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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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6篇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6篇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车主/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特种车辆保险事宜上的权益与义务。

通过本合同,乙方将其特种车辆投保于甲方,甲方承担相应风险,保障乙方在车辆损失、人身伤害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保险标的1. 乙方将其所有的特种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投保给甲方,保险车辆的具体信息详见保险单。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车辆信息及相关资料。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具体金额根据保险车辆类型、用途及双方约定确定。

2.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保险责任1. 甲方对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a. 火灾、爆炸;b. 自然灾害(如龙卷风、洪水等);c. 碰撞、倾覆;d. 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e. 其他意外事故。

2. 具体赔偿处理办法按照甲方相关保险条款执行。

六、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未按时缴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应妥善保管保险车辆及相关证件,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3.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险车辆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4. 乙方应确保驾驶员具备合法驾驶资格,遵守交通规则。

七、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案,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 甲方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应及时进行核定。

如资料齐全、责任明确,甲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赔偿。

3. 如保险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进行追偿。

4. 具体赔偿标准、赔偿限额等详见本合同附件的保险条款。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a.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b. 乙方未按时缴纳保险费;c. 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d. 发生其他约定解除事由。

特种车保险条款-特种车辆保险条款

特种车保险条款-特种车辆保险条款

特种车辆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自燃;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6篇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6篇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6篇篇1一、概述本合同协议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关于特种车辆的保险服务,保障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权益。

合同协议涉及双方权益和义务,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二、定义在本合同协议中,特种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设备、农用机械设备、特种设备、林用机械等特种专用车辆。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具体保险责任以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投保人与保险人1. 投保人:持有合法驾驶证件或具备驾驶特种车辆资格的个人或单位。

2. 保险人:提供特种车辆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

四、保险责任与范围1. 车辆损失险:对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 第三者责任险:对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3. 车上人员责任险:对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限额以合同约定为准。

4. 其他附加险种,如盗抢险、自燃损失险等,根据双方约定进行承保。

五、合同期限与费用支付1. 合同期限:本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根据双方约定确定。

2. 费用支付: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费后出具保险单。

六、投保人义务1. 真实告知: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车辆信息及相关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报。

2. 遵守交通规则:投保人在驾驶特种车辆时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驾驶。

3. 及时报案: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并配合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七、保险人义务1. 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赔偿处理: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处理,并按照约定支付赔款。

3. 保密义务:保险人应对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及车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投保人同意不得泄露。

八、免责条款本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2. 战争、军事冲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3. 投保人在违法状态下的驾驶行为导致的损失等。

中国人民保险特种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特种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特种车辆保险条款
1.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特种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自卸车、挂车、工程机械等。

2. 保险责任: 本保险对特种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原因所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1) 意外碰撞、倾覆、火灾、爆炸、雷击、盗窃、抢劫、恶意损坏等意外事件;
(2) 集装箱、货物运输过程中因道路、车辆等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
(3) 其他可由保险人承保的特殊风险。

3. 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根据车辆种类、价值、用途、驾驶员驾驶经验等因素进行计算。

保险费用一般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一次性支付。

4. 赔偿标准: 本保险赔偿标准为车辆的实际价值,即车辆购置价减去已经折旧的价值。

同时,保险人还将对车辆修复或替换零部件等费用进行赔偿。

5. 理赔流程: 在车辆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将进行理赔调查,并根据理赔结果进行赔偿。

6. 其他条款: 本保险合同中还包括了免赔额、保险期间、保险终止等相关条款,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需仔细阅读并遵守。

以上为中国人民保险特种车辆保险条款的内容,仅供参考。

实际保险条款以保险合同为准。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范本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范本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范本《特种车辆保险合同》甲方(保险人):公司名称:[保险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公司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被保险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地址:[被保险人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乙方拥有特种车辆,并希望为其投保,甲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特种车辆基本信息车辆类型:[具体类型,如起重机、消防车等]车辆牌照号码:[车牌号码]车架号码:[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发动机号码]二、保险责任1. 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倒塌、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甲方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2. 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特种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经双方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具体金额]元,累计赔偿限额为[具体金额]元。

3. 车上人员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特种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具体金额]元,累计赔偿限额为[具体金额]元。

三、责任免除下列情况下,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造成的事故;2.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3. 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4. 被保险特种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5. 利用被保险特种车辆从事违法活动;6.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特种车辆;7. 驾驶人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或驾驶的被保险特种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8.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特种车辆;9. 被保险特种车辆转让他人,未向甲方办理批改手续;10.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特种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11. 被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车上人员的损失是由于被保险特种车辆的机械故障、电气故障、零部件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造成的;12. 被保险特种车辆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13. 被保险特种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14.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15.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16. 被保险特种车辆新增设备的损失;17.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导致的自身伤亡;18.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19. 保险特种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20. 精神损害赔偿;21. 因被保险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22. 因被保险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使用的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23.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8篇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8篇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8篇篇1一、合同前言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保险人(以下简称“甲方”)和投保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在特种车辆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条款。

二、保险标的1. 乙方将其所有的特种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向甲方投保,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车辆的种类、型号、数量及保险金额等详见保险单。

三、保险责任1.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2. 甲方对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损失、第三者责任等承担保险责任,具体范围及限额详见保险单。

3. 甲方对保险车辆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期间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单载明,自乙方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并完成投保手续时起至约定终止时止。

2. 乙方可以根据需要向甲方申请续保,经甲方同意后,保险期间可以延长。

五、保险费及支付1. 乙方应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费金额,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2. 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六、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保险车辆的相关信息,如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2.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相关规定,维护保险车辆的安全。

3. 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处理保险事故,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材料。

七、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及时处理保险事故。

2. 甲方应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与保险业务无关的信息。

3. 甲方应接受乙方对保险工作的监督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八、事故处理与索赔1.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事故证明材料。

2. 甲方应在收到索赔请求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3.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九、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

2024年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2024年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2024年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____年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种车辆保险是指对特定使用目的的车辆进行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产品。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特种车辆,指的是在运输、工程施工、特种作业等领域中使用的专业化车辆。

第三条本合同约定了特种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事故、理赔等相关内容。

第四条特种车辆保险合同以合同文本和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为依据。

第五条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并且真实、准确地填写投保单。

保险人对投保人提供的资料有权进行核实。

第六条特种车辆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及终止,以合同文本约定为准。

第七条本合同未约定事项,适用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行业常规。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八条本合同约定了保险的基本责任、附加责任和免责条款。

第九条保险的基本责任包括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第十条保险的附加责任包括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第十一条保险的基本责任和附加责任的金额以合同文本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保险责任的免除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故意行为、违法违规使用车辆、保险金额超过合同约定上限等。

第三章保险费与缴费方式第十三条保险费根据车辆品牌、使用年限、保险责任等因素进行计算,具体金额以合同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包括一次性缴付和分期缴付两种方式,具体缴费期限和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五条保险费的逾期未缴纳,保险合同将自动终止,并且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保险事故与理赔第十六条保险事故是指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由于意外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以及车上人员责任等。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事故的证明材料、申请理赔。

第十八条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理赔申请后,有权对投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理赔决定。

第十九条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投保人提出的合理理赔请求进行赔偿。

第二十条保险人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有权拒绝理赔申请。

有关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有关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有关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背景介绍特种车辆指的是非标准化的交通工具,包括拖拉机、挖掘机、叉车、推土机等。

这些车辆的使用场景与普通汽车不同,其使用风险较大。

因此,特种车辆保险在保险市场上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特种车辆保险是一种风险保障工具,旨在为车主和使用者提供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保护。

本文将介绍特种车辆保险中的合同条款和注意事项。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特种车辆保险合同中包含多个条款,需要车主或使用者仔细阅读,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以下是常见的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保险费用和保险期限特种车辆保险的保险费用通常比普通汽车保险更高,因为特种车辆的风险更高。

车主应根据车辆类型、车辆价值和使用情况来计算保险费用。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保险范围特种车辆保险的保险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人身伤害保险特种车辆保险中的人身伤害保险是指车主或使用者因车辆使用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例如,车辆操作时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车上人员身体受伤或死亡,特种车辆保险将负责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或身故赔偿金。

财产损失保险特种车辆保险中的财产损失保险是指车辆发生碰撞、意外爆炸或自燃等意外事件导致的财物损失。

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价值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辆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车主或使用者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损害第三方财产或人身安全时所需赔偿的金额。

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情况来确定赔偿金额。

免赔额和赔偿额在特种车辆保险中,免赔额是指在保险范围内的车辆损失中,保险公司不承担的部分。

车主应根据车辆价值来确定免赔额。

赔偿额是根据车辆实际价值来确定的,保险公司将根据车主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赔偿。

不可赔偿范围特种车辆保险中的不可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非典型路况行驶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车辆在非典型路况行驶时的损失,如乡间道路、山区道路、深度泥泞道路等。

假证和无证使用当车主或使用者使用假证或未经授权使用车辆时,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023年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条款一:保险定义1. 本合同所称特种车辆是指各类从事特殊任务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修车等。

2. 本合同所称保险人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保险关系的一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3. 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是指特种车辆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4.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特种车辆在保险期间内所获得的赔偿金额。

5. 本合同所称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按照约定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条款二:保险责任1. 本合同约定特种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原因导致车辆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a. 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或人身伤亡b. 盗窃、抢劫导致的车辆损失c. 火灾、爆炸导致的车辆损失d. 自然灾害导致的车辆损失e. 其他合同约定的风险导致的车辆损失2.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方案来确定,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特种车辆实际价值。

条款三:保险费用与缴费方式1. 被保险人必须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进行缴费,保险费率根据车辆类型、使用年限、行驶路线等因素进行测算。

2. 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或按照约定的缴费期限分期支付,被保险人需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否则保险合同将被解除。

3.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需更改保险金额或其他保险条款,需经保险公司同意并重新测算保险费率。

条款四:保险责任免除1. 若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车辆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 若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规则或违章操作导致的车辆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公司有权根据违章情况决定是否赔偿。

3. 若特种车辆在保险期间内有其他保险合同或保障计划保障同一风险的,保险公司对于该风险的赔偿不负责任。

条款五:保险事故通知与理赔1. 若特种车辆出现事故导致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详细的事故经过、现场图片等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将在接到通知后尽快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理赔。

有关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4篇

有关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4篇

有关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4篇篇1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特种车辆保险是一种专门针对特种车辆所设计的一种保险产品。

特种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军用车辆、警用车辆、消防车辆、救护车等。

这些车辆在日常工作中承担着重要任务,所以保险合同的条款对特种车辆而言尤为关键。

一、特种车辆保险合同的条款1.车辆种类和用途:特种车辆保险合同应明确特种车辆的种类和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品牌型号、使用范围、工作任务等。

2.保险责任范围:特种车辆保险合同应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保障特种车辆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3.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特种车辆保险合同应明确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确保保险费用的合理性和支付方式的便利性。

4.保险期限和续保方式:特种车辆保险合同应明确保险期限和续保方式,确保特种车辆的保险保障能够连续不断地进行。

5.合同解除和理赔方式:特种车辆保险合同应明确合同解除和理赔的方式和条件,确保特种车辆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6.其他条款:特种车辆保险合同还应包括其他一些特殊条款,如免赔额、附加险等,以确保特种车辆在工作中的各种风险都能得到全面的保障。

二、特种车辆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1.车辆损失险:特种车辆在日常工作中可能遇到各种意外,如碰撞、倾覆、火灾等,所以车辆损失险是特种车辆保险合同中最基本的保险责任之一。

保险公司将承担特种车辆的维修费用或赔偿费用,确保特种车辆能够及时恢复工作状态。

2.第三者责任险:特种车辆在工作中可能因各种原因对第三者造成损失或伤害,所以第三者责任险是特种车辆保险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一项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将对特种车辆在工作中可能导致的第三者伤害或财产损失进行赔付。

3.全车盗抢险:特种车辆在停放或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盗抢,所以保险公司将对特种车辆的全车盗抢进行赔付,确保特种车辆及时恢复工作状态。

4.附加险:特种车辆保险合同还可以根据特种车辆的具体情况增加一些附加险,如特殊设备保险、人身意外险等,以提供更全面的保险保障。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5篇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5篇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5篇第1篇示例: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一、特种车辆保险的定义特种车辆保险是指对农用车、工程车、混凝土搅拌车等特种车辆进行保险的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障特种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意外风险,并为车主和投保人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或服务保障。

二、特种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1. 交通意外责任特种车辆保险公司承担特种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如因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造成第三人伤亡及财产损失,特种车辆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2. 盗抢险责任特种车辆保险公司承担特种车辆因被盗抢造成的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对于特种车辆被盗抢或遭受恶意损坏的情况,特种车辆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相应的赔偿。

三、特种车辆保险的免赔范围特种车辆保险合同设定了一定的免赔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在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中,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赔范围内的情况;2.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对特种车辆使用和保养的要求未能得到满足,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情况;3.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明确规定的事故责任免赔范围内的情况。

四、特种车辆保险合同的解除1.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并获得相应的退保金;2.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车辆发生了超过保险公司合同规定的最大事故次数后,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3.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车主为车辆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而导致车辆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五、特种车辆保险合同的理赔1. 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后,车主或被保险人应及时联系特种车辆保险公司,并提供合同规定的理赔材料;2. 特种车辆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将会进行赔偿审核,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理赔处理;3. 特种车辆保险公司在对特种车辆进行理赔时,将会根据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对车辆进行相应的赔偿。

六、特种车辆保险合同的续保特种车辆保险合同在到期前,保险公司会向车主或被保险人发送续保通知,并提出新的保险合同条款和保费标准。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范本5篇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范本5篇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范本5篇篇1一、合同概述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旨在明确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投保人(以下简称“乙方”)之间关于特种车辆保险的约定。

合同内容涵盖了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等相关事宜。

双方经友好协商,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二、定义与解释1. 特种车辆:指非普通民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车辆、农业机械、林业机械等。

2. 保险标的:乙方拥有或合法占有的特种车辆及其相关责任。

3. 保险责任: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乙方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为乙方所有或合法占有的特种车辆及其相关责任。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车辆的相关资料,以便甲方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和审核。

四、保险责任1. 甲方对乙方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特种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2. 甲方对乙方因保险事故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保险条款》。

五、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选择保险金额,并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车辆价值及相关情况。

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的具体约定详见本合同附件《保险费用表》。

本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满一年之日止。

如需续保,双方应在本保险期限届满前协商并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七、合同生效与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保险期限届满;(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3)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所有义务,且双方无异议;(4)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违约责任1.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或提供虚假资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2.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履行保险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5篇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5篇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综述特种车辆保险是一种为特种车辆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合同,保障特种车辆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特种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军车、警车、消防车等具有特殊用途和特殊性质的车辆。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是在特种车辆保险公司与车辆所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了保险公司对特种车辆进行保险赔偿的具体内容和条件。

第二章特种车辆保险责任特种车辆保险公司在特种车辆保险合同中对特种车辆车辆的保险责任进行了具体约定。

特种车辆保险责任包括:1. 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可能会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特种车辆保险公司将对此类损失进行赔偿。

2. 车辆损失保险:特种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火灾、爆炸等意外情况导致车辆损坏或损失时,特种车辆保险公司将对车辆进行修复或进行相应的赔偿。

3.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辆上搭载的人员在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时,特种车辆保险公司将对车上人员进行相应赔偿。

第三章特种车辆保险合同内容特种车辆保险合同中包括了以下内容:1. 车主信息:特种车辆保险合同包括了车主的基本信息,包括车主的姓名、联系方式、车辆信息等。

2. 保险期限:特种车辆保险合同中规定了保险的起止时间和保险期限,车主需在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支付保险费。

3. 保险费用:特种车辆保险合同中规定了车主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的收取标准根据车辆的具体情况而定。

4. 赔偿范围:特种车辆保险合同中明确了特种车辆保险公司对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

5. 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特种车辆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免赔额和赔偿限额,车主需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免赔额。

第四章特种车辆保险理赔流程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后,车主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理赔:1. 报案:特种车辆发生事故后,车主需要及时向特种车辆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

2. 现场勘察:特种车辆保险公司将派遣专业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了解事故情况。

有关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有关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有关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种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特种车辆的险别、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约定的合同。

第二条特种车辆指涉矿山运输车辆、工程车辆(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铲车等)、重型卡车、混凝土泵车、消防车、救护车、拖拉机等特定用途的车辆。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第四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依法履行信义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中止等均应诚实、守信。

第二章险别及保险责任第五条本合同约定的险别包括机动车辆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

第六条机动车辆损失险:当特种车辆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碰撞、自然灾害、火灾等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时,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第1页/共4页第七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当特种车辆在合同有效期内致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第八条车上人员责任险:当特种车辆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事故导致车上人员受伤或死亡时,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第九条全车盗抢险:当特种车辆在合同有效期内被盗抢时,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第十条本合同对每个险别的保险责任和免赔额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并详细列明在合同附后的保险责任清单中。

第三章保险费及缴纳方式第十一条保险费的计算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根据险别、车型、车龄、投保地区、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并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缴费期限和方式。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要求被保险人支付未缴纳的保险费的权利。

第四章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第十四条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应按时支付保险费,并履行合同义务。

保险人应保证提供承保车辆的真实、准确的信息。

特种车保险条款

特种车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车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特种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它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责任第五条机动车损失保险(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自燃;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有关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7篇

有关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7篇

有关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7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特种车辆的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特种车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道路清障车等特种用途车辆。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1. 甲方应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或者评估价值向乙方投保,并在投保时明确保险金额。

2. 保险价值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基础,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将按照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

四、保险期限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甲方可在保险期限届满前续保,并在保险期限届满前通知乙方。

五、保险责任1. 乙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地震除外)、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特种车辆的损失,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不承担以下损失: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导致的损失;车辆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车辆保养、维修不当导致的损失等。

六、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特种车辆的相关情况,如车辆使用性质、实际价值等。

2. 甲方应按时支付保险费,如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甲方应妥善保管特种车辆,遵守相关法规,防止车辆发生事故。

七、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3. 乙方应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发生其他约定解除的情况。

2.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保险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履行完毕约定事项;车辆报废或转让;发生其他约定终止的情况。

特种车损失保险条款

特种车损失保险条款

特种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1.1 本保险合同的双方为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投保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为特种车辆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1.2 本保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旨在保障特种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章保险责任2.1 甲方对于乙方所投保的特种车辆,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承担保险责任。

2.2 保险责任包括特种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况所导致的损失:a) 事故碰撞造成的车辆损失;b) 天灾或意外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c) 被盗窃或抢劫导致的车辆损失;d) 恶意破坏造成的车辆损失;e) 其他合同约定的损失情况。

2.3 乙方在使用特种车辆时,应当遵守相关交通法规,否则可能导致保险责任的免除或保险金的减少。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费率3.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特种车辆的市场价值或乙方声明的价值,以较低者为准。

3.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费率支付保险费用,费率根据特种车辆的类型、使用年限、车龄、驾驶员驾龄等因素确定。

3.3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四章保险事故通知与理赔4.1 乙方在知悉特种车辆发生损失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将委派专业人员对特种车辆的损失进行核实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理赔的依据。

4.3 甲方将在核实评估结果后的合理时间内,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理赔金额。

4.4 如乙方与甲方对理赔金额存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5.1 特种车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补缴相应的保险费用。

5.2 保险合同期满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

5.3 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人寿财险特种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寿财险特种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寿财险特种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寿财险特种车商业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
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
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此外,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故意犯罪、诈骗、扰民等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任何责任,保险公司也不承担。

3.特别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需要
理赔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4.争议处理:如果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可能因保险公司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特种车商业保险时,建议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有关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有关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有关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与普通车辆保险合同存在一些差异,主要是针对特定类型的车
辆和使用情况而制定的保险条款。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1. 特种车辆定义:合同中会明确特种车辆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车辆、挖掘机、
推土机、叉车、农用车、消防车辆等。

2. 保险金额:合同会明确保险金额,即保险公司对车辆的损失或责任承担的最高限额。

3. 保险责任范围:合同会详细列出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车辆碰撞、火灾、盗窃等意外
事故的保险赔偿。

4. 第三者责任险:对于特种车辆,合同可能会增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用于承
担因特种车辆使用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

5. 使用限制和说明:合同会对特种车辆的使用进行一些限制和说明,例如只能在特定
地区使用、只能承担特定类型的工程任务等。

6. 免赔额和免赔率:合同中会规定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即在赔偿
前必须达到的金额或比例。

7. 索赔程序:合同会详细说明索赔的程序和要求,保险人需要在特定时间内提供相关
的索赔文件和资料。

8. 保险费用和期限:合同会规定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特种车辆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会因不同的保险公司和地区而有所不同,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以了解具体保险内
容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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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核心内容:应该怎么来设置?除了普通保险合同必备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人义务、争议处理方式等条款外,还应增加哪些特殊条款呢?下面就请您和看准网合同法xx一起来看看吧。

【关键词】1.总则2.保险责任3.责任免除4.保险金额责任限额5.保险期限6.保险人义务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8.赔偿处理9.保险费调整1.合同变更和终止11.争议处理12.其他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自燃;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

责任免除第七条保险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特种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七)保险特种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八)保险特种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第八条保险特种车辆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驾驶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五)精神损害赔偿;(六)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特种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特种车辆;(五)保险特种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八)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九)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十)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或操作人员使用保险特种车辆;(十一)被保险人、驾驶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十二)保险特种车辆(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第十一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特种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率表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

(三)在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新增设备随保险特种车辆一并折旧。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万元、2万元、5万元和1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二)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二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特种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厂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特种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特种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保险特种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根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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