于产生的NOx,在车辆的排气系统中加上一套电控尿素喷射系统,通过“选择性催化还原”过程,将废气中的NOx转化成氮气和水排出车外。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通告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通告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津环车〔2022〕79号•【施行日期】202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通告津环车〔2022〕79号为进一步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我市决定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其《修改单》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22年12月1日起,在本市生产、新销售、进口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须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其《修改单》中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要求。

其中,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是指非道路用柴油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和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第二台柴油机。

二、自2022年12月1日起,停止新生产、新销售及进口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其《修改单》中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发动机。

三、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日(含)以后的装用柴油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本市办理编码登记及申领环保标识时,提交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环保信息标签照片;机械所有人可在机动车环保网(https:///ve/index)查询机械是否符合第四阶段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四 年检环保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国四 年检环保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国四年检环保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尾气排放成为当前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我国自2006年起开始实施汽车国家排放标准,被称为国四标准。

国四标准明确了汽车尾气排放的限制要求,旨在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降低环境污染。

年检是保障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持续有效的重要环节之一。

通过年检,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汽车尾气排放超标的问题,确保车辆在规定的排放标准范围内运行。

因此,对国四年检环保标准的严格执行,对于维护环境和保障公共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国四年检环保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探讨,以期为环境保护和改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首先介绍国四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包括其背景和制定目的,以及与之相关的主要内容。

然后我们将深入探讨国四年检的要求,包括检测项目和标准要求等方面。

接着,我们将对国四年检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包括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以及取得的成绩和进展。

最后,我们将从影响与意义、政府与企业应对措施和展望未来三个方面进行结论,总结文章的主要内容并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国四年检环保标准的全面分析,希望能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1.3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探讨国四年检环保标准的实施情况以及对环保领域的影响和意义。

通过对国四排放标准和年检要求的介绍,分析实施情况及其对社会、环境和经济的影响。

同时,探讨政府和企业在应对国四年检环保标准方面所采取的策略和措施,并展望未来在环保领域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讨论,旨在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促进环保意识的提高,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正文2.1 国四排放标准国四排放标准是我国车辆排放控制的标准之一,是指车辆在运行时所排放的废气中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要求。

国四排放标准主要针对汽车尾气排放中的氮氧化物(NOx)、碳氢化合物(HC)、一氧化碳(CO)和颗粒物(PM)进行限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03.26
•【字号】渝环[2014]84号
•【施行日期】2014.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环〔2014〕84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自治县)交巡警支大队、市交通管理局直属各单位、尾气中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重庆市“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要求,现将我市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排放标准”,依次类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新购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步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国Ⅳ排放标准,凡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

二、自2014年5月1日起,市外转入我市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其排放标准也应符合国Ⅳ排放标准。

凡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市外转入登记。

三、摩托车、低速货车暂不执行国四排放标准,其中摩托车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低速货车执行国Ⅱ排放标准。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4年3月26日。

天津国四实施方案

天津国四实施方案

天津国四实施方案天津市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交通枢纽,面临着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天津市政府出台了国四排放标准的实施方案,以逐步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提高空气质量,保障市民健康。

一、实施范围。

天津国四实施方案将覆盖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等。

所有新注册的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国四排放标准,而老旧车辆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升级改造,以达到国四排放标准。

二、政策措施。

为了推动国四排放标准的实施,天津市政府将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对国四排放标准的认识和理解,鼓励市民主动升级车辆,减少尾气排放。

2. 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排放标准检测体系,对不符合国四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实施效果。

3. 支持政策,对符合国四排放标准的新车给予一定的购车优惠政策,鼓励市民购买环保型车辆。

4. 加大对老旧车辆的淘汰和更新力度,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推动老旧车辆的淘汰和更新,减少尾气排放。

三、实施时间表。

天津国四实施方案将分阶段逐步推进,具体时间安排如下:1. 从XX年XX月开始,所有新注册的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国四排放标准。

2. 从XX年XX月开始,对不符合国四排放标准的老旧车辆将进行整改或淘汰更新。

3. 从XX年XX月开始,全市范围内将全面实施国四排放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将进行处罚。

四、实施效果。

天津国四实施方案的实施将带来以下几方面的效果:1. 减少尾气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

2. 推动环保产业发展,促进新能源汽车、清洁能源汽车等环保型车辆的发展和应用。

3. 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吸引更多的人才和投资。

综上所述,天津国四实施方案的出台将对城市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助于推动天津市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整体竞争力。

希望全市各界人士能够共同支持和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为天津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渝环[2014]8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3.26
【实施日期】2014.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汽车排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环〔2014〕84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自治县)交巡警支大队、市交通管理局直属各单位、尾气中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
1 / 1。

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四排放标准,全称是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四标准”。

国四的排放标准数值是:碳氢化合物的排放数值在每千米0.1克以下,一氧化碳的排放数值在每千米1.0克以下,氮氧化合物的排放数值在每千米0.08克以下,没有颗粒物的要求。

此外,我国将全面实行乘用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凡排放不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新车,将无法进入工信部的新车目录。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详细信息,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查阅相关政策解读。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1•【字号】衢政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衢政发〔2012〕13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推动“十二五”机动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49号)、《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Ⅲ、Ⅳ阶段)》(GB18352.3-2005)的规定,现通告如下:在本市初次登记的机动车或者外地转入需在本市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的要求。

自2012年4月1日起,达不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Ⅲ、Ⅳ阶段)》第四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外地转入本市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同时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外地转入机动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转入手续,环保部门依法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外地机动车辆,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对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提前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提前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提前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沪府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提前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沪府发〔2009〕21号)为进一步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国务院批准,本市将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以及在本市使用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提前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届时,对上述达不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停止在本市销售和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的具体范围为:1.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包括轻型汽油汽车和轻型代用燃料汽车,具体车型为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公斤的所有M1类、M2类、N1类车。

2.用于公交、环卫、邮政用途的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与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具体车型为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公斤的所有M2类、M3类、N2类、N3类车。

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即轻型柴油车)、重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即重型汽油车)以及除公交、环卫、邮政用途外的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仍执行现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机动车,必须符合以上标准规定。

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时间,以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三、准予在本市申领牌证的机动车车型,由市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部核定的第四阶段机动车达标车型公告,定期在政府网站()发布。

四、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时,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部核定的第四阶段机动车达标车型公告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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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机动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情况说明
一、国Ⅳ标准的定义
“国Ⅳ标准”的全称为: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它等效于欧洲的“欧Ⅳ标准”。

国Ⅲ、国Ⅳ排放标准与欧Ⅲ、欧Ⅳ标准的差别:国家的排放标准是完全参照欧洲标准制定的。

中国轻型汽车国Ⅲ、国Ⅳ排放标准在污染物排放限值上与欧Ⅲ、欧Ⅳ标准完全相同,但在实验方法上作了一些改进,在法规格式上也与欧Ⅲ、欧Ⅳ标准有很大差别。

相比于“国Ⅲ标准”,“国Ⅳ标准”对机动车排放控制更趋严格,需要在满足“国Ⅲ标准”基础上再进一步降低30%~50%的污染物才能达标。

按标准规定全国范围内最晚于2011年实施“国四标准”。

二、国Ⅳ标准实施车型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标准”)。

具体车型为除低速载货汽车、挂车、摩托车和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汽油汽车外的各类机动车。

实施新标准车型包括两类:一是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即轻型汽油汽车、轻型代用燃料汽车和轻型柴油车。

具体车型为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所有M1类、M2类的载客汽车,以及N1类的载货汽车。

常见的小轿车、面包车、微型面包车、货车等均属此类;二是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与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即最大总质量大
于3.5吨的所有M2类、M3类的载客汽车,以及N2类、N3类车的载货汽车。

也就是说,所有的重型柴油车和重型天然气车均属此类。

进口机动车的排放纳入国家环保部车型型式核准公告范围。

三、各类车型定义
《通告》所称的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型,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定义的车型。

M1类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M2类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吨的载客车辆;
M3类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吨的载客车辆;
N1类车: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载货车辆;
N2类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吨但不超过12吨的载货车辆;
N3类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吨的载货车辆。

四、标准切换实施方案
根据《通告》要求,标准从国Ⅲ切换到国Ⅳ的过程中,部分国Ⅲ标准车辆来不及在执行国Ⅳ标准前办理注册登记的,公安及环保部门共同制定具体过渡办法:
1、“合同车”:指在执行国Ⅳ标准之前,购车人与销售商已经签订合同,但在规定执行国Ⅳ标准上牌时间前未注册登记的。

经销商需在2012年1月31日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备案时需携带销售合同、订购合同、货运合同、购车发票、购车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电子报表。

如果是单位购车,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合同认定截止日期为通告发布之日。

2、“库存车”:在执行国Ⅳ标准时,仍在销售商库内未销售的国3标准车辆。

或者经销商已经与汽车生产商签订订购合同,仍在途中的国3标准车辆,允许2012年3月31日之前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

但具体操作时一是要上报备案,二是要派人核查。

销售商要携带进货合同、购车发票、库存报表、库存车辆等信息,以及经销商机构代码证等。

3、“发票车”:在执行国Ⅳ标准日期之前已经提取但未注册登记国3标准车辆,购车人需携带提供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并在2012年3月31日前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

4、“二手车”:从2012年1月1日起,凡属于我市切换为国Ⅳ标准车型的,外地转入本市时同样执行国Ⅳ标准。

在此特别提醒市民不要轻易购买外地车辆,凡是达不到国Ⅳ标准
的,不能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本市市民和单位在外地购置的不达标车辆,以及法院判决给本市不达国Ⅳ标准的车辆,作为抵债或赠送等途径达不到国Ⅳ标准的车辆,都应该就地处置,不能过户转籍入本市。

过渡期内办理备案登记及核查手续,可到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

五、《通告》适用范围
《通告》规定的国Ⅳ标准是指初次注册新车和外地转入本市车辆。

国Ⅳ标准的实施并不影响已经注册登记的在用车辆在本市行驶,外地转入本市车辆参照我市新车注册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从本市转出的车辆不受本通告的约束。

六、查询达到机动车国Ⅳ标准车型的方法
车辆达标核查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注册登记上牌由公安交管部门把关,核查依据为环保部公布的国Ⅳ标准车型达标公告。

市民可自行登录机动车环保网
()查询。

对通过上述途径查询不到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进口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当地环保部门核查,凭环保部门出具的达到国Ⅳ标准的证明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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