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
2010年度税收政策解析与运用(企业所得税)
企业2010年税收法规解析与运用高级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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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是指本企业的员工,或者该企业聘用的在其控制下按照其指示向缔约对方提供劳务的个人。 2.本款所称的劳务活动,指从事工程、技术、管理、设计、培训、咨询等专业效劳活动。例如: 〔1〕对工程作业工程的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咨询等效劳〔不负责具体的施工和作业〕; 〔2〕对生产技术的使用和改革、经营管理的改进、工程可行性分析以及设计方案的选择等提供的效劳; 〔3〕在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的专业效劳,等。
1.从事本款规定的工程活动,仅以本款规定的时间标准判定是否构成常 设机构;
2.确定上述活动的起止日期,可以按其所签订的合同从实施合同〔包括 一切准备活动〕开场之日起,至作业〔包括试运行作业〕全部完毕交付使用 之日止进展计算。凡上述活动时间持续六个月以上的〔不含六个月,跨年度 的应连续计算〕,应视该企业在活动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
❖ 根据上述原那么,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 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效劳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 仓储业,以及其他效劳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 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2010年税收法规解析与运用高级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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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某汽车制造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汽车制造企业。 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境外母公司和这家境内合资企业之间存在两份协 议:
❖ 未达起征点不需缴纳营业税
❖ 财税[2021]111号: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 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 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 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税基、房地产、核定征收、征管部分)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税基、房地产、核定征收、征管部分)一、收入有关问题1、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在实务操作中如何掌握?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指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超过两年(即发生债务的持续时间累计超过730天)未支付且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可按规定作纳税调减。
2、供气、供热、供水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其实可以看作国家水电站等),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3]16号)的相关规定,可以按合理期限分摊确认收入。
所得税申报时收入是否可以按此方式?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相关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根据国税发【2008】875号文件,因相关单位以后提供的水、电、热等都要另行收费,因此应在收取费用或者取得索取收款凭证的当期一次性确认收入。
3、对政策性搬迁收入,有重置计划的,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对政策性搬迁收入,有重置计划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因已得到补偿的,不得再税前扣除。
如A企业2009年度被拆除厂房账面剩余价值900万元,取得搬迁补偿收入1000万元,五年内重置950万元的固定资产,则就1000-950=50万元的余额纳税,900万元的拆迁损失因已得到补偿,不再重复税前扣除;新增固定资产95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五年内重置500万元固定资产,则1000-500=500,此搬迁收入按500万元纳税,900万元的拆迁损失因已得到补偿,不再重复税前扣除;重置固定资产5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2010年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各类税收优惠政策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2.对符合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和产业政策导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规定实行免征、减免和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4.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鼓励、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落实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6.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加计扣除50%。
7.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8.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100%。
9.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时落实减按20%税率的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2.对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1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0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
2010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企业所得税作为一项重要的税种,对企业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在2010年,我国税收政策发生了一系列调整,其中也包括了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政策变化。
本文将就2010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在2010年,我国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了调整。
按照新的调整方案,纳税利润在3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20%调整为18%,而纳税利润在30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税率由33%下调至25%。
这一调整的目的在于减轻小规模企业的税负,同时促进一般纳税人的经营活动。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出为鼓励企业加大对研发的投入,2010年税收政策引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将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到成本费用中,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
这一政策的出台促进了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对于推动企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三、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优化为了扶持和鼓励特定的产业和区域的发展,2010年税收政策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进行了优化。
具体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纳入法律法规,明确了享受免征政策的企业范围和条件;二是扩大了免征范围,包括对新兴高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及涉农、环保、教育等领域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或免征。
四、对外投资所得税政策调整2010年税收政策还对对外投资所得税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方案,我国企业对境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等收入,实施差别化征税政策。
对于境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按照一定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一定条件下,部分境外利息收入也享受减免税待遇。
这一政策的调整有利于鼓励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推动经济的国际化进程。
五、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为确保企业所得税的有效征管,税收政策还加强了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措施。
具体来说,2010年税收政策加大了对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力度,强化了纳税人的自主申报和自我监督责任。
2010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
自然 人 借 款的 利 息 支 出 , 根据 《 华 人 民 共和 国企 业 所 得 税 应 中 法 》 四 十 六 条 及 《 政 部 、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关 联 方 利 第 财 国 息 支 出 税 前 扣 除 标 准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
按当日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 条件的损失 . 寸 在 当 年 因 为 各 种 原 因 未 能 扣 除 而 未 能 结 转 到 以 后 年 度 扣 除
收 入+ 本年 度 各 基 层 社 营业 总 收 入 。
三 、 口 退税 系 统 应 用有 关 要 求 出 ( ) 对 跨 境 贸 易 人 民币 结 算 出 口 货 物 退 ( ) 业 务 , 一 针 免 税 国家税务总局已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部分模块进 行了升级 . 增 加 了若 干 审 核疑 点 配 置 , 核 系统 升 级 内 容 见 附件 3 审 。请 你
一
1 《 家 税 务总 局 关 于 企 业 以 前 年 度 未 扣 除 资 产 损 失 企 .国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问题 的通 知 》 国 税 函 [ 0 9 7 2号 ) 定 , ( 2 0 ]7 规 企
业 以 前年 度 未 能 扣 除的 资 产 损 失 按 以下 方 法 处 理 :企 业 以 前 年度 ( 括 2 0 包 0 8年 度 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以 前年 度 ) 生 . 发
出 口退 税 预 警 评估 工 作 。 附 件 :略 ) (
4 《 政部 、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确 认 中 国红 十 字 会 总 会 .财 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资格 的通知 》 财税 [0 0 3 ( 2 1 ] 7号 ) 明 确 :中 国红 十 字 会 总 会 在 2 0 0 8年 度 、 0 9年 度 和 2 1 20 0 0年 度具 有 公 益 性捐 赠 税 前 扣 除资 格 。
2010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下)
专用设备投 资额应 为增 值税专用发票上注 明的价税 合计金 额。 企
业购 买专用设备取得普 通发票 的, 其专用设备投资 额为普通 发票 上注明的金额。 1. 《财政 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 于农村金 融 有关税收 政 策的 1 通知 》( 税[ 0 0 4 ) 定 ,自2 0 年 1 1 财 2 1 ]号 规 0 9 月 日至2 3 2 01 年1 月 31 对金融机构农 户小 额贷款 的利息收 入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 额 日, 时, 0 按9 %计入收入总额 ; 对保 险公司为种 植业、 养殖业提供保 险
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 明确企业所得 税过渡期优 惠政 策执行 口径问题 的通 知》( 国税 函[0 0 1 7 ) 2 1 15 号 对居民企业在企 业所得税过 渡期内的优 惠政策执行口径作出了明确规定。 1 《 0.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 环境保 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 等专用 1《国家 税务总 局关 于建 筑企 业所 得 税征 管有 关问题 的通 .
税 [0 9 1 6 ) 经国务院批准 , 20 1 号 , 6 公布 了《 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 目 企业 所得税优 惠目录 ( 试行 ) , ̄ 0 8 月1 》 12 0 年1 日起 施行, 1 共涉
及公共污水处理 、 共垃圾 处理 、 公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 节能减排技 术 改造、 水淡化等5 海 个方面内容。需要注意 的是 , 该政策 中每个 具体项 目都 有具体 要求, 按其具体要求执行。 应 8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 业企业所得 税有关政策 问 .
服 务社 ( 中心 ) 应对 符合 条件的农 户小额贷 款利息收入 进行单独
核算 , 不能单 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 策。
管 理 性政 策
企业所得税2010年新政策要点综述
票 上注 明的 金 额 。
而按照旧 业所得税 相关规定 , 企业 应纳税所得为0 相 当 该 ,
于 用 免税 收 入弥 补 了 当期 亏 损 1 万元 , 这 l 万元 是 免 税 所 得 。 O 而 0 国
税函[0 0 18 2 1 ]4 号文件规定 , 免税 所得不得弥补 当期及以前 年度应
对于应税所得是否可以弥补免征项 目亏损 , 国税 函[00 18 2 1 ]4 号文件规定 , 纳税 人只要有减免税项 目, 不管项 目赢利 、 亏损 , 企业 必须 申报 , 即第1行 “ 、 9 减 免税项 目所得” 必须填写 申报, 包括负数 。
债 务 重组 、 让 股 权 、 益 性 投 资 收入 何 时 确 认 转 权
计 算 企 业 所得 税 ?
《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 的 通知》 国税函 [0 0 7 号 ) ( 2 1 ]9 明确了企业发生债务重组 、 转让股权 、 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 、 红利等收入的确认 时间。
的通知》 国税 函[0 0 29 ) ( 2 1 )4 号 规定 ,0 0 月3 日后出台的个别 2 1年5 1 企业所得税政策 , 涉及2 0 年度企业所得税 纳税 申报 调整 、 09 需要补
( ) 业 所 得 税 款 的 少 数 纳 税 人 , 以 在 2 1 年 1月 3 日前 自行 退 企 可 00 2 1
该 企 业 2 1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0 — 0 一 9 — 0 =一 0 万 00 10 5 ) (0 3 ) 1 (
元 )按照 申报表要求计算2 1 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1— 0 1 ( 。 00 0 2 =一 0 万
2010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目录
2010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特殊业务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税前扣除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注:该文件因执行时间到期而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不同行业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12号)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税收优惠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
企业所得税2010年新政策要点梳理
企业所得税2010年新政策要点梳理发布时间:2010-12-8 9:22:28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添加到我的收藏对照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的规定,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对于应税所得是否可以弥补免征项目亏损,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只要有减免税项目,不管项目赢利、亏损,企业必须申报,即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必须填写申报,包括负数。
债务重组、转让股权、权益性投资收入何时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了企业发生债务重组、转让股权、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的确认时间。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可见上述3项收入的确认时间,与会计处理趋于一致。
如果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了收入实现,一般就不存在时间上的差异。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此前,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2010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
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0 8 1 1 )规定的条 ( 20 ]2 号 件, 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 3《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农 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 费有 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 的通知》 国税函[0 0 8 号 ) ( 2 1 ]0 明确 , 省
级农 村信用联合社( 以下简称省联社 ) 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 的各项费用支 出, 包括人员费用 、 办公费用 、 差旅费 、 利息支出 、 研
税前扣除而多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
得税 应纳 税 款 中 予 以抵 缴 ,抵 缴 不 足 的 ,可 以在 以后 年度 递 延 抵
别风险准备金提取情 况的说明和报表 。
二 、 免 税优 惠政 策 减
缴; 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 失后如 出现亏损 , 首
9 %计人收人总额 ; 0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 、 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 得 的保费收 入 , 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 , 0注意 :1上述“ () 农户” 是指长期( 年以上) 1 居住在 乡镇( 不包 括城关镇 ) 行政管理 区域 内的住户 , 还包括长期居住在 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 围内的住户和 户 口不在本地 而在本地居住1 年 以上 的住 户 , 国有农场 的职工 和农村个 体工商 户 。位 于乡镇
1 1 月 日起 至 2 1年 1 月3 日中 国银联 提取 的特 别 风 险准 备 金 同 时 00 2 1
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0 9 7 2 ) ( 20 ]7 号 规定 , 企业 以前年度 未
能扣除的资产损失按以下方法处理 : 企业 以前年度( 包括2 0 年度 08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 ) 发生 , 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 关规定
2010年汇缴政策讲解
• 属于国有 性质的企业, 其工资薪金, 不得超过政府 有关部门给予 的限定数额; 超过部分,不 得计入企业工 资薪金总额, 也不得在计算 企业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1)工资范围
• 企业员工特殊岗位津
• 工资薪金范畴;
贴在税前扣除时,应计入
•
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 “工资、薪金”科目,还
“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 贴”、“非货币性福利”及“其 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
(a)职工报销医疗费?
• 如果企业建立了普遍适用的医疗费用报销制度,那么 企业给职工报销的、获得医疗保险补偿以外的部分可以在 “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政策讲解
2011年3月4日
主要内容
• 一.税前扣除
• 企业重组与清算
• 二.资产处理 • 三.收入确定
•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工作意见
• 四.优惠政策
第一部 税前扣除
• 1.工资 • 2.福利费 • 3.教育经费 • 4.工会经费 • 5.招待费 • 6.广告费、宣传费 • 7.捐赠支出 • 8.借款费用
•
《实施条例》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
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
•
•
根据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必
须是当期实际发生的金额。因此,存在税收与会计差
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国地税协调
•
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
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工资发放“合
•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 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 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供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 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pdf
2010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作者:邢国平来源:中国税网2010年上半年国家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有34个文件,现归纳整理如下,供工作中参考:一、征税及收入确认政策。
1、《》()明确:内蒙古蒙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是火力发电,其发电煤耗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的限制类项目,根据《》()的相关规定,该企业应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同样,该公司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项目是为其自身发电业务进行的技术改造,不属于产生业务收入的对外营业项目,不能依据其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项目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2、《》()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导致其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过渡性政策规定条件税收优惠时,按以下规定处理:(1)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补缴或缴回按该条规定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照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49号)有关规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2007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不论出租、转让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均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于2007年12月31日前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已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3、《》()明确,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武宣县盘龙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股权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在合同或协议生效后、双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该项交易收入的实现,并按规定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要点整理
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要点整理2010-12-13 09:52:18 |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作者:简生仁今年,随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深入执行,若干补充、配套政策陆续修订、出台。
其内容较多,涉及面广,又直接关系到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多少。
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即将来临之际,特对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进行梳理。
补正申报必须在12月31日前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规定,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譬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税[2008]4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上述设备投资额是否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就是一项需要补正的事项,该类型企业必须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
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可递延确认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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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税前扣除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按以下方法处理: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而未能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明确,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利息支出、研究与开发费以及为此购置并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应统一归集,作为其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按合理比例分摊后由基层社税前扣除。
根据规定,各项费用分摊公式如下:各基层社本年度应分摊的费用=省联社本年度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年度该基层社营业收入÷本年度各基层社营业总收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明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作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08年发生的上述坏账损失,当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的,不再调整;没有作为坏账损失的,统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为坏账损失。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
具体计算公式为本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年末清算总额×0.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由中国银联总部统一计算提取;中国银联总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特别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减免税优惠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灾区具体范围是指《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规定的10个极重灾区县(市)、41个重灾区县(市、区)和186个一般灾区县(市、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但是,以下问题值得注意:(1)上述“农户”是指长期(1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1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1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3)上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4)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5)适用暂免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农村信用社执行现有政策到期后,再执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公布学习出版社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29号)公布了学习出版社等13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的名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转制方案确定)。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涉及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5个方面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中每个具体项目都有具体要求,应按其具体要求执行。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对居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过渡期内的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作出了明确规定。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